㈠ 電氣防爆檢查的內容有那些
(1)防爆電來氣設備的類型是否根自據其適用的危險分區。
(2)選擇和確定的防爆電氣設備是否與適用的爆炸性混合物的傳爆級別和點燃溫度組別相適應。
(3)檢查防爆電氣設備包括報警儀表及通訊設備的整體防爆性能是否符合設計要求。
(4)對移動電子器具及插座的使用應嚴格控制。
(5)對現有電氣線路進行檢查①檢查現有電氣線路的敷設是否遠離釋放源;電纜或電線的高度是否根據爆炸性氣體的比重確定;線路的孔洞是否被堵塞;線路是否避開受損的區域。②檢查線路敷設的技術要求。額定電壓應不低於500V;導線的載流量應不小於熔斷器額定電流的1.25倍;鍍鋅鋼管是否密封,螺紋嚙合是否符合要求;電纜等的銅芯截面是否≥2.5mm(一區);1區接線盒是否為隔爆型;2區接線盒是否為隔爆型或增安型;導線嚴禁採用絞接法連接。③1區內的照明等單相設備的相線及中性線應設短路保護,並採用雙線開關同時切斷電源。
(6)1區內嚴禁有中間接頭;2區內不應有中間接頭。
(7)架空線路跨越區域的水平距離應不小於桿塔高度的1.5倍。
(8)接地系統應採用等電位連接。
㈡ 現行的防爆電氣設備的國家標準是什麼
現行的防爆電氣設備國家標準是:
GB3836-2010《爆炸性環境》,於2011年8月1日實施,與國際電回工委員會標准IEC60079-0:2007,MOD同步答,分為若幹部分:
GB3836.1 設備 通用要求
GB3836.2 由隔爆外殼「d」保護的設備
GB3836.3 由增安型「e」保護的設備
GB3836.4 由本質安全型「i」保護的設備
GB3836.5 正壓外殼型「p」
GB3836.6 油浸型「o」
GB3836.7 充砂型「q」
GB3836.8 「n」型電氣設備
GB3836.9 澆封型「m」
GB3836.11 最大試驗安全間隙測定方法
GB3836.12 氣體或蒸氣混合物按照其最大試驗安全間隙和最小點燃電流的分級
GB3836.13 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電氣設備的檢修
GB3836.14 危險場所分類
GB3836.15 危險場所電氣安裝(煤礦除外)
GB3836.16 電氣裝置的檢查與維護(煤礦除外)
GB3836.17 正壓房間或建築物的結構和使用
㈢ 電氣的防爆等級區分防爆區域怎麼區分
防爆等級的區分 :防爆電氣設備的防爆等級的劃分是根據設備使用的類別,爆炸性氣體混合物的溫度組別,防爆電氣設備的防爆型式來劃分的。
防爆區域的區分:按場所中存在物質的物態的不同,將危險場所劃分為爆炸性氣體環境和可燃性粉塵環境。按場所中危險物質存在時間的長短,將兩類不同物態下的危險場所劃分為三個區,即:對爆炸性氣體環境,為0區、1區和2區;對可燃性粉塵環境,為20區、21區和22區。
㈣ 防爆場所電氣設計規范
1.GB 3836.15《爆炸性環境第15部分:裝置的設計、選型和安裝》該標准初次制定於1998年開始,是全國防爆電氣設備標准化技術委員會等效採用IEC 60079- l4:1996《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電設備第14部分:危險場所電氣安裝(煤礦除外)》,2000年發布第一版國家標准GB 3836.15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電氣設備第I5部分:危險場所電氣安裝(煤礦除外)》。2013年,全國防爆電氣設備標准化技術委員會啟動了對國家標準的修訂工作,這次修訂為修改採用了IEC 60079-14: 2007 《爆炸性環境第14部分:電氣裝置的設計、選型和安裝))。這次修訂後的安裝、選型標准不僅包括對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電氣設備的要求,而且還包括對可燃性粉塵環境用設備的要求,取代了GB 3836.15-2000和 GB 12476.2-2010。
2. GB50058《爆炸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該標准在爆炸危險環境電氣裝置設計方面對爆炸危險場所電氣設備的選型、安裝做了規定。
3. GB50257《電氣裝置安裝工程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氣裝置施工及驗收規范》該標准在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氣裝置安裝和驗收方面做了具體規定。
來自安弘認證網
㈤ 電氣防爆中危險區域怎樣劃分
危險場所區域的含義,是對該地區實際存在危險可能性的量度,由此規定其可適用的防爆型式。國際電工委員會/歐洲電工委員會劃分的防爆區域為:
1.爆炸性氣體環境危險場所區域劃分:
0區:爆炸性氣體環境出現或長時間存在的場所;
(也可以說:連續地存在危險性大於1000小時/每年的區域;)
1區:在正常運行時,可能出現炸性氣體環境的場所;
(也可以說:斷續地存在危險性10~1000小時/每年的區域;)
2區:在正常運行時,不可能出現炸性氣體環境;如果出現也是偶爾發生並且也是短時間存在的場所。
(也可以說:事故狀態下存在的危險性0.1~10小時/每年的區域;)
中國劃分的有效區域和以上相同。
2.可燃性粉塵環境危險場所區域劃分:
20區:在正常運行過程中可燃性粉塵連續出現或經常出現,其數量足以形成可燃性粉塵與空氣混和物和/或可能形成無法控制和極厚的粉塵層的場所及容器內部。
21區:在正常運行過程中,可能出現粉塵數量足以形成可燃性粉塵與空氣混和物,但未劃入20區的場所。該區域包括:與充入或排放粉塵點直接相連的場所、出現粉塵層和正常操作情況下可能產生可燃濃度的可燃性粉塵與空氣混和物的場所。
22區:在異常條件下,可燃性粉塵雲偶爾出現並且只是短時間存在、或可燃性粉塵雲偶爾出現堆積或可能存在粉塵層並且產生可燃性粉塵空氣混和物的場所。如果不能保證排除可燃性粉塵堆積或粉塵層時則應劃分為21區。
㈥ 防爆電氣使用環境溫度范圍是超過了范圍怎麼處理
危險場所使用的防爆電氣,由於危險氣體的自燃溫度不同,所以防爆電氣的溫度組別也回不同:
T6的最高表答面溫度不超過85°C;
T5的最高表面溫度不超過100°C;
T4的最高表面溫度不超過135°C;
T3的最高表面溫度不超過200°C;
T2的最高表面溫度不超過300°C;
T1的最高表面溫度不超過450°C。
這在國標GB3836.1-2010上面說的很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