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礦用隔爆型電氣設備的防爆要求
1.井下電氣設備要防滴濺、防銹蝕,電氣設備的絕緣材料要求耐潮濕;內
2.煤礦井下電氣容設備應具有堅固的外殼;
3.電氣設備應便於搬用;
4.電氣設備應盡可能輕便、運行可靠、操作及維修方便;
5.電氣設備應有機械、電氣閉鎖及專用接地螺栓;
6.根據使用場所不同,嚴格按照《煤礦安全規程》選用電氣設備;
7.電氣設備對電網電壓波動適應能力要強;
8.電氣設備應運行可靠、有一定的過載能力。
⑵ 井下防爆充電機怎麼整定啊給電車充電的 型號ZBC90/280
ZBC-10-90/190(280)礦用隔爆型可控硅充電機主要為蓄電池式牽引電機車的蓄電池電源充電。用於有**危險性氣體(甲烷)及煤塵但無足以腐蝕金屬和破壞絕緣的蒸氣氣體的環境中,為可調輸出電壓、電流充電機。
技術參數
型號 :ZBC-10-90/190(280)
三相交流輸入電壓:380V或660V
額定電流 :90A
額定電壓 :280V(12T、192V)
調壓范圍 :100~280V
配用電機車 :(XK) CTY12-□/192
備註:外形尺寸mm(L×W×H):1600×(1000~1055)×1280(軌距不同、
1、電機車系列:1.5T架線式電機車、3T架線式電機車、6T架線式電機車、7T架線式電機車、10T架線式電機車、14T架線式電機車、20T架線式電機車、30T架線式電機車;
2、電瓶車系列:2.5T蓄電池電機車、5T蓄電池電機車、8T蓄電池電機車、12T蓄電池電機車、15T蓄電池電機車;
3、電機車配套產品:電機車防爆電源箱系列、電機車鉛酸蓄電池系列、礦用隔爆型可控硅充電機、牽引整流電源櫃、不防爆充電機、電機車直流牽引電動機系列、電機車司機控制器系列、電機車插銷連接器系列、電機車電阻器系列、電機車轉子、電機車輪對/車輪/輪芯、電機車照明燈系列、電機車自動開關、電機車齒輪、電機車聯軸器、電機車受電器、電機車板彈簧、電機車集電弓、電機車架線材料等各種配件。
⑶ 礦用防爆型電氣設備有哪些類型
礦用電氣設備分為兩大類,即礦用一般型電氣設備和礦用防爆型電氣沒備。
礦用一般型電氣設備是一種煤礦井下用的非防爆型電氣設備,它只能用於井下無瓦斯煤塵爆炸危險的場所。對其基本要求是:外殼堅固、封閉,能防止從外部直接觸及帶電部分;防滴,防濺、防潮性能好;有電纜引入裝置,並能防止電纜扭轉、拔脫和損傷;開關手柄和門蓋之間有連鎖裝置等。
礦用一般型電氣設備外殼的明顯處,均有清晰的永久性凸紋標志"KY"。
根據不同的防爆要求,礦用防爆型電氣設備主要分為礦用隔爆型、礦用增安型、礦用本質安全型、礦用正壓型、礦用充砂型、礦用澆封型及礦用氣密型等。
1.礦用隔爆型電氣設備
所謂隔爆,就是將電氣設備的帶電部件放在特製的外殼內,該外殼具有將殼內電氣部件產生的火花和電弧與殼外爆炸性混合物隔離開的作用,並能承受進入殼內的爆炸性混合物被殼內電氣設備的火花、電弧引爆時所產生的爆炸壓力,而外殼不被破壞,同時能防止殼內爆炸生成物向殼外爆炸性混合物傳爆。這種特殊的外殼叫隔爆外殼。具有隔爆外殼的電氣設備,稱為隔爆型電氣設備。
2.礦用增安型電氣設備
增安型電氣設備的防爆原理是:對於那些在正常運行條件下不會產生電弧、火花和危險溫度的礦用電氣設備,為了提高其安全程度,在設備的結構、製造工藝以及技術條件等方面採取一系列措施,從而避免了設備在運行和過載條件下產生火花、電弧和危險溫度,實現丫電氣防爆。增安型電氣設備是在電氣設備原有的技術條件上,採取了一定的措施,提高其安全程度,但並不是說這種電氣設備就比其他防爆形式的電氣設備的防爆性能好。增安型電氣設備的安全性能達到什麼程度,不但取決於設備的自身結構形式,也取決於設備的使用環境相維護的情況。能製成增安型電氣設備的,僅是那些在正常運行中不產生電弧、火花和過熱現象的電氣設備,如變壓器、電動機、照明燈具等。
3.礦用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的防爆原理是:通過限制電氣設備電路的各種參數,或採取保護措施來限制電路的火花放電能量和熱能,使其在正常工作和規定的故障狀態下產生的電火花和熱效應均不能點燃周圍環境的爆炸性混合物,從而實現了電氣防爆。這種電氣設備的電路本身就具有防爆性能,也就是從「本質」上就是安全的,故稱為本質安全型(以下簡稱本安型)。採用本安電路的電氣設備稱為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4.正壓型電氣設備
正壓型電氣設備的防爆原理是:將電氣設備置入外殼內,殼內無可燃性氣體釋放源;將殼內充入保護性氣體,並使殼內保護性氣體的壓力高於周圍爆炸性環境的壓力,以阻止外部爆炸性混合物進入殼內,實現電氣設備的防爆。
正壓型電氣設備的標志為「p」,標志全稱是「Expl」。
5.礦用充砂型電氣設備
充砂型電氣設備的防爆原理是:在電氣設備的外殼內充填石英砂粒,將設備的導電部件或帶電部分埋在石英砂防爆填料層之下,使之在規定的條件下,在殼內產生的電弧、傳播的火焰、外殼壁或石英砂材料表面的過熱溫度都不能點燃周圍爆炸性混合物。充砂型電氣設備用於在使用時活動零件不直接與填料接觸的、額定電壓不超過6kV的電氣設備。
⑷ 礦用 2.5噸蓄電池式電機車電氣原理圖
你的是25噸還是2.5噸咯?是變頻控制的還是電阻變速的咯。
⑸ 煤礦安全規程對軌道運輸的規定
第三百四十七條抄:煤礦井中使用機車運輸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煤礦井進風(全風壓通風)的主要運輸巷道內,可使用架線電機車,但巷道必須使用不燃性材料支護。在高瓦斯礦井進風(全風壓通風)的主要運輸巷道內,應使用礦用防爆特殊型蓄電池電機車或礦用防爆柴油機車。如果使用架線電機車,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沿煤層或穿過煤層的巷道必須砌碹或錨噴支護;
(5)井下礦用防爆型蓄電池電機車的電氣設備擴展閱讀:
煤是最主要的固體燃料,是可燃性有機岩的一種。它是由一定地質年代生長的繁茂植物,在適宜的地質環境中,逐漸堆積成厚層,並埋沒在水底或泥沙中,經過漫長地質年代的天然煤化作用而形成的。
在世界上各地質時期中,以石炭紀、二疊紀、侏羅紀和第三紀的地層中產煤最多,是重要的成煤時代。煤的含碳量一般為46~97%,呈褐色至黑色,具有暗淡至金屬光澤。根據煤化程度的不同,煤可分為泥炭、褐煤、煙煤和無煙煤四類。
⑹ 煤礦安全規程2014材料車裝車標准
第三百四十七條 瓦斯礦井中使用機車運輸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低瓦斯礦井進風(全風壓通風)的主要運輸巷道內,可使用架線電機車,但巷道必須使用不燃性材料支護.
(二)在高瓦斯礦井進風(全風壓通風)的主要運輸巷道內,應使用礦用防爆特殊型蓄電池電機車或礦用防爆柴油機車.如果使用架線電機車,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沿煤層或穿過煤層的巷道必須砌碹或錨噴支護;
2.有瓦斯湧出的掘進巷道的回風流,不得進入有架線的巷道中;
3.採用炭素滑板或其他能減小火花的集電器;
4.架線電機車必須裝設攜帶型甲烷檢測報警儀.
(三)掘進的岩石巷道中,可使用礦用防爆特殊型蓄電池電機車或礦用防爆柴油機車.
(四)瓦斯礦井的主要回風巷和采區進、回風巷內,應使用礦用防爆特殊型蓄電池電機車或礦用防爆柴油機車.
(五)煤(岩)與瓦斯突出礦井和瓦斯噴出區域中,如果在全風壓通風的主要風巷內使用機車運輸,必須使用礦用防爆特殊型蓄電池電機車或礦用防爆柴油機車.
第三百四十八條 機車司機必須按信號指令行車,在開車前必須發出開車信號.機車運行中,嚴禁將頭或身體探出車外.司機離開座位時,必須切斷電動機電源,將控制手把取下,扳緊車閘,但不得關閉車燈.
第三百四十九條 必須定期檢修機車和礦車,並經常檢查,發現隱患,及時處理.
機車的閘、燈、警鈴(喇叭)、連接裝置和撒砂裝置,任何一項不正常或防爆部分失去防爆性能時,都不得使用該機車.
第三百五十條 採用礦用防爆型柴油動力裝置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排氣口的排氣溫度不得超過70℃,其表面溫度不得超過150℃.
(二)排出的各種有害氣體被巷道風流稀釋後,其濃度必須符合本規程第一百條的規定.
(三)各部件不得用鋁合金製造,使用的非金屬材料應具有阻燃和抗靜電性能.油箱及管路必須用不燃性材料製造.油箱的最大容量不得超過8h的用油量.
(四)燃油的閃點應高於70℃.
(五)必須配置適宜的滅火器.
第三百五十一條 採用機車運輸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列車或單獨機車都必須前有照明,後有紅燈.
(二)正常運行時,機車必須在列車前端.
(三)同一區段軌道上,不得行駛非機動車輛.如果需要行駛時,必須經井下運輸調度站同意.
(四)列車通過的風門,必須設有當列車通過時能夠發出在風門兩側都能接收到聲光信號的裝置.
(五)巷道內應裝設路標和警標.機車行近巷道口、硐室口、彎道、道岔、坡度較大或雜訊大等地段,以及前面有車輛或視線有障礙時,都必須減低速度,並發出警號.
(六)必須有用礦燈發送緊急停車信號的規定.非危險情況,任何人不得使用緊急停車信號.
(七)2機車或2列車在同一軌道同一方向行駛時,必須保持不少於100m的距離.
(八)列車的制動距離每年至少測定1次.運送物料時不得超過40m;運送人員時不得超過20m.
(九)在彎道或司機視線受阻的區段,應設置列車占線閉塞信號;在新建和改擴建的大型礦井井底車場和運輸大巷,應設置信號集中閉塞系統.
第三百五十二條 新建或改擴建的礦井中,對運行7t及其以上機車或3t及其以上礦車的軌道,應採用不低於30kg/m的鋼軌.
第三百五十三條 礦井軌道必須按標准鋪設.主要運輸巷道軌道的鋪設質量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扣件必須齊全、牢固並與軌型相符.軌道接頭的間隙不得大於5mm,高低和左右錯差不得大於2mm.
(二)直線段2條鋼軌頂面的高低差,以及曲線段外軌按設計加高後與內軌頂面的高低偏差,都不得大於5mm.
(三)直線段和加寬後的曲線段軌距上偏差為+5mm,下偏差為-2mm.
(四)在曲線段內應設置軌距拉桿.
(五)軌枕的規格及數量應符合標准要求,間距偏差不得超過50mm.道碴的粒度及鋪設厚度應符合標准要求,軌枕下應搗實.對道床應經常清理,應無雜物、無浮煤、無積水.
同一線路必須使用同一型號鋼軌.道岔的鋼軌型號,不得低於線路的鋼軌型號.
礦井軌道使用期間應加強維護,定期檢修.
第三百五十四條 架線電機車運行的軌道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兩平行鋼軌之間,每隔50m應連接1根斷面不小於50mm2的銅線或其他具有等效電阻的導線.
(二)線路上所有鋼軌接縫處,必須用導線或採用軌縫焊接工藝加以連接.連接後每個接縫處的電阻,不得大於下列規定:
1.15kg/m鋼軌,0.00027Ω;
2.18kg/m鋼軌,0.00024Ω;
3.22kg/m鋼軌,0.00021Ω;
4.24kg/m鋼軌,0.00020Ω;
5.30kg/m鋼軌,0.00019Ω;
6.33kg/m鋼軌,0.00018Ω;
7.38kg/m鋼軌,0.00017Ω;
8.43kg/m鋼軌,0.00016Ω.
(三)不回電的軌道與架線電機車回電軌道之間,必須加以絕緣.第一絕緣點設在2種軌道的連接處;第二絕緣點設在不回電的軌道上,其與第一絕緣點之間的距離必須大於1列車的長度.對絕緣點必須經常檢查維護,保持可靠絕緣.
在與架線電機車線路相聯通的軌道上有鋼絲繩跨越時,鋼絲繩不得與軌道相接觸.
第三百五十五條 架線電機車使用的直流電壓,不得超過600V.
第三百五十六條 自軌面算起,電機車架空線的懸掛高度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行人的巷道內、車場內以及人行道與運輸巷道交叉的地方不小於2m;在不行人的巷道內不小於1.9m.
(二)在井底車場內,從井底到乘車場不小於2.2m.
(三)在地面或工業場地內,不與其他道路交叉的地方不小於2.2m.
第三百五十七條 電機車架空線與巷道頂或棚梁之間的距離不得小於0.2m.懸吊絕緣子距電機車架空線的距離,每側不得超過0.25m.電機車架空線懸掛點的間距,在直線段內不得超過5m,在曲線段內不得超過表4規定值.
第三百五十八條 長度超過1.5km的主要運輸平巷,上下班時應採用機械運送人員.
嚴禁使用固定車廂式礦車、翻轉車廂式礦車、底卸式礦車、材料車和平板車等運送人員.
第三百五十九條 用人車運送人員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每班發車前,應檢查各車的連接裝置、輪軸和車閘等.
(二)嚴禁同時運送有爆炸性的、易燃性的或腐蝕性的物品,或附掛物料車.
(三)列車行駛速度不得超過4m/s.
(四)人員上下車地點應有照明,架空線必須安設分段開關或自動停送電開關,人員上下車時必須切斷該區段架空線電源.
(五)雙軌巷道乘車場必須設信號區間閉鎖,人員上下車時,嚴禁其他車輛進入乘車場.
第三百六十條 乘車人員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聽從司機及乘務人員的指揮,開車前必須關上車門或掛上防護鏈.
(二)人體及所攜帶的工具和零件嚴禁露出車外.
(三)列車行駛中和尚未停穩時,嚴禁上、下車和在車內站立.
(四)嚴禁在機車上或任何2車箱之間搭乘.
(五)嚴禁超員乘坐.
(六)車輛掉道時,必須立即向司機發出停車信號.
嚴禁扒車、跳車和坐礦車.
第三百六十一條 井下蓄電池充電室內必須採用礦用防爆型電氣設備.測定電壓時,可使用普通型電壓表,但必須在揭開電池蓋10min以後進行.
井下礦用防爆型蓄電池電機車的電氣設備,必須在車庫內打開檢修.
第三百六十二條 人力推車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1次只准推1輛車.嚴禁在礦車兩側推車.同向推車的間距,在軌道坡度小於或等於5‰時,不得小於10m;坡度大於5‰時,不得小於30m.
(二)推車時必須時刻注意前方.在開始推車、停車、掉道、發現前方有人或有障礙物,從坡度較大的地方向下推車以及接近道岔、彎道、巷道口、風門、硐室出口時,推車人必須及時發出警號.
(三)嚴禁放飛車.
巷道坡度大於7‰時,嚴禁人力推車.
第三百六十三條 各種車輛的兩端必須裝置碰頭,每端突出的長度不得小於100mm.
第三百六十四條 不得在能自動滑行的坡道上停放車輛.確需停放時,必須用可靠的制動器將車輛穩住.
第三百六十五條 人員上下的主要傾斜井巷,垂深超過50m時,應採用機械運送人員.
第三百六十六條 傾斜井巷運送人員的人車必須有頂蓋,車輛上必須裝有可靠的防墜器.當斷繩時,防墜器能自動發生作用,也能人工操縱.
第三百六十七條 傾斜井巷運送人員的人車必須有跟車人,跟車人必須坐在設有手動防墜器把手或制動器把手的位置上.
每班運送人員前,必須檢查人車的連接裝置、保險鏈和防墜器,並必須先放1次空車.
第三百六十八條 用架空乘人裝置運送人員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巷道傾角不得超過設計規定的數值.
(二)蹬座中心至巷道一側的距離不得小於0.7m,運行速度不得超過1.2m/s,乘坐間距不得小於5m.
(三)驅動裝置必須有制動器.
(四)吊桿和牽引鋼絲繩之間的連接不得自動脫扣.
(五)在下人地點的前方,必須設有能自動停車的安全裝置.
(六)在運行中人員要坐穩,不得引起吊桿擺動,不得手扶牽引鋼絲繩,不得觸及鄰近的任何物體.
(七)嚴禁同時運送攜帶爆炸物品的人員.
(八)每日必須對整個裝置檢查1次,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第三百六十九條 斜井人車必須設置使跟車人在運行途中任何地點都能向司機發送緊急停車信號的裝置.
多水平運輸時,從各水平發出的信號必須有區別.人員上、下地點應懸掛信號牌.任一區段行車時,各水平必須有信號顯示.
第三百七十條 傾斜井巷內使用串車提升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傾斜井巷內安設能夠將運行中斷繩、脫鉤的車輛阻止住的跑車防護裝置.
(二)在各車場安設能夠防止帶繩車輛誤入非運行車場或區段的阻車器.
(三)在上部平車場入口安設能夠控制車輛進入摘掛鉤地點的阻車器.
(四)在上部平車場接近變坡點處,安設能夠阻止未連掛的車輛滑入斜巷的阻車器.
(五)在變坡點下方略大於1列車長度的地點,設置能夠防止未連掛的車輛繼續往下跑車的擋車欄.
(六)在各車場安設甩車時能發出警號的信號裝置.
上述擋車裝置必須經常關閉,放車時方准打開.兼作行駛人車的傾斜井巷,在提升人員時,傾斜井巷中的擋車裝置和跑車防護裝置必須是常開狀態,並可靠地鎖住.
第三百七十一條 傾斜井巷使用絞車提升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軌道的鋪設質量符合本規程第三百五十三條的規定,並採取軌道防滑措施.
(二)托繩輪(輥)按設計要求設置,並保持轉動靈活.
(三)傾斜井巷上端有足夠的過卷距離.過卷距離根據巷道傾角、設計載荷、最大提升速度和實際制動力等參量計算確定,並有1.5倍的備用系數.
(四)串車提升的各車場設有信號硐室及躲避硐;運人斜井各車場設有信號和候車硐室,候車硐室具有足夠的空間.
第三百七十二條 斜井提升時,嚴禁蹬鉤、行人.
運送物料時,開車前把鉤工必須檢查牽引車數、各車的連接和裝載情況.牽引車數超過規定,連接不良或裝載物料超重、超高、超寬或偏載嚴重有翻車危險時,嚴禁發出開車信號.
⑺ 蓄電池電機機車運輸軌道需要安裝絕緣夾板嗎
第三百四十七條 瓦斯礦井中使用機車運輸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低瓦斯礦井進風(全風壓通風)的主要運輸巷道內,可使用架線電機車,但巷道必須使用不燃性材料支護。
(二)在高瓦斯礦井進風(全風壓通風)的主要運輸巷道內,應使用礦用防爆特殊型蓄電池電機車或礦用防爆柴油機車。如果使用架線電機車,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沿煤層或穿過煤層的巷道必須砌碹或錨噴支護;
2.有瓦斯湧出的掘進巷道的回風流,不得進入有架線的巷道中;
3.採用炭素滑板或其他能減小火花的集電器;
4.架線電機車必須裝設攜帶型甲烷檢測報警儀。
(三)掘進的岩石巷道中,可使用礦用防爆特殊型蓄電池電機車或礦用防爆柴油機車。
(四)瓦斯礦井的主要回風巷和采區進、回風巷內,應使用礦用防爆特殊型蓄電池電機車或礦用防爆柴油機車。
(五)煤(岩)與瓦斯突出礦井和瓦斯噴出區域中,如果在全風壓通風的主要風巷內使用機車運輸,必須使用礦用防爆特殊型蓄電池電機車或礦用防爆柴油機車。
第三百四十八條 機車司機必須按信號指令行車,在開車前必須發出開車信號。機車運行中,嚴禁將頭或身體探出車外。司機離開座位時,必須切斷電動機電源,將控制手把取下,扳緊車閘,但不得關閉車燈。
第三百四十九條 必須定期檢修機車和礦車,並經常檢查,發現隱患,及時處理。
機車的閘、燈、警鈴(喇叭)、連接裝置和撒砂裝置,任何一項不正常或防爆部分失去防爆性能時,都不得使用該機車。
第三百五十條 採用礦用防爆型柴油動力裝置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排氣口的排氣溫度不得超過70℃,其表面溫度不得超過150℃。
(二)排出的各種有害氣體被巷道風流稀釋後,其濃度必須符合本規程第一百條的規定。
(三)各部件不得用鋁合金製造,使用的非金屬材料應具有阻燃和抗靜電性能。油箱及管路必須用不燃性材料製造。油箱的最大容量不得超過8h的用油量。
(四)燃油的閃點應高於70℃。
(五)必須配置適宜的滅火器。
第三百五十一條 採用機車運輸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列車或單獨機車都必須前有照明,後有紅燈。
(二)正常運行時,機車必須在列車前端。
(三)同一區段軌道上,不得行駛非機動車輛。如果需要行駛時,必須經井下運輸調度站同意。
(四)列車通過的風門,必須設有當列車通過時能夠發出在風門兩側都能接收到聲光信號的裝置。
(五)巷道內應裝設路標和警標。機車行近巷道口、硐室口、彎道、道岔、坡度較大或雜訊大等地段,以及前面有車輛或視線有障礙時,都必須減低速度,並發出警號。
(六)必須有用礦燈發送緊急停車信號的規定。非危險情況,任何人不得使用緊急停車信號。
(七)2機車或2列車在同一軌道同一方向行駛時,必須保持不少於100m的距離。
(八)列車的制動距離每年至少測定1次。運送物料時不得超過40m;運送人員時不得超過20m。
(九)在彎道或司機視線受阻的區段,應設置列車占線閉塞信號;在新建和改擴建的大型礦井井底車場和運輸大巷,應設置信號集中閉塞系統。
第三百五十二條 新建或改擴建的礦井中,對運行7t及其以上機車或3t及其以上礦車的軌道,應採用不低於30kg/m的鋼軌。
第三百五十三條 礦井軌道必須按標准鋪設。主要運輸巷道軌道的鋪設質量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扣件必須齊全、牢固並與軌型相符。軌道接頭的間隙不得大於5mm,高低和左右錯差不得大於2mm。
(二)直線段2條鋼軌頂面的高低差,以及曲線段外軌按設計加高後與內軌頂面的高低偏差,都不得大於5mm。
(三)直線段和加寬後的曲線段軌距上偏差為+5mm,下偏差為-2mm。
(四)在曲線段內應設置軌距拉桿。
(五)軌枕的規格及數量應符合標准要求,間距偏差不得超過50mm。道碴的粒度及鋪設厚度應符合標准要求,軌枕下應搗實。對道床應經常清理,應無雜物、無浮煤、無積水。
同一線路必須使用同一型號鋼軌。道岔的鋼軌型號,不得低於線路的鋼軌型號。
礦井軌道使用期間應加強維護,定期檢修。
第三百五十四條 架線電機車運行的軌道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兩平行鋼軌之間,每隔50m應連接1根斷面不小於50mm2的銅線或其他具有等效電阻的導線。
(二)線路上所有鋼軌接縫處,必須用導線或採用軌縫焊接工藝加以連接。連接後每個接縫處的電阻,不得大於下列規定:
1.15kg/m鋼軌,0.00027Ω;
2.18kg/m鋼軌,0.00024Ω;
3.22kg/m鋼軌,0.00021Ω;
4.24kg/m鋼軌,0.00020Ω;
5.30kg/m鋼軌,0.00019Ω;
6.33kg/m鋼軌,0.00018Ω;
7.38kg/m鋼軌,0.00017Ω;
8.43kg/m鋼軌,0.00016Ω。
(三)不回電的軌道與架線電機車回電軌道之間,必須加以絕緣。第一絕緣點設在2種軌道的連接處;第二絕緣點設在不回電的軌道上,其與第一絕緣點之間的距離必須大於1列車的長度。對絕緣點必須經常檢查維護,保持可靠絕緣。
在與架線電機車線路相聯通的軌道上有鋼絲繩跨越時,鋼絲繩不得與軌道相接觸。
第三百五十五條 架線電機車使用的直流電壓,不得超過600V。
第三百五十六條 自軌面算起,電機車架空線的懸掛高度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行人的巷道內、車場內以及人行道與運輸巷道交叉的地方不小於2m;在不行人的巷道內不小於1.9m。
(二)在井底車場內,從井底到乘車場不小於2.2m。
(三)在地面或工業場地內,不與其他道路交叉的地方不小於2.2m。
第三百五十七條 電機車架空線與巷道頂或棚梁之間的距離不得小於0.2m。懸吊絕緣子距電機車架空線的距離,每側不得超過0.25m。電機車架空線懸掛點的間距,在直線段內不得超過5m,在曲線段內不得超過表4規定值。
第三百五十八條 長度超過1.5km的主要運輸平巷,上下班時應採用機械運送人員。
嚴禁使用固定車廂式礦車、翻轉車廂式礦車、底卸式礦車、材料車和平板車等運送人員。
第三百五十九條 用人車運送人員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每班發車前,應檢查各車的連接裝置、輪軸和車閘等。
(二)嚴禁同時運送有爆炸性的、易燃性的或腐蝕性的物品,或附掛物料車。
(三)列車行駛速度不得超過4m/s。
(四)人員上下車地點應有照明,架空線必須安設分段開關或自動停送電開關,人員上下車時必須切斷該區段架空線電源。
(五)雙軌巷道乘車場必須設信號區間閉鎖,人員上下車時,嚴禁其他車輛進入乘車場。
第三百六十條 乘車人員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聽從司機及乘務人員的指揮,開車前必須關上車門或掛上防護鏈。
(二)人體及所攜帶的工具和零件嚴禁露出車外。
(三)列車行駛中和尚未停穩時,嚴禁上、下車和在車內站立。
(四)嚴禁在機車上或任何2車箱之間搭乘。
(五)嚴禁超員乘坐。
(六)車輛掉道時,必須立即向司機發出停車信號。
嚴禁扒車、跳車和坐礦車。
第三百六十一條 井下蓄電池充電室內必須採用礦用防爆型電氣設備。測定電壓時,可使用普通型電壓表,但必須在揭開電池蓋10min以後進行。
井下礦用防爆型蓄電池電機車的電氣設備,必須在車庫內打開檢修。
第三百六十二條 人力推車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1次只准推1輛車。嚴禁在礦車兩側推車。同向推車的間距,在軌道坡度小於或等於5‰時,不得小於10m;坡度大於5‰時,不得小於30m。
(二)推車時必須時刻注意前方。在開始推車、停車、掉道、發現前方有人或有障礙物,從坡度較大的地方向下推車以及接近道岔、彎道、巷道口、風門、硐室出口時,推車人必須及時發出警號。
(三)嚴禁放飛車。
巷道坡度大於7‰時,嚴禁人力推車。
第三百六十三條 各種車輛的兩端必須裝置碰頭,每端突出的長度不得小於100mm。
第三百六十四條 不得在能自動滑行的坡道上停放車輛。確需停放時,必須用可靠的制動器將車輛穩住。
第三百六十五條 人員上下的主要傾斜井巷,垂深超過50m時,應採用機械運送人員。
第三百六十六條 傾斜井巷運送人員的人車必須有頂蓋,車輛上必須裝有可靠的防墜器。當斷繩時,防墜器能自動發生作用,也能人工操縱。
第三百六十七條 傾斜井巷運送人員的人車必須有跟車人,跟車人必須坐在設有手動防墜器把手或制動器把手的位置上。
每班運送人員前,必須檢查人車的連接裝置、保險鏈和防墜器,並必須先放1次空車。
第三百六十八條 用架空乘人裝置運送人員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巷道傾角不得超過設計規定的數值。
(二)蹬座中心至巷道一側的距離不得小於0.7m,運行速度不得超過1.2m/s,乘坐間距不得小於5m。
(三)驅動裝置必須有制動器。
(四)吊桿和牽引鋼絲繩之間的連接不得自動脫扣。
(五)在下人地點的前方,必須設有能自動停車的安全裝置。
(六)在運行中人員要坐穩,不得引起吊桿擺動,不得手扶牽引鋼絲繩,不得觸及鄰近的任何物體。
(七)嚴禁同時運送攜帶爆炸物品的人員。
(八)每日必須對整個裝置檢查1次,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第三百六十九條 斜井人車必須設置使跟車人在運行途中任何地點都能向司機發送緊急停車信號的裝置。
多水平運輸時,從各水平發出的信號必須有區別。人員上、下地點應懸掛信號牌。任一區段行車時,各水平必須有信號顯示。
第三百七十條 傾斜井巷內使用串車提升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傾斜井巷內安設能夠將運行中斷繩、脫鉤的車輛阻止住的跑車防護裝置。
(二)在各車場安設能夠防止帶繩車輛誤入非運行車場或區段的阻車器。
(三)在上部平車場入口安設能夠控制車輛進入摘掛鉤地點的阻車器。
(四)在上部平車場接近變坡點處,安設能夠阻止未連掛的車輛滑入斜巷的阻車器。
(五)在變坡點下方略大於1列車長度的地點,設置能夠防止未連掛的車輛繼續往下跑車的擋車欄。
(六)在各車場安設甩車時能發出警號的信號裝置。
上述擋車裝置必須經常關閉,放車時方准打開。兼作行駛人車的傾斜井巷,在提升人員時,傾斜井巷中的擋車裝置和跑車防護裝置必須是常開狀態,並可靠地鎖住。
第三百七十一條 傾斜井巷使用絞車提升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軌道的鋪設質量符合本規程第三百五十三條的規定,並採取軌道防滑措施。
(二)托繩輪(輥)按設計要求設置,並保持轉動靈活。
(三)傾斜井巷上端有足夠的過卷距離。過卷距離根據巷道傾角、設計載荷、最大提升速度和實際制動力等參量計算確定,並有1.5倍的備用系數。
(四)串車提升的各車場設有信號硐室及躲避硐;運人斜井各車場設有信號和候車硐室,候車硐室具有足夠的空間。
第三百七十二條 斜井提升時,嚴禁蹬鉤、行人。
運送物料時,開車前把鉤工必須檢查牽引車數、各車的連接和裝載情況。牽引車數超過規定,連接不良或裝載物料超重、超高、超寬或偏載嚴重有翻車危險時,嚴禁發出開車信號。
⑻ 為什麼煤礦井下要求使用防爆型電氣設備
主要因為在煤礦井下容易出現瓦斯爆炸的危險,其使用環境場地狹窄,搬內運困難,並有岩容石、煤塊冒落、撞擊的危險,其外殼不僅要具有耐爆性,還應具有足夠機械強度,才能保證設備外殼在發生內部爆炸或受到外物撞擊時,外殼不發生嚴重變形或損壞。為此,常在煤礦井下採掘工作面工作的隔爆型電氣設備的隔爆外殼必須採用鋼板或鑄鐵構成,但其他零部件或裝配後沖擊不到的或容積不超過2L的電氣設備,可用HT25-47灰鑄鐵製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