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煙花炮竹的防爆等級

發布時間:2021-02-12 08:03:04

1. 煙花爆竹安全知識知多少

(一)煙花爆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感度及影響因素
從生產狀況來看,煙花爆竹的敏感度主要有熱感度和機械感度兩個方面,是生產技術管理的核心內容。
(二)煙花爆竹、煙火葯安全生產的安全措施
1.煙火葯製造過程中的防火防爆措施
2.煙花爆竹生產過程中的防火防爆措施主要包括
(1)領葯時要按照「少量、多次、勤運走」的原則限量領葯。
(2)裝、築葯應在單獨工房操作。裝、築不含高感度煙火葯時,每間工房定員2人;裝、築高感度煙火葯時,每間工房定員1人。半成品、成品要及時轉運,工作台應靠近出口窗口。裝、築葯工具應採用木、銅、鋁製品或不產生火花的材質製品,嚴禁使用鐵質工具。工作台上等沖擊部位必須墊上接地導電橡膠板。
(3)鑽孔與切割有葯半成品時,應在專用工房內進行,每間工房定員2人,人均使用工房面積不得少於3.5㎡,嚴禁使用不合格工具和長時間使用同一件工具。
(4)貼筒標和封口時,操作間主通道寬度不得小於l.2 m,人均使用面積不得少於3.5㎡,半成品停滯量的總葯量,人均不得超過裝、築葯工序限量的2倍。
(5)手工生產硫酸鹽引火線時,應在單獨工房內進行,每間工房定員2人,人均使用工房面積不得少於3.5㎡,每人每次限量領葯1 kg;機器生產硝酸鹽引火線時,每間工房不得超過兩台機組,工房內葯物停滯量不得超過2.5 kg;生產氯酸鹽引火線時,無論手工或機器生產,都限於單獨工房、單機、單人操作,葯物限量0.5 kg.
(6)乾燥煙火爆竹時,一般採用日光、熱風散熱器、蒸氣乾燥,或用紅外線、遠紅外線烘烤,嚴禁使用明火。
(三)煙花爆竹工廠的布局和建築安全要求
1.工廠布局
2.工廠平面布置
3.工藝布置
4.工廠安全距離的定義及安全距離的確定
5.生產煙花爆竹建築物的安全要求
(四)煙花爆竹工廠電氣安全要求
1.電氣設備防爆
2.防雷電措施
3.防靜電措施
4.通訊

2. 煙花爆竹店的專用防爆燈是哪種

煙花爆竹店的專用防爆燈

3. 設立煙花爆竹零售點有什麼要求

設立煙花爆竹零售點的要求有:選址與布局、建築物結構、電氣與消防。

一、選址與布局

1、煙花爆竹零售店(點)不得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築物內,不得設置在城鎮居民集中居住小區內。

2、煙花爆竹零售店(點)不應布置在軍事管理區、風景名勝區、文物保護區等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域內。

3、煙花爆竹零售店(點)不應布置在地下室、橋下及涵洞、三層及以上建築物內。

4、當煙花爆竹零售店(點)布置在兩層建築物內時,其正上方不應有人員活動場所,上下層之間不應有樓梯和洞口。

5、當煙花爆竹零售店(點)毗鄰其他建築物時,其毗鄰牆體應為不燃材料牆體,且不應有門窗和洞口。

6、煙花爆竹零售店(點)內部應將產品堆放區和銷售櫃台分區布置,確保安全疏散通道暢通。

7、嚴禁將煙花爆竹零售店(點)作為其他經營場所和生活場所的人員進出入通道。

8、專櫃銷售的煙花爆竹零售店(點)應相對獨立,其他商品銷售場所的安全疏散通道不應通過煙花爆竹銷售場所。

9、在煙花爆竹零售店(點)的醒目位置應懸掛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和營業執照。

10、在煙花爆竹零售店(點)的醒目位置設置禁止煙火等安全警示標識。

二、建築物結構

1、煙花爆竹零售店(點)建築物的耐火等級不應低於三級;採用搭棚形式設置時,應採用不燃或難燃材料搭建。

2、煙花爆竹零售店(點)與其他場所聯建時,其隔牆應為厚度不小於180毫米的密實磚牆,或者耐火極限不低於3小時的其他密實牆。

3、煙花爆竹零售店(點)的安全疏散門宜採用向外開啟的平開門;採用其他形式的門時,應符合消防安全疏散要求。

4、顧客進出的門洞寬不應小於1.5米,搬運產品進出的門洞寬不宜小於1.2米。

三、電氣與消防

1、煙花爆竹零售店(點)上空禁止1千伏及以上的電力線路跨越。

2、煙花爆竹零售店(點)禁止使用白熾燈、射燈等容易產生高溫的燈具,電氣線路應穿鋼管敷設。

3、煙花爆竹零售店(點)採用非防爆型電器時,電器應與產品保持不小於1.2米的水平投影距離。

4、煙花爆竹零售店(點)內嚴禁有明火,不應有輸送易燃易爆物質的管道通過。

5、煙花爆竹零售店(點)禁止採用產生明火和有強熱輻射的採暖設備;採暖宜選用水暖,且產品與採暖設備的距離應不小於30厘米。

6、煙花爆竹零售店(點)應配備至少兩具5公斤及以上的磷酸銨鹽乾粉滅火器,滅火器放置位置應便於取用。

4. 國家對燃放煙火燃放有何規定

1.《條例》的適用范圍是什麼?
答:煙花爆竹的生產、經營、運輸和燃放,適用《條例》。《條例》中所稱的煙花爆竹,是指煙花爆竹製品和用於生產煙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葯、煙火葯、引火線等物品。
2. 國家對涉及煙花爆竹的哪些活動實施行政許可?
答:國家對煙花爆竹的生產、經營、運輸和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實行許可證制度。未經許可,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生產、經營、運輸煙花爆竹,不得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
3. 從事煙花爆竹生產的哪些人員需要經過培訓、考核?
答: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應當對生產作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知識教育,對從事葯物混合、造粒、篩選、裝葯、築葯、壓葯、切引、搬運等危險工序的作業人員進行專業技術培訓。從事危險工序的作業人員經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方可上崗作業。
4. 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應當具備什麼條件?
答: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符合當地產業結構規劃;
(2)基本建設項目經過批准;
(3)選址符合城鄉規劃,並與周邊建築、設施保持必要的安全距離;
(4)廠房和倉庫的設計、結構和材料以及防火、防爆、防雷、防靜電等安全設備、設施符合國家有關標准和規范;
(5)生產設備、工藝符合安全標准;
(6)產品品種、規格、質量符合國家標准;
(7)有健全的安全生產責任制;
(8)有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9)依法進行了安全評價;
(10)有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急救援組織和人員,並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
(11)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5. 取得《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程序是什麼?
答: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應當在投入生產前向所在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安全審查申請,並提交能夠證明符合《條例》規定條件的有關材料。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材料之日起20日內提出安全審查初步意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查。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45日內進行安全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核發《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說明理由。
6. 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應當具備什麼條件?
答: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具有企業法人條件;
(2)經營場所與周邊建築、設施保持必要的安全距離;
(3)有符合國家標準的經營場所和儲存倉庫;
(4)有保管員、倉庫守護員;
(5)依法進行了安全評價;
(6)有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急救援組織和人員,並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
(7)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7. 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者應當具備什麼條件?
答: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者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主要負責人經過安全知識教育;
(2)實行專店或者專櫃銷售,設專人負責安全管理;
(3)經營場所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張貼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8. 依法申請取得許可從事煙花爆竹經營活動,應履行哪些程序?
答:申請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委託的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供能夠證明符合《條例》第十七條規定條件的有關材料。受理申請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提交的有關材料和經營場所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核發《煙花爆竹經營(批發)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說明理由。
申請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供能夠證明符合《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的有關材料。受理申請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對提交的有關材料和經營場所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核發《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說明理由。
《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應當載明經營負責人、經營場所地址、經營期限、煙花爆竹種類和限制存放量。
煙花爆竹的批發企業、零售經營者,持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後,方可從事煙花爆竹經營活動。
9. 運輸煙花爆竹應該遵循什麼規定?
答:經由道路運輸煙花爆竹的,應當經公安部門許可。
經由鐵路、水路、航空運輸煙花爆竹的,依照鐵路、水路、航空運輸安全管理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執行。
10. 依法取得許可經由道路運輸煙花爆竹,應履行哪些程序?
答:經由道路運輸煙花爆竹的,托運人應當向運達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有關材料:
(1)承運人從事危險貨物運輸的資質證明;
(2)駕駛員、押運員從事危險貨物運輸的資格證明;
(3)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的道路運輸證明;
(4)托運人從事煙花爆竹生產、經營的資質證明;
(5)煙花爆竹的購銷合同及運輸煙花爆竹的種類、規格、數量;
(6)煙花爆竹的產品質量和包裝合格證明;
(7)運輸車輛牌號、運輸時間、起始地點、行駛路線、經停地點。
受理申請的公安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日內對提交的有關材料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核發《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說明理由。
煙花爆竹運達目的地後,收貨人應當在3日內將《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交回發證機關核銷。
11. 《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應當載明哪些內容?
答:《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應當載明托運人、承運人、1次性運輸有效期限、起始地點、行駛路線、經停地點、煙花爆竹的種類、規格和數量。
12. 經由道路運輸煙花爆竹,除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外,還應當遵守哪些規定?
答:經由道路運輸煙花爆竹的,除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1)隨車攜帶《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
(2)不得違反運輸許可事項;
(3)運輸車輛懸掛或者安裝符合國家標準的易燃易爆危險物品警示標志;
(4)煙花爆竹的裝載符合國家有關標准和規范;
(5)裝載煙花爆竹的車廂不得載人;
(6)運輸車輛限速行駛,途中經停必須有專人看守;
(7)出現危險情況立即採取必要的措施,並報告當地公安部門。
13. 哪些地點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答:禁止在下列地點燃放煙花爆竹:
(1)文物保護單位;
(2)車站、碼頭、飛機場等交通樞紐以及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
(3)易燃易爆物品生產、儲存單位;
(4)輸變電設施安全保護區內;
(5)醫療機構、幼兒園、中小學校、敬老院;
(6)山林、草原等重點防火區;
(7)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其他地點。
14. 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應當遵守哪些規定?
答: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應當按照舉辦的時間、地點、環境、活動性質、規模以及燃放煙花爆竹的種類、規格和數量,確定危險等級,實行分級管理。分級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
15. 依法取得許可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應履行哪些程序?
答:申請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主辦單位應當按照分級管理的規定,向有關人民政府公安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有關材料:
(1)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時間、地點、環境、活動性質、規模;
(2)燃放煙花爆竹的種類、規格、數量;
(3)燃放作業方案;
(4)燃放作業單位、作業人員符合行業標准規定條件的證明。
受理申請的公安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對提交的有關材料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核發《焰火燃放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說明理由。
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燃放作業單位和作業人員,應當按照焰火燃放安全規程和經許可的燃放作業方案進行燃放作業。
16. 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地點燃放煙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將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答: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地點燃放煙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燃放,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17. 未經許可生產、經營煙花爆竹製品,或者向未取得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銷售黑火葯、煙火葯、引火線的行為,將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答:對未經許可生產、經營煙花爆竹製品,或者向未取得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銷售黑火葯、煙火葯、引火線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非法生產、經營活動,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並沒收非法生產、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
非法生產、經營煙花爆竹,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8. 未經許可經由道路運輸煙花爆竹的行為,將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答:對未經許可經由道路運輸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非法運輸活動,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並沒收非法運輸的物品及違法所得。
非法運輸煙花爆竹,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9. 未經許可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或者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燃放作業單位和作業人員違反焰火燃放安全規程、燃放作業方案進行燃放作業的行為,將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答:對未經許可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或者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燃放作業單位和作業人員違反焰火燃放安全規程、燃放作業方案進行燃放作業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燃放,對責任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20. 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應當對黑火葯、煙火葯、引火線的管理採取哪些措施?發生黑火葯、煙火葯、引火線丟失時,應採取哪些措施?
答: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應當對黑火葯、煙火葯、引火線的保管採取必要的安全技術措施,建立購買、領用、銷售登記制度,防止黑火葯、煙火葯、引火線丟失。黑火葯、煙火葯、引火線丟失的,企業應當立即向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公安部門報告。

21. 生產煙花爆竹使用的原料應符合哪些規定?
答:應當符合國家標準的規定。生產煙花爆竹使用的原料,國家標准有用量限制的,不得超過規定的用量。不得使用國家標准規定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質生產煙花爆竹。
22. 生產煙花爆竹使用的原料不符合國家標准規定的,或者使用的原料超過國家標准規定的用量限制的,應當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答: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其停產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
23. 生產煙花爆竹,應當在煙花爆竹產品上標注什麼?
答:生產煙花爆竹,應當按照國家標準的規定,在煙花爆竹產品上標注燃放說明,並在煙花爆竹包裝物上印製易燃易爆危險物品警示標志。
24. 國家標准對煙花爆竹產品的外包裝標注有何規定?
答:《煙花爆竹安全與質量》(GB 10631-2004)規定,煙花爆竹產品外包裝標注內容應包括產品名稱、製造商或出品人名稱及地址、生產日期(或批號)、箱含量、凈重、體積和「煙花爆竹」「防火防潮」「輕拿輕放」等安全用語或安全圖案及執行標准代號。
25. 國家標准對煙花爆竹產品的內包裝標識有何規定?
答:《煙花爆竹安全與質量》(GB 10631-2004)規定,煙花爆竹的產品標志(內包裝標識)內容應包括:產品名稱、產品級別、產品類別、警示語、燃放說明、含葯量、製造商或出品人名稱及地址和生產日期(或批號),計數類產品應標明數量。
26. 未按照國家標準的規定在煙花爆竹產品上標注燃放說明,或者未在煙花爆竹的包裝物上印製易燃易爆危險物品警示標志的,應當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答: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其停產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
27. 國家如何對煙花爆竹的經營安全進行管理?
答:煙花爆竹的經營分為批發和零售。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和零售經營者的經營布點,應當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批。
28. 城市布設煙花爆竹經營場所應遵循什麼原則?
答:城市市區的煙花爆竹零售網點,應當按照嚴格控制的原則合理布設;禁止在城市市區布設煙花爆竹批發場所。
29. 《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應當載明哪些內容?
答:應當載明經營負責人、經營場所地址、經營期限、煙花爆竹種類和限制存放量。
30. 申請《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應當提交哪些材料?
答:應當提交下列有關材料:
(1)承運人從事危險貨物運輸的資質證明;
(2)駕駛員、押運員從事危險貨物運輸的資格證明;
(3)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的道路運輸證明;
(4)托運人從事煙花爆竹生產、經營的資質證明;
(5)煙花爆竹的購銷合同及運輸煙花爆竹的種類、規格、數量;
(6)煙花爆竹的產品質量和包裝合格證明;
(7)運輸車輛牌號、運輸時間、起始地點、行駛路線、經停地點。
31. 經由道路運輸煙花爆竹,未隨車攜帶《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的,應當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答:由公安部門責令改正,處200元以上2 000元以下的罰款。
32. 煙花爆竹運達目的地後,《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應如何處理?
答:收貨人應當在3日內將《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交回發證機關核銷。
33. 煙花爆竹運達目的地後,未按規定時間將《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交回發證機關核銷的,應當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答:由公安部門責令改正,處200元以上2 000元以下的罰款。
34. 攜帶煙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應當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答:由公安部門沒收非法攜帶的煙花爆竹,可以並處200元以上1 000元以下的罰款。
35. 依法取得生產、經營許可的黑火葯、煙火葯、引火線生產、經營企業是否可以向任何單位或個人銷售黑火葯、煙火葯和引火線?
答:不是。《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明確規定,生產、經營黑火葯、煙火葯、引火線的企業,不得向未取得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銷售黑火葯、煙火葯和引火線。
36. 黑火葯、煙火葯、引火線生產、經營企業向未取得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銷售黑火葯、煙火葯、引火線,應當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答: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非法生產、經營活動,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並沒收非法生產、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
37. 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者是否可以購進和銷售按照國家標准規定應由專業燃放人員燃放的煙花爆竹?
答:不可以。《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明確規定,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不得銷售按照國家標准規定應由專業燃放人員燃放的煙花爆竹。同時,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也不得向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供應按照國家標准規定應由專業燃放人員燃放的煙花爆竹。
38. 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銷售按照國家標准規定應由專業燃放人員燃放的煙花爆竹,應當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答: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1 000元以上5 000元以下的罰款,並沒收非法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
39. 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向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供應按照國家標准規定應由專業燃放人員燃放的煙花爆竹,應當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答: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並沒收非法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
40. 沒收的非法煙花爆竹以及生產、經營企業棄置的廢舊煙花爆竹,應當如何處置?
答:應當就地封存,並由公安部門組織銷毀、處置。(完)

5. 中國法律對於燃放煙花爆竹有哪些相關規定,越詳細越好,謝謝!

《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六條 煙花爆竹生產、經營、運輸企業和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主辦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煙花爆竹安全工作負責。
煙花爆竹生產、經營、運輸企業和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主辦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責任制,制定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並對從業人員定期進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崗位技術培訓。
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應當加強對本系統企業煙花爆竹經營活動的管理。第五章 燃放安全

第二十八條 燃放煙花爆竹,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確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地點和種類。
第二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政府有關部門應當開展社會宣傳活動,教育公民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安全燃放煙花爆竹。
廣播、電視、報刊等新聞媒體,應當做好安全燃放煙花爆竹的宣傳、教育工作。
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應當對未成年人進行安全燃放煙花爆竹的教育。
第三十條 禁止在下列地點燃放煙花爆竹:
(一)文物保護單位;
(二)車站、碼頭、飛機場等交通樞紐以及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產、儲存單位;
(四)輸變電設施安全保護區內;
(五)醫療機構、幼兒園、中小學校、敬老院;
(六)山林、草原等重點防火區;
(七)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其他地點。
第三十一條 燃放煙花爆竹,應當按照燃放說明燃放,不得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
第三十二條 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應當按照舉辦的時間、地點、環境、活動性質、規模以及燃放煙花爆竹的種類、規格和數量,確定危險等級,實行分級管理。分級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
第三十三條 申請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主辦單位應當按照分級管理的規定,向有關人民政府公安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有關材料:
(一)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時間、地點、環境、活動性質、規模;
(二)燃放煙花爆竹的種類、規格、數量;
(三)燃放作業方案;
(四)燃放作業單位、作業人員符合行業標准規定條件的證明。
受理申請的公安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對提交的有關材料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核發《焰火燃放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三十四條 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燃放作業單位和作業人員,應當按照焰火燃放安全規程和經許可的燃放作業方案進行燃放作業。
第三十五條 公安部門應當加強對危險等級較高的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監督檢查。
另外各省市對煙花爆竹燃放有的地方有地方性的法規規章

6. 防爆設備中, Ⅰ類電器、 Ⅱ類、ⅡA類、ⅡB類、ⅡC類、Ⅲ類分別表示什麼,怎麼區分,請回答的詳細點吧

1、I類電氣設備用抄煤礦井下電氣設備。

2、II類電氣設備用於除煤礦、井下之外的所有其他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電氣設備。

3、II類設備的分類依據最大試驗間隙(隔爆型)或最小點燃電流(本安型)。

4、II類電氣設備按照其擬使用的爆炸性環境的種類可進一步再分類:IIA類代表氣體是丙烷、IIB類代表氣體是乙烯、IIC類代表氣體是氫氣。

5、III類電氣設備除煤礦以外的爆炸性粉塵環境電氣設備。IIIA類可燃性飛絮、IIIB類非導電性粉塵、IIIC類導電性粉塵。




(6)煙花炮竹的防爆等級擴展閱讀:

防爆電氣設備的選型原則:

防爆電氣設備 應根據爆炸危險區域的等級和爆炸危險物質 的類別,級別,組別選型。

在0級區域 只准許選用ia級本質安全型設備和其他特別 為0級區域設計的電氣設備(特殊型)。

氣 體爆炸危險場所防爆電氣設備的選型按下表。

粉塵爆炸危險場所防爆電氣設備的 選型,目前尚無定型產品,在確保安全的情 況下,暫由各主管部門自行選定。

煤礦 井下和火炸葯工廠防爆電氣設備的選型由機 械委和輕工、煤炭等部參照本規程,並根據 火炸葯

和煙花爆竹的特性,來確定電氣設備 的選型。

參考資料:網路-防爆設備

7. 煙花爆竹零售店照明是否要防爆,電線是否需要穿管,有的話屬於哪條法律法規

煙花爆竹零售店照明是否需要防爆,電線是否需要穿管,沒有這樣的規定。但是實踐中為安全起見,多在執行這項工作,《煙花爆竹安全與質量》《煙花爆竹工程設計規范》中的相關規定。

8. 煙花爆竹零售店要按裝防爆燈嗎

一般的煙花爆竹零售店不需要防爆燈,但是大型的煙花爆竹倉庫需要安裝防爆燈。

9. 中國法律對於燃放煙花爆竹有哪些相關規定

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煙花爆竹安全管理,預防爆炸事故發生,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的安全,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煙花爆竹的生產、經營、運輸和燃放,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煙花爆竹,是指煙花爆竹製品和用於生產煙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葯、煙火葯、引火線等物品。
第三條 國家對煙花爆竹的生產、經營、運輸和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實行許可證制度。
未經許可,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生產、經營、運輸煙花爆竹,不得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
第四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煙花爆竹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公安部門負責煙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質量監督檢驗部門負責煙花爆竹的質量監督和進出口檢驗。
第五條 公安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質量監督檢驗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組織查處非法生產、經營、儲存、運輸、郵寄煙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
第六條 煙花爆竹生產、經營、運輸企業和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主辦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煙花爆竹安全工作負責。
煙花爆竹生產、經營、運輸企業和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主辦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責任制,制定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並對從業人員定期進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崗位技術培訓。
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應當加強對本系統企業煙花爆竹經營活動的管理。
第七條 國家鼓勵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採用提高安全程度和提升行業整體水平的新工藝、新配方和新技術。

第二章 生產安全

第八條 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當地產業結構規劃;
(二)基本建設項目經過批准;
(三)選址符合城鄉規劃,並與周邊建築、設施保持必要的安全距離;
(四)廠房和倉庫的設計、結構和材料以及防火、防爆、防雷、防靜電等安全設備、設施符合國家有關標准和規范;
(五)生產設備、工藝符合安全標准;
(六)產品品種、規格、質量符合國家標准;
(七)有健全的安全生產責任制;
(八)有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九)依法進行了安全評價;
(十)有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急救援組織和人員,並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 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應當在投入生產前向所在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安全審查申請,並提交能夠證明符合本條例第八條規定條件的有關材料。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材料之日起20日內提出安全審查初步意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查。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45日內進行安全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核發《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十條 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為擴大生產能力進行基本建設或者技術改造的,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申請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
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持《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後,方可從事煙花爆竹生產活動。
第十一條 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應當按照安全生產許可證核定的產品種類進行生產,生產工序和生產作業應當執行有關國家標准和行業標准。
第十二條 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應當對生產作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知識教育,對從事葯物混合、造粒、篩選、裝葯、築葯、壓葯、切引、搬運等危險工序的作業人員進行專業技術培訓。從事危險工序的作業人員經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方可上崗作業。
第十三條 生產煙花爆竹使用的原料,應當符合國家標準的規定。生產煙花爆竹使用的原料,國家標准有用量限制的,不得超過規定的用量。不得使用國家標准規定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質生產煙花爆竹。
第十四條 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標準的規定,在煙花爆竹產品上標注燃放說明,並在煙花爆竹包裝物上印製易燃易爆危險物品警示標志。
第十五條 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應當對黑火葯、煙火葯、引火線的保管採取必要的安全技術措施,建立購買、領用、銷售登記制度,防止黑火葯、煙火葯、引火線丟失。黑火葯、煙火葯、引火線丟失的,企業應當立即向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公安部門報告。

第三章 經營安全

第十六條 煙花爆竹的經營分為批發和零售。
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和零售經營者的經營布點,應當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批。
禁止在城市市區布設煙花爆竹批發場所;城市市區的煙花爆竹零售網點,應當按照嚴格控制的原則合理布設。
第十七條 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企業法人條件;
(二)經營場所與周邊建築、設施保持必要的安全距離;
(三)有符合國家標準的經營場所和儲存倉庫;
(四)有保管員、倉庫守護員;
(五)依法進行了安全評價;
(六)有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急救援組織和人員,並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八條 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者,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主要負責人經過安全知識教育;
(二)實行專店或者專櫃銷售,設專人負責安全管理;
(三)經營場所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張貼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九條 申請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委託的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供能夠證明符合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條件的有關材料。受理申請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提交的有關材料和經營場所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核發《煙花爆竹經營(批發)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說明理由。
申請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供能夠證明符合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條件的有關材料。受理申請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對提交的有關材料和經營場所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核發《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說明理由。
《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應當載明經營負責人、經營場所地址、經營期限、煙花爆竹種類和限制存放量。
煙花爆竹的批發企業、零售經營者,持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後,方可從事煙花爆竹經營活動。
第二十條 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應當向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采購煙花爆竹,向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供應煙花爆竹。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應當向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采購煙花爆竹。
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零售經營者不得采購和銷售非法生產、經營的煙花爆竹。
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不得向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供應按照國家標准規定應由專業燃放人員燃放的煙花爆竹。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不得銷售按照國家標准規定應由專業燃放人員燃放的煙花爆竹。
第二十一條 生產、經營黑火葯、煙火葯、引火線的企業,不得向未取得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銷售黑火葯、煙火葯和引火線。

第四章 運輸安全

第二十二條 經由道路運輸煙花爆竹的,應當經公安部門許可。
經由鐵路、水路、航空運輸煙花爆竹的,依照鐵路、水路、航空運輸安全管理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經由道路運輸煙花爆竹的,托運人應當向運達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有關材料:
(一)承運人從事危險貨物運輸的資質證明;
(二)駕駛員、押運員從事危險貨物運輸的資格證明;
(三)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的道路運輸證明;
(四)托運人從事煙花爆竹生產、經營的資質證明;
(五)煙花爆竹的購銷合同及運輸煙花爆竹的種類、規格、數量;
(六)煙花爆竹的產品質量和包裝合格證明;
(七)運輸車輛牌號、運輸時間、起始地點、行駛路線、經停地點。
第二十四條 受理申請的公安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日內對提交的有關材料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核發《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說明理由。
《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應當載明托運人、承運人、一次性運輸有效期限、起始地點、行駛路線、經停地點、煙花爆竹的種類、規格和數量。
第二十五條 經由道路運輸煙花爆竹的,除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隨車攜帶《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
(二)不得違反運輸許可事項;
(三)運輸車輛懸掛或者安裝符合國家標準的易燃易爆危險物品警示標志;
(四)煙花爆竹的裝載符合國家有關標准和規范;
(五)裝載煙花爆竹的車廂不得載人;
(六)運輸車輛限速行駛,途中經停必須有專人看守;
(七)出現危險情況立即採取必要的措施,並報告當地公安部門。
第二十六條 煙花爆竹運達目的地後,收貨人應當在3日內將《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交回發證機關核銷。
第二十七條 禁止攜帶煙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
禁止郵寄煙花爆竹,禁止在托運的行李、包裹、郵件中夾帶煙花爆竹。

第五章 燃放安全

第二十八條 燃放煙花爆竹,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確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地點和種類。
第二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政府有關部門應當開展社會宣傳活動,教育公民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安全燃放煙花爆竹。
廣播、電視、報刊等新聞媒體,應當做好安全燃放煙花爆竹的宣傳、教育工作。
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應當對未成年人進行安全燃放煙花爆竹的教育。
第三十條 禁止在下列地點燃放煙花爆竹:
(一)文物保護單位;
(二)車站、碼頭、飛機場等交通樞紐以及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產、儲存單位;
(四)輸變電設施安全保護區內;
(五)醫療機構、幼兒園、中小學校、敬老院;
(六)山林、草原等重點防火區;
(七)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其他地點。
第三十一條 燃放煙花爆竹,應當按照燃放說明燃放,不得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
第三十二條 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應當按照舉辦的時間、地點、環境、活動性質、規模以及燃放煙花爆竹的種類、規格和數量,確定危險等級,實行分級管理。分級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
第三十三條 申請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主辦單位應當按照分級管理的規定,向有關人民政府公安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有關材料:
(一)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時間、地點、環境、活動性質、規模;
(二)燃放煙花爆竹的種類、規格、數量;
(三)燃放作業方案;
(四)燃放作業單位、作業人員符合行業標准規定條件的證明。
受理申請的公安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對提交的有關材料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核發《焰火燃放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三十四條 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燃放作業單位和作業人員,應當按照焰火燃放安全規程和經許可的燃放作業方案進行燃放作業。
第三十五條 公安部門應當加強對危險等級較高的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監督檢查。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對未經許可生產、經營煙花爆竹製品,或者向未取得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銷售黑火葯、煙火葯、引火線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非法生產、經營活動,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並沒收非法生產、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
對未經許可經由道路運輸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非法運輸活動,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並沒收非法運輸的物品及違法所得。
非法生產、經營、運輸煙花爆竹,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
(一)未按照安全生產許可證核定的產品種類進行生產的;
(二)生產工序或者生產作業不符合有關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
(三)僱傭未經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的人員從事危險工序作業的;
(四)生產煙花爆竹使用的原料不符合國家標准規定的,或者使用的原料超過國家標准規定的用量限制的;
(五)使用按照國家標准規定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質生產煙花爆竹的;
(六)未按照國家標準的規定在煙花爆竹產品上標注燃放說明,或者未在煙花爆竹的包裝物上印製易燃易爆危險物品警示標志的。
第三十八條 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向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供應非法生產、經營的煙花爆竹,或者供應按照國家標准規定應由專業燃放人員燃放的煙花爆竹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並沒收非法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
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銷售非法生產、經營的煙花爆竹,或者銷售按照國家標准規定應由專業燃放人員燃放的煙花爆竹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並沒收非法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
第三十九條 生產、經營、使用黑火葯、煙火葯、引火線的企業,丟失黑火葯、煙火葯、引火線未及時向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公安部門報告的,由公安部門對企業主要負責人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丟失的物品予以追繳。
第四十條 經由道路運輸煙花爆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部門責令改正,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違反運輸許可事項的;
(二)未隨車攜帶《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的;
(三)運輸車輛沒有懸掛或者安裝符合國家標準的易燃易爆危險物品警示標志的;
(四)煙花爆竹的裝載不符合國家有關標准和規范的;
(五)裝載煙花爆竹的車廂載人的;
(六)超過危險物品運輸車輛規定時速行駛的;
(七)運輸車輛途中經停沒有專人看守的;
(八)運達目的地後,未按規定時間將《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交回發證機關核銷的。
第四十一條 對攜帶煙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郵寄煙花爆竹以及在托運的行李、包裹、郵件中夾帶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沒收非法攜帶、郵寄、夾帶的煙花爆竹,可以並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二條 對未經許可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或者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燃放作業單位和作業人員違反焰火燃放安全規程、燃放作業方案進行燃放作業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燃放,對責任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地點燃放煙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燃放,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四十三條 對沒收的非法煙花爆竹以及生產、經營企業棄置的廢舊煙花爆竹,應當就地封存,並由公安部門組織銷毀、處置。
第四十四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公安部門、質量監督檢驗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在煙花爆竹安全監管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煙花爆竹經營(批發)許可證》、《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規定式樣;《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焰火燃放許可證》,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式樣。
第四十六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0. 煙花爆竹防爆土堆用什麼

沙土,細沙土,裡面不能帶岩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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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煙花炮竹的防爆等級相關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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