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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礦安全規程規定電機車的防爆

發布時間:2021-02-10 13:01:37

⑴ 《煤礦安全規程》中的問題

這是 煤礦安全規程中所有關於絞車房的描述。應該是沒有明火一項說明。
如果需要,我可以發郵箱給你。

第三十六條 開鑿或延深立井時,井筒內每個工作地點必須設置獨立的信號裝置。掘進和砌壁平行作業時,從吊盤和掘進工作面所發出的信號,必須有明顯的區別。
井內和井口的信號必須由專職信號工發送。除緊急停車外,嚴禁不經過井口信號工直接從井內向絞車房發送信號。井內作業人員必須熟悉並會發送信號。
井口、井底信號工應在吊罐提起適當高度後,先發暫停信號,進行穩罐;待吊罐穩定,清理罐底附著物後,才能發出下降或提升信號。信號工必須目接、目送吊罐安全通過責任段。

第三十九條 採用反向鑿井法掘鑿暗立井或豎煤倉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用木垛盤支護時,必須及時支護。爆破前最末一道木垛盤與工作面的距離不得超過1.6m。木垛盤的基墩必須牢固可靠。行人、運料眼與溜矸眼之間,必須用木板隔開。在人行眼內必須有木梯和護頭板,護頭板的間距最大不得超過3m,護頭板上的矸石必須及時清理。爆破前,必須將人行眼和運料眼蓋嚴。爆破後,首先通風,吹散炮煙,之後方可進入檢查,檢查人員不得少於2人。經過檢查,確認通風、信號正常,人行間、隔板、護頭板、頂板、井幫等無危險情況後,方可進行作業。
(二)採用吊罐法施工時,繩孔偏斜率不得超過0.5%,絞車房與出矸水平之間,必須裝設2套信號裝置,其中1套必須設在吊罐內。爆破前必須摘下吊罐,放置在巷道內安全地點,將提升鋼絲繩提到安全位置。爆破後必須指定專人檢查提升鋼絲繩和吊具,如有損壞,修復後方可使用。吊罐內有人作業時,嚴禁在吊罐下方進行工作或通行。

第四百三十六條 主要提升裝置必須具備下列資料,並妥善保管:
(一)絞車說明書。
(二)絞車總裝配圖。
(三)制動裝置結構圖和制動系統圖。
(四)電氣系統圖。
(五)提升裝置(絞車、鋼絲繩、天輪、提升容器、防墜器和罐道等)的檢查記錄簿。
(六)鋼絲繩的檢驗和更換記錄簿。
(七)安全保護裝置試驗記錄簿。
(八)事故記錄簿。
(九)崗位責任制和設備完好標准。
(十)司機交接班記錄簿。
(十一)操作規程。
制動系統圖、電氣系統圖、提升裝置的技術特徵和崗位責任制等必須懸掛在絞車房內。

第四百七十三條 井下下列地點必須有足夠的照明:
(一)井底車場及其附近。
(二)機電設備硐室、調度室、機車庫、爆炸材料庫、候車室、信號站、瓦斯抽放泵站等。
(三)使用機車的主要運輸巷道、兼作人行道的集中帶式輸送機巷道、升降人員的絞車道以及升降物料和人行交替使用的絞車道,其照明燈的間距不得大於30m。
(四)主要進風巷的交岔點和采區車場。
(五)從地面到井下的專用人行道。
(六)綜合機械化採煤工作面,照明燈間距不得大於15m。
地面的通風機房、絞車房、壓風機房、變電所、礦調度室等必須設有應急照明設施。

第四百七十八條 主副井絞車房、井底車場、運輸調度室、采區變電所、上下山絞車房、水泵房、帶式輸送機集中控制硐室等主要機電設備硐室和採掘工作面,應安裝電話。井下主要水泵房、井下中央變電所、礦井地面變電所和地面通風機房的電話,應能與礦調度室直接聯系。

第五百二十六條 撲滅硐室火災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爆炸材料庫著火時,應首先將雷管運出,然後將其他爆炸材料運出;因高溫運不出時,應關閉防火門,退至安全地點。
(二)絞車房著火時,應將火源下方的礦車固定,防止燒斷鋼絲繩造成跑車傷人。
(三)蓄電池電機車庫著火時,必須切斷電源,採取措施,防止氫氣爆炸。
第七百一十四條 變電所(站)、整流站、絞車房等重要場所,以及大中型採掘運輸設備應配備通信設備。
通信設備應不受接觸網、高壓線、雷雨放電和雜散電流的影響。

⑵ 煤礦安全規程對軌道運輸的規定

第三百四十七條抄:煤礦井中使用機車運輸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煤礦井進風(全風壓通風)的主要運輸巷道內,可使用架線電機車,但巷道必須使用不燃性材料支護。在高瓦斯礦井進風(全風壓通風)的主要運輸巷道內,應使用礦用防爆特殊型蓄電池電機車或礦用防爆柴油機車。如果使用架線電機車,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沿煤層或穿過煤層的巷道必須砌碹或錨噴支護;

(2)煤礦安全規程規定電機車的防爆擴展閱讀:

煤是最主要的固體燃料,是可燃性有機岩的一種。它是由一定地質年代生長的繁茂植物,在適宜的地質環境中,逐漸堆積成厚層,並埋沒在水底或泥沙中,經過漫長地質年代的天然煤化作用而形成的。

在世界上各地質時期中,以石炭紀、二疊紀、侏羅紀和第三紀的地層中產煤最多,是重要的成煤時代。煤的含碳量一般為46~97%,呈褐色至黑色,具有暗淡至金屬光澤。根據煤化程度的不同,煤可分為泥炭、褐煤、煙煤和無煙煤四類。

⑶ 架線式電機車在瓦斯礦井中使用時,必須符合哪些規定

煤礦安全規程 》抄第321條規定:在低瓦斯礦井進風(全風壓通風)的主要運輸巷道內,可使用架線電機車,但巷道必須使用不燃性支護。 在高瓦斯礦井進風(全風壓通風)的主要運輸巷道內使用架線電機車時,必須遵守以下規定: 1)沿煤層或穿過煤層的巷道必須砌碹或錨噴支護。 2)有瓦斯湧出的掘進巷道的回風流,不得進入架線電機車的巷道中。 3)採用碳素滑板或其它能減小火花的集電路。

⑷ 煤礦安全操作規程

您好,太多了,我怎麼發給您,給您2個電工的先看一下是不是您想要的。

地面維修電工
一、 必須持有效證件上崗,熟知《煤礦安全規程》、《煤礦機電設備完好標准》、《煤礦機電設備檢修質量標准》和電氣設備防爆標準的有關規定。
二、 維修前准備好所用的工具、材料和配件,並隨身攜帶停電作業牌和合格的驗電筆。
三、 按期對所規定的日、周、月檢內容進行檢查、檢修。
四、 停送電必須遵守自停、自檢、自送電的原則,不得預約停送電或委託他人停送電,更不能借機作業。
五、 作業前必須停下前一級供電開關及可能反送電的開關,加鎖掛牌,並用與電源電壓等級相符的驗電筆驗電,確認無誤後放電,同時掛接三相臨時短路接地線,懸掛時先接接地端後接導體端,拆除順序相反。
六、 操作高壓電氣設備時,必須戴絕緣手套,穿絕緣靴或站在絕緣台上,並做到一人操作,一人監護。
七、 高低壓開關櫃檢修時,開關櫃上隔離開關處,必須加裝耐壓合格的臨時隔離板或套絕緣筒。
八、 同一供電系統和同一控制系統有兩個及以上多點同時作業時,對停電開關要分別懸掛停電作業牌,並設一個總的負責人,負責聯絡各相關環節的工作進度,恢復送電前,摘掉各自停電作業牌後,方可聯系送電。
九、 外線作業時,必須佩帶安全帽、安全帶和登高工具。蹬梯作業時,必須設專人扶梯,安全帶要栓掛在牢固處。
十、 兩條線路並聯或並聯迴路中,電纜重新接頭時,要找好相序後,方可並聯運行。施工完畢後,認真清掃現場,經礦調度同意後,送電試運轉,正常後方可離開,並做好檢修記錄。
本工種存在的危險因素及預防措施
1、 本工種存在的危險因素是由於操作不當使本人或他人觸電。
2、 供電系統發生故障跳閘後,不能強行送電,嚴禁脫保運行。
3、 停送電操作前認真核對所要停送電的開關是否正確,確認無誤後方可操作。
4 、停電後加鎖掛牌,施工前驗電、放電,同時懸掛三相臨時短路接地線。不得借光作業。
電氣設備檢修安全措施
為了保證正常的生產和電氣維護人員的人身安全,特對電氣設備操作人員制定如下的操作安全規程:
1、嚴格貫徹執行《煤礦安全規程》電氣部分的規定。
2、所有的機電工都必須經過嚴格的技術培訓和安全培訓,合格後持證上崗,無證人員嚴禁上崗。
3、機電工要隨身攜帶完好的電氣工具和儀表,電壓等級符合要求。
4、每班工作前都必須認真聽取前一班對各設備的運行情況的匯報,了解掌握工作面所有設備的現有狀態。
5、維修電氣設備時必須佩戴絕緣保護用具,嚴格執行停送電制度,停送電要有專人負責,檢修開關所控制設備時,此開關要停電並懸掛「有人工作,不準送電」牌,並有專人看管,嚴格執行礦井下停送電管理規定。只有在周圍20米范圍以內的瓦斯濃度低於1%時,才准打開電氣設備,並且在切斷電後用同等級電筆測試,確認無誤後,進行放電,而後才可進行全面的維修,維修完確實無誤後,才可送電。
6、嚴禁帶電移動、拆接、搬遷和檢修電氣設備及線路。
7、所有電纜不準有明火接頭、破口、漏電現象,電纜如出現破口,應採用與熱補有同等效能的冷補後,才允許送電。
8、所有電氣設備嚴禁明火操作,電氣設備檢修時,對防爆面要妥善保護,不得砸壞,保證防爆面的光潔度和防爆性能,並塗防銹漆油或凡士林油,要適量均勻。
9、檢修控制合時,所控制的開關必須打到「斷」的位置,機組斷開隔離刀閘手把,並摘掉離合器。
10、在對機組檢修時,機組內部電控組件,需專人檢查,嚴禁隨便打開電控箱。
11、對機組試驗時,在機組的控制面板處,機組的前後截割電機方向機頭、機尾各站一人進行開機、停機的操作,試驗前,要首先對機組周圍進行安全檢查,確認無誤後,方可進行操作。
12、在對機組電源系統檢修時,首先把冷卻系統的水放完,方可進行檢修,以免冷卻水流入電氣系統。
13、在檢修電氣設備時,要同時檢查電氣設備的完好和隔爆性能,做到每台設備達到完好標准和防爆要求。
14、任何一種繼電保護裝置失靈時,電氣設備不得投入運行。
16、所有電氣設備都必須滿足防爆要求,並達到完好標准後,方可投入運行。
16、在控制台移動時,要及時打好接地板,接好接地線,接地板電阻值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的規定,掛好盤好電纜、水線,現場保持整潔。
17、需要更換電纜或重新做電纜頭時,首先要停電並且閉鎖開關必須對所更換的,電纜進行絕緣搖測,在做頭完畢後,檢查電纜的接線絕緣阻值,必須達到煤礦機電完好標准。
18、對移動電纜每日進行一次搖測,電機每周搖測一次,固定電纜及開關要求每半月進行一次絕緣的搖測,並記錄在案。
19、電纜的接線符合完好標准,同時屏蔽線要可靠接地,決不允許接線松動,發熱和損壞芯線,接線柱損壞要及時更換,接線完畢檢查確認無誤後才可運行。
20、電纜的敷設和吊掛,要執行煤礦井下電氣安全規程的規定,電纜吊掛要整齊,嚴禁用鐵絲吊掛、吊掛間距不得大於3米。
21、拆接移動電纜時,要先停止連接電氣設備的電源,電纜頭要保護好,嚴防進水、受潮或在水中浸泡。
22、每更換一次電纜、開關、電機都要注意校對相應供電線路的相序,要檢查電機的轉向。
23、電纜連接器的高度應略高於電纜的高度,以免電纜上的水滴沿電纜滲入連接器。
24、照明不得無故缺少和隨意取下,不得任意移動和臨時吊掛,照明系統完全接好後方可送電,照明燈發生故障應及時更換,不得將故障的照明燈繼續連在系統中,不得帶電拆裝照明燈及接線。
25、操作6KV機構及3.3KV機構必須穿合格的絕緣膠鞋,戴絕緣手套,並有專人監護。
26、檢修電氣設備至少必須兩人以上,一人操作,一人監護。停送電嚴格執行礦《井下聽送電管理規定》。

⑸ cty-5、cty-8蓄電機車分別能拉幾個1T滿載礦車,在3/1000的平段上,謝謝急!求計算!~

:CTY5/6.7.9G
老型號 :XK5-6.7.9/90KBT
整備重量 :5T
軌距 :600 mm,762mm;900mm
牽引力 :7.06KN
速度 :7Km/h
最大牽引力 :12.26KN
電壓 :90V
用量AH (5小時率):330
牽引電機 :7.5 KW×1台
總長 :3250mm
總寬 :920mm,1082mm,1220mm
軌面至頂棚高:1550mm
牽引高度 :210mm,320mm
軸距 :850mm
輪距 :φ520mm
最小曲線半徑:6m
調速方式 :斬波
制動方式 :機械 電氣CTY8/6.7.9G
老型號 :XK8-6.7.9
整備重量 :8T
軌距 :600 mm,762mm;900mm
牽引力 :12.83KN
速度 :7.8Km/h
最大牽引力 :19.62KN
電壓 :140V
用量AH (5小時率):440
牽引電機 :15 KW×1台
總長 :4500mm
總寬 :1055mm,1212mm,1360mm
軌面至頂棚高:1600mm
牽引高度 :320mm,430mm
軸距 :1150mm
輪距 :φ680mm
最小曲線半徑:7m
調速方式 :斬波
制動方式 :機械 電氣
備注 :二級傳動
蓄電池式電機車的使用環境
1、 周圍環境溫度:-20℃- 40℃.
2、 最濕月平均最大相對濕度95%(同月平均溫度不高於 25℃).
3、 (煤礦安全規程)規定使用煤礦防爆型蓄電池電機車的場所。
註:1、備注欄中沒有註明的機車均為單頭司機室,機車外形尺寸總寬不包括機車翅膀的寬度。
2、機車最大牽引力按車輪與鋼軌粘著系數為0.25情況下確定,最大牽引力只能在短期啟動時使用。

⑹ 煤礦井下在大披段行車車輛操作安全事項包括哪些

運輸事故的預防措施 1、完善運輸管理制度,認真執行「煤礦安全規程」和上級頒發的運輸指令及本礦運輸管理制度的規定,完善運輸安全設施。 2、安裝有運輸設備的巷道,必須留有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規定的安全距離和間隙,並設有合格的安全躲避峒室。 3、嚴格執行各工種的崗位責任制和操作規程,特殊工種的操作人員必須經過安全業務培訓,經考核合格後持證上崗,嚴禁「三違」現象。 4、斜巷運輸嚴格執行「行車不行人」、「行人不行車」規定,完善斜巷擋車裝置和跑車防護裝置,小絞車使用必須做到「六全一專」。使用期在三個月以上及綜采面設備安裝、回收的小絞車要採用混凝土基礎固定,各單位對運輸斜巷安裝的安全設施要落實專人負責維護管理。 5、物料的運輸要嚴格執行「王石凹煤礦井下運輸物料的規定」。 6、井下運輸大巷嚴禁人員行走,嚴禁扒、蹬、跳車。 7、電機車運輸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351條之規定。各種運輸設備和安全設施都要實行「包機制「,責任落實到人,確保各種運輸設備安全運行,各種安全設施靈活可靠。 8、大巷機車運輸防追尾、過速事故措施: ①列車或單獨機車必須前有照明後有尾燈或防追尾標志。 ②列車的行駛速度不得超過4m/s。 ③正常運行時,機車必須在列車前端,嚴禁頂車運行。 ④機車的閘、燈、警鈴(喇叭)、連接裝置和撒沙裝置,任何一項不正常或防爆部分失去防爆性能時,都不得使用該機車。不完好的機車和車輛必須進庫檢修。 ⑤在人車場進、出口處安裝兩個停送電開關和區間閉鎖信號,各石門口安設分段開關,彎道處或司機視線受阻區段安設列車占線信號。 ⑥兩列車或兩機車在同一方向同一軌道行駛時,必須保持不少於100米的距離。 ⑦列車的制動距離每年至少測定一次,運送物料時不得超過40米的距離,運送人員不得超過20米,每列車牽引礦車數不得超過25輛。 ⑧機車司機必須按信號指令行車,在開車前必須發出開車信號,機車運行途中,嚴禁將頭或身體探出車外,司機離開座位時,必須切斷電機車電源,將控制器手把取下,板緊車閘,但不許關閉車燈。 ⑨巷道內應裝設路標和警標,機車行進巷道口、硐石口、彎道較大或雜訊大等地段,以及前面有車輛或視線有障礙時都必須減速並發出警號。 ⑩嚴禁蓄電池機車、非機動車輛在有架線的線路上運行,確需短時、短距離運行時,必須先請示運輸調度並徵得同意後方可運行。 9、加強運輸大巷人車運行管理工作,認真執行定點、定時、定路線接送人員制度,做到每班按規定發送人車、各人車場要裝設照明,並要裝設自動停送電開關,做到人員上下車時,切斷電源架線,其它車輛不能進入該區段。 10、完善信、集、閉系統,加強管理與維護,確保其監控,指揮系統始終處於完好狀態。加強我礦二水平人行暗斜井提升絞車的管理,防止發生過卷,掉道、斷繩等事故。 ①加強對絞車司機的安全教育,確保內外防過卷設施動作靈敏可靠,過卷距離符合要求。 ②加強對人車及軌道的檢查維護。軌道質量達到優良品。 ③斷繩事故的預防:堅持鋼絲繩日檢制度,並定期對鋼絲繩進行試驗,及時更換不合格的鋼絲繩,預防斷繩事故發生。 ④加強對絞車的制動系統的維護,班班運轉前進行制動試驗,確保制動安全可靠,對人車定期進行預防性試驗,每班手動落閘試驗一次,每月一次靜止松繩試驗、每年一次重載全速脫鉤試驗,確保插爪動作可靠。定期檢查「一坡三檔」完好情況,確保靈敏、可靠。 10、加強蓄電池機車的管理 ①蓄電池機車司機及掛鉤工必須經過專業培訓考核取得操作證後方可上崗操作,非專業人員嚴禁操作機車。 ②蓄電池機車的操作手把必須固定專職司機保管使用並進行編號管理。 ③蓄電池機車的照明、警鈴(喇叭)、制動裝置、聯接裝置、控制器閉鎖及防爆設施的防爆性能,有一項不合格不準投入使用。 ④蓄電池機車必須裝有過放電、漏電報警儀,嚴禁帶電制動。 ⑤蓄電池機車的熔斷器必須按規定使用,嚴禁用銅鐵絲等其它材料代替。 ⑥蓄電池機車只許在本單位工作范圍內運行,不得在有架線的區段運行,若須在有架線區段運行,必須經井下調度室同意。 ⑦各使用蓄電池機車的單位,根據本工作區域內的具體情況,制定切實可行的安全技術措施,經礦有關業務科室審批後方可運行。 11、各種絞車使用鋼絲繩,要建立使用、檢查、試驗管理制度,落實專人負責。皮帶運輸機要堅持使用「皮帶綜合保護器」避免因皮帶打滑、倒轉及電氣設備故障等原因引起的火災事故。 12、各種絞車、皮帶及刮板運輸機,都要安裝專門的雙打聲光信號,嚴禁用喊叫或敲打物代替信號。 13、積極推廣使用小絞車電子鎖,防止了非管理單位人員操作絞車。

⑺ 《煤礦安全規程》第一百零一條

《煤礦復安全規程》第一百零一條是制對井巷中風流速度的規定。無提升設備的風井和風硐最高風速15,專為升降物料的井筒12,風橋10,升降人員和物料的井筒8,主要進回風巷8,架線電機車巷道1--8,運輸機巷、采區進回風巷0.25--6,採煤工作面、掘進中的煤巷和半煤岩巷0.25--4,掘進中的岩巷0.15--4,其他通風行人的巷道最低0.15。以上單位m/s。

⑻ 《煤礦安全規程》對電機車制動距離是怎樣規定的

電機車的制動距離每年至少測定一次,運送物料時不得超過40m,運送人員時不得超過20m。

⑼ 對平巷電機車運輸安全有哪些規定

目前井下平巷運輸主要採用機車運輸。在煤礦,根據礦井的瓦斯等級不專同,在低瓦斯礦井屬進風的主要運輸巷道內,可使用架線電機車,但巷道必須使用不燃性材料支護;在高瓦斯礦井進風的主要運輸巷道內,應使用礦用防爆特殊型蓄電池機車或礦用防爆柴油機車,如果使用架線電機車,必須遵守《煤礦安全規程》規定的有關條款;在掘進的岩石巷道中,可使用礦用防爆特殊型蓄電池機車或礦用防爆柴油機車;在瓦斯礦井的主要回風道和采區進、回風道內,應使用礦用防爆特殊型蓄電池機車或礦用防爆柴油機車;在煤(岩)與瓦斯或二氧化碳突出礦井和瓦斯噴出區域中,如果在全風壓通風的主要風巷內使用機車運輸,都應使用礦用防爆特殊型蓄電池機車或礦用防爆柴油機車,並必須在機車內裝設瓦斯自動檢測報警斷電(油)裝置。 井下主要運輸平巷,除行駛機車外,同時往往也行人。由於井下光線不足,巷道狹窄,條件差,事故隱患較多。所以,平巷機車運輸必須遵守規程的有關規定。機車司機必須按信號指令行車,在開車前必須發出開車信號。機車運行中,嚴禁將頭或身體探出車外。司機離開座位時,必須切斷電動機電源,扳緊車閘,取走啟動把手,但不得關閉車燈。機車和礦車必須定期檢修。

⑽ 煤礦安全規程2014材料車裝車標准

第三百四十七條 瓦斯礦井中使用機車運輸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低瓦斯礦井進風(全風壓通風)的主要運輸巷道內,可使用架線電機車,但巷道必須使用不燃性材料支護.
(二)在高瓦斯礦井進風(全風壓通風)的主要運輸巷道內,應使用礦用防爆特殊型蓄電池電機車或礦用防爆柴油機車.如果使用架線電機車,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沿煤層或穿過煤層的巷道必須砌碹或錨噴支護;
2.有瓦斯湧出的掘進巷道的回風流,不得進入有架線的巷道中;
3.採用炭素滑板或其他能減小火花的集電器;
4.架線電機車必須裝設攜帶型甲烷檢測報警儀.
(三)掘進的岩石巷道中,可使用礦用防爆特殊型蓄電池電機車或礦用防爆柴油機車.
(四)瓦斯礦井的主要回風巷和采區進、回風巷內,應使用礦用防爆特殊型蓄電池電機車或礦用防爆柴油機車.
(五)煤(岩)與瓦斯突出礦井和瓦斯噴出區域中,如果在全風壓通風的主要風巷內使用機車運輸,必須使用礦用防爆特殊型蓄電池電機車或礦用防爆柴油機車.
第三百四十八條 機車司機必須按信號指令行車,在開車前必須發出開車信號.機車運行中,嚴禁將頭或身體探出車外.司機離開座位時,必須切斷電動機電源,將控制手把取下,扳緊車閘,但不得關閉車燈.
第三百四十九條 必須定期檢修機車和礦車,並經常檢查,發現隱患,及時處理.
機車的閘、燈、警鈴(喇叭)、連接裝置和撒砂裝置,任何一項不正常或防爆部分失去防爆性能時,都不得使用該機車.
第三百五十條 採用礦用防爆型柴油動力裝置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排氣口的排氣溫度不得超過70℃,其表面溫度不得超過150℃.
(二)排出的各種有害氣體被巷道風流稀釋後,其濃度必須符合本規程第一百條的規定.
(三)各部件不得用鋁合金製造,使用的非金屬材料應具有阻燃和抗靜電性能.油箱及管路必須用不燃性材料製造.油箱的最大容量不得超過8h的用油量.
(四)燃油的閃點應高於70℃.
(五)必須配置適宜的滅火器.
第三百五十一條 採用機車運輸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列車或單獨機車都必須前有照明,後有紅燈.
(二)正常運行時,機車必須在列車前端.
(三)同一區段軌道上,不得行駛非機動車輛.如果需要行駛時,必須經井下運輸調度站同意.
(四)列車通過的風門,必須設有當列車通過時能夠發出在風門兩側都能接收到聲光信號的裝置.
(五)巷道內應裝設路標和警標.機車行近巷道口、硐室口、彎道、道岔、坡度較大或雜訊大等地段,以及前面有車輛或視線有障礙時,都必須減低速度,並發出警號.
(六)必須有用礦燈發送緊急停車信號的規定.非危險情況,任何人不得使用緊急停車信號.
(七)2機車或2列車在同一軌道同一方向行駛時,必須保持不少於100m的距離.
(八)列車的制動距離每年至少測定1次.運送物料時不得超過40m;運送人員時不得超過20m.
(九)在彎道或司機視線受阻的區段,應設置列車占線閉塞信號;在新建和改擴建的大型礦井井底車場和運輸大巷,應設置信號集中閉塞系統.
第三百五十二條 新建或改擴建的礦井中,對運行7t及其以上機車或3t及其以上礦車的軌道,應採用不低於30kg/m的鋼軌.
第三百五十三條 礦井軌道必須按標准鋪設.主要運輸巷道軌道的鋪設質量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扣件必須齊全、牢固並與軌型相符.軌道接頭的間隙不得大於5mm,高低和左右錯差不得大於2mm.
(二)直線段2條鋼軌頂面的高低差,以及曲線段外軌按設計加高後與內軌頂面的高低偏差,都不得大於5mm.
(三)直線段和加寬後的曲線段軌距上偏差為+5mm,下偏差為-2mm.
(四)在曲線段內應設置軌距拉桿.
(五)軌枕的規格及數量應符合標准要求,間距偏差不得超過50mm.道碴的粒度及鋪設厚度應符合標准要求,軌枕下應搗實.對道床應經常清理,應無雜物、無浮煤、無積水.
同一線路必須使用同一型號鋼軌.道岔的鋼軌型號,不得低於線路的鋼軌型號.
礦井軌道使用期間應加強維護,定期檢修.
第三百五十四條 架線電機車運行的軌道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兩平行鋼軌之間,每隔50m應連接1根斷面不小於50mm2的銅線或其他具有等效電阻的導線.
(二)線路上所有鋼軌接縫處,必須用導線或採用軌縫焊接工藝加以連接.連接後每個接縫處的電阻,不得大於下列規定:
1.15kg/m鋼軌,0.00027Ω;
2.18kg/m鋼軌,0.00024Ω;
3.22kg/m鋼軌,0.00021Ω;
4.24kg/m鋼軌,0.00020Ω;
5.30kg/m鋼軌,0.00019Ω;
6.33kg/m鋼軌,0.00018Ω;
7.38kg/m鋼軌,0.00017Ω;
8.43kg/m鋼軌,0.00016Ω.
(三)不回電的軌道與架線電機車回電軌道之間,必須加以絕緣.第一絕緣點設在2種軌道的連接處;第二絕緣點設在不回電的軌道上,其與第一絕緣點之間的距離必須大於1列車的長度.對絕緣點必須經常檢查維護,保持可靠絕緣.
在與架線電機車線路相聯通的軌道上有鋼絲繩跨越時,鋼絲繩不得與軌道相接觸.
第三百五十五條 架線電機車使用的直流電壓,不得超過600V.
第三百五十六條 自軌面算起,電機車架空線的懸掛高度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行人的巷道內、車場內以及人行道與運輸巷道交叉的地方不小於2m;在不行人的巷道內不小於1.9m.
(二)在井底車場內,從井底到乘車場不小於2.2m.
(三)在地面或工業場地內,不與其他道路交叉的地方不小於2.2m.
第三百五十七條 電機車架空線與巷道頂或棚梁之間的距離不得小於0.2m.懸吊絕緣子距電機車架空線的距離,每側不得超過0.25m.電機車架空線懸掛點的間距,在直線段內不得超過5m,在曲線段內不得超過表4規定值.
第三百五十八條 長度超過1.5km的主要運輸平巷,上下班時應採用機械運送人員.
嚴禁使用固定車廂式礦車、翻轉車廂式礦車、底卸式礦車、材料車和平板車等運送人員.
第三百五十九條 用人車運送人員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每班發車前,應檢查各車的連接裝置、輪軸和車閘等.
(二)嚴禁同時運送有爆炸性的、易燃性的或腐蝕性的物品,或附掛物料車.
(三)列車行駛速度不得超過4m/s.
(四)人員上下車地點應有照明,架空線必須安設分段開關或自動停送電開關,人員上下車時必須切斷該區段架空線電源.
(五)雙軌巷道乘車場必須設信號區間閉鎖,人員上下車時,嚴禁其他車輛進入乘車場.
第三百六十條 乘車人員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聽從司機及乘務人員的指揮,開車前必須關上車門或掛上防護鏈.
(二)人體及所攜帶的工具和零件嚴禁露出車外.
(三)列車行駛中和尚未停穩時,嚴禁上、下車和在車內站立.
(四)嚴禁在機車上或任何2車箱之間搭乘.
(五)嚴禁超員乘坐.
(六)車輛掉道時,必須立即向司機發出停車信號.
嚴禁扒車、跳車和坐礦車.
第三百六十一條 井下蓄電池充電室內必須採用礦用防爆型電氣設備.測定電壓時,可使用普通型電壓表,但必須在揭開電池蓋10min以後進行.
井下礦用防爆型蓄電池電機車的電氣設備,必須在車庫內打開檢修.
第三百六十二條 人力推車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1次只准推1輛車.嚴禁在礦車兩側推車.同向推車的間距,在軌道坡度小於或等於5‰時,不得小於10m;坡度大於5‰時,不得小於30m.
(二)推車時必須時刻注意前方.在開始推車、停車、掉道、發現前方有人或有障礙物,從坡度較大的地方向下推車以及接近道岔、彎道、巷道口、風門、硐室出口時,推車人必須及時發出警號.
(三)嚴禁放飛車.
巷道坡度大於7‰時,嚴禁人力推車.
第三百六十三條 各種車輛的兩端必須裝置碰頭,每端突出的長度不得小於100mm.
第三百六十四條 不得在能自動滑行的坡道上停放車輛.確需停放時,必須用可靠的制動器將車輛穩住.
第三百六十五條 人員上下的主要傾斜井巷,垂深超過50m時,應採用機械運送人員.
第三百六十六條 傾斜井巷運送人員的人車必須有頂蓋,車輛上必須裝有可靠的防墜器.當斷繩時,防墜器能自動發生作用,也能人工操縱.
第三百六十七條 傾斜井巷運送人員的人車必須有跟車人,跟車人必須坐在設有手動防墜器把手或制動器把手的位置上.
每班運送人員前,必須檢查人車的連接裝置、保險鏈和防墜器,並必須先放1次空車.
第三百六十八條 用架空乘人裝置運送人員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巷道傾角不得超過設計規定的數值.
(二)蹬座中心至巷道一側的距離不得小於0.7m,運行速度不得超過1.2m/s,乘坐間距不得小於5m.
(三)驅動裝置必須有制動器.
(四)吊桿和牽引鋼絲繩之間的連接不得自動脫扣.
(五)在下人地點的前方,必須設有能自動停車的安全裝置.
(六)在運行中人員要坐穩,不得引起吊桿擺動,不得手扶牽引鋼絲繩,不得觸及鄰近的任何物體.
(七)嚴禁同時運送攜帶爆炸物品的人員.
(八)每日必須對整個裝置檢查1次,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第三百六十九條 斜井人車必須設置使跟車人在運行途中任何地點都能向司機發送緊急停車信號的裝置.
多水平運輸時,從各水平發出的信號必須有區別.人員上、下地點應懸掛信號牌.任一區段行車時,各水平必須有信號顯示.
第三百七十條 傾斜井巷內使用串車提升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傾斜井巷內安設能夠將運行中斷繩、脫鉤的車輛阻止住的跑車防護裝置.
(二)在各車場安設能夠防止帶繩車輛誤入非運行車場或區段的阻車器.
(三)在上部平車場入口安設能夠控制車輛進入摘掛鉤地點的阻車器.
(四)在上部平車場接近變坡點處,安設能夠阻止未連掛的車輛滑入斜巷的阻車器.
(五)在變坡點下方略大於1列車長度的地點,設置能夠防止未連掛的車輛繼續往下跑車的擋車欄.
(六)在各車場安設甩車時能發出警號的信號裝置.
上述擋車裝置必須經常關閉,放車時方准打開.兼作行駛人車的傾斜井巷,在提升人員時,傾斜井巷中的擋車裝置和跑車防護裝置必須是常開狀態,並可靠地鎖住.
第三百七十一條 傾斜井巷使用絞車提升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軌道的鋪設質量符合本規程第三百五十三條的規定,並採取軌道防滑措施.
(二)托繩輪(輥)按設計要求設置,並保持轉動靈活.
(三)傾斜井巷上端有足夠的過卷距離.過卷距離根據巷道傾角、設計載荷、最大提升速度和實際制動力等參量計算確定,並有1.5倍的備用系數.
(四)串車提升的各車場設有信號硐室及躲避硐;運人斜井各車場設有信號和候車硐室,候車硐室具有足夠的空間.
第三百七十二條 斜井提升時,嚴禁蹬鉤、行人.
運送物料時,開車前把鉤工必須檢查牽引車數、各車的連接和裝載情況.牽引車數超過規定,連接不良或裝載物料超重、超高、超寬或偏載嚴重有翻車危險時,嚴禁發出開車信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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