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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爆電氣考核制度

發布時間:2021-02-06 19:11:59

⑴ 做好井下電氣失爆管理工作有哪些先進經驗

1. 在設備選型時,應根據需要選擇符合工作場所環境要求的防爆電氣設備。
2. 嚴禁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的淘汰設備。
3. 防爆電氣設備的采購必須選用國家規定的有生產資質的生產廠家的設備,並具有「產品合格證」、「防爆合格證」、「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
4. 把好防爆電氣設備的入井關。防爆電氣設備入井前,必須經防爆檢查員檢驗防爆性能;檢查合格並簽發合格證後,方可入井。
5. 把好防爆電氣設備的現場使用、維修關。
1) 防爆電氣設備的使用、安裝和維修,必須由經過培訓、考核合格的機電專業人員擔任。
2) 安裝、維修後的防爆電氣設備經驗收達到完好標准,方可投入使用。
3) 防爆電氣設備禁止超過其額定值運行。
6. 把好防爆電氣設備的巡迴檢查關
1) 所有防爆電氣設備實行包機管理、設備掛牌,責任到人,分台管理。
2) 各基層隊要加強防爆電氣設備的檢查管理工作,每班應安排專人對對所轄防爆電氣設備進行認真細致的檢查,並做好檢查記錄。對檢查出的問題,要立即進行處理。
3) 機電管理部門要做好全礦的防爆電氣設備的監督檢查工作,做好防爆電氣設備的定期檢查和不定期抽查工作。對檢查出的問題,應責令責任單位立即進行處理,並按相關制度進行處罰。
7. 加強礦燈管理,杜絕礦燈失爆。

⑵ 防爆電氣設備安裝修理資格證書怎麼辦理

可以到CQST國家防爆電氣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辦理,辦理條件(我在這里工作專過):
1、辦屬理《防爆電氣維修資質證書》需要有:公司的營業執照;
2、公司的注冊資金不少於一百萬;
3、必須有至少10人通過《防爆電氣》知識培訓並且考核合格取得《防爆電氣培訓資質證書》(個人);
4、在以上基礎上才會辦理《防爆電氣維修資質證書》

⑶ 為自己公司有防爆要求的車間設計、安裝、維修電氣設備,按照國家規定,需要相關資質認證嗎

防爆電氣的選型、安裝、維修是非常專業知識。沒有經過系統培訓一般不容易全面了內解,而防爆電氣的安容裝,施工單位要有《防爆電氣安裝證》;防爆電器的維修要有《防爆電氣產品維修證》;要起得兩證,需要有權威資質機構:CQST國家防爆電氣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培訓,考核、考試合格後,員工發《培訓合格證》然後給公司發《防爆電氣安裝證》或《防爆電氣產品維修證》。不明白請私信。

⑷ 防火的規章制度是什麼

1 目的與范圍
1.1 加強和規范安全防火管理,預防和減少火災危害,確保企業財產安全和員工生命安全,特製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規定了企業防火安全的職責、工作程序和工作要點等內容。
1.3 本制度適用於公司內所有單位和員工。
2 總則
2.1 堅持「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堅持專門機關與群眾相結合的原則,實行防火安全責任制。
2.2 企業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區和消防安全責任制,各車間主任、各部部長是本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其主要職責為:
2.2.1擬訂年度消防工作計劃,組織實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2.2組織實施防火檢查和火災隱患整改工作;
2.2.3組織實施對本單位消防設施、滅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的維護保養,確保其完好有效,確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暢通;
2.2.4組織管理義務消防隊;
2.2.5在員工中組織開展消防知識、技能的宣傳教育和培訓,組織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實施和演練。
2.3 實行承包、租賃或者委託經營、管理時,企業應當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築物,當事人在訂立的合同中依照有關規定明確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消防車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設施和其他建築消防設施應當由產權單位或者委託管理的單位統一管理。
3 職責
3.1 保衛部是防火安全的主管部門,負責消防安全責任人、管理人員及重點崗位人員的消防安全培訓,負責組織建設項目消防預驗收,負責重點防火部位和消防器材的安全檢查和管理,參與火災事故的應急處理、火災事故的調查及原因、責任認定和處理等。
3.2 安技部是防火安全的主要配合部門,參入重點防火部位和消防器材的安全檢查和管理,組織編制應急預案,參與火災事故的調查及原因、責任認定和處理等。
3.3 各職能部門、各車間負責本單位日常安全防火管理和檢查,參與火災事故的應急處理、火災事故的調查。
4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訓
4.1 保衛部每年對消防安全責任人、義務消防員及重點崗位人員進行消防安全培訓。教育培訓的主要內容為:國家消防安全的法律法規、企業的規章制度、重點消防部位的防火要點、消防器材的使用技術、應急預案的程序要求等內容。
4.2 各職能部門、各車間每季對本單位員工進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訓。教育培訓的主要內容為:國家消防安全的法律法規、企業的規章制度、本崗位防火安全知識和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撲救初起火災的基本常識。
4.3 從事化學易燃易爆物品的操作、搬運和保管工作,以及電工、焊工等用火用電工人,必須經過培訓,並經考核合格才能上崗。
5 防火巡查和檢查
5.1 每年1、4、7、10月的第一周,由保衛部組織,安技環保部、設備動力部、行政管理部等單位參加,進行消防安全檢查。其重點內容為:
5.1.1建設項目是否嚴格貫徹《建築設計防火規范》和其他有關規定,在選擇地址和建築物耐火等級、設置防火間距、防火分隔、疏散通道、消防設施等方面,是否按照生產的火災危險性分類貫徹規定。建築設計圖紙要送消防監督部門審核。
5.1.2重點消防部位是否採取良好的防範措施和控制手段,消防設施和器材的管理和維護情況,人員的教育培訓情況等。
5.1.3各車間、班組對規章制度的執行情況。
5.1.4各車間現場安全疏散通道、消防設施或器材的維護管理、火災隱患的整改等內容。
5.2 各車間、各職能部門每周對本車間進行一次消防安全檢查,其主要內容為:現場安全疏散通道、消防設施或器材的維護管理情況,各種火災隱患是否整改和消除,各種易燃易爆物品和用火、用電管理措施是否符合標准規范的要求,操作人員的作業方法是否符合安全操作規程的要求等。
5.3 各班組每天應對本班組進行消防安全檢查,其主要內容為:各種火災隱患是否消除,各種易燃易爆物品和用火、用電管理措施是否到位,人員是否遵守安全操作規程等內容。作業崗位應指定專人在每天下班時檢查電源、火源和其他防火情況,對發現的火災隱患,要及時排除,以防止事故發生。
5.4 對於巡查和檢查出現的隱患和問題,應下達整改通知單,相關單位積極組織整改。整改實施完成後,應由下達整改通知單的單位進行驗證。
6 消防器材和設備配備、檢查與使用
6.1 各單位要根據實際情況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和設備,重點防火部位設有明顯的防火標志。
6.2 專職消防管理人員應建立消防器材台帳,並按時對其進行檢查和維修,確保在有效期內正常使用。各類滅火器每月點檢一次,發現有瀉壓、外殼變形、剎把松動等及時更換,消防栓、消防增壓水泵經常試壓、啟動,確保完好、有效。
6.3 各種消防器材要按要求放置,便於取用,禁止挪作它用。
6.4 消火栓要定期檢查保養,不得圈佔或隨意啟用。
6.5 消防水池要經常保持規定的蓄水量,冬季要採取防凍措施。
7 作業現場消防管理
7.1 易燃易爆物品的儲、運、用必須符合防火防爆要求。使用各種加熱爐和焊接、切割、烘烤、以及其它明火作業,要選擇安全地點,保持防火間距,健全操作制度。
7.2 消防重點部位的管理
7.2.1企業建立消防重點部位檔案,實行兩級管理,保衛部對公司消防重點部位實行重點監控,各車間、職能部門對本單位的消防重點部位也要實行重點監控。
7.2.2消防重點部位應建立應急預案,定期演習。
7.2.3凡在消防重點部位明火作業,必須事先經保衛部批准,辦理「動火證」,落實防火措施。
7.3 採用和研究新技術、新材料、新設備、新工藝時,必須研究其火災危險性,並採取相應的消防安全措施。
7.4 禁止亂搭亂建易燃建築,不得侵佔防火間距,必須隨時保持各種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消防車通道的暢通。
7.5 義務消防隊應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和裝備,明確分工,搞好消防知識的學習和操練,保證和提高其戰鬥力。
7.6 使用過的油棉紗、油手套等沾油物品以及可燃包裝,應當存放在安全地點,定期處理。
7.7 各職能部門、各車間對進入廠區的外來施工單位應簽訂消防安全責任書,落實消防安全措施和責任,經保衛部批准後方可進場施工。
8 倉庫消防管理
8.1 甲、乙類物品庫房內不準設辦公室、休息室。其他庫房必須設辦公室時,可以貼鄰庫房一角設置無孔洞的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建築,其門窗直通庫外。
8.2 儲存甲、乙、丙類物品的庫房,儲存類別不得擅自改變,如確需改變的,應當報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同意。
8.3 應依據國家《建築設計防火規范》的規定,將倉庫儲存物品按其火災危險程度分為甲、乙、丙、丁、戊五類分別存放。露天存放物品應當分類、分堆、分組和分垛,並留出必要的防火間距。
8.4 甲、乙類桶裝液體,不宜露天存放,必須露天存放時,在炎熱季節必須採取降溫措施。
8.5 庫存物品應當分類、分垛儲存,每垛佔地面積不宜大於100m2,垛與垛間距不小於1m,垛與牆間距不小於0.5m,垛與梁、柱的間距不小於0.3m,主要通道的寬度不小於2m。
8.6 甲、乙類物品和一般物品以及容易相互發生化學反應或者滅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須分間、分庫儲存,並在醒目處標明儲存物品的名稱、性質和滅火方法。
8.7 易自燃或者遇水分解的物品,必須在溫度較低、通風良好和空氣乾燥的場所儲存,並安裝專用儀器定時檢測,嚴格控制濕度與溫度。
8.8 物品入庫前應當由專業人員負責檢查,確定無火種等隱患後,方准入庫。
8.9 進入庫區的所有機動車輛,必須安裝防火罩。
8.10 汽車、拖拉機不準進入甲、乙、丙類物品庫房。
8.11 進入甲、乙類物品倉庫的電瓶車、鏟車必須是防爆型的;進入丙類物品庫房的電瓶車、鏟車,必須裝有防止火花濺出的安全裝置。
8.12 各種機動車輛裝卸物品後,不準在庫區、庫房、貨物內停放和修理。
8.13 庫區內不得搭建臨時建築和構築物,因裝卸作業確需搭建時,必須經單位防火負責人批准,裝卸作業結束後立即拆除。
8.14 裝卸甲、乙類物品時,操作人員不得穿易產生靜電的工作服、帽和使用易產生火花的工具,嚴防震動、撞擊、重壓、摩擦和倒置。對易產生靜電的裝卸設備要採取消除靜電的措施。
8.15 倉庫火源管理的具體要求:
8.15.1倉庫應當設置醒目的防火標志,進入甲、乙類物品庫區的人員,必須登記,並交出攜帶的火種。
8.15.2庫房內嚴禁使用明火,庫房外動明火作業時,必須辦理動火證,經保衛部批准,並採取嚴格的安全措施;動火證應當註明動火地點、時間、動火人、現場監護人、批准人和防火措施等內容。庫房內不準使用火爐取暖,在庫區使用時,應當經防火負責人批准。
8.15.3庫區以及周圍50米內,嚴禁燃放煙花爆竹。
9 爆炸事故的預防措施
9.1 控制與消除火源
9.1.1加熱易燃物質時,應盡量避免採用明火而採用蒸汽或其他載熱體。如果必須採用明火,設備應嚴格密閉,燃燒室應與設備分開或妥善隔離。
9.1.2在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內,盡量避免焊接作業,進行焊接作業的地點要和易燃易爆的生產設備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如需對生產、盛裝易燃物料的設備和管道進行動火作業時,應嚴格執行隔絕、置換、清洗、動火分析等有關規定,確保動火作業的安全。
9.1.3軸承要及時注油,保持良好的潤滑,並經常清除附著的可燃污垢。
9.1.4安裝在易燃易爆場所的易產生撞擊火花的部件,如鼓風機上的葉輪等,應採用鋁銅合金、鈹銅錫或鈹鎳合金;撞擊工具用鈹銅或鍍銅的鋼製成;不能使用特種金屬製造的設備應採用惰性氣體保護等。
9.1.5搬運盛有可燃氣體或易燃液體的容器、氣瓶時要輕拿輕放,嚴禁拋擲,防止相互撞擊。不準穿帶釘子的鞋進入易燃易爆場所。特別危險的場所內,地面應採用不發生火花的軟質材料鋪設。
9.1.6根據爆炸和火災危險場所的區域等級和爆炸物質的性質,對易燃易爆場所內的電氣動力設備、儀器儀表、照明裝置和配線等,分別採用防爆、封閉、隔離等措施。防爆電氣設備的選型等要遵照有關標准執行。
9.2 危險物品的處理
9.2.1對於物質本身具有自燃能力的油脂、遇空氣能自燃的物質以及遇水能燃燒爆炸的物質,應採取隔絕空氣、防水、防潮或採取通風、散熱、降溫等措施,以防止物質自燃和爆炸。
9.2.2相互接觸會引起爆炸的兩類物質不能混合存放,遇酸、鹼有可能發生分解爆炸的物質應防止與酸鹼接觸,對機械作用較為敏感的物質要輕拿輕放。
9.2.3根據物質的沸點、飽和蒸汽壓,確定適宜的容器耐壓強度、貯存溫度及保溫降溫措施。
9.3 系統密閉與惰化
9.3.1 系統密閉
9.3.1.1為了防止易燃氣體、液體和可燃粉塵自裝置中外泄與空氣形成爆炸性混合物,應該使設備密閉。
9.3.1.2在負壓下操作的裝置,為了避免空氣吸入,應密裝化作業。
9.3.1.3為了保證良好的密閉性能,系統內應盡量減少法蘭連接,盡量縮短管道長度,危險物料的輸送管道應採用無縫鋼管。
9.3.1.4在負壓操作的系統中,當打開閥門或進行其他操作時,要防止外界空氣進入系統而形成爆炸性混合物。
9.3.1.5在打開閥門之前,採用惰性氣體保護的方法,可以避免形成爆炸性混合物。
9.3.2 惰化:通入惰性氣體時,必須注意要使裝置里的氣體充分混合均勻。在生產過程中要對惰性氣體的流量、壓力或氧濃度進行檢測。
9.4 通風
9.4.1通風時,如空氣中含有易燃易爆氣體,則不應循環使用。
9.4.2在有可燃氣體的場所內,排風設備和送風設備應有獨立分開的通風室。
9.4.3排放可燃氣體和粉塵時,應避免排風系統和除塵系統產生火花。
9.4.4通風管道不應穿過防火牆等防火分隔物,以免發生火災時,火勢順管道通過防火分隔物而蔓延。
10 考核
10.1因忽視消防安全,造成事故的,根據事故性質和危害程度,給予行政處分,觸犯刑法的,追究刑事責任。
10.2 在責任區內發生火災事故,追究消防安全責任人的責任,除按規定罰款外,還要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
10.3 違反防火管理規定,依據消防安全考核辦法執行。

⑸ 特種設備管理制度是怎樣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是為加強特種設備安全工作,預防特種設備事故,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發展制定。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2013年6月29日發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把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放在第一位——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闞珂解讀特種設備安全法

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審議並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闞珂表示,最近,我國接連發生多起重特大安全生產事故,造成重大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這部旨在預防特種設備事故,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法律的及時出台,是全國人大常委會以人為本、立法為民的生動詮釋。

一、以人為本立法為民

闞珂:特種設備聽似陌生,但一提電梯、游樂設施,大家就熟悉了。特種設備包括鍋爐、電梯、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等八大類,通常在高壓、高溫、高空、高速條件下運行,若管理不善,易導致爆炸、墜落等生產和公共事故,嚴重危害人身和財產安全。

隨著我國經濟快速發展,特種設備數量迅猛增長。2012年底,全國特種設備總數達822萬台。以電梯為例,全國電梯數量由2002年35萬台激增至2012年245萬台。2013年,我國電梯的生產、安裝和保有量均居全球第一。

數量猛增的同時,特種設備安全形勢更加復雜。仍以電梯為例,近年來我國電梯事故率和死亡人數逐年下降。但由於保有量激增,一些在用電梯老化嚴重,維護保養不及時不規范,電梯非正常停運、「困人」甚至「吞人」情況時有發生。

以人為本、立法為民,是我國立法工作始終堅持的一項根本原則。立法就是要解決實踐中普遍存在的突出問題。本法是第一部對各類特種設備安全管理做統一、全面規范的法律。它的出台標志著我國特種設備安全工作向科學化、法制化方向邁進了一大步。

二、安全責任企業為先

闞珂:本法確立了「企業承擔安全主體責任、政府履行安全監管職責和社會發揮監督作用」三位一體的特種設備安全工作新模式,進一步突出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是安全責任主體。

生產環節,法律對特種設備的設計、製造、安裝、改造、修理等活動規定了行政許可制度;經營環節,法律禁止銷售、出租未取得許可生產、未經檢驗和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或者國家明令淘汰和已經報廢的特種設備;使用環節。

法律要求所有特種設備必須向監管部門辦理使用登記方可使用,使用單位要落實安全責任,對設備安全運行情況定期開展安全檢查,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一旦發現設備出現故障,應當立即停止運行,進行全面檢查,消除事故隱患。

這些條文都是從特種設備安全事故血的教訓中總結出來的。以前事故發生後,有的責任不明確,由政府對事故損害「買單」。本法就是要通過強化企業主體責任,加大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督促生產、經營、使用單位及其負責人樹立安全意識,切實承擔保障特種設備安全的責任。

三、細化條款強化執行

闞珂:本屆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要進一步提高立法質量,切實增強法律的可執行性。這部法律從一審時的65條增至2013年的101條,補充細化了不少針對性強的條款。

近來連續發生的多起電梯安全事故表明,維護保養是重要環節。據了解,5月深圳羅湖某大廈電梯事故是由於維護保養人員違規使用液體潤滑油對制動器進行潤滑,導致電梯制動能力降低。

針對類似問題,法律明確要求電梯維護保養必須由有資質的單位承擔,承擔維護保養的作業人員必須經過專業培訓、取得作業人員資格;維護保養過程應當嚴格執行安全技術規范要求,並落實現場防護措施,保證施工安全。

又如,針對住宅小區電梯安全管理問題,法律作了專門規定,如果業主委託物業服務單位管理小區的電梯,物業服務單位應當依法履行安全管理義務。一旦發生事故,物業服務單位如果沒有盡到安全管理義務,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四、政府監管依法盡責

闞珂:政府部門對特種設備的監管,不應是「保姆式」越俎代庖包攬企業責任,而應是「警察式」的監管,依法督促產、銷、用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落實法律規定的各項義務和要求,一旦發現違法行為,堅決予以查處。

法律規定,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應當對學校、幼兒園以及車站碼頭、商場公園等公眾聚集場所的特種設備實施重點安全監督檢查。

充分發揮社會監督作用,要保障公眾的知情權。法律規定,特種設備監管部門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特種設備安全狀況。同時,要求監管部門對依法辦理使用登記的特種設備建立完整的監督管理檔案和信息查詢系統,便於公眾查詢。

五、提高公眾安全意識增強自我保護能力

闞珂:每個人的生命只有一次,每條生命的隕落都會給家庭帶來巨大損失和痛苦。

使用電梯時、在游樂園玩耍時,要注意安全提示並聽從工作人員的管理指揮;兒童乘坐扶梯,要有成年人陪同看護;飯館、家庭使用液化石油氣鋼瓶,要來源於正規渠道……徒法不足以自行。

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立法堅持以人為本,把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放在第一位。然而法律的有效實施需要全社會共同努力,需要每個人自覺增強安全意識。

(5)防爆電氣考核制度擴展閱讀

操作安全

(1)檢修前的准備工作,設備停車步驟及注意事項

①鍋爐檢修前的准備首先,鍋爐按正常停爐程序停爐,緩慢冷卻。打開各門孔,此時防止被蒸汽、熱水或煙氣燙傷。然後,把被檢驗鍋爐上的蒸汽、給水、排污等管道與其他運行中鍋爐的相應管道用盲板隔斷,將被檢驗鍋爐的煙道與總煙道或其他運行鍋爐相通的煙道隔斷。隔斷位置要明確指示出來。

②壓力容器檢修前的准備 用盲板徹底切斷容器與外部設備的連接管道,特別是切斷與可燃或有毒介質設備的通路。容器內部的介質要全部排凈,對於可燃、有毒或窒息性介質,還應進行清洗、置換、消毒等技術處理,並經取樣分析合格。切斷所有與容器有關的電源。

③檢修中的安全注意事項:

(a)注意通風和監護進入設備前,打開鍋筒、容器上的人孔和集箱上的手孔,充分通風;進入設備內檢修時,應保持通風,且設備外必須有人監護。

(b)注意用電安全 狹窄、潮濕的設備內檢修時,照明應使用電壓不超過12V或24V的低壓防爆燈,嚴禁採用明火照明。

(c)不得帶壓拆裝連接部件檢驗時,如需要卸下或上緊承壓部件的緊固件,必須將壓力全部泄放以後才能進行,以防發生意外。

(2)安全防護用品的使用及人身安全監護

應按照每種防護用品的使用要求,規范使用。在使用時,必須在整個接觸時間內認真充分佩戴。勞動者應充分利用個人防護用品做的自我保護,以減少檢修過程中帶來的危害。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特種設備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

五金機電市場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商場、市場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和加強商場、市場消防安全工作,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商場、市場包括:
(一)建築面積大於500平方米經營有可燃商品的商場、市場;
(二)室外佔地面積或者室內外佔地總面積大於2000平方米的經營有可燃商品的商場、市場;
(三)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專業商場、市場。
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商場、市場必須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消防安全的規定以及公安部《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和本規定。
第四條 商場、市場對本單位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負責,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工作方針,實行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和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
依照本規定負有消防監督管理職責的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對商場、市場消防安全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第五條 對商場、市場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表彰、獎勵。

第二章 消防安全責任

第六條 商場、市場應當依法履行下列職責,保障本單位符合消防安全規定:
(一)貫徹執行消防法規,確定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和場內經營者消防安全責任,制定實施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規程,保障消防安全經費;
(二)建立健全消防組織,落實消防安全統一管理制度,根據消防法規規定建立專職消防隊、義務消防隊;
(三)按照消防安全要求確定平面布置,合理設立經營櫃台和攤位;
(四)開展防火檢查、巡查,及時制止違反規定用火用電或者佔用、堵塞疏散通道、防火間距、消防車道等違法行為,消除火災隱患;
(五)消防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商場、市場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依法保障本單位開展消防安全工作。
商場、市場可以根據工作需要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具體負責組織實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條 商場、市場應當確定專職或者兼職消防安全管理人員;列為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商場、市場應當確定消防安全工作的歸口管理部門;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專業商場、市場,地下室、半地下室面積大於1000平方米的商場、市場,以及其他建築面積或者佔地面積大於10000平方米的商場、市場應當確定專職消防管理人員。
第八條 商場、市場應當建立義務消防隊。義務消防隊應當積極開展群眾性消防宣傳、滅火救助演練,參與撲救本單位火災。
建築總面積大於100000平方米且距離當地公安消防隊較遠的商場、市場應當建立配有消防車輛及配套設施的專職消防隊。商場、市場集中的區域可以共同組建專職消防隊。專職消防隊應當參與防火檢查、巡查,定期開展滅火演練,承擔本單位的火災撲救工作。
第九條 商場、市場及攤位、櫃台所有權、經營權轉讓時應當在合同中明確各方消防安全責任。轉讓合同未明確消防安全責任時,轉讓所有權的,由受讓人負責消防安全;轉讓經營權的,轉讓人對建築物消防安全條件負責,受讓人對經營活動的消防安全負責。
第十條 同一建築物內多個相連的獨立經營者形成的商品經營區沒有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以市場名義登記的,其公共消防安全管理由物業管理機構負責,建築物消防安全條件由產權單位共同負責。沒有物業管理機構的,公共消防安全由產權單位共同負責。當事人簽訂的合同對消防安全責任有特別約定的依照合同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場內經營者負責其經營活動的消防安全,應當遵守消防法規和商場、市場消防安全制度,依法落實各項消防安全措施,並接受商場、市場統一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章 消防安全設施管理

第十二條 商場、市場應當確定消防安全設施的管理責任人,明確管理職責,定期檢查維護,保障消防安全設施符合國家標准、行業標准和本規定要求。
第十三條 商場、市場應當確保建築防火間距不被佔用,嚴禁利用防火間距違章搭建建築物、構築物或者設置經營攤位、貨物堆場。
第十四條 商場、市場應當合理組織車流、物流,確保消防車道暢通。嚴禁利用消防車道、消防車操作場地設置停車場、堆放物品;嚴禁設置影響消防車操作的障礙物。
第十五條 商場、市場應當及時維護敞開式連廊兩端設置的擋煙設施、封閉式連廊與建築物連接處的門洞設置的防火分隔措施,對經營性連廊嚴格按照商場、市場建築營業廳消防安全要求進行管理,嚴防連廊成為火災蔓延的途經。嚴禁擅自在建築物之間設置連廊,嚴禁擅自封閉敞開式連廊、裝修連廊,嚴禁在非經營性連廊設置櫃台、攤位或者堆放物品。
第十六條 建築之間的頂棚應當採用防碎不燃燒材料,最小凈高不小於5.5米,頂棚上部應當設有開口或者頂棚與建築相鄰處敞開,開口有效通風面積不小於頂棚投影面積的10%。嚴禁擅自設置、改建、封閉頂棚,嚴禁在頂棚下設置經營場所。(商場、市場應當保障建築物之間的頂棚符合國家標准《商店建築設計規范》中有屋蓋的通廊的要求。)
第十七條 建築外牆廣告背面的窗戶、洞口應當採取防火封堵措施,並不得降低室內自然排煙的要求,不得影響滅火救援。
第十八條 商場、市場住宿場所不得與營業廳、倉庫設置在同一防火分區內。
附設的貴重金屬加工、電器維修、服裝熨燙等場所應當採用不燃燒體隔牆與營業廳隔開。
市場攤位分隔體、自選商場貨架應當採用不燃燒體或者難燃燒體。
第十九條 商場、市場輔助餐飲場所的廚房應當按照國家標準的要求與其他部位隔開。廚房的排油煙罩及排油煙管道應當及時清洗,燃氣灶具附近應當配備滅火毯,使用的可燃氣體、液體管道不得穿過營業廳、倉庫。營業廳內的食品加工區不得採用明火加熱,並應當用不燃燒體隔斷與營業廳進行分隔。
第二十條 商場、市場應當保持營業廳內主要疏散通道直通安全出口,最小凈寬不小於2米,次要疏散通道最小凈寬不小於1.4米;雙向疏散走道的行走距離不大於45米,單向疏散走道的行走距離不大於20米。
自選商場應當保障收銀區的一個側面有寬度不小於1.4米的無障礙疏散通道。當收銀區寬度超過20米時,應當設有多個無障礙疏散通道,通道之間的間隔不大於20米。
第二十一條 營業廳安全出口前方1.4米范圍內不得設置障礙物。營業期間嚴禁鎖閉、遮擋安全出口。
自選商場經營時需常閉的安全出口門可以採用火災時顧客能徒手推開的電磁門或者推閂式外開門,並應當在顯著位置設置標志和使用提示。
第二十二條 建築的樓梯間、前室嚴禁使用可燃材料裝修,嚴禁設置鐵柵欄等影響安全疏散的障礙物,嚴禁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條 商場、市場應當保持用於自然排煙的窗戶、洞口常開。不能保持常開的,應當明確火災時開啟責任人或者設置自動開啟裝置,確保火災時能立即開啟。嚴禁擅自封堵、遮擋排煙窗戶、洞口。
第二十四條 電氣線路和用電設備應當由具備法定資格的電工負責安裝、檢查和維修,發現不安全因素,應當及時處理,保障營業照明用電、動力、消防用電相互獨立設置,電氣線路敷設符合國家規定。
配電箱、電表箱應當用不燃材料製作,下方不得設置、堆放可燃物。霓虹燈的變壓器、日光燈鎮流器以及白熾燈等電器發熱部位應當設置在不燃結構上,並應當採取隔熱、散熱保護措施。
商場、市場應當每年至少對電氣線路、用電設備全面檢測一次,可以委託由具備法定資格的中介服務組織檢測。電氣檢測應當做好記錄。
第二十五條 商場、市場應當按照消防產品質量要求或者國家標准、行業標准要求及時對建築消防設施進行檢查、維護、保養,發現損壞、故障的,應當及時修復或者更換,確保消防設施完整好用。嚴禁擅自停用消防設施、屏蔽消防報警信號。
室內消火栓正前方應當留有寬度不小於1米的操作場地;防火卷簾兩側0.1米范圍內不得設置障礙物;探測器、噴頭附近不得設置影響其性能的障礙物。
建築消防設施每年至少由具備法定資格的消防中介服務組織或具有法定資格的消防專業技術人員全面檢測一次。檢測報告應當存入消防檔案。
第二十六條 商場、市場配置的滅火器材應當設置在明顯便於取用的固定地點,滅火器材類型應當與經營物品的火災類別相適應。嚴禁擅自移動、損毀滅火器材。
第二十七條 建築消防設施應當按照規定設置相應的消防安全標志。營業廳內消防安全設施應當實行標識化管理。消防車道、消防車操作場地、疏散通道、防火卷簾下方、室內消火栓操作場地、安全出口前方應當根據其消防安全功能進行劃線標識,標明寬度、面積、方向等。
確定為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商場、市場應當在每層設置緊急疏散圖。緊急疏散圖應當設置於人員集中的出入口附近,並表明疏散路線、安全出口、消火栓、滅火器材、報警按鈕。
第二十八條 營業廳櫃台、攤位、室內廣告、懸掛物、模特、物品等不得影響安全疏散,不得遮擋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志,不得影響建築消防設施的正常使用。
第二十九條 局部裝修施工時,應當將施工區與營業區隔離,並採取防火措施,保證消防安全。局部裝修不得擅自停用營業區消防設施。營業期間,不得施工。
第三十條 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應當在專業商場、市場銷售,實行樣品式經營,樣品儲存量不得超過日平均經營量。地下室、半地下室嚴禁經營易燃易爆物品。
其他商場、市場經營摩絲、空氣清新劑、殺蟲劑、一次性打火機等具有易燃易爆性質的日化小商品時,應當專櫃、專位經營,嚴格控制商品儲量,最多儲量不得超過日平均經營量。
商場、市場應當具體明確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和日化小商品的最多儲量。
第三十一條 室外市場應當確保與甲、乙類廠房、倉庫、室外變配電站、可燃材料堆場的安全距離不小於50米,並合理設置消火栓,消防用水量應當滿足火災撲救的需要。市場構築物應當採用不燃燒體或者難燃燒體。

第四章 日常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十二條 商場、市場進行電焊、氣焊等明火作業時,應當經過商場、市場消防安全主管負責人批准,並明確現場監護人,清除作業區附近的可燃物,配備滅火器材,落實相應的消防安全措施。
營業廳營業期間嚴禁電焊、氣焊等明火作業。
第三十三條 營業廳和倉庫內嚴禁吸煙,嚴禁使用明火,並應當在醒目位置設置禁煙、禁火標志。
第三十四條 嚴禁擅自拉設臨時線路,嚴禁違反規定在營業廳、倉庫內使用大功率電氣設備和高溫照明燈具,嚴禁超負荷用電。營業廳、倉庫內嚴禁非值班人員留宿。
第三十五條 包裝物料、廢棄物應當明確專人管理,堆放在指定地點,並及時進行清理。嚴禁佔用疏散通道、樓梯間、前室臨時堆放。
第三十六條 商場、市場應當嚴格落實值班和交班制度。值班人員應當嚴守崗位,做好值班記錄,不得脫崗、漏班。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應當持證上崗,實行24小時值班,並做好值班記錄。消防控制室在接到報警後,應當立即通知報警點附近有關人員進行現場處置。
第三十七條 商場、市場應當按照規定進行防火巡查。巡查內容包括:
(一)有無違反規定吸煙、使用明火行為;
(二)營業廳、倉庫內有無擅自拉設臨時線路,有無使用電爐、電飯煲、電加熱器等大功率電氣設備和高溫燈具;
(三)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樓梯間、前室是否暢通,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是否被遮擋、損壞,排煙外窗是否封閉、遮擋;
(四)消防設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是否在位、完整,是否按照消防安全標識要求設置、擺放物品;
(五)消防控制室人員是否持證上崗、是否在位;
(六)其他需要巡查的內容。
商場、市場在營業期間應當至少每兩小時巡查一次。營業結束後,必須及時進行巡查,消除遺留火種,清離留宿人員,切斷營業、照明等無關電源,落下防火卷簾。
巡查人員發現違法違章行為,應當當場予以制止、糾正。不能當場處置的,應當立即報告。
第三十八條 商場、市場應當制定夜間值班人員夜間消防安全檢查制度。夜間值班人員應當至少每四小時檢查一次。夜查內容包括:
(一)消防控制室值班情況;
(二)應急照明、安全疏散指示標志的完好情況;
(三)營業廳、倉庫內有無人員留宿;
(四)電、氣焊等明火作業、局部裝修所採取的安全防範措施是否到位;
(五)有無引發火災的異常現象。
夜查人員發現違法違章行為,應當及時進行處置。發現火災應當立即報警,並進行處置。
第三十九條 商場、市場應當至少每月進行一次防火檢查。檢查內容包括:
(一)火災隱患的整改情況以及隱患整改過程中安全防範措施的落實情況;
(二)安全疏散通道、樓梯間、前室、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和安全出口完好情況;
(三)消防車通道、防火間距、消火栓及消防水源情況;
(四)滅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況;
(五)局部裝修採取的安全防範措施是否落實,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
(六)員工和經營者消防知識的掌握情況;
(七)倉庫、廚房、食品加工區、貴重金屬加工、電器維修、服裝熨燙等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管理情況;
(八)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專業商場、市場防火及配套倉庫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實情況;
(九)消防(控制室)值班情況和自動消防設施運行、記錄情況;
(十)防火巡查及夜查情況;
(十一)室內外廣告的設置情況;
(十二)消防安全標志、標識情況,櫃台、攤位、物品是否按照消防安全標識設置、堆放;
(十三)其他需要檢查的內容。
防火檢查應當填寫檢查記錄。檢查人員和被檢查部門負責人應當在檢查記錄上簽名。
第四十條 商場、市場對存在的火災隱患應當明確整改責任,確定整改措施和期限,落實整改資金,及時予以消除。火災隱患消除之前,應當落實安全防範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確保消防安全的,應當停業或者將危險部位局部停業。對自身確無能力解決的重大火災隱患,應當提出解決方案,及時向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當地人民政府報告。
第四十一條 商場、市場應當充分利用廣播、電子屏、電視屏、宣傳欄等設施宣傳消防常識,宣傳報警、逃生自救、撲救初期火災常識,告知本單位消防安全疏散設施情況,提醒顧客遵守消防安全規定。
第四十二條 商場、市場應當加強對員工、場內經營者消防知識和技能培訓,使其掌握崗位火災預防和報警、引導疏散、逃生自救以及正確選用、使用消火栓、滅火器撲救初期火災的技能等。
專兼職消防安全管理人員、保安人員、專職消防隊人員上崗前應當接受消防安全專門培訓。
商場、市場應當定期開展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滅火預案應當包括使用鄰近建築物消防水源的內容。
第四十三條 商場、市場員工、場內經營者發現火災,應當立即向當地消防指揮中心報警,並積極撲救初期火災,引導顧客疏散,打開建築排煙窗。
第四十四條 商場、市場應當按照規定建立健全消防安全檔案,全面反映本單位消防安全工作情況。消防檔案應當包括櫃台、攤位布置圖和商場、市場建築電氣線路圖。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五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人民防空辦公室等商場、市場上級主管部門應當將消防安全工作納入對商場、市場經營活動日常管理之中,與經營活動進行同部署、同檢查、同考核,及時解決消防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重大問題。對確實難以整改的重大火災隱患,應當及時提交當地人民政府研究解決。
第四十六條 商務部門應當將商場、市場消防安全工作納入年度工作計劃,按照消防安全要求合理規劃商場、市場位置、規模,依法檢查、督促商場、市場遵守消防安全制度,落實消防安全措施,協調、督促整改重大火災隱患。
第四十七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商場、市場建築物、構築物、戶外廣告是否符合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督促拆除佔用消防車道、防火間距,或者影響滅火救援的建築物、構築物和廣告牌;按照規劃及時建設市政供水設施,確保消防用水。
第四十八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市場管理中應當加強對場內經營者擅自改變經營位置經營、無證經營行為的檢查監督,對佔用、堵塞疏散通道、防火間距、消防車道的違法行為及時進行處理;對其他明顯違反消防法規的行為進行勸阻,對不聽勸阻的,及時告知公安消防機構進行處理;對公安消防機構告知已經依法責令限期整改或者停產停業整改的商場、市場,協助督促整改或者停業。
第四十九條 公安機關依法對商場、市場遵守消防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公安消防機構具體實施消防監督。

第六章 罰 則

第五十條 違反本規定在商場、市場營業廳、倉庫內吸煙、使用明火或者在營業期間進行明火作業的,由公安消防機構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鎖閉、遮擋安全出口,遮擋消防設施、標志,佔用防火間距、樓梯間、前室或者佔用、堵塞疏散通道、消防車道,經公安消防機構責令立即改正後,再次發現鎖閉、佔用、堵塞的,由公安消防機構處警告或者500以下罰款。
單位有前款行為,處5000元以下罰款,對其直接責任人和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五十二條 商場、市場違反規定設置戶外廣告或者在建築物之間設置頂棚的,由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公安消防機構責令改正,並處5000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責任人和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三條 商場、市場消防值班人員脫崗的,由公安消防機構處200元以下罰款。
商場、市場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未經培訓上崗的,由公安消防機構對單位處2000元以下罰款,並對直接責任人和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在商場、市場營業廳、倉庫內留宿的,對留宿人員、夜查巡查責任人員處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罰款,並對單位處5000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五條 商場、市場沒有按照本規定劃線標識或者設置消防設施標志的,由公安消防機構責令改正,並對單位處2000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責任人和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六條 其他違反本規定的行為,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應當進行處罰的,依法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七條 有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未按本規定履行職責,造成社會危害,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其主管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八條 本規定所指商場、市場包括營業場所以及與之配套的倉儲、辦公、餐飲等輔助部分。
第五十九條 本規定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負責解釋。
第六十條 本規定自 年 月 日起實行。

⑺ 求電氣行業銷售管理制度

電氣安全管理制度2008-08-20 15:02

1、 目的:建立用電安全規定

2、 范圍:適用於公司用電管理

3、 責任者:工程部、用電單位

4、 程序:

4.1 電氣運行安全

4.1.1 電氣作業人員必須經醫生檢查身體,並證實確無妨礙電氣工作的疾病,經過專業培訓,考核合格,持有上級部門頒發的電工作業操作證,才能擔任電氣作業和電氣作業監護人工作。

4.1.2 電氣作業人員必須嚴格執行:《電力生產安全工作規定》。

4.1.3 一切電氣作業人員都必須熟悉觸電急救方法。

4.1.4 在易爆場所的電氣設備和線路的運行,必須按《爆炸性環境防爆電氣設備選用標准》執行。

4.1.5 電氣作業人員作業時,必須穿戴好勞動保護用品。

4.1.6 當電氣工作人員正在工作,尤其是在危險區域進行工作時,監護人員應隨時提醒,注意安全,禁止大聲怪叫,以免引起錯覺而引發事故。

4.1.7 做好經常性的電氣安全檢查工作,發現問題及時消除

4.1.8 現場要備有安全用具,防護器具和消防器材等,並定期檢查。

4.1.9 電氣設備必須有可靠的接地(接零)裝置,防雷和防靜電設施必須完好,每年應定期檢測。

4.1.10 接地裝置的規定:

4.1.10.1 接地電流大的接地裝置(500A以上)為5歐姆;接地電流小的接地裝置(500A以下)為10歐姆。

4.1.10.2 變電室露天部分的單位獨立避雷針為10歐姆。

4.1.10.3 裝有避雷線線路上的金屬及水泥電桿為10歐姆。

4.1.10.4 裝在架空線路引至變電所進線上管型避雷器為10歐姆。

4.1.10.5 保護配電線路變壓器用的避雷器為4歐姆。

4.1.10.6 易爆場所、庫房及車間避雷針為4歐姆。

4.1.10.7 保護接地裝置的接地電阻不得大於4歐姆。

4.1.11 靜電接地:

4.1.11.1 靜電接地的接地電阻,每處不宜超過10歐姆。

4.1.12 防雷接地:

4.1.12.1 為保護建築物不受雷擊,應針對雷電的危害,分別對直擊雷、感應雷和架空線引進高電壓等採取防雷措施。

4.1.12.2 避雷裝置一般可採用避雷針、避雷器或架空避雷線。

4.1.12.3 為防止感應雷,應把屋內一切導體、金屬管道等可靠接地,減小電阻使感應電荷迅速流入地中。

4.1.12.4 避雷針應由三部分組成:接閃器、引下線、接地裝置。

4.1.12.5 避雷針接地極的多少,應視接地電阻是否滿足要求,每極接地極之間的距離應保持3米,接地極應為帶狀接地。

4.1.12.6 為避免跨步電壓對人體的危害,接地極應埋在人員很少通過的地方,且距被保護物應大於3米。

4.1.12.7 電氣設備的接地裝置禁止與防雷接地合用。

4.1.12.8 避雷針的保護范圍,應根據建築物的大小和高度來決定安裝避雷針的高度和數目。

4.1.12.9 獨立避雷針,避雷線的接地電阻不宜超過10歐姆。

4.1.13 當氣候條件惡劣時,應停止戶外電氣作業,不得已而緊急搶修的應採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在雷雨天氣需巡視室外高壓設備時,巡視人員應穿絕緣靴,並不得靠近避雷裝置。

4.1.14 變電所必須制訂現場運行規程,值班人員的職責應在其中明確規定。

4.1.15 高壓設備無論帶電與否,值班人員不得單人移開或超過遮欄進行工作,若必須移開遮欄時,必須有監護人員在場,並符合設備不停電的距離。

4.1.16 運行人員必須嚴格執行操作票、工作票制度、工作許可證制度,工作監護制度、工作間斷轉移和終結制度。

4.1.17 在高壓設備和大容量低壓總盤上倒閘操作及帶電設備附近工作時,必須由兩人執行,並由技術熟練的人員擔任監護。

4.1.18 凡電氣設備和線路無電應作有電看,嚴禁以手隨便觸摸。

4.1.19 未經試驗合格的一切電氣安全用具禁止使用。

4.1.20 在墜落高度2米以上工作時,須辦好登高作業證並有相應的安全措施。

4.1.21 在帶電設備附近動火,火焰距帶電部位10KV及以下為1.5米、10KV以上為3米。

⑻ 日常工作中如何防止電氣傷害

在安全生產中.電氣安全是一項重要的工作。觸電傷害作為現場工作人員的四大傷害之一,其在種工傷分類中占據第四位,是指電流通過人體而產生的化學效應、機械效應、熱效應及生理效應而導致的傷害。尤其在潮濕地區或進入夏季,氣候炎熱潮濕.觸電傷害容易發生。為防止觸電傷害事故,必須加強用電安壘管理。施工現場的電氣系統本身是一個相對獨立、完整的體系,加強電氣安全管理,就應從「人一機一環境」綜合考慮,並注意電氣的系統性、完整性。
1 電氣傷害事故預防措施
1.1 完善制度,健壘用電手續
為確保生產和基建任務順利進行,防止電氣傷害事故,落實電氣安全管理制度,必須認真執行電氣安全技術規程,嚴格執行電業系統規定的「兩票三制」,並定期檢查執行情況,糾正存在的問題。由於生產基建、設備檢修、新設備試車等多項工作.設備停送電頻繁。如這些環節協調失誤.就可能發生事故。為避免因停送電不協調導致事故的發生,應該擬定「設備檢修停送電聯系規定」。凡供電由電氣作業人員直接控制的傳動機械設備停電時,必須由工程項目負責人填寫「聯系單」,持單並由設備操作工簽字同意,再由值班電工簽字方能進行停電操作,停電後,經驗電、裝設按地線、懸掛標志牌,將聯系單交工程項目負責人保存,即可開始設備檢修等工作。工程項目完畢,再經有關人員簽字,經檢查確認安全,方可送電。
1.2 加強教育、提高工作人員素質
在電氣現場工作中,為了減少電氣傷害事故,確保電氣安全,必須確保電氣作業人員的安壘。
首先,電氣作業人員必須經醫生檢查身體.並證實確無妨礙電氣工作的疾病,經過專業培訓,具備必要的用電安全知識並且考核合格,持有上級部門頒發的電工作業操作證,才能擔任電氣作業和電氣作業監護人工作,其次,電氣作業人員必須嚴格執行《電力生產安全工作規定》,按章操作。在易爆場所的電氣設備和線路的運行,必須按照《爆炸性環境防爆電氣設備選用標准》執行;同時,電氣作業人員作業時,必須穿戴好勞動保護用品,必須熟悉觸電急救方法。當電氣工作人員在工作,尤其是在危險區域進行工作時,監護人員應隨時提醒.注意安全,禁止大聲怪叫,以免引起錯覺而引起事故。當氣候條件惡劣時,應停止戶外電氣作業,不得已而緊急搶修的應採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在雷雨天氣需巡視室外高壓設備時,巡視人員應穿絕緣靴,並不得靠近壁雷裝置。
1.3 確保設備安壘 要防止發生電氣傷害事故,電氣設備本身的安全是前提條件。如果電氣設備本身不安全,也就談不上電氣安全。因此,任何一家企業,要想杜絕電氣傷害事故發生,首先要做到使用的電氣設備的安全可靠。要想做到電氣設備安全可靠,必須做到以下要求:
電氣設備必須經過安全認證,具有國家指定機構的安全認證標志;
要有備用電源,尤其是停電能造成重大危險後果的場所,必須按規定配備自動切換的雙路供電電源或備用發電機組、保安電源;
做好防觸電工作,防止人體直接、間接和跨步電壓觸電(電擊、電傷),可採取以下措施:接零、接地保護系統,漏電保護,絕緣保護,電氣隔離,安全電壓,屏護和安壘距離,連鎖保護;
做好電氣設備的防火防爆工作:消除電氣引燃源。為防止電氣設備、線路因過載、短路等故障,產生引燃溫度、引起電氣火災,除按常規設置過載、過電流、短路等電氣保護裝置外,可裝設能發出聲、光報警信號或自動切斷電源的漏電保護器。根據燃、爆介質的類、級、組和火災爆炸危險場所的類、級、范圍,配置相應符合國家標准規定的防爆等級電氣設備(包括線路導線、接地裝置),防爆電氣設備的配置、維護應符合整體防爆要求。還應採取必要的隔離、連鎖保護裝置、防靜電等措旋;要有安全距離,一般電氣設備與爆炸危險場所間的安壘距離,採用消防規范規定的防火間距,注意通風,電氣設備通風系統的進氣不應含有爆炸危險物質或其他有害物質,廢氣不應排人爆炸危險環境,通風系統必須用非燃材料製成,電氣建築物、電氣滅火、消防電源、消防報警和控制等對策,一般由消防行政部門按消防規范要求提出;
要有防靜電措施。為預防靜電妨礙生產,影響產品質量、引起靜電電擊和火災爆炸,從消除、減弱靜電的產生和積累著手,採取的主要對策有:工藝控制,即從工藝流程、材料選擇、設備結構和操作管理等方面採取措施,減少、避免靜電荷的產生和積累,要防泄漏,生產設備和管道應採用靜電導體,存在靜電引起爆炸和靜電影響生產的場所,其生產裝置(設備和裝置外殼、管道、支架、構件、部件等)都必須接地,採用靜電消除器進行中和,減少靜電非導體的靜電,採取屏蔽措施,有可靠接地的屏蔽裝置。
1.4 科學處理事故、減小危害
對已造成觸電事故的人員進行正確實施科學救護,是降低事故傷害程度的關鍵。一旦發生電氣傷害事故,必須沉著應對,採取正確的方法進行施救。
1.4.1及時、正確地脫離電源
對於低壓觸電事故.可採用以下方法使觸電者脫離電源:如果觸電地點附近有電源開關或電源插銷,可立即拉開開關或拔出插銷,斷開電源,如果觸電地點附近沒有電源開關或電源插銷,可用有絕緣柄的電工鉗或有乾燥木柄的斧頭切斷電線.斷開電源,或用干木板等絕緣物插到觸電者身下,以隔斷電流-當電線搭落在觸電者身上或被壓在身下時,可用乾燥的衣服、手套、繩索、木板,木棒等絕緣物作為工具,拉開觸電者或拉開電線,使觸電者脫離電源,如果觸電者的衣服是乾燥的,又沒有緊纏在身上,可以用一隻手抓住他的衣服,拉離電源。但因觸電者的身體是帶電的,其鞋的絕緣也可能遭到破壞。救護人不得接觸觸電者的皮膚,也不能抓他的鞋。
對於高壓觸電事故,可採用下列方法使觸電者脫離電源:立即通知有關部門斷電,帶上絕緣手套,穿上絕緣靴,用相應電壓等級的絕緣工具按順序拉開開關.拋擲金屬線使線路短路接地.迫使保護裝置動作,斷開電源。注意拋擲金屬線之前,先將金屬線的一端可靠接地,然後拋擲另一端,注意拋擲的一端不可觸及觸電者和其他人。
1.4.2根據具體情況,迅速對症救護
如果觸電者傷勢不重、神志清醒。應使觸電者安靜休息,不要走動。嚴密觀察並請醫生前來診治或送往醫院。如果觸電者傷勢較重,已失去知覺,但還有心臟跳動和呼吸,應使觸電者舒適、安靜地平卧.周圍不困人,使空氣流通,解開他的衣服以利呼吸,速請醫生診治或送往醫院。如果觸電者傷勢嚴重,呼吸停止或心臟跳動停止,或二者都已停止,應立即施行人工呼吸和胸外心臟擠壓,並速請醫生診治或送往醫院。

⑼ 企業安全標准化考評,要制定哪些制度

1.通過識別和評估,將適用於本企業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有關標准規定轉化為內企業安全容生產規章制度或安全操作規程的具體內容,並嚴格落實;
2.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內容應符合標准要求;
3.明確責任部門、職責、工作要求;
4.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應具有可操作性;
5.除制定《通用規范》要求的規章制度以外,還應制定包括以下內容的規章制度:工藝管理、開停車管理、設備管理、建(構)築物管理、電氣管理、公用工程管理、易制毒管理、危險化學品輸送管道定期巡線制度、領導幹部帶班、廠區交通安全、文件、檔案管理制度等。
6.企業主要負責人應組織審定並簽發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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