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甲類防爆車間用 使用什麼等級的防爆電機
甲類防爆車間用使用防爆電機,應採用EXdeⅡBT4級防爆電機:EX代表防爆標准符合我國的國家標准;de就代表防爆電氣產品的型式為隔爆型加增安型;「IIB」是使用在II類場所的IIB級(類)別,「T4」代表爆炸性氣體的引燃溫度為T4的組別。
1、爆炸性環境:
一般分為三類:I類-礦井甲烷環境,II類-爆炸性氣體環境,III類-爆炸性粉塵及纖維環境。
2、危險介質的分級:
以爆炸性氣體為例,分為IIA,IIB,IIC三類,相較之下,IIA類氣體最難點燃,IIC類氣體最易點燃。
3、爆炸性介質的溫度組別:
同樣以爆炸性氣體為例,分為T1到T6共6組。T1組別氣體最難點燃,T6組別氣體最易點燃。
(1)廠房防爆等級劃分擴展閱讀:
電機防爆等級
電機防爆等級由3部分構成
1、在爆炸性氣體區域(0區、1區、2區)不同電氣設備使用安全級別的劃分。如旋轉電機選型分為隔爆型(代號d)、正壓型(p)、增安型(e)、無火花型(n)
2、氣體或蒸氣爆炸性混合物等級的劃分,分為ⅡA、ⅡB、ⅡC三種,這些等級的劃分主要是依照最大試驗安全間隙(MESG)或最小點燃電流(MICR)來區分的。
3、引燃某種介質的溫度分組的劃分。主要分為T1-450℃<T、T2-300<T≤ 450℃、 T3-200<T≤300℃、 T4-135<T≤200℃、 T5-100<T≤135 、 T6-85<T≤100℃
防爆原因
易爆物質: 很多生產場所都會產生某些可燃性物質。煤礦井下約有三分之二的場所有存在爆炸性物質;化學工業中,約有 80% 以上的生產車間區域存在爆炸性物質。
氧氣 : 空氣中的氧氣是無處不在的。點燃源 : 在生產過程中大量使用電氣儀表,各種磨擦的電火花 , 機械磨損火花、靜電火花、高溫等不可避免,尤其當儀表、電氣發生故障時。
客觀上很多工業現場滿足爆炸條件。當爆炸性物質與氧氣的混合濃度處於爆炸極限范圍內時,若存在爆炸源,將會發生爆炸。因此採取防爆就顯得很必要了。
❷ 甲,已,丙,丁,戊累防火等級怎樣劃分
按照《建築設計防火規范》第3.1.1條和3.1.3條的相關要求,如下:
甲類儲存:閃點小於28%的液體。
爆炸下限小於10%的氣體和易自然的物體。
乙類儲存:閃點小於28%至60%的液體。
爆炸下限小於10%的氣體 助燃氣體。
緩慢氧化雞熱不散的物體。
丙類儲存:閃點小於60%的液體 可燃固體。
丁類儲存:難燃物體。
戊類儲存:非燃物體。
(2)廠房防爆等級劃分擴展閱讀:
本規范在修訂過程中,遵循國家有關基本建設的方針政策,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工作方針。
深刻吸取近年來我國重特大火災事故教訓,認真總結國內外建築防火設計實踐經驗和消防科技成果,深入調研工程建設發展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和規范執行過程中遇到的疑難問題,認真研究借鑒發達國家經驗。
開展了大量課題研究、技術研討和必要的試驗,廣泛徵求了有關設計、生產、建設、消防監督、研究和教學等單位意見,最後經審查定稿。
主要內容有:
生產和儲存的火災危險性分類、高層公共建築的分類要求,廠房、倉庫、住宅建築和公共建築等工業與民用建築的建築耐火等級分級及其建築構件的耐火極限。
平面布置防火分區與防火分隔、建築防火構造、防火間距和消防設施設置的基本要求。
工業建築防爆的基本措施與要求,工業與民用建築的疏散距離、疏散寬度、疏散樓梯設置形式、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標志以及安全出口和疏散門設置的基本要求。
甲、乙、丙類液體、氣體儲罐(區)和可燃材料堆場的防火間距、成組布置和儲量的基本要求。
木結構建築和城市交通隧道工程防火設計的基本要求。
以及各類建築為滿足滅火救援要求需設置救援場地、消防車道、消防電梯等設施的基本要求,建築供暖、通風和空氣調節和預防電氣火災的線路等方面的防火要求和消防用電設備的電源與配電線路等基本要求。
❸ 什麼叫做甲級防爆,乙級防爆
甲級防爆
1、閃點小於℃的液體
2、爆炸極限小於10%的液體
3、常溫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氣中氧化即能導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質
4、常溫下受到水或空氣中水蒸氣的作用,能產生可燃氣體並引起燃燒或爆炸的物質
5、遇酸、受熱、撞擊、摩擦、催化以及遇到有機物或硫磺等易燃的無機物,極易引起燃燒或爆炸的強氧化劑
6、受撞擊、摩擦或與氧化劑、有機物接觸時能引起燃燒或爆炸的物質
7、在密閉設備內操作溫度等於或大於物質本身自燃點的生產
在這幾個條件中,只要滿足一個條件,即框入甲級防爆,象苯、甲苯、丙酮等都屬於甲級危險物品。對於甲級危險物品,有關規定是這樣的:
1. 地上甲級固定頂立式儲罐防火間距:當單儲罐體積大於1000立方米,儲罐間距0.6D(D為儲罐直徑),當儲罐間距小於等於1000立方米時,儲罐間距0.75D。但是同時又規定,單罐容量不超過1000立方米的甲乙類液體的地上式固定儲罐之間的防火間距,如採用固定冷卻消防方式時,其防火間距可不小於0.6D。還規定裝有液下噴射泡沫滅火設備、固定冷卻水設備和撲救防火堤內液體火災的泡沫滅火設備時,儲罐之間的間距可適當減少,但地上儲罐不宜小於0.4D。
2. 地上甲級固定頂立式儲罐與工藝裝置之間的防火間距必須大於25米;與甲類物品倉庫的防火間距在25米—35米之間(視儲罐的大小定)。
3. 甲級工藝裝置與配電室、泵房之間的防火間距不宜小於20米,最低不小於15米;與明火及散發地點的防火間距不宜小於30米;與污水處理廠的防火間距不宜小於30米。與廠外道路(路邊)防火間距15米;與廠內主要道路(路邊)防火間距10米;與廠內次要道路(路邊)防火間距5米;與民用建築之間的防火間距不小於25米;與重要公共建築之間的防火間距不小於50米。
4. 有爆炸危險的甲級防爆廠房應獨立設置,並採用敞開或半敞開的廠房,並應採用鋼筋混凝土柱、鋼柱承重的框架或排架結構,鋼柱應採用防火保護層;廠房安全出口不應少於兩個。
5. 控制室與生產裝置之間的距離不少於15米,而且應離開電氣防爆區(危險區)。如果必須在防爆區,則朝向危險區的牆不開門窗,而且採取防爆正壓措施,使室內保持5—10mm水柱正壓,以免危險氣體進入控制室。另外,還需考慮其他因素:
A:布置在有毒氣體設備的上風頭
B:注意要離開高溫、高壓及盛有可燃性或有毒性物質的設備
C:控制室至少要有一面不朝向生產設施 。
❹ 工業場所的防爆等級是怎麼劃分的
爆炸危險場所安全規定(1995-01-22)
【分類號】 L35901199505
【標題】 勞動部關於頒發《爆炸危險場所安全規定》的通知
【時效性】 有效
【頒布單位】 勞動部
【頒布日期】 19950122
【實施日期】 19950122
【失效日期】
【內容分類】 綜合類
【文號】 勞部發(1995)56號
【名稱】 勞動部關於頒發《爆炸危險場所安全規定》的通知
【題注】
【章名】 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勞動人事)廳(局);國務院有關部、局、總公司:
為了進一步加強對爆炸危險場所的安全監督檢查工作,保障職工的人身安全,現頒發《爆炸危險場所安全規定》。請認真貫徹實施,注意總結經驗,並將實施中發現的問題及時告我部。
附:一、爆炸危險場所等級劃分原則(略)
二、爆炸危險場所等級劃分表(略)
【名稱】 附:爆炸危險場所安全規定
【題注】
【章名】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爆炸危險場所的安全管理,防止傷亡事故的發生,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爆炸危險場所是指存在由於爆炸性混合物出現造成爆炸事故危險而必須對其生產、使用、儲存和裝卸採取預防措施的場所。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有爆炸危險場所的企業。
個體經濟組織依照本規定執行。
第四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對爆炸危險場所進行監督檢查。
【章名】 第二章 危險等級劃分
第五條 爆炸危險場所劃分為特別危險場所、高度危險場所和一般危險場所三個等級(劃分原則見附件一)。
第六條 特別危險場所是指物質的性質特別危險,儲存的數量特別大,工藝條件特殊,一旦發生爆炸事故將會造成巨大的經濟損失、嚴重的人員傷亡,危害極大的危險場所。
第七條 高度危險場所是指物質的危險性較大,儲存的數量較大,工藝條件較為特殊,一旦發生爆炸事故將會造成較大的經濟損失、較為嚴重的人員傷亡,具有一定危害的危險場所。
第八條 一般危險場所是指物質的危險性較小,儲存的數量較少,工藝條件一般,即使發生爆炸事故,所造成的危害較小的場所。
第九條 在劃分危險場所等級時,對周圍環境條件較差或發生過重大事故的危險場所應提高一個危險等級。
第十條 爆炸危險場所等級的劃分,由企業(依照附件二的各項內容)劃定等級後,經上級主管部門審查,報勞動行政部門備案。
【章名】 第三章 危險場所的技術安全
第十一條 有爆炸危險的生產過程,應選擇物質危險性較小、工藝較緩和、較為成熟的工藝路線。
第十二條 生產裝置應有完善的生產工藝控制手段,設置具有可靠的溫度、壓力、流量、液面等工藝參數的控制儀表,對工藝參數控制要求嚴格的應設雙系列控制儀表,並盡可能提高其自動化程度;在工藝布置時應盡量避免或縮短操作人員處於危險場所內的操作時間;對特殊生產工藝應有特殊的工藝控制手段。
第十三條 生產廠房、設備、儲罐、倉庫、裝卸設施應遠離各種引爆源和生活、辦公區;應布置在全年最小頻率風的上風向;廠房的朝向應有利於爆炸危險氣體的散發;廠房應有足夠的泄壓面積和必要的安全通道;對散發比空氣重的有爆炸危險氣體的場所地面應有不引爆措施;設備、設施的安全間距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生產廠房內的爆炸危險物料必須限量,儲罐、倉庫的儲存量嚴格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生產過程必須有可靠的供電、供氣(汽)、供水等公用工程系統。對特別危險場所應設置雙電源供電或備用電源,對重要的控制儀表應設置不間斷電源(UPS)。特別危險場所和高度危險場所應設置排除險情的裝置。
第十五條 生產設備、儲罐和管道的材質、壓力等級、製造工藝、焊接質量、檢驗要求必須執行國家有關規程;其安裝必須有良好的密閉性能。對壓力管線要有防止高低壓竄氣、竄液措施。
第十六條 爆炸危險場所必須有良好的通風設施,以防止有爆炸危險氣體的積聚。生產裝置盡可能採用露天、半露天布置,布置在室內應有足夠的通風量;通排風設施應根據氣體比重確定位置;對局部易泄漏部位應設置局部符合防爆要求的機械排風設施。
第十七條 危險場所必須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爆炸危險場所電氣安全規程(試行)》劃定危險場所區域等級圖,並按危險區域等級和爆炸性混合物的級別、組別配置相應符合國家標准規定的防爆等級的電氣設備。防爆電氣設備的配置應符合整體防爆要求;防爆電氣設備的施工、安裝、維護和檢修也必須符合規程要求。
第十八條 爆炸危險場所必須設置相應的可靠的避雷設施;有靜電積聚危險的生產裝置應採用控制流速、導除靜電接地、靜電消除器、添加防靜電等有效的消除靜電措施。
第十九條 爆炸危險場所的生產、儲存、裝卸過程必須根據生產工藝的要求設置相應的安全裝置。
第二十條 桶裝的有爆炸危險的物質應儲存在庫房內。庫房應有足夠的泄壓面積和安全通道;庫房內不得設置辦公和生活用房;庫房應有良好的通風設施;對儲存溫度要求較低的有爆炸危險物質的庫房應有降溫設施;對儲存遇濕易爆物品的庫房地面應比周圍高出一定的高度;庫房的門、窗應有遮雨設施。
第二十一條 裝卸有爆炸危險的氣體、液體時,連接管道的材質和壓力等級等應符合工藝要求,其裝卸過程必須採用控制流速等有效的消除靜電措施。
【章名】 第四章 危險場所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條 企業應實行安全生產責任制,企業法定代表人應對本單位爆炸危險場所的安全管理工作負全面責任,以實現整體防爆安全。
第二十三條 新建、改建、擴建有爆炸危險的工程建設項目時,必須實行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竣工投產的「三同時」原則。
第二十四條 爆炸危險場所的設備應保持完好,並應定期進行校驗、維護保養和檢修,其完好率和泄漏率都必須達到規定要求。
第二十五條 爆炸危險場所的管理人員和操作工人,必須經培訓考核合格後才能上崗。危險性較大的操作崗位,企業應規定操作人員的文化程度和技術等級。
防爆電氣的安裝、維修工人必須經過培訓、考核合格,持證上崗。
第二十六條 企業必須有安全操作規程。操作工人應按操作規程操作。
第二十七條 爆炸危險場所必須設置標有危險等級和注意事項的標志牌。生產工藝、檢修時的各種引爆源,必須採取完善的安全措施予以消除和隔離。
第二十八條 爆炸危險場所使用的機動車輛應採取有效的防爆措施。作業人員使用的工具、防護用品應符合防爆要求。
第二十九條 企業必須加強對防爆電氣設備、避雷、靜電導除設施的管理,選用經國家指定的防爆檢驗單位檢驗合格的防爆電氣產品,做好防爆電氣設備的備品、備件工作,不準任意降低防爆等級,對在用的防爆電氣設備必須定期進行檢驗。檢驗和檢修防爆電氣產品的單位必須經過資格認可。
第三十條 爆炸危險場所內的各種安全設施,必須經常檢查,定期校驗,保持完好的狀態,做好記錄。各種安全設施不得擅自解除或拆除。
第三十一條 爆炸危險場所內的各種機械通風設施必須處於良好運行狀態,並應定期檢測。
第三十二條 倉庫內的爆炸危險物品應分類存放,並應有明顯的貨物標志。堆垛之間應留有足夠的垛距、牆距、頂距和安全通道。
第三十三條 倉庫和儲罐區應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庫房內及露天堆垛附近不得從事試驗、分裝、焊接等作業。
第三十四條 爆炸危險物品在裝卸前應對儲運設備和容器進行安全檢查。裝卸應嚴格按操作規程操作,對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不得裝卸。
第三十五條 企業的主管部門應按本規定的要求加強對爆炸危險場所的安全管理,並組織、檢查和指導企業爆炸危險場所的安全管理工作。
【章名】 第五章 罰 則
第三十六條 對爆炸危險場所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整改,並可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決定責令停產整頓。
第三十七條 對勞動行政部門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起訴,也不執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章名】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行政部門可根據本規定製定實施細則,並報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備案。
第三十九條 國家機關、事業組織和社會團體的爆炸危險場所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四十條 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❺ 求:甲乙丙丁戊類廠房(倉庫)的劃分標准。
頭等倉整理的倉庫火災危險性類別簡記與舉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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❻ 關於車間防爆等級劃分,
Ⅰ類:煤礦井下電氣設備;
Ⅱ類:除煤礦、井下之外的所有其他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電氣設備。版
Ⅱ類又可分為ⅡA、ⅡB、ⅡC類,標志ⅡB的設備可適用於ⅡA設備的使用條件;Ⅱ權C可適用於ⅡA、ⅡB的使用條件。
Ⅲ類:除煤礦以外的爆炸性粉塵環境電氣設備。
ⅢA類:可燃性飛絮;ⅢB類:非導電性粉塵;ⅢC類: 導電性粉塵。
客觀上很多工業現場滿足爆炸條件。當爆炸性物質與氧氣的混合濃度處於爆炸極限范圍內時,若存在爆炸源,將會發生爆炸。因此採取防爆就顯得很必要了。
易爆物質:很多生產場所都會產生某些可燃性物質。煤礦井下約有三分之二的場所有存在爆炸性物質;化學工業中,約有80%以上的生產車間區域存在爆炸性物質。
❼ 我想知道化工企業含有氫氣、氯氣的廠房照明防爆等級謝謝!
Ⅱ C
是氫的大來多數防爆等自級。然後按防爆等級去采購安裝照明設備。 http://www.c-gnd.com/04-docc/p-002-25.htm 自己去看看
❽ 工廠的鍋爐安裝區域防爆等級,一級甲類是什麼意思,是不是設計院搞錯了
鍋爐房按照生產物品危險性分類屬於丁類廠房,與甲乙類廠房相鄰時按照散回發火花或者明火場所設置。鍋答爐房獨立建造時耐火等級不低於二級,使用可燃氣體或者丙類液體燃料時應該設置防爆設施。題目描述的一級甲類,有可能是高標准設計,詳情請咨詢設計人員。
❾ 21區防爆的標准
本規范中21區為「一級釋放源周圍1m的距離」,及22區為「二級釋放源周圍3m的距離」是《爆炸性氣體環境 第10-2部分:區域分類 可燃性粉塵環境》IEC 60079-10-2推薦的。另外,在本規范中採取了主要以廠房為單位劃定范圍的方法。特別是廠房內多個釋放源相距大於2m,其間的設備選擇按非危險區設防其經濟性不大時,釋放源之間的區域一般也延伸相連起來。這種方法結合了我國工業劃分粉塵爆炸危險區域的習慣做法,即也多是以建築物隔開來防止爆炸危險范圍擴大的。不經常開啟的門窗,可認為具有限制粉塵擴散的功能
❿ 本人現在急求電氣設計中區域防爆等級的劃分和具體的定義..請專業人士幫忙..
看一下防爆標准不就行了嗎?GB3836就是國標的防爆標准,歐標的是IEC60079和EN600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