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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當使用防爆型照明等電氣設備

發布時間:2022-06-09 17:24:54

Ⅰ 賣小吃的煤氣罐平時都放哪裡

賣小吃的煤氣罐平時都放在:三輪車上,一般都是放在旁邊或放在不危險低的地方。

1、在地下、半地下空間嚴禁違規使用液化石油氣。

2、存瓶總重量超過100 千克(摺合2瓶50千克或7瓶以上15千克氣瓶)時,應當設置專用氣瓶間。

3、自然氣化時,存瓶總重量小於420千克時,氣瓶間可以設置在與用氣建築相鄰的單層專用房間內。

氣瓶間建築耐火等級不應低於現行國家標准《建築設計防火規范》 GB50016規定的「二級」;應通風良好,並設有直通室外的門;與其他房間相鄰的牆應為無門、窗洞口的防火牆;至少配備2具8KG乾粉滅火器。

4、氣瓶間高度應當不低於2.2米,內部須加裝可燃氣體濃度報警裝置,且不得有暖氣溝、地漏及其他地下構築物,室內地面的面層應是撞擊時不發生火花的面層;外部應當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應當使用防爆型照明等電氣設備,電器開關設置在室外。

5、氣相瓶和氣液兩相瓶必須專瓶專用,使用和備用鋼瓶應當分開放置或者用防火牆隔開。

6、放置鋼瓶、燃具和用戶設備的房間內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和使用明火;同一房間內不得同時使用液化石油氣和其他燃料。

7、液化石油氣鋼瓶減壓器正常使用期限為2年,密封圈正常使用期限為2年,到期應當立即更換並記錄。

8、鋼瓶供應多台液化石油氣灶具的,應當採用硬管連接,並將用氣設備固定。鋼瓶與單台液化石油氣灶具連接使用耐油橡膠軟管的,應當用卡箍緊固,軟管的長度控制在2.0米,且沒有介面。

橡膠軟管應當每1.5年更換一次;若軟管出現老化、腐蝕等問題,應當立即更換;軟管不得穿越牆壁、窗戶和門。

9、燃氣用具的安裝、使用及其管路的設計、敷設應符合安全技術要求。

10、商業用戶使用的氣瓶組嚴禁與燃氣燃燒器具布置在同一房間內。

使用方法

液化氣鋼瓶在使用過程中,必須到勞動部門批準的鋼瓶檢測站進行定期檢驗和保養。但能真正履行規定的僅有少數幾家國有氣體充裝公司,絕大多數個體充裝站(點)並未按章辦事。

鋼瓶送檢少的原因,除了個體充裝站(點)為只為利益而不顧用戶安全外,也有相當一部分原因出自用戶本身。

主要表現於:一、氣瓶不存在開戶問題。來充氣者多是一些貪圖方便、忽視安全問題的用戶,這些用戶除一部分為本地居民外,還有一部分是外地人,他們有的對鋼瓶需定期檢測等常識竟一無所知。

二、使用環境惡劣造成鋼瓶壽命縮短。建築工地民工棚、大排檔等潮濕地帶,容易造成鋼瓶銹蝕剝落,致使鋼瓶壁厚減少。

三、一些用戶知道到了檢測時限,但又苦於送檢麻煩而放棄檢測等等。

這些問題的存在,導致大量的不合格或超期不檢的鋼瓶流入千家萬戶,給廣大市民家中埋下了一枚枚「不定時炸彈」,成為城市中的一大安全隱患。

以上內容來源:網路-煤氣罐

Ⅱ 防爆電器設備安裝規定

電氣裝置安裝工程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
電氣裝置施工及驗收規范
GB 50257—
條文說明
1 總 則
1.0.2 本規范不適用的環境,是指不是由於電氣裝置安裝工程質量而引起,而是由於其它原因構成危險的環境。對於這些危險環境的電氣裝置的施工及驗收,應按其各專用規程執行。

1.0.3 按設計進行施工是現場施工的基本要求。

1.0.5 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採用的電氣設備和器材,設計時根據其環境危險程度選用適合環境防爆要求的型號規格。所採用的設備和器材,應符合國家現行技術標准(包括國家標准和地方標准)。有接線板的防爆接線盒出廠時,根據產品標準的規定,也應有銘牌標志,故也應視為設備對待。

1.0.6 設備和器材到達現場後,應及時驗收,通過驗收可及時發現問題及時解決,為施工安裝的順利進行打下基礎。

1.0.7 在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進行電氣裝置的施工安裝,尤其是擴建和改建工程中,安全技術措施是非常重要的,必須事先制定並嚴格遵守。

1.0.8 國家現行的有關建築工程的施工及驗收規范中的一些規定不完全適合電氣設備安裝的要求,如建築工程的允許誤差以厘米計,而電氣設備安裝允許誤差以毫米計。這些電氣設備的特殊要求應在電氣設計圖中標出,但建築工程中的其它質量標准,在電氣設計圖中不可能全部標出,則應符合國家現行的建築工程的施工及驗收規范的有關規定。

為了盡量減少現場施工時電氣設備安裝和建築工程之間的交叉作業,做到文明施工,確保設備安裝工作的順利進行和設備的安全運行,規定了設備安裝前及設備安裝後投入運行前,建築工程應具備的一些具體條件和應達到的要求。

1.0.11 本規范主要是針對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中的電氣設備的施工及驗收,用於這類環境的電氣設備有防爆電氣設備,也還有大量的普通電氣設備,而且防爆電氣設備除了在外部結構、溫升控制等方面有些特殊要求外,在許多地方跟普通電氣設備是近似的,故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的電氣裝置的安裝,除應按本規范執行外,尚應符合現行國家標准電氣裝置安裝工程系列中的「高壓電器」、「電力變壓器、油浸電抗器、互感器」、「母線裝置」、「旋轉電機」、「盤、櫃及二次迴路結線」、「電纜線路」、「接地裝置」、「電氣照明」、「配線工程」等施工及驗收規范和《電氣裝置安裝工程電氣設備交接試驗標准》以及其它各專業標准規程的有關規定。

2 防爆電氣設備的安裝
防爆電氣設備的安裝,根據防爆電氣設備的發展,產品國家標准中出現了新的防爆類型,已增加了無火花型和粉塵防爆型電氣設備,所以本規范在這次修訂時增加了這些新型防爆電氣設備的有關內容,使之與我國防爆電氣設備製造、檢驗用的現行國家標准《爆炸性環境用防爆電氣設備》和現行國家標准《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相協調。

本規范這次修訂時,與原《電氣裝置安裝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GBJ 232—82)中的「爆炸和火災危險場所電氣裝置篇」相比,在整體結構和編寫層次上做了較大的調整,將「爆炸危險環境的電氣設備安裝」和「爆炸危險環境的電氣線路」分章逐節編寫,使之層次清晰,更為合理。

2.1 一 般 規 定

2.1.1 防爆電氣設備的級別、組別與使用環境條件相符,才能保證安全,按新防爆電氣設備產品標準的規定,對為保證安全,指明在規定條件下使用的電氣設備和低沖擊能量的電氣設備在防爆合格證編號後加有特殊標志「X」,此外為指定環境條件而設計的產品在產品型號後綴有規定的符號,如戶外環境用產品——W;濕熱帶環境用產品——TH;中等防腐環境用產品——FI等標志。安裝時需要注意。

2.1.2 按現行國家標准《爆炸性環境用防爆電氣設備》(GB 3836.1—83)的規定,防爆電氣產品獲得防爆合格證後才可生產,防爆合格證號是設備的防爆性能經過國家指定的檢驗單位檢驗認可的證明。防爆電氣設備的類型、級別、組別和外殼上「EX」標志是防爆電氣設備的重要特徵,安裝前需要首先查明。

2.1.3 支架的固定,可採用預埋、膨脹螺栓、尼龍塞、塑料塞以及焊接法,在具體工程施工安裝時,可參照《防爆電氣設備安裝標准圖集》的規定,但要求固定應牢固。為防止降低鋼結構的強度,採用焊接法固定時,應施行點焊。

2.1.4 電氣設備接線盒內部緊固後,若電氣間隙和爬電距離過小,容易產生電弧和火花放電引起事故,電氣間隙和爬電距離是確保安全,防止事故的有效措施之一,需進行檢查。據某化工廠反映,多年電氣事故統計表明,事故多半是發生在電氣設備接線盒內的。附錄A中所列數值,是按1993年新的國家標准和國際標准而規定的,增加了低電壓時的數值,並廢止了低等絕緣材料的應用,只限用前三種耐泄痕性能較好的材料。

2.1.5 為了安全,電纜或導線引入設備後,應連接可靠,並密封良好。根據生產和使用的方便,有些產品設有多個進線口,但為了保持防爆性能或防水防塵能力而將多餘的進線口密封。

2.1.6 電氣設備允許最高表面溫度,根據其使用環境,現行設備製造產品國家標准已將其修改為6組,其中增安型和無火花型設備還包括設備內部的最高溫度。

2.1.7 塑料製品種類很多,其中有些塑料不耐溶劑侵蝕,故推薦使用家用洗滌劑清洗。

2.1.8 爆炸危險環境裝設事故排風機,及時通風降低爆炸性氣體濃度,是防止爆炸的重要保證和主要措施,為在事故情況下便於及時開動排風機,要求在現場的排風機按鈕要安裝在便於操作的地方,並要醒目和操作方便。

2.1.9 因為燈具的種類、型號和功率的變動和互換可改變其發熱狀態,所以強調燈具要符合設計要求,不得隨意變更。旋轉光源燈泡時,應旋緊,不得松動,以防止產生火花和接觸不良而發生過熱現象。燈罩應按要求裝好並將螺栓緊固,以往曾發生在更換燈泡後,不將燈罩重新裝好的現象,故在此特別強調,應引起重視。

2.2 隔爆型電氣設備的安裝

本節與原規范(GBJ 232—82)相比,作了較大的修改,因為隨著隔爆型電氣設備產品質量和產品國家標準的提高和修改,對製造廠出廠時已檢驗合格的產品,安裝單位和使用部門應盡量減少拆卸檢查,以免破壞其產品的隔爆性能,故將原規范中的有關屬於產品製造標準的一些條文內容不再寫入本規范。

2.2.1 製造廠檢驗合格的產品,到現場後進行了驗收檢查,一般情況下就無需進行拆卸檢查,而只進行外觀檢查,本條列出了外觀檢查的內容和要求。

2.2.2 當隔爆型電氣設備經檢查確定需進一步拆卸檢查時,因為不同的產品其防爆結構不同,應詳細參照其產品說明書的規定。本條所列各款規定,旨在確保隔爆面不致因拆卸後影響其隔爆性能。

2.2.3 機械碰擦是爆炸事故的危險源,故安裝時應特別引起重視。

2.2.4 製造標准中規定了正常運行時產生火花或電弧的設備要進行聯鎖或加警告牌,施工和驗收時要檢驗其可靠性,並保留完好的警告牌交付生產和使用者。

2.2.5 為了防止插頭插入或拔出時產生火花和電弧而引起爆炸事故,按照新的產品製造標準的要求,還需設有防止驟然拔脫的徐動裝置,保證在使用過程中不能松脫。

2.3 增安型和無火花型電氣設備的安裝

增安型(即原規范中的「防爆安全型」)與無火花型(新增加的一種型號的防爆電氣設備)電氣設備的要求,除電氣性能外基本相同,安裝要求和安裝前的檢查項目完全相同,故作為一節合並寫出,避免重復。

2.3.1 增安型電氣設備與無火花型電氣設備有相同的外殼防護要求,外殼和透光部分要防止裂紋和損壞,防止進灰、進水,接線盒蓋應緊固,設備的緊固螺栓應無松動和銹蝕。

2.3.2 增安型電動機和無火花型電動機有相同的定、轉子單邊氣隙最小值的要求,按現行產品國家標准《爆炸性環境用防爆電氣設備增安型電氣設備「e」》(GB 3836.2)和《爆炸性環境用防爆電氣設備無火花型電氣設備「n」》(GB 3836.8)的規定,增加了表注中的有關規定。這些要求是防止電動機定子與轉子之間的間隙過小,在長期使用後,電動機定子、轉子之間發生摩擦,產生高溫和火花而引起爆炸事故。

2.4 正壓型電氣設備的安裝

2.4.1 正壓型電氣設備(即原規范中的「防爆通風、充氣型電氣設備」)有防護、減少漏氣、防止火花吹出等要求,要密封良好。

2.4.2 進入正壓型電氣設備內的氣體是防爆措施,氣體來源不得取自爆炸性環境,為防止有腐蝕金屬和降低絕緣性能、有損設備性能的氣體進入設備和管道,規定進入通風、充氣系統及電氣設備內部的空氣或氣體不得含有有害物質。

2.4.3 為了避免因火花或熾熱顆粒排入爆炸危險環境引起爆炸事故,特作出此規定。

2.4.4 正壓型電氣設備的通風充氣系統的電氣聯鎖裝置是確保設備安全運行的技術措施,聯鎖裝置的動作程序應正確。但設備通電前的置換風量因設備結構各異,故應按產品的技術條件或產品說明書的規定來確定,管道部分仍按5倍相連管道的容積計算風量。

2.4.5 電氣設備及系統要維持產品技術條件中最低的所需壓力值,是為了防止外部可燃氣體進入,因產品的結構和所要求的最低壓力值不盡相同,所以不作統一的硬性規定,而應以產品的技術條件為准。

2.4.6 運行中的正壓型電氣設備,如果內部的火花和電弧從縫隙或出風口吹出,就可能會引起爆炸事故的發生,因此設備安裝和施工完成後應進行檢查。

2.4.7 現行的產品製造國家標准有此項要求,對管道的密封應經過認真檢查,以保證整個通風系統的正壓。

2.5 充油型電氣設備的安裝

2.5.1 充油型電氣設備(即原規范中的「防爆充油型電氣設備」)外殼有密封和防護要求,外殼和油箱、油標有損壞和滲漏時,將使油位降低而失去防爆性能,排油孔便於更換廢油,排氣孔是使變壓器油在火花或電弧作用下分解出的氣體排出,防止內部過壓而引起爆炸。

2.5.2 充油型電氣設備對油麵高度有要求,設備需垂直安裝,當設備傾斜時,油標不能正確反映油位高度,有可能造成設備內部缺油情況,故要求安裝時其傾斜度不得大於5°。

2.5.3 產品的製造標准已將油麵最高允許溫度組別改為6組,在環境溫度為40℃時,T1~T5組設備油麵最高允許溫度為100℃,其油麵溫升定為60℃,T6組設備的油麵溫升限定為40℃,防止油麵溫度超過氣體自燃點溫度或變壓器油的閃點。

2.6 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的安裝

2.6.1 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即原規范中的「安全火花型電氣設備」)安裝前的檢查項目及要求,在進行檢查時,不但應對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進行認真的檢查,而且對與之關聯的電氣設備也應進行檢查。

2.6.2 凡是與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配套的關聯電氣設備都是經過國家檢驗單位檢驗確認的設備,如其關聯的電氣設備的型號不符合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銘牌中的規定,則破壞了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的防爆性能。

2.6.3 為了防止因電源變壓器的缺陷而破壞了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及其線路的防爆性能。

2.6.4 防止由於電池型號、規格的改變而改變了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的能量供應,在事故情況下,產生的電火花和溫度超過其額定值而可能引起爆炸事故。

2.6.5 根據現行的產品製造國家標准,增加了對防爆安全柵的接地要求。

2.6.6 由於電氣線路的參數對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的安全性能有影響,故提出了電氣線路的參數應符合設計的規定,以限制線路的儲能。

2.7 粉塵防爆電氣設備的安裝

2.7.1 本條列出了設備安裝前的檢查項目,主要是標志、防護等級、溫度組別、產品的密封以及防止粉塵沉積等,檢查設備是否與使用環境相適應。

2.7.2 粉塵防爆電氣設備安裝時應注意的事項,尤其是有關通風孔道不得堵塞,以減少粉塵的聚集堆積。

2.7.3 粉塵防爆電氣設備外殼及進線裝置的完整及密封性能至關重要,粉塵可以吸附於殼壁、繞組及絕緣零件的表面,影響散熱和降低絕緣電阻,增大電路故障,所以設備安裝時不得損傷其密封性能。

2.7.4 許多可燃粉塵受熱後能夠引燃,故劃分了組別和劃定了外殼表面最高溫度值。

2.7.5 粉塵防爆電氣設備安裝後,應按產品技術條件的要求做好保護裝置的調整和試操作,發展問題及時處理,以保證設備的安全運行。

3 爆炸危險環境的電氣線路
3.1 一 般 規 定

3.1.1 爆炸危險環境的電氣線路的敷設方式和敷設路徑,現行國家標准《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中有明確的規定,施工應按設計規定進行。但鑒於工程的具體情況,對那些既可由設計規定,亦可根據施工現場的具體條件決定的問題,可採取設計圖紙有規定時按設計施工,若設計無明確規定時,可按本條規定執行的方法。本條的規定是根據現行國家標准《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有關條文的規定而作出的。

3.1.2 本條是為了防止電氣線路因外界損傷而破壞絕緣,擊穿打火而引起爆炸事故。

3.1.3 本條是為了避免因線路的絕緣不良產生電火花而引起爆炸事故。

3.1.4 現行國家標准《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對於不同的爆炸危險區所採用的電氣設備和器材的選型都作出了具體的規定,施工安裝時應按設計規定選用相應類型的連接件。

3.1.5 導線或電纜的連接應可靠。繞接是一種不可靠的連接,往往會由於受外界的影響而松動,連接處的接觸不良,接觸電阻增大,引起接頭發熱;鋁芯電纜與設備連接應採用銅

Ⅲ 在哪些場所應該用防爆型低壓電器

在易燃(可燃性粉塵)、易爆(爆炸性氣體)的危險場所,應該安裝防爆型電氣設備。
選型依據是:設備的使用環境等級和使用條件,以及其可靠性等。

Ⅳ 為什麼煤礦井下要求使用防爆型電氣設備

主要因為在煤礦井下容易出現瓦斯爆炸的危險,其使用環境場地狹窄回,搬運困難答,並有岩石、煤塊冒落、撞擊的危險,其外殼不僅要具有耐爆性,還應具有足夠機械強度,才能保證設備外殼在發生內部爆炸或受到外物撞擊時,外殼不發生嚴重變形或損壞。為此,常在煤礦井下採掘工作面工作的隔爆型電氣設備的隔爆外殼必須採用鋼板或鑄鐵構成,但其他零部件或裝配後沖擊不到的或容積不超過2L的電氣設備,可用HT25-47灰鑄鐵製成。

Ⅳ 施工中防爆場所電氣設備的安全基本要求是什麼

防爆場所使用的電氣設備,除了通常對電氣設備的要求外,還必須符合防爆要求。
爆炸性環境指可能發生爆炸的環境。對於電氣設備來說,爆炸性環境是指爆炸性氣體環境。即大氣條件下,氣體、蒸氣或霧狀的可燃物質與空氣構成的混合物,在該混合物中點燃後,燃燒將傳遍整個未燃混合物的環境。
電氣設備的防爆要求包括:
防爆型式:根據所採取的防爆措施,可把防爆電氣設備分為隔爆型、增安型、本質安全型、正壓型、油浸型、充砂型、澆封型、n 型、特殊型、粉塵防爆型等。

設備類別: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電氣設備分為:I類:煤礦井下用電氣設備;II類:除煤礦外的其他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電氣設備。

氣體組別:爆炸性氣體混合物的傳爆能力,其危險性越高。根據爆炸性氣體的分組,電氣設備的防爆氣體組別必須達到或高於相應的要求。

溫度組別:爆炸性氣體混合物的引燃溫度是能被點燃的溫度極限值。電氣設備按其最高表面溫度分為T1~T6組,使得對應的T1~T6組的電氣設備的最高表面溫度不能超過對應的溫度組別的允許值。
防爆認證:上述防爆要求必須通過權威認證,符合標准才可以使用。

防爆場所電氣設備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准包括:
GB 3836.1-2000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電氣設備 第1部分:通用要求
GB 3836.2-2000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電氣設備 第2部分:隔爆型「d」
GB 3836.3-2000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電氣設備 第3部分:增安型「e」
GB 3836.4-2000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電氣設備 第4部分:本質安全型「i」
GB 3836.5-2004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電氣設備 第5部分:正壓外殼型「p」
GB 3836.6-2004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電氣設備 第6部分:油浸型「o」
GB 3836.7-2004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電氣設備 第7部分:充砂型「q」
GB 3836.8-2003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電氣設備 第8部分: 「n」型電氣設備
GB 3836.9-2006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電氣設備 第9部分:澆封型「m」
GB 3836.10-1991 爆炸性環境用防爆電氣設備 氣密型電氣設備"h"
GB 3836.11-2008 爆炸性環境 第11部分:由隔爆外殼「d」保護的設備 最大試驗安全間隙測定方法
GB 3836.12-2008 爆炸性環境 第12部分:氣體或蒸氣混合物按照其最大試驗安全間隙和最小點燃電流的分級
GB 3836.13-1997 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電氣設備 第13部分: 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電氣設備的檢修
GB 3836.14-2000 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電氣設備 第14部分:危險場所分類
GB 3836.15-2000 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電氣設備 第15部分:危險場所電氣安裝(煤礦除外)
GB 3836.16-2006 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電氣設備 第16部分: 電氣裝置的檢查和維護(煤礦除外)
GB 3836.17-2007 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電氣設備 第17部分:正壓房間或建築物的結構和使用
GB 3836.20-2010 爆炸性環境 第20部分:設備保護級別(EPL)為Ga級的設備
GB7957-2003 礦燈安全通用要求

Ⅵ 學校燃氣用氣安全專項整治檢查表怎麼填寫

餐飲場所燃氣專項治理規定、標准

(一)凡存在以下情形的餐飲場所,一律依法取締:

1. 在地下、半地下空間使用液化石油氣的以及違規使用其他氣源的;

2.相關證照不全的。

(二)凡達不到以下要求的餐飲場所,立即停業整改,整改合格後方可營業:

1. 使用壓縮天然氣瓶組供氣站和液化天然氣瓶組供氣站的,應符合《城鎮燃氣設計規范》(GB50028-2006)7.4.3和9.3.2中對壓縮天然氣瓶組和液化天然氣供氣站防火距離的規定。

2.使用液化石油氣的,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1)存瓶總重量達到50千克(摺合1瓶50千克或3瓶15千克氣瓶)時,氣瓶設置在室外時,宜設置在貼鄰建築物外牆的專用小室內,不宜與燃氣
燃燒器具布置在同一房間內。存瓶總重量超過100
千克(摺合2瓶50千克或7瓶以上15千克氣瓶)時,應當設置專用氣瓶間。存瓶總重量小於420千克時,氣瓶間可以設置在與用氣建築相鄰的單層專用房間
內。存瓶總重量大於420千克時,氣瓶間應當為與其他民用建築間距不小於10米的獨立建築。餐飲場所使用的氣瓶組嚴禁與燃氣燃燒器具布置在同一房間內。

(2)氣瓶間高度應當不低於2.2米,內部須加裝可燃氣體濃度報警裝置,保持通風,且不得有暖氣溝、地漏及其他地下構築物;外部應當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應當使用防爆型照明等電氣設備,電器開關設置在室外。

(3)氣相瓶和氣液兩相瓶必須專瓶專用,使用和備用鋼瓶應當分開放置或者用防火牆隔開。

(4)放置鋼瓶、燃具和用戶設備的房間內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和使用明火;同一房間內不得同時使用液化石油氣和其他明火。

(5)液化石油氣鋼瓶減壓器正常使用期限為5年,密封圈正常使用期限為3年,到期應當立即更換並記錄。

(6)鋼瓶供應多台液化石油氣灶具的,應當採用硬管連接,並將用氣設備固定。鋼瓶與單台液化石油氣灶具連接使用耐油橡膠軟管的,應當用卡箍緊
固,軟管的長度控制在1.2米到2.0米之間,且沒有介面;橡膠軟管應當每2年更換一次;若軟管出現老化、腐蝕等問題,應當立即更換;軟管不得穿越牆壁、
窗戶和門。

(7)餐飲單位不得在就餐房間及服務大廳內使用液化石油氣鋼瓶。

3.瓶組氣化站、燃氣管道、用氣設備、燃氣監控設施及防雷防靜電等應當符合《城鎮燃氣設計規范》(GB50028-2006);室內燃氣管道設備安裝與驗收應符合《城鎮燃氣室內工程施工與質量驗收規范》(CJJ94-2009)。

4.用氣場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安裝可燃氣體濃度報警裝置,配備乾粉滅火器等消防器材。

5.應當使用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的供應企業提供的合格的燃氣鋼瓶,不得使用無警示標簽、無充裝標識、過期或者報廢的鋼瓶。

6.嚴禁在液化石油氣氣瓶中摻混二甲醚。

7.應當建立健全並嚴格落實燃氣作業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操作規程。

8. 明確專人負責燃氣使用安全,並與供應單位建立聯絡機制,開展內部安全檢查;從業人員經安全培訓合格後,方可上崗;企業負責人、從業人員要定期參加安全教育培訓,掌握燃氣的危害性及防爆措施。

9.應當定期進行燃氣安全檢查,並制定有針對性的應急預案或應急處置方案,保證從業和施救人員掌握相關應急內容。

10.應當與液化石油氣供應單位簽訂安全供氣合同,每次購氣後留存購氣憑證,購氣憑證應當准確記載鋼瓶注冊登記代碼。

11.具備接入管道天然氣的餐飲場所,應將液化石油氣改為天然氣。

Ⅶ 防爆場所電氣設備的安全基本要求是什麼

基本要求如下:

1、選型:煤礦井下電氣設備選型原則 是按區域和瓦斯等級不同,選用不同的防爆型式。對安 裝在煤(岩)與瓦斯突出礦井和瓦斯礦井總回風道、主 要回風道、采區回風道、工作面和工作面進、回風道的 電氣設備,除不允許選用增安型外,其它防爆形式的電 氣設備均可選用。

對於安裝在瓦斯礦井翻車機硐室和 采區進風道的電氣設備,選用礦用防爆型設備;對於安 裝在瓦斯礦井井底車場、總進風道或主要進風巷的電 氣設備,可選用礦用一般型設備。

2、使用:防爆電氣設 備下井前要經防爆檢查員檢查,簽署合格證才能下井。 防爆電氣設備在井下使用時,操作和維護人員要進行 巡視和檢查,經常保持其防爆性能,發現問題要及時處 理。設備失去防爆性能,要追查有關人員責任。

3、實行 專業化管理:建立防爆檢查、電氣管理、小型電器和電 纜管理組。電氣管理、防爆檢查組負責防爆電氣設備到 貨驗收、設備入井和井下防爆性能巡迴檢查,各種保護 的整定管理和增、減負荷的審批工作。小型電氣和電纜 管理組從小型電器和電纜編號、入帳開始,對發放、回 收、修理、試驗和報廢進行全面管理。

4、修理:對上井 的電氣設備,全部入廠檢修。檢修工人要經過培訓,熟 悉設備防爆性能,對檢修質量負責。

5、建立各項管理制 度,實行規范化管理,包括:防爆電氣管理制度;設備 檢查、維修制度;停電檢修制度;包機制和崗位責任制 等。

6、建帳立卡、實行圖,牌板(計算機)管理,包括 繪制井下供電和各采區配電系統圖。掌握各種防爆電 氣設備的分布、使用情況,了解設備動態以及在發生事 故時,制定正確的處理措施。

(7)應當使用防爆型照明等電氣設備擴展閱讀:

在啟動、運行和切斷過程中不致引燃周 圍可燃介質的電氣裝置和設施。防爆電氣設備類型有:

1、防爆安全型 (標志A)。在正常運行時不產生火花、 電弧或危險溫度,可提高安全程度的電氣設備。

2、隔爆型 (標志B)。其結構為全封閉式。即使在電氣 設備內部爆炸,也不會傳爆引燃外部爆炸性氣體,從而排除 了著火爆炸的危險性。隔爆電動機就是這種結構。

3、防爆充油型 (標志C)。將可能產主火花、電弧或危 險溫度可能成為引火源的帶電部件浸入油中,使外部可燃氣 體不產生著火爆炸的電氣設備。

4、防爆通風充氣型 (標志F)。在內部充入空氣或惰性 氣體,並使其保持正壓,以阻止外部可燃性氣體進入內部的 電氣設備。

5、防爆安全火花型。在電路系統中,正常情況產生的電 火花,不致引燃爆炸性氣體的電氣設備。該設備按最小引爆 電流分為Ⅰ 、Ⅱ、Ⅲ級。這種防爆電氣設備電流限制很小, 用於儀表和通訊。

6、防爆特殊型 (標志T)。這種結構不屬於上述各類 型,而是採用其他防爆措施的電氣設備。

參考資料:網路-防爆電器設備

Ⅷ 飯店煤氣罐允許放幾個

法律分析:根據飯店具體需要而定,存放氣瓶的瓶庫應靠建築物外牆設置,且與建築物和裙房的防火間距不應小於10米。存瓶總重量超過100千克時應當設置專用氣瓶間,氣瓶間可以設置在與用氣建築相鄰的單層專用房間內。

燃氣瓶的放置問題有著現實和政策上的尷尬,具體請咨詢當地執法部門。

法律依據:《國務院安委會關於深入開展餐飲場所燃氣安全專項治理的通知》

2.使用液化石油氣的,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1)存瓶總重量超過 100 千克 (摺合2瓶 50 千克 或7瓶以上 15 千克 氣瓶)時,應當設置專用氣瓶間。存瓶總重量小於 420 千克 時,氣瓶間可以設置在與用氣建築相鄰的單層專用房間內。存瓶總重量大於 420 千克 時,氣瓶間應當為與其他民用建築間距不小於 10 米 的獨立建築。

(2)氣瓶間高度應當不低於 2.2 米 ,內部須加裝可燃氣體濃度報警裝置,且不得有暖氣溝、地漏及其他地下構築物;外部應當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應當使用防爆型照明等電氣設備,電器開關設置在室外。

(3)氣相瓶和氣液兩相瓶必須專瓶專用,使用和備用鋼瓶應當分開放置或者用防火牆隔開。

(4)放置鋼瓶、燃具和用戶設備的房間內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和使用明火;同一房間內不得同時使用液化石油氣和其他明火。

(5)液化石油氣鋼瓶減壓器正常使用期限為5年,密封圈正常使用期限為3年,到期應當立即更換並記錄。

(6)鋼瓶供應多台液化石油氣灶具的,應當採用硬管連接,並將用氣設備固定。鋼瓶與單台液化石油氣灶具連接使用耐油橡膠軟管的,應當用卡箍緊固,軟管的長度控制在 1.2 米 到 2.0 米 之間,且沒有介面;橡膠軟管應當每2年更換一次;若軟管出現老化、腐蝕等問題,應當立即更換;軟管不得穿越牆壁、窗戶和門。

3.瓶組氣化站、燃氣管道、用氣設備、燃氣監控設施及防雷防靜電等應當符合《城鎮燃氣設計規范》(GB50028-2006)。

4.用氣場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安裝可燃氣體濃度報警裝置,配備乾粉滅火器等消防器材。

5.應當使用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的供應企業提供的合格的燃氣鋼瓶,不得使用無警示標簽、無充裝標識、過期或者報廢的鋼瓶。

6.嚴禁在液化石油氣氣瓶中摻混二甲醚。

7.應當建立健全並嚴格落實燃氣作業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操作規程。

8.從業人員經安全培訓合格後,方可上崗;企業負責人、從業人員要定期參加安全教育培訓,掌握燃氣的危害性及防爆措施。

9.應當定期進行燃氣安全檢查,並制定有針對性的應急預案或應急處置方案,保證從業和施救人員掌握相關應急內容。

10.應當與液化石油氣供應單位簽訂安全供氣合同,每次購氣後留存購氣憑證,購氣憑證應當准確記載鋼瓶注冊登記代碼。

Ⅸ 北京消防發布24條用火用電用氣安全提示內容是什麼

北京11月21日訊進入冬季,天氣乾燥,風力較大,火災風險性增大。日前,北京消防發布用火用電用氣安全提示,共24條內容,提醒廣大市民注意嚴格明火管理、嚴格用電管理、嚴格用氣管理。

嚴格明火管理

(一)嚴禁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動用明火。

(二)嚴禁在公眾聚集場所營業期間動用明火施工作業。

(三)嚴禁在公共娛樂場所的演出、放映場所觀眾廳內動用明火。

(四)嚴禁在庫房內動用明火。

(七)氣瓶間應設置固定式可燃氣體濃度報警裝置,應使用防爆型電器設備,開關應安裝在室外。應配備不少於2具8公斤的乾粉滅火器。

(八)燃氣管道應明設,位置應遠離熱源,灶前管與燃氣灶具的水平凈距不得小於0.5米,且嚴禁敷設在灶具正上方。

Ⅹ 下列哪些場所必須採用密閉式防爆型電氣設施

產生大量蒸汽、腐蝕性氣體、粉塵等的場所,應採用封閉式電氣設備;有爆炸危險的氣體或粉塵的作業場所,應採用防爆型電氣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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