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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漆間電氣設備防爆的法律法規

發布時間:2022-06-08 06:05:25

㈠ 現行的防爆電氣設備的國家標準是什麼

現行的防爆電氣設備國家標準是:
GB3836-2010《爆炸性環境》,於2011年8月1日實施,與國際電回工委員會標准IEC60079-0:2007,MOD同步答,分為若幹部分:
GB3836.1 設備 通用要求
GB3836.2 由隔爆外殼「d」保護的設備
GB3836.3 由增安型「e」保護的設備
GB3836.4 由本質安全型「i」保護的設備
GB3836.5 正壓外殼型「p」
GB3836.6 油浸型「o」
GB3836.7 充砂型「q」
GB3836.8 「n」型電氣設備
GB3836.9 澆封型「m」
GB3836.11 最大試驗安全間隙測定方法
GB3836.12 氣體或蒸氣混合物按照其最大試驗安全間隙和最小點燃電流的分級
GB3836.13 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電氣設備的檢修
GB3836.14 危險場所分類
GB3836.15 危險場所電氣安裝(煤礦除外)
GB3836.16 電氣裝置的檢查與維護(煤礦除外)
GB3836.17 正壓房間或建築物的結構和使用

㈡ 防爆電氣設備安裝一般有哪些規定

有如下規定:
( 1 )電力設備和電路,特別是在運行時發生火花的電氣設備,應盡量裝設在爆炸危險場所以外,若需要設在危險場所內時,應裝設在危險性較小的地點,並采限有效的安全措施。
( 2 )爆炸危險場所以內的電氣設備和線路,應注意其免受機械損傷,並應符合防腐、防潮、防曬、防風雨和防風沙等環境條件的要求。
( 3 )有爆炸危險場所內的電氣設備應裝設可靠的過載和短路等保護。
( 4 )有爆炸危險場所內,必須裝設的插座,應裝在爆炸混合物不易積聚的地方;局部照明燈具,應安裝在事故時氣體不易沖擊的位置。

㈢ 現行的防爆電氣設備的國家標準是什麼

標准編號:JB/T 9599-1999
標准名稱:防爆電氣設備用鋼管配線附件
標准狀態:現行
英文標題:Conit wiring accessory for explosion
替代情況:ZB K35 007-1990
實施日期:2000-1-31
頒布部門:國家機械工業局
內容簡介:本標准規定了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防爆電氣設備鋼管配線附件(包括殼內無裸露帶電零件的盤類和接頭類以下簡稱「附件」) 的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和標志等:
本標准適用於附件的設計、製造與檢驗。

【GB國家標准】GB 3836.3-1983 爆炸性環境用防爆電氣設備 增安型電氣設備 「e」

㈣ 求國務院行政法規中關於電氣工程部分的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 (1995年12月28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障和促進電力事業的發展,維護電力投資者、經營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保障電力安全運行,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電力建設、生產、供應和使用活動。

第三條電力事業應當適應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適當超前發展。國家鼓勵、引導國內外的經濟組織和個人依法投資開發電源,興辦電力生產企業。

電力事業投資,實行誰投資、誰收益的原則。

第四條電力設施受國家保護。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危害電力設施安全或者非法侵佔、使用電能。

第五條電力建設、生產、供應和使用應當依法保護環境,採取新技術,減少有害物質排放,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國家鼓勵和支持利用可再生能源和清潔能源發電。

第六條國務院電力管理部門負責全國電力事業的監督管理。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電力事業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經濟綜合主管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的電力管理部門,負責電力事業的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電力事業的監督管理。

第七條電力建設企業、電力生產企業、電網經營企業依法實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並接受電力管理部門的監督。

第八條國家幫助和扶持少數民族地區、邊遠地區和貧困地區發展電力事業。

第九條國家鼓勵在電力建設、生產、供應和使用過程中,採用先進的科學技術和管理方法,對在研究、開發、採用先進的科學技術和管理方法等方面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二章電力建設

第十條電力發展規劃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制定,並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電力發展規劃,應當體現合理利用能源、電源與電網配套發展、提高經濟效益和有利於環境保護的原則。

第十一條城市電網的建設與改造規劃,應當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城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規劃,安排變電設施用地、輸電線路走廊和電纜通道。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佔用變電設施用地、輸電線路走廊和電纜通道。

第十二條國家通過制定有關政策,支持、促進電力建設。

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電力發展規劃,因地制宜,採取多種措施開發電源,發展電力建設。

第十三條電力投資者對其投資形成的電力,享有法定權益。並網運行的,電力投資者有優先使用權;未並網的自備電廠,電力投資者自行支配使用。

第十四條電力建設項目應當符合電力發展規劃,符合國家電力產業政策。

電力建設項目不得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電力設備和技術。

第十五條輸變電工程、調度通信自動化工程等電網配套工程和環境保護工程,應當與發電工程項目同時設計、同時建設、同時驗收、同時投入使用。

第十六條電力建設項目使用土地,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依法徵用土地的,應當依法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償費,做好遷移居民的安置工作。

電力建設應當貫徹切實保護耕地、節約利用土地的原則。

地方人民政府對電力事業依法使用土地和遷移居民,應當予以支持和協助。

第十七條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電力企業為發電工程建設勘探水源和依法取水、用水。電力企業應當節約用水。

第三章電力生產與電網管理

第十八條電力生產與電網運行應當遵循安全、優質、經濟的原則。

電網運行應當連續、穩定,保證供電可靠性。

第十九條電力企業應當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

電力企業應當對電力設施定期進行檢修和維護,保證其正常運行。

第二十條發電燃料供應企業、運輸企業和電力生產企業應當依照國務院有關規定或者合同約定供應、運輸和接卸燃料。

第二十一條電網運行實行統一調度、分級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電網調度。

第二十二條國家提倡電力生產企業與電網、電網與電網並網運行。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電力生產企業要求將生產的電力並網運行的,電網經營企業應當接受。

並網運行必須符合國家標准或者電力行業標准。

並網雙方應當按照統一調度、分級管理和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的原則,簽訂並網協議,確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並網雙方達不成協議的,由省級以上電力管理部門協調決定。

第二十三條電網調度管理辦法,由國務院依照本辦法的規定製定。

第四章電力供應與使用

第二十四條國家對電力供應和使用,實行安全用電、節約用電、計劃用電的管理原則。

電力供應與使用辦法由國務院依照本法的規定製定。

第二十五條供電企業在批準的供電營業區內向用戶供電。

供電營業區的劃分,應當考慮電網的結構和供電合理性等因素。一個供電營業區內只設立一個供電營業機構。

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的供電營業區的設立、變更,由供電企業提出申請,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電力管理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審查批准後,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電力管理部門發給《供電營業許可證》。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供電營業區的設立、變更,由國務院電力管理部門審查批准並發給《供電營業許可證》。供電營業機構持《供電營業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領取營業執照,方可營業。

第二十六條供電營業區內的供電營業機構,對本營業區內的用戶有按照國家規定供電的義務;不得違反國家規定對其營業區內申請用電的單位和個人拒絕供電。

申請新裝用電、臨時用電、增加用電容量、變更用電和終止用電,應當依照規定的程序辦理手續。

供電企業應當在其營業場所公告用電的程序、制度和收費標准,並提供用戶須知資料。

第二十七條電力供應與使用雙方應當根據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按照國務院制定的電力供應與使用辦法簽訂供用電合同,確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八條供電企業應當保證供給用戶的供電質量符合國家標准。對公用供電設施引起的供電質量問題,應當及時處理。

用戶對供電質量有特殊要求的,供電企業應當根據其必要性和電網的可能,提供相應的電力。

第二十九條供電企業在發電、供電系統正常的情況下,應當連續向用戶供電,不得中斷。因供電設施檢修、依法限電或者用戶違法用電等原因,需要中斷供電時,供電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事先通知用戶。

用戶對供電企業中斷供電有異議的,可以向電力管理部門投訴;受理投訴的電力管理部門應當依法處理。

第三十條因搶險救災需要緊急供電時,供電企業必須盡速安排供電,所需供電工程費用和應付電費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用戶應當安裝用電計量裝置。用戶使用的電力電量,以計量檢定機構依法認可的用電計量裝置的記錄為准。

用戶受電裝置的設計、施工安裝和運行管理,應當符合國家標准或者電力行業標准。

第三十二條用戶用電不得危害供電、用電安全和擾亂供電、用電秩序。

對危害供電、用電安全和擾亂供電、用電秩序的,供電企業有權制止。

第三十三條供電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核準的電價和用電計量裝置的記錄,向用戶計收電費。

供電企業查電人員和抄表收費人員進入用戶,進行用電安全檢查或者抄表收費時,應當出示有關證件。

用戶應當按照國家核準的電價和用電計量裝置的記錄,按時交納電費;對供電企業查電人員和抄表收費人員依法履行職責,應當提供方便。

第三十四條供電企業和用戶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採取有效措施,做好安全用電、節約用電和計劃用電工作。

第五章電價與電費

第三十五條本法所稱電價,是指電力生產企業的上網電價、電網間的互供電價、電網銷售電價。

電價實行統一政策,統一定價原則,分級管理。

第三十六條制定電價,應當合理補償成本,合理確定收益,依法計入稅金,堅持公平負擔,促進電力建設。

第三十七條上網電價實行同網同質同價。具體辦法和實施步驟由國務院規定。

電力生產企業有特殊情況需另行制定上網電價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三十八條跨省、自治區、直轄市電網和省級電網內的上網電價,由電力生產企業和電網經營企業協商提出方案,報國務院物價行政主管部門核准。

獨立電網內的上網電價,由電力生產企業和電網經營企業協商提出方案,報有管理權的物價行政主管部門核准。

地方投資的電力生產企業所生產的電力,屬於在省內各地區形成獨立電網的或者自發自用的,其電價可以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

第三十九條跨省、自治區、直轄市電網和獨立電網之間、省級電網和獨立電網之間的互供電價,由雙方協商提出方案,報國務院物價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部門核准。

獨立電網與獨立電網之間的互供電價,由雙方協商提出方案,報有管理權的物價行政主管部門核准。

第四十條跨省、自治區、直轄市電網和省級電網的銷售電價,由電網經營企業提出方案,報國務院物價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部門核准。

獨立電網的銷售電價,由電網經營企業提出方案,報有管理權的物價行政主管部門核准。

第四十一條國家實行分類電價和分時電價。分類標准和分時辦法由國務院確定。

對同一電網內的同一電壓等級、同一用電類別的用戶,執行相同的電價標准。

第四十二條用戶用電增容收費標准,由國務院物價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電力管理部門制定。

第四十三條任何單位不得超越電價管理許可權制定電價。供電企業不得擅自變更電價。

第四十四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電費中加收其他費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按照規定執行。

地方集資辦電在電費中加收費用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依照國務院有關規定製定辦法。

禁止供電企業在收取電費時,代收其他費用。

第四十五條電價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依照本法的規定製定。

第六章農村電力建設和農業用電

第四十六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農村電氣化發展規劃,並將其納入當地電力發展規劃及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第四十七條國家對農村電氣化實行優惠政策,對少數民族地區、邊遠地區和貧困地區的農村電力建設給予重點扶持。

第四十八條國家提倡農村開發水能資源,建設中、小型水電站,促進農村電氣化。

國家鼓勵和支持農村利用太陽能、風能、地熱能、生物質能和其他能源進行農村電源建設,增加農村電力供應。

第四十九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經濟綜合主管部門在安排用電指標時,應當保證農業和農村用電的適當比例,優先保證農村排澇、抗旱和農業季節性生產用電。

電力企業應當執行前款的用電安排,不得減少農業和農村用電指標。

第五十條農業用電價格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則確定。

農民生產用電與當地城鎮居民生活用電應當逐步實行相同的電價。

第五十一條農業和農村用電管理辦法,由國務院依照本辦法的規定製定。

第七章電力設施保護

第五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危害發電設施、變電設施和電力線路設施及其有關輔助設施。

在電力設施周圍進行爆破及其他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作業的,應當按照國務院有關電力設施保護的規定,經批准並採取確保電力設施安全的措施後,方可進行作業。

第五十三條電力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國務院有關電力設施保護的規定,對電力設施保護區設立標志。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依法劃定的電力設施保護區內修建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建築物、構築物,不得種植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植物,不得堆放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物品。

在依法劃定電力設施保護區前已經種植的植物妨礙電力設施安全的,應當修剪或者砍伐。

第五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需要在依法劃定的電力設施保護區內進行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作業時,應當經電力管理部門批准並採取安全措施後,方可進行作業。

第五十五條電力設施與公用工程、綠化工程和其他工程在新建、改建或者擴建中相互妨礙時,有關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協商,達成協議後方可施工。

第八章監督檢查

第五十六條電力管理部門依法對電力企業和用戶執行電力法律、行政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五十七條電力管理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可以配備電力監督檢查人員。

電力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公正廉潔,秉公執法,熟悉電力法律、法規,掌握有關電力專業技術。

第五十八條電力監督檢查人員進行監督檢查時,有權向電力向企業或者用戶了解有關執行電力法律、行政法規的情況,查閱有關資料,並有權進入現場進行檢查。

電力企業和用戶對執行監督檢查任務的電力監督檢查人員應當提供方便。

電力監督檢查人員進行監督檢查進,應當出示證件。

第九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九條電力企業或者用戶違反供用電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電力企業違反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一款的規定,未保證供電質量或者未事先通知用戶中斷供電,給用戶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條因電力運行事故給用戶或者第三人造成損害的,電力企業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電力運行事故由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電力企業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不可抗力;

(二)用戶自身的過錯。

因用戶或者第三人的過錯給電力企業或者其他用戶造成損害的,該用戶或者第三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一條違反本法第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非法佔用變電設施用地、輸電線路走廊或者電纜通道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強制清除障礙。

第六十二條違反本法第十四條規定,電力建設項目不符合電力發展規劃、產業政策的,由電力管理部門責令停止建設。

違反本法第十四條規定,電力建設項目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電力設備和技術的,由電力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使用,沒收國家明令淘汰的電力設備,並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三條違反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未經許可,從事供電或者變更供電營業區的,由電力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九條規定,拒絕供電或者中斷供電的,由電力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對有關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十五條違反本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危害供電、用電安全或者擾亂供電、用電秩序的,由電力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或者拒絕改正的,可以中止供電,可以並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六條違反本法第三十三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規定,未按照國家核準的電價和用電計量裝置的記錄向用戶計收電費、超越許可權制定電價或者在電費中加收其他費用的,由物價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返還違法收取的費用,可以並處違法收取費用五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對有關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十七條違反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減少農業和農村用電指標的,由電力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有關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造成損失的,責令賠償損失。

第六十八條違反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二款和第五十四條規定,未經批准或者未採取安全措施在電力設施周圍或者在依法劃定的電力設施保護區內進行作業,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由電力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作業、恢復原狀並賠償損失。

第六十九條違反本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在依法劃定的電力設施保護區內修建建築物、構築物或者種植植物、堆放物品,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由當地人民政府責令強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

第七十條有下列行為之一,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阻礙電力建設或者電力設施搶修,致使電力建設或者電力設施搶修不能正常進行的;

(二)擾亂電力生產企業、變電所、電力調度機構和供電企業的秩序,致使生產、工作和營業不能正常進行的;

(三)毆打、公然侮辱履行職務的查電人員或者抄表收費人員的;

(四)拒絕、阻礙電力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

第七十一條盜竊電能的,由電力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追繳電費並處應交電費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或者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二條盜竊電力設施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壞電力設施,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九條或者第一百一十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三條電力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十四條電力企業職工違反規章制度、違章調度或者不服從調度指令,造成重大事故的,比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電力企業職工故意延誤電力設施搶修或者搶險救災供電,造成嚴重後果的,比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電力企業的管理人員和查電人員、抄表收費人員勒索用戶、以電謀私,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章附則

第七十五條本法自1996年4月1日起施行。

附:

刑法有關條款

第一百零九條破壞電力、煤氣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設備,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條破壞交通工具、交通設備、電力煤氣設備、易燃易爆設備造成嚴重後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一十四條工廠、礦山、林場、建築企業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由於不服管理、違反規章制度,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五十一條盜竊、詐騙、搶奪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一百五十二條慣竊、慣騙或者盜竊、詐騙、搶奪公私財物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㈤ 電氣設備和線路應符合國家有關什麼規定

一、根據《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工程設備:

1、第一條規定:各種設備和儀器不得超負荷和帶病運行,並要做到正確使用,經常維護,定期檢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陳舊設備,應有計劃地更新和改造。

2、第二條規定:電氣設備和線路應符合國家有關安全規定。電氣設備應有可熔保險和漏電保護,絕緣必須良好,並有可靠的接地或接零保護措施;產生大量蒸氣、腐蝕性氣體或粉塵的工作場所,應使用密閉型電氣設備;

有易燃易爆危險的工作場所,應配備防爆型電氣設備;潮濕場所和移動式的電氣設備,應採用安全電壓。電氣設備必須符合相應防護等級的安全技術要求。

3、第三條規定:勞動場所布局要合理,保持清潔、整齊。有毒有害的作業,必須有安全防護措施。

4、第四條規定:有高溫、低溫、潮濕、雷電、靜電等危險的勞動場所,必須採取相應的有效安全防護措施。

二、根據《安全生產管理制度》電信線路:

1、第一條規定:電信線路的設計、施工和維護,應符合郵電部安全技術規定。凡從事電信線路施工和維護等工作人員,均要嚴格執行《電信線路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2、第二條規定:電信線路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安全施工程序組織施工。對架空線路、天線、地下及平底電纜、地下管道等電信施工工程及施工環境都必須相應採取安全防護措施。施工工具和儀表要合格、靈敏、安全、可靠。高空作業工具和防護用品,必須由專業生產廠家和管理部門提供,並經常檢查,定期鑒定。

3、第三條規定:電信線路維護要嚴防觸電、高空墜落和倒桿事故,線路維護前一定要先檢查線桿根基牢固狀況,對電路驗電確認安全後,方准操作。操作中要嚴密注意電力線對通信線和操作安全的影響,嚴格按照操作規程作業。不準聘用或留用退休職工擔任線路架設工作。

(5)調漆間電氣設備防爆的法律法規擴展閱讀:

電氣設備的常用標准:

1、安全電壓標准:

安全電壓是指不帶任何防護設備的情況下,人體接觸到的對人體各部分組織,如皮膚、心臟、神經等沒有任何損壞的電壓。通常很難確定一個對人體完全適合的最高安全電壓。

我國規定36、24、12V三個電壓等級為安全電壓級別,以供不同場所使用。在有高壓觸電危險地區的安全電壓為36V,無高壓觸電危險地區的安全電壓為24V。在潮濕、有導電塵埃、高溫和金屬容器內工作時,則以12V為安全電壓。

安全電壓的規定是從總體上考慮的,對於某些特殊情況、某些人也不一定絕對安全。可見,即使在規定的安全電壓下工作,也不可粗心大意。

2、安全距離標准:

安全距離指在各種工作條件下,帶電導體和周圍接地體、地面、不同相的帶電導體以及工作人員之間必須保持的最小距離。

安全距離大小與施加於導體的放電特性及電壓等級密切相關。對於雷電過電壓,安全距離要根據避雷器的特性決定。對於操作過電壓,安全距離根據電網可能出現的過電壓倍數決定。

電網允許的最高工作電壓,因為其值不會超過110%,可以不考慮。電工專業規程中規定動作的各種情況下的安全距離,是電工設計人員、運行和檢修人員在工作中必須遵守的憑據。

㈥ 防爆電氣設備定期檢測的相關法律法規都有哪些

在爆炸性危險區域使用的防爆設備從生產、安裝、▪⋅,使用、檢查、維修、退出市場的一系列生命周期里, 定期檢查是對其使用狀況、防爆安全性能的有力保障。我國相關法律法規也對此作出相應的規定。在標准AQ3009-2007《危險場所電氣安全防爆規范》也有明確規定檢測周期不超過3年。企業應當根據檢查結果及時採取整改措施,並將檢查報告和整改情況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中諾檢測專業提供現場防爆電氣檢測、防爆驗收報告、防爆現場核查等服務,並可以提供檢測不合格項的防爆整改和防爆施工服務。詳情請進一步咨詢!

㈦ 電氣安全的法律法規

《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針對企業共同的危險因素和相應的安全操作規程和技能,對於特定作業的基層操作人員提供電工作業分類及規程知識。

㈧ 油漆車間配電防爆要求

⑴ 噴漆車間廠房應為一、二級耐火結構,不宜設在二層以上的建築物上。貯存和調漆應在符合防火要求的專門房間內進行。地面應採用耐火且不易碰出火花的材料。

⑵ 噴漆廠房與明火操作場所的距離應大於30m。

⑶ 噴漆車間和噴漆料、溶劑貯存、調配間的各種電器應符合電氣防爆規范要求。如採用非防爆燈具,可在牆外設強光燈通過玻璃照射。

⑷ 嚴禁煙火。工作人員不得攜帶火柴、打火機等火種進入生產場所。

⑸ 動火檢修時,必須採取防火措施。如事先清除油漆及其沉澱物,並辦理動火證審批手續。

⑹ 根據生產情況,設置通風和排風裝置,將可燃氣體及時迅速排出。中小型零件噴漆時,最好採用水簾過濾抽風櫃。通風機必須採用防爆風機,排風扇葉輪應採用有色金屬製作,並經常檢查,防止摩擦撞擊。所有電氣設備應有良好接地。如果車間沒有嚴格的保溫要求,最好採用自然通風。

⑺ 操作時應控制噴速,空氣壓力應控制在0.2—0.4MPa,噴槍與工作表面的距離宜保持在300—500mm。

⑻ 車間里的油漆和溶劑貯存量以不超過一日用量為宜。為減少揮發量,容器應加蓋。

⑼ 露天噴漆作業時,不應進行焊割、鍛造、鑄造等明火場所。

⑽ 在特殊情況下,例如大型機械、機車等機件龐大且又不宜搬動的噴漆操作,若需現場作業,而現場的電氣設備又不防爆時,應將現場電源全部切斷,待噴漆結束、可燃氣體全部排除後方可通電。

⑾ 盡量採用先進的工藝。如採用靜片噴漆工藝,擴散的漆霧大大減少。又如採用電泳塗漆,以水作溶劑,可避免爆炸危險。

㈨ 重大隱患判定標准2017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有關中央企業:

為准確判定、及時整改工貿行業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有效防範遏制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根據《安全生產法》和《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意見》,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制定了《工貿行業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准(2017版)》(以下簡稱《判定標准》),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請各省級安全監管局及時將本通知要求傳達至轄區內各級安全監管部門,有關中央企業及時將本通知要求傳達至所屬生產經營單位。各級安全監管部門要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將《判定標准》作為執法檢查的重要依據,強化執法檢查,建立健全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治理督辦制度,督促生產經營單位及時消除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本判定標准適用於判定工貿行業的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以下簡稱重大事故隱患),危險化學品、消防(火災)、特種設備等有關行業領域對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准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工貿行業重大事故隱患分為專項類重大事故隱患和行業類重大事故隱患,專項類重大事故隱患適用於所有相關的工貿行業,行業類重大事故隱患僅適用於對應的行業。

一、專項類重大事故隱患

(一)存在粉塵爆炸危險的行業領域。

1.粉塵爆炸危險場所設置在非框架結構的多層建構築物內,或與居民區、員工宿舍、會議室等人員密集場所安全距離不足。

2.可燃性粉塵與可燃氣體等易加劇爆炸危險的介質共用一套除塵系統,不同防火分區的除塵系統互聯互通。

3.乾式除塵系統未規范採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種控爆措施。

4.除塵系統採用正壓吹送粉塵,且未採取可靠的防範點燃源的措施。

5.除塵系統採用粉塵沉降室除塵,或者採用乾式巷道式構築物作為除塵風道。

6.鋁鎂等金屬粉塵及木質粉塵的乾式除塵系統未規范設置鎖氣卸灰裝置。

7.粉塵爆炸危險場所的20區未使用防爆電氣設備設施。

8.在粉碎、研磨、造粒等易於產生機械點火源的工藝設備前,未按規范設置去除鐵、石等異物的裝置。

9.木製品加工企業,與砂光機連接的風管未規范設置火花探測報警裝置。

10.未制定粉塵清掃制度,作業現場積塵未及時規范清理。

(二)使用液氨製冷的行業領域。

1.包裝間、分割間、產品整理間等人員較多生產場所的空調系統採用氨直接蒸發製冷系統。

2.快速凍結裝置未設置在單獨的作業間內,且作業間內作業人員數量超過9人。

(三)有限空間作業相關的行業領域。

1.未對有限空間作業場所進行辨識,並設置明顯安全警示標志。

2.未落實作業審批制度,擅自進入有限空間作業。

二、行業類重大事故隱患

(一)冶金行業。

1.會議室、活動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場所設置在鐵水、鋼水與液渣吊運影響的范圍內。

2.吊運鐵水、鋼水與液渣起重機不符合冶金起重機的相關要求;煉鋼廠在吊運重罐鐵水、鋼水或液渣時,未使用固定式龍門鉤的鑄造起重機,龍門鉤橫梁、耳軸銷和吊鉤、鋼絲繩及其端頭固定零件,未進行定期檢查,發現問題未及時整改。

3.盛裝鐵水、鋼水與液渣的罐(包、盆)等容器耳軸未按國家標准規定要求定期進行探傷檢測。

4.冶煉、熔煉、精煉生產區域的安全坑內及熔體泄漏、噴濺影響范圍內存在積水,放置有易燃易爆物品。金屬鑄造、連鑄、澆鑄流程未設置鐵水罐、鋼水罐、溢流槽、中間溢流罐等高溫熔融金屬緊急排放和應急儲存設施。

5.爐、窯、槽、罐類設備本體及附屬設施未定期檢查,出現嚴重焊縫開裂、腐蝕、破損、襯磚損壞、殼體發紅及明顯彎曲變形等未報修或報廢,仍繼續使用。

6.氧槍等水冷元件未配置出水溫度與進出水流量差檢測、報警裝置及溫度監測,未與爐體傾動、氧氣開閉等聯鎖。

7.煤氣櫃建設在居民稠密區,未遠離大型建築、倉庫、通信和交通樞紐等重要設施;附屬設備設施未按防火防爆要求配置防爆型設備;櫃頂未設置防雷裝置。

8.煤氣區域的值班室、操作室等人員較集中的地方,未設置固定式一氧化碳監測報警裝置。

9.高爐、轉爐、加熱爐、煤氣櫃、除塵器等設施的煤氣管道未設置可靠隔離裝置和吹掃設施。

10.煤氣分配主管上支管引接處,未設置可靠的切斷裝置;車間內各類燃氣管線,在車間入口未設置總管切斷閥。

11.金屬冶煉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依法經考核合格。

(二)有色行業。

1.吊運銅水等熔融有色金屬及渣的起重機不符合冶金起重機的相關要求;橫梁、耳軸銷和吊鉤、鋼絲繩及其端頭固定零件,未進行定期檢查,發現問題未及時處理。

2.會議室、活動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場所設置在銅水等熔融有色金屬及渣的吊運影響范圍內。

3.盛裝銅水等熔融有色金屬及渣的罐(包、盆)等容器耳軸未定期進行檢測。

4.銅水等高溫熔融有色金屬冶煉、精煉、鑄造生產區域的安全坑內及熔體泄漏、噴濺影響范圍內存在非生產性積水;熔體容易噴濺到的區域,放置有易燃易爆物品。

5.銅水等熔融有色金屬鑄造、澆鑄流程未設置緊急排放和應急儲存設施。

6.高溫工作的熔融有色金屬冶煉爐窯、鑄造機、加熱爐及水冷元件未設置應急冷卻水源等冷卻應急處置措施。

7.冶煉爐窯的水冷元件未配置溫度、進出水流量差檢測及報警裝置;未設置防止冷卻水大量進入爐內的安全設施(如:快速切斷閥等)。

8.爐、窯、槽、罐類設備本體及附屬設施未定期檢查,出現嚴重焊縫開裂、腐蝕、破損、襯磚損壞、殼體發紅及明顯彎曲變形等未報修或報廢,仍繼續使用。

9.使用煤氣(天然氣)的燒嘴等燃燒裝置,未設置防突然熄火或點火失敗的快速切斷閥,以切斷煤氣(天然氣)。

10.金屬冶煉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依法經考核合格。

(三)建材行業。

1.水泥工廠煤磨袋式收塵器(或煤粉倉)未設置溫度和一氧化碳監測,或未設置氣體滅火裝置。

2.水泥工廠筒型儲存庫人工清庫作業外包給不具備高空作業工程專業承包資質的承包方且作業前未進行風險分析。

3.燃氣窯爐未設置燃氣低壓警報器和快速切斷閥,或易燃易爆氣體聚集區域未設置監測報警裝置。

4.纖維製品三相電弧爐、電熔製品電爐,水冷構件泄漏。

5.進入筒型儲庫、磨機、破碎機、篦冷機、各種焙燒窯等有限空間作業時,未採取有效的防止電氣設備意外啟動、熱氣湧入等隔離防護措施。

6.玻璃窯爐、玻璃錫槽,水冷、風冷保護系統存在漏水、漏氣,未設置監測報警裝置。

(四)機械行業。

1.會議室、活動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場所設置在熔煉爐、熔融金屬吊運和澆注影響范圍內。

2.吊運熔融金屬的起重機不符合冶金鑄造起重機技術條件,或驅動裝置中未設置兩套制動器。吊運澆注包的龍門鉤橫梁、耳軸銷和吊鉤等零件,未進行定期探傷檢查。

3.鑄造熔煉爐爐底、爐坑及澆注坑等作業坑存在潮濕、積水狀況,或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4.鑄造熔煉爐冷卻水系統未配置溫度、進出水流量檢測報警裝置,沒有設置防止冷卻水進入爐內的安全設施。

5.天然氣(煤氣)加熱爐燃燒器操作部位未設置可燃氣體泄漏報警裝置,或燃燒系統未設置防突然熄火或點火失敗的安全裝置。

6.使用易燃易爆稀釋劑(如天拿水)清洗設備設施,未採取有效措施及時清除集聚在地溝、地坑等有限空間內的可燃氣體。

7.塗裝調漆間和噴漆室未規范設置可燃氣體報警裝置和防爆電氣設備設施。

(五)輕工行業。

1.食品製造企業涉及烘製、油炸等設施設備,未採取防過熱自動報警切斷裝置和隔熱防護措施。

2.白酒儲存、勾兌場所未規范設置乙醇濃度檢測報警裝置。

3.紙漿製造、造紙企業使用水蒸氣或明火直接加熱鋼瓶汽化液氯。

4.日用玻璃、陶瓷製造企業燃氣窯爐未設燃氣低壓警報器和快速切斷閥,或易燃易爆氣體聚集區域未設置監測報警裝置。

5.日用玻璃製造企業爐、窯類設備本體及附屬設施出現開裂、腐蝕、破損、襯磚損壞、殼體發紅及明顯彎曲變形。

6.噴塗車間、調漆間未規范設置通風裝置和防爆電氣設備設施。

(六)紡織行業。

1.紗、線、織物加工的燒毛、開幅、烘乾等熱定型工藝的汽化室、燃氣貯罐、儲油罐、熱媒爐等未與生產加工、人員密集場所明確分開或單獨設置。

2.保險粉、雙氧水、亞氯酸鈉、雕白粉(吊白塊)等危險品與禁忌物料混合貯存的;保險粉露天堆放,或儲存場所未採取防水、防潮等措施。

(七)煙草行業。

1.熏蒸殺蟲作業前,未確認無關人員全部撤離倉庫,且作業人員未配置防毒面具。

2.使用液態二氧化碳製造膨脹煙絲的生產線和場所,未設置二氧化碳濃度報警儀、燃氣濃度報警儀、緊急聯動排風裝置。

(八)商貿行業。

在房式倉、筒倉及簡易倉囤進行糧食進出倉作業時,未按照作業標准步驟或未採取有效防護措施作業。

㈩ 請問各位大神這2條工程項目防爆電氣驗收的條款出自哪個法律哪一條謝謝!

GB3836.1-2010爆炸性環境設備通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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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調漆間電氣設備防爆的法律法規相關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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