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電氣防火與防爆
電氣防火防爆基本措施有哪些
根據場所特點電氣防火防爆所採取的基本措專施有:
(1)正確選用電屬氣設備。具有爆炸危險場所應按規范選擇防爆電氣設備。
(2)按規范選擇合理的安裝位置,保持必要的安全間距是防火防爆的一項重要措施。
(3)加強維護保養檢修,保持電氣設備正常運行:包括保持電氣設備的電壓、電流、溫升等參數不超過允許值,保持電氣設備足夠的絕緣能力,保持電氣連接良好等。
(4)通風:在爆炸危險場所,如有良好的通風裝置,能降低爆炸性混合物的濃度。
(5)採用耐火設施對現場防火有很重要的作用。如為了提高耐火性能,木質開關箱內表面襯以白鐵皮。
(6)接地:爆炸危險場所的接地(或接零),較一般場所要求高。必須按規定接地。
2. 爆炸性環境的電力裝置設計應符合哪些規定
爆炸性環境的電力裝置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爆炸性環境的電力裝置回設計宜將設備答和線路,特別是正常運行時能發生火花的設備布置在爆炸性環境以外。當需設在爆炸性環境內時,應布置在爆炸危險性較小的地點。
(2)在滿足工藝生產及安全的前提下,應減少防爆電氣設備的數量。
(3)爆炸性環境內的電氣設備和線路應符合周圍環境內化學、機械、熱、黴菌以及風沙等不同環境條件對電氣設備的要求。
(4)在爆炸性粉塵環境內,不宜採用攜帶式電氣設備。
(5)爆炸性粉塵環境內的事故排風用電動機應在生產發生事故的情況下,在便於操作的地方設置事故啟動按鈕等控制設備。
(6)在爆炸性粉塵環境內,應盡量減少插座和局部照明燈具的數量。如需採用時,插座宜布置在爆炸性粉塵不易積聚的地點,局部照明燈宜布置在事故時氣流不易沖擊的位置。
粉塵環境中安裝的插座開口的一面應朝下,且與垂直面的角度不應大於60°。
(7)爆炸性環境內設置的防爆電氣設備應符合現行國家標准《爆炸性環境第1部分:設備通用要求》(GB 3836.1—2010)的有關規定。
3. 防爆場所電氣設備的安全基本要求是什麼
基本要求如下:
1、選型:煤礦井下電氣設備選型原則 是按區域和瓦斯等級不同,選用不同的防爆型式。對安 裝在煤(岩)與瓦斯突出礦井和瓦斯礦井總回風道、主 要回風道、采區回風道、工作面和工作面進、回風道的 電氣設備,除不允許選用增安型外,其它防爆形式的電 氣設備均可選用。
對於安裝在瓦斯礦井翻車機硐室和 采區進風道的電氣設備,選用礦用防爆型設備;對於安 裝在瓦斯礦井井底車場、總進風道或主要進風巷的電 氣設備,可選用礦用一般型設備。
2、使用:防爆電氣設 備下井前要經防爆檢查員檢查,簽署合格證才能下井。 防爆電氣設備在井下使用時,操作和維護人員要進行 巡視和檢查,經常保持其防爆性能,發現問題要及時處 理。設備失去防爆性能,要追查有關人員責任。
3、實行 專業化管理:建立防爆檢查、電氣管理、小型電器和電 纜管理組。電氣管理、防爆檢查組負責防爆電氣設備到 貨驗收、設備入井和井下防爆性能巡迴檢查,各種保護 的整定管理和增、減負荷的審批工作。小型電氣和電纜 管理組從小型電器和電纜編號、入帳開始,對發放、回 收、修理、試驗和報廢進行全面管理。
4、修理:對上井 的電氣設備,全部入廠檢修。檢修工人要經過培訓,熟 悉設備防爆性能,對檢修質量負責。
5、建立各項管理制 度,實行規范化管理,包括:防爆電氣管理制度;設備 檢查、維修制度;停電檢修制度;包機制和崗位責任制 等。
6、建帳立卡、實行圖,牌板(計算機)管理,包括 繪制井下供電和各采區配電系統圖。掌握各種防爆電 氣設備的分布、使用情況,了解設備動態以及在發生事 故時,制定正確的處理措施。
(3)爆炸性粉塵多少米內電氣需防爆擴展閱讀:
在啟動、運行和切斷過程中不致引燃周 圍可燃介質的電氣裝置和設施。防爆電氣設備類型有:
1、防爆安全型 (標志A)。在正常運行時不產生火花、 電弧或危險溫度,可提高安全程度的電氣設備。
2、隔爆型 (標志B)。其結構為全封閉式。即使在電氣 設備內部爆炸,也不會傳爆引燃外部爆炸性氣體,從而排除 了著火爆炸的危險性。隔爆電動機就是這種結構。
3、防爆充油型 (標志C)。將可能產主火花、電弧或危 險溫度可能成為引火源的帶電部件浸入油中,使外部可燃氣 體不產生著火爆炸的電氣設備。
4、防爆通風充氣型 (標志F)。在內部充入空氣或惰性 氣體,並使其保持正壓,以阻止外部可燃性氣體進入內部的 電氣設備。
5、防爆安全火花型。在電路系統中,正常情況產生的電 火花,不致引燃爆炸性氣體的電氣設備。該設備按最小引爆 電流分為Ⅰ 、Ⅱ、Ⅲ級。這種防爆電氣設備電流限制很小, 用於儀表和通訊。
6、防爆特殊型 (標志T)。這種結構不屬於上述各類 型,而是採用其他防爆措施的電氣設備。
參考資料:網路-防爆電器設備
4. 什麼樣的環境中需要防爆使用防爆電器
1、具有易燃易爆來氣體蒸氣的爆炸危源險性環境作業場所。
2、具有可燃性粉塵的爆炸危險性環境作業場所。
3、易燃易爆氣體 蒸氣和可燃性粉塵同時存在的環境作業場所,在固
態化工成品車間和其運輸、包裝、稱重以及塗覆工藝裝置中,這類場
所較為常見。隨著現代化工的發展,這種情況將更為普及,所以,此
類場所防爆電器設備的選用已經越來越引起設計部門和石化企業的重
視。
4、上述三種情況下又同時存在腐蝕性介質以及其他特殊條件(高溫高
濕、低溫、砂塵雨水、振動)影響的環境作業場所。
5. 電氣的防爆等級區分防爆區域怎麼區分
防爆等級的區分 :防爆電氣設備的防爆等級的劃分是根據設備使用的類別,爆炸性氣體混合物的溫度組別,防爆電氣設備的防爆型式來劃分的。
防爆區域的區分:按場所中存在物質的物態的不同,將危險場所劃分為爆炸性氣體環境和可燃性粉塵環境。按場所中危險物質存在時間的長短,將兩類不同物態下的危險場所劃分為三個區,即:對爆炸性氣體環境,為0區、1區和2區;對可燃性粉塵環境,為20區、21區和22區。
6. 粉塵防爆安全規程的粉塵防爆安全規程
本標准規定了粉塵爆炸危險場所的防爆安全要求。
本標准適用於粉塵爆炸危險場所的工程設計、生產管理及粉末產品的貯存和運輸
本標准不適用於礦山,煙花爆竹和火炸葯粉塵場所。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後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於本標准,然而,鼓勵根據本標准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於本標准。
GB/T11651 勞動防護用品選用規則
GB12476.1 可燃性粉塵環境用電氣設備
第l部分:用外殼和限製表面溫度保護的電氣設備
第1節:電氣設備的技術要求(IDT IEC 61241-1:1999)
GB/T15605粉塵爆炸泄壓指南(NEQ NFPA 68)
GB/T17919 粉塵爆炸危險場所用收塵器 防爆導則
GB/T18154 監控式抑爆裝置安全技術要求
GB50057 建築防雷設計規范
GB50058 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
GBJ16 建築設計防火規范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標准。
3.1 可燃粉塵 combustible st
在一定條件下能與氣態氧化荊(主要是空氣)發生劇烈氧化反應的粉塵。
3.2 粉塵爆炸危險場所 area subject to st explosion hazards
存在可燃粉塵和氣態氧化劑(主要是空氣)的場所。
3.3 惰化 inerting
向有粉塵爆炸危險的場所充入足夠的惰性物質,使粉塵混合物失去爆炸性的技術。
3.4 抑爆 explosion suppression
爆炸發生時,通過物理化學作用撲滅火焰,使未爆炸的粉塵不再參與爆炸的控爆技術。
3.5 阻爆(隔爆) explosion arrestment
在含有可燃粉塵的通道中,設置能夠阻止火焰通過和阻波、消波的器具,將爆炸阻斷在一定范圍內的控爆技術。
3.6 泄爆 venting of st explosion
有粉塵和主要是空氣存在的圍包體內發生爆炸時,在爆炸壓力達到圍包體的極限強度之前,使爆炸產生的高溫、高壓燃燒產物和未燃物通過圍包體上的薄弱部分向無危險方向泄出,使圍包體不致被破壞的控爆技術。
3.7 二次爆炸 subsequent explosion
發生粉塵爆炸時,初始爆炸的沖擊波將沉積粉塵再次揚起,形成粉塵雲,並被其後的火焰引燃而發生的連續爆炸。 4.1 有粉塵爆炸危險場所的企業的新建、改建、擴建工程,應符合本標準的規定。不符合本標准規定的現有企業,應制定安全技術措施計劃。
4.2 企業應清楚本企業有無粉塵爆炸危險場所,並採取能有效預防和控制粉塵爆炸的措施。
4.3 企業應根據本標准並結合自身粉塵爆炸危險場所的特點,制定本企業粉塵防爆實施細則和安全檢查表,並按安全檢查表認真進行粉塵防爆檢查。企業每季度至少檢查一次,車間(或工段)每月至少檢查一次。
4.4 企業應認真做好安全生產和粉塵防爆教育,普及粉塵防爆知識和安全法規,使職工了解本企業粉塵爆炸危險場所的危險程度和防爆措施;對危險崗位的職工應進行專門的安全技術和業務培訓,並經考試合格,方准上崗。
4.5 粉塵爆炸危險場所應杜絕各種非生產性明火存在。
4.6 安全、通風除塵、粉塵爆炸預防、粉塵爆炸控制等設備設施,未經安全主管部門批准,不應更換或停止使用。 5.1 安裝有粉塵爆炸危險的工藝設備或存在可燃粉塵的建(構)築物,應與其它建(構)築物分離,其防火間距應符合GBJ16的相關規定。
5.2 建築物宜為單層建築,屋頂宜用輕型結構。
5.3 多層建築的結構要求如下:
5.3.1 多層建築物宜採用框架結構;
5.3.2 不能使用框架結構的建築物應在牆上設置符合要求的泄爆口;
5.3.3 如果將窗戶或其他開口作為泄爆口,應經核算並保證在爆炸時其能有效的進行泄爆。
5.4 有爆炸危險的工藝設備宜設置在建築物外的露天場所;如廠房內有粉塵爆炸危險的工藝設備,宜設在建築物內較高的位置,並靠近外牆。
5.5 梁、支架、牆及設備等應具有便於清掃的表面結構。
5.6 疏散通道要求如下:
5.6.1 工作區應有疏散通道。疏散通道的數目和位置應符合GBJ16的相關規定;
5.6.2 疏散路線應設置明顯的路標和應急照明。
5.7 有爆炸危險的工藝設備宜設置在建築物外的露天場所。 6.1 防止粉料自燃
6.1.1 能自燃的熱粉料,貯存前應設法冷卻到正常貯存溫度;
6.1.2 在通常貯存條件下,大量貯存能自燃的散裝粉料時,應對粉料溫度進行連續監測;當發現溫度升高或氣體析出時,應採取使粉料冷卻的措施;
6.1.3 卸料系統應有防止粉料聚集的措施。
6.2 防止明火與熱表面引燃
6.2.1 在粉塵爆炸危險場所進行明火作業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有安全負責人批准並取得動火證;
——明火作業開始前,應清除明火作業場所的可燃粉塵並配備充足的滅火器材;
——進行明火作業的區段應與其他區段分開或隔開;
——進行明火作業期間和作業完成後的冷卻期間,不應有粉塵進入明火作業場所。
6.2.2 與粉塵直接接觸的設備或裝置(如光源、加熱源等),其表面允許溫度應低於相應粉塵的最低著火溫度;
6.2.3 存在可燃粉塵的場所,其設備和裝置的傳動機構應符合下列規定:
——工藝設備的軸承應防塵密封;如有過熱可能,應安裝能連續監測軸承溫度的探測器;
——不宜使用皮帶傳動;如果使用皮帶傳動,應安裝速差感測器和自動防滑保護裝置;當發生滑動摩擦時,保護裝置應能確保自動停機。
6.3 防止電弧和電火花
6.3.1 粉塵爆炸危險場所,應按GB50057中有關規定採取相應防雷措施;
6.3.2 當存在靜電危險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6.3.2.1 所有金屬設備、裝置外殼、金屬管道、支架、構件、部件等,一般應採用防靜電直接接地;不便或工藝不允許直接接地的,可通過導靜電材料或製品間接接地;
6.3.2.2 直接用於盛裝起電粉末的器具、輸送粉末的管道(帶)等,應採用金屬或防靜電材料製成;
6.3.2.3 所有金屬管道連接處(如法蘭),應進行跨接;
6.3.2.4 操作人員應採取防靜電措施;
6.3.2.5 不應採用直接接地的金屬導體或篩網與高速流動的粉末接觸的方法消除靜電;
6.3.3 粉塵爆炸危險場所用電氣設備應符合GB12476.1的相關規定;
6.3.4 粉塵爆炸危險場所電力設計應按GB50058的有關規定執行。
6.4 防止摩擦、碰撞火花
6.4.1 粉塵雲能夠被碰撞產生的火花引燃時,應採取措施防止碰撞發生,同時,檢修時應使用防爆工具;
6.4.2 在工藝流程的進料處,應安裝能除去混入料中雜物的磁鐵、氣動分離器或篩子,防止雜物與設備碰撞;
6.4.3 應採取有效措施防止鋁、鎂、鈦、鋯等金屬粉末或含有這些金屬的粉末與不銹鋼摩擦產生火花;
6.4.4 沒有與明火作業等效的保護措施。不應使用旋轉磨輪和旋轉切盤進行研磨和切割。
6.5 惰化
在生產或處理易燃粉末的工藝設備中,採取上述措施後仍不能保證安全時,應採用惰化技術。
6.6 通風除塵
6.6.1 宜按工藝分片設置相對獨立的除塵系統;
6.6.2 所有產塵點均應裝設吸塵罩;
6.6.3 風管中不應有粉塵沉降;
6.6.4 除塵器的安裝、使用及維護應符合GB/T17919的相關規定。 7.1 分段與隔離
7.1.1 工藝設備的連接,應保證不進行明火作業就能將各設備方便地分離和移動;
7.1.2 設計工藝設備時,應考慮技術上可實現的隔離。
7.2 爆炸時實現保護性停車
應根據車間的大小,安裝數個能互相聯鎖的動力電源控制箱;在緊急情況下,應能及時切斷所有電機的電源。
7.3 抑爆
7.3.1 宜採用抑爆裝置進行保護;
7.3.2 如採用監控式抑爆裝置.其應符合GB/T18154的規定。
7.4 約束爆炸壓力
生產和處理能導致爆炸的粉料時,若無抑爆裝置,也無泄壓措施,則所有的工藝設備應足以承受內部爆炸產生的超壓;同時,各工藝設備之間的連接部分(如管道、法蘭等),也應與設備本身有相同的強度;高強度設備與低強度設備之間的連接部分,應安裝阻爆裝置。
7.5 泄爆
7.5.1 工藝設備的強度不足以承受其實際工況下內部粉塵爆炸產生的超壓時,應設置泄爆口。泄爆口的尺寸宜符合GB/T15605;
7.5.2 具有內聯管道的工藝設備,通常推薦的設計指標應能承受至少0.1MPa的內部超壓。 8.1 工藝設備的接頭、檢查門、擋板、泄爆口蓋等均應封閉嚴密。
8.2 特殊地點的清潔要求
8.2.1 不能完全防止粉塵泄漏的特殊地點(如粉料進出工藝設備處),應採取有效的除塵措施;
8.2.2 手工裝粉料場所,應採取有效的防塵措施;
8.2.3 進行打包的場所,應定期清掃粉塵。
8.3 清潔
8.3.1所有可能積累粉塵的生產車間和貯存室,都應及時清掃;
8.3.2 不應使用壓縮空氣進行吹掃。
8.4 滅火
8.4.1 應根據粉塵的物理化學性質,正確選用滅火劑;
8.4.2 滅火時,應防止粉塵揚起形成粉塵雲;
8.4.3 若燃燒物與水接觸能生成爆炸性氣體,不應用水滅火。 9.1 個體防護
9.1.1 生產人員應按GB11651的有關規定,使用勞動保護用品;
9.1.2 在工藝流程中使用惰性氣體或能放出有毒氣體的場所,應配備可保證作業人員安全的呼吸保護裝置;
9.1.3 在作業場所內,生產人員不應貼身穿著化纖製品衣褲。
9.2 救援
9.2.1 企業應編制含有粉塵爆炸的應急救援預案並報相關部門備案;
9.2.2 應組織全體職工進行滅火和應急救援預案演練。
7. 粉塵爆炸環境下24v的消防電氣產品需要用防爆型的嗎
摘要 在可燃性粉塵環境可以選擇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防爆型電氣設備。
8. 粉塵防爆是如何分級的
Ⅰ類:煤礦井下電氣設備;
Ⅱ類:除煤礦、井下之外的所有其他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電氣設備。
Ⅱ類又可分為ⅡA、ⅡB、ⅡC類,標志ⅡB的設備可適用於ⅡA設備的使用條件;ⅡC可適用於ⅡA、ⅡB的使用條件。
Ⅲ類:除煤礦以外的爆炸性粉塵環境電氣設備。
ⅢA類:可燃性飛絮;ⅢB類:非導電性粉塵;ⅢC類: 導電性粉塵。
最高表面溫度:電氣設備在規定范圍內的最不利運行條件下工作時,可能引起周圍爆炸性環境點燃的電氣設備任何部件所達到的最高溫度。最高表面溫度應低於可燃溫度。
(8)爆炸性粉塵多少米內電氣需防爆擴展閱讀:
正常運行條件下,不會產生點燃爆炸性混合物的火花或危險溫度,並在結構上採取措施,提高其安全程度, 以避免在正常和規定過載條件下出現點燃現象的電氣設備。
在生產過程中大量使用電氣儀表,各種磨擦的電火花、機械磨損火花、靜電火花、高溫等不可避免,尤其當儀表、電氣發生故障時。
客觀上很多工業現場滿足爆炸條件。當爆炸性物質與氧氣的混合濃度處於爆炸極限范圍內時,若存在爆炸源,將會發生爆炸。因此採取防爆就顯得很必要了。
9. 工貿企業粉塵防爆安全規定
粉塵企業應注意通風、除塵、防火、防靜電、勞保穿戴、綜合起來說就是要使用防爆電器、要有通風除塵設施、要有防火防爆除靜電設施,給員工配發相應勞保用品防治職業病,建立健全規章制度,如有粉塵輸送管道或負壓設備,應有氮保。
一、必須確保作業場所符合標准規范要求,嚴禁設置在違規多層房、安全間距不達標廠房和居民區內。
二、必須按標准規范設計、安裝、使用和維護通風除塵系統,每班按規定檢測和規范清理粉塵,在除塵系統停運期間和粉塵超標時嚴禁作業,並停產撤人。
三、必須按規范使用防爆電氣設備,落實防雷、防靜電等措施,保證設備設施接地,嚴禁作業場所存在各類明火和違規使用作業工具。四、必須配備鋁鎂等金屬粉塵生產、收集、貯存的防水防潮設施,嚴禁粉塵遇濕自燃。五、必須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和勞動防護制度,嚴禁員工培訓不合格和不按規定佩戴使用防塵、防靜電等勞保用品上崗。
嚴防企業粉塵爆炸五條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68號)適用於工貿行業中涉及煤粉、鋁粉、鎂粉、鋅粉、鈦粉、鋯粉、麵粉、澱粉、糖粉、奶粉、血粉、魚骨粉、紡織纖維粉、木粉、紙粉、橡膠塑料粉、煙草等企業的爆炸性粉塵作業場所。其中,第一條是針對廠房的規定,第二條是針對防塵的規定,第三條是針對防火的規定,第四條是針對防水的規定,第五條是針對制度的規定。
第一條必須確保作業場所符合標准規范要求,嚴禁設置在違規多層房、安全間距不達標廠房和居民區內。
條文釋義:
1.粉塵爆炸危險作業場所的廠房,必須滿足《建築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06)和《粉塵防爆安全規程》(GB15577-2007)的要求。廠房宜採用單層設計,屋頂採用輕型結構。如廠房為多層設計,則應為框架結構,並保證四周牆體設有足夠面積泄爆口,保證樓層之間隔板的強度能承受爆炸的沖擊,保證一層以上樓層具有獨立安全出口。
2.粉塵爆炸危險作業場所的廠房應與其他廠房或建(構)築物分離,其防火安全間距應符合GB50016的相關規定。
3.由於粉塵爆炸威力巨大,危害波及范圍廣,因此,粉塵爆炸危險作業場所嚴禁設置在居民區內。
10. 爆炸性粉塵環境電氣線路的設計和安裝要求有哪些
你好,一、電氣線路應在爆炸危險性較小的環境處敷設。
二、敷設電氣線路的溝道、電纜或鋼管,在穿過不同區域之間牆或樓板處的孔洞,應採用非燃性材料嚴密堵塞。
三、敷設電氣線路時宜避開可能受到機械損傷、振動、腐蝕以及可能受熱的地方,如不能避開時,應採取預防措施。
四、爆炸性粉塵環境10區內高壓配線應採用銅芯電纜;爆炸性粉塵環境11區內高壓配線除用電設備和線路有劇烈振動者外,可採用鋁芯電纜。
爆炸性粉塵環境10區內全部的和爆炸性粉塵環境11區內有劇烈振動的,電壓為1000V以下用電設備的線路,均應採用銅芯絕緣導線或電纜。
五、爆炸性粉塵環境10區內絕緣導線和電纜的選擇應符合下列要求:
1.絕緣導線和電纜的導體允許載流量不應小於熔斷器熔體額定電流的1.25倍,和自動開關長延時過電流脫扣器整定電流的1.25倍(本款第2項情況除外);
2.引向電壓為1000V以下鼠籠型感應電動機的支線的長期允許載流量,不應小於電動機額定電流的1.25倍;
3.電壓為1000V以下的導線和電纜,應按短路電流進行熱穩定校驗。
六、在爆炸性粉塵環境內,低壓電力、照明線路用的絕緣導線和電纜的額定電壓,必須不低於網路的額定電壓,且不應低於500V.工作中性線絕緣的額定電壓應與相線的額定電壓相等,並應在同一護套或管子內敷設。
七、在爆炸性粉塵環境10區內,單相網路中的相線及中性線均應裝設短路保護,並使用雙極開關同時切斷相線和中性線。
八、爆炸性粉塵環境10區、11區內電纜線路不應有中間接頭。
九、選用電纜時應考慮環境腐蝕、鼠類和白蟻危害以及周圍環境溫度及用電設備進線盒方式等因素。在架空橋架敷設時宜採用阻燃電纜。
十、對3~10kV電纜線路應裝設零序電流保護;保護裝置在爆炸性粉塵環境10區內宜動作於跳閘,在爆炸性粉塵環境11區內宜作用於信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