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粉塵涉爆重大隱患判定標准
法律分析:1.粉塵爆炸危險場所設置在非框架結構的多層建構築物內或與居民區、員工宿舍、會議室等人員密集場所安全距離不足。
2.可燃性粉塵與可燃氣體等易加劇爆炸危險的介質共用一套除塵系統,不同防火分區的除塵系統互聯互通。
3.乾式除塵系統未規范採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種控爆措施。
4.除塵系統採用正壓吹送粉塵,且未採取可靠的防範點燃源的措施。
5.除塵系統採用粉塵沉降室除塵,或者採用乾式巷道式構築物作為除塵風道。
6.鋁鎂等金屬粉塵及木質粉塵的乾式除塵系統未規范設置鎖氣卸灰裝置。
8.在粉碎、研磨、造粒等易於產生機械點火源的工藝設備前,未按規范設置去除鐵、石等異物的裝置。
9.木製品加工企業,與砂光機連接的風管未規范設置火花探測報警裝置。
10.未制定粉塵清掃制度,作業現場積塵未及時規范清理。
法律依據:《粉塵爆炸危險場所用除塵系統安全技術規范》
第四十六條 鋁鎂粉塵不應與鐵質粉塵,以及其他種類的可燃性粉塵合用同一除塵系統,除塵系統不應與帶有可燃氣體、高溫氣體、煙塵等工業氣體的風管及設備連通。
第四十五條 鋁鎂粉塵和木製品粉塵爆炸危險場所除塵器應在負壓狀態下工作;其他粉塵爆炸危險場所除塵系統若採用正壓吹送粉塵,則應採取可靠的防範點燃源的措施。
② 工貿企業粉塵防爆安全規定
粉塵企業應注意通風、除塵、防火、防靜電、勞保穿戴、綜合起來說就是要使用防爆電器、要有通風除塵設施、要有防火防爆除靜電設施,給員工配發相應勞保用品防治職業病,建立健全規章制度,如有粉塵輸送管道或負壓設備,應有氮保。
一、必須確保作業場所符合標准規范要求,嚴禁設置在違規多層房、安全間距不達標廠房和居民區內。
二、必須按標准規范設計、安裝、使用和維護通風除塵系統,每班按規定檢測和規范清理粉塵,在除塵系統停運期間和粉塵超標時嚴禁作業,並停產撤人。
三、必須按規范使用防爆電氣設備,落實防雷、防靜電等措施,保證設備設施接地,嚴禁作業場所存在各類明火和違規使用作業工具。四、必須配備鋁鎂等金屬粉塵生產、收集、貯存的防水防潮設施,嚴禁粉塵遇濕自燃。五、必須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和勞動防護制度,嚴禁員工培訓不合格和不按規定佩戴使用防塵、防靜電等勞保用品上崗。
嚴防企業粉塵爆炸五條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68號)適用於工貿行業中涉及煤粉、鋁粉、鎂粉、鋅粉、鈦粉、鋯粉、麵粉、澱粉、糖粉、奶粉、血粉、魚骨粉、紡織纖維粉、木粉、紙粉、橡膠塑料粉、煙草等企業的爆炸性粉塵作業場所。其中,第一條是針對廠房的規定,第二條是針對防塵的規定,第三條是針對防火的規定,第四條是針對防水的規定,第五條是針對制度的規定。
第一條必須確保作業場所符合標准規范要求,嚴禁設置在違規多層房、安全間距不達標廠房和居民區內。
條文釋義:
1.粉塵爆炸危險作業場所的廠房,必須滿足《建築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06)和《粉塵防爆安全規程》(GB15577-2007)的要求。廠房宜採用單層設計,屋頂採用輕型結構。如廠房為多層設計,則應為框架結構,並保證四周牆體設有足夠面積泄爆口,保證樓層之間隔板的強度能承受爆炸的沖擊,保證一層以上樓層具有獨立安全出口。
2.粉塵爆炸危險作業場所的廠房應與其他廠房或建(構)築物分離,其防火安全間距應符合GB50016的相關規定。
3.由於粉塵爆炸威力巨大,危害波及范圍廣,因此,粉塵爆炸危險作業場所嚴禁設置在居民區內。
③ 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准
大事故隱患的判定標准:
1、存在粉塵爆炸危險的特定行業的重大事故隱患判定,粉塵爆炸場所距離員工宿舍、居民區等人員密集場所的安全距離不足。
2、使用液氨製冷行業的快速凍結裝置沒有設置在單獨的作業場所,作業場所內的員工超過限定人數九人。
3、對於在有限空間作業的場所沒有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進行區分。
法律依據
《工貿行業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准》本判定標准適用於判定工貿行業的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以下簡稱重大事故隱患),危險化學品、消防(火災)、特種設備等有關行業領域對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准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工貿行業重大事故隱患分為專項類重大事故隱患和行業類重大事故隱患,專項類重大事故隱患適用於所有相關的工貿行業,行業類重大事故隱患僅適用於對應的行業。
專項類重大事故隱患
存在粉塵爆炸危險的行業領域。
1.粉塵爆炸危險場所設置在非框架結構的多層建構築物內,或與居民區、員工宿舍、會議室等人員密集場所安全距離不足。
2.可燃性粉塵與可燃氣體等易加劇爆炸危險的介質共用一套除塵系統,不同防火分區的除塵系統互聯互通。
3.乾式除塵系統未規范採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種控爆措施。
4.除塵系統採用正壓吹送粉塵,且未採取可靠的防範點燃源的措施。
5.除塵系統採用粉塵沉降室除塵,或者採用乾式巷道式構築物作為除塵風道。
6.鋁鎂等金屬粉塵及木質粉塵的乾式除塵系統未規范設置鎖氣卸灰裝置。
7.粉塵爆炸危險場所的20區未使用防爆電氣設備設施。
8.在粉碎、研磨、造粒等易於產生機械點火源的工藝設備前,未按規范設置去除鐵、石等異物的裝置。
④ 粉塵防爆是如何分級的
Ⅰ類:煤礦井下電氣設備;
Ⅱ類:除煤礦、井下之外的所有其他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電氣設備。
Ⅱ類又可分為ⅡA、ⅡB、ⅡC類,標志ⅡB的設備可適用於ⅡA設備的使用條件;ⅡC可適用於ⅡA、ⅡB的使用條件。
Ⅲ類:除煤礦以外的爆炸性粉塵環境電氣設備。
ⅢA類:可燃性飛絮;ⅢB類:非導電性粉塵;ⅢC類: 導電性粉塵。
最高表面溫度:電氣設備在規定范圍內的最不利運行條件下工作時,可能引起周圍爆炸性環境點燃的電氣設備任何部件所達到的最高溫度。最高表面溫度應低於可燃溫度。
(4)粉塵爆炸危險場所的20區未使用防爆電氣設備設施擴展閱讀:
正常運行條件下,不會產生點燃爆炸性混合物的火花或危險溫度,並在結構上採取措施,提高其安全程度, 以避免在正常和規定過載條件下出現點燃現象的電氣設備。
在生產過程中大量使用電氣儀表,各種磨擦的電火花、機械磨損火花、靜電火花、高溫等不可避免,尤其當儀表、電氣發生故障時。
客觀上很多工業現場滿足爆炸條件。當爆炸性物質與氧氣的混合濃度處於爆炸極限范圍內時,若存在爆炸源,將會發生爆炸。因此採取防爆就顯得很必要了。
⑤ 關於爆炸性粉塵環境10區11區與20區21區22區的區別
沒有10區和11區,這兩個區是杜撰的。
20區:爆炸性環境以空氣中可燃性粉塵雲的形式,持續地、或長期地、或頻繁地存在的場所。
註:這些情況一般發生在容器、管道和儲罐等的內部。
21區:爆炸性環境以空氣中可燃性粉塵雲的形式,在正常運行時偶爾可能出現的場所。
註:該區也包括靠近粉末投料和排料點附近的區域,以及在正常運行中可能出現粉塵層,並且可燃性粉塵與空氣
的混合物可能達到爆炸濃度的場所。
22區:爆炸性環境以空氣中可燃性粉塵雲的形式,正常運行時不可能出現,如果出現也是短時間存在的場
所。
註:該區也包括容裝粉塵、並因泄漏形成沉積粉塵的設備、保護系統和元件附近的場所。(例如:磨房,粉塵從
磨粉機上逸出然後沉積下來)
(5)粉塵爆炸危險場所的20區未使用防爆電氣設備設施擴展閱讀:
粉塵爆炸危險區域劃分的意義:
可燃性粉塵在具備一定濃度(超過爆炸下限)和足夠引燃能量的條件下會發生爆炸。
可燃性粉塵的存在形成了一個潛在的爆炸環境,這些區域的危險性有高低之分,因此有必要對這些危險區域進行分類,以便按照危險區域的類型採取相應的防爆措施,
將可燃性粉塵出現爆炸濃度的可能性,或任意點燃源出現的可能性,以及使二者同時出現的可能性盡可能減小,將粉塵爆炸的可能性降到最低程度。
⑥ 重大事故隱患和重大危險源概念等同嗎
法律分析:進行安全管理的目的是預防、消滅事故,防止或消除事故傷害,保護勞動者的安全與健康。在安全管理的四項主要內容中,雖然都是為了達到安全管理的目的,但是對生產因素狀態的控制,與安全管理目的關系更直接,顯得更為突出。
法律依據:《工貿行業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准》
本判定標准適用於判定工貿行業的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以下簡稱重大事故隱患),危險化學品、消防(火災)、特種設備等有關行業領域對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准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工貿行業重大事故隱患分為專項類重大事故隱患和行業類重大事故隱患,專項類重大事故隱患適用於所有相關的工貿行業,行業類重大事故隱患僅適用於對應的行業。
一、專項類重大事故隱患
(一)存在粉塵爆炸危險的行業領域。
1.粉塵爆炸危險場所設置在非框架結構的多層建構築物內,或與居民區、員工宿舍、會議室等人員密集場所安全距離不足。
2.可燃性粉塵與可燃氣體等易加劇爆炸危險的介質共用一套除塵系統,不同防火分區的除塵系統互聯互通。
3.乾式除塵系統未規范採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種控爆措施。
4.除塵系統採用正壓吹送粉塵,且未採取可靠的防範點燃源的措施。
5.除塵系統採用粉塵沉降室除塵,或者採用乾式巷道式構築物作為除塵風道。
6.鋁鎂等金屬粉塵及木質粉塵的乾式除塵系統未規范設置鎖氣卸灰裝置。
7.粉塵爆炸危險場所的20區未使用防爆電氣設備設施。
8.在粉碎、研磨、造粒等易於產生機械點火源的工藝設備前,未按規范設置去除鐵、石等異物的裝置。
9.木製品加工企業,與砂光機連接的風管未規范設置火花探測報警裝置。
10.未制定粉塵清掃制度,作業現場積塵未及時規范清理。
⑦ 能不能在粉塵爆炸環境選擇氣體防爆型電氣設備,這樣可以嗎
在可燃性粉塵環境可以選擇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防爆型電氣設備。
可燃性粉塵環境(explosive st atmosphere):在大氣環境條件下,粉塵或纖維狀的可燃性物質與空氣的混合物點燃後,燃燒傳至全部未燃混合物的環境。
爆炸性氣體環境(xplosive gas atmosphere):大氣條件下,氣體、蒸氣或霧狀的可燃物質與空氣構成的混合物,在該混合物中點燃後,燃燒將傳遍整個未燃混合物的環境。
防爆電氣設備指在危險場所,易燃易爆場所所使用的電氣設備。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准GB 12476.1-2000《可燃性粉塵環境用電氣設備》中對於多數粉塵爆炸環境用防爆電氣設備,引用了 GB 3836.1-2000《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電氣設備第1部分:通用要求》,GB 3836. 3-2000《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電氣設備第3部分:增安型「e」》,GB 3836. 4-2000《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電氣設備第4部分:本質安全型「i"》的指標。很多規定都是以:用滿足××標準的××、除了滿足××準的以外應……。這樣的形式作出規定,這里的××標准就是上面所說的標准。
一般而言,本安型電氣都能滿足粉塵防爆的要求;其它類型的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防爆型電氣設備,其相關指標基本都高於可燃性粉塵環境用防爆型電氣設備的要求。所以在核對相關內容,在滿足條件的情況下,可燃性粉塵環境可以選擇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防爆型電氣設備。
可燃性粉塵環境用電氣設備的相關國家標準是 GB 12476.1~10
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電氣設備 的相關國家標準是 GB 3836.1~9 和 GB 7957
相關設計規范是 GB 50058-1992 《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
⑧ 木粉塵20區要電氣整體防爆嗎
不能,粉塵區域有專用的電器型號A型和B型,詳見《危險場所電氣安全防爆規范》中「爆炸危險場所防爆電氣設備的選型」部分。
⑨ 工貿行業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准
法律分析:專項類重大事故隱患:
(一)存在粉塵爆炸危險的行業領域。
1.粉塵爆炸危險場所設置在非框架結構的多層建構築物內,或與居民區、員工宿舍、會議室等人員密集場所安全距離不足。
2.可燃性粉塵與可燃氣體等易加劇爆炸危險的介質共用一套除塵系統,不同防火分區的除塵系統互聯互通。
3.乾式除塵系統未規范採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種控爆措施。
4.除塵系統採用正壓吹送粉塵,且未採取可靠的防範點燃源的措施。
5.除塵系統採用粉塵沉降室除塵,或者採用乾式巷道式構築物作為除塵風道。
6.鋁鎂等金屬粉塵及木質粉塵的乾式除塵系統未規范設置鎖氣卸灰裝置。
7.粉塵爆炸危險場所的20區未使用防爆電氣設備設施。
8.在粉碎、研磨、造粒等易於產生機械點火源的工藝設備前,未按規范設置去除鐵、石等異物的裝置。
9.木製品加工企業,與砂光機連接的風管未規范設置火花探測報警裝置。
10.未制定粉塵清掃制度,作業現場積塵未及時規范清理。
(二)使用液氨製冷的行業領域。
1.包裝間、分割間、產品整理間等人員較多生產場所的空調系統採用氨直接蒸發製冷系統。
2.快速凍結裝置未設置在單獨的作業間內,且作業間內作業人員數量超過9人。
(三)有限空間作業相關的行業領域。
1.未對有限空間作業場所進行辨識,並設置明顯安全警示標志。
2.未落實作業審批制度,擅自進入有限空間作業。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三十四條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隱患而不排除,仍冒險組織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
⑩ 工貿行業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准2017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於印發《工貿行業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准(2017版)》的通知
安監總管四〔2017〕12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有關中央企業:
為准確判定、及時整改工貿行業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有效防範遏制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根據《安全生產法》和《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意見》,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制定了《工貿行業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准(2017版)》(以下簡稱《判定標准》),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請各省級安全監管局及時將本通知要求傳達至轄區內各級安全監管部門,有關中央企業及時將本通知要求傳達至所屬生產經營單位。各級安全監管部門要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將《判定標准》作為執法檢查的重要依據,強化執法檢查,建立健全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治理督辦制度,督促生產經營單位及時消除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
2017年11月30日
工貿行業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准
(2017版)
本判定標准適用於判定工貿行業的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以下簡稱重大事故隱患),危險化學品、消防(火災)、特種設備等有關行業領域對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准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工貿行業重大事故隱患分為專項類重大事故隱患和行業類重大事故隱患,專項類重大事故隱患適用於所有相關的工貿行業,行業類重大事故隱患僅適用於對應的行業。
一、專項類重大事故隱患
(一)存在粉塵爆炸危險的行業領域。
1.粉塵爆炸危險場所設置在非框架結構的多層建構築物內,或與居民區、員工宿舍、會議室等人員密集場所安全距離不足。
2.可燃性粉塵與可燃氣體等易加劇爆炸危險的介質共用一套除塵系統,不同防火分區的除塵系統互聯互通。
3.乾式除塵系統未規范採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種控爆措施。
4.除塵系統採用正壓吹送粉塵,且未採取可靠的防範點燃源的措施。
5.除塵系統採用粉塵沉降室除塵,或者採用乾式巷道式構築物作為除塵風道。
6.鋁鎂等金屬粉塵及木質粉塵的乾式除塵系統未規范設置鎖氣卸灰裝置。
7.粉塵爆炸危險場所的20區未使用防爆電氣設備設施。
8.在粉碎、研磨、造粒等易於產生機械點火源的工藝設備前,未按規范設置去除鐵、石等異物的裝置。
9.木製品加工企業,與砂光機連接的風管未規范設置火花探測報警裝置。
10.未制定粉塵清掃制度,作業現場積塵未及時規范清理。
(二)使用液氨製冷的行業領域。
1.包裝間、分割間、產品整理間等人員較多生產場所的空調系統採用氨直接蒸發製冷系統。
2.快速凍結裝置未設置在單獨的作業間內,且作業間內作業人員數量超過9人。
(三)有限空間作業相關的行業領域。
1.未對有限空間作業場所進行辨識,並設置明顯安全警示標志。
2.未落實作業審批制度,擅自進入有限空間作業。
二、行業類重大事故隱患
(一)冶金行業。
1.會議室、活動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場所設置在鐵水、鋼水與液渣吊運影響的范圍內。
2.吊運鐵水、鋼水與液渣起重機不符合冶金起重機的相關要求;煉鋼廠在吊運重罐鐵水、鋼水或液渣時,未使用固定式龍門鉤的鑄造起重機,龍門鉤橫梁、耳軸銷和吊鉤、鋼絲繩及其端頭固定零件,未進行定期檢查,發現問題未及時整改。
3.盛裝鐵水、鋼水與液渣的罐(包、盆)等容器耳軸未按國家標准規定要求定期進行探傷檢測。
4.冶煉、熔煉、精煉生產區域的安全坑內及熔體泄漏、噴濺影響范圍內存在積水,放置有易燃易爆物品。金屬鑄造、連鑄、澆鑄流程未設置鐵水罐、鋼水罐、溢流槽、中間溢流罐等高溫熔融金屬緊急排放和應急儲存設施。
5.爐、窯、槽、罐類設備本體及附屬設施未定期檢查,出現嚴重焊縫開裂、腐蝕、破損、襯磚損壞、殼體發紅及明顯彎曲變形等未報修或報廢,仍繼續使用。
6.氧槍等水冷元件未配置出水溫度與進出水流量差檢測、報警裝置及溫度監測,未與爐體傾動、氧氣開閉等聯鎖。
7.煤氣櫃建設在居民稠密區,未遠離大型建築、倉庫、通信和交通樞紐等重要設施;附屬設備設施未按防火防爆要求配置防爆型設備;櫃頂未設置防雷裝置。
8.煤氣區域的值班室、操作室等人員較集中的地方,未設置固定式一氧化碳監測報警裝置。
9.高爐、轉爐、加熱爐、煤氣櫃、除塵器等設施的煤氣管道未設置可靠隔離裝置和吹掃設施。
10.煤氣分配主管上支管引接處,未設置可靠的切斷裝置;車間內各類燃氣管線,在車間入口未設置總管切斷閥。
11.金屬冶煉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依法經考核合格。
(二)有色行業。
1.吊運銅水等熔融有色金屬及渣的起重機不符合冶金起重機的相關要求;橫梁、耳軸銷和吊鉤、鋼絲繩及其端頭固定零件,未進行定期檢查,發現問題未及時處理。
2.會議室、活動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場所設置在銅水等熔融有色金屬及渣的吊運影響范圍內。
3.盛裝銅水等熔融有色金屬及渣的罐(包、盆)等容器耳軸未定期進行檢測。
4.銅水等高溫熔融有色金屬冶煉、精煉、鑄造生產區域的安全坑內及熔體泄漏、噴濺影響范圍內存在非生產性積水;熔體容易噴濺到的區域,放置有易燃易爆物品。
5.銅水等熔融有色金屬鑄造、澆鑄流程未設置緊急排放和應急儲存設施。
6.高溫工作的熔融有色金屬冶煉爐窯、鑄造機、加熱爐及水冷元件未設置應急冷卻水源等冷卻應急處置措施。
7.冶煉爐窯的水冷元件未配置溫度、進出水流量差檢測及報警裝置;未設置防止冷卻水大量進入爐內的安全設施(如:快速切斷閥等)。
8.爐、窯、槽、罐類設備本體及附屬設施未定期檢查,出現嚴重焊縫開裂、腐蝕、破損、襯磚損壞、殼體發紅及明顯彎曲變形等未報修或報廢,仍繼續使用。
9.使用煤氣(天然氣)的燒嘴等燃燒裝置,未設置防突然熄火或點火失敗的快速切斷閥,以切斷煤氣(天然氣)。
10.金屬冶煉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依法經考核合格。
(三)建材行業。
1.水泥工廠煤磨袋式收塵器(或煤粉倉)未設置溫度和一氧化碳監測,或未設置氣體滅火裝置。
2.水泥工廠筒型儲存庫人工清庫作業外包給不具備高空作業工程專業承包資質的承包方且作業前未進行風險分析。
3.燃氣窯爐未設置燃氣低壓警報器和快速切斷閥,或易燃易爆氣體聚集區域未設置監測報警裝置。
4.纖維製品三相電弧爐、電熔製品電爐,水冷構件泄漏。
5.進入筒型儲庫、磨機、破碎機、篦冷機、各種焙燒窯等有限空間作業時,未採取有效的防止電氣設備意外啟動、熱氣湧入等隔離防護措施。
6.玻璃窯爐、玻璃錫槽,水冷、風冷保護系統存在漏水、漏氣,未設置監測報警裝置。
(四)機械行業。
1.會議室、活動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場所設置在熔煉爐、熔融金屬吊運和澆注影響范圍內。
2.吊運熔融金屬的起重機不符合冶金鑄造起重機技術條件,或驅動裝置中未設置兩套制動器。吊運澆注包的龍門鉤橫梁、耳軸銷和吊鉤等零件,未進行定期探傷檢查。
3.鑄造熔煉爐爐底、爐坑及澆注坑等作業坑存在潮濕、積水狀況,或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4.鑄造熔煉爐冷卻水系統未配置溫度、進出水流量檢測報警裝置,沒有設置防止冷卻水進入爐內的安全設施。
5.天然氣(煤氣)加熱爐燃燒器操作部位未設置可燃氣體泄漏報警裝置,或燃燒系統未設置防突然熄火或點火失敗的安全裝置。
6.使用易燃易爆稀釋劑(如天拿水)清洗設備設施,未採取有效措施及時清除集聚在地溝、地坑等有限空間內的可燃氣體。
7.塗裝調漆間和噴漆室未規范設置可燃氣體報警裝置和防爆電氣設備設施。
(五)輕工行業。
1.食品製造企業涉及烘製、油炸等設施設備,未採取防過熱自動報警切斷裝置和隔熱防護措施。
2.白酒儲存、勾兌場所未規范設置乙醇濃度檢測報警裝置。
3.紙漿製造、造紙企業使用水蒸氣或明火直接加熱鋼瓶汽化液氯。
4.日用玻璃、陶瓷製造企業燃氣窯爐未設燃氣低壓警報器和快速切斷閥,或易燃易爆氣體聚集區域未設置監測報警裝置。
5.日用玻璃製造企業爐、窯類設備本體及附屬設施出現開裂、腐蝕、破損、襯磚損壞、殼體發紅及明顯彎曲變形。
6.噴塗車間、調漆間未規范設置通風裝置和防爆電氣設備設施。
(六)紡織行業。
1.紗、線、織物加工的燒毛、開幅、烘乾等熱定型工藝的汽化室、燃氣貯罐、儲油罐、熱媒爐等未與生產加工、人員密集場所明確分開或單獨設置。
2.保險粉、雙氧水、亞氯酸鈉、雕白粉(吊白塊)等危險品與禁忌物料混合貯存的;保險粉露天堆放,或儲存場所未採取防水、防潮等措施。
(七)煙草行業。
1.熏蒸殺蟲作業前,未確認無關人員全部撤離倉庫,且作業人員未配置防毒面具。
2.使用液態二氧化碳製造膨脹煙絲的生產線和場所,未設置二氧化碳濃度報警儀、燃氣濃度報警儀、緊急聯動排風裝置。
(八)商貿行業。
在房式倉、筒倉及簡易倉囤進行糧食進出倉作業時,未按照作業標准步驟或未採取有效防護措施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