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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爆電氣作業培訓大綱

發布時間:2022-05-24 03:43:43

『壹』 二級消防工程師消防安全技術和綜合能力大綱是

消防安全技術綜合能力
考試目的
考查消防專業技術人員在消防安全技術工作中,根據現行消防法律法規,運用相關消防技術和標准規范,檢查、發現、解決消防安全技術問題能力。
考試內容及要求
(一)消防法規及相關知識運用
1.消防專業理論應用
運用燃燒、火災及相關爆炸機理,辨識火災和爆炸的類別及其特點,分析各種燃燒物質的燃燒產物及其有毒有害性,提出預防火災、爆炸和撲救火災的技術方法。
2.易燃易爆危險品管理
運用燃燒和爆炸機理及相關標准規范,分析易燃易爆危險品火災、爆炸的危險性,提出易燃易爆危險品安全管理的措施、方法與要求。
3.消防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運用
根據《消防法》《行政處罰法》《刑法》等法律以及《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和《社會消防技術服務管理規定》等行政規章的有關規定,分析、判斷建設工程活動和消防產品使用以及其他消防安全管理中違法行為及其相應的法律責任。
4.消防職業道德行為
根據《消防法》《社會消防技術服務管理規定》和《注冊消防工程師制度暫行規定》,辨識注冊消防工程師執業活動的合法性,確認注冊消防工程師履行義務的情況以及規范注冊消防工程師執業行為和職業道德修養的基本原則和方法,分析界定注冊消防工程師執業行為的法律責任。
(二)建築消防安全檢查
1.建築總平面布局與平面布置
運用消防技術和標准規范,辨識建築分類及其耐火等級,開展建築總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檢查,排查存在的消防安全隱患,分析原因,提出隱患整改的措施、方法和要求。
2.建築防火防煙分區
運用消防技術和標准規范,開展建築防火分區與防煙分區劃分及防火分隔設施設置的消防安全檢查,排查存在的消防安全隱患,分析原因,提出隱患整改的措施、方法和要求。
3.建築安全疏散設施
運用消防技術和標准規范,開展建築安全疏散設施的消防安全檢查,排查安全疏散設施方面存在的消防安全隱患,分析原因,提出隱患整改的措施、方法和要求。
4.易燃易爆場所防爆
運用消防技術和標准規范,辨識易燃易爆場所危險等級,開展防爆檢查,排查火災、爆炸等消防安全隱患,分析原因,提出隱患整改的措施、方法和要求。
5.建築裝修和建築外牆保溫
運用消防技術和標准規范,辨識建築內部裝修和外牆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開展建築內部裝修和外牆保溫材料的消防安全檢查,排查存在的消防安全隱患,分析原因,提出隱患整改的措施、方法和要求。
(三)消防設施檢測與維護管理
1.通用要求
運用消防相關技術和標准規范,開展建築消防設施的監測和檢查,開展單體建築面積4萬平方米及以下建築的消防設施的檢測與維護保養。
2.消防給水設施
運用相關消防技術和標准規范,開展消防給水設施的檢查、檢測與維護保養,發現消防給水設施的常見故障,分析原因,解決相關技術問題。
3.室內外消火栓系統
運用相關消防技術和標准規范,開展消火栓系統的檢查、檢測與維護保養,發現系統的常見故障,分析原因,解決相關技術問題。
4.自動水滅火系統
運用相關消防技術和標准規范,開展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水噴霧滅火系統、細水霧滅火系統的檢查、檢測與維護保養,發現系統的常見故障,分析原因,解決相關技術問題。
5.氣體滅火系統
運用相關消防技術和標准規范,開展二氧化碳、IG541、七氟丙烷等氣體滅火系統的檢查、檢測與維護保養,發現系統的常見故障,分析原因,解決相關技術問題。
6.泡沫滅火系統
運用相關消防技術和標准規范,開展各種泡沫滅火系統檢查、檢測與維護保養,發現系統的常見故障,分析原因,解決相關技術問題。
7.乾粉滅火系統
運用相關消防技術和標准規范,開展乾粉滅火系統檢查、檢測與維護保養,發現系統的常見故障,分析原因,解決相關技術問題。
8.建築滅火器配置與維護管理
運用相關消防技術和標准規范,對建築滅火器進行安裝配置、檢查和維修,發現建築滅火器安裝配置、檢查以及滅火器維修過程中常見的問題,分析原因,解決相關技術問題。
9.建築防煙排煙系統
運用相關消防技術和標准規范,開展建築防排煙系統檢查、檢測與維護保養,發現系統的常見故障,分析原因,解決相關技術問題。
10.消防用電設備的供配電與電氣防火防爆運用相關消防技術和標准規范,開展消防供配電系統和電氣防火防爆的檢查,提出電氣防火技術措施,發現常見的電氣消防安全隱患。
11.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標志
運用相關消防技術和標准規范,開展建築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標志的檢查、檢測與維護保養,發現常見故障,分析原因,解決相關技術問題。
12.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運用相關消防技術和標准規范,開展火災探測報警系統、消防聯動控制系統、可燃氣體探測報警系統、電氣火災監控系統檢查、檢測與維護保養,發現系統的常見故障,分析原因,解決相關技術問題。
13.城市消防安全遠程監控系統運用相關消防技術和標准規范,開展城市消防安全
遠程監控系統監測活動,發現常見故障,分析原因,解決相關技術問題。
(四)火災高危單位消防安全評估
根據有關規定和相關消防技術標准規范,運用消防安全評估技術與方法,確定單位消防安全評估的內容、方法和步驟,開展對除100米(含)以上公共建築、大型的人員密集場所、大型的危險化學品單位外的火災高危單位進行消防安全評估活動,辨識和分析其火災風險,提出解決問題的措施、方法和要求。
(五)消防安全管理
1.社會單位消防安全管理
根據消防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運用相關消防技術和標准要求,對除250米(含)以上高層公共建築、大型危險化學品單位外的社會單位進行消防安全管理。組織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操作規程和消防工作計劃。組織實施防火檢查、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維護保養,整改火災隱患。組織開展消防知識、技能的宣傳教育和培訓。組織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制定和演練。組織管理專職消防隊和義務消防隊。檢查單位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職責的情況,解決單位消防安全管理問題。
2.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管理
根據消防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運用相關消防技術和標准規范,提出施工現場消防管理內容與要求,排查施工現場消防安全隱患,指導和監督相關作業人員依法依規施工作業,解決施工現場消防安全管理問題。

『貳』 特種作業范圍

特種作業范圍復:

1、電工作業

2、焊接與制熱切割作業

3、高處作業

4、製冷與空調作業

5、煤礦安全作業

6、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作業

7、石油天然氣安全作業

8、冶金(有色)生產安全作業

9、危險化學品安全作業

10、煙花爆竹安全作業

11、工地升降貨梯升降作業

12、安全監管總局認定的其他作業

(2)防爆電氣作業培訓大綱擴展閱讀:

根據《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第四條特種作業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年滿18周歲,且不超過國家法定退休年齡;

(二)經社區或者縣級以上醫療機構體檢健康合格,並無妨礙從事相應特種作業的器質性心臟病、癲癇病、美尼爾氏症、眩暈症、癔病、震顫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四)具備必要的安全技術知識與技能;

(五)相應特種作業規定的其他條件。

危險化學品特種作業人員除符合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和第(五)項規定的條件外,應當具備高中或者相當於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叄』 八大特殊作業是指什麼

根據《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八大特殊作業如下:

1、電工作業:指對電氣設備進行運行、維護、安裝、檢修、改造、施工、調試等作業(不含電力系統進網作業)。

(1)高壓電工作業:指對1千伏(kV)及以上的高壓電氣設備進行運行、維護、安裝、檢修、改造、施工、調試、試驗及絕緣工、器具進行試驗的作業。

(2)低壓電工作業:指對1千伏(kV)以下的低壓電器設備進行安裝、調試、運行操作、維護、檢修、改造施工和試驗的作業。

(3)防爆電氣作業:指對各種防爆電氣設備進行安裝、檢修、維護的作業。

2、焊接與熱切割作業:指運用焊接或者熱切割方法對材料進行加工的作業(不含《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規定的有關作業)。

(1)熔化焊接與熱切割作業:指使用局部加熱的方法將連接處的金屬或其他材料加熱至熔化狀態而完成焊接與切割的作業。適用於氣焊與氣割、焊條電弧焊與碳弧氣刨、埋弧焊、氣體保護焊、等離子弧焊、電渣焊、電子束焊、激光焊、氧熔劑切割、激光切割、等離子切割等作業。

(2)壓力焊作業:指利用焊接時施加一定壓力而完成的焊接作業。適用於電阻焊、氣壓焊、爆炸焊、摩擦焊、冷壓焊、超聲波焊、鍛焊等作業。

(3)釺焊作業:指使用比母材熔點低的材料作釺料,將焊件和釺料加熱到高於釺料熔點,但低於母材熔點的溫度,利用液態釺料潤濕母材,填充接頭間隙並與母材相互擴散而實現連接焊件的作業。適用於火焰釺焊作業、電阻釺焊作業、感應釺焊作業、浸漬釺焊作業、爐中釺焊作業,不包括烙鐵釺焊作業。

3、高處作業:指專門或經常在墜落高度基準面2米及以上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的作業。

(1)登高架設作業:指在高處從事腳手架、跨越架架設或拆除的作業。

(2)高處安裝、維護、拆除作業:指在高處從事安裝、維護、拆除的作業。適用於利用專用設備進行建築物內外裝飾、清潔、裝修,電力、電信等線路架設,高處管道架設,高處安裝、維修,各種設備設施與戶外廣告設施的安裝、檢修、維護以及在高處從事建築物、設備設施拆除作業。

4、製冷與空調作業:指對大中型製冷與空調設備運行操作、安裝與修理的作業。

(1)製冷與空調設備運行操作作業:指對各類生產經營企業和事業等單位的大中型製冷與空調設備運行操作的作業。

適用於化工類(石化、化工、天然氣液化、工藝性空調)生產企業,機械類(冷加工、冷處理、工藝性空調)生產企業,食品類(釀造、飲料、速凍或冷凍調理食品、工藝性空調)生產企業,農副產品加工類(屠宰及肉食品加工、水產加工、果蔬加工)。

(2)製冷與空調設備安裝修理作業:指對(1)所指製冷與空調設備整機、部件及相關系統進行安裝、調試與維修的作業。

5、煤礦安全作業:

(1)煤礦井下電氣作業:指從事煤礦井下機電設備的安裝、調試、巡檢、維修和故障處理,保證本班機電設備安全運行的作業。適用於與煤共生、伴生的坑探、礦井建設、開采過程中的井下電鉗等作業。

(2)煤礦井下爆破作業:指在煤礦井下進行爆破的作業。

(3)煤礦安全監測監控作業:指從事煤礦井下安全監測監控系統的安裝、調試、巡檢、維修,保證其安全運行的作業。適用於與煤共生、伴生的坑探、礦井建設、開采過程中的安全監測監控作業。

(4)煤礦瓦斯檢查作業:指從事煤礦井下瓦斯巡檢工作,負責管轄范圍內通風設施的完好及通風、瓦斯情況檢查,按規定填寫各種記錄,及時處理或匯報發現的問題的作業。適用於與煤共生、伴生的礦井建設、開采過程中的煤礦井下瓦斯檢查作業。

(5)煤礦安全檢查作業:指從事煤礦安全監督檢查,巡檢生產作業場所的安全設施和安全生產狀況,檢查並督促處理相應事故隱患的作業。

(6)煤礦提升機操作作業:指操作煤礦的提升設備運送人員、礦石、矸石和物料,並負責巡檢和運行記錄的作業。適用於操作煤礦提升機,包括立井、暗立井提升機,斜井、暗斜井提升機以及露天礦山斜坡卷揚提升的提升機作業。

(7)煤礦採煤機(掘進機)操作作業:指在採煤工作面、掘進工作面操作採煤機、掘進機,從事落煤、裝煤、掘進工作,負責採煤機、掘進機巡檢和運行記錄,保證採煤機、掘進機安全運行的作業。適用於煤礦開采、掘進過程中的採煤機、掘進機作業。

(8)煤礦瓦斯抽采作業:指從事煤礦井下瓦斯抽采鑽孔施工、封孔、瓦斯流量測定及瓦斯抽采設備操作等,保證瓦斯抽采工作安全進行的作業。適用於煤礦、與煤共生和伴生的礦井建設、開采過程中的煤礦地面和井下瓦斯抽采作業。

(9)煤礦防突作業:指從事煤與瓦斯突出的預測預報、相關參數的收集與分析、防治突出措施的實施與檢查、防突效果檢驗等,保證防突工作安全進行的作業。適用於煤礦、與煤共生和伴生的礦井建設、開采過程中的煤礦井下煤與瓦斯防突作業。

(10)煤礦探放水作業:指從事煤礦探放水的預測預報、相關參數的收集與分析、探放水措施的實施與檢查、效果檢驗等,保證探放水工作安全進行的作業。適用於煤礦、與煤共生和伴生的礦井建設、開采過程中的煤礦井下探放水作業。

6、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作業:

(1)金屬非金屬礦井通風作業:指安裝井下局部通風機,操作地面主要扇風機、井下局部通風機和輔助通風機,操作、維護礦井通風構築物,進行井下防塵,使礦井通風系統正常運行,保證局部通風,以預防中毒窒息和除塵等的作業。

(2)尾礦作業:指從事尾礦庫放礦、築壩、巡壩、抽洪和排滲設施的作業。適用於金屬非金屬礦山的尾礦作業。

(3)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檢查作業:指從事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監督檢查,巡檢生產作業場所的安全設施和安全生產狀況,檢查並督促處理相應事故隱患的作業。

(4)金屬非金屬礦山提升機操作作業:指操作金屬非金屬礦山的提升設備運送人員、礦石、矸石和物料,及負責巡檢和運行記錄的作業。適用於金屬非金屬礦山的提升機,包括豎井、盲豎井提升機,斜井、盲斜井提升機以及露天礦山斜坡卷揚提升的提升機作業。

(5)金屬非金屬礦山支柱作業:指在井下檢查井巷和采場頂、幫的穩定性,撬浮石,進行支護的作業。

(6)金屬非金屬礦山井下電氣作業:指從事金屬非金屬礦山井下機電設備的安裝、調試、巡檢、維修和故障處理,保證機電設備安全運行的作業。

(7)金屬非金屬礦山排水作業:指從事金屬非金屬礦山排水設備日常使用、維護、巡檢的作業。

(8)金屬非金屬礦山爆破作業:指在露天和井下進行爆破的作業。

7、石油天然氣安全作業:

司鑽作業:指石油、天然氣開采過程中操作鑽機起升鑽具的作業。適用於陸上石油、天然氣司鑽(含鑽井司鑽、作業司鑽及勘探司鑽)作業。

8、冶金(有色)生產安全作業:

煤氣作業:指冶金、有色企業內從事煤氣生產、儲存、輸送、使用、維護檢修的作業。

此外,還有安全監管總局認定的其他作業。

(3)防爆電氣作業培訓大綱擴展閱讀:

特殊作業的工作要求:

1、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接受與本工種相適應的、專門的安全技術培訓、經安全技術理論考核和實際操作技能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後,方可上崗作業;未經培訓,或培訓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崗作業。

2、特種作業人員培訓考核實行教考分離制度,國家安全監督管理局負責組織制定特種作業人員培訓大綱及考核標准,推薦使用教材。培訓機構按照國家局制定的培訓大綱和推薦使用教材組織開展培訓。各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或其委託的有資質的單位根據國家局制定的考核標准組織開展考核。

3、特種作業操作證,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統一製作,各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負責簽發。特種作業操作證在全國通用。特種作業操作證不得偽造、塗改、轉借或轉讓。

4、特種作業操作證每2年由原考核發證部門復審一次,連續從事本工種10年以上的,經用人單位進行知識更新後,復審時間可延長至每4年一次。跨地區從業或跨地區流動施工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可向從業或施工所在地的考核發證單位申請復審。

『肆』 有限空間作業證在哪裡辦理

干貨推薦

重要通知:應急管理部發布關於徵求《特種作業目錄(徵求意見稿)》意見的函,擬取消「防爆電氣作業」等 5 種;新增有限空間作業等 14 種特種作業。
關於徵求《特種作業目錄(徵求意見稿)》意見的函
為更加有效發揮特種作業人員在防範遏制生產安全事故中的作用,應急管理部安全基礎司組織有關單位對現有特種作業目錄進行了修訂,形成了《特種作業目錄(徵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20年9月6日。
聯系人:殷婷茹、高海東,010-64464799(帶傳真),電子郵箱:[email protected]

應急管理部安全基礎司
2020年8月25日
關於《特種作業目錄》修訂情況的說明
一、修訂的必要性
特種作業是指容易發生事故,對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設備、設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業。我國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制度於 1954 年建立,距今已有 66 年,對推動特種作業人員提高安全素質、防範遏制生產安全事故發揮了重要作用。《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相應資格,方可上崗作業;特種作業人員范圍由國務院安全監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確定。現行特種作業目錄於 2010 年印發,共 10 個作業類別、54 個操作項目(含煤礦),實施近 10 年來,逐漸出現了一些不適應不符合的問題:一是隨著工藝技術進步,一些作業不再存在重大安全風險;二是個別行業領域特種作業范圍過寬,實施准入的人員數量過多,不符合「放管服」要求;三是實踐中有些容易引發人員傷亡的作業項目沒有納入特種作業管理。按照深化「放管服」改革的要求,通過修訂《特種作業目錄》,進一步准確界定特種作業人員范圍,對於強化風險較高的作業管控、防範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十分必要。
2019年1月,應急管理部辦公廳印發了《關於徵求特種作業目錄調整意見與建議的函》,全面徵求有關部門、基層、企業和行業協會意見。對比較集中的修改意見,組織有關行業企業較多的地區和專業技術單位進行了專項課題研究,形成了 8 份專題研究報告。先後深入北京、陝西、山東、湖南、浙江、江蘇等地開展了實地調研。初稿形成後,多次組織專家進行討論, 經認真修改、慎重研究,形成了目前的徵求意見稿。
二、徵求意見及修訂的主要考慮
經對各有關方面提出的 296 條修訂意見進行認真研究,共採納181條,未採納 115 條。主要考慮因素包括:一是以防控事故風險為導向,聚焦事故暴露出的問題補充調整特種作業目錄。二是適應「放管服」要求,對各方面普遍要求修改、實踐證明成熟、具有廣泛共識的進行必要和適當的修改,對可留可不留的原則上不保留,對未形成廣泛共識的原則上不新增。三是保持總體穩定、適當修改、慎重篩減,對實際執行中有歧義的重新界定,提升目錄的科學性、穩定性、權威性。按照以上原則,對《特種作業目錄》進行了修訂,修訂後的目錄包括 12 個作業類別,66 個操作項目,一是根據現實安全風險,將「防爆電氣作業」等 5 個操作項目不再作為特種作業管理;二是認真汲取近年來事故教訓,將有限空間安全作業等 14 個操作項目納入特種作業管理,其中:危險化學品安全作業增加 4 個,煤礦安全作業增加 2 個,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作業增加 1 個,應急救援作業增加 6 個、有限空間安全作業增加 1 個;三是根據基層反映的問題,對 9 個特種作業操作項目表述進行了調整, 便於更加准確界定有關工作崗位,取證范圍總體減少;四是優化了部分操作項目定義表述。另外,徵求意見中部分地區提出新增電動車電工、露天煤礦作業等操作項目的建議,經充分論證,認為有關作業安全風險總體不高,現階段納入特種作業管理范疇不成熟,也不符合「放管服」改革要求,未採納。
三、修改的主要內容
(一)刪除部分
1.電工作業類別。刪除「防爆電氣作業」1 個操作項目,將相關要求融入「高壓電工作業」「低壓電工作業」操作項目。理由:現行的《低壓電工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大綱和考核標准》已包含有防爆電氣作業相關內容,且無論是在高壓(≥1千伏)作業環境,還是低壓(<1千伏)作業環境,都有防爆的要求,「防爆電氣作業」獨立設置造成重復取證。可在高壓及低壓電工作業中充實防爆電氣作業要求。
2.焊接與熱切割作業類別。刪除「釺焊作業」1 個操作項目。
理由:「釺焊作業」主要用於製造精密儀表、電氣零部件、異種金屬構件及負載薄板結構,隨著技術進步,「釺焊作業」危險性明顯降低,風險可控。
3.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作業類別。刪除「金屬非金屬礦山 安全檢查作業」、「金屬非金屬礦山井下電氣作業」、「金屬非金屬礦山爆破作業」3 個操作項目。
理由:一是目前實際從事安全監督檢查人員普遍是已取證的安全管理人員,可以達到安全要求。二是金屬非金屬礦山井下電氣作業工作內容與電工作業重復,無過多特殊要求,沒有必要單列。三是爆破作業按相關條例規定已由公安部門核發爆破作業人員操作證,沒有必要重復取證。
(二)增加部分
1.增加有限空間安全作業類別。設「有限空間監護作業」1 個操作項目。
理由:一是有限空間作業事故頻發,傷亡多,2010 至 2019年,全國工貿行業共發生有限空間作業較大事故 192 起,死亡609 人,事故起數和死亡人數呈逐年上升趨勢,這些事故嚴重暴露出有限空間作業安全風險辨識不到位、作業不規范,施救不當導致人員傷亡擴大等問題突出。二是 2010 年北京市開展了有限空間現場監護人員(或管理人員)作為特種作業人員試點工作,對遏制有限空間事故起到了較大作用。三是有限空間作業風險主要來自於特殊環境,作業本身不具備特殊的安全風險,為避免范圍過大,將特種作業范圍限定為監護作業,主要發揮強制性開展作業前、作業中風險辨識和管控的作用。
2.增加應急救援作業類別。設「礦山救援作業」「危險化學
品救援作業」「建築物坍塌救援作業」「水域救援作業」「高空救援作業」「直升機救援作業」6 個操作項目。
理由:一是有關作業危險性大,實施准入管理既是提高救援專業化水平、保護救援人員自身安全的需要,也是防止盲目施救造成事故擴大的需要。二是實施准入管理可以為政府有效動員、甄別和引導社會力量參與救援提供抓手和依據,從而更加高效調配救災資源,確保救援現場規范有序。
3.在煤礦安全作業類別中,增加「煤礦防沖作業」「煤礦無軌膠輪車操作作業」2個操作項目。
理由:一是隨著煤礦開采強度和深度不斷增加,沖擊地壓災害日益嚴重,目前已經成為威脅煤礦安全生產的重大災害之一。煤礦防沖作業(防沖危險性預測、防沖措施的實施、相關參數的觀測與記錄等)是防治沖擊地壓關鍵基礎環節,符合特種作業獨立性、危險性和特殊性等要求。二是 2017 年至今,全國共發生井下無軌膠輪車運輸事故 9 起,死亡 33 人。煤礦井下無軌膠輪車駕駛與一般車輛駕駛相比專業性更強,且井下運輸條件復雜(光線陰暗,路面不平,坡道、彎道、交叉路口多, 道路狹窄,人車混行),需熟練掌握駕駛前安全檢查及日常維護保養等工作,對操作人員安全知識、操作技能和工作責任心要求高。
4.在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作業類別中,增加「金屬非金屬
礦山無軌膠輪車操作作業」1 個操作項目。理由:同「煤礦無軌膠輪車操作作業」。
5.在危險化學品安全作業類別中,增加「新型煤化工工藝作業」「電石生產工藝作業」「偶氮化工藝作業」「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學品倉儲作業」4 個操作項目。
理由:一是依據原總局《關於公布第二批重點監管危險化工工藝目錄和調整首批重點監管危險化工工藝中部分典型工藝的通知》(安監總管三〔2013〕3 號),將「新型煤化工工藝作業」 等 3 個操作項目納入目錄管理,加上「重點監管危險化學品作業」操作項目及原目錄 15 個危險化工工藝作業,基本涵蓋當前危險化工工藝特點;二是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學品倉儲作業專業性強、安全風險大,對作業人員要求高,需具備健康安全防護、化學品禁忌、應急處置等知識和技能,認真汲取天津港瑞海公司危險化學品倉庫「8.12」特大火災爆炸事故等教訓,有必要將危險化學品倉儲作業納入目錄,進一步強化安全管理。
(三)對操作項目進行調整,人員范圍總體減少部分
1.在焊接與熱切割作業類別中,「熔化焊接與熱切割」操 作項目的適用范圍中刪去了「激光焊」。
理由:激光焊屬機器人程序控制操作,危險性僅是針對焊接環境周圍群體,沒有必要作為特種作業進行管理。
2.在高處作業類別中,將原「高處安裝、維護、拆除作業」拆分為「懸空作業」和「攀登作業」2 個操作項目。
理由:存在高處作業的行業越來越多,作業環境復雜度也在不斷增大,通過作業方式區分,並明確適用范圍,可覆蓋原「高處安裝、維護、拆除作業」中 6 個類別,且便於界定工作崗位,避免重復取證,符合「放管服」要求。
3.在製冷與空調作業類別,將原「製冷與空調設備運行操作作業」「製冷與空調設備安裝修理作業」2 個操作項目修改為 「製冷設備運行、安裝、修理操作作業」和「空調設備運行、安裝、修理操作作業」2 個操作項目。
理由:一是製冷、空調是兩個范疇。製冷、空調工況不同, 製冷劑差別較大,兩種作業人員需掌握技能差異較大,應作區分;二是無論製冷設備還是空調設備,運行、安裝、修理操作技能在實際生產中是無法獨立的,作業人員均需掌握,應作合並。操作項目重新劃分後定位更精準,便於界定工作崗位,進一步提升製冷與空調作業類別的針對性和有效性。
4.在煤礦安全作業類別中,將原「煤礦採煤機(掘進機) 操作作業」拆分為「煤礦採煤機操作作業」「煤礦掘進機操作作業」2 個操作項目。
理由:煤礦採煤機和掘進機操作作業屬於兩個不同的操作作業,作業環境和作業內容均不相同,將其分列為煤礦採煤機操作作業和煤礦掘進機操作作業 2 個操作項目。
5.在石油天然氣安全作業類別中,將原「司鑽作業」拆分 為「鑽井司鑽作業」和「作業司鑽作業」2 個操作項目,適用范圍擴大至海洋石油、天然氣司鑽作業。
理由:鑽井和井下作業使用設備不同,工藝不同,作業過程的安全風險與管控措施不同,實際工作中屬兩個不同工作崗位,拆分處理更加准確。海洋石油鑽井、作業安全風險因特殊環境比陸地更突出,應納入特種作業管理。
6.在冶金(有色)生產安全作業類別中,修改完善了「煤 氣作業」操作項目定義和適用范圍。
理由:一是冶金有色企業產生的冶金煤氣主要安全風險是中毒、火災和爆炸,容易引發群死群傷。現行目錄中「煤氣作業」定義過於籠統,針對性不強,取證范圍不盡合理,修改後更加精準,有利於突出實際存在高風險的作業崗位。二是建材、陶瓷企業有關作業同樣具有較高危險性,將適用范圍擴大至建材、陶瓷企業。
7.在煙花爆竹安全作業類別中,修改完善「煙花爆竹儲存 作業」操作項目定義並明確適用范圍。
理由:一是 C 級及以下成品一般不存在整體爆炸危險,但現行定義較籠統,取證人員范圍太寬泛。二是煙花爆竹生產企業中的引火線、黑火葯、煙火葯、有葯半成品的搬運、儲存保管作業危險性大且易釀事故,應在定義中加以明確。三是進一步明確企業范圍,重點適用於煙花爆竹生產、批發企業,不包括零售企業,因零售企業人員較少,一般都是企業負責人或安全管理人員兼任,已按規定參加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
(四)規范了 5 個作業類別和 9 個操作項目的文字表述分別是電工作業、高處作業、製冷與空調作業、危險化學品安全作業、煙花爆竹安全作業 5 個作業類別;煤礦安全作業類別中的「煤礦安全監測監控作業」「煤礦防突作業」「煤礦探放水作業」3個操作項目;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作業類別中的「尾礦作業」「金屬非金屬礦山提升機操作作業」「金屬非金屬礦山支護作業」「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主排水作業」4 個操作項目;煙花爆竹安全作業類別中的「煙火葯製造作業」「黑火葯製造作業」2 個操作項目。

『伍』 國家安監總局39號令對作業人員培訓有什麼要求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工作,提高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水平,防止和減少傷亡事故,根據《安全生產法》、《行政許可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生產經營單位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發證、復審及其監督管理工作,適用本規定。
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對有關特種作業人員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特種作業,是指容易發生事故,對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設備、設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業。特種作業的范圍由特種作業目錄規定。
本規定所稱特種作業人員,是指直接從事特種作業的從業人員。
第四條特種作業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年滿18周歲,且不超過國家法定退休年齡;
(二)經社區或者縣級以上醫療機構體檢健康合格,並無妨礙從事相應特種作業的器質性心臟病、癲癇病、美尼爾氏症、眩暈症、癔病、震顫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四)具備必要的安全技術知識與技能;
(五)相應特種作業規定的其他條件。
危險化學品特種作業人員除符合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和第(五)項規定的條件外,應當具備高中或者相當於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第五條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專門的安全技術培訓並考核合格,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作業操作證》(以下簡稱特種作業操作證)後,方可上崗作業。
第六條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發證、復審工作實行統一監管、分級實施、教考分離的原則。
第七條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以下簡稱安全監管總局)指導、監督全國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發證、復審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發證、復審工作。
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以下簡稱煤礦安監局)指導、監督全國煤礦特種作業人員(含煤礦礦井使用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發證、復審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煤礦特種作業人員考核發證工作的部門或者指定的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煤礦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發證、復審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責煤礦特種作業人員考核發證工作的部門或者指定的機構(以下統稱考核發證機關)可以委託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責煤礦特種作業人員考核發證工作的部門或者指定的機構實施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發證、復審工作。
第八條對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發證、復審工作中的違法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向安全監管總局、煤礦安監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煤礦特種作業人員考核發證工作的部門或者指定的機構舉報。
第二章培訓
第九條特種作業人員應當接受與其所從事的特種作業相應的安全技術理論培訓和實際操作培訓。
已經取得職業高中、技工學校及中專以上學歷的畢業生從事與其所學專業相應的特種作業,持學歷證明經考核發證機關同意,可以免予相關專業的培訓。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從業的特種作業人員,可以在戶籍所在地或者從業所在地參加培訓。
第十條從事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的機構(以下統稱培訓機構),必須按照有關規定取得安全生產培訓資質證書後,方可從事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
培訓機構開展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應當制定相應的培訓計劃、教學安排,並報有關考核發證機關審查、備案。
第十一條培訓機構應當按照安全監管總局、煤礦安監局制定的特種作業人員培訓大綱和煤礦特種作業人員培訓大綱進行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
第三章考核發證
第十二條特種作業人員的考核包括考試和審核兩部分。考試由考核發證機關或其委託的單位負責;審核由考核發證機關負責。
安全監管總局、煤礦安監局分別制定特種作業人員、煤礦特種作業人員的考核標准,並建立相應的考試題庫。
考核發證機關或其委託的單位應當按照安全監管總局、煤礦安監局統一制定的考核標准進行考核。
第十三條參加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考試的人員,應當填寫考試申請表,由申請人或者申請人的用人單位持學歷證明或者培訓機構出具的培訓證明向申請人戶籍所在地或者從業所在地的考核發證機關或其委託的單位提出申請。
考核發證機關或其委託的單位收到申請後,應當在60日內組織考試。
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考試包括安全技術理論考試和實際操作考試兩部分。考試不及格的,允許補考1次。經補考仍不及格的,重新參加相應的安全技術培訓。
第十四條考核發證機關委託承擔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考試的單位應當具備相應的場所、設施、設備等條件,建立相應的管理制度,並公布收費標准等信息。
第十五條考核發證機關或其委託承擔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考試的單位,應當在考試結束後10個工作日內公布考試成績。
第十六條符合本規定第四條規定並經考試合格的特種作業人員,應當向其戶籍所在地或者從業所在地的考核發證機關申請辦理特種作業操作證,並提交身份證復印件、學歷證書復印件、體檢證明、考試合格證明等材料。
第十七條收到申請的考核發證機關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特種作業人員所提交申請材料的審查,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能夠當場作出受理決定的,應當當場作出受理決定;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視為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已被受理。
第十八條對已經受理的申請,考核發證機關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工作。符合條件的,頒發特種作業操作證;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十九條特種作業操作證有效期為6年,在全國范圍內有效。
特種作業操作證由安全監管總局統一式樣、標准及編號。
第二十條特種作業操作證遺失的,應當向原考核發證機關提出書面申請,經原考核發證機關審查同意後,予以補發。
特種作業操作證所記載的信息發生變化或者損毀的,應當向原考核發證機關提出書面申請,經原考核發證機關審查確認後,予以更換或者更新。
第四章 復審
第二十一條特種作業操作證每3年復審1次。
特種作業人員在特種作業操作證有效期內,連續從事本工種10年以上,嚴格遵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經原考核發證機關或者從業所在地考核發證機關同意,特種作業操作證的復審時間可以延長至每6年1次。
第二十二條特種作業操作證需要復審的,應當在期滿前60日內,由申請人或者申請人的用人單位向原考核發證機關或者從業所在地考核發證機關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社區或者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健康證明;
(二)從事特種作業的情況;
(三)安全培訓考試合格記錄。
特種作業操作證有效期屆滿需要延期換證的,應當按照前款的規定申請延期復審。
第二十三條特種作業操作證申請復審或者延期復審前,特種作業人員應當參加必要的安全培訓並考試合格。
安全培訓時間不少於8個學時,主要培訓法律、法規、標准、事故案例和有關新工藝、新技術、新裝備等知識。
第二十四條申請復審的,考核發證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復審工作。復審合格的,由考核發證機關簽章、登記,予以確認;不合格的,說明理由。
申請延期復審的,經復審合格後,由考核發證機關重新頒發特種作業操作證。
第二十五條特種作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復審或者延期復審不予通過:
(一)健康體檢不合格的;
(二)違章操作造成嚴重後果或者有2次以上違章行為,並經查證確實的;
(三)有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並給予行政處罰的;
(四)拒絕、阻礙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監督檢查的;
(五)未按規定參加安全培訓,或者考試不合格的;
(六)具有本規定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規定情形的。
第二十六條特種作業操作證復審或者延期復審符合本規定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情形的,按照本規定經重新安全培訓考試合格後,再辦理復審或者延期復審手續。
再復審、延期復審仍不合格,或者未按期復審的,特種作業操作證失效。
第二十七條申請人對復審或者延期復審有異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考核發證機關或其委託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忠於職守、堅持原則、廉潔自律,按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特種作業人員的考核、發證、復審工作,接受社會的監督。
第二十九條考核發證機關應當加強對特種作業人員的監督檢查,發現其具有本規定第三十條規定情形的,及時撤銷特種作業操作證;對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按照有關規定依法對生產經營單位及其特種作業人員實施行政處罰。
考核發證機關應當建立特種作業人員管理信息系統,方便用人單位和社會公眾查詢;對於注銷特種作業操作證的特種作業人員,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告。
第三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發證機關應當撤銷特種作業操作證:
(一)超過特種作業操作證有效期未延期復審的;
(二)特種作業人員的身體條件已不適合繼續從事特種作業的;
(三)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負有責任的;
(四)特種作業操作證記載虛假信息的;
(五)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的。
特種作業人員違反前款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的,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特種作業操作證。
第三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發證機關應當注銷特種作業操作證:
(一)特種作業人員死亡的;
(二)特種作業人員提出注銷申請的;
(三)特種作業操作證被依法撤銷的。
第三十二條離開特種作業崗位6個月以上的特種作業人員,應當重新進行實際操作考試,經確認合格後方可上崗作業。
第三十三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責煤礦特種作業人員考核發證工作的部門或者指定的機構應當每年分別向安全監管總局、煤礦安監局報告特種作業人員的考核發證情況。
第三十四條培訓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不得向任何機構或者個人轉借、出租安全生產培訓資質證書。
第三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加強對本單位特種作業人員的管理,建立健全特種作業人員培訓、復審檔案,做好申報、培訓、考核、復審的組織工作和日常的檢查工作。
第三十六條特種作業人員在勞動合同期滿後變動工作單位的,原工作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其特種作業操作證。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從業的特種作業人員應當接受從業所在地考核發證機關的監督管理。
第三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印製、偽造、倒賣特種作業操作證,或者使用非法印製、偽造、倒賣的特種作業操作證。
特種作業人員不得偽造、塗改、轉借、轉讓、冒用特種作業操作證或者使用偽造的特種作業操作證。
第六章罰則
第三十八條考核發證機關或其委託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特種作業人員考核、發證和復審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未建立健全特種作業人員檔案的,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條生產經營單位使用未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的特種作業人員上崗作業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可以並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
煤礦企業使用未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的特種作業人員上崗作業的,依照《國務院關於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的規定處罰。
第四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非法印製、偽造、倒賣特種作業操作證,或者使用非法印製、偽造、倒賣的特種作業操作證的,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特種作業人員偽造、塗改特種作業操作證或者使用偽造的特種作業操作證的,給予警告,並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特種作業人員轉借、轉讓、冒用特種作業操作證的,給予警告,並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培訓機構違反有關規定從事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的,按照有關規定依法給予行政處罰。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四條特種作業人員培訓、考試的收費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負責煤礦特種作業人員考核發證工作的部門或者指定的機構統一制定,報同級人民政府物價、財政部門批准後執行,證書工本費由考核發證機關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四十五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責煤礦特種作業人員考核發證工作的部門或者指定的機構可以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實施細則,報安全監管總局、煤礦安監局備案。
第四十六條本規定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1999年7月12日原國家經貿委發布的《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辦法》(原國家經貿委令第13號)同時廢止。
附件
特種作業目錄
1電工作業
指對電氣設備進行運行、維護、安裝、檢修、改造、施工、調試等作業(不含電力系統進網作業)。
1.1高壓電工作業
指對1千伏(kV)及以上的高壓電氣設備進行運行、維護、安裝、檢修、改造、施工、調試、試驗及絕緣工、器具進行試驗的作業。
1.2低壓電工作業
指對1千伏(kV)以下的低壓電器設備進行安裝、調試、運行操作、維護、檢修、改造施工和試驗的作業。
1.3防爆電氣作業
指對各種防爆電氣設備進行安裝、檢修、維護的作業。
適用於除煤礦井下以外的防爆電氣作業。
2焊接與熱切割作業
指運用焊接或者熱切割方法對材料進行加工的作業(不含《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規定的有關作業)。
2.1熔化焊接與熱切割作業
指使用局部加熱的方法將連接處的金屬或其他材料加熱至熔化狀態而完成焊接與切割的作業。
適用於氣焊與氣割、焊條電弧焊與碳弧氣刨、埋弧焊、氣體保護焊、等離子弧焊、電渣焊、電子束焊、激光焊、氧熔劑切割、激光切割、等離子切割等作業。
2.2壓力焊作業
指利用焊接時施加一定壓力而完成的焊接作業。
適用於電阻焊、氣壓焊、爆炸焊、摩擦焊、冷壓焊、超聲波焊、鍛焊等作業。
2.3釺焊作業
指使用比母材熔點低的材料作釺料,將焊件和釺料加熱到高於釺料熔點,但低於母材熔點的溫度,利用液態釺料潤濕母材,填充接頭間隙並與母材相互擴散而實現連接焊件的作業。
適用於火焰釺焊作業、電阻釺焊作業、感應釺焊作業、浸漬釺焊作業、爐中釺焊作業,不包括烙鐵釺焊作業。
3高處作業
指專門或經常在墜落高度基準面2米及以上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的作業。
3.1登高架設作業
指在高處從事腳手架、跨越架架設或拆除的作業。
3.2高處安裝、維護、拆除作業
指在高處從事安裝、維護、拆除的作業。
適用於利用專用設備進行建築物內外裝飾、清潔、裝修,電力、電信等線路架設,高處管道架設,小型空調高處安裝、維修,各種設備設施與戶外廣告設施的安裝、檢修、維護以及在高處從事建築物、設備設施拆除作業。
4製冷與空調作業
指對大中型製冷與空調設備運行操作、安裝與修理的作業。
4.1製冷與空調設備運行操作作業
指對各類生產經營企業和事業等單位的大中型製冷與空調設備運行操作的作業。
適用於化工類(石化、化工、天然氣液化、工藝性空調)生產企業,機械類(冷加工、冷處理、工藝性空調)生產企業,食品類(釀造、飲料、速凍或冷凍調理食品、工藝性空調)生產企業,農副產品加工類(屠宰及肉食品加工、水產加工、果蔬加工)生產企業,倉儲類(冷庫、速凍加工、製冰)生產經營企業,運輸類(冷藏運輸)經營企業,服務類(電信機房、體育場館、建築的集中空調)經營企業和事業等單位的大中型製冷與空調設備運行操作作業。
4.2製冷與空調設備安裝修理作業
指對4.1所指製冷與空調設備整機、部件及相關系統進行安裝、調試與維修的作業。
5煤礦安全作業
5.1煤礦井下電氣作業
指從事煤礦井下機電設備的安裝、調試、巡檢、維修和故障處理,保證本班機電設備安全運行的作業。
適用於與煤共生、伴生的坑探、礦井建設、開采過程中的井下電鉗等作業。
5.2煤礦井下爆破作業
指在煤礦井下進行爆破的作業。
5.3煤礦安全監測監控作業
指從事煤礦井下安全監測監控系統的安裝、調試、巡檢、維修,保證其安全運行的作業。
適用於與煤共生、伴生的坑探、礦井建設、開采過程中的安全監測監控作業。
5.4煤礦瓦斯檢查作業
指從事煤礦井下瓦斯巡檢工作,負責管轄范圍內通風設施的完好及通風、瓦斯情況檢查,按規定填寫各種記錄,及時處理或匯報發現的問題的作業。
適用於與煤共生、伴生的礦井建設、開采過程中的煤礦井下瓦斯檢查作業。
5.5煤礦安全檢查作業
指從事煤礦安全監督檢查,巡檢生產作業場所的安全設施和安全生產狀況,檢查並督促處理相應事故隱患的作業。
5.6煤礦提升機操作作業
指操作煤礦的提升設備運送人員、礦石、矸石和物料,並負責巡檢和運行記錄的作業。
適用於操作煤礦提升機,包括立井、暗立井提升機,斜井、暗斜井提升機以及露天礦山斜坡卷揚提升的提升機作業。
5.7煤礦採煤機(掘進機)操作作業
指在採煤工作面、掘進工作面操作採煤機、掘進機,從事落煤、裝煤、掘進工作,負責採煤機、掘進機巡檢和運行記錄,保證採煤機、掘進機安全運行的作業。
適用於煤礦開采、掘進過程中的採煤機、掘進機作業。
5.8煤礦瓦斯抽采作業
指從事煤礦井下瓦斯抽采鑽孔施工、封孔、瓦斯流量測定及瓦斯抽采設備操作等,保證瓦斯抽采工作安全進行的作業。
適用於煤礦、與煤共生和伴生的礦井建設、開采過程中的煤礦地面和井下瓦斯抽采作業。
5.9煤礦防突作業
指從事煤與瓦斯突出的預測預報、相關參數的收集與分析、防治突出措施的實施與檢查、防突效果檢驗等,保證防突工作安全進行的作業。
適用於煤礦、與煤共生和伴生的礦井建設、開采過程中的煤礦井下煤與瓦斯防突作業。
5.10煤礦探放水作業
指從事煤礦探放水的預測預報、相關參數的收集與分析、探放水措施的實施與檢查、效果檢驗等,保證探放水工作安全進行的作業。
適用於煤礦、與煤共生和伴生的礦井建設、開采過程中的煤礦井下探放水作業。
6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作業
6.1金屬非金屬礦井通風作業
指安裝井下局部通風機,操作地面主要扇風機、井下局部通風機和輔助通風機,操作、維護礦井通風構築物,進行井下防塵,使礦井通風系統正常運行,保證局部通風,以預防中毒窒息和除塵等的作業。
6.2尾礦作業
指從事尾礦庫放礦、築壩、巡壩、抽洪和排滲設施的作業。
適用於金屬非金屬礦山的尾礦作業。
6.3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檢查作業
指從事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監督檢查,巡檢生產作業場所的安全設施和安全生產狀況,檢查並督促處理相應事故隱患的作業。
6.4金屬非金屬礦山提升機操作作業
指操作金屬非金屬礦山的提升設備運送人員、礦石、矸石和物料,及負責巡檢和運行記錄的作業。
適用於金屬非金屬礦山的提升機,包括豎井、盲豎井提升機,斜井、盲斜井提升機以及露天礦山斜坡卷揚提升的提升機作業。
6.5金屬非金屬礦山支柱作業
指在井下檢查井巷和采場頂、幫的穩定性,撬浮石,進行支護的作業。
6.6金屬非金屬礦山井下電氣作業
指從事金屬非金屬礦山井下機電設備的安裝、調試、巡檢、維修和故障處理,保證機電設備安全運行的作業。
6.7金屬非金屬礦山排水作業
指從事金屬非金屬礦山排水設備日常使用、維護、巡檢的作業。
6.8金屬非金屬礦山爆破作業
指在露天和井下進行爆破的作業。
7石油天然氣安全作業
7.1司鑽作業
指石油、天然氣開采過程中操作鑽機起升鑽具的作業。
適用於陸上石油、天然氣司鑽(含鑽井司鑽、作業司鑽及勘探司鑽)作業。
8冶金(有色)生產安全作業
8.1煤氣作業
指冶金、有色企業內從事煤氣生產、儲存、輸送、使用、維護檢修的作業。
9危險化學品安全作業
指從事危險化工工藝過程操作及化工自動化控制儀表安裝、維修、維護的作業。
9.1光氣及光氣化工藝作業
指光氣合成以及廠內光氣儲存、輸送和使用崗位的作業。
適用於一氧化碳與氯氣反應得到光氣,光氣合成雙光氣、三光氣,採用光氣作單體合成聚碳酸酯,甲苯二異氰酸酯(TDI)制備,4,4'-二苯基甲烷二異氰酸酯(MDI)制備等工藝過程的操作作業。
9.2氯鹼電解工藝作業
指氯化鈉和氯化鉀電解、液氯儲存和充裝崗位的作業。
適用於氯化鈉(食鹽)水溶液電解生產氯氣、氫氧化鈉、氫氣,氯化鉀水溶液電解生產氯氣、氫氧化鉀、氫氣等工藝過程的操作作業。
9.3氯化工藝作業
指液氯儲存、氣化和氯化反應崗位的作業。
適用於取代氯化,加成氯化,氧氯化等工藝過程的操作作業。
9.4硝化工藝作業
指硝化反應、精餾分離崗位的作業。
適用於直接硝化法,間接硝化法,亞硝化法等工藝過程的操作作業。
9.5合成氨工藝作業
指壓縮、氨合成反應、液氨儲存崗位的作業。
適用於節能氨五工藝法(AMV),德士古水煤漿加壓氣化法、凱洛格法,甲醇與合成氨聯合生產的聯醇法,純鹼與合成氨聯合生產的聯鹼法,採用變換催化劑、氧化鋅脫硫劑和甲烷催化劑的「三催化」氣體凈化法工藝過程的操作作業。
9.6裂解(裂化)工藝作業
指石油系的烴類原料裂解(裂化)崗位的作業。
適用於熱裂解制烯烴工藝,重油催化裂化制汽油、柴油、丙烯、丁烯,乙苯裂解制苯乙烯,二氟一氯甲烷(HCFC-22)熱裂解製得四氟乙烯(TFE),二氟一氯乙烷(HCFC-142b)熱裂解製得偏氟乙烯(VDF),四氟乙烯和八氟環丁烷熱裂解製得六氟乙烯(HFP)工藝過程的操作作業。
9.7氟化工藝作業
指氟化反應崗位的作業。
適用於直接氟化,金屬氟化物或氟化氫氣體氟化,置換氟化以及其他氟化物的制備等工藝過程的操作作業。
9.8加氫工藝作業
指加氫反應崗位的作業。
適用於不飽和炔烴、烯烴的三鍵和雙鍵加氫,芳烴加氫,含氧化合物加氫,含氮化合物加氫以及油品加氫等工藝過程的操作作業。
9.9重氮化工藝作業
指重氮化反應、重氮鹽後處理崗位的作業。
適用於順法、反加法、亞硝醯硫酸法、硫酸銅觸媒法以及鹽析法等工藝過程的操作作業。
9.10氧化工藝作業
指氧化反應崗位的作業。
適用於乙烯氧化制環氧乙烷,甲醇氧化制備甲醛,對二甲苯氧化制備對苯二甲酸,異丙苯經氧化-酸解聯產苯酚和丙酮,環己烷氧化制環己酮,天然氣氧化制乙炔,丁烯、丁烷、C4餾分或苯的氧化制順丁烯二酸酐,鄰二甲苯或萘的氧化制備鄰苯二甲酸酐,均四甲苯的氧化制備均苯四甲酸二酐,苊的氧化制1,8-萘二甲酸酐,3-甲基吡啶氧化制3-吡啶甲酸(煙酸),4-甲基吡啶氧化制4-吡啶甲酸(異煙酸),2-乙基已醇(異辛醇)氧化制備2-乙基己酸(異辛酸),對氯甲苯氧化制備對氯苯甲醛和對氯苯甲酸,甲苯氧化制備苯甲醛、苯甲酸,對硝基甲苯氧化制備對硝基苯甲酸,環十二醇/酮混合物的開環氧化制備十二碳二酸,環己酮/醇混合物的氧化制己二酸,乙二醛硝酸氧化法合成乙醛酸,以及丁醛氧化制丁酸以及氨氧化制硝酸等工藝過程的操作作業。
9.11過氧化工藝作業
指過氧化反應、過氧化物儲存崗位的作業。
適用於雙氧水的生產,乙酸在硫酸存在下與雙氧水作用制備過氧乙酸水溶液,酸酐與雙氧水作用直接制備過氧二酸,苯甲醯氯與雙氧水的鹼性溶液作用制備過氧化苯甲醯,以及異丙苯經空氣氧化生產過氧化氫異丙苯等工藝過程的操作作業。
9.12胺基化工藝作業
指胺基化反應崗位的作業。
適用於鄰硝基氯苯與氨水反應制備鄰硝基苯胺,對硝基氯苯與氨水反應制備對硝基苯胺,間甲酚與氯化銨的混合物在催化劑和氨水作用下生成間甲苯胺,甲醇在催化劑和氨氣作用下制備甲胺,1-硝基蒽醌與過量的氨水在氯苯中制備1-氨基蒽醌,2,6-蒽醌二磺酸氨解制備2,6-二氨基蒽醌,苯乙烯與胺反應制備N-取代苯乙胺,環氧乙烷或亞乙基亞胺與胺或氨發生開環加成反應制備氨基乙醇或二胺,甲苯經氨氧化制備苯甲腈,以及丙烯氨氧化制備丙烯腈等工藝過程的操作作業。
9.13磺化工藝作業
指磺化反應崗位的作業。
適用於三氧化硫磺化法,共沸去水磺化法,氯磺酸磺化法,烘焙磺化法,以及亞硫酸鹽磺化法等工藝過程的操作作業。
9.14聚合工藝作業
指聚合反應崗位的作業。
適用於聚烯烴、聚氯乙烯、合成纖維、橡膠、乳液、塗料粘合劑生產以及氟化物聚合等工藝過程的操作作業。
9.15烷基化工藝作業
指烷基化反應崗位的作業。
適用於C-烷基化反應,N-烷基化反應,O-烷基化反應等工藝過程的操作作業。
9.16化工自動化控制儀表作業
指化工自動化控制儀表系統安裝、維修、維護的作業。
10煙花爆竹安全作業
指從事煙花爆竹生產、儲存中的葯物混合、造粒、篩選、裝葯、築葯、壓葯、搬運等危險工序的作業。
10.1煙火葯製造作業
指從事煙火葯的粉碎、配葯、混合、造粒、篩選、乾燥、包裝等作業。
10.2黑火葯製造作業
指從事黑火葯的潮葯、漿硝、包片、碎片、油壓、拋光和包漿等作業。
10.3引火線製造作業
指從事引火線的制引、漿引、漆引、切引等作業。
10.4煙花爆竹產品涉葯作業
指從事煙花爆竹產品加工中的壓葯、裝葯、築葯、褙葯劑、已裝葯的鑽孔等作業。
10.5煙花爆竹儲存作業
指從事煙花爆竹倉庫保管、守護、搬運等作業。
11安全監管總局認定的其他作業

『陸』 安監局證書的報考條件是什麼

安監局頒發的證書有安全生產許可證、電工證,焊工證,製冷證,登高架設證等。
安監局職責「三定」規定明確了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承擔的職責,是依法行政,加強全國安全生產綜合監管和煤礦安全監察工作的重要依據。各級安全監管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要認真組織學習,按照監管、監察職責,找准在安全生產工作格局中的定位,進一步轉變職能、轉變觀念、轉變工作方式、轉變工作作風,樹立政治意識、大局意識、責任意識,努力開創安全生產工作新局面。要以落實「三定」規定為契機,大力推動地方各級安全生產監管機構建設,進一步健全和完善安全監管體制,提高監督執法的權威性,在安全監管工作中全面履行政府職能。煤礦安全作為安全監管、監察工作中的重中之重,要按照「國家監察、地方監管、企業負責」的原則,切實落實地方各級煤礦安全監管責任,健全煤礦安全監察工作機制,加大監察執法力度,努力改善煤礦安全狀況,促進全國安全生產形勢的穩定好轉。
安監局全稱即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安監局是政府的職能部門,列入直屬機構序列。主管安全生產和相關的政策法規工作。安監局具有行政權和執法權。負責傷亡事故統計分析,組織協調重大事故的調查處理,負責安全事故的批復結案。

『柒』 怎麼才能知道辦理的高壓電工證是不是全國通用的

電工操作證在供電企業,電工按工作場地可分為內勤電工和外勤電工, 高壓電工無此證不得進行任何電工作業。
你有電工證實際操作經驗技術熟練的話小編給你永查威加(數3859後十面2898)。可以直接辦
電工證有很多種,特種作業電工證由安監局負責管理,俗稱為上崗證。建築電工證由建設部門負責管理,應用於建設領域。電工進網證由電監部門負責管理,應用於進網作業、電工等級證由勞動部門負責管理,證明技能水平。
(一般是由安監局統一指定的培訓學校培訓考,正規證件,網上是可查的)加上電工證,是電工特種行業操作證的簡稱,可以從事電力生產、電氣製造、電氣維修、建築安裝行業等工、農、商業等行業人員上崗所需的證件之一。
發證機構是全國各省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簡稱安監局)。
為貫徹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范電工進網許可行為,加強進網作業管理,確保供用電安全,現將開班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需帶上單位營業執照副本的復印件並且加蓋公章;老版證書每2年復審一次,職業資格證書是全國通用的,是不需要進行年審的。
電工進網證由電監部門負責管理,應用於進網作業、電工等級證由勞動部門負責管理,證明技能水平。
防爆電氣作業:指對各種防爆電氣設備進行安裝、檢修、維護的作業。適用於除煤礦井下以外的防爆電氣作業。此證為電工專業水平的證明,「兩試兩證」只需一次培訓,

『捌』 電工證上寫著非特種作業操作及人員范圍是什麼意思這個證有用嗎

一、兩者的報名條件不同:
1、電工證的報名條件:
(1)年滿18周歲且符合相關工種規定的年齡要求。
(2)經醫院體檢合格且無妨礙從事相應特種作業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3)初中及以上學歷。
(4)符合相應特種作業需要的其他條件。
(5)取得電工操作資格證(上崗證)。
2、特種作業操作證的報名條件:
(1)年滿十八周歲,且不超過國家法定退休年齡。
(2)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危化品特種作業人員應當具備高中或者相當於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3)身體健康,無高血壓、心臟病、癲癇病、眩暈症等妨礙本作業的其他疾病及生理缺陷。
(4)具備必要的安全技術知識與技能。
(5)相應特種作業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兩者的相關規定不同:
1、電工證的相關規定:由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頒發,少數地區會有高壓和低壓的分別,大部分地區不分。主要證明你具有此工種安全操作的知識和能力,每3年一審。
此證全國通用,網上查詢一般是發證地省市安監局網站查詢。同時也可以到市一級安監局行政服務窗口用讀卡器讀取操作證相關資料驗證真偽。
2、特種作業操作證的相關規定:特種作業人員在參加培訓前必須到當地縣級以上醫院進行體檢,體檢合格者方可參加與其所從事的特種作業相應的安全技術理論培訓和實際操作培訓。
培訓報名時需填寫《特種作業人員培訓申報表》,交一寸近照三張(白底或藍底,不能穿紅衣服拍照)、身份證復印件、學歷證書復印件各一張,並由各所在單位審核蓋章。

(8)防爆電氣作業培訓大綱擴展閱讀:
電工證的分類:
1、電工特種作業操作證:作業種類:電工(俗稱操作證、上崗證),分類: 高壓運行維護作業、高壓安裝修造作業、低壓電工作業、安裝、維修、發電、配電。
自2010年後,老版特種作業操作證(IC卡)樣本改用二代身份證似的IC卡類新版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作業操作證樣本 ,復審為三年一審,特種作業操作證6年換一次證。
2、電工進網作業許可證:擁有此證後,就代表你已經成為一名真正的電工了,負責的范圍在「用電設備以前」,如:發電站-->變電站(輸電站)-->廠內(社區)變電站-->變壓器-->開關櫃。分類:電工進網作業許可證分為低壓、高壓、特種三個類別。
3、職業資格證書:從事職業:電工及屬於電工的工種(俗稱等級證),分類:我國職業資格證書分為五個等級:初級(五級)、中級(四級)、高級(三級)三級/高級職業資格證書(英文) 、技師(二級)二級職業資格證書(技師) 和高級技師(一級)新版一級職業資格證書 。
職業資格證書是表明勞動者具有從事某一職業所必備的學識和技能的證明,也作為用人單位審驗從業資格的證書,其中電工及其所屬電工的職業工種(如繼電保護工、維修電工、配電線路工、電氣試驗工等)均可以作為電工的資格憑證。
4、建築施工特種操作資格證(建設廳操作證)。

『玖』 什麼是特種作業有那些種類人員設備操作證的辦理

特種作業是指容易發生人員傷亡事故,對操作者本人、他人的生命健康及周圍設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業。直接從事特種作業的人員稱為特種作業人員。
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接受與本工種相適應的、專門的安全技術培訓、經安全技術理論考核和實際操作技能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後,方可上崗作業;未經培訓,或培訓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崗作業。
特種作業人員培訓考核實行教考分離制度,國家安全監督管理局負責組織制定特種作業人員培訓大綱及考核標准,推薦使用教材。培訓機構按照國家局制定的培訓大綱和推薦使用教材組織開展培訓。各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或其委託的有資質的單位根據國家局制定的考核標准組織開展考核。
特別注意,」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與「特種作業操作證「是兩種不同的證件,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頒發;特種作業操作證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頒發。兩者沒有共同點,不通用
證書全國有效。
作業目錄:
電工作業
焊接與熱切割作業
高處作業
製冷與空調作業
煤礦安全作業
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作業
石油天然氣安全作業
冶金(有色)生產安全作業
危險化學品安全作業
煙花爆竹安全作業
工地升降貨梯升降作業
安全監管總局認定的其他作業
其中電工作業定義和分類:
電工作業指對電氣設備進行運行、維護、安裝、檢修、改造、施工、調試等作業(不含電力系統進網作業、電力系統電壓有10KV、24KV.35KV、110KV、220KV等不同電壓等級)
高壓電工作業指對1千伏(kV)及以上的高壓電氣設備進行運行、維護、安裝、檢修、改造、施工、調試、試驗及絕緣工、器具進行試驗的作業。
低壓電工作業指對1千伏(kV)以下的低壓電氣設備進行安裝、調試、運行操作、維護、檢修、改造施工和試驗的作業。
電氣試驗作業對電力系統中的電氣設備專門進行交接試驗及預防性試驗等的作業。
繼電保護作業指對電力系統中的繼電保護及自動裝置進行運行、維護、調試及檢驗的作業。
電力電纜作業指對電力電纜進行安裝、檢修、試驗、運行、維護等作業。
防爆電氣作業指對各種防爆電氣設備進行安裝、檢修、維護的作業。
適用於除煤礦井下以外的防爆電氣作業。

『拾』 2021二級消防工程師《消防安全》考試大綱

【導語】在「十四五」規劃中,消防事業全面發展,已經在官方文件中做了具體的規定,要求各地區落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提升消防技術服務工作,而消防工程師則更要以身作則,不斷進行個人技能提升,《消防安全技術綜合能力》是二級消防工程師考試科目之一,目前,2021年二級消防工程師考試備考已經開始了,下面給大家帶來的是2021二級消防工程師《消防安全》考試大綱,一起來看看吧。

一、考試目的

考查消防專業技術人員在消防安全技術工作中,根據現行消防法律法規,運用相關消防技術和標准規范,檢查、發現、解決消防安全技術問題的能力。

二、考試內容及要求

(一)消防法規及相關知識運用

1.消防專業理論應用

運用燃燒、火災及相關爆炸機理,辨識火災和爆炸的類別及其特點,分析各種燃燒物質的燃燒產物及其有毒有害性,提出預防火災、爆炸和撲救火災的技術方法。

2.易燃易爆危險品管理

運用燃燒和爆炸機理及相關標准規范,分析易燃易爆危險品火災、爆炸的危險性,提出易燃易爆危險品安全管理的措施、方法與要求。

3.消防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運用

根據《消防法》《行政處罰法》《刑法》等法律以及《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和《社會消防技術服務管理規定》等行政規章的有關規定,分析、判斷建設工程活動和消防產品使用以及其他消防安全管理中違法行為及其相應的法律責任。

4.消防職業道德行為

根據《消防法》《社會消防技術服務管理規定》和《注冊消防工程師制度暫行規定》,辨識注冊消防工程師執業活動的合法性,確認注冊消防工程師履行義務的情況以及規范注冊消防工程師執業行為和職業道德修養的基本原則和方法,分析界定注冊消防工程師執業行為的法律責任。

(二)建築消防安全檢查

1.建築總平面布局與平面布置

運用消防技術和標准規范,辨識建築分類及其耐火等級,開展建築總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檢查,排查存在的消防安全隱患,分析原因,提出隱患整改的措施、方法和要求。

2.建築防火防煙分區

運用消防技術和標准規范,開展建築防火分區與防煙分區劃分及防火分隔設施設置的消防安全檢查,排查存在的消防安全隱患,分析原因,提出隱患整改的措施、方法和要求。

3.建築安全疏散設施

運用消防技術和標准規范,開展建築安全疏散設施的消防安全檢查,排查安全疏散設施方面存在的消防安全隱患,分析原因,提出隱患整改的措施、方法和要求。

4.易燃易爆場所防爆

運用消防技術和標准規范,辨識易燃易爆場所危險等級,開展防爆檢查,排查火災、爆炸等消防安全隱患,分析原因,提出隱患整改的措施、方法和要求。

5.建築裝修和建築外牆保溫

運用消防技術和標准規范,辨識建築內部裝修和外牆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開展建築內部裝修和外牆保溫材料的消防安全檢查,排查存在的消防安全隱患,分析原因,提出隱患整改的措施、方法和要求。

(三)消防設施檢測與維護管理

1.通用要求

運用消防相關技術和標准規范,開展建築消防設施的監測和檢查,開展單體建築面積4萬㎡及以下建築的消防設施的檢測與維護保養。

2.消防給水設施

運用相關消防技術和標准規范,開展消防給水設施的檢查、檢測與維護保養,發現消防給水設施的常見故障,分析原因,解決相關技術問題。

3.室內外消火栓系統

運用相關消防技術和標准規范,開展消火栓系統的檢查、檢測與維護保養,發現系統的常見故障,分析原因,解決相關技術問題。

4.自動水滅火系統

運用相關消防技術和標准規范,開展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水噴霧滅火系統、細水霧滅火系統的檢查、檢測與維護保養,發現系統的常見故障,分析原因,解決相關技術問題。

5.氣體滅火系統

運用相關消防技術和標准規范,開展二氧化碳、IG54K七氟丙烷等氣體滅火系統的檢查、檢測與維護保養,發現系統的常見故障,分析原因,解決相關技術問題。

6.泡沫滅火系統

運用相關消防技術和標准規范,開展各種泡沫滅火系統檢查、檢測與維護保養,發現系統的常見故障,分析原因,解決相關技術問題。

7.乾粉滅火系統

運用相關消防技術和標准規范,開展乾粉滅火系統檢查、檢測與維護保養,發現系統的常見故障,分析原因,解決相關技術問題。

8.建築滅火器配置與維護管理

運用相關消防技術和標准規范,對建築滅火器進行安裝配置、檢查和維修,發現建築滅火器安裝配置、檢查以及滅火器維修過程中常見的問題,分析原因,解決相關技術問題。

9.建築防煙排煙系統

運用相關消防技術和標准規范,開展建築防煙排煙系統檢查、檢測與維護保養,發現系統的常見故障,分析原因,解決相關技術問題。

10.消防用電設備的供配電與電氣防火防爆

運用相關消防技術和標准規范,開展消防供配電系統和電氣防火防爆的檢查,提出電氣防火技術措施,發現常見的電氣消防安全隱患。

11.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標志

運用相關消防技術和標准規范,開展建築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標志的檢查、檢測與維護保養,發現常見故障,分析原因,解決相關技術問題。

12.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運用相關消防技術和標准規范,開展火災探測報警系統、消防聯動控制系統、可燃氣體探測報警系統、電氣火災監控系統檢查、檢測與維護保養,發現系統的常見故障,分析原因,解決相關技術問題。

13.城市消防安全遠程監控系統

運用相關消防技術和標准規范,開展城市消防安全遠程監控系統監測活動,發現常見故障,分析原因,解決相關技術問題。

(四)火災高危單位消防安全評估

根據有關規定和相關消防技術標准規范,運用消防安全評估技術與方法,確定單位消防安全評估的內容、方法和步驟,開展對除100m(含)以上公共建築、大型的人員密集場所、大型的危險化學品單位外的火災高危單位進行消防安全評估活動,辨識和分析其火災風險,提出解決問題的措施、方法和要求。

(五)消防安全管理

1.社會單位消防安全管理

根據消防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運用相關消防技術和標准要求,對除250m(含)以上高層公共建築、大型危險化學品單位外的社會單位進行消防安全管理。組織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操作規程和消防工作計劃。組織實施防火檢查、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維護保養,整改火災隱患。組織開展消防知識、技能的宣傳教育和培訓。組織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制定和演練。組織管理專職消防隊和志願消防隊。檢查單位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職責的情況,解決單位消防安全管理問題。

2.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管理

根據消防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運用相關消防技術和標准規范,提出施工現場消防管理內容與要求,排查施工現場消防安全隱患,指導和監督相關作業人員依法依規施工作業,解決施工現場消防安全管理問題。

以上就是2021二級消防工程師《消防安全》考試大綱,希望2021年考生能夠重點關注,畢竟考綱才是我們復習的依據,也希望大家合理考慮自學考二級消防工程師的利與弊,制定詳細的復習計劃,認真進行復習備考,祝大家考試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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