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井下礦用機電設備的要求有哪些
煤礦安全規程第452條規定:防爆電氣設備入井前,應檢查「產品合格證」、「煤專礦礦用安全屬標志」、「防爆合格證」及安全性能;檢查合格並簽發合格證後,方准入井。
專家解讀:防爆電氣設備入井前的檢查,是確保井下防爆電氣設備的防爆性能、設備完好和保障安全運行的重要前提。「產品合格證」是對設備治理的承諾與保證,「煤礦礦用安全標志」、「防爆合格證」是對防暴性能的承諾與保證。只有把住「三證」關,才能防止存在防爆缺陷的電氣設備入井。只有入井前的嚴格檢查才能防止「失爆」和適用場所不對的電氣設備入井。
㈡ 煤礦防爆電氣檢查細則內容
蒼上煤礦防爆電氣檢查標准
總 則
第一條 本標准適用於本礦井井下和地面具有瓦斯、煤塵爆炸環境中使用的防爆電氣設備及連線電纜。
第二條 防爆電氣設備、小型電器必須有永久性的防爆標志(Exdi)、煤安標志(MA)、產品「銘牌」,無「防爆標志」、「煤安標志」為失爆,無「銘牌」為不完好。
第三條 防爆電氣設備、小型電器設備下井前必須經專職防爆檢查員檢查,粘貼「防爆檢查合格證」,並簽發「入井許可證」才能下井,現場檢查無「防爆檢查合格證」為失爆。
殼體
第四條 凡是轉軸穿過隔爆外殼壁的地方應有隔爆軸承蓋,否則為失爆。
第五條 隔爆外殼變形長度超過50mm,凹凸深度超過5mm為失爆。
第六條 隔爆外殼開焊為失爆,銹蝕嚴重、有銹皮脫落為失爆;油漆皮脫落較多為不完好。
第七條 穿越隔爆腔的接線座有裂縫或晃動為失爆。
第八條 隔爆外殼上的觀察窗內密封襯墊必須採用具有一定強度的金屬或金屬包覆的不燃性材料製成,襯墊的厚度不能小於2mm。當外殼凈容積不大於100cm3時,襯墊寬度不得小於9.5mm。否則為失爆。觀察窗玻璃表面傷痕深度小於1mm為不完好,否則為失爆。
防爆面
第九條 隔爆結合面間隙和寬度不得小於表1、表2的規定,快開式門或蓋的隔爆接合面的最小有效寬度不小於25mm,否則為失爆。
1、靜止隔爆面的間隙與結合面寬度:表1
隔爆空腔容積(L) ≤0.5 0.5~2 >2
間隙(mm) ≤0.3 ≤0.4 ≤0.5
結合面寬度(mm) ≥8 ≥12.5 ≥25
2、活動部分(操縱桿及電機軸)隔爆結合面間隙與結合面寬度:
隔爆空腔容積(L) <0.5 ≥0.5 備注
結合面寬度(mm) ≥12.5 ≥25
間隙
(mm) 操縱桿及孔 ≤0.3 ≤0.5
電機軸及孔 ≤0.4 ≤0.6
第十條 隔爆面劃傷為不完好,其深度與寬度不大於0.5mm,或無傷隔爆面有效寬度小於表1、表2規定值的2/3,為失爆。無傷隔爆面的有效寬度計算見圖1。
第十一條 轉蓋式或插蓋式隔爆面的寬度不得小於25mm,間隙不得大於0.5mm,否則為失爆。快開式門或蓋因變形打不開,且隔爆面間隙大於或結合面有效寬度小於表1規定值為失爆,否則為不完好。
第十二條 隔爆面的表面粗糙度應不大於6.3um,操縱桿的粗糙度應不大於3.2um,否則為失爆。
第十三條 隔爆面有銹跡,用棉紗擦後,有「雲影」為不完好,仍留有銹蝕斑痕者為失爆。(雲影:青褐色氧化鐵雲狀痕跡,用手摸無感覺)。
第十四條 隔爆面局部存在直徑大於0.5mm,深度大於1mm的砂眼,在1cm2范圍內超過5個為失爆。
第十五條 隔爆面上不得有油漆和硬雜物,否則為失爆。
第十六條 隔爆面應磷化或塗以適量的中性凡士林等合格的防銹油(磷化後也可塗凡士林油),磷面脫落並未塗防銹油為失爆。塗油應在防爆面上形
成一層薄膜為宜,塗油過多為不完好。
電纜引入裝置
第十七條 高壓電纜的引入裝置採用澆鑄固化密封式時,填料的填充深度須大於電纜引入孔徑的1.5倍(最小為40mm),否則為失爆。採用鎧裝電纜供電時,使用密封圈要全部套在鉛皮上,否則為失爆。
第十八條 電纜護套伸入器壁小於5mm為失爆;大於15mm為不完好,電纜直徑較大而不能進入接線腔時,可適當將需伸入接線腔部分電纜護套銼細。
第十九條 沒有接線的電纜引入裝置分別用密封圈、金屬擋板和擋圈依次裝入、壓緊,否則為失爆。接線的電纜引入裝置加裝的金屬圈應裝在密封圈外面,否則為失爆。
第二十條 金屬檔板直徑與進線裝置內徑之差應不大於2mm,厚度不小於2mm,金屬套圈外徑與進線裝置內徑之差應不大於2mm,厚度不小2mm,否則為失爆。
第二十一條 接線嘴壓緊後應有間隙,否則為失爆。接線嘴應平行壓緊,兩壓緊螺絲入扣差不應小於5mm,否則為不完好。接線嘴壓緊後仍不能將密封圈壓緊時,只能用一個厚度適當的金屬圈來調整,不得再墊其它雜物。金屬圈內的外徑應與喇叭嘴伸入器壁規格一致,否則為失爆。
第二十二條 接線嘴壓緊要求:卡蘭式的以壓緊密封圈後用單手晃動喇叭嘴,上下左右晃動時為失爆。螺旋式接線嘴擰入絲扣數不得少於5扣,用單手順壓緊方向用力擰動超過半圈為失爆。
第二十三條 接線嘴嚴禁朝上,否則為失爆。接線嘴外部有缺損,不影響防爆性能為不完好。
第二十四條 電纜壓線板壓緊要求:未壓緊電纜為失爆,電纜壓緊後的直徑比原直徑減少10%以上,為不完好。
第二十五條 低壓隔爆開關接線室內不允許有負荷側接線嘴接入引出電源線或從電源側接線嘴接入引出負荷線,低壓隔爆開關接控制線、信號線的喇叭嘴嚴禁接入或引出動力線,否則均為失爆。
密封圈
第二十六條 必須使用合格的橡膠密封圈,否則為失爆。
第二十七條 密封圈尺寸應符合以下規定:
1、密封圈外徑與進線裝置內徑差應符合表3規定值,否則為失爆。
D(mm) D0—D(mm)
D≤20
20<D≤60
D>90 ≤1
≤1.5
≤2
備註:D:表示密封圈外徑,D0:表示進線裝置內徑
2、密封圈內徑與電纜外徑差為±1mm、芯線截面積4mm2及以下電纜密封圈內徑不大於電纜外徑,否則為失爆。
3、密封圈的厚度不小於電纜外徑的0.7倍,且不小於10mm,否則為失爆。
4、密封圈的寬度不得小於電纜外徑的0.3倍(截面積70mm2的電纜除外),且不得小於4mm,否則為失爆。
第二十八條 密封圈修整後應整齊圓滑,凹凸大於2mm(含2mm)為失爆,小於2mm為不完好。
第二十九條 密封圈的同心槽線應朝內,否則為不完好。控制線、信號線的密封圈分層嚴重內凸、外凹達密封圈寬度的1/3者為失爆。
第三十條 電纜與密封圈之間不得包紮其它物體,否則為失爆。密封圈的單孔內穿進多根電纜時為失爆。
緊固件
第三十一條 隔爆面緊固件應齊全、完整、可靠,否則為失爆。
第三十二條 緊固件應採用不銹材料或經電鍍防銹處理,否則為不完好。
第三十三條 用一緊固部位的螺母、螺栓其規格應一致。螺紋裸露部分一般不得超過三扣,否則為不完好。
第三十四條 緊固隔爆面的螺母必須上滿扣,否則為失爆。緊固螺釘伸入螺孔長度應不小於螺紋直徑的尺寸,(鑄鐵、銅、鋁件等不小於螺紋直徑的1.5倍),如螺孔深度不夠螺紋直徑尺寸,則螺釘必須擰滿螺孔,否則為失爆。
第三十五條 隔爆面緊固螺栓應加裝彈簧墊圈或背帽(彈簧墊圈與螺栓規格一致,彈簧墊圈應壓平),螺栓松動,無彈簧墊圈(或背帽)和彈簧墊圈不合格均為失爆。
聯鎖裝置
第三十六條 所有開關的閉鎖裝置必須能可靠到地防止擅自送電,防止擅自開蓋操作,保證非專用工具不能輕易解除它的作用,否則為失爆。
第三十七條 開關內隔離開關應與負荷斷路器、接觸器在電氣或機械上聯鎖。否則為失爆。
電纜與連接
第三十八條 電纜(包括通訊、照明、纖毫、控制以及高低壓橡套電纜)的連接不採用連接裝置的接頭,為失爆。
第三十九條 鎧裝電纜的連接不採用連接器和未灌注絕緣充填物或充填不嚴密的接頭,為失爆。
第四十條 通電電纜末端沒有接防爆電氣設備或防爆元件,為失爆。
第四十一條 橡套電纜護套損壞露出芯線或傷痕深度達最薄處二分之一以上,長度達20mm,或沿圍長三分之一以上為失爆。
電纜接線工藝
第四十二條 接線應採用弓形墊圈、碗形墊圈或利用專用的接線頭連接導線,螺母下應有彈性墊圈,或採用雙螺母,不得壓芯線絕緣。芯線裸露部分距距卡爪(或平墊圈)的最近端不得大於1mm,否則為不完好。
第四十三條 高壓電纜的連接,一律採用壓接方式,否則為不完好。接線柱使用壓板壓線時;壓板凹面一律朝下,否則為不完好。井下使用的帶有屏蔽層處理干凈,否則造成事故按失爆處理。
第四十四條 電氣設備內接地線未接者為失爆。接線腔內地線長度應適宜,以松開先嘴卡蘭拉動電纜後,三相火線拉緊或松脫時,地線不脫為宜;接地螺栓、螺母、墊圈不允許塗絕緣物。否則為不完好。
第四十五條 接線腔應保持干凈,無雜物和水珠,使用鎧裝電纜的接線腔內不允許有油,否則為不完好。
第四十六條 隔爆接線腔內導線的電氣間隙應符合表4規定值,否則為失爆。隔爆電動機斜面接線盒嚴禁反裝,否則為失爆。
表4、隔爆腔內導線的電氣間隙(mm)
額定電壓(V) 電氣間隙(mm)
500V以下 6
660 10
1140 18
3300 36
6000 60
其它
第四十七條 插接裝置的電源側應接插座,負荷側應接插銷,當斷開時插銷不得帶電,否則為失爆。
第四十八條 各種防爆電氣設備的保護裝置和影響防爆性能的附屬元件必須齊、完整、可靠。損壞、拆除或失效均為失爆。
第四十九條 接線嘴電纜出口處應平滑,出現死彎致使像套電纜(包括控制線、信號線)絕緣外護套與相線的絕緣橡膠分層為失爆。
第五十條 旋轉電機在正常工作狀態下,外風扇、風扇罩、通風孔擋板和它們的緊固零件相互間的距離最小為風扇最大直徑的1%,且不小於1mm,否則為失爆。
第五十一條 彈性物上不得再加彈簧墊,否則為失爆。
第五十二條 井下電纜不得用鐵絲捆吊,不得盤圈。
第五十三條 喇叭嘴用密封圈分層不得朝外。
第五十四條 接地裝置必須規范,杜絕串聯接地。
第五十五條 五小電器必須上牌管理且牌板規格一致,不得用鐵絲固定。
第五十六條 礦用開關必須上架管理。
第五十七條 本規定解釋權屬機電科.
㈢ 井下電氣設備故障處理方法
1、井下不得帶電檢修、搬遷電氣設備、電纜和電線。檢修或搬遷前,必須切斷電源,檢查瓦斯,在其巷道風流中瓦斯濃度低於1.0%時,再用與電源電壓相適應的驗電筆檢驗;檢驗無電後,方可進行導體對地放電。控制設備內部安有放電裝置的,不受此限。所有開關的閉鎖裝置必須能可靠地防止擅自送電,防止擅自開蓋操作,電動挖掘機開關把手在切斷電源時必須閉鎖,並懸掛「有人工作,不準送電」字樣的警示牌,只有執行這項工作的人員才有權取下此牌送電。操作井下電氣設備應遵守下列規定:非專職人員或非值班電氣人員不得擅自操作電氣設備。操作高壓電氣設備主迴路時,操作人員必須戴絕緣手套,並穿電工絕緣靴或站在絕緣台上。手持式電氣設備的操作手柄和工作中必須接觸的部分必須有良好絕緣。容易碰到的、裸露的帶電體及機械外露的轉動和傳動部分必須加裝護罩或遮欄等防護設施。井下各級配電電壓和各種電氣設備的額定電壓等級,應符合下列要求:高壓,不超過10000V。低壓,不超過1140V。照明、信號、電話和手持式電氣設備的供電額定電壓,不超過127V。遠距離控制線路的額定電壓,不超過36V。
2、采區電氣設備使用3300V供電時,必須制定專門的安全措施。扒渣機井下低壓配電系統同時存在2種或2種以上電壓時,低壓電氣設備上應明顯地標出其電壓額定值。 礦井必須備有井上、下配電系統圖,井下電氣設備布置示意圖和電力、電話、信號、電機車等線路平面敷設示意圖,卸煤機並隨著情況變化定期填繪。圖中應註明,電動機、變壓器、配電設備、信號裝置、通信裝置等裝設地點。
3、每一設備的型號、容量、電壓、電流種類及其他技術性能。饋出線的短路、過負荷保護的整定值,熔斷器熔體的額定電流值以及被保護干線和支線最遠點兩相短路電流值。線路電纜的用途、型號、電壓、截面和長度。小型挖掘機保護接地裝置的安設地點。
㈣ 施工中防爆場所電氣設備的安全基本要求是什麼
防爆場所使用的電氣設備,除了通常對電氣設備的要求外,還必須符合防爆要求。
爆炸性環境指可能發生爆炸的環境。對於電氣設備來說,爆炸性環境是指爆炸性氣體環境。即大氣條件下,氣體、蒸氣或霧狀的可燃物質與空氣構成的混合物,在該混合物中點燃後,燃燒將傳遍整個未燃混合物的環境。
電氣設備的防爆要求包括:
防爆型式:根據所採取的防爆措施,可把防爆電氣設備分為隔爆型、增安型、本質安全型、正壓型、油浸型、充砂型、澆封型、n 型、特殊型、粉塵防爆型等。
設備類別: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電氣設備分為:I類:煤礦井下用電氣設備;II類:除煤礦外的其他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電氣設備。
氣體組別:爆炸性氣體混合物的傳爆能力,其危險性越高。根據爆炸性氣體的分組,電氣設備的防爆氣體組別必須達到或高於相應的要求。
溫度組別:爆炸性氣體混合物的引燃溫度是能被點燃的溫度極限值。電氣設備按其最高表面溫度分為T1~T6組,使得對應的T1~T6組的電氣設備的最高表面溫度不能超過對應的溫度組別的允許值。
防爆認證:上述防爆要求必須通過權威認證,符合標准才可以使用。
防爆場所電氣設備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准包括:
GB 3836.1-2000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電氣設備 第1部分:通用要求
GB 3836.2-2000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電氣設備 第2部分:隔爆型「d」
GB 3836.3-2000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電氣設備 第3部分:增安型「e」
GB 3836.4-2000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電氣設備 第4部分:本質安全型「i」
GB 3836.5-2004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電氣設備 第5部分:正壓外殼型「p」
GB 3836.6-2004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電氣設備 第6部分:油浸型「o」
GB 3836.7-2004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電氣設備 第7部分:充砂型「q」
GB 3836.8-2003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電氣設備 第8部分: 「n」型電氣設備
GB 3836.9-2006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電氣設備 第9部分:澆封型「m」
GB 3836.10-1991 爆炸性環境用防爆電氣設備 氣密型電氣設備"h"
GB 3836.11-2008 爆炸性環境 第11部分:由隔爆外殼「d」保護的設備 最大試驗安全間隙測定方法
GB 3836.12-2008 爆炸性環境 第12部分:氣體或蒸氣混合物按照其最大試驗安全間隙和最小點燃電流的分級
GB 3836.13-1997 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電氣設備 第13部分: 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電氣設備的檢修
GB 3836.14-2000 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電氣設備 第14部分:危險場所分類
GB 3836.15-2000 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電氣設備 第15部分:危險場所電氣安裝(煤礦除外)
GB 3836.16-2006 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電氣設備 第16部分: 電氣裝置的檢查和維護(煤礦除外)
GB 3836.17-2007 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電氣設備 第17部分:正壓房間或建築物的結構和使用
GB 3836.20-2010 爆炸性環境 第20部分:設備保護級別(EPL)為Ga級的設備
GB7957-2003 礦燈安全通用要求
㈤ 煤礦電氣設備防爆標准有哪些
在研究可燃氣體的基礎上,按防爆技術要求,將防爆電氣設備分為I類專(煤礦井下電氣設屬備)和II類(工廠用電氣設備)。
防爆電氣設備的主要參數有最大試驗安全間隙、最小點燃電流比、自燃溫度。這些參數是衡量可燃氣體危險程度的重要依據,對防止爆炸性氣體混合物發生爆炸關系極大。為使防爆電氣設備具有一定的通用性,以電氣設備防爆性能的安全性來適應可燃氣體的不同程度危險性,並符合安全、適用、經濟的原則。
<br/><br/><font color=#0556A3>參考文獻:</font>消防商務網
㈥ 煤礦礦井下電器設備的防爆等級EXdⅠ能不能煤礦井下使用
ExdI就是使用在井下的。I類為礦用防爆、II類為廠用防爆。ⅡC標志是較高的防爆等內級,但並不表示該容設備性能最好。
最高表面溫度:電氣設備在規定范圍內的最不利運行條件下工作時,可能引起周圍爆炸性環境點燃的電氣設備任何部件所達到的最高溫度。最高表面溫度應低於可燃溫度。
點燃源:在生產過程中大量使用電氣儀表,各種磨擦的電火花、機械磨損火花、靜電火花、高溫等不可避免,尤其當儀表、電氣發生故障時。
客觀上很多工業現場滿足爆炸條件。當爆炸性物質與氧氣的混合濃度處於爆炸極限范圍內時,若存在爆炸源,將會發生爆炸。因此採取防爆就顯得很必要了。
㈦ 煤礦井下的工作環境對電氣系統有什麼特殊要求
內容有點多。其實你完全可以網路的。
煤礦井下電氣設備防爆一 電氣防爆的作用
防止電氣設備在正常分合閘情況下產生的電火花引爆井下爆炸性混合物。
所謂防爆電氣設備,即是把在井下爆炸性環境中使用的電氣設備採取一定的安全措施(如隔爆外殼、本安電路),使其在運行中產生的電火花不引爆周圍環境的爆炸性混合物。
防爆電氣設備的設計、製造、檢驗必需符合國家標准「GB3836電氣防爆標准」的要求。
二 防爆設備的類型
共有十種類型。
其中主要採用隔爆型、本安型、增安型和特殊防爆型幾種。
1、隔爆型——「d」
是礦井使用最為廣泛的防爆電氣設備。如井下使用的各種防爆開關、防爆電動機等。
其防爆原理:外殼同時具有「隔爆性.耐爆性」兩個性能,以防止電火花引出殼外點燃爆炸性混合物(見圖)。
防爆電氣原理圖:
隔爆性電氣設備的關鍵在於外殼。
2、增安型——「e」。
防爆原理是:在設備的結構.製造等方面,採取一定的措施(如:井下使用的礦用變壓器、蓄電池機車、礦燈等、等)提高安全程度,以達到電氣防爆的要求。
主要措施有:
增大電氣間隙和爬電距離;
提高絕緣材料的等級;
加強導線的連接;
限制設備的溫度等。
3、本質安全型——「i」
其防爆原理是:通過限制電路電火花的能量,使其在正常工作和規定的故障狀態下產生的電火光不能點燃爆炸性混合物(見圖)。
由於本安型電氣設備的最大輸出功率僅為25W,因此只能用於井下通訊信號、監控系統及儀器儀表。
本安型的關鍵在於電路。
4 、特殊防爆型——「t」
即在增安型的基礎上增加特殊的措施,如電機車.礦燈等。
三 對防爆設備的要求
1、特殊要求
(1)電氣間隙和爬電距離
目的:為避免井下電氣設備由於絕緣降低而產生短路電弧.火花放電等現象。
見圖:
如:380伏的電氣間隙為8毫米;
127伏的電氣間隙為6毫米;
6000伏的電氣間隙為60毫米;
(2)防護等級「IP」
指設備防外物和防水的能力,用「IP」加數字表示,數字共有防水9級,防外物7級。
如:「IP53」——表示防水3級;防外物5級(即防塵)。
(3)類別
Ⅰ類——煤礦井下電氣設備,用於有甲烷混合物的爆炸性環境;
Ⅱ類——工廠的防爆電器,用於除甲烷以外的其他爆炸性混合物環境
2、通用要求
按照「GB3836」防爆標准:
(1) 防爆電器使用環境為-20度~40度;
(2) 設備外殼符合防爆要求;
(3)緊固件是防爆電器的主要零件,包括螺栓螺母和彈簧墊;
(4)應設開蓋斷電連鎖裝置;
(5)導線穿管必須用絕緣材料;
(6)導線接線盒和接線端子必須符合要求;
(7)電纜引如裝置必須有合格的密封裝置;
(8)外殼內外必須有保護接地端子;
(9)所有防爆設備都應有銘牌標志:
總標志——Ex
如:隔爆型電器的標志——ExdI
隔爆兼本安型電器的標志——ExibI
銘牌上還應標有:防爆型式、類型、絕緣等級、溫度、防爆合格證編號、煤安標志及出廠日期等等。
達不到以上要求的防爆電器不能用於井下。
四 防爆電器設備的使用維護
1 《煤礦安全規程》452條:防爆電氣設備入井前,應檢查其「產品合格證」、「防爆合格證」、「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及安全性能;檢查合格並簽發合格證後,方准下井。
2,礦井應成立防爆檢查組,對井下防爆電器進行定期檢查,杜絕電器失爆。
電器失爆的現象如下:
(1)隔爆外殼有裂紋、小洞、嚴重變形、嚴重銹蝕、開焊;
(2)隔爆外殼螺絲不全、松動、缺少、滑扣;
(3)隔爆接合面間隙超限、接合面劃傷和斑點超限;
(4)電纜進線口膠圈不合格、無金屬堵板;
(5)電氣間隙和爬電距離過小達不到要求;
(6)兩隔爆腔連通,造成壓力重疊;
(7)開蓋閉鎖損壞變形失靈等。
3 運行中要有專人管理防爆電器設備,應做到:
(1)愛護防爆電器,使之不受炮崩、水淋、埋壓;
(2)經常性地對隔爆外殼的內外塗防銹漆防銹;
(3)井下潮濕,應每隔3~7天對隔爆接合面塗防銹油防銹;
為使隔爆接合面不銹,可進行磷化、鍍鉻等防銹處理;
(4)凡出現失爆的電器,必須立即更換,嚴禁繼續在井下使用。
㈧ 操作井下電氣設備應遵守哪些規定
(1)操作井抄下電氣設備,應持證上崗並帶齊必備工具;(2)操作井下電氣設備前應停電。停電時先停負荷側,後停高壓側;送電時先送高壓側,後送低壓側;(2)打開電氣設備前,應首先檢查電氣設備處瓦斯濃度,在瓦斯濃度不超過規定時方可打開電氣設備;(3)打開電氣設備後,應首先對電氣設備驗電放電,再對電氣設備進行檢查;(4)打開電氣設備和安裝電氣設備時,應時刻注意保護好電氣設備的防爆面,維護好電氣設備的防爆性能和電氣設備的完好性。
㈨ 煤礦是否必須設「六長」,求解釋~有哪個規定、文件說超過多少規模的必須配置「六長」不
請看找到的所謂六長的標准出處,及後面附加的編者按。
山西省煤礦建設標准(晉煤辦基發〔2012〕505號)
第二章 煤礦建設基本條件
第一節 開辦煤礦的企業准入條件
第十四條 煤礦企業從業人員按照國家規定實行職業准入制度。主要包括:煤礦「六長」(礦長及安全、生產、機電、總工程師或技術副礦長、通風助理),副總工程師,安全管理部門負責人,以及從事礦建、採掘、機電、運輸、通風、監測、防治水和地質測量及火工品使用管理等專業的其他各類人員必須經相關部門培訓,審查合格後,持有相關證件方可上崗。
第十五條 煤礦企業應當具有與其生產規模相適應的各類工程技術人員。具有大專及以上煤炭主體專業學歷的管理、技術人員數量不得少於以下最低標准:
煤礦規模達到10.00 Mt/a及以上的,不少於150人,煤礦規模達到3.00Mt/a及以上的,不少於120人,煤礦規模達到1.20 Mt/a及以上的,不少於100人,煤礦規模1.20 Mt/a以下的,不少於50人,其中30%應具有中高級專業技術職稱。
第十六條 煤礦「六長」和副總工程師,必須具有煤礦安全生產相關專業大專及以上學歷(其中,0.30 Mt/a的煤礦,具有中專及以上學歷)、從事煤礦安全生產相關工作3年以上經歷;礦長(經理)還必須具備安全生產技術、管理崗位2年以上的工作經歷。煤礦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負責人必須有煤礦安全生產相關專業中專及以上學歷和從事煤礦安全生產相關工作2年以上的經歷。
各類煤礦礦長、副礦長、總工程師、通風助理按照隸屬關系在市級以上煤炭行政主管部門注冊,並在省煤炭廳備案,同一人不得在兩個及以上煤礦任職。
第十七條 煤礦企業應當根據生產實際和安全要求,配備足夠的、經依法培訓合格並取得《煤礦特種作業操作證》的安全員、瓦斯檢查員、專職放炮員、井下電鉗工、電氣設備防爆檢查人員、大型設備司機、瓦斯抽采、安全監測監控、防突、探放水等特種作業人員。
第十八條 煤礦企業要積極推行變招工為招生,不斷提高新招從業人員中直接招生人數比例,到「十二五」末全部實行變招工為招生,全面提升從業人員素質。
第十九條 煤礦企業按規定建立職工培訓機構,配備專職培訓人員,加強對全部員工的日常安全生產知識培訓,特別要做好「三大規程」學習,做好崗位安全生產技術、工藝、裝備的應用培訓,做好災害識別與防治、緊急避險與自救互救等知識和技能的培訓,未經培訓或培訓不合格的員工不得上崗。
老煤礦編者按:
六長一說源自山西煤礦。
這是山西煤礦近三年來大規模兼並重組中的新發明,配備齊全六長是煤礦辦礦准入條件中的一條。
在全國其他煤礦一般牽涉安全生產為五個礦長副礦長人員,即河南所謂五職礦長,也就是礦長、總工程師、生產副礦長、安全副礦長、機電副礦長。
山西前幾年礦難頻繁,大小館員都深受牽連,雖然大大的中飽私囊了一下,但是一些館員也因辦礦煤老闆大肆賄賂而掉了烏紗帽甚至進了班房。
那個王郡王道台出身同煤瓦斯員,做過通風區隊長,主持山西省浮工作後,因通風安全確實是煤礦重中之重,再加上出身煤礦,有通風偏好,於是乎加上一長即所謂通風礦長助理(一般就是通風區隊長兼職),通過法定程序得以在全省推行。
王道台此舉讓通風區隊長乘機黃袍加身,強行進入班子或者副總師層面的准班子,給他們增加了收入。諸多通風人還是感謝王道台滴!
那個叫上黨的地方,前幾年有一個闍郡守入職上黨後,又有新的創造和提升,變身七長,再加一個安全生產指揮中心(其實就是調度室),為上黨郡必備條件。 闍郡守搞的花樣翻新,又讓上黨郡出彩了一把!
六長、七長表面是換了個姿勢,搞一搞很刺激,其實不過是體制裡面的炒冷飯而已。當正者隨意拍腦袋的一件事,使很多煤炭人從此登台,增加收入,覥顏進入副總師以上崗位。嗚呼,一言以蔽之,不得而知。
2012年5月份的一個小報道:
隨著山西省煤炭資源整合工作收尾,1000餘座煤礦亟需統一標准進行規范管理。近日,山西省煤炭工業挺出台《山西省煤礦現代化礦井標准》、《山西省煤礦辦礦企業標准》、《山西省煤礦管理標准》、《山西省煤礦建設施工管理標准》、《山西省煤礦建設標准》等五項標准,進一步提高全省煤礦建設和管理水平,推動煤炭工業走向「七高一文明」發展新模式。新標准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山西省煤礦現代化礦井標准》適用於建設、生產規模在150萬噸/年及以上井工礦,該標准要求現有生產礦井按照標准進行優化整改,2015年底全省150萬噸/年及以上礦井現代化礦井達標率達到80%以上;在建礦井建成投產後三年內要全部達到現代化礦井標准。
《山西省煤礦辦礦企業標准》為適應煤礦企業兼並重組整合後,辦礦企業創新管理模式,促進主體企業做實做強,實現煤礦企業規范化、制度化、秩序化運行的要求,通過設立辦礦企業等級標准,提高辦礦水平;建立辦礦企業年審制度,實施動態管理。
《山西省煤礦管理標准》分為總則、資源保護、生產建設等十章共51條細則,旨在推動我省煤炭工業走向高標准、高科技、高管理、高端化、高要求、高質量、高效益、現代文明的「七高一文明」發展新模式,實現集約高效、生態和諧、科學安全。
《山西省煤礦建設施工管理標准》通過制定加強招標管理、備案管理、施工項目部管理、勞動用工管理、建設單位安全管理、部門監督管理等六個方面33條標准,加強我省煤礦施工隊伍、施工項目、施工安全管理,促進煤礦建設項目安全規范實施,確保我省現代化礦井建設質量和水平。《山西省煤礦建設標准》要求從煤礦建設基本條件、煤礦設計標准、露天煤礦設計標准、煤礦建設管理標准、企業文化建設、煤礦建設工程質量及竣工驗收,全面提升煤礦建設水平,高起點設計、高質量建設、高標准驗收,建設裝備一流、技術先進、系統可靠、安全高效的現代化礦井。
山西省煤礦建設標准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和國家發展煤炭工業的法律、法規及方針、政策、規范、標准,適應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需要,鞏固我省煤礦兼並重組、資源整合的成果,建設「七高一文明」的現代化煤礦,制定本標准。
第二條 本標準是為煤礦建設項目決策服務和合理控制礦井建設水平而編制的全省統一標准,是編制、評估和審查礦井項目建議書、項目申請報告、資金申請報告、初步設計和施工圖設計的依據,也是監督檢查建設過程的標准。
第三條 本標准適用於在山西省境內的煤炭工業新建、改建和擴建礦井建設項目,生產礦井技術改造、產業升級等可參照執行。
第四條 煤礦建設應根據批準的井田勘探地質報告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和施工圖設計。初步設計必須按照分級管理許可權,經煤炭行業主管部門審批。初步設計前必須對地質資料進行認真分析研究,對勘探程度、資源可靠性、開采條件及經濟價值等作出評價。
第五條 煤礦建設應符合國家的煤炭產業政策、煤炭工業發展規劃和山西省煤炭開發政策;並應與相關產業、生態環境及區域經濟協調發展。
第六條 煤礦設計和建設應按照科技進步的要求,走資源利用率高、安全有保障、經濟效益好、環境污染少的煤炭工業可持續發展道路。
第七條 煤礦設計和建設應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建立健全各生產系統。
第八條 煤礦建設應按照「規模化、集約化、機械化、現代化」原則,堅持科學設計、高質量建設、高標准驗收,用先進的設備、技術、工藝裝備礦井,建設現代化的礦井。全面實施高標准、高科技、高管理、高端化、高要求、高質量、高效益、現代文明的發展新模式。
第九條 煤礦設計和建設應堅持安全、環保、衛生等工程和設施與礦井主體工程實行「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制度。
第十條 露天煤礦工程設計,應貫徹可持續發展的原則,以安全高效為目標,採用現代化的技術裝備,實行信息化管理,貫徹集中生產、減輕環境負擔的方針。保持開采與復懇的平衡,處理好近期與遠期,以近期為主體的建設關系。
第十一條 露天煤礦工程設計,必須貫徹綜合利用的方針,有效地利用資源和保護資源。對其共生、伴生礦產資源應加以回收利用或保護。
第十二條 露天煤礦工程設計,對環保工程、水土保持工程和土地復墾工程,必須做到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第十三條 煤礦設計和建設除應符合本標准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規程、規范、標准、指標及定額的規定。
第二章 煤礦建設基本條件
第一節 開辦煤礦的企業准入條件
第十四條 煤礦企業從業人員按照國家規定實行職業准入制度。主要包括:煤礦「六長」(礦長及安全、生產、機電、總工程師或技術副礦長、通風助理),副總工程師,安全管理部門負責人,以及從事礦建、採掘、機電、運輸、通風、監測、防治水和地質測量及火工品使用管理等專業的其他各類人員必須經相關部門培訓,審查合格後,持有相關證件方可上崗。
第十五條 煤礦企業應當具有與其生產規模相適應的各類工程技術人員。具有大專及以上煤炭主體專業學歷的管理、技術人員數量不得少於以下最低標准:
煤礦規模達到10.00 Mt/a及以上的,不少於150人,煤礦規模達到3.00Mt/a及以上的,不少於120人,煤礦規模達到1.20 Mt/a及以上的,不少於100人,煤礦規模1.20 Mt/a以下的,不少於50人,其中30%應具有中高級專業技術職稱。
第十六條 煤礦「六長」和副總工程師,必須具有煤礦安全生產相關專業大專及以上學歷(其中,0.30 Mt/a的煤礦,具有中專及以上學歷)、從事煤礦安全生產相關工作3年以上經歷;礦長(經理)還必須具備安全生產技術、管理崗位2年以上的工作經歷。煤礦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負責人必須有煤礦安全生產相關專業中專及以上學歷和從事煤礦安全生產相關工作2年以上的經歷。
各類煤礦礦長、副礦長、總工程師、通風助理按照隸屬關系在市級以上煤炭行政主管部門注冊,並在省煤炭廳備案,同一人不得在兩個及以上煤礦任職。
第十七條 煤礦企業應當根據生產實際和安全要求,配備足夠的、經依法培訓合格並取得《煤礦特種作業操作證》的安全員、瓦斯檢查員、專職放炮員、井下電鉗工、電氣設備防爆檢查人員、大型設備司機、瓦斯抽采、安全監測監控、防突、探放水等特種作業人員。
第十八條 煤礦企業要積極推行變招工為招生,不斷提高新招從業人員中直接招生人數比例,到「十二五」末全部實行變招工為招生,全面提升從業人員素質。
第十九條 煤礦企業按規定建立職工培訓機構,配備專職培訓人員,加強對全部員工的日常安全生產知識培訓,特別要做好「三大規程」學習,做好崗位安全生產技術、工藝、裝備的應用培訓,做好災害識別與防治、緊急避險與自救互救等知識和技能的培訓,未經培訓或培訓不合格的員工不得上崗。
第二十條 煤礦主體企業的注冊資本金至少要達到現行法律法規規定的最低限額;公司注冊資本金中貨幣出資額所佔的比率和實收資本額須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國家針對煤炭行業特點新出台的規定中有更高要求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一條 主體企業所出的首期資本金須在規定時限內按國家標准依法足額繳納,並且有足夠能力在規定的時限內繳足剩餘出資。煤礦主體企業在申辦煤礦中,要提供資本金到位證明和項目投資資金來源及融資證明,確保煤礦項目建設資金落實。
第二十二條 擬開辦大型煤礦的主體企業應至少具有開辦或管理中型及以上煤礦10年以上的經歷,並應在當地開辦一個相當規模的非煤企業。
第二節 開辦煤礦的技術條件
第二十三條 新建礦井設計能力不低於1.20Mt/a,新建露天礦不低於3.0Mt/a,改、擴建井工煤礦不低於0.90Mt/a,整合井工煤礦不低於0.60Mt/a。
第二十四條 所有煤礦原則上全部實現綜合機械化壁式開采(特殊情況可採用其它開采方式),信息化管理,全面提升現代化水平。積極推廣無人值守工作面;條件允許時,礦井主通風機房、井下主排水泵房實現在線監測,無人值守。
第二十五條 煤礦只能建設一套主生產系統,煤礦應按照「一礦一井一面」模式建設。符合下列條件者,可建設「一井兩面」:
(一)設計能力0.90Mt/a及以上的煤礦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屬於薄、厚煤層配采或高、低硫(灰)煤層配採的。
2.屬於薄煤層開採的。
3.屬於解放煤層開採的。
4.屬於急傾斜煤層開採的。
(二)設計能力在3.0 Mt/a及以上的煤礦。
第二十六條 煤礦必須建立完善的監測監控系統、人員定位系統、緊急避險系統、壓風自救系統、供水施救系統和通信聯絡系統,簡稱「六大系統」,並達到「系統可靠、設施完善。「六大系統」必須與礦井建設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實現「三同時」。
第二十七條 所有的建設煤礦竣工驗收時必須符合初步設計和國家及省有關規定的要求。
第三節 開辦煤礦的資源條件
第二十八條 新開辦的煤礦企業必須取得采礦許可證。
第二十九條 煤礦建設應有批準的井田(礦田)勘探地質報告。井田(礦田)面積大、全井田(礦田)達到勘探程度有困難時,先期開采地段必須達到勘探程度,且服務年限不低於10年。
第三十條 煤炭資源/儲量估算范圍應與井田境界相統一。煤炭資源/儲量估算的垂深,一般為1000m,最大不超過1200m。
第三十一條 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一級、二級保護區、泉域重點保護區、自然保護區(核心區、緩沖區)、高速公路下、省級以上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地質公園、世界世界遺產地、國家重點文物保護單位、歷史文化保護地、地質災害危險區、城市規劃區、對生態環境產生不可恢復利用的、產生破壞性影響的區域嚴禁開采。
第三十二條 煤層含硫量大於3%的煤層(原煤作化工原料的除外)禁止開采。
第三十三條 國家級鐵路干線、高速公路兩側2km范圍內禁止露天開采。
第三十四條 新開辦的煤礦應有批準的瓦斯湧出量預測報告,有煤(岩)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威脅的礦井應有批準的煤(岩)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鑒定報告,高瓦斯礦井、煤(岩)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瓦斯礦井應有批準的抽采設計。
第三十五條 煤礦實際建設中發現井田(礦田)地質情況、煤質資料采空區范圍等如與原批準的井田(礦田)地質報告有較大的變化時,須委託有資質的單位補充勘探,其報告由原審批部門審批。
第四節 開辦煤礦的外部條件
第三十六條 煤礦建設應具備對外運輸的交通運輸條件。應根據礦井的運量、運距要求和礦井所在地區現有、新建或設計(規劃)的鐵路、公路等運輸通道的條件,確定合理的對外運輸方式,並與當地及國家交通網相銜接。
第三十七條 煤礦建設應具備生產、生活需要的水資源條件,並與當地水資源管理部門達成取水協議;鼓勵優先利用城鎮供水設施。
第三十八條 煤礦建設應節約用地,少佔耕地,並取得土地使用相關手續。
第三十九條 煤礦建設應具備可靠的通信條件。礦井通信應利用礦區已有的通信資源;獨立煤礦或與礦區通信網路聯系不便的煤礦,也可利用所在地區的通信資源。
第四十條 煤礦建設應具有可靠的供電電源,並與供電部門達成供電協議。
第三章 煤礦設計標准(井工部分)
第一節 煤礦設計必備條件
第四十一條 煤礦設計必須由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編制。
第四十二條 已取得省級及以上相關主管部門項目核准(審批)的核准(批復)文件。
第四十三條 已取得國土資源行政部門劃定井田范圍批復文件或頒發的采礦許可證。
第四十四條 已取得相關主管部門評審備案(審批)的井田勘探地質報告。
第四十五條 高瓦斯及具有煤與瓦斯突出危險性的礦井,已取得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審批的《瓦斯抽放初步設計》批復文件。
第四十六條 已取得礦井建設必需的用地、供水、供電批復文件或協議。
第四十七條 省級及以上行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它資料。
第二節 礦井建設規模的確定原則及分類
第四十八條 礦井建設規模應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煤炭工業發展規劃和礦區總體規劃,並符合山西省制定的有關政策、規劃。
第四十九條 礦井建設規模,應劃分為大型、中型二種類型:
(一)大型礦井為:1.2、1.5、1.8、2.4、3.0、4.0、5.0、6.0、8.0、10.0、12.0、15.0Mt/a及以上。
(二)中型礦井為:0.60、0.90Mt/a。
第五十條 礦井建設規模,應根據地質構造、資源/儲量、開采技術條件、煤層及工作面生產能力、技術裝備、外部建設條件、市場需求、經濟效益等因素確定。並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煤層開采順序應滿足安全生產要求,原則上採用自上而下的下行式開采。
(二)以一個開采水平保證礦井生產能力。
(三)按照安全高效的原則,礦井應按照「一井一面」組織生產。以一個工作面確定礦井的產能;設計能力0.60Mt/a及以下的礦井,必須嚴格執行「一井一面」。
(四)設計能力在3.0 Mt/a及以上的礦井,原則上可以布置「一井兩面」。
(五)具有煤與瓦斯突出危險性的礦井,設計生產能力應在0.45Mt/a及以上,但不得高於5.0Mt/a。
(六)高瓦斯礦井設計生產能力不得高於8.0Mt/a。
(七)瓦斯礦井設計生產能力不得高於15.0Mt/a。
第三節 礦井服務年限
第五十一條 新建礦井及其第一水平的服務年限不應小於表2-1的規定。
第五十三條 改建後的礦井的服務年限不宜小於同類型新建礦井服務年限的50%。
礦井服務年限小於5.0年(不含5.0年)的礦井原則上不得進行改擴建。
第五十四條 計算礦井及第一開采水平設計服務年限時,應根據地質條件及勘查程度,確定適當的儲量備用系數。儲量備用系數宜採用1.3—1.5,地質條件復雜、勘查程度較低的取大值,反之取小值。
第四節 項目構成一般規定
第五十五條 礦井工程項目應由主要生產系統、輔助生產系統、資源綜合開發與利用、安全衛生、環境保護、行政管理和生活服務等工程和設施構成。
第五十六條 工程項目的具體構成,應按照專業化協作和社會化服務的原則確定。
第五節 項目構成
第五十七條 生產系統應包括:井筒、井底車場及硐室、主要運輸巷道及回風道、采區、採掘工作面、提升、通風、井下排水、壓風、煤炭分選加工、地面儲裝運等工程和設施。
第五十八條 輔助生產系統應包括:供配電、給排水、供熱、通信、燈房、計量與煤樣化驗、機修、器材供應、地面運輸、監測監控與計算機管理等工程和設施。
第五十九條 資源綜合開發與利用、安全衛生、環境保護工程設施應包括:共伴生礦產資源開發與利用,礦井水及生活污水處理與利用,煤泥、煤矸石及余熱、地熱利用,礦山安全,職業衛生,消防,救護,水土保持,生態保護與環境治理,節能減排等工程和設施。
煤(岩)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礦井、高瓦斯礦井必須建立抽采瓦斯系統,抽採的瓦斯應綜合利用,有熱害的礦井必須建立熱害治理工程。
第六十條 行政管理和生活服務設施包括:礦辦公樓、區隊辦公樓、燈房、浴室、食堂、 醫療設施、職工公寓、職工教育、職工文體活動等設施。
第六節 井口與工業場地位置選擇原則
第六十一條 煤礦工業場地總平面布置應有近期實測的地形圖和工程地質、水文及氣象資料。地形圖的比例應根據地形條件、企業規模和工程性質確定,可行性研究階段可採用1:1000或1:2000,初步設計和施工圖設計階段宜採用1:500或1:1000。
第六十二條 提升井井口位置選擇應有利於全井田開拓和工業場地布置,並根據井上、下建設條件,進行技術、經濟綜合論證,以投資少、投產早、效益好、有利於安全為原則。
主、副提升井井位應選擇在同一工業場地內,在特殊條件下,亦可分別設在兩個場地中。
第六十三條 風井井口位置選擇應滿足通風安全要求;可與提升井布置在同一工業場地內,以縮短建井工期和節約用地。
第六十四條 確因技術合理,且有條件時,工業場地和風井場地可布置在井田范圍之外, 有壓占資源的須簽訂互保協議,但井口應位於井田范圍內。
第六十五條 煤礦工業場地位置不得選擇在需要保護的環境敏感目標區域以及軍事設施保護區周圍。
第七節 井筒及工業場地工程地質條件
第六十六條 井筒位置應盡量避開厚表土層、厚含水層、斷層破碎帶、煤(岩)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煤層或軟弱岩層,原則上不應穿過采空區、不良地質構造區。受條件限制確需穿采空區時,應先採取采空區處治措施,並制定安全措施,確保井筒施工、生產運行期間的安全。
第六十七條 工業場地應有良好的工程地質條件,避開地下采空區、地面沉降區、地裂縫區等地質環境惡劣場地,不得受泥石流、崩塌、滑坡、岩溶和土洞塌陷等不良因素影響。
第六十八條 抗震設防區工業場地宜選擇對抗震有利地段,避開不利地段,不應選擇在危險地段。
第八節 開拓布置
第六十九條 礦井開拓應根據礦井地形地貌、地質條件、煤層賦存條件、開采技術條件、裝備條件、外部建設條件、生態環境、設計生產能力和經濟效益等因素,經方案比較後確定採用平硐、斜井、立井開拓方式,或綜合開拓方式。
井田面積大、儲量豐富或瓦斯含量大的大型礦井,條件適宜的應採用分區開拓、分區通風、集中出煤的分區開拓方式。
第七十條 井筒數目應根據礦井開拓部署、提升、通風、安全需要及投資效益等,經綜合論證後確定。每一個礦井必須至少有2個井筒,礦井必須設專用回風井,且必須作為礦井的安全出口,不允許多井筒並聯回風;採用中央式通風系統的建設礦井,當井田一翼走向較長時,井田邊界附近必須設置安全出口。井筒兼用功能必須符合現行《煤礦安全規程》的有關規定。
第七十一條 礦井開采水平劃分應根據煤層賦存條件、地質條件、開采技術與裝備水平、資源/儲量和生產能力等因素,經綜合比較確定,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當礦井劃分為階段開采時,其階段垂高宜為:
1.緩傾斜、傾斜煤層200-350m。
2.急傾斜煤層100-250m。
(二)條件適宜的緩傾斜煤層,瓦斯含量低、涌水量不大時,宜採用上、下山開采相結合的方式。
(三)近水平多煤層開采,當層間距不大時,宜採用單一水平開拓;當層間距大時,可分煤組(層)多水平開采。
第七十二條 由於煤層露頭不一或煤層傾角變化大,造成部分區域上(下)山斜長過長時,可在該區域適當位置設置輔助水平。
第七十三條 開拓巷道布置應根據煤層賦存條件、地質條件、開采技術條件和礦井開拓、通風、運輸方式等因素確定,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開采近距離多煤層時,宜採用集中或分組運輸大巷布置方式;煤層(組)間距大時,宜採用分層運輸大巷布置方式。
(二)開採煤層巷道不得布置在有煤(岩)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險煤層中和嚴重沖擊地壓煤層中。
(三)當煤層無煤(岩)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險、無沖擊地壓,煤層頂底板圍岩較穩定、煤層較硬、含水量較小,或自燃發火、高瓦斯煤層採取安全措施在技術可行、經濟合理時,主要運輸大巷及總回風巷宜布置在煤層中。
四、近水平多煤層開采,採用分層或分組布置運輸大巷時,宜將開采水平分層(組)運輸大巷重疊布置。
五、開拓巷道布置應避開應力集中區和活動斷層,且不宜沿斷層布置。
第七十四條 開拓巷道凈斷面,必須以支護最大允許變形後的斷面能滿足行人、運輸、通風、管線及設備安裝、檢修等需要為原則確定。凈斷面的選取應符合現行《煤礦安全規程》和國家現行標准《煤礦巷道斷面和交岔點設計規范》的有關規定。
第九節 大巷運輸
第七十五條 主要運輸大巷煤炭運輸方式應優先選用帶式輸送機;礦井宜布置井底煤倉,建設規模3.0 Mt/a及以上的大型礦井可採用帶式輸送機從回採工作面順槽至地面的連續運輸。
第七十六條 井下輔助運輸方式,應本著減少輔助運輸環節及轉載次數、減少輔助運輸人員、提高運輸效率的原則,根據井下開拓部署、煤炭運輸方式、輔助運輸物料和人員的運距、運量等因素綜合比較確定,並應符合以下規定:
(一)當大巷、采區上、下山圍岩岩性與煤層傾角適宜時,從井底車場至大巷,采區上、下山及回採工作面順槽宜實行直達運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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㈩ 電氣防爆檢查標准 出自哪裡啊 有50條 的 有60條的 具體的依據和規范是哪個 請大家給說說
爆炸的概念
爆炸是物質從一種狀態,經過物理或化學變化,突然變成另一種狀態,並放出巨大的能量。急劇速度釋放的能量,將使周圍的物體遭受到猛烈的沖擊和破壞。
爆炸必須具備的三個條件:
1)爆炸性物質:能與氧氣(空氣)反應的物質,包括氣體、液體和固體。(氣體:氫氣,乙炔,甲烷等;液體:酒精,汽油;固體:粉塵,纖維粉塵等。)2)氧氣:空氣。3)點燃源:包括明火、電氣火花、機械火花、靜電火花、高溫、化學反應、光能等。
為什麼要防爆
易爆物質:很多生產場所都會產生某些可燃性物質。煤礦井下約有三分之二的場所有存在爆炸性物質;化學工業中,約有80%以上的生產車間區域存在爆炸性物質。氧氣:空氣中的氧氣是無處不在的。點燃源:在生產過程中大量使用電氣儀表,各種磨擦的電火花,機械磨損火花、靜電火花、高溫等不可避免,尤其當儀表、電氣發生故障時。
客觀上很多工業現場滿足爆炸條件。當爆炸性物質與氧氣的混合濃度處於爆炸極限范圍內時,若存在爆炸源,將會發生爆炸。因此採取防爆就顯得很必要了。
儀表防爆的原理
危險場所危險性劃分:
爆炸性物質
區域定義
中國標准
北美標准
氣體(CLASSⅠ)
在正常情況下,爆炸性氣體混合物連續或長時間存在的場所
0區
Div.1
在正常情況下爆炸性氣體混合物有可能出現的場所
1區
在正常情況下爆炸性氣體混合物不可能出現,僅僅在不正常情況下,偶爾或短時間出現的場所
2區
Div.2
粉塵或纖維(CLASSⅡ/Ⅲ)
在正常情況下,爆炸性粉塵或可燃纖維與空氣的混合物可能連續,短時間頻繁地出現或長時間存在的場所
10區
Div.1
在正常情況下,爆炸性粉塵或可燃纖維與空氣的混合物不能出現,僅僅在不正常情況下,偶爾或短時間出現的場所
11區
Div.2
防爆方法對危險場所的適用性:
序號
防爆型式
代號
國家標准
防爆措施
適用區域
1
隔爆型
d
GB3836.2
隔離存在的點火源
Zone1,Zone2
2
增安型
e
GB3836.3
設法防止產生點火源
Zone1,Zone2
3
本安型
ia
GB3836.4
限制點火源的能量
Zone0-2
本安型
ib
GB3836.4
限制點火源的能量
Zone1,Zone2
4
正壓型
p
GB3836.5
危險物質與點火源隔開
Zone1,Zone2
5
充油型
o
GB3836.6
危險物質與點火源隔開
Zone1,Zone2
6
充砂型
q
GB3836.7
危險物質與點火源隔開
Zone1,Zone2
7
無火花型
n
GB3836.8
設法防止產生點火源
Zone2
8
澆封型
m
GB3836.9
設法防止產生點火源
Zone1,Zone2
9
氣密型
h
GB3836.10
設法防止產生點火源
Zone1,Zone2
防爆對危險場所的適用性:
爆炸性危險氣體分類
根據可能引爆的最小火花能量,我國和歐洲及世界上大部分國家和地區將爆炸性氣體分為四個危險等級,如下表:
工況類別
氣體分類
代表性氣體
最小引爆火花能量
礦井下
Ⅰ
甲烷
0.280mJ
礦井外的工廠
ⅡA
丙烷
0.180mJ
ⅡB
乙烯
0.060mJ
ⅡC
氫氣
0.019mJ
美國和加拿大首先將散布在空氣中的爆炸性物體分成三個CLASS(類別):CLASSⅠ氣體和蒸氣;CLASSⅡ 塵埃;CLASSⅢ纖維.然後再將氣體和塵埃分成Group(組):
組名
代表性氣體或塵埃
A
乙炔
B
氫氣
C
乙烯
D
丙烷
E
金屬塵埃
F
煤炭塵埃
G
穀物塵埃
氣體溫度組別劃分:
溫度組別
安全的物體表面溫度
常見爆炸性氣體
T1
≤450℃
氫氣、丙烯腈等46種
T2
≤300℃
乙炔、乙烯等47種
T3
≤200℃
汽油、丁烯醛等36種
T4
≤135℃
乙醛、四氟乙烯等6種
T5
≤100℃
二硫化碳
T6
≤85℃
硝酸乙酯和亞硝酸乙酯
儀表的防爆標志
Ex(ia)ⅡCT6的含義:
標志內容
符號
含義
防爆聲明
Ex
符合某種防爆標准,如我國的國家標准
防爆方式
ia
採用ia級本質安全防爆方法,可安裝在0區
氣體類別
ⅡC
被允許涉及ⅡC類爆炸性氣體
溫度組別
T6
儀表表面溫度不超過85℃
Ex(ia)ⅡC的含義
標志內容
符號
含義
防爆聲明
Ex
符合歐洲防爆標准
防爆方式
ia
採用ia級本質安全防爆方法,可安裝在0區
氣體類別
ⅡC
被允許涉及ⅡC類爆炸性氣體
:注:該標志中無溫度組別項,說明該儀表不與爆炸性氣體直接接觸.
防爆術語:
有關防爆術語及標准
安全柵安全參數定義:
保證安全柵本安端的本安性能,允許非本安端可能輸入的最高電壓
在最高允許電壓范圍內本安端開路時電壓最大值
在最高允許電壓范圍內本安端短路時的電流最大值
保證本質安全性能情況下本安端最大允許外接電容
保證本質安全性能情況下本安端最大允許外接電感
防爆標志格式說明:
將工廠或礦區的爆炸危險介質,按其引燃能量,最小點燃溫度以及現場爆炸性危險氣體存在的時間周期進行科學分類分級,以確定現場防爆設備的防爆標志和防爆形式。
防爆標志格式:
Ex (ia) ⅡC T4
防爆標記防爆等級氣體組別溫度組別
防爆等級說明:
ia等級: 在正常工作、一個故障和二個故障時均不能點燃爆炸性氣體混合物的電氣設備。
正常工作時,安全系數為2.0;
一個故障時,安全系數為1.5;
二個故障時,安全系數為1.0。
註:有火花的觸點須加隔爆外殼、氣密外殼或加倍提高安全系數。
ib等級:
在正常工作和一個故障時不能點燃爆炸性氣體混合物的電氣設備。
正常工作時,安全系數為2.0; 一個故障時,安全系數為1.5。
正常工作時,有火花的觸點須加隔爆外殼或氣密外殼保護,並且有故障自顯示的措施,一個故障 時安全系數為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