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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爆電氣特種作業培訓大綱

發布時間:2022-05-05 12:39:15

❶ 什麼是特種作業有那些種類人員設備操作證的辦理

特種作業是指容易發生人員傷亡事故,對操作者本人、他人的生命健康及周圍設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業。直接從事特種作業的人員稱為特種作業人員。
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接受與本工種相適應的、專門的安全技術培訓、經安全技術理論考核和實際操作技能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後,方可上崗作業;未經培訓,或培訓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崗作業。
特種作業人員培訓考核實行教考分離制度,國家安全監督管理局負責組織制定特種作業人員培訓大綱及考核標准,推薦使用教材。培訓機構按照國家局制定的培訓大綱和推薦使用教材組織開展培訓。各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或其委託的有資質的單位根據國家局制定的考核標准組織開展考核。
特別注意,」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與「特種作業操作證「是兩種不同的證件,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頒發;特種作業操作證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頒發。兩者沒有共同點,不通用
證書全國有效。
作業目錄:
電工作業
焊接與熱切割作業
高處作業
製冷與空調作業
煤礦安全作業
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作業
石油天然氣安全作業
冶金(有色)生產安全作業
危險化學品安全作業
煙花爆竹安全作業
工地升降貨梯升降作業
安全監管總局認定的其他作業
其中電工作業定義和分類:
電工作業指對電氣設備進行運行、維護、安裝、檢修、改造、施工、調試等作業(不含電力系統進網作業、電力系統電壓有10KV、24KV.35KV、110KV、220KV等不同電壓等級)
高壓電工作業指對1千伏(kV)及以上的高壓電氣設備進行運行、維護、安裝、檢修、改造、施工、調試、試驗及絕緣工、器具進行試驗的作業。
低壓電工作業指對1千伏(kV)以下的低壓電氣設備進行安裝、調試、運行操作、維護、檢修、改造施工和試驗的作業。
電氣試驗作業對電力系統中的電氣設備專門進行交接試驗及預防性試驗等的作業。
繼電保護作業指對電力系統中的繼電保護及自動裝置進行運行、維護、調試及檢驗的作業。
電力電纜作業指對電力電纜進行安裝、檢修、試驗、運行、維護等作業。
防爆電氣作業指對各種防爆電氣設備進行安裝、檢修、維護的作業。
適用於除煤礦井下以外的防爆電氣作業。

❷ 特種作業操作證(電工)考些什麼內容

按照《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特種作業操作證(電工)主要考其所從事的特種作業相應的安全技術理論培訓和實際操作培訓。由於電工分為低壓電工、高壓電工和防爆電工三類,培訓和考試的相關內容也不盡相同,可以咨詢當地安監局。

❸ 安全生產

第一條 為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護從業人員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安全和健康,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四川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四川省行政區域內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和生產經營單位及其從業人員在生產經營活動過程中的安全生產適用本條例。

在生產經營活動過程中對第三人造成傷害的生產安全事故,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安全生產工作依靠科學管理和技術進步,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建立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單位全面負責、群眾參與監督、社會廣泛支持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體制。

第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全面負責,其他從業人員對安全生產負崗位責任。

生產經營單位及其從業人員必須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准、規范、作業規程以及安全技術措施等相關規定。

第五條 安全生產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分別對本行政區域、本行業安全生產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是安全生產工作綜合監督管理的責任人,對安全生產工作負組織領導和綜合監督管理領導責任;其他負責人對各自分管工作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

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安全生產實行分級監督管理,其職責劃分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確定。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法對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依照本條例規定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在改善安全生產條件、防止生產安全事故、參加搶險救援等方面取得顯著成績以及舉報生產安全事故、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和重大安全隱患的有功人員給予表彰和獎勵,對專職從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人員建立必要的激勵保障機制。

第二章 安全生產職責

第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安全生產工作職責是:

(一)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組織、督促、支持各有關部門、單位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及時協調解決安全生產工作中的重大問題,保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的有效實施;

(二)將安全生產納入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建立健全安全生產指標體系,實施安全生產綜合目標管理、考核;

(三)加強安全生產宣傳教育,提高公民的安全意識;

(四)加強安全生產基礎設施建設,加大財政對公共設施安全、隱患治理的投入,制定和完善應急救援預案,建立應急救援指揮體系;

(五)法律、法規和上級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第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安全生產實施綜合監督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貫徹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方針、政策,組織制定、完善安全生產標准、規范,組織、指導、協調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工作;

(二)指導、協調和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職責,具體實施安全生產綜合目標管理和考核工作;

(三)依法對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組織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四)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及本條例的規定,對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實施行政許可和監督管理;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第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依法對有關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實施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方針、政策、標准、規范;

(二)督促、指導生產經營單位建立健全和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

(三)實施安全生產工作目標管理,督促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與生產、施工同時計劃、布置和落實;

(四)組織、指導排查事故隱患並督促整治;

(五)協助生產安全事故調查,配合做好事故善後工作,落實事故處理的有關決定;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

第十一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配備必要的人員具體從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並根據本條例分級管理的原則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鄉鎮、街道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的安全生產實施監督檢查:

(一)宣傳、貫徹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

(二)執行和督促落實上級政府和有關部門作出的安全生產決定;

(三)對行政區域內的公共設施安全隱患組織排查,提出整治意見,並協助落實;

(四)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進行糾正;緊急情況下,可以責令生產經營單位暫停作業;

(五)按本條例規定接受縣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委託按簡易程序實施行政處罰;

(六)對重大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和重大隱患及時向上級政府及有關部門報告;

(七)協助上級政府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處置發生在本行政區域內的生產安全事故。

第十二條 工會依法維護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合法權益,對安全生產工作實行民主監督和民主管理:

(一)督促生產經營單位落實安全生產措施,改善安全生產條件;

(二)對安全生產提出合理化建議;

(三)對侵犯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權益的行為提出解決建議或者要求糾正;

(四)參與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第十三條 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組織開展安全生產宣傳教育活動,協助做好事故隱患排查、整治和事故善後處理工作,發現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和事故應當及時向當地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報告。

第三章 安全生產保障

第一節 基本安全保障

第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當履行下列安全生產職責:

(一)執行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

(二)建立健全和落實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及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三)依法建立適應安全生產工作需要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四)按規定足額提取和使用安全生產費用,繳納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

(五)配合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每季度至少組織督促、檢查一次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檢查及處理情況應當記錄在案;

(六)組織制定並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建立應急救援組織,完善應急救援條件,開展應急救援演練,並按規定報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有關部門備案;

(七)及時、如實按規定報告生產安全事故,落實生產安全事故處理的有關工作;

(八)實行安全生產工作目標管理,定期公布本單位安全生產情況,認真聽取和積極採納工會、職工關於安全生產的合理化建議和要求。

第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積極採用先進的工藝裝備,利用有效的管理技術和手段,加強生產經營活動過程的監測監控,及時制止不安全行為和消除安全隱患,確保生產經營活動安全。

第十六條 建立礦山、危險化學品、建設施工、煙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等高危行業生產經營單位提取安全生產費用的制度。安全生產費用由生產經營單位按規定提取,專戶儲存,專項用於安全生產。安全生產實際發生的費用列入生產經營成本。具體管理辦法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省財政、稅務等部門制定。

對礦山、交通運輸、建設施工、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行業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實行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制度。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用於事故發生後搶險救援、調查處理等所需費用的補充。風險抵押金收繳及管理辦法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財政等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製定。

第十七條 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規定進行安全條件論證和安全評價,其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使用,並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查手續。未經審查或者審查不合格的,不得辦理行政許可,不得開工建設;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產和使用。

第十八條 居民區、學校及其他公眾聚集場所的安全距離范圍內不得新建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場所及設施。

在下列區域內不得新建居民區、學校及其他公眾聚集的場所:

(一)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區域安全距離內;

(二)重大危險源可能危及的區域;

(三)礦區塌陷可能危及的區域;

(四)尾礦庫(含固體廢棄物堆場)可能危及的區域;

(五)燃油和燃氣長輸管道安全距離內;

(六)電力設施保護區域內;

(七)其他危險區域內。

第十九條 建設工程的安全生產及其監督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建設單位不得違反有關規定和程序擅自要求施工單位變更施工設計、縮短工期或者直接指揮施工人員,影響安全生產。

工程監理單位在實施監理過程中發現事故隱患,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或者停止施工,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應當及時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

第二十條 礦山、建設施工單位,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產、經營、儲存單位,道路和水上客貨運輸經營單位等危險性較大的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單獨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並配備與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相適應的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前款規定以外的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超過300人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並按照3‰的標准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配備的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不少於2人;從業人員在300人以下的,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委託具有國家規定的相關專業技術資格的人員或者職業安全經理人提供安全生產管理服務。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屬單位的,其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人員分別獨立設置和配備。

第二十一條 危險性較大的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依照國家和省的規定進行培訓考核,取得統一的安全合格證書後,方可任職。

前款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依照國家和省的規定進行培訓考核,取得統一的安全生產培訓證書。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照國家和省的規定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建立規范的從業人員培訓教育檔案,未經教育培訓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特種作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由特種作業人員培訓機構進行與本工種相適應的、專門的安全技術理論和實際操作培訓,並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後,持證上崗。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的培訓、考核、資格證書的頒發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安全生產培訓機構應當具備國家和省規定的條件,並接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

特種作業培訓機構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按規定條件進行資質認定,未經認定的培訓機構不得開展特種作業人員培訓。特種作業培訓機構不得設立分支機構,不得將資質范圍內的培訓項目委託給其他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培訓單位,不得接受其他未經認定的培訓單位掛靠從事特種作業人員培訓,不得超越培訓資質范圍開展特種作業培訓,不得違規代辦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件。

特種作業培訓機構應當嚴格按照特種作業人員培訓考核大綱的要求開展培訓工作,保證培訓內容、時間和質量,並建立規范的特種作業人員培訓檔案。

第二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承包租賃活動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將生產經營的項目及有關業務轉交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單位或個人,不得將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場所、設備、設施出租給他人使用,生產經營單位也不得租賃使用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場所、設備、設施。

兩個以上生產經營單位在同一區域內進行生產經營活動或交叉作業,可能危及對方生產安全的,其業主單位或總承包單位應當派出或指定其中某一生產經營單位的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生產管理、指導和協調。

發包方、出租方不得與承包方、承租方簽訂減輕或者免除因生產安全事故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的合同或者協議。

第二十四條 建設施工單位必須為施工現場從事危險作業的人員、礦山企業必須為井下作業人員依法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支付保險費。鼓勵建設施工單位、礦山企業參加僱主安全生產責任保險。

鼓勵道路和水上運輸、高處懸掛作業、其他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和民用爆炸物品等行業的生產經營單位,參加僱主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和為從事危險作業的人員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鼓勵有公眾聚集的經營場所的生產經營單位參加火災保險和公眾責任保險。

第二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保障從業人員依法享有的安全生產權利,不得因從業人員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提出批評、檢舉、控告或者拒絕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或者在緊急情況下停止作業、採取緊急撤離措施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

從業人員應當履行安全生產義務,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具備本職工作所需的安全生產知識和技能,遵守安全生產規定。

第二節 公共場所和生產作業場所安全與個人防護

第二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公共安全設施的建設、完善與隱患整治,組織有關部門定期排查公共設施安全事故隱患,提出整改措施,督促有關部門、單位限期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本行政區域內重大隱患和重大危險源檔案,對發現的重特大事故隱患,應當督促有關部門和單位及時整治,消除隱患,防止事故發生。

第二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對本單位的事故隱患整治負責,對短期內難以完成整治或者確有現實危險的事故隱患,應當及時採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發生,確保安全。

生產經營單位對重大危險源應當登記建檔,進行定期檢測、評估、監控,並制定應急救援預案,告知從業人員和相關人員在緊急情況下應當採取的應急措施。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本單位重大危險源及有關安全措施、應急措施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

第二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具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設施、設備及其四周,設置符合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準的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第二十九條 生產企業和商場、賓館、餐飲、娛樂、學校、醫院等公眾聚集場所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應當符合緊急疏散的要求,其指示標志應當醒目,商住樓經營部分與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應當分開設置。禁止將疏散通道、疏散樓梯、安全出口佔用和設置隔離欄。

餐飲場所應當採用安全可靠的管道輸送燃料,避免分散使用壓力罐裝燃料作為烹飪熱源,集中放置的壓力罐裝燃料應當保持安全距離,設置符合安全要求的隔離防護設施。

第三十條 生產經營場所內可能引起人身傷害的坑、洞、井、溝、池應當設置蓋板或者圍欄;原材料、成品、器材、設備、廢料應當合理堆放,不得妨礙操作、通行和裝卸;廢料應當及時清除;對可能導致毗鄰建築物、構築物、特殊設施損害的生產施工作業,應當採取專項防護措施;在城市規劃區的建設工程,應當對施工現場實行封閉圍擋。

第三十一條 生產、施工、經營場所的人行道和車行道應當合理布局、暢通無阻,並設置限速標志。道路和軌道交叉處應當設置明顯的警示標志、信號裝置或者落桿。各種便橋應當牢固安全,並具備防滑措施,危險處應當設扶手、欄桿。場內運輸機動車輛不得超速、超載行駛或者人貨混載。

第三十二條 高低溫作業、粉塵及有毒有害氣體作業、放射性作業等可能造成職業危害的場所應當採用有效的職業病防治技術、工藝、原材料,並為從業人員配備符合規定的個人防護用品。

有易燃、易爆氣體和粉塵的作業場所,應當使用防爆型電氣設備或者採取有效的防爆技術措施。

第三十三條 建築、橋梁、船舶安裝、拆除施工以及外牆清洗等高空作業,應當按規定採取由專業人員搭建腳手架,鋪設安全網等防護措施。

因大風、大雨、大雪、大霧等惡劣氣象條件危及生產、施工、經營場所安全的,應當停止作業;因特殊情況確需作業的,應當採取保證安全的專門措施。

第三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免費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用具,並教育、督促從業人員正確佩戴、使用。生產經營單位不得以現金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勞動防護用品、用具。

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應當遵守下列安全生產防護規定:

(一)進入生產經營現場按規定正確佩戴防護帽,穿防護服裝;

(二)從事有可能被轉動機械絞輾傷害的作業,不得穿裙裝、戴手套、戴圍巾、留長發,佩飾物不得懸露;

(三)從事對眼睛有傷害的作業應當戴護目鏡或者防護面罩;

(四)進入施工現場或者有可能發生物體打擊的場所應當佩戴安全帽,從事高空作業應當系安全帶和保險繩;

(五)從事電氣作業應當穿戴絕緣防護用品,從事高壓帶電作業應當穿戴屏蔽服;

(六)進入有易燃、易爆物品的作業場所,應當穿著防靜電服裝,嚴禁使用任何火源;

(七)水上作業應當使用救生衣或者救生器具;煤礦等井下作業應當攜帶自救器和礦燈,嚴禁攜帶煙草和點火物品;

(八)其他有關安全生產防護規定。

檢查、參觀、實習等其他人員進入生產作業現場應當遵守前款規定。任何個人不得違反規定擅自進入有安全防護、警示標志的生產施工場所。生產經營單位有權拒絕無關人員進入生產施工場所。

第三十五條 從事起重、爆破、登高架設、基坑開挖、邊坡砌築、鑽探等危險作業應當事先制定安全措施,並由生產經營單位安排專人現場監護,確保遵守操作安全規程和落實安全措施。

危險作業目錄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確定並發布。

第三節 設備設施安全保障

第三十六條 安全設備、系統和裝置的設計、製造、安裝、使用、檢測、維修、改造和報廢,應當符合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准。生產性設備應當配置相應的安全附件或者採取相應的安全措施後方能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安全系統的設備和裝置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按規定檢測,保證正常運轉。維護、保養、檢測應當做好記錄,並由有關責任人員簽字。

第三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使用的場內機動車輛、船舶和其他機械應當按規定檢測檢驗合格,生產經營單位對其安全性和安全作業秩序負責。

第三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機械設備使用、檢查、維修、保養制度,不得超溫、超壓、超負荷和帶故障運行機械設備。

各種動力機械的轉動、傳動部位,壓力機械的施壓部位,切削機械的切削部位和其他機械對人體有傷害危險的部位,應當設置可靠的安全防護裝置。

第三十九條 電氣設備的金屬外殼,應當按照技術標准採取安全保護措施。可能造成人身觸電事故的電氣設備和設施,應當按國家規定採用安全電壓或者裝設漏電防護裝置。

第四節 防火防爆和塵毒防治

第四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規定對爆炸性物質進行檢測和檢查。爆炸性物質在空氣中或者介質中的混合濃度、儲存量、儲存和使用方式,應當符合有關安全標准和規定。

第四十一條 可燃構件、易燃物品與明火或者火花散發地點的距離,生產、儲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工廠、車間、倉庫、建築物、構築物相互之間的距離,應當符合防火防爆的安全規定。已經建成的建築設施之間不符合防火、防爆安全距離要求的,由後建單位負責遷建。

第四十二條 高層建築物、構築物,安放重要設備、儀器、裝置的建築物,易燃易爆物品生產經營儲存場所和其他露天堆放高大設備的場所,應當安裝避雷裝置。

第四十三條 有爆破作業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和省規定的爆破規定與作業規程,建立健全爆破器材的保管、領取、使用、回收、銷毀和雷管編碼管理制度。

第四十四條 生產、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應當根據危險化學品的種類、特性,在車間、庫房等作業場所設置相應的監測、通風、防曬、調溫、防火、滅火、防爆、泄壓、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靜電、防腐、防滲漏或者隔離操作等安全設備、設施,並按照國家標准和有關規定進行監控、維護、保養,保證其符合安全運行要求。

第四十五條 易燃易爆物品的生產、儲存、經營和使用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嚴格的安全管理制度。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區域應當具備可靠的消防措施,並按國家標准設置醒目的、能區分類別的安全色標和警示標志。在上述區域動火,應當採取安全措施和履行相關手續後,方能在專人監護下進行。以燃氣作燃料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防護站或者配備防護人員。

第四十六條 易燃易爆物品的包裝、運輸、儲存應當有符合規定的醒目標志,包裝應當嚴密封實,輕裝輕卸。化學性質互相抵觸或者滅火方法不同的物品,禁止混裝。性質互相抵觸的爆破器材應當按規定分開儲存,嚴禁混存混放。

生產、使用、儲存和運輸易燃易爆等物品的設備、容器、管道應當保持完好並採取防靜電等措施,防止泄漏、燃燒、爆炸。

第四十七條 生產、經營和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質的產品,應當設置和配備防護裝置和救護用具,採取有效安全措施防止毒害物質泄漏。生產、使用、儲存、運輸劇毒物品,應當採取嚴格的安全和防毒救護措施。

第四十八條 放散粉塵和有毒有害物質的作業場所,應當採取機械化、自動化、密閉式或者濕式作業,並結合工藝採取通風除塵,降低毒害和凈化處理措施。有毒作業中可用無毒或者低毒原料的,應當以無毒、低毒原料代替有毒、高毒原料。有放射性、高頻電磁波等對人體可能造成危害的勞動場所,應當採取有效的安全防護措施。

不得將塵毒危害和其他有害作業轉移給沒有防護設施的單位或者個人。

第四十九條對塵毒防治設施應當定期維護、檢修,保證其完好有效。塵毒防治設施不得隨意拆除或者棄置,應當對其運行情況和塵毒濃度進行定期檢測,並向職工公布檢測結果。

第五十條 學校必須加強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工作。學校內不得從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具有危險危害性質的生產經營活動。學校不得違反國家規定組織學生參加接觸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物品的勞動或者其他危險性勞動。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五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條例,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有關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行業或者專業監督管理,並將行業或者專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重大事項和有關工作及時向同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通報。縣級以上勞動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將工傷認定處理結果抄送同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第五十二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健全必要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制,明確負責本轄區安全生產工作的主要負責人和分管負責人的工作職責,明確一名負責人分管安全生產工作,報縣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❹ 特殊作業是什麼

根據《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八大特殊作業如下:

1、電工作業:指對電氣設備進行運行、維護、安裝、檢修、改造、施工、調試等作業(不含電力系統進網作業)。

(1)高壓電工作業:指對1千伏(kV)及以上的高壓電氣設備進行運行、維護、安裝、檢修、改造、施工、調試、試驗及絕緣工、器具進行試驗的作業。

(2)低壓電工作業:指對1千伏(kV)以下的低壓電器設備進行安裝、調試、運行操作、維護、檢修、改造施工和試驗的作業。

(3)防爆電氣作業:指對各種防爆電氣設備進行安裝、檢修、維護的作業。

2、焊接與熱切割作業:指運用焊接或者熱切割方法對材料進行加工的作業(不含《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規定的有關作業)。

(1)熔化焊接與熱切割作業:指使用局部加熱的方法將連接處的金屬或其他材料加熱至熔化狀態而完成焊接與切割的作業。適用於氣焊與氣割、焊條電弧焊與碳弧氣刨、埋弧焊、氣體保護焊、等離子弧焊、電渣焊、電子束焊、激光焊、氧熔劑切割、激光切割、等離子切割等作業。

(2)壓力焊作業:指利用焊接時施加一定壓力而完成的焊接作業。適用於電阻焊、氣壓焊、爆炸焊、摩擦焊、冷壓焊、超聲波焊、鍛焊等作業。

(3)釺焊作業:指使用比母材熔點低的材料作釺料,將焊件和釺料加熱到高於釺料熔點,但低於母材熔點的溫度,利用液態釺料潤濕母材,填充接頭間隙並與母材相互擴散而實現連接焊件的作業。適用於火焰釺焊作業、電阻釺焊作業、感應釺焊作業、浸漬釺焊作業、爐中釺焊作業,不包括烙鐵釺焊作業。

3、高處作業:指專門或經常在墜落高度基準面2米及以上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的作業。

(1)登高架設作業:指在高處從事腳手架、跨越架架設或拆除的作業。

(2)高處安裝、維護、拆除作業:指在高處從事安裝、維護、拆除的作業。適用於利用專用設備進行建築物內外裝飾、清潔、裝修,電力、電信等線路架設,高處管道架設,高處安裝、維修,各種設備設施與戶外廣告設施的安裝、檢修、維護以及在高處從事建築物、設備設施拆除作業。

4、製冷與空調作業:指對大中型製冷與空調設備運行操作、安裝與修理的作業。

(1)製冷與空調設備運行操作作業:指對各類生產經營企業和事業等單位的大中型製冷與空調設備運行操作的作業。

適用於化工類(石化、化工、天然氣液化、工藝性空調)生產企業,機械類(冷加工、冷處理、工藝性空調)生產企業,食品類(釀造、飲料、速凍或冷凍調理食品、工藝性空調)生產企業,農副產品加工類(屠宰及肉食品加工、水產加工、果蔬加工)。

(2)製冷與空調設備安裝修理作業:指對(1)所指製冷與空調設備整機、部件及相關系統進行安裝、調試與維修的作業。

5、煤礦安全作業:

(1)煤礦井下電氣作業:指從事煤礦井下機電設備的安裝、調試、巡檢、維修和故障處理,保證本班機電設備安全運行的作業。適用於與煤共生、伴生的坑探、礦井建設、開采過程中的井下電鉗等作業。

(2)煤礦井下爆破作業:指在煤礦井下進行爆破的作業。

(3)煤礦安全監測監控作業:指從事煤礦井下安全監測監控系統的安裝、調試、巡檢、維修,保證其安全運行的作業。適用於與煤共生、伴生的坑探、礦井建設、開采過程中的安全監測監控作業。

(4)煤礦瓦斯檢查作業:指從事煤礦井下瓦斯巡檢工作,負責管轄范圍內通風設施的完好及通風、瓦斯情況檢查,按規定填寫各種記錄,及時處理或匯報發現的問題的作業。適用於與煤共生、伴生的礦井建設、開采過程中的煤礦井下瓦斯檢查作業。

(5)煤礦安全檢查作業:指從事煤礦安全監督檢查,巡檢生產作業場所的安全設施和安全生產狀況,檢查並督促處理相應事故隱患的作業。

(6)煤礦提升機操作作業:指操作煤礦的提升設備運送人員、礦石、矸石和物料,並負責巡檢和運行記錄的作業。適用於操作煤礦提升機,包括立井、暗立井提升機,斜井、暗斜井提升機以及露天礦山斜坡卷揚提升的提升機作業。

(7)煤礦採煤機(掘進機)操作作業:指在採煤工作面、掘進工作面操作採煤機、掘進機,從事落煤、裝煤、掘進工作,負責採煤機、掘進機巡檢和運行記錄,保證採煤機、掘進機安全運行的作業。適用於煤礦開采、掘進過程中的採煤機、掘進機作業。

(8)煤礦瓦斯抽采作業:指從事煤礦井下瓦斯抽采鑽孔施工、封孔、瓦斯流量測定及瓦斯抽采設備操作等,保證瓦斯抽采工作安全進行的作業。適用於煤礦、與煤共生和伴生的礦井建設、開采過程中的煤礦地面和井下瓦斯抽采作業。

(9)煤礦防突作業:指從事煤與瓦斯突出的預測預報、相關參數的收集與分析、防治突出措施的實施與檢查、防突效果檢驗等,保證防突工作安全進行的作業。適用於煤礦、與煤共生和伴生的礦井建設、開采過程中的煤礦井下煤與瓦斯防突作業。

(10)煤礦探放水作業:指從事煤礦探放水的預測預報、相關參數的收集與分析、探放水措施的實施與檢查、效果檢驗等,保證探放水工作安全進行的作業。適用於煤礦、與煤共生和伴生的礦井建設、開采過程中的煤礦井下探放水作業。

6、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作業:

(1)金屬非金屬礦井通風作業:指安裝井下局部通風機,操作地面主要扇風機、井下局部通風機和輔助通風機,操作、維護礦井通風構築物,進行井下防塵,使礦井通風系統正常運行,保證局部通風,以預防中毒窒息和除塵等的作業。

(2)尾礦作業:指從事尾礦庫放礦、築壩、巡壩、抽洪和排滲設施的作業。適用於金屬非金屬礦山的尾礦作業。

(3)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檢查作業:指從事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監督檢查,巡檢生產作業場所的安全設施和安全生產狀況,檢查並督促處理相應事故隱患的作業。

(4)金屬非金屬礦山提升機操作作業:指操作金屬非金屬礦山的提升設備運送人員、礦石、矸石和物料,及負責巡檢和運行記錄的作業。適用於金屬非金屬礦山的提升機,包括豎井、盲豎井提升機,斜井、盲斜井提升機以及露天礦山斜坡卷揚提升的提升機作業。

(5)金屬非金屬礦山支柱作業:指在井下檢查井巷和采場頂、幫的穩定性,撬浮石,進行支護的作業。

(6)金屬非金屬礦山井下電氣作業:指從事金屬非金屬礦山井下機電設備的安裝、調試、巡檢、維修和故障處理,保證機電設備安全運行的作業。

(7)金屬非金屬礦山排水作業:指從事金屬非金屬礦山排水設備日常使用、維護、巡檢的作業。

(8)金屬非金屬礦山爆破作業:指在露天和井下進行爆破的作業。

7、石油天然氣安全作業:

司鑽作業:指石油、天然氣開采過程中操作鑽機起升鑽具的作業。適用於陸上石油、天然氣司鑽(含鑽井司鑽、作業司鑽及勘探司鑽)作業。

8、冶金(有色)生產安全作業:

煤氣作業:指冶金、有色企業內從事煤氣生產、儲存、輸送、使用、維護檢修的作業。

此外,還有安全監管總局認定的其他作業。

(4)防爆電氣特種作業培訓大綱擴展閱讀:

特殊作業的工作要求:

1、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接受與本工種相適應的、專門的安全技術培訓、經安全技術理論考核和實際操作技能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後,方可上崗作業;未經培訓,或培訓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崗作業。

2、特種作業人員培訓考核實行教考分離制度,國家安全監督管理局負責組織制定特種作業人員培訓大綱及考核標准,推薦使用教材。培訓機構按照國家局制定的培訓大綱和推薦使用教材組織開展培訓。各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或其委託的有資質的單位根據國家局制定的考核標准組織開展考核。

3、特種作業操作證,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統一製作,各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負責簽發。特種作業操作證在全國通用。特種作業操作證不得偽造、塗改、轉借或轉讓。

4、特種作業操作證每2年由原考核發證部門復審一次,連續從事本工種10年以上的,經用人單位進行知識更新後,復審時間可延長至每4年一次。跨地區從業或跨地區流動施工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可向從業或施工所在地的考核發證單位申請復審。

❺ 特種作業范圍

特種作業范圍復:

1、電工作業

2、焊接與制熱切割作業

3、高處作業

4、製冷與空調作業

5、煤礦安全作業

6、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作業

7、石油天然氣安全作業

8、冶金(有色)生產安全作業

9、危險化學品安全作業

10、煙花爆竹安全作業

11、工地升降貨梯升降作業

12、安全監管總局認定的其他作業

(5)防爆電氣特種作業培訓大綱擴展閱讀:

根據《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第四條特種作業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年滿18周歲,且不超過國家法定退休年齡;

(二)經社區或者縣級以上醫療機構體檢健康合格,並無妨礙從事相應特種作業的器質性心臟病、癲癇病、美尼爾氏症、眩暈症、癔病、震顫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四)具備必要的安全技術知識與技能;

(五)相應特種作業規定的其他條件。

危險化學品特種作業人員除符合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和第(五)項規定的條件外,應當具備高中或者相當於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❻ 如何報考防爆電氣作業證,防爆電氣作業報名要求,報名

這個是屬於安監局管理的,首先你自己可以報名,也可以通過培訓機構報名。自己專報名的話首先你去國屬家政務網注冊,然後學習模擬考試,當考過以後就可以預約考試了,考試分為理論和實操,理論你可以下載考培助手軟體進行學習,裡面的題庫很豐富。實操自己需要多動手練習。報名條件需要准備的東西啥的你都可以在上面能查到。

❼ 防爆電氣證是什麼,能代替低壓電工操作證嗎,沒有低壓電工操作證能辦理這個防爆電氣證嗎

不能代替,但可以從事低壓電工證的部分工作。

具有防爆電氣內作業證人員可以對各種防爆電氣設備進行安裝、容檢修、維護的作業。適用於除煤礦井下以外的防爆電氣作業。可以從事持有低壓電工證的工作,但不能從事高壓和電網工作。防爆電氣作業證和低壓電工證的關系有點類似高壓容器焊工證和普通焊工證的關系。

(7)防爆電氣特種作業培訓大綱擴展閱讀:

《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辦法》第五條至第九條規定:

第五條特種作業人員在獨立上崗作業前,必須進行與本工種相適應的、專門的安全技術理論學習和實際操作訓練。

第六條負責特種作業人員培訓的單位應當具備相應的條件,並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安全生產綜合管理部門或其委託的地、市級安全生產綜合管理部門審查認可。

第七條取得培訓資格的單位,每5年由原審查、批准機構進行1次復審。經復審合格的,方可繼續從事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

第八條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標准和基本培訓教材,由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制定和組織編寫。

第九條培訓單位應將培訓計劃、教員資格等資料報送考核、發證單位備案。

❽ 電工證上寫著非特種作業操作及人員范圍是什麼意思這個證有用嗎

一、兩者的報名條件不同:
1、電工證的報名條件:
(1)年滿18周歲且符合相關工種規定的年齡要求。
(2)經醫院體檢合格且無妨礙從事相應特種作業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3)初中及以上學歷。
(4)符合相應特種作業需要的其他條件。
(5)取得電工操作資格證(上崗證)。
2、特種作業操作證的報名條件:
(1)年滿十八周歲,且不超過國家法定退休年齡。
(2)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危化品特種作業人員應當具備高中或者相當於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3)身體健康,無高血壓、心臟病、癲癇病、眩暈症等妨礙本作業的其他疾病及生理缺陷。
(4)具備必要的安全技術知識與技能。
(5)相應特種作業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兩者的相關規定不同:
1、電工證的相關規定:由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頒發,少數地區會有高壓和低壓的分別,大部分地區不分。主要證明你具有此工種安全操作的知識和能力,每3年一審。
此證全國通用,網上查詢一般是發證地省市安監局網站查詢。同時也可以到市一級安監局行政服務窗口用讀卡器讀取操作證相關資料驗證真偽。
2、特種作業操作證的相關規定:特種作業人員在參加培訓前必須到當地縣級以上醫院進行體檢,體檢合格者方可參加與其所從事的特種作業相應的安全技術理論培訓和實際操作培訓。
培訓報名時需填寫《特種作業人員培訓申報表》,交一寸近照三張(白底或藍底,不能穿紅衣服拍照)、身份證復印件、學歷證書復印件各一張,並由各所在單位審核蓋章。

(8)防爆電氣特種作業培訓大綱擴展閱讀:
電工證的分類:
1、電工特種作業操作證:作業種類:電工(俗稱操作證、上崗證),分類: 高壓運行維護作業、高壓安裝修造作業、低壓電工作業、安裝、維修、發電、配電。
自2010年後,老版特種作業操作證(IC卡)樣本改用二代身份證似的IC卡類新版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作業操作證樣本 ,復審為三年一審,特種作業操作證6年換一次證。
2、電工進網作業許可證:擁有此證後,就代表你已經成為一名真正的電工了,負責的范圍在「用電設備以前」,如:發電站-->變電站(輸電站)-->廠內(社區)變電站-->變壓器-->開關櫃。分類:電工進網作業許可證分為低壓、高壓、特種三個類別。
3、職業資格證書:從事職業:電工及屬於電工的工種(俗稱等級證),分類:我國職業資格證書分為五個等級:初級(五級)、中級(四級)、高級(三級)三級/高級職業資格證書(英文) 、技師(二級)二級職業資格證書(技師) 和高級技師(一級)新版一級職業資格證書 。
職業資格證書是表明勞動者具有從事某一職業所必備的學識和技能的證明,也作為用人單位審驗從業資格的證書,其中電工及其所屬電工的職業工種(如繼電保護工、維修電工、配電線路工、電氣試驗工等)均可以作為電工的資格憑證。
4、建築施工特種操作資格證(建設廳操作證)。

❾ 防爆電氣作業怎麼考

防爆電氣作業指對各種防爆電氣設備進行安裝,檢修的作業及對防爆電氣設備防爆狀況進行檢查,維護,保證其安全運行的作業,適用於除煤礦井下以外的防爆電氣作業。
持有防爆電氣證能從事持有低壓電工證的工作,但不能從事高壓和電網工作。
防爆電氣作業證和低壓電工證的關系有點類似高壓容器焊工證和普通焊工證的關系

根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頒布的《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第 30 號令)以及《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第 44 號令)的相關精神,凡涉及電氣、電力設施安裝、運行、檢修、保養、調試和檢測等崗位電氣防爆技術人員,必須參加防爆電氣職業技能的培訓、考核和鑒定,取得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監制的《特種作業(電工:防爆電氣)操作證》後方可上崗作業。基於此,特開展特種作業人員電工(防爆電氣)安全技術培訓,相關招生信息如下。一、招生對象1. 年滿 18 周歲,且不超過國家法定退休年齡。2. 具有 2 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具有電子、電氣、儀表相關專業大專以上學歷的,應具有半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3. 取得電工作業《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作業操作證》。二、培訓教材及內容培訓教材採用由上海科學技術出版社出版的《防爆電氣作業人員安全技術》。課程內容包括電氣防爆基礎知識;電氣設備防爆技術;防爆標識與電氣設備選型;防爆電氣設備的安裝;防爆電氣設備的檢查、維護和修理;防爆電氣設備應用管理要求和質量現狀;安全技術訓練。三、考核及發證培訓結束後,統一參加上海市特種作業人員電工(防爆電氣)安全技術(應知、應會)。考核合格者,將頒發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監制的《特種作業(電工:防爆電氣)操作證》。四、培訓及考核費用培訓費 1600 元

❿ 國家規定了多少個作業類別為特種作業

國家規定了10個作業類別為特種作業,分別為以下10種:

1、電工作業

2、鍋爐司爐

3、壓力容器操作

4、起重機械作業

5、爆破作業

6、金屬焊接(氣割)作業

7、煤礦井下瓦斯檢驗

8、機動車輛駕駛

9、機動船舶駕駛、輪機操作

10、建築登高架設作業

要從事上述特種作業,必須具有特種作業資格。勞動者必須接受安全技術培訓,並通過安全技術理論考試和實際操作技能考核之後,才能獲得《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然後才能從事特種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有關安全衛生規程規定:從事特種作業的職工,所在單位必須按照有關規定,對其進行專門的安全技術培訓,經過有關機關考試合格並取得操作合格證或者駕駛執照後,才准予獨立操作。

(10)防爆電氣特種作業培訓大綱擴展閱讀

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接受與本工種相適應的、專門的安全技術培訓、經安全技術理論考核和實際操作技能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後,方可上崗作業;未經培訓,或培訓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崗作業。

特種作業人員培訓考核實行教考分離制度,國家安全監督管理局負責組織制定特種作業人員培訓大綱及考核標准,推薦使用教材。培訓機構按照國家局制定的培訓大綱和推薦使用教材組織開展培訓。各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或其委託的有資質的單位根據國家局制定的考核標准組織開展考核。

特種作業操作證,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統一製作,各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負責簽發。特種作業操作證在全國通用。特種作業操作證不得偽造、塗改、轉借或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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