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防爆電機需要3C認證嗎
目前,國家對防爆電機、防爆水泵實行生產許可證制度,國家對實行許可回證制度的產品不再答重復發其他證,也就是不需要3C認證。實行生產許可證的產品和實行3C認證的產品國家都有公開的產品目錄,詳情你可向當地省、市質量監督政府部門求證最新規定(部分目錄動態調整)。
2. 注冊防爆電氣安全檢測公司需要什麼手續
防爆電器產品生產企業在申請辦理防爆合格證和試驗報告時,應按下列程序辦理並提供資料和樣機。
送檢資料
1、企業資證
企業工商營業執照的復印件(初次送檢時),單位介紹信/委託書/申請函。
2、企業質量保證書
按GB3836.1-2010的規定,企業在送審時,應提供相應的質量保證書。當企業通過ISO9000系列認證,提供ISO9000系列認證的復印件即可。
3、技術資料
企業送審的技術資料包括企業標准或技術要求、產品圖紙、使用說明書等。所有的技術資料應一式兩份。
a) 企業標准/技術要求
產品的企業標准/技術要求應按規定的格式編寫,其內容除應包括產品的性能要求外,還應包括防爆方面相關的內容:如基本參數、防爆標志、使用環境條件、防爆性能要求、防爆性能的相關試驗、與防爆相關的標志等。
b) 產品圖紙
當企業申請本安型電氣設備的防爆合格證時,應提供總裝圖、電路原理圖、印刷線路板圖、絲印圖、元器件材料表及銘牌圖等。當企業申請非本安型電氣設備的防爆合格證時,送檢技術資料應包括能反映樣品防爆性能的圖紙(包括總裝圖和零件圖)。當總圖能明確表明產品的防爆參數及結構時,也可只送檢總圖。
c)使用說明書
使用說明書應包括基本參數、防爆標志、產品外形圖、安裝、維護、訂貨須知以及向用戶明示確保在安裝、使用中產品防爆性能的注意事項。
d) 其它資料
對於有膠粘、澆封的產品,應提供相應膠粘劑、澆封劑的型號名稱、性能說明以及有關的工藝文件。對於塑料外殼的產品,應提供塑料的材質及相應性能文件。
4、申請防爆合格證的送檢樣品
企業送檢的樣機應與審核圖紙一致,並裝配完整,其檢驗台數應滿足要求。如果有特殊拆裝工具時,應一並送到。對於澆封型電氣設備,應送澆封完好和未澆封的產品各一套。觀察窗的透明件應另送5件,至少3件。燈具的透明件應另送8件,至少5件。橡膠老化試驗應提供35×15×6橡膠塊3~5塊。塑料外殼絕緣電阻測定須提供直徑150×60的塑料片2塊。如尺寸允許,可直接對塑料外殼進行測定。
5、申請方式:
5.1自由申請: 送檢單位自行申請,自行准備相關資料,自行協助調試樣機,自行修改資料中不規范的部分,周期相對較長,綜合費用較高。
5.2 代理申請:代理申請是指由專業的防爆電氣技術服務機構進行代理申辦全過程,中間的資料修改,樣機調試,進度協調交由代理機構*根據授權完成,進度有較好的保證,中間的簽訂委託協議後大約30天就可以拿到證書,缺點是需要支付代理機構一些代理費用。
關於取證時間說明:
圖紙、樣品齊全,且都符合標准規定,沒有特殊復雜試驗,一般為一個月。[1]
關於取證費用說明
根據產品的防爆標志、產品復雜程度、大小、有無復雜試驗項目、考慮代表型號。一般為10000元左右,代表型號每個另加10%。大型成套產品、系列產品、中心收費標准中未列的,按照《合同評審程序》執行,協商確定。[1]
更改
如果防爆合格證內容有誤應及時進行更改,單位地址的變更及原製造單位名稱改變,應持變更手續及申請函進行變更。
到期換證
當企業的防爆合格證有效期即將到期時,企業應在有效期前後三個月內提供一份換證的申請函,並應攜帶以下的資料再次申請換證。如有意外情況,應及時通知我中心。申請函包括申請換證的產品名稱、型號、原防爆等級、原防爆合格證號和產品有無更改的說明。企業還應將到期的防爆合格證及送檢過的技術資料送至中心重新審查,並提供復檢的樣品。
國內機構
編輯
國家防爆電氣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CQST)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授權的國家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機構和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授權的國家安全生產甲級檢測檢驗機構,它是經中國合格評定國家認可委員會(CNAS)認可和中國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CNCA)授權的唯一的國家防爆電氣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同時也是國家進出口商品檢驗實驗室認可委員會認可的進出口防爆電氣產品驗證試驗機構;
相互認可的機構有:中國船級社認可的船用防爆電氣產品檢驗實驗室;美國能源部認可的NVLAP電動機效率實驗室;IECEX國際實驗室。CQST承擔按照中國國家標准GB3836系列等對防爆電機、防爆電器、防爆燈具、防爆儀器儀表、防爆通訊設備、防爆運輸車輛和防爆機械設備(如防爆電梯、防爆起重機)等防爆電氣產品防爆性能的審查和檢測,頒發防爆合格證;CQST還能夠按照IEC60079系列、歐洲EN50014、美國UL和FM、加拿大CSA等標准進行防爆產品及電動機產品試驗工作,CQST與國外多家防爆認證檢驗機構(挪威NEMKO、DNV,德國PTB,美國UL、FM,澳大利亞TESTSAFE,法國LCIE、INERIS,英國BASEEFA,俄羅斯CCVE,荷蘭KEMA,日本TIIS等)建立了相互認可檢驗結果的合作關系。
CQST追求檢測技術的卓越,注重品牌形象和保護客戶知識產權利益。以嚴肅的工作態度、嚴密的工作程序、嚴格的工作要求以及先進的設備、一流的技術向您提供公正准確、科學可靠、優質高效的服務!
國家級儀器儀表防爆安全監督檢測站(NEPSI)
國家級儀器儀表防爆安全監督檢驗站(NEPSI)是經國家授權,專業從事防爆基礎技術研究和防爆試驗、產品認證及工程項目防爆安全檢查、評價的技術機構。
NEPSI是國際電工委員會IECEx組織認可的國際防爆實驗室;是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授權的國家安全生產上海防爆電氣檢測檢驗中心(國家安全生產檢測檢驗甲級資質);是經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AQSIQ)批准設立的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辦公室防爆電氣設備審查部防爆儀表工作站。
NEPSI試驗室始建於1979年,並於1985年正式建成投入運行。1986年1月,防爆試驗室經國家勞動部審查認可,正式被命名為「國家級儀器儀表防爆安全監督檢驗站」。
NEPSI嚴格按ISO/IEC17025和ISO/IEC17020運行,在人員素質、試驗設備和測試儀器、管理等方面都具有相當的水平。作為上海儀器儀表自控系統檢驗測試所(SITIIAS)的重要組成部分,NEPSI的檢測能力和檢查能力獲得了中國合格評定國家認可委員會(CNAS)的認可。NEPSI曾多次派出專業技術人員赴英國SIRA、德國PTB和美國FMRC等國際著名防爆檢驗機構進行專業培訓。其主要檢驗工作均由10年以上工作經驗的工程師、高級工程師和教授級高級工程師擔任。其中,有的是全國防爆電氣設備標准化委員會、中國勞動保護學會、上海防火防爆專業委員會、美國儀表學會防爆電氣設備委員會(ISA SP12)、國際電工委員會防爆電氣設備認證體系(IECEx)的委員、IECEx體系國際評審員;有的曾去英國SIRA、美國工廠聯研會(FM Global)、德國聯邦物理技術研究院(PTB)、德國北德集團認證技術股份有限公司(TUV Nord)、德國礦山安全設備檢驗局(DMT/BVS,現名EXAM BBG)、法國國際檢驗局法國中央實驗室(BV/LCIE)、日本勞動省產業安全技術研究所(TIIS)、澳大利亞TestSafe/SIMTARS、韓國KTL/KOSHA、匈牙利BKI、西班牙LOM等世界著名防爆檢驗機構進行過專業考察或開展合作研究工作。
中國石油和化學工業電氣產品防爆質量監督檢驗中心(PCEC)
中國防爆電氣檢驗機構PCEC 即國家安全生產天津防爆電氣檢測檢驗中心 , 石油和化學工業電氣產品防爆質量監督檢驗中心 ,中海油天津化工研究設計院電氣安全檢驗研究實驗室是經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CNAS)、國際電工委員會防爆電氣設備標准認證體系(IECEx Scheme)、國際實驗室認可合作組織(ilac)、中國船級社(CCS)認可,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和中國石油和化學工業協會授權的電氣防爆、大氣環境、船用電氣產品和電動機型式檢測檢驗研究實驗室,行政上隸屬於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
PCEC不僅是國際電工委員會IECEx防爆電氣檢測實驗室。而且也是中國船級社(CCS)、德國聯邦物理技術研究院(PTB)、法國國際檢驗局(BV)/中央實驗室(LCIE)、俄羅斯防爆及礦用電氣設備認證中心(CCVE)和挪威船級社(DNV)認可的檢驗機構。
PCEC具有完善的質量管理體系和檢驗研究環境、先進/齊全的檢驗設備和儀器、高水平的專業檢驗研究人員和完備的檢驗資源,實驗室質量體系符合ISO/IEC17025《檢測和校準實驗室能力的通用要求》,試驗室能力能夠滿足中國標准、IEC標准和EN標準的各種防爆結構類型的型式檢驗和其他環境試驗。
PCEC具有一大批在上述特殊環境領域里年富力強、高技術水平的機械、電氣、儀表專家和石油、化學專家,他們有著豐富的實驗室檢驗研究和安全生產現場檢測的經驗。多年來,PCEC連續承擔了防爆電氣產品的國家監督抽查和全國防爆電氣產品生產許可證的檢驗、國際IECEx和歐洲ATEX防爆電氣產品的認證檢驗工作,相繼完成了天津市和國家科學技術部多項研究課題,承接了大量的石油、化工、制葯和軍工等行業企業的安全生產檢測檢驗和技術服務。
實施細則
編輯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40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實施辦法》(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80號)等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銷售或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防爆電氣產品的,適用本實施細則。任何企業未取得防爆電氣產品生產許可證不得生產防爆電氣產品,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銷售或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未取得生產許可證的防爆電氣產品。
最新實施細則在2011年1月19日公布,2011年3月1日實施,編號XK06-014。
該實施細則適用於實施生產許可證管理的防爆電氣產品。根據產品具體特點按單元申請生產許可證,產品單元劃分見表1。[1]
適用范圍
編輯
新實施細則共劃分17個產品單元:
1、防爆電機:中心高≤160mm,或額定功率≤15kW,防爆電機:160mm<中心高≤280mm或15kW<額定功率≤100kW,防爆電機:280mm<中心高≤500mm或100kW<額定功率≤500kW,防爆電機:中心高>500mm 或額定功率>500kW。
2、防爆電泵類
3、防爆配電裝置類、防爆開關、控制及保護產品
5、防爆起動器類
6、防爆變壓器類
7、防爆電動執行機構、電磁閥類
8、防爆插接裝置
9、防爆監控產品
10、防爆通訊、信號裝置
11、防爆空調、通風設備
12、防爆電加熱產品
13、防爆附件、Ex元件
14、防爆儀器儀表類
15、防爆感測器
16、安全柵類
17、防爆儀表箱類。
3. 防爆合格證的實施細則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40號)、《中華人民內共和國工業產容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實施辦法》(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80號)等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銷售或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防爆電氣產品的,適用本實施細則。任何企業未取得防爆電氣產品生產許可證不得生產防爆電氣產品,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銷售或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未取得生產許可證的防爆電氣產品。
最新實施細則在2011年1月19日公布,2011年3月1日實施,編號XK06-014。
該實施細則適用於實施生產許可證管理的防爆電氣產品。根據產品具體特點按單元申請生產許可證,產品單元劃分見表1。
4. 關於防爆認證
這樣的產品屬於防爆電器類產品,按照國家相關規定,有強制認證要求。取證機構比較多:國家防爆電氣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CQST)、上海儀器儀表自控系統測試所的國家級儀表防爆和安全監督檢驗站(NEPSI)和石油化學工業電氣產品防爆質量監督檢驗中心(PCEC)都可以提供防爆認證,而且這三個單位是IEC組織認可的,在滿足一定要求的情況下,可以順便取IECEx的國際防爆認證,方便在海外銷售。
如果你的產品只是極少量的特殊訂單,取證不很劃算。可以考慮打打擦邊球。
就是,你將該類產品設定為系統集成產品。你按照各種散件單獨列出供貨清單。這樣,只有防爆壓力變送器是屬於防爆電器的。等貨到現場後,你派公司的專業現場服務提供組裝服務。只要按照GB施工規范施工就可以了。這種施工並不麻煩,主要就是按照變送器的廠家提供的安裝說明去做就好了。但是你不可以在產品護罩上掛防爆銘牌。為了解決這個問題,建議你用在護罩上開一個觀察窗,露出變送器的銘牌。然後在產品說明書中,明確外殼不具備防爆功能,只是為了增強防護等級。防爆認證文本就提供變送器廠家的就好了,算你的二級供應商。而且防爆變送器本身並不必須使用防護罩,這種應用方法是絕對安全可靠的。
防爆變送器有本安型Ex i和隔爆型Ex d 兩大類,如果客戶沒有明確,建議你選後者。建造成本較低,而且完全符合各種強制規范。
5. 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的總則
1.1 為了做好防爆電氣產品生產許可證發證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40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實施辦法》(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80號)等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1.2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銷售或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防爆電氣產品的,適用本實施細則。任何企業未取得生產許可證不得生產防爆電氣產品,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銷售或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未取得生產許可證的防爆電氣產品。
1.3 本實施細則適用於實施生產許可證管理的防爆電氣產品。根據產品具體特點按單元申請生產許可證,產品單元劃分見表1。
1.4 根據國家法律、法規、標准和產品的變化,實施生產許可證管理的防爆電氣產品會適時進行調整。
表1 防爆電氣產品生產許可證產品單元劃分表 序號 產品單元名稱 產品舉例 1 防爆電機:中心高≤160mm
或額定功率≤15kW 用於爆炸性危險環境的各類交流、直流、非同步、同步、單相、三相、變頻、永磁及脈沖電機 2 防爆電機:160mm<中心高≤280mm
或15kW<額定功率≤100kW 3 防爆電機:280mm<中心高≤500mm
或100kW<額定功率≤500kW 4 防爆電機:中心高>500mm
或額定功率>500kW 5 防爆電泵類 用於爆炸性危險環境的各類電泵,如管道泵、潛水泵、暖水泵、污水泵、潛油泵、屏蔽泵、密封泵 6 防爆配電裝置類 用於爆炸性危險環境的各類配電箱(櫃)、動力檢修箱、接線箱 7 防爆開關、控制及保護產品 用於爆炸性危險環境的各類開關、按鈕、斷路器、控制櫃(箱、器、台)、操作柱、檢漏繼電器、電氣綜合保護裝置、保護器、信號保護裝置、司鑽台、司機控制器、斷電儀產品或系統 8 防爆起動器類 用於爆炸性危險環境的各類起動器、軟起動器、變頻器 9 防爆變壓器類 用於爆炸性危險環境的各類移動變電站、變壓器、調壓器、互感器、電抗器 10 防爆電動執行機構、電磁閥類 用於爆炸性危險環境的各類電動執行機構、閥門電動裝置、電氣閥門定位器、電動閥、電磁閥、電截止閥、電切斷閥、調節閥、電氣轉換器、制動器、推動器 11 防爆插接裝置 用於爆炸性危險環境的各類電連接器、插銷、插座、插銷開關 12 防爆監控產品或系統 用於爆炸性危險環境的各類攝像機、雲台、監視器、監控(分)站、聲光報警器、火災報警器、感溫探測器、感煙探測器、靜電報警器(儀)、計算機、鍵盤、顯示器(儀、屏)產品或系統 13 防爆通訊、信號裝置 用於爆炸性危險環境的各類對講機、揚聲器(電喇叭)、話站、電話機及關聯設備、語音信號報警裝置、電鈴、打點器、信號發生器 14 防爆製冷、通風設備 用於爆炸性危險環境的各類防爆空調、製冷機組、除濕機、風機、電風扇、扇風機 15 防爆電加熱產品 用於爆炸性危險環境的各類加熱器、電暖器、加(伴)熱帶、加熱棒、電熱板、加熱管 16 防爆附件、Ex元件 用於爆炸性危險環境的各類防爆接線盒、穿線盒、分線盒、密封盒、接頭、撓性連接管、電纜引入裝置、風扇(葉)、接線端子、端子套、絕緣子、空外殼 17 防爆儀器儀表 用於爆炸性危險環境或本質安全防爆系統的各類智能終端、數據採集器、集中抄表器、信息鈕、計數器、編碼器、解碼器、讀卡器 18 安全柵類 用於本質安全防爆系統的各類齊納安全柵、隔離安全柵、安全限能器、耦合器 19 防爆儀表箱類 用於爆炸性危險環境的各類儀表箱(盤、櫃)、電度表箱 註:1)企業生產的屬生產許可證管理范圍的所有防爆電氣產品均應按表1劃分的產品單元進行申報。當防爆電氣產品的名稱與表中所列名稱不一致時,可根據其功能劃入相應單元,特殊情況時由企業與防爆電氣審查部及相關部門協商解決。
2)對於防爆電機,應優先按中心高劃分產品單元,若不能以中心高劃分,則以額定功率劃分。
3)對於含有兩個及以上產品組成的防爆系統,應按系統的功能劃入相應產品單元,該系統包含的各部分產品都屬該產品單元。
4)如成套設備中含有表中產品單元所列的防爆電氣產品,則這些產品也應按照本細則要求取得生產許可證。如加油機內部的防爆電動機、接線箱等;防爆起重機內部的電動機、控制箱等;防爆運輸車輛中的電動機、控制箱等。
6. 防爆認證如何辦理費用多少
防爆認證根據你的產品來定,單獨辦理某種產品一張防爆合格證的費用約1萬元專左右。
防爆電氣產屬品還需辦理:防爆CCC認證(以前辦理防爆電氣生產許可證,現在不需要辦生產許可證了,需要辦理3C認證。)
樂清市銘星認證服務有限公司 ,辦理防爆電氣CCC認證、防爆合格證辦理。
防爆電氣類產品 不在需要辦理生產許可證了,預計2019年上半年發布CCC防爆電氣強制性認證實施細則,到時需要辦理防爆電氣CCC認證證書了。
防爆燈具暫時沒有要求辦理CCC認證(3C認證),只需要辦理防爆合格證就可以了。
7. 防爆型隔爆生產許可證怎麼辦理
先下載《防爆電氣產品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
按細則准備相關資料遞交質量監督局,【以下是細則摘錄】
「4.1 申請和受理
4.1.1 企業申請辦理生產許可證時,應當向其所在地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4.1.1.1《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申請書》。《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申請書》中「產品類別」欄填寫「防爆電氣」,「產品名稱」欄填寫「防爆電氣」,「產品單元」按表1的產品單元填寫,「產品品種、型號規格」按表1的產品品種、規格型號填寫,且規格型號應依據申請企業的防爆合格證書的產品名稱、型號規格填寫。申請組裝型的產品單元或產品品種應加括弧註明「組裝型」,生產型可不註明。
集團公司與其所屬單位一起申請辦理生產許可證的,集團公司及其所屬單位應分別提交填寫完整的《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申請書》。
4.1.1.2 營業執照復印件。
4.1.1.3 生產許可證復印件(適用於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屆滿重新提出申請的企業)。
4.1.1.4 對於採用非典型工藝的企業,提交工藝流程及說明。
4.1.1.5申請取證的產品在有效期內的防爆合格證書復印件。
以上材料一式三份,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審查部及全國許可證審查中心各一份,復印件需加蓋企業公章。」
【以上是摘錄】
然後按照《細則》內的附件2《防爆電氣產品生產許可證企業實地核查辦法》,對公司進行模擬檢查,不足的地方做改進,未完成的文獻做補全。
然後等第一輪實地考察,一般都會查出很多問題,因為防爆生產許可證比ISO要求嚴格很多,而且很多細節在《辦法》里體現不出,只有現場檢查才能指出。問題不大的做限時整改,問題較多且嚴重的只能整改好重新走一遍流程。
其他細節可以參考《細則》,希望對你有幫助
8. 爆炸危險場所安全規定的內容
爆炸危險場所安全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對爆炸危險場所的安全管理,防止傷亡事故的發生,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爆炸危險場所是指存在由於爆炸性混合物出現造成爆炸事故危險而必須對其生產、使用、儲存和裝卸採取預防措施的場所。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有爆炸危險場所的企業。
個體經濟組織依照本規定執行。
第四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對爆炸危險場所進行監督檢查。 第五條 爆炸危險場所劃分為特別危險場所、高度危險場所和一般危險場所三個等級(劃分原則見附件一)。
第六條 特別危險場所是指物質的性質特別危險,儲存的數量特別大,工藝條件特殊,一旦發生爆炸事故將會造成巨大的經濟損失、嚴重的人員傷亡,危害極大的危險場所。
第七條 高度危險場所是指物質的危險性較大,儲存的數量較大,工藝條件較為特殊,一旦發生爆炸事故將會造成較大的經濟損失、較為嚴重的人員傷亡,具有一定危害的危險場所。
第八條 一般危險場所是指物質的危險性較小,儲存的數量較少,工藝條件一般,即使發生爆炸事故,所造成的危害較小的場所。
第九條 在劃分危險場所等級時,對周圍環境條件較差或發生過重大事故的危險場所應提高一個危險等級。
第十條 爆炸危險場所等級的劃分,由企業(依照附件二的各項內容)劃定等級後,經上級主管部門審查,報勞動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 有爆炸危險的生產過程,應選擇物質危險性較小、工藝較緩和、較為成熟的工藝路線。
第十二條 生產裝置應有完善的生產工藝控制手段,設置具有可靠的溫度、壓力、流量、液面等工藝參數的控制儀表,對工藝參數控制要求嚴格的應設雙系列控 制儀表,並盡可能提高其自動化程度;在工藝布置時應盡量避免或縮短操作人員處於 危險場所內的操作時間;對特殊生產工藝應有特殊的工藝控制手段。
第十三條 生產廠房、設備、儲罐、倉庫、裝卸設施應遠離各種引爆源和生活、辦公區;應布置在全年最小頻率風的上風向;廠房的朝向應有利於爆炸危險氣體的散發;廠房應有足夠的泄壓面積和必要的安全通道;以散發比空氣重的有爆炸危險氣體的場所地面應有不引爆措施;設備、設施的安全間距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生產 廠房內的爆炸危險物料必須限量,儲罐、倉庫的儲存量嚴格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生產過程必須有可靠的供電、供氣(汽)、供水等公用工程系統。對特別危險場所應設置雙電源供電或備用電源,對重要的控制儀表應設置不間斷電源(UPS)。特別危險場所和高度危險場所應設置排除險情的裝置。
第十五條 生產設備、儲罐和管道的材質、壓力等級、製造工藝、焊接質量、檢驗要求必須執行國家有關規程;其安裝必須有良好的密閉性能。對壓力管線要有防止高低壓竄氣、竄液措施。
第十六條 爆炸危險場所必須有良好的通風設施,以防止有爆炸危險氣體的積聚。生產裝置盡可能採用露天、半露天布置,布置在室內應有足夠的通風量;通排風設施應根據氣體比重確定位置;對局部易泄漏部位應設置局部符合防爆要求的機械排風設施。
第十七條 危險場所必須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爆炸危險所電氣安全規程(試行)》劃定危險場所區域等級圖,並按危險區域等級和爆炸性混合物的級別、組別配置相應符合國家標准規定的防爆等級的電氣設備。防爆電氣設備的配置應符合整體防爆要求;防爆電氣設備的施工、安裝、維護和檢修也必須符合規程要求。
第十八條 爆炸危險場所必須設置相應的可靠的避雷設施;有靜電積聚危險的生產裝置應採用控制流速、導除靜電接地、靜電消除器、添加防靜電等有效的消除靜電措施。
第十九條 爆炸危險場所的生產、儲存、裝卸過程必須根據生產工藝的要求設置相應的安全裝置。
第二十條 桶裝的有爆炸危險的物質應儲存在庫房內。庫房應有足夠的泄壓面積和安全通道;庫房內不得設置辦公和生活用房;庫房應有良好的通風設施;對儲存溫度要求較低的有爆炸危險物質的庫房應有降溫設施;對儲存遇濕易爆物品的庫房地面應比周圍高出一定的高度;庫房的門、窗應有遮雨設施。
第二十一條 裝卸有爆炸危險的氣體、液體時,連接管道的材質和壓力等級等應符合工藝要求,其裝卸過程必須採用控制流速等有效的消除靜電措施。 第二十二條 企業應實行安全生產責任制,企業法定代表人應對本單位爆炸危險場所的安全管理工作負全面責任,以實現整體防爆安全。
第二十三條 新建、改建、擴建有爆炸危險的工程建設項目時,必須實行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竣工投產的「三同時」原則。
第二十四條 爆炸危險場所的設備應保持完好,並應定期進行校驗、維護保養和檢修,其完好率和泄漏率都必須達到規定要求。
第二十五條 爆炸危險場所的管理人員和操作工人,必須經培訓考核合格後才能上崗。危險性較大的操作崗位,企業應規定操作人員的文化程度和技術等級。
防爆電氣的安裝、維修工人必須經過培訓、考核合格,持證上崗。
第二十六條 企業必須有安全操作規程。操作工人應按操作規程操作。
第二十七條 爆炸危險場所必須設置標有危險等級和注意事項的標志牌。生產工藝、檢修時的各種引爆源,必須採取完善的安全措施予以消除和隔離。
第二十八條 爆炸危險場所使用的機動車輛應採取有效的防爆措施。作業人員使用的工具、防護用品應符合防爆要求。
第二十九條 企業必須加強對防爆電氣設備、避雷、靜電導除設施的管理,選用經國家指定的防爆檢驗單位檢驗合格的防爆電氣產品,做好防爆電氣設備的備品、備件工作,不準任意降低防爆等級,對在用的防爆電氣設備必須定期進行檢驗。檢驗和檢修防爆電氣產品的單位必須經過資格認可。
第三十條 爆炸危險場所內的各種安全設施,必須經常檢查,定期校驗,保持完好的狀態,做好記錄。各種安全設施不得擅自解除或拆除。
第三十一條 爆炸危險場所內的各種機械通風設施必須處於良好運行狀態,並應定期檢測。
第三十二條 倉庫內的爆炸危險物品應分類存放,並應有明顯的貨物標志。堆垛之間應留有足夠的垛距、牆距、頂距和安全通道。
第三十三條 倉庫和儲罐區應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庫房內及露天堆垛附近不得從事試驗、分裝、焊接等作業。
第三十四條 爆炸危險物品在裝卸前應對儲運設備和容器進行安全檢查。裝卸應嚴格按操作規程操作,對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不得裝卸。
第三十五條 企業的主管部門應按本規定的要求加強對爆炸危險場所的安全管理,並組織、檢查和指導企業爆炸危險場所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十六條 對爆炸危險場所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整改,並可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決定責令停產整頓。
第三十七條 對勞動行政部門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起訴,也不執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八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行政部門可根據本規定製定實施細則,並報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備案。
第三十九條 國家機關、事業組織和社會團體的爆炸危險場所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四十條 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