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油漆車間配電防爆要求
⑴ 噴漆車間廠房應為一、二級耐火結構,不宜設在二層以上的建築物上。貯存和調漆應在符合防火要求的專門房間內進行。地面應採用耐火且不易碰出火花的材料。
⑵ 噴漆廠房與明火操作場所的距離應大於30m。
⑶ 噴漆車間和噴漆料、溶劑貯存、調配間的各種電器應符合電氣防爆規范要求。如採用非防爆燈具,可在牆外設強光燈通過玻璃照射。
⑷ 嚴禁煙火。工作人員不得攜帶火柴、打火機等火種進入生產場所。
⑸ 動火檢修時,必須採取防火措施。如事先清除油漆及其沉澱物,並辦理動火證審批手續。
⑹ 根據生產情況,設置通風和排風裝置,將可燃氣體及時迅速排出。中小型零件噴漆時,最好採用水簾過濾抽風櫃。通風機必須採用防爆風機,排風扇葉輪應採用有色金屬製作,並經常檢查,防止摩擦撞擊。所有電氣設備應有良好接地。如果車間沒有嚴格的保溫要求,最好採用自然通風。
⑺ 操作時應控制噴速,空氣壓力應控制在0.2—0.4MPa,噴槍與工作表面的距離宜保持在300—500mm。
⑻ 車間里的油漆和溶劑貯存量以不超過一日用量為宜。為減少揮發量,容器應加蓋。
⑼ 露天噴漆作業時,不應進行焊割、鍛造、鑄造等明火場所。
⑽ 在特殊情況下,例如大型機械、機車等機件龐大且又不宜搬動的噴漆操作,若需現場作業,而現場的電氣設備又不防爆時,應將現場電源全部切斷,待噴漆結束、可燃氣體全部排除後方可通電。
⑾ 盡量採用先進的工藝。如採用靜片噴漆工藝,擴散的漆霧大大減少。又如採用電泳塗漆,以水作溶劑,可避免爆炸危險。
Ⅱ 防火防爆的基本措施
防火防爆的基本措施是「消除著火源」。
防止產生著火源,使火災、爆炸不具備發生的條件。應嚴格控制以下8種著火源,即沖擊摩擦、明火、高溫表面、自燃發熱、絕熱壓縮、電火花、靜電火花、光熱射線等。
防火防爆的組織管理措施:
1、加強對防火防爆工作的管理。各級領導幹部,都要重視這項工作。
2、開展經常性防火防爆安全教育和安全大檢查,提高人們的警惕性,及時發現和整改不安全的隱患。
3、建立健全防火防爆制度,例如防火制度、防爆制度、防火防爆責任制度等。
4、廠區內、廠房內的一切出人和通往消防設施的通道,不得佔用和堵塞。
Ⅲ 加氣站防火防爆的禁令包括哪些
1、嚴禁在站區內吸煙、打手機及攜帶各種火種。
2、嚴禁不辦理動火手續在站區內內動火作業。
3、嚴禁穿化纖服裝容和帶釘的鞋進入站區。
4、嚴禁到處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和化學危險品。
5、嚴禁在站區內進行可能產生火花的操作。
6、嚴禁汽車加氣時不熄火,不關閉音響和車燈。
7、嚴禁用汽、輕油清洗設備、衣服、工具及地面。
8、嚴禁堵死消防通道及隨意挪用消防工具和設備。
9、嚴禁隨便使用站區周圍的消防水源。
10、嚴禁損壞站內的防爆裝置及設施
Ⅳ 《消防法》對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消防安全管理有哪些規定
第二十一條禁止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版特殊情況權需要使用明火作業的,應當按照規定事先辦理審批手續,採取相應的消防安全措施;作業人員應當遵守消防安全規定。
進行電焊、氣焊等具有火災危險作業的人員和自動消防系統的操作人員,必須持證上崗,並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規程。
第二十二條生產、儲存、裝卸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工廠、倉庫和專用車站、碼頭的設置,應當符合消防技術標准。易燃易爆氣體和液體的充裝站、供應站、調壓站,應當設置在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位置,並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已經設置的生產、儲存、裝卸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工廠、倉庫和專用車站、碼頭,易燃易爆氣體和液體的充裝站、供應站、調壓站,不再符合前款規定的,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單位限期解決,消除安全隱患。
第二十三條生產、儲存、運輸、銷售、使用、銷毀易燃易爆危險品,必須執行消防技術標准和管理規定。
進入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必須執行消防安全規定。禁止非法攜帶易燃易爆危險品進入公共場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儲存可燃物資倉庫的管理,必須執行消防技術標准和管理規定。
Ⅳ 防火防爆應注意哪些事項
防火安全檢查的內容,主要有以下方面:
1、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場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實情況,以及其他重要物資的防火安全情況。如易燃易爆物品的生產、儲存設備及其包裝和運輸工具是否符合防火技術條件,設備或容器的安全閥、阻火器、爆破片、緊急切斷閥、過流閥、水封、單向閥等防火安全附件或裝置是否齊全、合格、適用,包裝的材質、容積、重量、構造、型號、標志等是否符合所裝物品的要求等。
2、用火、用電及其他火源管理。如烘烤、熬煉、氣焊、電焊、熱處理等用火管理情況,是否都有動火審批手續和相應的安全措施,電氣沒備、線路等安裝、敷設、選型是否符合場所的防火防爆要求,設備、儲藏及建築物的防靜電、防雷措施是否符合要求等。
3、建築物的平面布局、耐火等級、消防車通道和消防水源。如建築物的平面布局、防火間距以及與四周建(構)築物和設備裝置的安全距離是否符合城市規劃的消防安全要求,建築物的耐火等級是否符合生產和儲存物品的火災危險類別要求,建築物的裝飾裝修、防火分隔、防火分區是否符合消防技術規范的要求,消防水源是否充足,消防道路是否暢通等。
4、火災隱患的整改及防範措施。對歷次檢查發現的火災隱患的整改情況如何,是消防安全檢查的一個重點,在檢查時應注意三點:一是上次檢查的認定火災隱患是否准確無誤;二是沒有整改的原因是什麼;三是對不能及時整改的隱患是否採取了補救措施或其他臨時安全措施。
5、消防組織和防火規章制度的建立和執行。如單位的專職和群眾性義務消防隊是否建立健全,是否定期組織學習和訓練,專職消防隊的執勤備戰情況如何,義務消防隊員的分布是否有空白點,本單位及重要部位有無必要的防火規章制度及執行情況如何等。
Ⅵ 防火防爆技術有什麼要求
凡是從事安全生產的單位都要確保防火安全,其范圍有機械加工類、製造業、汽車修理、內紡織業、造容紙業、木材加工、糧食加工、化學制葯、冶煉企業等都需要進行防火;而防爆措施只限於化工企業之中的重點部位處,尤其是附有存貯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的化工企業和石油化工以及火化工單位,常見氮肥生產、氧氣生產、乙炔生產、合成纖維生產、塑料生產、橡膠生產、煉油生產、食品添加劑生產、電解過程、氧化過程、硝化過程、氧化還原以及氯化過程、冷凝蒸餾乾燥等過程中危險工藝處。
Ⅶ 關於電焊作業防火防爆的安全要求有哪些
1、為防止火災和爆炸類事故的發生,在作業前應仔細檢查作業場所,在企業的禁火區內嚴禁動火焊接。
2、作業場所周圍10m的范圍內不得存在有易燃易爆物品。
3、在進行氣焊或氣割作業時,要仔細檢查瓶閥、減壓閥和膠管,不能有漏氣現象,擰裝和拆取閥門都要嚴格按操作規程進行。
4、在進行電焊作業時,應注意如電流過大而導線包皮破損會產生大量熱量,或者接頭處接觸不良均易引起火災。因此作業前應仔細檢查,對不良設備予以更換。
5、應該注意在焊接和切割管道、設備時,熱傳導能導致另一端易燃易爆物品發生火災爆炸,所以在作業前要仔細檢查,對另一端的危險物品予以清除。
6、切割舊設備、廢鋼鐵時,要注意清除其中夾雜的易燃易爆物品,防止發生火災和爆炸類事故。
7、當工作地點存在下列情況之一時,禁止進行焊接與切割作業:
(1)堆存大量如漆料、棉花、乾草等易燃物品,而又無法採取有效的防護措施時;
(2)焊接與切割可能形成易燃易爆蒸氣或積聚爆炸性粉塵時;
(3)新塗油漆而油漆尚未充分乾燥的結構;
(4)處於受壓狀態或者裝載易燃易爆介質、有毒介質的容器、裝置和管道。
8、在作業現場,要配備足夠數量的滅火器材,要檢查滅火器材的有效期限,保證滅火器材有效可用。
9、焊接、切割作業結束後,要仔細檢查現場,消除遺留下的火種,避免後患。
Ⅷ 防火防爆國標規范有哪些
多的是。設計階段是GB50016-2006建築設計防火規范,GB50160-2008石油化工設計防火規范
Ⅸ 電氣防火防爆的基本措施有哪些
電氣防火防爆基本措施有哪些
根據場所特點電氣防火防爆所採取的基本措施有:
(1)正專確選用屬電氣設備。具有爆炸危險場所應按規范選擇防爆電氣設備。
(2)按規范選擇合理的安裝位置,保持必要的安全間距是防火防爆的一項重要措施。
(3)加強維護保養檢修,保持電氣設備正常運行:包括保持電氣設備的電壓、電流、溫升等參數不超過允許值,保持電氣設備足夠的絕緣能力,保持電氣連接良好等。
(4)通風:在爆炸危險場所,如有良好的通風裝置,能降低爆炸性混合物的濃度。
(5)採用耐火設施對現場防火有很重要的作用。如為了提高耐火性能,木質開關箱內表面襯以白鐵皮。
(6)接地:爆炸危險場所的接地(或接零),較一般場所要求高。必須按規定接地。
Ⅹ 消防安全法律法規有哪些
關於消防的法律法規有如下幾種:
1、《建築設計防火規范》。國家標准《建築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2014,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和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會同有關單位編寫,自2015年5月1日起實施。
2、《城鎮燃氣設計規范》。由中國市政工程華北設計研究院會同有關單位共同對《城鎮燃氣設計規范》GB50028—93進行了修訂。
3、《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范》。國家標准《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范》GB 50045—95,由公安部四川消防科學研究所會同有關單位進行了局部修訂,已經有關部門會審。
4、《建築物防雷設計規范》。適用於新建、擴建、改建建築物的防雷設計。不適用於天線塔、共用天線電視接收系統、油罐、化工戶外裝置的防雷設計。
5、《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為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加強應急救援工作,保護人身、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制定本法。
第一條
為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加強應急救援工作,保護人身、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條
消防工作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按照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單位全面負責、公民積極參與的原則,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建立健全社會化的消防工作網路。
第三條
國務院領導全國的消防工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消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保障消防工作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
第四條
國務院公安部門對全國的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並由本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實施。軍事設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單位監督管理,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協助;礦井地下部分、核電廠、海上石油天然氣設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單位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依照本法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做好消防工作。
法律、行政法規對森林、草原的消防工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維護消防安全、保護消防設施、預防火災、報告火警的義務。任何單位和成年人都有參加有組織的滅火工作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