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建築消防火災危險等級如何劃分
1、輕危險級:建築高度為24m及以下的旅館、辦公樓。僅在走道設置閉式系統的建築等。
2、中危險級:高層民用建築:旅館、辦公樓、綜合樓、郵政樓、金融電信樓、指揮調度樓、廣播電視樓(塔)等。
(1)、公共建築(含單、多高層):醫院、療養院,圖書館(書庫除外)、檔案館、展覽館(廳),影劇院、音樂廳和禮堂(舞台除外)及其他娛樂場所,火車站和飛機場及碼頭的建築,總建築面積小於5000㎡的商場、總建築面積小於 1000㎡的地下商場等。
(2)、 文化遺產建築:木結構古建築、國家文物保護單位等。
(3)、 工業建築:食品、家用電器、玻璃製品等工廠的備料與生產車間等,冷藏庫、鋼屋架等建築構件。
(4)、 民用建築:書庫、舞台(葡萄架除外)、汽車停車場、總建築面積5000㎡及以上的商場、總建築面積1000㎡及以上的地下商場等。
(5)、 工業建築:棉毛麻絲及化纖的紡織、織物及製品、木材木器及膠合板、穀物加工、煙草及製品、飲用酒(啤酒除外)、皮革及製品、造紙及紙製品、制葯等工廠的備料與生產車間。
3、嚴重危險級:印刷廠、酒精製品、可燃液體製品等工廠的備料與車間等。
(1)、 易燃液體噴霧操作區域、固體易燃物品、可燃的氣溶膠製品、溶劑、油漆、瀝青製品等工廠的備料及生產車間、攝影棚、舞台「葡萄架」下部。
4、倉庫危險級:食品、煙酒、木箱、紙箱包裝的不燃難燃物品、倉儲式商場的貨架區等。
(1)、 木材、紙、皮革、穀物及製品、棉毛麻絲化纖及製品、家用電器、電纜、B組塑料與橡膠及其製品、鋼塑混合材料製品、各種塑料瓶盒包裝的不燃物品及各類物品混雜儲存的倉庫等。
(2)、 A組塑料與橡膠及其製品,瀝青製品等。
(1)消防爆炸危險區域等級劃分擴展閱讀
一、耐火極限分類
建築構件的耐火極限,是指按建築構件的時間-溫度標准曲線進行耐火試驗,從受到火的作用時起,到失去支持能力或完整性被破壞或失去隔火作用時止的這段時間,用小時表示。具體判定條件如下:
1、失去支持能力
2、完整性被破壞
3、喪失隔火作用
二、燃燒性能分類
構件的燃燒性能分為三類 :
1、不燃燒體:即用不燃燒材料做成的建築構件,如天然石材。
2、燃燒體:即用可燃或易燃燒的材料做成的建築構件,如木材等。
3、難燃燒體:即用難燃燒的材料做成的建築構件,或用燃燒材料做成而用不燃燒材料做保護層的建築構件,如瀝青混凝土構件。
四、確定建築物耐火等級的目的,主要是使不同用途的建築物具有與之相適應的耐火性能,從而實現安全與經濟的統一。
確定建築物的耐火等級主要考慮以下幾個方面的因素:
1.建築物的重要性。
2.建築物的火災危險性。
3.建築物的高度。
4.建築物的火災荷載。
『貳』 消防火災危險性類別怎麼分
輕危險級、中危險級、嚴重危險級。
1、輕危險級:建築高度為24m及以下的旅館、辦公樓。僅在走道設置閉式系統的建築等。
2、中危險級:高層民用建築:旅館、辦公樓、綜合樓、郵政樓、金融電信樓、指揮調度樓、廣播電視樓(塔)等。
3、嚴重危險級:印刷廠、酒精製品、可燃液體製品等工廠的備料與車間等。易燃液體噴霧操作區域、固體易燃物品、可燃的氣溶膠製品、溶劑、油漆、瀝青製品等工廠的備料及生產車間、攝影棚、舞台「葡萄架」下部。
(2)消防爆炸危險區域等級劃分擴展閱讀:
根據2007年6月26日公安部下發的《關於調整火災等級標準的通知》, 新的火災等級標准由原來的特大火災、重大火災、一般火災三個等級調整為特別重大火災、重大火災、較大火災和一般火災四個等級
1、特別重大火災:
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財產損失的火災。
2、重大火災:
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財產損失的火災。
3、較大火災:
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財產損失的火災。
4、一般火災:
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財產損失的火災。(註:「以上」包括本數,「以下」不包括本數。)
『叄』 爆炸性氣體環境分區的根據是什麼有哪幾級區域
爆炸性環境的分區是根據爆炸性氣體混合物出現的頻繁程度和持續時間確定的。
《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GB 50058)將爆炸性氣體環境劃分為三級危險區域。
1. 0區。連續出現或長期出現爆炸性氣體混合物的環境。
2. 1區。在正常運行時可能出現現爆炸性氣體混合物的環境。
3. 2區。在正常運行時不可能出現現爆炸性氣體混合物的環境,或即使出現也僅是短時存在的爆炸性混合物的環境。
『肆』 爆炸和火災危險場所的等級是怎樣劃分的
輕危險級 建築高度為24m及以下的旅館、辦公樓;僅在走道設置閉式系統的建築等
中危險級 Ⅰ級 l)高層民用建築:旅館、辦公樓、綜合樓、郵政樓、金融電信樓、指揮調度樓、廣播電視樓(塔)等
2)公共建築(含單、多高層):醫院、療養院;圖書館(書庫除外)、檔案館、展覽館(廳);影劇院、音樂廳和禮堂(舞台除外)及其他娛樂場所;火車站和飛機場及碼頭的建築;總建築面積小於5000m2的商場、總建築面積小於 1000m2的地下商場等
3)文化遺產建築:木結構古建築、國家文物保護單位等
4)工業建築:食品、家用電器、玻璃製品等工廠的備料與生產車間等;冷藏庫、鋼屋架等建築構件
Ⅱ級 1)民用建築:書庫、舞台(葡萄架除外)、汽車停車場、總建築面積5000m2及以上的商場、總建築面積1000m2及以上的地下商場等
2)工業建築:棉毛麻絲及化纖的紡織、織物及製品、木材木器及膠合板、穀物加工、煙草及製品、飲用酒(啤酒除外)、皮革及製品、造紙及紙製品、制葯等工廠的備料與生產車間
嚴重危險級 Ⅰ級 印刷廠、酒精製品、可燃液體製品等工廠的備料與車間等
Ⅱ級 易燃液體噴霧操作區域、固體易燃物品、可燃的氣溶膠製品、溶劑、油漆、瀝青製品等工廠的備料及生產車間、攝影棚、舞台「葡萄架」下部
倉庫危險級
Ⅰ級
食品、煙酒;木箱、紙箱包裝的不燃難燃物品、倉儲式商場的貨架區等
Ⅱ級
木材、紙、皮革、穀物及製品、棉毛麻絲化纖及製品、家用電器、電纜、B組塑料與橡膠及其製品、鋼塑混合材料製品、各種塑料瓶盒包裝的不燃物品及各類物品混雜儲存的倉庫等
Ⅲ級
A組塑料與橡膠及其製品;瀝青製品等
『伍』 易燃易爆等級劃分
易燃易爆危險品
易燃氣體
一、易燃氣體的分級
易燃氣體分為兩級。
I級:爆炸下限<10%;或者不論爆炸下限如何,爆炸極限范圍≥12%。
II級:10%≤爆炸下限<13%,並且爆炸極限范圍<12%。
實際應用中,通常還將爆炸下限<10%的氣體歸為甲類火災危險性物質,爆炸下限≥10%的氣體歸為乙類火災危險性物質。
實際應用中,通常還將爆炸下限<10%的氣體歸為甲類火災危險性物質,爆炸下限≥10%的氣體歸為乙類火災危險性物質。
二、易燃氣體的火災危險性
(一)易燃易爆性
(1)比液體、固體易燃,並且燃速快。
(2)一般來說,由簡單成分組成的氣體
(3)價鍵不飽和的易燃氣體比相對應價鍵飽和的易燃氣體的火災危險性大。
(二)擴散性
(三)可縮性和膨脹性
(四)帶電性
(五)腐蝕性、毒害性
第三節
易燃液體
一、易燃液體的分級
易燃液體分為以下三級:
(1)I級。初沸點≤35°C。
(2)II級。閃點<23°C,初沸點>35°C
。
(3)III級。23°C≤閃點<60°C,初沸點>35°C。實際應用中,通常將閃點<28°C的液體歸為甲類火災危險性物質,將28°C≤閃點<60°C的液體歸為
乙類火災危險性物質,將閃點≥60°C的液體歸為丙類火災危險性物質。
二、易燃液體的火災危險性
(一)易燃性
(二)爆炸性
(三)受熱膨脹性
(四)流動性
(五)帶電性
(六)毒害性
『陸』 爆炸危險區域的劃分是根據什麼標准
爆炸危險區域根據爆炸性混合物的頻繁程度和持續時間劃分的不同級別的危險區域, 中國規定正常運行時連續出現或長時間出現或短時間頻繁出現爆炸性氣體、蒸氣或薄霧的區域為0區、止常運行時鎖計周期性出現或偶然出現爆炸性氣體、蒸氣或薄霧的區域為1區。
正常運行時不出現,即使{f;現也只可能是短時間偶然出 現爆炸性氣體、蒸氣或薄霧的區域為Z區。正常運行時連續 或長時間或短時間頻繁出現爆炸性粉塵、纖維的區域為70區。
止常運行時不出現,僅在不止常運行時短時間偶然出現 爆炸性粉上、纖維的區域為11區。爆炸危險區域的大小受通 風條件、釋放源特徵危險物質性能參數等因素的影響。
(6)消防爆炸危險區域等級劃分擴展閱讀
爆炸性氣體環境:
1、0區
區域特徵:爆炸性氣體混合物環境連續出現或長期存在的場所。
2、1區
區域特徵:正常運行時,可能出現爆炸性氣體混合物環境的場所。
3、2區
區域特徵:在正常運行時,不太可能出現爆炸性氣體混合物環境,即使出現也僅是短時存在的場所。
『柒』 爆炸危險環境1,2,3,4;10,11區是如何分的
0區:連續出現或長期出現爆炸性氣體混合物的環境
1區:在正常運行時可能出現版爆炸性氣體混合權物的環境
2區:在正常運行時不可能出現爆炸性氣體混合物的環境,或即使出現也僅是短時存在的爆炸性氣體混合物的環境
10區:連續出現或長期出現爆炸性粉塵環境
11區:有時會將積留下的粉塵揚起而偶然出現爆炸性粉塵混合物的環境
21區:具有閃點高於環境溫度的可燃液體,在數量和配置上能引起火災的環境
22區:具有懸浮狀、堆積狀的可燃粉塵或可燃纖維,雖不可能形成爆炸混合物,但在數量和配置上能引起火災危險的環境
23區:具有固定狀可燃物質,在數量和配置上能引起火災危險的環境
『捌』 消防上甲、乙、丙、丁、戊類易燃易爆液體和氣體的危險等級怎樣劃分
按照《建築設計防復火規范》第3.1.1條和制3.1.3條的相關要求,如下:
類別 物品的火災危險性特徵
甲 閃點小於28℃的液體爆炸下限小於10%的氣體,以及受到水或空氣中水蒸汽的作用,能產生爆炸下限小於10%氣體的固體物質常溫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氣中氧化能導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質常溫下受到水或空氣中水蒸汽的作用,能產生可燃氣體並引起燃燒或爆炸的物質遇酸、受熱、撞擊、摩擦以及遇有機物或硫磺等易燃的無機物,極易引起燃燒或爆炸的強氧化劑受撞擊、摩擦或與氧化劑、有機物接觸時能引起燃燒或爆炸的物質
乙 閃點大於等於28℃,但小於60℃的液體爆炸下限大於等於10%的氣體不屬於甲類的氧化劑不屬於甲類的化學易燃危險固體助燃氣體常溫下與空氣接觸能緩慢氧化,積熱不散引起自燃的物品
丙 閃點大於等於60℃的液體可燃固體
丁 難燃燒物品
戊 不燃燒物品
『玖』 如何劃分火災,爆炸危險場所
(一)爆炸危險場所的分類和分級
1.爆炸危險場所的分類
爆炸危險場所按爆炸性物質的物態,分為氣體爆炸危險場所和粉塵爆炸危險場所。
2.爆炸危險場所的分級
爆炸危險場所的分級原則是按爆炸性物質出現的頻度、持續時間和危險程度而劃分為不同危險等級的區域。
(1)氣體爆炸危險場所的區域等級
爆炸性氣體、易燃或可燃液體的蒸汽與空氣混合形成爆炸性氣體混合物的場所,按其危險程度的大小分為三個區域等級。
①0級區域(簡稱0區),是指在正常情況下,爆炸性氣體混合物,連續地、短時間頻繁地出現或長時間存在的場所。
②1級區域(簡稱1區),是指在正常情況下,爆炸性氣體混合物有可能出現的場所。
③2級區域(簡稱2區),是指在正常情況下,爆炸性氣體混合物不能出現,僅在不正常情況下偶爾短時間出現的場所。
(2)粉塵爆炸危險場所的區域等級
爆炸性粉塵和可燃纖維與空氣混合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場所,按其危險程度的大小分為兩個區域等級。
①10級區域(簡稱10區),是指在正常情況下,爆炸性粉塵或可燃纖維與空氣的混合物可能連續地、短時間頻繁地出現或長時間存在的場所。
②11級區域(簡稱11區),是指在正常情況下,爆炸性粉塵或可燃纖維與空氣的混合物不能出現,僅在不正常情況下偶爾短時間出現的場所。
(二)火災危險場所的分類和分級
火災危險場所只有一類,但由於在這個區域內火災危險物質的危險程度和物質狀態不一樣,又將其分成三個不同危險程度的區。
21區:指具有閃點高於環境溫度的可燃液體,在數量和配置上能引起火災危險的環境。
22區:具有懸浮狀、堆積狀的可燃粉塵或可燃纖維,雖不可能形成爆炸混合物,但在數量和配置上能引起火災危險的環境。
23區:具有固體狀可燃物質,在數量和配置上能引起火災危險的環境。
『拾』 防火防爆區域的劃分有哪些等級
按爆炸性物質的物態,分為氣體爆炸危險場所和粉塵爆炸危險場所二類。
防火防爆區域的劃分:
爆炸必須具備三個條件:
1)爆炸性物質:能與氧氣(空氣)發生反應並爆炸的物質,
包括氣體、液體和固體。(氣體:氫氣、乙炔、乙烷等;液體:酒精、汽油;固體:粉塵、纖維粉塵等)。
2)氧氣:空氣。
3)點燃源:包括明火、電氣火花、機械火花、靜電火花、高溫、化學反應、光能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