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危險品化學品目錄8類危險品哪些
危險化學品8類包括:
一、爆炸品
二、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
三、易燃液版體
四、易燃固體、自燃權物品和遇濕易燃物品
五、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
六、有毒品
七、放射性物品
八、腐蝕品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危險化學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蝕、爆炸、燃燒、助燃等性質,對人體、設施、環境具有危害的劇毒化學品和其他化學品。
危險化學品火災、爆炸事故的預防
1.防止燃燒、爆炸系統的形成
(1)替代
(2)密閉
(3)惰性氣體保護.
(4)通風置換.
(5)安全監測及連鎖。
2.消除點火源
能引發事故的火源有明火、高溫表面、沖擊、摩擦、自燃、發熱、電氣、靜電火花、化學反應熱、光線照射等,具體做法有:
(1)控制明火和高溫表面
(2)防止摩擦和撞擊產生火花
3.限制火災、爆炸蔓延擴散的措施
限制火災爆炸蔓延擴散的措施包括阻火裝置、阻火設施、防爆泄壓裝置及防火防爆分隔等。
⑵ 儀表的防爆等級分為幾類他們各有什麼規定
爆炸的概念
爆炸是物質從一種狀態,經過物理或化學變化,突然變成另一種狀態,並放出巨大的能量。急劇速度釋放的能量,將使周圍的物體遭受到猛烈的沖擊和破壞。
爆炸必須具備的三個條件:
1)爆炸性物質:能與氧氣(空氣)反應的物質,包括氣體、液體和固體。(氣體:氫氣,乙炔,甲烷等;液體:酒精,汽油;固體:粉塵,纖維粉塵等。)
2)氧氣:空氣。
3)點燃源:包括明火、電氣火花、機械火花、靜電火花、高溫、化學反應、光能等。
為什麼要防爆
易爆物質:很多生產場所都會產生某些可燃性物質。煤礦井下約有三分之二的場所有存在爆炸性物質;化學工業中,約有80%以上的生產車間區域存在爆炸性物質。氧氣:空氣中的氧氣是無處不在的。點燃源:在生產過程中大量使用電氣儀表,各種磨擦的電火花,機械磨損火花、靜電火花、高溫等不可避免,尤其當儀表、電氣發生故障時。
客觀上很多工業現場滿足爆炸條件。當爆炸性物質與氧氣的混合濃度處於爆炸極限范圍內時,若存在爆炸源,將會發生爆炸。因此採取防爆就顯得很必要了。
儀表防爆的原理
危險場所危險性劃分:
爆炸性物質區域定義中國標准北美標准
氣體(CLASSⅠ)在正常情況下,爆炸性氣體混合物連續或長時間存在的場所0區Div.1
在正常情況下爆炸性氣體混合物有可能出現的場所1區
在正常情況下爆炸性氣體混合物不可能出現,僅僅在不正常情況下,偶爾或短時間出現的場所2區Div.2
粉塵或纖維(CLASSⅡ/Ⅲ)在正常情況下,爆炸性粉塵或可燃纖維與空氣的混合物可能連續,短時間頻繁地出現或長時間存在的場所10區Div.1
在正常情況下,爆炸性粉塵或可燃纖維與空氣的混合物不能出現,僅僅在不正常情況下,偶爾或短時間出現的場所11區Div.2
防爆方法對危險場所的適用性:
防爆對危險場所的適用性:
爆炸性危險氣體分類
根據可能引爆的最小火花能量,我國和歐洲及世界上大部分國家和地區將爆炸性氣體分為四個危險等級,如下表:
工況類別氣體分類代表性氣體最小引爆火花能量
礦井下Ⅰ甲烷0.280mJ
礦井外的工廠ⅡA丙烷0.180mJ
ⅡB乙烯0.060mJ
ⅡC氫氣0.019mJ
美國和加拿大首先將散布在空氣中的爆炸性物體分成三個CLASS(類別):CLASSⅠ氣體和蒸氣;CLASSⅡ塵埃;CLASSⅢ纖維.然後再將氣體和塵埃分成Group(組):
組名代表性氣體或塵埃
A乙炔
B氫氣
C乙烯
D丙烷
E金屬塵埃
F煤炭塵埃
G穀物塵埃
氣體溫度組別劃分:
溫度組別安全的物體表面溫度常見爆炸性氣體
T1≤450℃氫氣、丙烯腈等46種
T2≤300℃乙炔、乙烯等47種
T3≤200℃汽油、丁烯醛等36種
T4≤135℃乙醛、四氟乙烯等6種
T5≤100℃二硫化碳
T6≤85℃硝酸乙酯和亞硝酸乙酯
儀表的防爆標志
Ex(ia)ⅡCT6的含義:
標志內容符號含義
防爆聲明Ex符合某種防爆標准,如我國的國家標准
防爆方式ia採用ia級本質安全防爆方法,可安裝在0區
氣體類別ⅡC被允許涉及ⅡC類爆炸性氣體
溫度組別T6儀表表面溫度不超過85℃
Ex(ia)ⅡC的含義:
標志內容符號含義
防爆聲明Ex符合歐洲防爆標准
防爆方式ia採用ia級本質安全防爆方法,可安裝在0區
氣體類別ⅡC被允許涉及ⅡC類爆炸性氣體
:注:該標志中無溫度組別項,說明該儀表不與爆炸性氣體直接接觸.
防爆術語:
有關防爆術語及標准
安全柵安全參數定義:
安全柵最高允許電壓:Um
保證安全柵本安端的本安性能,允許非本安端可能輸入的最高電壓
安全柵最高開路電壓:Uoc
在最高允許電壓范圍內本安端開路時電壓最大值
安全柵最大短路電流:Isc
在最高允許電壓范圍內本安端短路時的電流最大值
安全柵允許分布電容:Ca
保證本質安全性能情況下本安端最大允許外接電容
安全柵允許分布電感:La
保證本質安全性能情況下本安端最大允許外接電感
防爆標志格式說明:
將工廠或礦區的爆炸危險介質,按其引燃能量,最小點燃溫度以及現場爆炸性危險氣體存在的時間周期進行科學分類分級,以確定現場防爆設備的防爆標志和防爆形式。
防爆標志格式:
Ex(ia)ⅡCT4
防爆標記防爆等級氣體組別溫度組別
防爆等級說明:
ia等級:在正常工作、一個故障和二個故障時均不能點燃爆炸性氣體混合物的電氣設備。
正常工作時,安全系數為2.0;
一個故障時,安全系數為1.5;
二個故障時,安全系數為1.0。
註:有火花的觸點須加隔爆外殼、氣密外殼或加倍提高安全系數。
ib等級:
在正常工作和一個故障時不能點燃爆炸性氣體混合物的電氣設備。
正常工作時,安全系數為2.0;一個故障時,安全系數為1.5。
正常工作時,有火花的觸點須加隔爆外殼或氣密外殼保護,並且有故障自顯示的措施,一個故障時安全系數為1.0
⑶ 防爆等級怎麼分
Ⅰ類:煤礦井下電抄氣設備;
Ⅱ類:除煤礦、井下之外的所有其他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電氣設備。
Ⅱ類又可分為ⅡA、ⅡB、ⅡC類,標志ⅡB的設備可適用於ⅡA設備的使用條件;ⅡC可適用於ⅡA、ⅡB的使用條件。
說明:ⅡC標志是較高的防爆等級,但並不表示該設備性能最好。
最高表面溫度:電氣設備在規定范圍內的最不利運行條件下工作時,可能引起周圍爆炸性環境點燃的電氣設備任何部件所達到的最高溫度。最高表面溫度應低於可燃溫度。
點燃源:在生產過程中大量使用電氣儀表,各種磨擦的電火花、機械磨損火花、靜電火花、高溫等不可避免,尤其當儀表、電氣發生故障時。
客觀上很多工業現場滿足爆炸條件。當爆炸性物質與氧氣的混合濃度處於爆炸極限范圍內時,若存在爆炸源,將會發生爆炸。因此採取防爆就顯得很必要了。
易爆物質:很多生產場所都會產生某些可燃性物質。煤礦井下約有三分之二的場所有存在爆炸性物質;化學工業中,約有80%以上的生產車間區域存在爆炸性物質。
⑷ 危險化學品酒精的防爆區域只要超過2m就可以不安裝防爆設備,是否有有這樣的法律法規,還是有什麼地方規定
應該沒有這么具體的規定。
一、只要在防爆區域內,就應該設置防爆電氣;不在防爆區版域的,沒有硬性要求;權關鍵是你所提的防爆區域劃分是否正確。如果你得防爆區域劃分沒有問題,那麼不在防爆區域內,則不必是防爆電氣。
二、請依據《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GB50058)進行具體判斷。
三、若需要,請留下電子郵箱,我可以將上述規范的電子版發給你。
四、歡迎一起探討。
⑸ 請問危險品運輸車的防爆等級有哪些大家幫幫忙啊
爆炸和劇毒化學品運輸車安全技術條件
4.1.5 排氣系統要求:
4.1.5.1 發動機排氣系統排氣管的走向要合理,應能避免對燃油箱和貨物的熱傳導和熱輻射。
4.1.5.2 排氣管與油箱的距離至少保證100mm。
4.1.5.3 排氣管與貨物的水平距離應大於100mm;排氣管與貨物垂直距離應大於250mm,並有隔熱裝置。
4.1.5.4 發動機排氣消聲器要選用防火型或加裝防火裝置,應安裝在駕駛室前端,其出氣口要遠離運輸
貨物,距離不得小於0.5m。
4.2 整車要求
4.2.1 質量參數
4.2.1.1 車輛的質量參數必須滿足GB1589 及GB7258 的要求,且不得超過該底盤允許的最大總質量。
4.2.1.2 車輛的額定載質量應符合有關部門對爆炸和劇毒化學品的破壞特性所規定的載質量的要求,最
大不得超過10t。
4.2.2 尺寸參數
4.2.2.1 車輛的尺寸參數必須滿足GB1589 及GB7258 的要求。
4.2.2.2 車輛的最小離地間隙不得小於300 ㎜。
4.2.2.3 罐式車輛滿載時的質心高度與輪距的比值不得大於0.9。
4.2.3 罐體容積
運輸爆炸品的罐式車的罐體容積不得超過20m3,運輸劇毒品的罐式車的罐體容積不得超過10
m3。
4.2.4 罐體基本要求
4.2.4.1 常壓罐體必須符合GB18564 的要求,壓力罐體應符合GB150 的規定。
4.2.4.2 罐體及罐體上的管路及管路附件不得超出車輛的側面及後下部防護裝置,並應得到側面及後下
部防護裝置的有效防護,且罐體後封頭及罐體後封頭上的管路及管路附件與後下部防護裝置的縱向距離
不得小於150 ㎜。
4.2.4.3 罐頂應設置傾覆保護裝置,以用來保護當傾覆發生時,罐頂的管接頭、閥門及其它附件不致損
壞,從而避免造成罐內所裝載的介質泄漏。罐頂的管接頭、閥門及其它附件的最高點必須低於傾覆保護
裝置的最高點至少20 ㎜。該傾覆保護裝置應能承受相當於2 倍的車輛滿載質量的負荷。該裝置應是封
閉的,同時必須裝備有能把積聚在傾覆保護裝置內的液體排到遠離任何車輛結構性部件外的排放閥。
4.2.4.4 底部卸料的罐式車底閥應有截斷裝置,當卸料管由於撞擊等外界突發事件拉斷時,能迅速封閉,
以防物料大量泄漏。底閥遠程式控制制器應靠近卸料裝置,並應設置手動緊急切斷裝置,以便當緊急事件發
生時能快速關閉所有的底閥。
4.2.5 廂體基本要求
4.2.5.1 貨廂基本結構為金屬骨架、金屬蒙皮封閉式,金屬骨架應具有一定的強度和剛度。內外蒙皮與貨廂鋼骨架貼合緊密、平整,不允許有空鼓缺陷。
4.2.5.2 貨廂內蒙皮應採用有色金屬材料或船用膠合板,船用膠合板應塗防火塗料。
4.2.5.3 貨廂板面內外蒙皮之間採用阻燃隔熱材料填充。貨廂側壁或前後壁板應設置具有防雨功能的通風
窗。貨廂內應裝設感煙火災探測器,並與駕駛倉連接。頂板外蒙皮可採用防雨、防火性能較好的非金屬
材料。
4.2.5.4 貨廂門口應安裝密封條。密封條應固定可靠,防雨防塵密封良好。
4.2.5.5 貨廂門鉸鏈應固定可靠,旋轉自如。鎖止結構安全可靠。
4.2.5.6 貨廂內不得裝設照明燈光,不得敷設電氣線路。
4.2.5.7 貨廂內應設置貨物固定緊固裝置,在貨廂前壁、側壁設置一定數量的固定繩鉤。
4.2.5.8 總質量大於2000kg 的車輛,貨廂後門和側門上應設置防盜報警裝置;總質量大於9000kg(含
9000kg)的爆炸品、劇毒品廂式運輸車駕駛室內應裝監視器,其攝像頭應設在貨廂後部上端。
4.2.6 連接裝置的規格強度
4.2.6.1 罐體或廂體應通過焊接或螺栓固定的支架錨固在底盤上,不允許採用集裝箱形式的快速連接方
式。
4.2.6.2 連接裝置所採用的螺栓的強度等級應不低於8.8 級,螺栓擰緊扭矩應符合QC/T 518 的要求。
4.2.7 防靜電措施
4.2.7.1 底盤、罐體或廂體、管道及其它相關附件等相關裝置必須緊密接通,其以上元件的任意兩點間
的電阻值應不大於5Ω。
4.2.7.2 貨廂內底板應鋪設阻燃導靜電膠板,厚度不小於5mm,系統電阻為104~108Ω。
4.2.7.3 需配置輸送泵的車輛,應採用離心泵、葉片泵或其它不易積聚靜電的泵,泵送系統應形成導靜電
通路。
4.2.7.4 裝卸軟管所用材質應與所裝運介質相適應,應採用防靜電膠管,裝卸軟管兩端金屬件之間的電
阻值應不大於5Ω。
4.2.7.5 必須裝設接地線,接地線應柔軟,展開、收回靈活,末端應裝設彈性「鱷魚夾」,接地線與車架
之間的電阻值應不大於5Ω。
4.2.7.6 車輛底部必須設置導靜電拖地帶,其性能應符合JT/T230 的規定,拖地帶一端緊接底盤,另一
端輕觸地面,拖地帶末端與車架之間的電阻值應不大於5Ω。
4.2.8 應急燈
4.2.8.1 車輛應設有手提式照明應急燈,應急燈連續照明時間應不少於12 小時;若裝運的是爆炸品,
則應急燈應是防爆的。
4.2.8.2 車輛應設有手提式黃閃燈,黃閃燈應符合GB14887 的要求。
4.2.9 消防設備與滅火器
4.2.9.1 駕駛室內應配有一個2 kg 的乾粉滅火器,在車輛兩邊應設置4 kg 的乾粉滅火器各一個;有特
別要求時,應設置與所裝載介質性能相適應的4kg 滅火器一個,滅火器應固定牢靠、取用方便。
4.2.10 急救與人體防護
4.2.10.1 駕駛室內應裝有收發兩用的無線電通訊設備,應存放有性能良好的擴音器一具。
4.2.10.2 劇毒品車輛上的每一工作人員最少必須配備一套護目鏡及手套。
4.2.10.3 劇毒品車輛上的每一工作人員應設有一套正壓呼吸器,且具有完全充氣的氣筒,可以維持三
十分鍾的工作時間,呼吸器應符合GA124 的要求。
4.2.10.4 劇毒品車輛應放置一個設備齊全的急救箱,以便在任何時候均可即時取用。
4.2.10.5 劇毒品車輛應設置工具箱和隨車配件箱,應配備裝卸作業的防護用品和緊急處理的材料、器
具。
4.2.10.6 劇毒品車輛內應備有一手提「有毒物品,危險勿近」的中英文警告牌,字體應為120 毫米正楷,以便在採取應急措施時展示出來,該警告牌應能放置在道路上以警告其他道路使用者。
4.2.10.7 車輛內須存放應急措施指南,列載以下各項應急措施,隨時可供參考:
a) 警方及消防部門的報警電話;
b) 如懷疑泄漏氣體,盡可能把車輛駛至空曠地方,確保司機和其他人員處於漏出氣體的迎風位,
同時應盡快佩戴呼吸器;
c) 發動機熄火;
d) 不要有明火;
e) 不準吸煙;
f) 利用車輛內存放的手提警告牌及黃閃燈,在道路上放置標志,警告其他道路使用者;
g) 如果發現有物料泄漏的情況,應及時關掉相應的開關,或在可行的情況下,用阻止物料泄漏的
工具或物料來阻止物料泄漏。
你可以搜搜這個標准
⑹ 關於車間防爆等級劃分,
Ⅰ類:煤礦井下電氣設備;
Ⅱ類:除煤礦、井下之外的所有其他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電氣設備。版
Ⅱ類又可分為ⅡA、ⅡB、ⅡC類,標志ⅡB的設備可適用於ⅡA設備的使用條件;Ⅱ權C可適用於ⅡA、ⅡB的使用條件。
Ⅲ類:除煤礦以外的爆炸性粉塵環境電氣設備。
ⅢA類:可燃性飛絮;ⅢB類:非導電性粉塵;ⅢC類: 導電性粉塵。
客觀上很多工業現場滿足爆炸條件。當爆炸性物質與氧氣的混合濃度處於爆炸極限范圍內時,若存在爆炸源,將會發生爆炸。因此採取防爆就顯得很必要了。
易爆物質:很多生產場所都會產生某些可燃性物質。煤礦井下約有三分之二的場所有存在爆炸性物質;化學工業中,約有80%以上的生產車間區域存在爆炸性物質。
⑺ 防爆等級與防護等級的關系
好多人分不清楚燈具的防爆等級和防護等級的區別,甚至將燈具的防爆等級和防護等級混為一談,認為燈具防爆等級高,相對應的防護等級也會很優良,其實這種觀點存在著歧義的,首先我們來分別了解一下防爆等級和防護等級的含義。
一、什麼叫防爆等級?
防爆等級是用來表示防爆燈具的防爆性能的,以奇辰獲得國家正規機構防爆認證的防爆LED照明燈QC-FB008-A系列來說。
如上圖,其防爆合格證上防爆等級為Ex d e mbⅡC T5 Gb,防爆等級含義如下圖所示。
具有防爆資格的防爆燈具一般可用於可燃性氣體和粉塵存在的危險場所,能防止燈內部可能產生的電弧、火花和高溫引燃周圍環境里的可燃性氣體和粉塵,從而達到防爆的目的。
二、什麼叫防護等級?
通常防護等級可以表示為IPXX,所以我們常說IP防護等級,IP防護等級是由兩個數字所組成,第1個數字表示電器防塵、防止外物侵入的等級(這里所指的外物含工具,人的手指等均不可接觸到電器內之帶電部分,以免觸電),第2個數字表示電器防濕氣、防水侵入的密閉程度,數字越大表示其防護等級越高。如下表。
IP後第一位數字:防塵等級
IP後第二位數字:防水等級
例如奇辰生產的免維護LED平台燈防護等級為IP66,意思是該燈具在使用過程中,能夠完全防止灰塵及外物進入及防止大浪浸入即使裝設於甲板上的電器,也可防止因大浪的侵襲而造成的損壞。
防護等級很高的燈具通常用於潮濕、粉塵大的環境中,由於燈具優良的防護性能,會阻礙液體、粉塵等物質進入燈具內部,從而達到保護燈具的作用。
當清楚的了解了燈具防爆等級和防護等級的意義後,相信大家很容易分辨出燈具防爆燈具和防護等級的區別。總而言之,燈具防爆等級和防護等級是指該燈具不同方面的性能,二者可以共存,而不能混為一。當您挑選燈具時,請參考其使用環境狀況選擇其性能。
⑻ 危險化學品庫房工程安全等級是多少
危險化學品庫房工程安全等級是多少
1、從結構、材料、面積來說要參照《建築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06),耐火等級要二級以上,一般是磚牆、混凝土屋頂、外開式鐵門.倉庫總面積不能大於750㎡,每個隔間面積不能超過250㎡,倉庫必須單層.
2、防火間距同樣參照《建築設計防火規范》,與辦公室、宿舍等民用建築間距大於25m(儲量小於10t時),與磚混結構的建築相距12m以上,與鋼構架(未刷塗防火塗料的)的建築相隔15m以上.
3、電氣設施方面.倉庫內最好不要安裝任何的電氣設施.在兩邊牆的底部開幾個百葉窗滿足通風要求就可以了.如要安裝電燈、排氣扇等,必須選用防爆型產品,電源線要用鍍鋅鋼水管密封,連接部位用撓性防爆管過渡,密封管要做好接地.開關、插座最好安裝在庫房外面.排風扇的安裝位置也要在庫房牆體底部,因為油漆、天那水等散發的蒸氣密度是大於空氣的,可燃蒸汽會在地面附件積聚.
4、排風扇方面.很多企業顧慮排風扇、百葉窗設置在地面附近時,會有人亂丟煙頭.這樣的話建議把防爆排風扇安裝在庫房頂部,然後在庫房內安裝通風管引至庫房底部,方便抽取地面積聚的蒸氣.
5、庫房門口要設置10cm左右墁坡,防止包裝損壞時,易燃液體流散到外部,遇火源引發火災.考慮到搬運時可能會使用到人力叉車,建議將墁坡砌成斜坡狀,方便出入.
6、在用地面積足夠的前提下,庫房盡量寬敞,滿足商品擺放要求,貨物堆垛離牆0.3m以上,各類物品堆垛間距0.1m以上,主通道1.8m以上,支通道0.8m以上.
⑼ 工業場所的防爆等級是怎麼劃分的
爆炸危險場所安全規定(1995-01-22)
【分類號】 L35901199505
【標題】 勞動部關於頒發《爆炸危險場所安全規定》的通知
【時效性】 有效
【頒布單位】 勞動部
【頒布日期】 19950122
【實施日期】 19950122
【失效日期】
【內容分類】 綜合類
【文號】 勞部發(1995)56號
【名稱】 勞動部關於頒發《爆炸危險場所安全規定》的通知
【題注】
【章名】 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勞動人事)廳(局);國務院有關部、局、總公司:
為了進一步加強對爆炸危險場所的安全監督檢查工作,保障職工的人身安全,現頒發《爆炸危險場所安全規定》。請認真貫徹實施,注意總結經驗,並將實施中發現的問題及時告我部。
附:一、爆炸危險場所等級劃分原則(略)
二、爆炸危險場所等級劃分表(略)
【名稱】 附:爆炸危險場所安全規定
【題注】
【章名】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爆炸危險場所的安全管理,防止傷亡事故的發生,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爆炸危險場所是指存在由於爆炸性混合物出現造成爆炸事故危險而必須對其生產、使用、儲存和裝卸採取預防措施的場所。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有爆炸危險場所的企業。
個體經濟組織依照本規定執行。
第四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對爆炸危險場所進行監督檢查。
【章名】 第二章 危險等級劃分
第五條 爆炸危險場所劃分為特別危險場所、高度危險場所和一般危險場所三個等級(劃分原則見附件一)。
第六條 特別危險場所是指物質的性質特別危險,儲存的數量特別大,工藝條件特殊,一旦發生爆炸事故將會造成巨大的經濟損失、嚴重的人員傷亡,危害極大的危險場所。
第七條 高度危險場所是指物質的危險性較大,儲存的數量較大,工藝條件較為特殊,一旦發生爆炸事故將會造成較大的經濟損失、較為嚴重的人員傷亡,具有一定危害的危險場所。
第八條 一般危險場所是指物質的危險性較小,儲存的數量較少,工藝條件一般,即使發生爆炸事故,所造成的危害較小的場所。
第九條 在劃分危險場所等級時,對周圍環境條件較差或發生過重大事故的危險場所應提高一個危險等級。
第十條 爆炸危險場所等級的劃分,由企業(依照附件二的各項內容)劃定等級後,經上級主管部門審查,報勞動行政部門備案。
【章名】 第三章 危險場所的技術安全
第十一條 有爆炸危險的生產過程,應選擇物質危險性較小、工藝較緩和、較為成熟的工藝路線。
第十二條 生產裝置應有完善的生產工藝控制手段,設置具有可靠的溫度、壓力、流量、液面等工藝參數的控制儀表,對工藝參數控制要求嚴格的應設雙系列控制儀表,並盡可能提高其自動化程度;在工藝布置時應盡量避免或縮短操作人員處於危險場所內的操作時間;對特殊生產工藝應有特殊的工藝控制手段。
第十三條 生產廠房、設備、儲罐、倉庫、裝卸設施應遠離各種引爆源和生活、辦公區;應布置在全年最小頻率風的上風向;廠房的朝向應有利於爆炸危險氣體的散發;廠房應有足夠的泄壓面積和必要的安全通道;對散發比空氣重的有爆炸危險氣體的場所地面應有不引爆措施;設備、設施的安全間距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生產廠房內的爆炸危險物料必須限量,儲罐、倉庫的儲存量嚴格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生產過程必須有可靠的供電、供氣(汽)、供水等公用工程系統。對特別危險場所應設置雙電源供電或備用電源,對重要的控制儀表應設置不間斷電源(UPS)。特別危險場所和高度危險場所應設置排除險情的裝置。
第十五條 生產設備、儲罐和管道的材質、壓力等級、製造工藝、焊接質量、檢驗要求必須執行國家有關規程;其安裝必須有良好的密閉性能。對壓力管線要有防止高低壓竄氣、竄液措施。
第十六條 爆炸危險場所必須有良好的通風設施,以防止有爆炸危險氣體的積聚。生產裝置盡可能採用露天、半露天布置,布置在室內應有足夠的通風量;通排風設施應根據氣體比重確定位置;對局部易泄漏部位應設置局部符合防爆要求的機械排風設施。
第十七條 危險場所必須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爆炸危險場所電氣安全規程(試行)》劃定危險場所區域等級圖,並按危險區域等級和爆炸性混合物的級別、組別配置相應符合國家標准規定的防爆等級的電氣設備。防爆電氣設備的配置應符合整體防爆要求;防爆電氣設備的施工、安裝、維護和檢修也必須符合規程要求。
第十八條 爆炸危險場所必須設置相應的可靠的避雷設施;有靜電積聚危險的生產裝置應採用控制流速、導除靜電接地、靜電消除器、添加防靜電等有效的消除靜電措施。
第十九條 爆炸危險場所的生產、儲存、裝卸過程必須根據生產工藝的要求設置相應的安全裝置。
第二十條 桶裝的有爆炸危險的物質應儲存在庫房內。庫房應有足夠的泄壓面積和安全通道;庫房內不得設置辦公和生活用房;庫房應有良好的通風設施;對儲存溫度要求較低的有爆炸危險物質的庫房應有降溫設施;對儲存遇濕易爆物品的庫房地面應比周圍高出一定的高度;庫房的門、窗應有遮雨設施。
第二十一條 裝卸有爆炸危險的氣體、液體時,連接管道的材質和壓力等級等應符合工藝要求,其裝卸過程必須採用控制流速等有效的消除靜電措施。
【章名】 第四章 危險場所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條 企業應實行安全生產責任制,企業法定代表人應對本單位爆炸危險場所的安全管理工作負全面責任,以實現整體防爆安全。
第二十三條 新建、改建、擴建有爆炸危險的工程建設項目時,必須實行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竣工投產的「三同時」原則。
第二十四條 爆炸危險場所的設備應保持完好,並應定期進行校驗、維護保養和檢修,其完好率和泄漏率都必須達到規定要求。
第二十五條 爆炸危險場所的管理人員和操作工人,必須經培訓考核合格後才能上崗。危險性較大的操作崗位,企業應規定操作人員的文化程度和技術等級。
防爆電氣的安裝、維修工人必須經過培訓、考核合格,持證上崗。
第二十六條 企業必須有安全操作規程。操作工人應按操作規程操作。
第二十七條 爆炸危險場所必須設置標有危險等級和注意事項的標志牌。生產工藝、檢修時的各種引爆源,必須採取完善的安全措施予以消除和隔離。
第二十八條 爆炸危險場所使用的機動車輛應採取有效的防爆措施。作業人員使用的工具、防護用品應符合防爆要求。
第二十九條 企業必須加強對防爆電氣設備、避雷、靜電導除設施的管理,選用經國家指定的防爆檢驗單位檢驗合格的防爆電氣產品,做好防爆電氣設備的備品、備件工作,不準任意降低防爆等級,對在用的防爆電氣設備必須定期進行檢驗。檢驗和檢修防爆電氣產品的單位必須經過資格認可。
第三十條 爆炸危險場所內的各種安全設施,必須經常檢查,定期校驗,保持完好的狀態,做好記錄。各種安全設施不得擅自解除或拆除。
第三十一條 爆炸危險場所內的各種機械通風設施必須處於良好運行狀態,並應定期檢測。
第三十二條 倉庫內的爆炸危險物品應分類存放,並應有明顯的貨物標志。堆垛之間應留有足夠的垛距、牆距、頂距和安全通道。
第三十三條 倉庫和儲罐區應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庫房內及露天堆垛附近不得從事試驗、分裝、焊接等作業。
第三十四條 爆炸危險物品在裝卸前應對儲運設備和容器進行安全檢查。裝卸應嚴格按操作規程操作,對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不得裝卸。
第三十五條 企業的主管部門應按本規定的要求加強對爆炸危險場所的安全管理,並組織、檢查和指導企業爆炸危險場所的安全管理工作。
【章名】 第五章 罰 則
第三十六條 對爆炸危險場所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整改,並可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決定責令停產整頓。
第三十七條 對勞動行政部門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起訴,也不執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章名】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行政部門可根據本規定製定實施細則,並報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備案。
第三十九條 國家機關、事業組織和社會團體的爆炸危險場所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四十條 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