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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場所電氣設備防爆安全規程

發布時間:2022-03-10 21:43:34

『壹』 防爆場所電氣設備的安全基本要求是什麼

基本要求如下:

1、選型:煤礦井下電氣設備選型原則 是按區域和瓦斯等級不同,選用不同的防爆型式。對安 裝在煤(岩)與瓦斯突出礦井和瓦斯礦井總回風道、主 要回風道、采區回風道、工作面和工作面進、回風道的 電氣設備,除不允許選用增安型外,其它防爆形式的電 氣設備均可選用。

對於安裝在瓦斯礦井翻車機硐室和 采區進風道的電氣設備,選用礦用防爆型設備;對於安 裝在瓦斯礦井井底車場、總進風道或主要進風巷的電 氣設備,可選用礦用一般型設備。

2、使用:防爆電氣設 備下井前要經防爆檢查員檢查,簽署合格證才能下井。 防爆電氣設備在井下使用時,操作和維護人員要進行 巡視和檢查,經常保持其防爆性能,發現問題要及時處 理。設備失去防爆性能,要追查有關人員責任。

3、實行 專業化管理:建立防爆檢查、電氣管理、小型電器和電 纜管理組。電氣管理、防爆檢查組負責防爆電氣設備到 貨驗收、設備入井和井下防爆性能巡迴檢查,各種保護 的整定管理和增、減負荷的審批工作。小型電氣和電纜 管理組從小型電器和電纜編號、入帳開始,對發放、回 收、修理、試驗和報廢進行全面管理。

4、修理:對上井 的電氣設備,全部入廠檢修。檢修工人要經過培訓,熟 悉設備防爆性能,對檢修質量負責。

5、建立各項管理制 度,實行規范化管理,包括:防爆電氣管理制度;設備 檢查、維修制度;停電檢修制度;包機制和崗位責任制 等。

6、建帳立卡、實行圖,牌板(計算機)管理,包括 繪制井下供電和各采區配電系統圖。掌握各種防爆電 氣設備的分布、使用情況,了解設備動態以及在發生事 故時,制定正確的處理措施。

(1)危險場所電氣設備防爆安全規程擴展閱讀:

在啟動、運行和切斷過程中不致引燃周 圍可燃介質的電氣裝置和設施。防爆電氣設備類型有:

1、防爆安全型 (標志A)。在正常運行時不產生火花、 電弧或危險溫度,可提高安全程度的電氣設備。

2、隔爆型 (標志B)。其結構為全封閉式。即使在電氣 設備內部爆炸,也不會傳爆引燃外部爆炸性氣體,從而排除 了著火爆炸的危險性。隔爆電動機就是這種結構。

3、防爆充油型 (標志C)。將可能產主火花、電弧或危 險溫度可能成為引火源的帶電部件浸入油中,使外部可燃氣 體不產生著火爆炸的電氣設備。

4、防爆通風充氣型 (標志F)。在內部充入空氣或惰性 氣體,並使其保持正壓,以阻止外部可燃性氣體進入內部的 電氣設備。

5、防爆安全火花型。在電路系統中,正常情況產生的電 火花,不致引燃爆炸性氣體的電氣設備。該設備按最小引爆 電流分為Ⅰ 、Ⅱ、Ⅲ級。這種防爆電氣設備電流限制很小, 用於儀表和通訊。

6、防爆特殊型 (標志T)。這種結構不屬於上述各類 型,而是採用其他防爆措施的電氣設備。

參考資料:網路-防爆電器設備

『貳』 您好,我想請問一下,防爆電氣需要檢驗,有明文規定嗎那個文件規定的謝謝

GB 15577 粉塵防爆安全規程;
GB 3836 爆炸性環境用防爆電氣設備;
AQ 3009-2007 危險場所電氣防爆安全規范 ;
更多標准可到工標網查詢。

『叄』 爆炸危險場所電氣安全規程作廢了嗎

安全操作規程具體針對的是某一樣設備設施,並不代表整個作業環境。

『肆』 爆炸危險場所安全規定的內容

爆炸危險場所安全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對爆炸危險場所的安全管理,防止傷亡事故的發生,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爆炸危險場所是指存在由於爆炸性混合物出現造成爆炸事故危險而必須對其生產、使用、儲存和裝卸採取預防措施的場所。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有爆炸危險場所的企業。
個體經濟組織依照本規定執行。
第四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對爆炸危險場所進行監督檢查。 第五條 爆炸危險場所劃分為特別危險場所、高度危險場所和一般危險場所三個等級(劃分原則見附件一)。
第六條 特別危險場所是指物質的性質特別危險,儲存的數量特別大,工藝條件特殊,一旦發生爆炸事故將會造成巨大的經濟損失、嚴重的人員傷亡,危害極大的危險場所。
第七條 高度危險場所是指物質的危險性較大,儲存的數量較大,工藝條件較為特殊,一旦發生爆炸事故將會造成較大的經濟損失、較為嚴重的人員傷亡,具有一定危害的危險場所。
第八條 一般危險場所是指物質的危險性較小,儲存的數量較少,工藝條件一般,即使發生爆炸事故,所造成的危害較小的場所。
第九條 在劃分危險場所等級時,對周圍環境條件較差或發生過重大事故的危險場所應提高一個危險等級。
第十條 爆炸危險場所等級的劃分,由企業(依照附件二的各項內容)劃定等級後,經上級主管部門審查,報勞動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 有爆炸危險的生產過程,應選擇物質危險性較小、工藝較緩和、較為成熟的工藝路線。
第十二條 生產裝置應有完善的生產工藝控制手段,設置具有可靠的溫度、壓力、流量、液面等工藝參數的控制儀表,對工藝參數控制要求嚴格的應設雙系列控 制儀表,並盡可能提高其自動化程度;在工藝布置時應盡量避免或縮短操作人員處於 危險場所內的操作時間;對特殊生產工藝應有特殊的工藝控制手段。
第十三條 生產廠房、設備、儲罐、倉庫、裝卸設施應遠離各種引爆源和生活、辦公區;應布置在全年最小頻率風的上風向;廠房的朝向應有利於爆炸危險氣體的散發;廠房應有足夠的泄壓面積和必要的安全通道;以散發比空氣重的有爆炸危險氣體的場所地面應有不引爆措施;設備、設施的安全間距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生產 廠房內的爆炸危險物料必須限量,儲罐、倉庫的儲存量嚴格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生產過程必須有可靠的供電、供氣(汽)、供水等公用工程系統。對特別危險場所應設置雙電源供電或備用電源,對重要的控制儀表應設置不間斷電源(UPS)。特別危險場所和高度危險場所應設置排除險情的裝置。
第十五條 生產設備、儲罐和管道的材質、壓力等級、製造工藝、焊接質量、檢驗要求必須執行國家有關規程;其安裝必須有良好的密閉性能。對壓力管線要有防止高低壓竄氣、竄液措施。
第十六條 爆炸危險場所必須有良好的通風設施,以防止有爆炸危險氣體的積聚。生產裝置盡可能採用露天、半露天布置,布置在室內應有足夠的通風量;通排風設施應根據氣體比重確定位置;對局部易泄漏部位應設置局部符合防爆要求的機械排風設施。
第十七條 危險場所必須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爆炸危險所電氣安全規程(試行)》劃定危險場所區域等級圖,並按危險區域等級和爆炸性混合物的級別、組別配置相應符合國家標准規定的防爆等級的電氣設備。防爆電氣設備的配置應符合整體防爆要求;防爆電氣設備的施工、安裝、維護和檢修也必須符合規程要求。
第十八條 爆炸危險場所必須設置相應的可靠的避雷設施;有靜電積聚危險的生產裝置應採用控制流速、導除靜電接地、靜電消除器、添加防靜電等有效的消除靜電措施。
第十九條 爆炸危險場所的生產、儲存、裝卸過程必須根據生產工藝的要求設置相應的安全裝置。
第二十條 桶裝的有爆炸危險的物質應儲存在庫房內。庫房應有足夠的泄壓面積和安全通道;庫房內不得設置辦公和生活用房;庫房應有良好的通風設施;對儲存溫度要求較低的有爆炸危險物質的庫房應有降溫設施;對儲存遇濕易爆物品的庫房地面應比周圍高出一定的高度;庫房的門、窗應有遮雨設施。
第二十一條 裝卸有爆炸危險的氣體、液體時,連接管道的材質和壓力等級等應符合工藝要求,其裝卸過程必須採用控制流速等有效的消除靜電措施。 第二十二條 企業應實行安全生產責任制,企業法定代表人應對本單位爆炸危險場所的安全管理工作負全面責任,以實現整體防爆安全。
第二十三條 新建、改建、擴建有爆炸危險的工程建設項目時,必須實行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竣工投產的「三同時」原則。
第二十四條 爆炸危險場所的設備應保持完好,並應定期進行校驗、維護保養和檢修,其完好率和泄漏率都必須達到規定要求。
第二十五條 爆炸危險場所的管理人員和操作工人,必須經培訓考核合格後才能上崗。危險性較大的操作崗位,企業應規定操作人員的文化程度和技術等級。
防爆電氣的安裝、維修工人必須經過培訓、考核合格,持證上崗。
第二十六條 企業必須有安全操作規程。操作工人應按操作規程操作。
第二十七條 爆炸危險場所必須設置標有危險等級和注意事項的標志牌。生產工藝、檢修時的各種引爆源,必須採取完善的安全措施予以消除和隔離。
第二十八條 爆炸危險場所使用的機動車輛應採取有效的防爆措施。作業人員使用的工具、防護用品應符合防爆要求。
第二十九條 企業必須加強對防爆電氣設備、避雷、靜電導除設施的管理,選用經國家指定的防爆檢驗單位檢驗合格的防爆電氣產品,做好防爆電氣設備的備品、備件工作,不準任意降低防爆等級,對在用的防爆電氣設備必須定期進行檢驗。檢驗和檢修防爆電氣產品的單位必須經過資格認可。
第三十條 爆炸危險場所內的各種安全設施,必須經常檢查,定期校驗,保持完好的狀態,做好記錄。各種安全設施不得擅自解除或拆除。
第三十一條 爆炸危險場所內的各種機械通風設施必須處於良好運行狀態,並應定期檢測。
第三十二條 倉庫內的爆炸危險物品應分類存放,並應有明顯的貨物標志。堆垛之間應留有足夠的垛距、牆距、頂距和安全通道。
第三十三條 倉庫和儲罐區應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庫房內及露天堆垛附近不得從事試驗、分裝、焊接等作業。
第三十四條 爆炸危險物品在裝卸前應對儲運設備和容器進行安全檢查。裝卸應嚴格按操作規程操作,對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不得裝卸。
第三十五條 企業的主管部門應按本規定的要求加強對爆炸危險場所的安全管理,並組織、檢查和指導企業爆炸危險場所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十六條 對爆炸危險場所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整改,並可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決定責令停產整頓。
第三十七條 對勞動行政部門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起訴,也不執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八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行政部門可根據本規定製定實施細則,並報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備案。
第三十九條 國家機關、事業組織和社會團體的爆炸危險場所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四十條 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伍』 求GB3836-2010《爆炸性環境用防爆電氣設備通用要求》

GB3836.1~4-2010標准抄的正式編號、名稱應為:

GB3836.1-2010爆炸性環境第1部分:設備通用要求

GB3836.2-2010爆炸性環境第2部分:由隔爆外殼「d」保護的設備

GB3836.3-2010爆炸性環境第3部分:由增安型「e」保護的設備

GB3836.4-2010爆炸性環境第4部分:由本質安全型「i」保護的設備

『陸』 施工中防爆場所電氣設備的安全基本要求是什麼

防爆場所使用的電氣設備,除了通常對電氣設備的要求外,還必須符合防爆要求。
爆炸性環境指可能發生爆炸的環境。對於電氣設備來說,爆炸性環境是指爆炸性氣體環境。即大氣條件下,氣體、蒸氣或霧狀的可燃物質與空氣構成的混合物,在該混合物中點燃後,燃燒將傳遍整個未燃混合物的環境。
電氣設備的防爆要求包括:
防爆型式:根據所採取的防爆措施,可把防爆電氣設備分為隔爆型、增安型、本質安全型、正壓型、油浸型、充砂型、澆封型、n 型、特殊型、粉塵防爆型等。

設備類別: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電氣設備分為:I類:煤礦井下用電氣設備;II類:除煤礦外的其他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電氣設備。

氣體組別:爆炸性氣體混合物的傳爆能力,其危險性越高。根據爆炸性氣體的分組,電氣設備的防爆氣體組別必須達到或高於相應的要求。

溫度組別:爆炸性氣體混合物的引燃溫度是能被點燃的溫度極限值。電氣設備按其最高表面溫度分為T1~T6組,使得對應的T1~T6組的電氣設備的最高表面溫度不能超過對應的溫度組別的允許值。
防爆認證:上述防爆要求必須通過權威認證,符合標准才可以使用。

防爆場所電氣設備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准包括:
GB 3836.1-2000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電氣設備 第1部分:通用要求
GB 3836.2-2000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電氣設備 第2部分:隔爆型「d」
GB 3836.3-2000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電氣設備 第3部分:增安型「e」
GB 3836.4-2000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電氣設備 第4部分:本質安全型「i」
GB 3836.5-2004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電氣設備 第5部分:正壓外殼型「p」
GB 3836.6-2004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電氣設備 第6部分:油浸型「o」
GB 3836.7-2004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電氣設備 第7部分:充砂型「q」
GB 3836.8-2003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電氣設備 第8部分: 「n」型電氣設備
GB 3836.9-2006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電氣設備 第9部分:澆封型「m」
GB 3836.10-1991 爆炸性環境用防爆電氣設備 氣密型電氣設備"h"
GB 3836.11-2008 爆炸性環境 第11部分:由隔爆外殼「d」保護的設備 最大試驗安全間隙測定方法
GB 3836.12-2008 爆炸性環境 第12部分:氣體或蒸氣混合物按照其最大試驗安全間隙和最小點燃電流的分級
GB 3836.13-1997 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電氣設備 第13部分: 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電氣設備的檢修
GB 3836.14-2000 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電氣設備 第14部分:危險場所分類
GB 3836.15-2000 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電氣設備 第15部分:危險場所電氣安裝(煤礦除外)
GB 3836.16-2006 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電氣設備 第16部分: 電氣裝置的檢查和維護(煤礦除外)
GB 3836.17-2007 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電氣設備 第17部分:正壓房間或建築物的結構和使用
GB 3836.20-2010 爆炸性環境 第20部分:設備保護級別(EPL)為Ga級的設備
GB7957-2003 礦燈安全通用要求

『柒』 關於危險場所採用防爆電器在哪個規范中有明確規定

GB3836中有明確規定。我們可以給您提供選型咨詢。
金安防爆電氣有限公司

『捌』 粉塵防爆安全規程的粉塵防爆安全規程

本標准規定了粉塵爆炸危險場所的防爆安全要求。
本標准適用於粉塵爆炸危險場所的工程設計、生產管理及粉末產品的貯存和運輸
本標准不適用於礦山,煙花爆竹和火炸葯粉塵場所。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後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於本標准,然而,鼓勵根據本標准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於本標准。
GB/T11651 勞動防護用品選用規則
GB12476.1 可燃性粉塵環境用電氣設備
第l部分:用外殼和限製表面溫度保護的電氣設備
第1節:電氣設備的技術要求(IDT IEC 61241-1:1999)
GB/T15605粉塵爆炸泄壓指南(NEQ NFPA 68)
GB/T17919 粉塵爆炸危險場所用收塵器 防爆導則
GB/T18154 監控式抑爆裝置安全技術要求
GB50057 建築防雷設計規范
GB50058 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
GBJ16 建築設計防火規范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標准。
3.1 可燃粉塵 combustible st
在一定條件下能與氣態氧化荊(主要是空氣)發生劇烈氧化反應的粉塵。
3.2 粉塵爆炸危險場所 area subject to st explosion hazards
存在可燃粉塵和氣態氧化劑(主要是空氣)的場所。
3.3 惰化 inerting
向有粉塵爆炸危險的場所充入足夠的惰性物質,使粉塵混合物失去爆炸性的技術。
3.4 抑爆 explosion suppression
爆炸發生時,通過物理化學作用撲滅火焰,使未爆炸的粉塵不再參與爆炸的控爆技術。
3.5 阻爆(隔爆) explosion arrestment
在含有可燃粉塵的通道中,設置能夠阻止火焰通過和阻波、消波的器具,將爆炸阻斷在一定范圍內的控爆技術。
3.6 泄爆 venting of st explosion
有粉塵和主要是空氣存在的圍包體內發生爆炸時,在爆炸壓力達到圍包體的極限強度之前,使爆炸產生的高溫、高壓燃燒產物和未燃物通過圍包體上的薄弱部分向無危險方向泄出,使圍包體不致被破壞的控爆技術。
3.7 二次爆炸 subsequent explosion
發生粉塵爆炸時,初始爆炸的沖擊波將沉積粉塵再次揚起,形成粉塵雲,並被其後的火焰引燃而發生的連續爆炸。 4.1 有粉塵爆炸危險場所的企業的新建、改建、擴建工程,應符合本標準的規定。不符合本標准規定的現有企業,應制定安全技術措施計劃。
4.2 企業應清楚本企業有無粉塵爆炸危險場所,並採取能有效預防和控制粉塵爆炸的措施。
4.3 企業應根據本標准並結合自身粉塵爆炸危險場所的特點,制定本企業粉塵防爆實施細則和安全檢查表,並按安全檢查表認真進行粉塵防爆檢查。企業每季度至少檢查一次,車間(或工段)每月至少檢查一次。
4.4 企業應認真做好安全生產和粉塵防爆教育,普及粉塵防爆知識和安全法規,使職工了解本企業粉塵爆炸危險場所的危險程度和防爆措施;對危險崗位的職工應進行專門的安全技術和業務培訓,並經考試合格,方准上崗。
4.5 粉塵爆炸危險場所應杜絕各種非生產性明火存在。
4.6 安全、通風除塵、粉塵爆炸預防、粉塵爆炸控制等設備設施,未經安全主管部門批准,不應更換或停止使用。 5.1 安裝有粉塵爆炸危險的工藝設備或存在可燃粉塵的建(構)築物,應與其它建(構)築物分離,其防火間距應符合GBJ16的相關規定。
5.2 建築物宜為單層建築,屋頂宜用輕型結構。
5.3 多層建築的結構要求如下:
5.3.1 多層建築物宜採用框架結構;
5.3.2 不能使用框架結構的建築物應在牆上設置符合要求的泄爆口;
5.3.3 如果將窗戶或其他開口作為泄爆口,應經核算並保證在爆炸時其能有效的進行泄爆。
5.4 有爆炸危險的工藝設備宜設置在建築物外的露天場所;如廠房內有粉塵爆炸危險的工藝設備,宜設在建築物內較高的位置,並靠近外牆。
5.5 梁、支架、牆及設備等應具有便於清掃的表面結構。
5.6 疏散通道要求如下:
5.6.1 工作區應有疏散通道。疏散通道的數目和位置應符合GBJ16的相關規定;
5.6.2 疏散路線應設置明顯的路標和應急照明。
5.7 有爆炸危險的工藝設備宜設置在建築物外的露天場所。 6.1 防止粉料自燃
6.1.1 能自燃的熱粉料,貯存前應設法冷卻到正常貯存溫度;
6.1.2 在通常貯存條件下,大量貯存能自燃的散裝粉料時,應對粉料溫度進行連續監測;當發現溫度升高或氣體析出時,應採取使粉料冷卻的措施;
6.1.3 卸料系統應有防止粉料聚集的措施。
6.2 防止明火與熱表面引燃
6.2.1 在粉塵爆炸危險場所進行明火作業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有安全負責人批准並取得動火證;
——明火作業開始前,應清除明火作業場所的可燃粉塵並配備充足的滅火器材;
——進行明火作業的區段應與其他區段分開或隔開;
——進行明火作業期間和作業完成後的冷卻期間,不應有粉塵進入明火作業場所。
6.2.2 與粉塵直接接觸的設備或裝置(如光源、加熱源等),其表面允許溫度應低於相應粉塵的最低著火溫度;
6.2.3 存在可燃粉塵的場所,其設備和裝置的傳動機構應符合下列規定:
——工藝設備的軸承應防塵密封;如有過熱可能,應安裝能連續監測軸承溫度的探測器;
——不宜使用皮帶傳動;如果使用皮帶傳動,應安裝速差感測器和自動防滑保護裝置;當發生滑動摩擦時,保護裝置應能確保自動停機。
6.3 防止電弧和電火花
6.3.1 粉塵爆炸危險場所,應按GB50057中有關規定採取相應防雷措施;
6.3.2 當存在靜電危險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6.3.2.1 所有金屬設備、裝置外殼、金屬管道、支架、構件、部件等,一般應採用防靜電直接接地;不便或工藝不允許直接接地的,可通過導靜電材料或製品間接接地;
6.3.2.2 直接用於盛裝起電粉末的器具、輸送粉末的管道(帶)等,應採用金屬或防靜電材料製成;
6.3.2.3 所有金屬管道連接處(如法蘭),應進行跨接;
6.3.2.4 操作人員應採取防靜電措施;
6.3.2.5 不應採用直接接地的金屬導體或篩網與高速流動的粉末接觸的方法消除靜電;
6.3.3 粉塵爆炸危險場所用電氣設備應符合GB12476.1的相關規定;
6.3.4 粉塵爆炸危險場所電力設計應按GB50058的有關規定執行。
6.4 防止摩擦、碰撞火花
6.4.1 粉塵雲能夠被碰撞產生的火花引燃時,應採取措施防止碰撞發生,同時,檢修時應使用防爆工具;
6.4.2 在工藝流程的進料處,應安裝能除去混入料中雜物的磁鐵、氣動分離器或篩子,防止雜物與設備碰撞;
6.4.3 應採取有效措施防止鋁、鎂、鈦、鋯等金屬粉末或含有這些金屬的粉末與不銹鋼摩擦產生火花;
6.4.4 沒有與明火作業等效的保護措施。不應使用旋轉磨輪和旋轉切盤進行研磨和切割。
6.5 惰化
在生產或處理易燃粉末的工藝設備中,採取上述措施後仍不能保證安全時,應採用惰化技術。
6.6 通風除塵
6.6.1 宜按工藝分片設置相對獨立的除塵系統;
6.6.2 所有產塵點均應裝設吸塵罩;
6.6.3 風管中不應有粉塵沉降;
6.6.4 除塵器的安裝、使用及維護應符合GB/T17919的相關規定。 7.1 分段與隔離
7.1.1 工藝設備的連接,應保證不進行明火作業就能將各設備方便地分離和移動;
7.1.2 設計工藝設備時,應考慮技術上可實現的隔離。
7.2 爆炸時實現保護性停車
應根據車間的大小,安裝數個能互相聯鎖的動力電源控制箱;在緊急情況下,應能及時切斷所有電機的電源。
7.3 抑爆
7.3.1 宜採用抑爆裝置進行保護;
7.3.2 如採用監控式抑爆裝置.其應符合GB/T18154的規定。
7.4 約束爆炸壓力
生產和處理能導致爆炸的粉料時,若無抑爆裝置,也無泄壓措施,則所有的工藝設備應足以承受內部爆炸產生的超壓;同時,各工藝設備之間的連接部分(如管道、法蘭等),也應與設備本身有相同的強度;高強度設備與低強度設備之間的連接部分,應安裝阻爆裝置。
7.5 泄爆
7.5.1 工藝設備的強度不足以承受其實際工況下內部粉塵爆炸產生的超壓時,應設置泄爆口。泄爆口的尺寸宜符合GB/T15605;
7.5.2 具有內聯管道的工藝設備,通常推薦的設計指標應能承受至少0.1MPa的內部超壓。 8.1 工藝設備的接頭、檢查門、擋板、泄爆口蓋等均應封閉嚴密。
8.2 特殊地點的清潔要求
8.2.1 不能完全防止粉塵泄漏的特殊地點(如粉料進出工藝設備處),應採取有效的除塵措施;
8.2.2 手工裝粉料場所,應採取有效的防塵措施;
8.2.3 進行打包的場所,應定期清掃粉塵。
8.3 清潔
8.3.1所有可能積累粉塵的生產車間和貯存室,都應及時清掃;
8.3.2 不應使用壓縮空氣進行吹掃。
8.4 滅火
8.4.1 應根據粉塵的物理化學性質,正確選用滅火劑;
8.4.2 滅火時,應防止粉塵揚起形成粉塵雲;
8.4.3 若燃燒物與水接觸能生成爆炸性氣體,不應用水滅火。 9.1 個體防護
9.1.1 生產人員應按GB11651的有關規定,使用勞動保護用品;
9.1.2 在工藝流程中使用惰性氣體或能放出有毒氣體的場所,應配備可保證作業人員安全的呼吸保護裝置;
9.1.3 在作業場所內,生產人員不應貼身穿著化纖製品衣褲。
9.2 救援
9.2.1 企業應編制含有粉塵爆炸的應急救援預案並報相關部門備案;
9.2.2 應組織全體職工進行滅火和應急救援預案演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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