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灌裝間為什麼要安裝防爆電器
因為是爆炸性環境,與可燃性氣體存在。若需要防爆方面咨詢,可找金安防爆。
② 為自己公司有防爆要求的車間設計、安裝、維修電氣設備,按照國家規定,需要相關資質認證嗎
防爆電氣的選型、安裝、維修是非常專業知識。沒有經過系統培訓一般不容易全面了內解,而防爆電氣的安容裝,施工單位要有《防爆電氣安裝證》;防爆電器的維修要有《防爆電氣產品維修證》;要起得兩證,需要有權威資質機構:CQST國家防爆電氣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培訓,考核、考試合格後,員工發《培訓合格證》然後給公司發《防爆電氣安裝證》或《防爆電氣產品維修證》。不明白請私信。
③ 乙類生產車間電氣安裝是常規電氣還是防爆電氣
乙類主要車間,產生粉塵,氣體等容易爆炸的場所常規一般電氣設備不滿足。必須要設計為一系列的防爆型產品,或其他技術路線。保證安全可靠。
④ 防爆電氣設備安裝一般有哪些規定
有如下規定:
( 1 )電力設備和電路,特別是在運行時發生火花的電氣設備,應盡量裝設在爆炸危險場所以外,若需要設在危險場所內時,應裝設在危險性較小的地點,並采限有效的安全措施。
( 2 )爆炸危險場所以內的電氣設備和線路,應注意其免受機械損傷,並應符合防腐、防潮、防曬、防風雨和防風沙等環境條件的要求。
( 3 )有爆炸危險場所內的電氣設備應裝設可靠的過載和短路等保護。
( 4 )有爆炸危險場所內,必須裝設的插座,應裝在爆炸混合物不易積聚的地方;局部照明燈具,應安裝在事故時氣體不易沖擊的位置。
⑤ 防爆電氣安裝應符合什麼規范要求
GB3836.15-2000
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電氣設備 第15部分:危險場所電氣安裝(煤礦除外)
來自南陽中天防爆
⑥ 防爆電氣安裝需要那些相關資質
防爆電氣安裝相關資質見規章: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的管理,維護承裝、承修、承試電力設施的市場秩序,規范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行為,根據《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的申請、受理、審查、頒發、管理和監督,適用本辦法。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負責指導、監督全國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
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派出機構(以下稱許可機關)負責轄區內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的受理、審查、頒發和日常監督管理。
第四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承裝、承修、承試電力設施業務,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取得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取得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的,不得從事承裝、承修、承試電力設施業務。
本辦法所稱承裝、承修、承試電力設施,是指對輸電、供電、受電電力設施的安裝、維修和試驗。
第五條 取得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的單位依法開展業務,受法律保護。
第二章 分類與分級
第六條 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分為承裝、承修、承試三個類別。
取得承裝類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的,可以從事電力設施的安裝業務。
取得承修類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的,可以從事電力設施的維修業務。
取得承試類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的,可以從事電力設施的試驗業務。
第七條 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四級和五級。
取得一級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的,可以從事所有電壓等級電力設施的安裝、維修或者試驗業務。
取得二級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的,可以從事220千伏以下電壓等級電力設施的安裝、維修或者試驗業務。
取得三級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的,可以從事110千伏以下電壓等級電力設施的安裝、維修或者試驗業務。
取得四級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的,可以從事35千伏以下電壓等級電力設施的安裝、維修或者試驗業務。
取得五級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的,可以從事10千伏以下電壓等級電力設施的安裝、維修或者試驗業務。
第三章 申請
第八條 申請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應當向申請人所在地的許可機關提出。
承裝、承修、承試電力設施的單位,在取得許可機關頒發的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後,方可向工商管理部門申請營業執照或者變更營業范圍。
第九條 申請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法人資格;
(二)具有與申請的許可證類別和等級相適應的注冊資本;
(三)具有與申請的許可證類別和等級相適應的設備、經營場所和相關資源;
(四)技術負責人、安全負責人具有與申請的許可證類別和等級相適應的技術職稱,且不能同時在其他單位任職;
(五)具有與申請的許可證類別和等級相適應的專業人員,且不能同時在其他單位任職。
申請一級至三級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的,還應當具有規定年限內與申請的許可證類別和等級相適應的業績。
申請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應當具備本辦法附件《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等級標准》規定的具體條件。
第十條 申請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許可證申請表;
(二)法人證明材料和凈資產證明材料;
(三)主要設備及機具清單、經營場所證明材料;
(四)技術負責人、安全負責人的簡歷、專業技術任職資格證書等有關證明材料;
(五)工程技術人員、經濟管理人員明細表及其專業技術任職資格證明文件;
(六)電工作業人員登記表。
申請一級至三級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的,還需要提供規定年限內從事相關業務的業績報告及相關證明材料。
第十一條 合並後新設單位,應當向許可機關重新申請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合並後新設單位的許可證等級根據實際達到的條件予以核定,但不得高於合並前各方中同類許可證的最高等級。
合並後新設單位申請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除提供第十條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合並的證明材料;
(二)合並前各單位的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
第十二條 分立後新設單位,應當向許可機關重新申請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許可機關根據資產、人員和設備等情況,認定分立後至多一個單位部分或者全部延續分立前單位從事同類業務的業績。
分立後新設單位的許可證等級根據實際達到的條件按照本辦法予以核定,但不得高於分立前單位同類許可證等級。
分立後新設單位申請一級至三級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的,除提供第十條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分立的證明材料;
(二)業績證明材料;
(三)原單位的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
第四章 受理、審查與決定
第十三條 許可機關收到申請,應當對申請材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進行審查。許可機關有權要求申請人就申請事項作出解釋或者說明。
第十四條 許可機關對申請人提出的許可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二)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5日內向申請人發出《申請材料補正通知書》,並一次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三)申請材料齊全並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請人按照許可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向申請人發出《受理通知書》。
第十五條 許可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完成對申請人審查,並按以下規定作出是否許可的決定: (一)經審查,申請人的條件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許可機關應當依法作出准予許可的書面決定,並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申請人頒發、送達許可證;
(二)經審查,申請人的條件不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許可機關應當依法作出不予許可的決定,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通知書中應當說明不予許可的理由。
第十六條 許可機關在審查過程中認為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性內容進行核實的,應當指派兩名以上的工作人員進行現場核查。
第十七條 許可機關自《受理通知書》發出之日起20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許可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10日,並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第五條 取得四級承裝類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的,可以承擔35千伏以下輸電、供電、受電電力設施的安裝。四級承裝類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的申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備法人資格和完善的組織機構;
(二)注冊資本不低於500萬元,凈資產600萬元以上;
(三)技術負責人具有4年以上從事電力設施安裝管理工作經歷,具有電力專業工程師以上專業技術任職資格;
(四)具有不少於30人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經濟管理人員,其中工程技術人員不少於15人;工程技術人員中,具有電力專業中級以上專業技術任職資格的人員不少於5人;
(五)具有不少於2人的電力專業二級以上注冊建造師或者電力專業二級資質以上項目經理;
(六)在冊持進網作業證上崗電工不少於30人,其中高壓電工不少於15人;
(七)具有《建設企事業單位專業管理人員崗位證書》的預算員不少於2人、安裝工長不少於6人、兼職質檢員不少於1人、施工合同管理員不少於1人;
(八)設置有安全管理機構,安全工程師具有電力專業工程師以上專業技術任職資格;兼職安全監督人員不少於1人;
(九)具有與可承擔工程范圍相適應的施工機械和質量檢測設備;
(十)具有健全的技術檔案管理制度。
第六條 取得五級承裝類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的,可以承擔10千伏以下輸電、供電、受電電力設施的安裝。五級承裝類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的申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備法人資格和完善的組織機構;
(二)注冊資本不低於200萬元,凈資產240萬元以上;
(三)技術負責人具有3年以上從事電力設施安裝管理工作經歷,具有電力專業工程師以上專業技術任職資格;
(四)具有不少於8人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經濟管理人員,其中工程技術人員不少於5人;工程技術人員中,具有電力專業中級以上專業技術任職資格的人員不少於2人;
(五)具有不少於1人的電力專業二級以上注冊建造師或者電力專業二級資質以上項目經理;
(六)在冊持進網作業證上崗電工不少於15人,其中高壓電工不少於5人;
(七)具有《建設企事業單位專業管理人員崗位證書》的預算員不少於2人、安裝工長不少於6人、兼職質檢員不少於1人、施工合同管理員不少於1人;
(八)配備有至少1名兼職的安全管理人員,安全工程師具有電力專業工程師以上專業技術任職資格;
(九)具有與可承擔工程范圍相適應的施工機械和質量檢測設備;
(十)具有健全的技術檔案管理制度。
⑦ 塗裝車間安裝防爆電箱的要求是在哪個規定中
塗裝車間,如果塗料中有有機溶劑,那就是危險場所,危險場所就必須用防爆電器控制箱等防爆電氣。至於規定,我暫時沒看到。
⑧ 安裝防爆燈條件有哪些
防爆燈屬於防爆電氣類,防爆電氣設備的安裝需要有《防爆電氣安裝資質證書》
⑨ 生產車間消防安全要求安裝防爆燈規定
新的國家標准出來後,對需要安裝防爆的標准進行了細分,現在有分為爆炸性氣體環境和粉塵版性氣體環權境。這些環境都需要用到國家規定使用的防爆燈具。
首先你要確定你的工廠裡面是否儲存易燃易爆的危險化學品,如果有危化品就應按照國家相關規范、標准對工廠車間內的電氣分級安裝防爆設備,包括:防爆撓性連接管、防爆插座,防爆燈,開關,接頭,通訊,報警等。如不涉及危化品,只要達到普通照明的規范安裝就可以了,你應對「安全檢查的人」提出問題,要求對方提供相關的依據。
插座,防爆燈,開關,接頭,其它所有出頭都得安裝防爆設備,自己買也花不了幾個錢,但是建議你買消防隊或者安檢部門制定的,或者有廠家有做過防爆認證,通過國家標准認證的品,這樣一次就過了。
⑩ 油漆車間配電防爆要求
⑴ 噴漆車間廠房應為一、二級耐火結構,不宜設在二層以上的建築物上。貯存和調漆應在符合防火要求的專門房間內進行。地面應採用耐火且不易碰出火花的材料。
⑵ 噴漆廠房與明火操作場所的距離應大於30m。
⑶ 噴漆車間和噴漆料、溶劑貯存、調配間的各種電器應符合電氣防爆規范要求。如採用非防爆燈具,可在牆外設強光燈通過玻璃照射。
⑷ 嚴禁煙火。工作人員不得攜帶火柴、打火機等火種進入生產場所。
⑸ 動火檢修時,必須採取防火措施。如事先清除油漆及其沉澱物,並辦理動火證審批手續。
⑹ 根據生產情況,設置通風和排風裝置,將可燃氣體及時迅速排出。中小型零件噴漆時,最好採用水簾過濾抽風櫃。通風機必須採用防爆風機,排風扇葉輪應採用有色金屬製作,並經常檢查,防止摩擦撞擊。所有電氣設備應有良好接地。如果車間沒有嚴格的保溫要求,最好採用自然通風。
⑺ 操作時應控制噴速,空氣壓力應控制在0.2—0.4MPa,噴槍與工作表面的距離宜保持在300—500mm。
⑻ 車間里的油漆和溶劑貯存量以不超過一日用量為宜。為減少揮發量,容器應加蓋。
⑼ 露天噴漆作業時,不應進行焊割、鍛造、鑄造等明火場所。
⑽ 在特殊情況下,例如大型機械、機車等機件龐大且又不宜搬動的噴漆操作,若需現場作業,而現場的電氣設備又不防爆時,應將現場電源全部切斷,待噴漆結束、可燃氣體全部排除後方可通電。
⑾ 盡量採用先進的工藝。如採用靜片噴漆工藝,擴散的漆霧大大減少。又如採用電泳塗漆,以水作溶劑,可避免爆炸危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