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高壓配電室照明需要防爆燈嗎
需要。
國家標准(GB3836-2000)對危險場所的電氣設備使用有嚴格規定,許多危險場所甚至連手機都不允回許進入。普答通燈具在使用過程中會產生高溫、脈沖、火花或因電源故障而燒毀,如果使用場所存在可燃性氣體或可燃性粉塵。
根據《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 第三十八條: 儲存丙類固體物品的庫房,不準使用碘鎢燈和超過60瓦以上的白熾燈等高溫照明燈具。當使用日光燈等低溫照明燈具和其它防燃型照明燈具時,應當對鎮流器採取隔熱、散熱等防火保護措施,確保安全。
(1)危險廢物貯存間照明電氣要防爆嗎擴展閱讀:
防爆燈、燈罩打開前應能自動切斷電源。但因設置聯鎖裝置較復雜,不易實現,故大多數燈具只在外殼明顯處設「嚴禁帶電打開」等字樣的警告牌。
又因燈泡斷電後表面溫度還很高,如立刻打開燈罩,仍有點燃爆炸性氣體混合物的危險(主要指隔爆結構),故白熾燈、高壓汞燈、高壓鈉燈這些燈泡表面溫度高的光源,又能快速打開蓋的燈具要注意這一點。
使用較多的CeY-1型防爆熒光燈就具有開蓋斷電的聯鎖機構,為檢修工作提供了方便和安全保障。因熒光燈為冷光源燈具,不存在表面高溫,斷電後可立即開蓋。
Ⅱ 危險廢物貯存處(危廢庫)需要密封建設嗎
危險廢物貯存處(危廢庫)必須要進行密封建設,如果是地上式危廢庫,其地面要具有防滲漏,四周牆壁也需要具有防雨淋和滲漏的功能,屋頂必需要具有放風吹,防雨淋的功能;如果是地下庫那底層、頂層和四壁必需要具有防滲,防淹,防泄漏的功能,其結構必須能預防當地最大的地震強度,同時在該庫還應設施地下水觀測井。國家發布有尾礦庫的建設的技術規范建議你查一查看看。
Ⅲ 倉庫照明一定要裝防爆燈嗎
倉庫照明不一定要裝防爆燈。是否使用防爆燈具,主要看你的百貨倉庫是否儲存易燃易爆的版貨物。從安全的角度權來說,易燃易爆的貨物應當採用專門的倉庫專人看管,並且有安全間距的要求,不能和普通貨物一起放置。
防爆燈是指用於可燃性氣體和粉塵存在的危險場所,能防止燈內部可能產生的電弧、火花和高溫引燃周圍環境里的可燃性氣體和粉塵,從而達到防爆要求的燈具。也稱作防爆燈具、防爆照明燈。 不同的可燃性氣體混合物環境對防爆燈的防爆等級和防爆形式有不同的要求
Ⅳ 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的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准
前言
1 適用范圍
2 引用標准
3 定義
4 一般要求
5 危險廢物貯存容器
6 危險廢物貯存設施的選址與設計原則
7 危險廢物貯存設施的運行與管理
8 危險廢物貯存設施的安全防護與監測
9 危險廢物貯存設施的關閉
附錄A(標準的附錄)
附錄B(提示的附錄)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防止危險廢物貯存過程造成的環境污染,加強對危險廢物貯存的監督管理,制定本標准 。
本標准規定了對危險廢物貯存的一般要求,對危險廢物包裝、貯存設施的選址、設計、運行、安全防護、監測和關閉等要求。
本標准為首次發布。
本標准中附錄A是標準的附錄,附錄B是提示的附錄。
本標准由國家環保總局科技標准司提出。
本標准由沈陽環境科學研究所負責起草。
本標准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負責解釋。 1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1. 1 主題內容
本標准規定了對危險廢物貯存的一般要求,對危險廢物的包裝、貯存設施的選址、設計、運行、安全防護、監測和關閉等要求。
1. 2 適用范圍
本標准適用於所有危險廢物(尾礦除外)貯存的污染控制及監督管理,適用於危險廢物的產生者、經營者和管理者。
2引用標准
下列標准所含的條文,通過在本標准中引用而構成本標準的條文,與本標准同效。
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准GB16297-1996
污水綜合排放標准GB8978-1996
危險廢物鑒別標准GB5085.1-3-1996
環境保護圖形標志-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 GB15562.2-1995
惡臭污染物排放標准GB14554-93
固體廢棄物浸出毒性測定方法 GB/T1555.1-12-95
當上述標准被修訂時,應使用其最新版本。
3定義
3.1 危險廢物
指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者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准和鑒別方法認定的具有危險特性的廢物。
3.2 危險廢物貯存
指危險廢物再利用、或無害化處理和最終處置前的存放行為。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 2001一11一26批准 2002一07一01實施
3.3 貯存設施
指按規定設計、建造或改建的用於專門存放危險廢物的設施。
3.4 集中貯存
指危險廢物集中處理、處置設施中所附設的貯存設施和區域性的集中貯存設施。
3.5 容器
指按標准要求盛載危險廢物的器具。
4一般要求
4.1 所有危險廢物產生者和危險廢物經營者應建造專用的危險廢物貯存設施,也可利用原有構築物改建成危險廢物貯存設施。
4.2 在常溫常壓下易爆、易燃及排出有毒氣體的危險廢物必須進行預處理,使之穩定後貯存,否則,按易爆、易燃危險品貯存。
4.3 在常溫常壓下不水解、不揮發的固體危險廢物可在貯存設施內分別堆放。
4.4 除4.3規定外,必須將危險廢物裝入容器內。
4.5 禁止將不相容(相互反應)的危險廢物在同一容器內混裝。
4.6 無法裝入常用容器的危險廢物可用防漏膠袋等盛裝。
4.7 裝載液體、半固體危險廢物的容器內須留足夠空間,容器頂部與液體表面之間保留100毫米以上的空間。
4.8 醫院產生的臨床廢物,必須當日消毒,消毒後裝入容器。常溫下貯存期不得超過一天,於攝氏5度以下冷藏的,不得超過7天。
4.9 盛裝危險廢物的容器上必須粘貼符合本標准附錄A所示的標簽。
4.10 危險廢物貯存設施在施工前應做環境影響評價。
5危險廢物貯存容器
5.1 應當使用符合標準的容器盛裝危險廢物。
5.2 裝載危險廢物的容器及材質要滿足相應的強度要求。
5.3 裝載危險廢物的容器必須完好無損。
5.4 盛裝危險廢物的容器材質和襯里要與危險廢物相容(不相互反應)。
5.5 液體危險廢物可注入開孔直徑不超過70毫米並有放氣孔的桶中。
6危險廢物貯存設施的選址與設計原則
6.1 危險廢物集中貯存設施的選址
6.1.1 地質結構穩定,地震烈度不超過7度的區域內。
6.1.2 設施底部必須高於地下水最高水位。
6.1.3應依據環境影響評價結論確定危險廢物集中貯存設施的位置及其與周圍人群的距離,並經具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可作為規劃控制的依據。 在對危險廢物集中貯存設施場址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時,應重點考慮危險廢物集中貯存設施可能產生的有害物質泄漏、大氣污染物(含惡臭物質)的產生與擴散以及可能的事故風險等因素,根據其所在地區的環境功能區類別,綜合評價其對周圍環境、居住人群的身體健康、日常生活和生產活動的影響,確定危險廢物集中貯存設施與常住居民居住場所、農用地、地表水體以及其他敏感對象之間合理的位置關系。
6.1.4 應避免建在溶洞區或易遭受嚴重自然災害如洪水、滑坡,泥石流、潮汐等影響的地區。
6.1.5 應在易燃、易爆等危險品倉庫、高壓輸電線路防護區域以外。
6.1.6 應位於居民中心區常年最大風頻的下風向。
6.1.7 集中貯存的廢物堆選址除滿足以上要求外,還應滿足6.3.1款要求。
6.2 危險廢物貯存設施(倉庫式)的設計原則
6.2.1 地面與裙腳要用堅固、防滲的材料建造,建築材料必須與危險廢物相容。
6.2.2 必須有泄漏液體收集裝置、氣體導出口及氣體凈化裝置。
6.2.3 設施內要有安全照明設施和觀察窗口。
6.2.4 用以存放裝載液體、半固體危險廢物容器的地方,必須有耐腐蝕的硬化地面,且表面無裂隙。
6.2.5 應設計堵截泄漏的裙腳,地面與裙腳所圍建的容積不低於堵截最大容器的最大儲量或總儲量的五分之一。
6.2.6 不相容的危險廢物必須分開存放,並設有隔離間隔斷。
6.3 危險廢物的堆放
6.3.1 基礎必須防滲,防滲層為至少1米厚粘土層(滲透系數≤10-7厘米/秒),或2毫米厚高密度聚乙烯,或至少2毫米厚的其它人工材料,滲透系數≤10-10厘米/秒。
6.3.2 堆放危險廢物的高度應根據地面承載能力確定。
6.3.3 襯里放在一個基礎或底座上。
6.3.4 襯里要能夠覆蓋危險廢物或其溶出物可能涉及到的范圍。
6.3.5 襯里材料與堆放危險廢物相容。
6.3.6 在襯里上設計、建造浸出液收集清除系統。
6.3.7 應設計建造徑流疏導系統,保證能防止25年一遇的暴雨不會流到危險廢物堆里。
6.3.8 危險廢物堆內設計雨水收集池,並能收集25年一遇的暴雨24小時降水量。
6.3.9 危險廢物堆要防風、防雨、防曬。
6.3.10 產生量大的危險廢物可以散裝方式堆放貯存在按上述要求設計的廢物堆里。
6.3.11 不相容的危險廢物不能堆放在一起。
6.3.12 總貯存量不超過300Kg(L)的危險廢物要放入符合標準的容器內,加上標簽,容器放入堅固的櫃或箱中,櫃或箱應設多個直徑不少於30毫米的排氣孔。不相容危險廢物要分別存放或存放在不滲透間隔分開的區域內,每個部分都應有防漏裙腳或儲漏盤,防漏裙腳或儲漏盤的材料要與危險廢物相容。
7危險廢物貯存設施的運行與管理
7.1 從事危險廢物貯存的單位,必須得到有資質單位出具的該危險廢物樣品物理和化學性質的分析報告,認定可以貯存後,方可接收。
7.2 危險廢物貯存前應進行檢驗,確保同預定接收的危險廢物一致,並登記注冊。
7.3 不得接收未粘貼符合4.9規定的標簽或標簽沒按規定填寫的危險廢物。
7.4 盛裝在容器內的同類危險廢物可以堆疊存放。
7.5 每個堆間應留有搬運通道。
7.6 不得將不相容的廢物混合或合並存放。
7.7 危險廢物產生者和危險廢物貯存設施經營者均須作好危險廢物情況的記錄,記錄上須註明危險廢物的名稱、來源、數量、特性和包裝容器的類別、入庫日期、存放庫位、廢物出庫日期及接收單位名稱。
危險廢物的記錄和貨單在危險廢物回取後應繼續保留三年。
7.8 必須定期對所貯存的危險廢物包裝容器及貯存設施進行檢查,發現破損,應及時採取措施清理更換。
7.9 泄漏液、清洗液、浸出液必須符合GB8978的要求方可排放,氣體導出口排出的氣體經處理後,應滿足GB16297和GB14554的要求。
8危險廢物貯存設施的安全防護與監測
8.1 安全防護
8.1.1 危險廢物貯存設施都必須按GB15562.2的規定設置警示標志。
8.1.2 危險廢物貯存設施周圍應設置圍牆或其它防護柵欄。
8.1.3 危險廢物貯存設施應配備通訊設備、照明設施、安全防護服裝及工具,並設有應急防護設施。
8.1.4 危險廢物貯存設施內清理出來的泄漏物,一律按危險廢物處理。
8.2 按國家污染源管理要求對危險廢物貯存設施進行監測。
9危險廢物貯存設施的關閉
9.1 危險廢物貯存設施經營者在關閉貯存設施前應提交關閉計劃書,經批准後方可執行。
9.2 危險廢物貯存設施經營者必須採取措施消除污染。
9.3 無法消除污染的設備、土壤、牆體等按危險廢物處理,並運至正在營運的危險廢物處理處置場或其它貯存設施中。
9.4 監測部門的監測結果表明已不存在污染時,方可摘下警示標志,撤離留守人員。
10標準的實施與監督
本標准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實施與監督。
Ⅳ 危險廢物貯存的一般要求是怎樣的
1.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志,2.做到防雨淋、防揚散、防滲漏,3.分類存放,不得混入非危險廢物,不相容危廢不能混存。
Ⅵ 危險廢物貯存三防管理有哪些
防流失,防滲漏,防揚散
Ⅶ 柴油發電機房的儲油間的電氣設施要用防爆型嗎
根據《建築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柴油儲存場所為丙類火災危險,儲罐一般都回設有通向室外放空管答,且柴油不是易燃易爆品,不足以形成易燃易爆場所,因此可採用非防爆型電氣設施。
柴油發電機原理柴油發電機的基本結構是由柴油機和發電機組成,柴油機作動力帶動發電機發電。柴油發電機房的儲油間儲存柴油有的是桶裝,有的有儲罐。柴油不是易燃易爆品,不足以形成易燃易爆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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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規做法都是柴油發電機房旁設個儲油間,儲存不大於8h燃油量且不大於1m3的油量。若機組容量大,用量大,則相應在室外設儲油罐。若機組容量不大,可否不設儲油間,採用自帶油箱的柴油發電機(自帶油箱容積滿足使用要求)。
為隧道供電的柴油發電機房,應設置儲油間,其總儲量不應超過1m3,儲油間應採用防火牆和能自行關閉的甲級防火門與發電機房和其他部位分隔開,儲油間的電氣設施必須採用相應的防爆型電器。可見,儲油間的防火要求是非常高的,且與防火牆配套使用的也只能是甲級防火門。
Ⅷ 有要求「危險廢物貯存不得超過一年」,有無法律依據在實際操作層面是否可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第五十七條從事收集、貯存、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單位,必須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經營許可證;
從事利用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單位,必須向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經營許可證。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禁止無經營許可證或者不按照經營許可證規定從事危險廢物收集、貯存、利用、處置的經營活動。
禁止將危險廢物提供或者委託給無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的經營活動。
第五十八條收集、貯存危險廢物,必須按照危險廢物特性分類進行。禁止混合收集、貯存、運輸、處置性質不相容而未經安全性處置的危險廢物。
貯存危險廢物必須採取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標準的防護措施,並不得超過一年;確需延長期限的,必須報經原批准經營許可證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禁止將危險廢物混入非危險廢物中貯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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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第五十五條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置危險廢物,不得擅自傾倒、堆放;不處置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處置或者處置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指定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代為處置,處置費用由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承擔。
第五十九條轉移危險廢物的,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填寫危險廢物轉移聯單。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轉移危險廢物的,應當向危險廢物移出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
移出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商經接受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後,方可批准轉移該危險廢物。未經批準的,不得轉移。
轉移危險廢物途經移出地、接受地以外行政區域的,危險廢物移出地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通知沿途經過的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
第六十條運輸危險廢物,必須採取防止污染環境的措施,並遵守國家有關危險貨物運輸管理的規定。
禁止將危險廢物與旅客在同一運輸工具上載運。
第六十一條收集、貯存、運輸、處置危險廢物的場所、設施、設備和容器、包裝物及其他物品轉作他用時,必須經過消除污染的處理,方可使用。
第六十二條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單位,應當制定意外事故的防範措施和應急預案,並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進行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