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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爆電氣火災爆炸事故案例

發布時間:2022-02-09 12:46:37

Ⅰ 電氣事故都有哪些

電氣事故可分為觸電事故、靜電危害事故、雷電災害事故和電氣系統故障危害事故等幾種。
(1)觸電事故
觸電事故可分為電擊和電傷兩種情況。
電擊:電解還原槽是以低電壓高電流串聯運轉的,因此,電擊事件通常並不嚴重。但是,在電力車間高壓電源與電解車間聯網路的連接點可能發生嚴重的電擊事故。
電傷:在鋁電解生產中,其能源主要是直流電能,約占整個能源消耗的97%左右。在電解槽系列上,系列電壓達數百伏至上千伏。盡管人們把零電壓設在系列中點,但系列兩端對地電壓仍高達500V左右,一旦短路,易出現人身和設備事故。而且,電解用直流電,槽上電氣設備用交流電,若直流竄入交流系統,會引起設備事故。因此,電解槽許多部位須進行絕緣。電解車間內電纜若沒有採取有效的阻燃和其他預防電纜層損壞的措施、電氣設備接地接零措施不完善、臨時性及移動設備(含手持電動工具及插座)的供電沒有採用漏電保護器或漏電保護器性能不可靠等都會造成電器設備漏電而引發觸電傷亡事故。
(2)靜電危害事故
焙燒爐、煅燒爐的輸氣輸油管路、炭素生產系統的除塵管路及燃油鍋爐系統等存在著靜電傷害。
(3)雷電傷害事故
電解車間廠房的殘極破碎、篩分部分高度超過10米,煅燒工段、生陽極及殘極處理工段中的除塵排煙系統排氣筒高度都在20米以上,在雷雨天存在著被雷擊的危險。因此,雷電傷害應引起一定的重視。
(4)電氣系統故障危害事故
電氣系統故障危害的主要表現是:①線路、開關、熔斷器、插座插頭、照明器具、電動機、電熱器具等均可能成為引起火災的火源。②原本不帶電的物體,因電氣系統發生故障而異常帶電,可導致觸電事故的發生。如電氣設備的金屬外殼,由於內部絕緣不良而帶電;高壓邦聯接地時,在接地處附近呈現出較高的跨步電壓,均可造成觸電事故。

Ⅱ 火災事故典型案例剖析的案例介紹

企事業單位火災事故應急預案編制預案演練及火災撲救案例
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的飛速發展和企業生產、商貿經營、交通運輸、文化娛樂活動范圍及規模的不斷擴大,各類新產品、新技術和新工藝、新設施給我們的生活工作帶來極大的便利。但隨之而來的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特別是火災事故也不斷發生,給人民的生命財產安全及生存環境構成了重大威協。那麼加快事故應急救援體系建設工作,建立事故災難應急預案,有效地將事故發生的頻率及損失控制在最低限度,是當前各類企事業單位一項十分迫切的首要任務。
本系列片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關於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及《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等相關法規法條為依據,科學而簡明地介紹了火災事故應急預案編制的方法、內容、以及注意事項、應急預案的演練、應急預案的管理等內容,比較系統地闡述了石油化工企業、輕工紡織企業、商貿經營單位、文教體育衛生單位、交通運輸企業及其相關行業和單位的火災危險性及特點、火災撲救基本對策、火災應急預案編制與預案演練,並運用實際火災撲救案例進行討論。本片可為各類企業、事業單位在安全技術和安全管理人員編制應急預案,組織培訓及應急預案演練方面提供一些指導作用;也可作為廣大公安消防部隊、企事業專職消防隊滅火救援人員,以及相關高等院校安全工程專業師生的學習參考教材。

Ⅲ 近年來倉庫易燃品爆炸火災案例

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險品倉庫特別重大火災爆炸事故調查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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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8日,依據《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和《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經國務院批准,成立國務院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險品倉庫特別重大火災爆炸事故調查組(以下簡稱事故調查組),事故調查組由楊煥寧同志(時任公安部常務副部長,現任安全監管總局局長)任組長,公安部、安全監管總局、監察部、交通運輸部、環境保護部、全國總工會和天津市人民政府為成員單位,全面負責事故調查工作。同時,邀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派員參加,並聘請爆炸、消防、刑偵、化工、環保等方面的專家參與事故調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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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認定,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險品倉庫火災爆炸事故是一起特別重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況
(一)事故發生的時間和地點。
2015年8月12日22時51分46秒,位於天津市濱海新區吉運二道95號的瑞海公司危險品倉庫(北緯39°02′22.98″,東經117 °44′11.64″。地理方位示意圖見圖1)運抵區(「待申報裝船出口貨物運抵區」的簡稱,屬於海關監管場所,用金屬柵欄與外界隔離。由經營企業申請設立,海關批准,主要用於出口集裝箱貨物的運抵和報關監管)最先起火,23時34分06秒發生第一次爆炸,23時34分37秒發生第二次更劇烈的爆炸。事故現場形成6處大火點及數十個小火點,8月14日16時40分,現場明火被撲滅。
(二)事故現場情況。
事故現場按受損程度,分為事故中心區(航拍圖見圖2、示意圖見圖3)、爆炸沖擊波波及區(示意圖見圖4)。事故中心區為此次事故中受損最嚴重區域,該區域東至躍進路、西至海濱高速、南至順安倉儲有限公司、北至吉運三道,面積約為54萬平方米。兩次爆炸分別形成一個直徑15米、深1.1米的月牙形小爆坑和一個直徑97米、深2.7米的圓形大爆坑。以大爆坑為爆炸中心,150米范圍內的建築被摧毀,東側的瑞海公司綜合樓和南側的中聯建通公司辦公樓只剩下鋼筋混凝土框架;堆場內大量普通集裝箱和罐式集裝箱被掀翻、解體、炸飛,形成由南至北的3座巨大堆垛,一個罐式集裝箱被拋進中聯建通公司辦公樓4層房間內,多個集裝箱被拋到該建築樓頂;參與救援的消防車、警車和位於爆炸中心南側的吉運一道和北側吉運三道附近的順安倉儲有限公司、安邦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儲存的7641輛商品汽車和現場滅火的30輛消防車在事故中全部損毀,鄰近中心區的貴龍實業、新東物流、港灣物流等公司的4787輛汽車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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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炸沖擊波波及區分為嚴重受損區、中度受損區。嚴重受損區是指建築結構、外牆、吊頂受損的區域,受損建築部分主體承重構件(柱、梁、樓板)的鋼筋外露,失去承重能力,不再滿足安全使用條件。中度受損區是指建築幕牆及門、窗受損的區域,受損建築局部幕牆及部分門、窗變形、破裂。
嚴重受損區在不同方向距爆炸中心最遠距離為:東3公里(亞實履帶天津有限公司),西3.6公里(聯通公司辦公樓),南2.5公里(天津振華國際貨運有限公司),北2.8公里(天津豐田通商鋼業公司)。中度受損區在不同方向距爆炸中心最遠距離為:東3.42公里(國際物流驗放中心二場),西5.4公里(中國檢驗檢疫集團辦公樓),南5公里(天津港物流大廈),北5.4公里(天津海運職業學院)。受地形地貌、建築位置和結構等因素影響,同等距離范圍內的建築受損程度並不一致。
爆炸沖擊波波及區以外的部分建築,雖沒有受到爆炸沖擊波直接作用,但由於爆炸產生地面震動,造成建築物接近地面部位的門、窗玻璃受損,東側最遠達8.5公里(東疆港賓館),西側最遠達8.3公里(正德里居民樓),南側最遠達8公里(和麗苑居民小區),北側最遠達13.3公里(海濱大道永定新河收費站)。
(三)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情況。
事故造成165人遇難(參與救援處置的公安現役消防人員24人、天津港消防人員75人、公安民警11人,事故企業、周邊企業員工和周邊居民55人),8人失蹤(天津港消防人員5人,周邊企業員工、天津港消防人員家屬3人),798人受傷住院治療(傷情重及較重的傷員58人、輕傷員740人);304幢建築物(其中辦公樓宇、廠房及倉庫等單位建築73幢,居民1類住宅91幢、2類住宅129幢、居民公寓11幢)、12428輛商品汽車、7533個集裝箱受損。
截至2015年12月10日,事故調查組依據《企業職工傷亡事故經濟損失統計標准》(GB6721-1986)等標准和規定統計,已核定直接經濟損失68.66億元人民幣,其他損失尚需最終核定。
(四)環境污染情況。
通過分析事發時瑞海公司儲存的111種危險貨物的化學組分,確定至少有129種化學物質發生爆炸燃燒或泄漏擴散,其中,氫氧化鈉、硝酸鉀、硝酸銨、氰化鈉、金屬鎂和硫化鈉這6種物質的重量佔到總重量的50%。同時,爆炸還引燃了周邊建築物以及大量汽車、焦炭等普通貨物。本次事故殘留的化學品與產生的二次污染物逾百種,對局部區域的大氣環境、水環境和土壤環境造成了不同程度的污染。
1.大氣環境污染情況。事故發生3小時後,環保部門開始在事故中心區外距爆炸中心3-5公里范圍內開展大氣環境監測。8月20日以後,在事故中心區外距爆炸中心0.25-3公里范圍內增設了流動監測點。經現場檢測與專家研判確定,本次事故關注的大氣環境特徵污染物為氰化氫、硫化氫、氨氣和三氯甲烷、甲苯等揮發性有機物。
監測分析表明,本次事故對事故中心區大氣環境造成較嚴重的污染。事故發生後至9月12日之前,事故中心區檢出的二氧化硫、氰化氫、硫化氫、氨氣超過《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GBZ2-2007)中規定的標准值1-4倍;9月12日以後,檢出的特徵污染物達到相關標准要求。
事故中心區外檢出的污染物主要包括氰化氫、硫化氫、氨氣、三氯甲烷、苯、甲苯等,污染物濃度超過《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准》(GB16297-1996)和《天津市惡臭污染物排放標准》(DB12/059-95)等規定的標准值0.5-4倍,最遠的污染物超標點出現在距爆炸中心5公里處。8月25日以後,大氣中的特徵污染物穩定達標,9月4日以後達到事故發生前環境背景值水平。
採用大氣擴散軌跡模型、氣象場模型與煙團擴散數值模型疊加的空氣質量模型模擬表明,事故發生後,在事故中心區上空約500米處形成污染煙團,煙團在爆炸動力與浮力抬升效應以及西南和正西主導風向的作用下向渤海方向漂移,13-18小時後逐步消散。這一模擬結果與衛星雲圖顯示的污染煙團在時間和空間上的變化吻合。對天津主城區和可能受事故污染煙團影響的地區(北京、河北唐山、遼寧葫蘆島、山東濱州等區域)事故發生後3天內6項大氣常規污染物(二氧化硫、二氧化氮、一氧化碳、臭氧、PM10、PM2.5)的監測數據進行分析,並模擬了事故發生後18小時內污染煙團擴散對上述區域近地面大氣環境的影響,均顯示污染煙團基本未對上述區域的大氣環境造成影響。
本次事故對事故中心區外近地面大氣環境污染較快消散的主要原因是:事故發生地位於渤海灣天津市東疆港東岸線的西南側,與海岸線直線距離僅6.1公里;在事故發生後污染煙團擴散的24小時內,91.2%的時間為西南和正西風向,在以後的9天內,71.3%的時間為西南和正西風向。事故發生地的地理位置和當時的氣象條件有利於污染物快速飄散。
2.水環境污染情況。本次事故主要對距爆炸中心周邊約2.3公里范圍內的水體(東側北段起吉運東路、中段起北港東三路、南段起北港路南段,西至海濱高速;南起京門大道、北港路、新港六號路一線,北至東排明渠北段)造成污染,主要污染物為氰化物。事故現場兩個爆坑內的積水嚴重污染;散落的化學品和爆炸產生的二次污染物隨消防用水、洗消水和雨水形成的地表徑流匯至地表積水區,大部分進入周邊地下管網,對相關水體形成污染;爆炸濺落的化學品造成部分明渠河段和毗鄰小區內積水坑存水污染。8月17日對爆坑積水的檢測結果表明,呈強鹼性,氰化物濃度高達421毫克/升。
天津市及有關部門對受污染水體採取了有效的控制和處置措施,經處理達標後通過天津港北港池排入渤海灣。截至10月31日,已排放處理達標污水76.6萬噸,削減氰化物64.2-68.4噸,摺合121-129噸氰化鈉。目前,由於雨雪水和地下水的補給,爆坑內仍有少量污水,正在採用抽取外運及工程隔離措施開展處置。
由於海水容量大,事故處置過程中採取的措施得當,並從嚴執行排放標准,本次事故對天津渤海灣海洋環境基本未造成影響。在臨近事故現場的天津港北港池海域、天津東疆港區外海、北塘口海域約30公里范圍內開展的海洋環境應急監測結果顯示,海水中氰化物平均濃度為0.00086毫克/升,遠低於海水水質I類標准值0.005毫克/升。此外,與歷史同期監測數據相比,揮發酚、有機碳、多環芳烴等污染物濃度未見異常,浮游生物的種類、密度與生物量未見變化。
事故發生後,在事故中心區外5公里范圍內新建了27口地下水監測井,監測結果顯示:24口監測井氰化物濃度滿足地下水III類水質標准;3口監測井(2口位於爆炸中心北側753米處,1口位於爆炸中心南側964米處)氰化物超過地下水III類水質標准,同時檢出硫酸鹽、三氯甲烷、苯等本次事故的相關污染物。近期超標地下水監測井的監測結果表明,污染濃度有逐步下降的趨勢。初步分析,事故中心區外局部30米以上地下水受到污染,地表污染水體下滲、地下管網優勢通道滲流是地下水受污染的主要原因。事故中心區及其附近地下水的污染范圍與成因仍在進一步勘查確認中。
3.土壤環境污染情況。本次事故對事故中心區土壤造成污染,部分點位氰化物和砷濃度分別超過《場地土壤環境風險評價篩選值》(DB11/T 798-2011)中公園與綠地篩選值的0.01-31.0倍和0.05-23.5倍,苯酚、多環芳烴、二甲基亞碸、氯甲基硫氰酸酯等有檢出,目前仍在對事故中心區的土壤進行監測。事故對事故中心區外土壤環境影響較小,事故發生一周後,有部分點位檢出氰化物。一個月後,未再檢出氰化物和揮發性、半揮發性有機物,雖檢出重金屬,但未超過《場地土壤環境風險評價篩選值》中公園與綠地的篩選值;下風向東北區域檢測結果表明,二惡英類毒性當量低於美國環保局推薦的居住用地二惡英類致癌風險篩選值,苯並[a]芘濃度低於《場地土壤環境風險評價篩選值》中公園與綠地的篩選值。
4.特徵污染物的環境影響。事故造成320.6噸氰化鈉未得到回收。經測算,約39%在水體中得到有效處置或降解,58%在爆炸中分解或在大氣、土壤環境中氣化、氧化分解、降解。事故發生後,現場噴灑大量雙氧水等氧化劑,極大地促進了氰化鈉的快速氧化分解。但是,截至10月31日,事故中心區土壤中仍殘留約3%不同形態的氰化鈉,以及少量不易降解、具有生物蓄積性和慢性毒性的化學品與二次污染物。
5.事故對人的健康影響。本次事故未見因環境污染導致的人員中毒與死亡的情況,住院病例中雖有17人出現因吸入粉塵和污染物引起的吸入性肺炎症狀,但無實質損傷,預後良好;距爆炸中心周邊約3公里范圍外的人群,短時間暴露於大氣環境污染造成不可逆或嚴重健康影響的風險極低;未採取完善防護措施進入事故中心區的暴露人群健康可能會受到影響。
6.需要開展中長期環境風險評估。由於事故殘留的化學品與產生的污染物復雜多樣,需要繼續開展事故中心區環境調查與區域環境風險評估,制定、實施不同區域、不同環境介質的風險管控目標,以及相應的污染防控與環境修復方案和措施。同時,開展長期環境健康風險調查與研究,重點對事故中心區工作人員與住院人員開展健康體檢和疾病篩查,監測、判斷本次事故對人群健康的潛在風險與損害。
二、事故直接原因
(一)最初起火部位認定。
通過調查詢問事發當晚現場作業員工、調取分析位於瑞海公司北側的環發訊通公司的監控視頻、提取對比現場痕跡物證、分析集裝箱毀壞和位移特徵,認定事故最初起火部位為瑞海公司危險品倉庫運抵區南側集裝箱區的中部。
(二)起火原因分析認定。
1.排除人為破壞因素、雷擊因素和來自集裝箱外部引火源。公安部派員指導天津市公安機關對全市重點人員和各種矛盾的情況以及瑞海公司員工、外協單位人員情況進行了全面排查,對事發時在現場的所有人員逐人定時定位,結合事故現場勘查和相關視頻資料分析等工作,可以排除恐怖犯罪、刑事犯罪等人為破壞因素。
現場勘驗表明,起火部位無電氣設備,電纜為直埋敷設且完好,附近的燈塔、視頻監控設施在起火時還正常工作,可以排除電氣線路及設備因素引發火災的可能。
同時,運抵區為物理隔離的封閉區域,起火當天氣象資料顯示無雷電天氣,監控視頻及證人證言證實起火時運抵區內無車輛作業,可以排除遺留火種、雷擊、車輛起火等外部因素。
2. 篩查最初著火物質。事故調查組通過調取天津海關H2010通關管理系統數據等,查明事發當日瑞海公司危險品倉庫運抵區儲存的危險貨物包括第2、3、4、5、6、8類及無危險性分類數據的物質,共72種。對上述物質採用理化性質分析、實驗驗證、視頻比對、現場物證分析等方法,逐類逐種進行了篩查:第2類氣體2種,均為不燃氣體;第3類易燃液體10種,均無自燃或自熱特性,且其中著火可能性最高的一甲基三氯硅烷燃燒時火焰較小,與監控視頻中猛烈燃燒的特徵不符;第5類氧化性物質5種,均無自燃或自熱特性;第6類毒性物質12種、第8類腐蝕性物質8種、無危險性分類數據物質27種,均無自燃或自熱特性;第4類易燃固體、易於自燃的物質、遇水放出易燃氣體的物質8種,除硝化棉外,均不自燃或自熱。實驗表明,在硝化棉燃燒過程中伴有固體顆粒燃燒物飄落,同時產生大量氣體,形成向上的熱浮力。經與事故現場監控視頻比對,事故最初的燃燒火焰特徵與硝化棉的燃燒火焰特徵相吻合(見圖5、圖6)。同時查明,事發當天運抵區內共有硝化棉及硝基漆片32.97噸。因此,認定最初著火物質為硝化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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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常見城市管道燃氣泄漏火災爆炸事故原因都有哪些

目前城市管道燃氣供氣的主要氣源為天然氣、煤氣,特別以天然氣為主。
城市管道燃氣供氣系統通常由管道、門站、高壓站、調壓裝置及管道上的附屬設備組成燃氣供氣管網體系。因此 管道燃氣設備設施較多,地下隱蔽工程量大,隨著時間的推移地殼的變化、管道的老化及其他不可預見等原因都可造成空氣進入管內,載體介質本身易燃易爆,並處於一定的壓力狀態,因此具有較大的火災危險性。且今年來我國每年發生的管道燃氣爆炸事故較為頻繁。
分析其原因,常見城市管道燃氣泄漏火災爆炸事故原因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設備設施破損老化、腐蝕嚴重,導致燃氣泄漏。
埋地管道由於使用期較長,無法經常挖出進行檢測,當受到腐蝕及外力作用出現破裂損壞時,不能及時察覺,極易造成大量燃氣泄漏。同時隨著城市發展,燃氣管網局部管道位置發生了變化,道路拓寬等原因使燃氣管道置於車道下面,極易造成管道受壓損壞,發生燃氣泄漏。有些地下管道附屬設施如閥門、法蘭等的連接出現問題也會導致燃氣泄漏。
(2)設備、設施安全防護裝置失效導致燃氣泄漏。
主要是管道系統上的安全閥、防爆閥、防爆片、泄壓閥、報警系統等失效,危險區域防爆電器不防爆,靜電接地不可靠,防雷裝置失效等。
(3)供氣企業安全管理措施不到位,缺乏搶險專業技術和專業裝備。
各崗位操作人員培訓有死角,各項規章制度、操作規程不完善,應急救援預案編制不具體,沒有按要求進行桌面演練和實際演習,缺乏應對事故的能力。
(4)企業操作人員違反操作規程違章操作。
操作人員在運行操作時,沒有嚴格按照管道燃氣操作規程進行作業,甚至違章作業,導致事故的發生。
(5)用戶違章操作,疏於監護。
因大部分城市居民用戶缺少到管道燃氣的安全知識的認識,在使用燃氣時對戶內燃氣設施缺乏監護,燃氣設施出現異常時沒能及時向供氣企業報修和採取有效措施進行處置,致使燃氣泄漏。在使用燃氣過程中操作不正確,不遵循「火等氣」的點火原則或疏忽大意導致燒煮物將火熄滅,使燃氣外泄。

Ⅳ 炸葯爆炸事故案例

1.四川峨眉山爆炸
2.貴州福泉爆炸
3.西安爆炸

Ⅵ 火災安全事故的例子

1、2014年4月6日凌晨4點10分左右,雲南麗江市古城區束河街道龍泉社區一商鋪發生火災。據官方通報,經各方全力補救,5點30分,明火得到全面撲滅,此次火災共致10間鋪面損毀,無人員傷亡。
2、2014年1月3日晨5時17分,北辰區雙海道大豐橡膠工業有限公司發生火災。天津消防總隊作戰指揮中心接到報警後,立即調派充足警力趕赴現場處置。經核實,該單位倉庫起火,燃燒物質為倉庫內的輪胎,因此產生的煙氣比較多。
3、2014年1月11日1時10分許,雲南省迪慶藏族自治州香格里拉縣獨克宗古城倉房社區池廊碩8號「如意客棧」經營者唐英,在卧室內使用五面鹵素取暖器不當,引燃可燃物引發火災,造成燒損、拆除房屋面積59980.66平方米,燒損(含拆除)房屋直接損失8983.93萬元(不含室內物品和裝飾費用),無人員傷亡的重大火災事故。
4、2017年11月18日18時許,北京市大興區西紅門鎮新建村發生火災。火災共造成19人死亡,8人受傷。大興11·18火災排除人為放火嫌疑,起火原因系埋在聚氨酯保溫材料內的電氣線路故障所致。
5、2010年11月15日下午2點15分,上海市靜安區膠州路一幢28層公寓樓發生特別重大火災事故,共造成53人死亡,70人受傷。經連夜偵查,火災發生時有人在10樓現場違規實施電焊施工,點燃了尼龍網、竹片板等可燃物。截至16日18時,公安機關已對8名涉案犯罪嫌疑人依法實施刑事拘留,這些人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

Ⅶ 電氣安全事故案例

2006年,發生重大電網事故1起。 7月1日,華中(河南)電網因繼電保護誤動作、安全穩定控制裝置拒動等原因引發一起重大電網事故,導致華中(河南)電網5條500千伏線路和5條220千伏線路跳閘、32台發電機組退出運行。事故涉及河南、湖北、湖南、江西四省,河南省電網減供負荷276.5萬千瓦,華中電網損失負荷379.4萬千瓦,電量損失合計280.46萬千瓦時,系統功率振盪期間頻率最低為49.11赫茲,華中東部電網與川渝電網解列,華中電網與西北電網直流閉鎖、與華北電網解列。 2006年,發生重大設備事故2起,都發生在廣西來賓B電廠: 1.3月29日,法國電力公司全資企業廣西來賓B電廠(2台36萬千瓦燃煤機組)因江邊水泵房設備的控制和通訊完全中斷,造成兩台機組停運,全廠對外停電。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循環冷卻水泵站48伏直流系統的整流充電器的投退控制開關沒有防止誤動的保護罩,被通風系統維護人員誤碰斷開,使蓄電池長時間放電造成循環冷卻水泵站直流系統低電壓故障,而直流系統設計存在缺陷、安全防護不足,故障信號沒有傳送到機組控制室報警,貽誤了處理時機,造成了事故的發生。該事故認定為責任事故。 2.6月29日,法國電力公司全資企業廣西來賓B電廠(2台36萬千瓦燃煤機組)因電廠循環冷卻水泵房配電室380伏交流電源失電,引起機組的4台循環冷卻水泵跳閘,造成兩台機組停運,全廠對外停電。事故的直接原因是DCS發出錯誤信號致使液壓泵380伏交流電源接觸器跳開,而循環冷卻水泵液壓站系統的設計存在缺陷,液壓站380伏交流電源失電後四台循環冷卻水泵跳閘動作,機組冷卻水中斷,導致兩台機組被迫停運。該事故認定為責任事故。 2006年,發生重大人身傷亡事故15起。其中,電力生產重大人身傷亡事故1起,死亡4人;電力建設施工重大人身傷亡事故14起,死亡64人。分別為: 1.3月27日,中國葛洲壩集團公司的分包單位福建省海天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國電力投資集團公司青海拉西瓦水電站地下主廠房施工過程中,機坑側牆坍塌,造成3人死亡、2人受傷。該事故認定為意外事故。 2.4月11日,山東省滕州市建築安裝工程集團公司在中國華電集團公司滕州新源熱電有限公司項目施工過程中,在清理管溝基底時,發生局部塌方,將1名施工人員埋入,溝上的4名施工人員隨即跳入溝內救人,此時管溝再次發生塌方,除1名後跳入的施工人員成功逃生外,其餘4人死亡。事故認定為因違章施工和救援不當引起的責任事故。 3.4月12日,中國葛洲壩集團公司在中國華能集團公司四川磽磧水電站調壓井施工過程中,井壁岩石發生坍塌,造成6人死亡。該事故認定為意外事故。 4.5月6日,中國水利水電建設集團公司第五工程局在四川省阿壩州柳坪水電站施工中,閘壩右岸邊坡坍塌,造成3人死亡。該事故認定為意外事故。 5.5月17日,國家電網公司所屬河北省電力建設第一工程公司在河北省建設投資公司西柏坡第二發電廠三期工程5號機組第二階段吹管工作過程中,由於消音器端部擋板焊口開裂吹落,致使高溫高壓蒸汽吹至化學車間試驗室和控制室,造成11名人員傷亡,其中7人死亡, 4人受傷。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消音器在設計、製造上存在嚴重缺陷,同時也反映出租賃消音器時把關不嚴,采購、入場和安裝檢查均未及時發現其存在的隱患,對安全措施會審不嚴,暴露了各有關單位在設備管理和安全管理上存在漏洞。該事故認定為責任事故。 6.5月30日,中鐵二十一局集團三公司在中國華電集團公司雜谷腦水電開發有限責任公司四川阿壩州理縣古城水電站施工過程中,引水隧洞頂拱發生坍塌,造成3人死亡、3人受傷的重大事故。該事故認定為意外事故。 7.6月28日,中國水利水電建設集團公司第三工程局在中國電力投資集團公司湖南五陵有限責任公司貴州省白市水電站施工過程中,布置在電站大壩消力池的門機傾覆,造成5人死亡,1人受傷。事故的直接原因是門機超重超載,安全保護裝置失效。該事故認定為責任事故。 8.7月2日,中國水利水電建設集團公司第十一工程局在雲南省戈蘭灘水電站施工中,項目部拌和站營地後邊坡發生滑坡坍塌,造成3人死亡。該事故認定為意外事故。 9.7月4日,國家電網公司所屬湖南省火電建設公司在中國大唐集團公司金竹山電廠擴建工程中,在拆卸一台60噸龍門吊的准備階段時,龍門吊倒塌,造成7人死亡、9人受傷。事故的直接原因是作業人員違章作業,提前拆除了龍門吊主梁與剛性腿連接螺栓,導致龍門吊失穩,支腿偏斜而坍塌。該事故認定為責任事故。 10.10月7日,中國水利水電建設集團公司第十五工程局在湖北十堰市房縣三里坪水利樞紐工程中,左壩肩發生滑坡坍塌,造成6人死亡。該起事故的發生雖與現場地質結構復雜、降雨等自然因素有直接關系,但存在現場開挖方案沒有充分考慮地質構造的復雜性,現場支護措施不到位,有關單位沒有認真履行各自的安全職責等問題。該事故認定為責任事故。 11.10月18日,清華同方環境有限責任公司在中國華能集團公司德州電廠二期3號機組脫硫裝置試運行過程中,旁路門突然關閉,導致煙氣阻塞,煙道壓力增高,煙道脫硫系統煙氣入口擋板對面側牆向外側倒塌,坍塌物將其下方脫硫現場臨時工作間砸塌,致使工作間內7人被埋,其中4人經搶救無效死亡。目前,事故仍在調查之中。 12. 11月3日,中國水利水電建設集團公司第九工程局的分包單位湖南省郴州市水電建設公司在湖南省銅灣水電站進行預制梁桅桿起重移動作業時,桅桿起重機倒塌,事故造成4人死亡,1人輕傷。事故的直接原因是起重機的指揮操作不協調,底座向前移動過多,導致主桿後仰,重心失穩;起重機的攬風繩布置不合理,受力不均勻;現場突然斷電使攬風繩卷揚機無法啟動,導致發生後仰的起重機不能復位,發生倒塌。該事故認定為責任事故。 13. 11月16日凌晨1點左右,中國水利水電建設集團公司第三工程局在貴州省中水能源發展有限公司雙河口水電站施工過程中,施工單位砂石運輸車在料場斜坡段行駛時,汽車剎車和方向失控撞向路邊2間工棚,致使工棚中熟睡的民工6人死亡、8人受傷。事故初步認定為交通運輸意外事故。 14.12月27日,甘肅省第一建築有限公司在中國大唐集團公司甘谷電廠擴建工程進行塔吊安裝過程中,塔身連接部位斷裂,造成塔機上部結構坍塌,將在塔機平台上進行安裝作業的10人摔下,造成3人死亡、3人受傷。事故的直接原因為塔吊未定期檢驗,長期疲勞使用而造成坍塌。事故初步認定為責任事故。 15.12月28日,遼寧省沈陽新北熱電有限責任公司4號爐A側原煤斗堵塞,該廠燃料部5名員工進行處理時,違章進入煤倉作業,造成一氧化碳中毒,致使4人死亡。事故的直接原因為違章作業,事故初步認定為責任事故。

Ⅷ 誰給個燃燒爆炸事故的案例及分析 好我追分

湖南液化氣泄漏爆炸事故分析

今年2月19日即農歷除夕前一天,湖南師范大學法學院20歲的女學生左某回到湘南綏寧縣。晚上她在換裝新的液化氣瓶時,發現聯接氣瓶的減壓閥接頭的墊片壞了,有點漏氣,以為沒有什麼關系,並用熱水器洗澡。洗完澡後,用電吹風來吹乾頭發,沒想到電吹風前部有熱紅的電阻絲正是火源,隨即引發室內液化氣突然燃燒爆炸,左某與其父親兩人均被嚴重燒傷,她本人體無完膚,燒傷面積達91%,慘不忍睹,瀕臨休克。

這是起典型的液化石油氣泄漏引起的燃燒爆炸傷人的事故。雖然液化石油氣因不含CO而屬於無毒燃氣,但組成液化石油氣的不少成份容易使人和動物發生中毒甚至窒息。尤其是在空氣中混有一定比例的液化石油氣後極易發生著火和爆炸。這種爆炸屬於化學性爆炸。凡是發生可燃物質燃燒爆炸必須有三個條件:

第一,有可燃物質;

第二,可燃物質的濃度在爆炸極限的范圍內;

第三,有點火火源並達到最低點火能量。在上述兩個事故中,第一條件是無可置疑的。

家庭用的液化石油氣是石油化工廠生產的一種副產品,是多種烴類(烷烴、環烷烴和芳香烴)的復雜混合物,主要是丙烷、丁烷、丙烯、丁烯等極易燃燒的碳氫化合物。第二個條件也很是容易達到的。我們知道,可燃氣體與空氣雖然並不是在任何混合比例下都有著火爆炸危險,但液化石油氣與空氣混合後的爆炸極限的下限低、上下極限范圍寬(如丁烷下限為1.86%,上限為8.41%;乙烯下限為2.75%,上限為28.60%)。在空氣中的最小點火能量也低(如炳烯為0.282毫焦爾,丙烷為0.305毫焦耳)。泄漏的液化氣與空氣混合的濃度只要達到2%-28%的范圍的任何一個濃度點(這在城市樓房廚房內是容易達到的),當遇到火源時就會發生爆炸。在上述第一個事故中,已知液化氣瓶有泄漏,且經過較長時間洗澡,液化氣泄漏很容易達到爆炸極限的下限,並處於上下極限的濃度范圍內,當遇到電吹風的點火源時就發生了燃燒爆炸。在第二個事故中,被換下來的「空瓶」不空,瓶內還存有液化氣。這是因為瓶內壓力與當地外界的大氣壓力相等(約為一個絕對大氣壓力即1kgf/m2或0.1mpa),處於微平衡狀態。在拆卸減壓閥和搬動「空瓶」時,這種平衡被打破了,在沒有關閥的情況下,瓶內的液化氣就泄漏出來了,並逐漸達到爆炸極限范圍內。當用新瓶的氣打火又有火源時,燃燒爆炸的事故就不可避免地發生了。

簽於上述液化氣泄漏引起的燃燒爆炸事故及其機理,我們平時應採取如下的安全防範措施:

1、液化石油氣瓶一定要按規定年檢維修,不合格的氣瓶一律報廢,有泄漏的不準繼續使用。

2、家庭用的減壓閥必須是合格產品,減壓閥前端頭與液化氣瓶連接密封的橡膠墊圈必完好無損,不得有泄漏。

3、用完後的「空瓶」,一定要擰緊上部的總閥門,防止在搬運過程中或天氣變溫或受熱時,瓶內的殘液泄漏出來。

4、如果發現家中的液化氣或煤氣泄漏,首先注意不能用任何火源點火,包括不能插電器開關插頭,不能啟動引起電火花的通風機、洗衣機、電吹風、微波爐、消毒櫃等;立即封閉現場不讓人進;

Ⅸ 危化企業防爆區域接打手機事故案例

早在來2002年7月23日,《河南日報》就源曾報道過一條相關的新聞,陳述了河南鄭州一位司機在加油站內使用手機引起了爆炸。
新華網也曾有一篇新聞報道了巴西聖保羅市西區一家加油站發生爆炸的事件,而文中的原因提到了是由一名加油站工人卸油時接聽手機引起的爆炸。

手機引爆可燃氣體的條件可以總結為四點,首先當所在的場所有強電波時,手機可能會點燃可燃氣體。
其次,當存在與接收天線類似的金屬構架時,手機與其有可能產生射頻電流,引起放電,可能會造成可燃氣體的燃燒。
再次,如果場地本身存在金屬構架,且接觸不良,手機通話也可能使其產生電火花。
最後算是補充,就是可燃氣體的濃度問題,想要符合爆炸條件,場地中油氣與空氣混合濃度需達到一定標准,當油氣體積占空氣的5-14%時,即為爆炸濃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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