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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防爆等級評估

發布時間:2022-01-29 19:09:49

① 丙類建築廠房的防爆等級是多少可以不用防爆設備

表4-1爆破工程分級表 作業范圍 分級計量標准單位級 別 ABCD岩石爆破①一次爆破總葯量QtQ≥200 50≤Q<20010≤Q<501≤Q<10拆除高度HmH≥70 40≤ 15≤ H<

② 防爆等級

1、T1為:t<450℃。

2、T2為:200℃≤ t <300 ℃。

3、T3為:專135℃≤t<200 ℃。

4、T4為:100℃<t ≤135℃。

5、T5為:85℃<t ≤100℃。

6、T6為:t<85℃。



(2)建築物防爆等級評估擴展閱讀

防爆等級分屬類:

Ⅰ類:煤礦井下電氣設備;

Ⅱ類:除煤礦、井下之外的所有其他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電氣設備。

Ⅱ類又可分為ⅡA、ⅡB、ⅡC類,標志ⅡB的設備可適用於ⅡA設備的使用條件;ⅡC可適用於ⅡA、ⅡB的使用條件。

Ⅲ類:除煤礦以外的爆炸性粉塵環境電氣設備。

ⅢA類:可燃性飛絮;ⅢB類:非導電性粉塵;ⅢC類: 導電性粉塵。

③ 消防火災危險性等級的評估為什麼沒有專門的評估機構那等級的確定是怎麼樣來確定的

根據《建築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06)規定,不同火災危險性類別的生產和貯存的廠房和庫房,對建築物的耐火等級、層數、面積和設置的防火分隔物、安全疏散設施、防爆泄壓設施,以及廠址、庫址的選擇要求(與周圍建築物間的防火間距等)也不同,因此在設計中必須首先確定火災危險性,否則就無法合理、可靠地設計。

你到網上搜索《建築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06)仔細看看,規范的很清楚。

④ 關於建築電氣防爆中等級劃分的標准有哪些

防爆電氣設備的來防自爆等級的劃分是根據設備使用的類別、爆炸性氣體混合物的溫度組別、防爆電氣設備的防爆型式來劃分的。

防爆電氣設備分為兩類:I類為煤礦井下用電氣設備;II為除礦井以外的場所使用的電氣設備,依照最大試驗安全間隙(MESG)或最小點燃電流(MICR)來區分,II類電器設備又分為:IIA、IIB、IIC 三個類別。

以上四個類別主要是根據不同工況下可能引爆的最小火花能量,我國和歐洲及世界上大部分國家和地區將爆炸性氣體分此四個危險等級,具體區別如下表:

來源於問問我建築網

⑤ 建築物的安全等級,防火等級根據什麼判斷有規范嗎

一 建築耐火等級的劃分
1、建築耐火等級的劃分依據
建築耐火等級的劃分是建築防火技術措施中最基本的措施之一,我國的建築設計規范把建築物的耐火等級分為一、二、三、四級,一級最高,耐火能力最強;四級最低,耐火能力最弱。建築物的耐火等級取決於組成該建築物的建築構件的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所謂建築構件是指建築物的牆體、基礎、梁、柱、樓板、樓梯、吊頂等一系列基本組成構件。建築構件的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見表4-1
1)、建築構件的燃燒性能是指由建築構件的材料遇火反應,分為不燃燒體、難燃燒體和燃燒體三類,對建築構件而言不燃燒體如牆柱、基礎等;難燃燒體如吊架、吊頂及內部管道;燃燒體如門窗、吊頂、裝飾材料等。
2)、建築構件的耐火極限:將任一建築構件按時間—溫度標准曲線進行耐火試驗,從受到火的作用時起,到失去支持能力或完整性被破壞或失去隔火作用時為止的這段時間稱為耐火極限,以小時「h」表示。時間-溫度標准曲線是指按特定的加溫方法,在標準的實驗室條件下,所表示的現場火災發展情況的一條理想化了的試驗曲線。該曲線以被國際標准化組織採納,目的是為了對建築構件的極限耐火時間有一個統一的檢驗標准。我國採納了國際標准ISO834的標准火災升溫曲線。該曲線公式為T-T0=345lg(8t+1) 式中t為時間,以「min」計;T為當所用時間為t時,構件所承受的溫度值,以「℃」計;T0為初始溫度,以「℃」 計;計算時設定位20℃。下圖4-1是根據國際標准火災升溫曲線公式作出的溫度-時間曲線,
2、耐火極限的判定條件
建築構件達到耐火極限有三個條件,即:失去支持能力;完整性;失去隔火作用時為止的這段時間;只要三個條件中達到任一個條件,就確定其達到其耐火極限了。
1)、失去支撐能力:如果試件在試驗中受到火焰或高溫作用下,承載能力和剛度降低,截面縮小,承受不了原設計的荷載而發生跨塌或變形量超過規定數值,則表明失去支持力。
2)、失去完整性:主要指薄壁分隔構件(如樓梯、門窗、隔牆、吊頂等)在火焰或高溫作用下,發生爆裂或局部塌落,形成穿透裂縫或孔洞,火焰穿過構件,使其背面可染物燃燒起來。如樓板受火焰或高溫作用時,完整性被破壞,火焰穿到上層房間,表明樓板的完整性被破壞。
3)、失去隔火作用:主要指起分隔作用的構件失去隔熱過量熱傳導的性能。在試驗中,如果構件的背火面測得的平均溫度超過140℃,或背火面任一點溫度超過初始溫度180℃時,均表明構件失去隔火作用。
經過大量的試驗驗證工作,建築構件發生三者之一時的耐火極限用時間來衡量,建築牆體有承重牆、普通粘土牆及鋼筋混凝土實體牆,它們的耐火極限分別為2.5~10.5h不等,這與牆的結構厚度有關(12cm~37cm),具體見表4-1
二 建築物的耐火設計
建築的耐火設計,目的在於防止建築物在火災時倒塌和火災蔓延,保障人員的避難安全,並盡量減少財產的損失。建築物的使用功能不同、重要程度不同,層數不同的建築物,火災的危險性是有差異的,因此在設計上要區別對待。我國《建築設計防火規范》中將建築物的耐火等級分為四級,作為衡量建築物耐火程度的分級標度,是防火技術措施中基礎的措施之一。從表4-2為建築構件的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之間的關系,耐火等級高的建築物如一、二級建築物,發生火災時被火燒壞、倒塌的可能性小;而耐火等級較低的建築物火災時往往容易造成局部或整體倒塌,火災損失大。我國建築的耐火設計採用耐火等級設計方法考慮溫度—時間的關系及具體各構件的耐火時間來定。
1、 多層建築耐火設計
多層建築耐火設計等級根據建築物的重要性、火災的危險性和火災荷載等因素來選定。
從表4—2可知,建築物的耐火等級與構件的燃燒性能有相應的關系。一級耐火等級建築物的主要構件全部為不燃燒體;二級耐火等級建築物的主要構件除吊頂為難燃燒體外,其餘為不燃燒體;三級耐火等級建築物屋頂承重牆為燃燒體,吊頂和隔牆為難燃燒體,其餘均為不燃燒體;三級耐火等級建築物除防火牆為不燃燒體外,其餘構件為難燃燒體或燃燒體。

⑥ 防爆等級分為幾個等級

防爆等級分為三類:

Ⅰ類:煤礦井下電氣設備;

Ⅱ類:除煤礦、井下之外的所有其他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電氣設備。Ⅱ類又可分為ⅡA、ⅡB、ⅡC類,標志ⅡB的設備可適用於ⅡA設備的使用條件;ⅡC可適用於ⅡA、ⅡB的使用條件。

Ⅲ類:除煤礦以外的爆炸性粉塵環境電氣設備。

ⅢA類:可燃性飛絮;ⅢB類:非導電性粉塵;ⅢC類: 導電性粉塵。

(6)建築物防爆等級評估擴展閱讀:

爆炸必備條件

點燃源:在生產過程中大量使用電氣儀表,各種磨擦的電火花、機械磨損火花、靜電火花、高溫等不可避免,尤其當儀表、電氣發生故障時。

客觀上很多工業現場滿足爆炸條件,當爆炸性物質與氧氣的混合濃度處於爆炸極限范圍內時,若存在爆炸源,將會發生爆炸。因此採取防爆就顯得很必要了。

易爆物質:很多生產場所都會產生某些可燃性物質,煤礦井下約有三分之二的場所有存在爆炸性物質。

⑦ 工業場所的防爆等級是怎麼劃分的

爆炸危險場所安全規定(1995-01-22)
【分類號】 L35901199505
【標題】 勞動部關於頒發《爆炸危險場所安全規定》的通知
【時效性】 有效
【頒布單位】 勞動部
【頒布日期】 19950122
【實施日期】 19950122
【失效日期】
【內容分類】 綜合類
【文號】 勞部發(1995)56號
【名稱】 勞動部關於頒發《爆炸危險場所安全規定》的通知
【題注】
【章名】 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勞動人事)廳(局);國務院有關部、局、總公司:
為了進一步加強對爆炸危險場所的安全監督檢查工作,保障職工的人身安全,現頒發《爆炸危險場所安全規定》。請認真貫徹實施,注意總結經驗,並將實施中發現的問題及時告我部。
附:一、爆炸危險場所等級劃分原則(略)
二、爆炸危險場所等級劃分表(略)
【名稱】 附:爆炸危險場所安全規定
【題注】
【章名】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爆炸危險場所的安全管理,防止傷亡事故的發生,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爆炸危險場所是指存在由於爆炸性混合物出現造成爆炸事故危險而必須對其生產、使用、儲存和裝卸採取預防措施的場所。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有爆炸危險場所的企業。
個體經濟組織依照本規定執行。
第四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對爆炸危險場所進行監督檢查。
【章名】 第二章 危險等級劃分
第五條 爆炸危險場所劃分為特別危險場所、高度危險場所和一般危險場所三個等級(劃分原則見附件一)。
第六條 特別危險場所是指物質的性質特別危險,儲存的數量特別大,工藝條件特殊,一旦發生爆炸事故將會造成巨大的經濟損失、嚴重的人員傷亡,危害極大的危險場所。
第七條 高度危險場所是指物質的危險性較大,儲存的數量較大,工藝條件較為特殊,一旦發生爆炸事故將會造成較大的經濟損失、較為嚴重的人員傷亡,具有一定危害的危險場所。
第八條 一般危險場所是指物質的危險性較小,儲存的數量較少,工藝條件一般,即使發生爆炸事故,所造成的危害較小的場所。
第九條 在劃分危險場所等級時,對周圍環境條件較差或發生過重大事故的危險場所應提高一個危險等級。
第十條 爆炸危險場所等級的劃分,由企業(依照附件二的各項內容)劃定等級後,經上級主管部門審查,報勞動行政部門備案。
【章名】 第三章 危險場所的技術安全
第十一條 有爆炸危險的生產過程,應選擇物質危險性較小、工藝較緩和、較為成熟的工藝路線。
第十二條 生產裝置應有完善的生產工藝控制手段,設置具有可靠的溫度、壓力、流量、液面等工藝參數的控制儀表,對工藝參數控制要求嚴格的應設雙系列控制儀表,並盡可能提高其自動化程度;在工藝布置時應盡量避免或縮短操作人員處於危險場所內的操作時間;對特殊生產工藝應有特殊的工藝控制手段。
第十三條 生產廠房、設備、儲罐、倉庫、裝卸設施應遠離各種引爆源和生活、辦公區;應布置在全年最小頻率風的上風向;廠房的朝向應有利於爆炸危險氣體的散發;廠房應有足夠的泄壓面積和必要的安全通道;對散發比空氣重的有爆炸危險氣體的場所地面應有不引爆措施;設備、設施的安全間距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生產廠房內的爆炸危險物料必須限量,儲罐、倉庫的儲存量嚴格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生產過程必須有可靠的供電、供氣(汽)、供水等公用工程系統。對特別危險場所應設置雙電源供電或備用電源,對重要的控制儀表應設置不間斷電源(UPS)。特別危險場所和高度危險場所應設置排除險情的裝置。
第十五條 生產設備、儲罐和管道的材質、壓力等級、製造工藝、焊接質量、檢驗要求必須執行國家有關規程;其安裝必須有良好的密閉性能。對壓力管線要有防止高低壓竄氣、竄液措施。
第十六條 爆炸危險場所必須有良好的通風設施,以防止有爆炸危險氣體的積聚。生產裝置盡可能採用露天、半露天布置,布置在室內應有足夠的通風量;通排風設施應根據氣體比重確定位置;對局部易泄漏部位應設置局部符合防爆要求的機械排風設施。
第十七條 危險場所必須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爆炸危險場所電氣安全規程(試行)》劃定危險場所區域等級圖,並按危險區域等級和爆炸性混合物的級別、組別配置相應符合國家標准規定的防爆等級的電氣設備。防爆電氣設備的配置應符合整體防爆要求;防爆電氣設備的施工、安裝、維護和檢修也必須符合規程要求。
第十八條 爆炸危險場所必須設置相應的可靠的避雷設施;有靜電積聚危險的生產裝置應採用控制流速、導除靜電接地、靜電消除器、添加防靜電等有效的消除靜電措施。
第十九條 爆炸危險場所的生產、儲存、裝卸過程必須根據生產工藝的要求設置相應的安全裝置。
第二十條 桶裝的有爆炸危險的物質應儲存在庫房內。庫房應有足夠的泄壓面積和安全通道;庫房內不得設置辦公和生活用房;庫房應有良好的通風設施;對儲存溫度要求較低的有爆炸危險物質的庫房應有降溫設施;對儲存遇濕易爆物品的庫房地面應比周圍高出一定的高度;庫房的門、窗應有遮雨設施。
第二十一條 裝卸有爆炸危險的氣體、液體時,連接管道的材質和壓力等級等應符合工藝要求,其裝卸過程必須採用控制流速等有效的消除靜電措施。
【章名】 第四章 危險場所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條 企業應實行安全生產責任制,企業法定代表人應對本單位爆炸危險場所的安全管理工作負全面責任,以實現整體防爆安全。
第二十三條 新建、改建、擴建有爆炸危險的工程建設項目時,必須實行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竣工投產的「三同時」原則。
第二十四條 爆炸危險場所的設備應保持完好,並應定期進行校驗、維護保養和檢修,其完好率和泄漏率都必須達到規定要求。
第二十五條 爆炸危險場所的管理人員和操作工人,必須經培訓考核合格後才能上崗。危險性較大的操作崗位,企業應規定操作人員的文化程度和技術等級。
防爆電氣的安裝、維修工人必須經過培訓、考核合格,持證上崗。
第二十六條 企業必須有安全操作規程。操作工人應按操作規程操作。
第二十七條 爆炸危險場所必須設置標有危險等級和注意事項的標志牌。生產工藝、檢修時的各種引爆源,必須採取完善的安全措施予以消除和隔離。
第二十八條 爆炸危險場所使用的機動車輛應採取有效的防爆措施。作業人員使用的工具、防護用品應符合防爆要求。
第二十九條 企業必須加強對防爆電氣設備、避雷、靜電導除設施的管理,選用經國家指定的防爆檢驗單位檢驗合格的防爆電氣產品,做好防爆電氣設備的備品、備件工作,不準任意降低防爆等級,對在用的防爆電氣設備必須定期進行檢驗。檢驗和檢修防爆電氣產品的單位必須經過資格認可。
第三十條 爆炸危險場所內的各種安全設施,必須經常檢查,定期校驗,保持完好的狀態,做好記錄。各種安全設施不得擅自解除或拆除。
第三十一條 爆炸危險場所內的各種機械通風設施必須處於良好運行狀態,並應定期檢測。
第三十二條 倉庫內的爆炸危險物品應分類存放,並應有明顯的貨物標志。堆垛之間應留有足夠的垛距、牆距、頂距和安全通道。
第三十三條 倉庫和儲罐區應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庫房內及露天堆垛附近不得從事試驗、分裝、焊接等作業。
第三十四條 爆炸危險物品在裝卸前應對儲運設備和容器進行安全檢查。裝卸應嚴格按操作規程操作,對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不得裝卸。
第三十五條 企業的主管部門應按本規定的要求加強對爆炸危險場所的安全管理,並組織、檢查和指導企業爆炸危險場所的安全管理工作。
【章名】 第五章 罰 則
第三十六條 對爆炸危險場所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整改,並可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決定責令停產整頓。
第三十七條 對勞動行政部門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起訴,也不執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章名】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行政部門可根據本規定製定實施細則,並報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備案。
第三十九條 國家機關、事業組織和社會團體的爆炸危險場所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四十條 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⑧ 建築物是否存在防爆等級如果有,依據什麼標准確定

我國的防爆等級標准為"GB3836.1-2000 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電氣設備",該標准將由下列防爆型式專用標准補充或修改。
GB 3836.2 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電氣設備第2部分:隔爆型"d"
GB 3836.3 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電氣設備第3部分:增安型"e"
GB 3836.4 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電氣設備第4部分:本質安全型"i"
GB 3836.5 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電氣設備第5部分:正壓型"p"
GB 3836.6 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電氣設備第6部分:充油型"O"
GB 3836.7 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電氣設備第7部分:充砂型"q"
GB 3836.9 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電氣設備第9部分:澆封型"m"
GB 7957 礦用安全帽燈
以上標准和本標准不適用於醫用電氣設備、發爆器、發爆器試驗儀和點火電路試驗儀
至於你所提到的"EX2DB4",本人實在是沒見過類似你的標准,疑為你誤抄了此型號或符號.
常見符號為"ExdⅠ/Ⅱ BT3"
"Ex"為通用符號,表示explosive(此條為個人理解)
"d"表示次防爆型式為"隔爆型d".
"Ⅰ"或"Ⅱ"表示電氣設備分類,Ⅰ為煤礦用電氣設備,Ⅱ為除煤礦外其它爆炸性氣體環境用設備.其中,Ⅱ類隔爆型"d」和本質安全型"i」電氣設備又分為ⅡA,ⅡB和ⅡC類.
"T3"表示溫度組別.
具體分類及含義,詳見"GB3836.1-2000 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電氣設備".

⑨ 防爆等級怎麼分

Ⅰ類:煤礦井下電抄氣設備;

Ⅱ類:除煤礦、井下之外的所有其他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電氣設備。

Ⅱ類又可分為ⅡA、ⅡB、ⅡC類,標志ⅡB的設備可適用於ⅡA設備的使用條件;ⅡC可適用於ⅡA、ⅡB的使用條件。

說明:ⅡC標志是較高的防爆等級,但並不表示該設備性能最好。

最高表面溫度:電氣設備在規定范圍內的最不利運行條件下工作時,可能引起周圍爆炸性環境點燃的電氣設備任何部件所達到的最高溫度。最高表面溫度應低於可燃溫度。

(9)建築物防爆等級評估擴展閱讀

點燃源:在生產過程中大量使用電氣儀表,各種磨擦的電火花、機械磨損火花、靜電火花、高溫等不可避免,尤其當儀表、電氣發生故障時。

客觀上很多工業現場滿足爆炸條件。當爆炸性物質與氧氣的混合濃度處於爆炸極限范圍內時,若存在爆炸源,將會發生爆炸。因此採取防爆就顯得很必要了。

易爆物質:很多生產場所都會產生某些可燃性物質。煤礦井下約有三分之二的場所有存在爆炸性物質;化學工業中,約有80%以上的生產車間區域存在爆炸性物質。

⑩ 防爆等級的防爆標准

1、IEC / CENELEC / EUrOPE及NORTH AMERICA / FM標准為經常選用,而CANADA / CSA標准幾乎在中國不使用。
例: CENELEC: Eex de/Eex d ib IIC T2-T6
FM: NI/I/Z/ABCD DIP/II, III/1/EFG
XP/I/1/ABCD DIP/II, III/1/EFG
CSA: Class I, Div 2, ABCD
2、新的歐洲防爆標准ATEX100a將取代原CENELEC標准(截止2003年)
ATEX 100a: II IG Eex ia IIB T6
I II 1G Zone 0 1D, 2D,3D st explosion
Mining other 2G Zone 1
Instry instry 3G Zone 2
術語
安全柵安全參數定義:
*8226; 安全柵最高允許電壓: Um
保證安全柵本安端的本安性能,允許非本安端可能輸入的最高電壓
*8226; 安全柵最高開路電壓: Uoc
在最高允許電壓范圍內本安端開路時電壓最大值
*8226; 安全柵最大短路電流: Isc
在最高允許電壓范圍內本安端短路時的電流最大值
*8226; 安全柵允許分布電容: Ca
保證本質安全性能情況下本安端最大允許外接電容
*8226; 安全柵允許分布電感: La
保證本質安全性能情況下本安端最大允許外接電感
防爆標志格式說明:
將工廠或礦區的爆炸危險介質,按其引燃能量,最小點燃溫度以及現場爆炸性危險氣體存在的時間周期進行科學分類分級,以確定現場防爆設備的防爆標志和防爆形式。
名詞解釋:
ia 等級:在正常工作、一個故障和二個故障時均不能點燃爆炸性氣體混合物的電氣設備。
正常工作時,安全系數為 2.0;一個故障時,安全系數為 1.5;二個故障時,安全系數為 1.0 。
註:有火花的觸點須加隔爆外殼、氣密外殼或加倍提高安全系數。
ib 等級:在正常工作和一個故障時不能點燃爆炸性氣體混合物的電氣設備。
正常工作時,安全系數為 2.0 ; 一個故障時,安全系數為 1.5 。
正常工作時,有火花的觸點須加隔爆外殼或氣密外殼保護,並且有故障自顯示的措施,一個故障 時安全系數為 1.0 。
EExd:是指將爆炸包起來的意思;
IIC:是指點燃能量uJ,280,>180,60...80,<60;T6:是指溫度組別,即電氣設備按其最大表面溫度被分在不同的溫度組別。氣體的溫度組別按不同的點燃溫度劃分。T6是85度。
隔爆型電氣設備(d):是指把能點燃爆炸性混合物的部件封閉在一個外殼內,該外殼能承受內部爆炸性混合物的爆炸壓力並阻止和周圍的爆炸性混合物傳爆的電氣設備。
增安型電氣設備(e):正常運行條件下,不會產生點燃爆炸性混合物的火花或危險溫度,並在結構上採取措施,提高其安全程度, 以避免在正常和規定過載條件下出現點燃現象的電氣設備。
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i):在正常運行或在標准試驗條件下所產生的火花或熱效應均不能點燃爆炸性混合物的電氣設備。
無火花型電氣設備 (n): 在正常運行條件下不產生電弧或火花,也不產生能夠點燃周圍爆炸性混合物的高溫表面或灼熱點,且一般不會發生有點燃作用的故障的電氣設備。
防爆特殊型(s): 電氣設備或部件採用GB3836-2010未包括的防爆型式時,由主管部門制訂暫行規定。送勞動人事部備案,並經指定的鑒定單位檢驗後,按特殊電氣設備「s」型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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