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施工中防爆場所電氣設備的安全基本要求是什麼
防爆場所使用的電氣設備,除了通常對電氣設備的要求外,還必須符合防爆要求。
爆炸性環境指可能發生爆炸的環境。對於電氣設備來說,爆炸性環境是指爆炸性氣體環境。即大氣條件下,氣體、蒸氣或霧狀的可燃物質與空氣構成的混合物,在該混合物中點燃後,燃燒將傳遍整個未燃混合物的環境。
電氣設備的防爆要求包括:
防爆型式:根據所採取的防爆措施,可把防爆電氣設備分為隔爆型、增安型、本質安全型、正壓型、油浸型、充砂型、澆封型、n 型、特殊型、粉塵防爆型等。
設備類別: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電氣設備分為:I類:煤礦井下用電氣設備;II類:除煤礦外的其他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電氣設備。
氣體組別:爆炸性氣體混合物的傳爆能力,其危險性越高。根據爆炸性氣體的分組,電氣設備的防爆氣體組別必須達到或高於相應的要求。
溫度組別:爆炸性氣體混合物的引燃溫度是能被點燃的溫度極限值。電氣設備按其最高表面溫度分為T1~T6組,使得對應的T1~T6組的電氣設備的最高表面溫度不能超過對應的溫度組別的允許值。
防爆認證:上述防爆要求必須通過權威認證,符合標准才可以使用。
防爆場所電氣設備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准包括:
GB 3836.1-2000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電氣設備 第1部分:通用要求
GB 3836.2-2000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電氣設備 第2部分:隔爆型「d」
GB 3836.3-2000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電氣設備 第3部分:增安型「e」
GB 3836.4-2000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電氣設備 第4部分:本質安全型「i」
GB 3836.5-2004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電氣設備 第5部分:正壓外殼型「p」
GB 3836.6-2004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電氣設備 第6部分:油浸型「o」
GB 3836.7-2004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電氣設備 第7部分:充砂型「q」
GB 3836.8-2003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電氣設備 第8部分: 「n」型電氣設備
GB 3836.9-2006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電氣設備 第9部分:澆封型「m」
GB 3836.10-1991 爆炸性環境用防爆電氣設備 氣密型電氣設備"h"
GB 3836.11-2008 爆炸性環境 第11部分:由隔爆外殼「d」保護的設備 最大試驗安全間隙測定方法
GB 3836.12-2008 爆炸性環境 第12部分:氣體或蒸氣混合物按照其最大試驗安全間隙和最小點燃電流的分級
GB 3836.13-1997 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電氣設備 第13部分: 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電氣設備的檢修
GB 3836.14-2000 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電氣設備 第14部分:危險場所分類
GB 3836.15-2000 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電氣設備 第15部分:危險場所電氣安裝(煤礦除外)
GB 3836.16-2006 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電氣設備 第16部分: 電氣裝置的檢查和維護(煤礦除外)
GB 3836.17-2007 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電氣設備 第17部分:正壓房間或建築物的結構和使用
GB 3836.20-2010 爆炸性環境 第20部分:設備保護級別(EPL)為Ga級的設備
GB7957-2003 礦燈安全通用要求
❷ 民建樓房房頂避雷帶高度有什麼要求
規范中沒有規定高度,但圖集《建築物防雷設施安裝》(99D501-1)有畫出支架總高為150mm,其中50mm應埋設在女兒牆或屋脊內,頂部露出高度為100mm。
❸ 工業廠房爆炸危險環境乙類的防雷怎麼做
你的車間屬第一類防雷建築,按規定要找有甲級資質的單位進行防雷方案的設計和施工,方案要到氣象局審批,工程要由氣象局驗收,這樣才是規范的。第一類防雷建築物:一、凡製造、使用或貯存炸葯、火葯、起爆葯、火工品等大量爆炸物質的建築物,因電火花而引起爆炸,會造成巨大破壞和人身傷亡者。二、具有0區或10區爆炸危險環境的建築物。三、具有1區爆炸危險環境的建築物,因電火花而引起爆炸,會造成巨大破壞和人身傷亡者。第二類防雷建築物:一、國家級重點文物保護的建築物。二、國家級的會堂、公建築物、大型展覽和博覽建築物、大型火車站、國賓館、國家級檔案館、大型城市的重要給水水泵房等特別重要的建築物。三、國家級計算中心、國際通訊樞紐等對國民經濟有重要意義且裝有大量電子沒備的建築物。四、製造、使用或貯存爆炸物質的建築物,且電火花不易引起爆炸或不致造成巨大破壞和人身傷亡者。五、具有1區爆炸危險環境的建築物,且電火花不易引起爆炸或不致造成巨大破壞和人身傷亡者。六、具有2區或11區爆炸危險環境的建築物。七、工業企業內有爆炸危險的露天鋼質封閉氣罐。八、預計雷擊次數大於0.06次/a的部、省級公建築物及其它重要或人員密集的公共建築物。九、預計雷擊次數大於0.3次/a的住宅、公樓等一般性民用建築物。第三類防雷建築物:一、省級重點文物保護的建築物及省級檔案館。二、預計雷擊次數大於或等於0.012次/a,且小於或等於0.06次/a的部、省級公建築物及其它重要或人員密集的公共建築物。三、預計雷擊次數大於或等於0.06次/a,且小於或等於0.3次/a的住宅、公樓等一般性民用建築物。四、預計雷擊次數大於或等於0.06次/a的一般性工業建築物。五、根據雷擊後對工業生產的影響及產生的後果,並結合當地氣象、地形、地質及周圍環境等因素,確定需要防雷的21區、22區、23區火災危險環境。六、在平均雷暴日大於15d/a的地區,高度在15m及以上的煙囪、水塔等孤立的高聳建築物;在平均雷暴日小於或等於15d/a的地區,高度在20m及以上的煙囪、水塔等孤立的高聳建築物。
❹ 建築防火防爆有哪些要求
2015版《建築防火規范》關於防火牆和防火隔牆的定義不同,那兩者的耐火極限有什麼不同?答:《建築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142 術語、符號2.1 術語2.1.11 防火隔牆建築內防止火災蔓延至相鄰區域且耐火極限不低於規定要求的不燃性牆體。2.1.12 防火牆防止火災蔓延至相鄰建築或相鄰水平防火分區且耐火極限不低於3.00h的不燃性牆體。2.1.11和2.1.12,無對應的條文說明(規范編制人員,認為表述明確,從字面就可理解)。兩者的耐火極限有什麼不同?表述很明確, 防火隔牆,建築內防止火災蔓延,耐火極限不低於規定要求的不燃性牆體;防火牆,防止火災蔓延至相鄰建築或相鄰水平防火分區,耐火極限不低於3.00h的不燃性牆體。 例如查看廠房倉庫耐火極限表,發現只有防火牆和各種房間的隔牆,並為出現「防火隔牆」字樣,但是下面的具體條文中,明顯出現某種情況下需要採用的是防火隔牆。請問是不是防火牆就包括防火隔牆呢?若不包括,那在編寫建築說明時「建築構件耐火極限表」裡面是不是需要單獨寫出防火隔牆呢?答:你指的是,表3.2.1 不同耐火等級廠房和倉庫建築構件的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h)?在構件名稱,大類:牆中,只有第一項防火牆和第四項疏散走道兩側的隔牆及第五項非承重外牆 房間隔牆。並未出現「防火隔牆」字樣。但是下面的具體條文中,明顯出現某種情況下需要採用的是防火隔牆。答:請問指的是哪條哪款?請問是不是防火牆就包括防火隔牆呢?答:防火牆不包括防火隔牆。防火牆與防火隔牆是兩個概念,術語已明確。若不包括,那在編寫建築說明時「建築構件耐火極限表」裡面是不是需要單獨寫出防火隔牆呢?答:若是指,表3.2.1 不同耐火等級廠房和倉庫建築構件的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h),它不適用3.2.9(強制性條文,因其耐火極限不應低於4.00h,比表3.2.1的3.00h,要求高,故另列:3.2.9 甲、乙類廠房和甲、乙、丙類倉庫內的防火牆,其耐火極限不應低於4.00h。)若屬於防火隔牆范疇: 建築內防止火災蔓延至相鄰區域且耐火極限不低於規定要求的不燃性牆體。你認為是「建築內」防止火災蔓延至相鄰區域「相鄰區」和「不燃性牆體」可明確為表3.2.1中的哪一級耐火等級。答得很長,無法簡潔表達!可繼續討論。
❺ 防爆場所配電室防雷等級
應該屬於第二類防雷建築物,是具有爆炸危險場所的建築物,但電火花不易引起爆炸或 不致造成重大破壞和人身傷亡
❻ 國家對樓房(5層以上)防雷 在法律方面有哪些規定
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工作,維護國家利益,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和公共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防雷裝置的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工作。未設氣象主管機構的縣(市),由上一級氣象主管機構負責防雷裝置的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工作。
第三條 防雷裝置的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工作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以及便民、高效和信賴保護的原則。
第四條 下列建(構)築物或者設施的防雷裝置應當經過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
(一)《建築物防雷設計規范》規定的一、二、三類防雷建(構)築物;
(二)油庫、氣庫、加油加氣站、液化天然氣、油(氣)管道站場、閥室等爆炸危險環境設施;
(三)郵電通信、交通運輸、廣播電視、醫療衛生、金融證券,文化教育、文物保護單位和其他不可移動文物、體育、旅遊、游樂場所以及信息系統等社會公共服務設施;
(四)按照有關規定應當安裝防雷裝置的其他場所和設施。
第五條 防雷裝置設計未經審核同意的,不得交付施工。防雷裝置竣工未經驗收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的防雷裝置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第六條 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的程序、文書等應當依法予以公示。
第二章 防雷裝置設計審核
第七條 防雷裝置設計實行審核制度。申請單位應當向本規定第二條規定的氣象主管機構(以下稱許可機構)提出申請,填寫《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申報表》(附表1〔略〕、附表2〔略〕)。
第八條 申請防雷裝置初步設計審核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申請書》(附表3〔略〕);
(二)總規劃平面圖;
(三)防雷工程專業設計單位和人員的資質證和資格證書;
(四)防雷裝置初步設計說明書、初步設計圖紙及相關資料。
需要進行雷擊風險評估的項目,需要提交雷擊風險評估報告。
第九條 申請防雷裝置施工圖設計審核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申請書》;
(二)防雷工程專業設計單位和人員的資質證和資格證書;
(三)防雷裝置施工圖設計說明書、施工圖設計圖紙及相關資料;
(四)設計中所採用的防雷產品相關資料;
(五)經當地氣象主管機構認可的防雷專業技術機構出具的有關技術評價意見。
防雷裝置未經過初步設計的,應當提交總規劃平面圖;經過初步設計的,應當提交《防雷裝置初步設計核准書》(附表4〔略〕)。
第十條 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申請符合以下條件的,應當受理。
(一)防雷工程專業設計單位和人員取得國家規定的資質、資格;
(二)申請單位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三)需要進行雷擊風險評估的項目,提交了雷擊風險評估報告。
第十一條 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許可機構應當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1次告知申請單位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並出具《防雷裝置設計審核資料補正通知》(附表5〔略〕、附表6〔略〕)。逾期不告知的,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視為受理。
第十二條 許可機構應當在收到全部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根據本規定的受理條件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書面決定,並對決定受理的申請出具《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受理回執》(附表7〔略〕)。對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三條 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內容:
(一)申請材料的合法性和內容的真實性;
(二)防雷裝置設計是否符合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規定的使用要求和國家有關技術規范標准。
第十四條 許可機構應當在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核決定。
防雷裝置設計經審核合格的,許可機構應當辦結有關審核手續,頒發《防雷裝置設計核准書》(附表8〔略〕)。施工單位應當按照經核準的設計圖紙進行施工。在施工中需要變更和修改防雷設計的,必須按照原程序報審。
防雷裝置設計經審核不合格的,許可機構出具《防雷裝置設計修改意見書》(附表9〔略〕)。申請單位進行設計修改後,按照原程序報審。
第三章 防雷裝置竣工驗收
第十五條 防雷裝置實行竣工驗收制度。申請單位應當向許可機構提出申請,填寫《防雷裝置竣工驗收申請書》(附表10〔略〕)。
第十六條 防雷裝置竣工驗收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防雷裝置竣工驗收申請書》;
(二)《防雷裝置設計核准書》;
(三)防雷工程專業施工單位和人員的資質證和資格證書;
(四)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認定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的檢測機構出具的《防雷裝置檢測報告》;
(五)防雷裝置竣工圖等技術資料;
(六)防雷產品出廠合格證、安裝記錄和由國家認可防雷產品測試機構出具的測試報告。
第十七條 防雷裝置竣工驗收申請符合以下條件的,應當受理。
(一)防雷裝置設計取得當地氣象主管機構核發的《防雷裝置設計核准書》;
(二)防雷工程專業施工單位和人員取得國家規定的資質和資格;
(三)申請單位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第十八條 防雷裝置竣工驗收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許可機構應當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1次告知申請單位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並出具《防雷裝置竣工驗收資料補正通知》(附表11〔略〕)。逾期不告知的,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視為受理。
第十九條 許可機構應當在收到全部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根據本規定的受理條件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書面決定,並對決定受理的申請出具《防雷裝置竣工驗收受理回執》(附表12〔略〕)。對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第二十條 防雷裝置竣工驗收內容:
(一)申請材料的合法性和內容的真實性;
(二)安裝的防雷裝置是否符合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規定的使用要求和國家有關技術規范標准,是否按照審核批準的施工圖施工。
第二十一條 許可機構應當在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竣工驗收決定。
防雷裝置經驗收合格的,許可機構應當辦結有關驗收手續,頒發《防雷裝置驗收合格證》(附表13〔略〕)。
防雷裝置驗收不合格的,許可機構應當出具《防雷裝置整改意見書》(附表14〔略〕)。整改完成後,按照原程序進行驗收。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 申請單位不得以欺騙、賄賂等手段提出申請或者通過許可;不得塗改、偽造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有關材料或者文件。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加強對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的監督與檢查,建立健全監督制度,履行監督責任。公眾有權查閱監督檢查記錄。
第二十四條 上級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加強對下級氣象主管機構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工作的監督檢查,及時糾正違規行為。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氣象主管機構進行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的監督檢查時,不得妨礙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任何財物和謀取其他利益。
第二十六條 單位和個人發現違法從事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活動時,有權向縣級以上地方氣象主管機構舉報,縣級以上地方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氣象主管機構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有關建築物建設規劃許可、防雷裝置設計圖紙等文件和資料,進行查詢或者復制;
(二)要求被檢查的單位或者個人就有關建築物防雷裝置的設計、安裝、檢測、驗收和投入使用的情況作出說明;
(三)進入有關建築物進行檢查。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氣象主管機構進行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監督檢查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支持和配合,並提供工作方便,不得拒絕與阻礙依法執行公務。
第二十九條 從事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的監督檢查人員應當經過培訓,經考核合格後,方可從事監督檢查工作。
第五章 罰 則
第三十條 申請單位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設計審核或者竣工驗收許可的,有關氣象主管機構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許可,並給予警告。
第三十一條 申請單位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通過設計審核或者竣工驗收的,有關氣象主管機構按照許可權給予警告,撤銷其許可證書,可以處3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按照許可權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3萬元以下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塗改、偽造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有關材料或者文件的;
(二)向監督檢查機構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絕提供反映其活動情況的真實材料的;
(三)防雷裝置設計未經有關氣象主管機構核准,擅自施工的;
(四)防雷裝置竣工未經有關氣象主管機構驗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氣象主管機構在監督檢查工作中發現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移送有關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構不成犯罪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三十四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工作中由於玩忽職守,導致重大雷電災害事故的,由所在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導致雷擊造成火災、爆炸、人員傷亡以及國家或者他人財產重大損失的,由主管部門給予直接責任人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可以根據本規定製定實施細則,並報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備案。
第三十七條 本規定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來源:國務院辦公廳
❼ 石油化工建築設計防火規范要求面向防爆區的房屋有什麼要求
要設置好防暴區房屋的安全距離。
嚴謹或者減少一些明火或者靜電的出現
要是危險系數高,建造防爆牆
配備好消防安全設施。
❽ 防爆房間及其安全要求
sadvgousdg:請你查閱GB3836.17《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電氣設備 第17部分:正壓房間或建築物的結構和使用》(IEC60079-13)!很詳細喲!
❾ 裝避雷針有什麼要求
避雷針、引下線、接地體的安裝,避雷針安裝,引下線安裝,接地體的安裝。
一、避雷針的安裝
避雷針(接閃器)的安裝主要包括避雷針的安裝和避雷帶(網)的安裝。
(一)避雷針的安裝
安裝注意事項如下:
(1)建築物上的避雷針和建築物頂部的其他金屬物體應連接成一個整體。
(2)不得在避雷針構架上架設低壓線路或通訊線路。
(二)避雷帶和避雷網的安裝
1.明裝避雷帶(網)安裝
適於安裝在建築物的屋脊、屋檐(坡屋頂)或屋頂邊緣及女兒牆(平屋頂)等處 。
(1)避雷帶在屋面混凝土支座上的安裝
避雷帶(網)的支座可以在建築物屋面面層施工過程中現場澆制,也可以預制再砌牢或與屋面防水層進行固定。
( 2)避雷帶在女兒牆或天溝支架上的安裝
沿女兒牆安裝時,應使用支架固定;並應盡量隨結構施工預埋支架。支架的支起高度不應小於150mm 。
當條件受限制時,應在牆體施工時預留不小於100mmx 100mmx 100mm的孔洞,洞口的大小應里外一致。
首先埋設直線段兩端的支架,然後拉通線埋設中間支架,其轉彎處支架應距轉彎中點0. 25-0. 5m。
直線段支架水平間距為1-1. 5m,垂直間距為1. 5-2m,且支架間距應平均分布。
避雷帶(網)在建築物天溝上安裝使用支架固定時,應隨土建施工先設置好預埋件,支架與預埋件進行焊接固定 。
(3)避雷帶在屋脊或檐口支座、支架上安裝
使用混凝土支座或支架固定。
現場澆制支座,先將脊瓦敲去一角,使支座與脊瓦內的砂漿連成一體;
支架固定時,需用電鑽將脊瓦鑽孔,再將支架插入孔內,用水泥砂漿填塞牢固。
支座和支架,水平間距為1-1. 5m,轉彎處為0. 25m-0. 5m。
引下線的上端與避雷帶(網)的交接處,應彎曲成弧形再與避雷帶(網)並齊進行搭接焊接。
不同平面的避雷帶(網)應至少有兩處互相連接,連接應採用焊接。
建築物屋頂上的突出金屬物體,如旗桿、透氣管、鐵欄桿、爬梯、冷卻水塔、電視天線桿等,這些部位的金屬導體都必須與避雷帶(網)焊接成一體。
避雷帶(網)沿坡形屋面敷設時,應與屋面平行布置
避雷帶(網)在轉角處應隨建築造型彎曲,一般不宜小於90度,彎曲半徑不宜小於圓鋼直徑的10倍,或扁鋼寬度的6倍,絕對不能彎成直角。
(5)避雷帶通過伸縮沉降縫的做法
應將避雷帶向側面彎成半徑為100mm的弧形,且支持卡子中心距建築物邊緣距離減至400mm,
可以將避雷帶向下部彎曲。
安裝好的避雷帶(網)應平直、牢固,不應有高低起伏和彎曲現象,平直度每2m檢查段允許偏差值不宜大於3%。全長不宜超過10mm。
2.暗裝避雷帶(網)的安裝
(1)用女兒牆壓頂鋼筋作暗裝避雷帶
(2)高層建築暗裝避雷網的安裝
暗裝避雷網是利用建築物屋面板內鋼筋作為接閃裝置。而將避雷網、引下線和接地裝置三部分組成一個鋼鐵大網籠,也稱為籠式避雷網。
對高層建築物,要注意防備側向雷擊和採取等電位措施。
應在建築物首層起每三層設均壓環一圈。
可將結構圈樑鋼筋與柱內充當引下線的鋼筋進行連接(綁扎或焊接)作為均壓環。
沒有組合柱和圈樑的建築物,應每三層在建築物外牆內敷設一圈12mm鍍鋅圓鋼作為均壓環,並與防雷裝置的所有引下線連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