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上海科安防爆電氣技術有限公司怎麼樣
簡介:海科安防爆電氣技術有限公司自成立以來正穩步向前發展,公司擁有精通防爆電氣標準的專業技術人員、有著豐富工作經驗的工程師和熟悉海外事務的專業人員。
法定代表人:周福江
成立時間:2005-01-07
注冊資本:50萬人民幣
工商注冊號:310114001217258
企業類型: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
公司地址:上海滬宜公路1255號I-41
② 防爆認證是強制性的嗎證件有效期多久
中國的防爆認證是依據電氣防爆國家標准GB3836,是強制性的,防爆合格證有效期5年;國外的防爆認證是一次認證,長期有效,但是,每年認證機構要派工程師到現場審查,每年都收費。
來自南陽中天防爆
③ 防爆電器產品的責任人是電氣工程師嗎
不是,是該企業的內部指定的品質責任人
④ 防爆電氣工程師是什麼主要是做什麼的
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必須用防爆電器,包括開關、插座等。主要就是做好此類電器的設計、安裝、維護等工作。
⑤ 請教電氣工程師或電氣監理工程師(防爆問題)
牛人,你還說的好也,那的人嘛,看哈GB,JB沒啊 。看啦就曉得啦、
我都看不見你的圖也
⑥ 防爆電氣設備安裝修理資格證書怎麼辦理
可以到CQST國家防爆電氣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辦理,辦理條件(我在這里工作專過):
1、辦屬理《防爆電氣維修資質證書》需要有:公司的營業執照;
2、公司的注冊資金不少於一百萬;
3、必須有至少10人通過《防爆電氣》知識培訓並且考核合格取得《防爆電氣培訓資質證書》(個人);
4、在以上基礎上才會辦理《防爆電氣維修資質證書》
⑦ 防爆電氣設備安裝修理資格證書怎麼辦理
不知道你是指個人還是指單位,如果是個人的話比較麻煩,《防爆電氣設回備安裝修理資格證書
》不答對個人辦理,只對公司辦理;如果是公司請組織員工(至少10),到南陽防爆研究所培訓相關的課程並考試合格後就可以取得,要有相關的機構到單位去對相關設備人員進行審查,工廠條件審核通過並且具有證書的人員超過一定數量才行。
來自南陽中天防爆
⑧ 怎樣申報電氣工程師
新編電氣工程師手冊》內容介紹: 新編電氣工程師手冊 《新編電氣工程師手冊》詳細目錄: 【內容介紹】: 《新編電氣工程師手冊》 【目錄瀏覽】: 第一篇 電氣工程基礎篇 第一章 電氣工程基礎理論 第二章 電工材料與電線電纜 第三章 儀器儀有及其檢測 第四章 電子器件與電子電路 第二篇 電氣工程安裝與維護篇 第五章 電機及其安裝維護技術 第六章 變壓器及其安裝與維護技術 第七章 互感器安裝與維修技術 第八章 低壓電器安裝與維護 第九章 高壓電器安裝與維修技術 第十章 機床電氣設備安裝與維護技術 第十一章 架空線路的安裝運行與維護 第十二章 電纜線路安裝運行與維護 第十三章 室內布線運行與維護技術 第十四章 母線安裝與維護 第十五章 控制電纜安裝與維護 第十六章 電氣照明安裝運行與維護 第十七章 電氣配電裝置安裝運行與維護 第十八章 蓄電池安裝與維護 第十九章 起重和運輸設備安裝與維修技術 第二十章 接地防雷裝置安裝與維護 第二十一章 並聯電容器安裝與維護 第二十二章 特殊場所電氣安裝與維護 第二十三章 電氣控制設備的安裝與維護 第二十四章 弱電系統安裝與維護 第三篇 電氣運行技術篇 第二十五章 發電廠與電力系統 第二十六章 二次迴路 第二十七章 電力系統穩定運行技術 第二十八章 配電網控制自動化技術 第二十九章 發電廠遠動與調度通信系統 第四篇 電氣工程安全技術篇 第三十章 電氣安全與直接觸電擊防護 第三十一章 防雷保護與間接接觸電擊防護技術 第三十二章 過電壓與漏電保護 第三十三章 電氣線路與建築防雷保護 第三十四章 電氣設備安全與觸電保護 第三十五章 電氣防火防爆技術 第五篇 電氣控制與測試篇 第三十六章 電氣自動控制系統的分類與功能 第三十七章 電氣控制線路設計方法 第三十八章 線性定常控制系統的數學模型 第三十九章 非線性控制系統 第四十章 電氣控制故障分析與調試 第四十一章 最優控制、自適應控制及其知能控制 第四十二章 介電強度測試 第四十三章 感測器測試技術 第四十四章 自動測試系統 第四十五章 在線測試 第四十六章 信號的時域、頻域及數據據域測試 第四十七章 抗干擾測試技術 新編電氣工程師手冊 新編電氣工程師手冊 新編電氣工程師手冊 新編電氣工程師手冊 新編電氣工程師手冊讀者對象: 電氣書籍:《新編電氣工程師手冊》 電氣書籍:《新編電氣工程師手冊》 電氣書籍:《新編電氣工程師手冊》 電氣書籍:《新編電氣工程師手冊》 電氣書籍:《新編電氣工程師手冊》
⑨ 化工廠電氣工程師
工作內容:取決於工作崗位,比如維護工程師,設計工程師,等。
專業知識:工廠供電,自動控制,微機原理,儀表 。
特別:必須具備防爆知識。
⑩ 防爆電氣安裝需要那些相關資質
防爆電氣安裝相關資質見規章: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的管理,維護承裝、承修、承試電力設施的市場秩序,規范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行為,根據《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的申請、受理、審查、頒發、管理和監督,適用本辦法。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負責指導、監督全國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
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派出機構(以下稱許可機關)負責轄區內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的受理、審查、頒發和日常監督管理。
第四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承裝、承修、承試電力設施業務,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取得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取得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的,不得從事承裝、承修、承試電力設施業務。
本辦法所稱承裝、承修、承試電力設施,是指對輸電、供電、受電電力設施的安裝、維修和試驗。
第五條 取得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的單位依法開展業務,受法律保護。
第二章 分類與分級
第六條 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分為承裝、承修、承試三個類別。
取得承裝類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的,可以從事電力設施的安裝業務。
取得承修類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的,可以從事電力設施的維修業務。
取得承試類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的,可以從事電力設施的試驗業務。
第七條 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四級和五級。
取得一級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的,可以從事所有電壓等級電力設施的安裝、維修或者試驗業務。
取得二級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的,可以從事220千伏以下電壓等級電力設施的安裝、維修或者試驗業務。
取得三級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的,可以從事110千伏以下電壓等級電力設施的安裝、維修或者試驗業務。
取得四級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的,可以從事35千伏以下電壓等級電力設施的安裝、維修或者試驗業務。
取得五級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的,可以從事10千伏以下電壓等級電力設施的安裝、維修或者試驗業務。
第三章 申請
第八條 申請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應當向申請人所在地的許可機關提出。
承裝、承修、承試電力設施的單位,在取得許可機關頒發的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後,方可向工商管理部門申請營業執照或者變更營業范圍。
第九條 申請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法人資格;
(二)具有與申請的許可證類別和等級相適應的注冊資本;
(三)具有與申請的許可證類別和等級相適應的設備、經營場所和相關資源;
(四)技術負責人、安全負責人具有與申請的許可證類別和等級相適應的技術職稱,且不能同時在其他單位任職;
(五)具有與申請的許可證類別和等級相適應的專業人員,且不能同時在其他單位任職。
申請一級至三級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的,還應當具有規定年限內與申請的許可證類別和等級相適應的業績。
申請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應當具備本辦法附件《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等級標准》規定的具體條件。
第十條 申請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許可證申請表;
(二)法人證明材料和凈資產證明材料;
(三)主要設備及機具清單、經營場所證明材料;
(四)技術負責人、安全負責人的簡歷、專業技術任職資格證書等有關證明材料;
(五)工程技術人員、經濟管理人員明細表及其專業技術任職資格證明文件;
(六)電工作業人員登記表。
申請一級至三級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的,還需要提供規定年限內從事相關業務的業績報告及相關證明材料。
第十一條 合並後新設單位,應當向許可機關重新申請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合並後新設單位的許可證等級根據實際達到的條件予以核定,但不得高於合並前各方中同類許可證的最高等級。
合並後新設單位申請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除提供第十條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合並的證明材料;
(二)合並前各單位的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
第十二條 分立後新設單位,應當向許可機關重新申請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許可機關根據資產、人員和設備等情況,認定分立後至多一個單位部分或者全部延續分立前單位從事同類業務的業績。
分立後新設單位的許可證等級根據實際達到的條件按照本辦法予以核定,但不得高於分立前單位同類許可證等級。
分立後新設單位申請一級至三級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的,除提供第十條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分立的證明材料;
(二)業績證明材料;
(三)原單位的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
第四章 受理、審查與決定
第十三條 許可機關收到申請,應當對申請材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進行審查。許可機關有權要求申請人就申請事項作出解釋或者說明。
第十四條 許可機關對申請人提出的許可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二)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5日內向申請人發出《申請材料補正通知書》,並一次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三)申請材料齊全並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請人按照許可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向申請人發出《受理通知書》。
第十五條 許可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完成對申請人審查,並按以下規定作出是否許可的決定: (一)經審查,申請人的條件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許可機關應當依法作出准予許可的書面決定,並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申請人頒發、送達許可證;
(二)經審查,申請人的條件不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許可機關應當依法作出不予許可的決定,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通知書中應當說明不予許可的理由。
第十六條 許可機關在審查過程中認為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性內容進行核實的,應當指派兩名以上的工作人員進行現場核查。
第十七條 許可機關自《受理通知書》發出之日起20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許可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10日,並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第五條 取得四級承裝類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的,可以承擔35千伏以下輸電、供電、受電電力設施的安裝。四級承裝類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的申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備法人資格和完善的組織機構;
(二)注冊資本不低於500萬元,凈資產600萬元以上;
(三)技術負責人具有4年以上從事電力設施安裝管理工作經歷,具有電力專業工程師以上專業技術任職資格;
(四)具有不少於30人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經濟管理人員,其中工程技術人員不少於15人;工程技術人員中,具有電力專業中級以上專業技術任職資格的人員不少於5人;
(五)具有不少於2人的電力專業二級以上注冊建造師或者電力專業二級資質以上項目經理;
(六)在冊持進網作業證上崗電工不少於30人,其中高壓電工不少於15人;
(七)具有《建設企事業單位專業管理人員崗位證書》的預算員不少於2人、安裝工長不少於6人、兼職質檢員不少於1人、施工合同管理員不少於1人;
(八)設置有安全管理機構,安全工程師具有電力專業工程師以上專業技術任職資格;兼職安全監督人員不少於1人;
(九)具有與可承擔工程范圍相適應的施工機械和質量檢測設備;
(十)具有健全的技術檔案管理制度。
第六條 取得五級承裝類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的,可以承擔10千伏以下輸電、供電、受電電力設施的安裝。五級承裝類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的申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備法人資格和完善的組織機構;
(二)注冊資本不低於200萬元,凈資產240萬元以上;
(三)技術負責人具有3年以上從事電力設施安裝管理工作經歷,具有電力專業工程師以上專業技術任職資格;
(四)具有不少於8人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經濟管理人員,其中工程技術人員不少於5人;工程技術人員中,具有電力專業中級以上專業技術任職資格的人員不少於2人;
(五)具有不少於1人的電力專業二級以上注冊建造師或者電力專業二級資質以上項目經理;
(六)在冊持進網作業證上崗電工不少於15人,其中高壓電工不少於5人;
(七)具有《建設企事業單位專業管理人員崗位證書》的預算員不少於2人、安裝工長不少於6人、兼職質檢員不少於1人、施工合同管理員不少於1人;
(八)配備有至少1名兼職的安全管理人員,安全工程師具有電力專業工程師以上專業技術任職資格;
(九)具有與可承擔工程范圍相適應的施工機械和質量檢測設備;
(十)具有健全的技術檔案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