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請各位高手指教,國家是否取消了低瓦斯礦井和高瓦斯礦井的劃分,只有瓦斯礦井和突出礦井,謝謝
(一)低瓦斯礦井:礦井相對瓦斯湧出量小於或等於10m3/t且礦井絕對瓦斯湧出量小於或等於40m3/min。
(二)高瓦斯礦井:礦井相對瓦斯湧出量大於10m3/t或礦井絕對瓦斯湧出量大於40m3/min。
(三)煤(岩)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礦井。
註:每個礦井每年必須進行一次瓦斯等級鑒定,是三個等級,不是兩個。
⑵ 煤礦高瓦斯用啥防爆等級的[發呆][發呆][發呆][發呆]
礦用防爆電氣設備,隔爆型防爆標志ExdI,其中「Ex」表示防爆,「d」表示隔爆型,「I」表示礦用設備。
⑶ 礦井瓦斯等級分為幾類其中瓦斯礦井要同時滿足哪些條件
根據復《煤礦瓦斯等級鑒定製暫行辦法》,礦井瓦斯等級分為:(一)煤(岩)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礦井;(二)高瓦斯礦井;(三)瓦斯礦井。
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礦井為瓦斯礦井:
(一)礦井相對瓦斯湧出量小於或等於10m3/t;
(二)礦井絕對瓦斯湧出量小於或等於40m3/min;
(三)礦井各掘進工作面絕對瓦斯湧出量均小於或等於3m3/min;
(四)礦井各採煤工作面絕對瓦斯湧出量均小於或等於5m3/min。
⑷ 礦井瓦斯湧出和礦井瓦斯等級
5.4.1 礦井瓦斯湧出
礦井瓦斯湧出是指在開拓、掘進和回採過程中,瓦斯從煤體或岩層中湧向採掘空間的現象。
礦井瓦斯湧出來源包括開採煤層中的瓦斯湧出、岩層中的瓦斯湧出和鄰近煤層的瓦斯湧出3個方面。
煤礦井下瓦斯湧出的形式可分為以下3種。
1)普通湧出:瓦斯從煤層及圍岩的暴露面上緩慢、均勻、經常性地湧出。這種湧出與煤層暴露時間長短和煤體的破碎程度有密切關系。一般煤層開始暴露時湧出量大,隨時間延長逐漸減小。工作面落煤破碎程度越大,初期湧出量越大。
2)瓦斯噴出:瓦斯從煤、岩層的裂隙或岩石空洞中大量噴出。噴出的瓦斯量小的只有數立方米,大則可達數十萬立方米;延續時間短則數天,長則數年,甚至更長。在瓦斯噴出口常伴有一種嘶嘶聲。如果噴出口有積水,則產生水沸騰的現象和噴出水柱。瓦斯噴出必須有氣源和通道。發現噴出後,應查明其氣源和通道,採取引排、堵塞或抽放等措施。
3)煤與瓦斯突出(簡稱「突出」):這是煤礦井下發生的一種復雜的瓦斯動力現象,下文將專門敘述。瓦斯噴出及煤與瓦斯突出,都屬於特殊瓦斯湧出現象,由於它們各自都有特殊性,並對煤礦安全生產有較大的影響,所以一般單獨進行研究。
5.4.2 礦井瓦斯湧出量
礦井瓦斯湧出量是指在礦井生產過程中湧入採掘空間的瓦斯數量。它是確定礦井瓦斯等級、進行礦井通風設計等的依據。礦井瓦斯湧出量有兩種表示方法。
1)絕對瓦斯湧出量:礦井在單位時間內湧出的瓦斯體積,單位為m3/min或m3/d。
2)相對瓦斯湧出量:在礦井正常生產條件下平均每采1 t煤所湧出的瓦斯體積,單位為m3/t。
二者的關系是:
煤成(型)氣地質學
式中:q為相對瓦斯湧出量,m3/t;A為平均日產煤量,t/d;Q為絕對瓦斯湧出量,m3/d。
在每年一次的礦井瓦斯等級鑒定工作中,需要實測上述兩種瓦斯湧出量。
5.4.3 礦井瓦斯等級
礦井瓦斯等級是根據礦井相對瓦斯湧出量、礦井絕對瓦斯湧出量和瓦斯湧出形式劃分的。根據我國《煤礦安全規程》(2001年版),礦井瓦斯等級分為4級(表5.13)。
表5.13 礦井瓦斯等級
⑸ 關於礦井瓦斯等級劃分方法
礦井瓦斯等級是以相對瓦斯湧出量的大小來劃分的。《煤礦安全規程》規定,在一個礦井中,只要有一個煤(岩)層發現瓦斯,該礦井即定為瓦斯礦井,並依照礦井瓦斯等級工作制度進行管理。
礦井瓦斯等級,根據礦井相對瓦斯湧出量、礦井絕對瓦斯湧出量和瓦斯湧出形式劃分為:
1、瓦斯礦井(舊:低瓦斯礦井)
礦井相對瓦斯湧出量小於或等於10立方米/噸且礦井絕對瓦斯湧出量小於或等於40立方米/分。
2、高瓦斯礦井
礦井相對瓦斯湧出量大於10立方米/噸或礦井絕對瓦斯湧出量大於40立方米/分。
(5)防爆等級於礦井瓦斯等級不符擴展閱讀:
一、高瓦斯礦井特點
高瓦斯礦井:具備下列情形之一的礦井
(一)礦井相對瓦斯湧出量大於10立方米/t。
(二)礦井絕對瓦斯湧出量大於40立方米/min。
(三)礦井任一掘進工作面絕對瓦斯湧出量大於3立方米/min。
(四)礦井任一採煤工作面絕對瓦斯湧出量大於5立方米/min。
二、低瓦斯礦井特點
低瓦斯礦井: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礦井
(一)礦井相對瓦斯湧出量小於或等於10立方米/t。
(二)礦井絕對瓦斯湧出量小於或等於40立方米/min。
(三)礦井各掘進工作面絕對瓦斯湧出量均小於或等於3立方米/min。
(四)礦井各採煤工作面絕對瓦斯湧出量均小於或等於5立方米/min。
⑹ 煤礦礦井下電器設備的防爆等級EXdⅠ能不能煤礦井下使用
ExdI就是使用在井下的。I類為礦用防爆、II類為廠用防爆。ⅡC標志是較高的防爆等內級,但並不表示該容設備性能最好。
最高表面溫度:電氣設備在規定范圍內的最不利運行條件下工作時,可能引起周圍爆炸性環境點燃的電氣設備任何部件所達到的最高溫度。最高表面溫度應低於可燃溫度。
點燃源:在生產過程中大量使用電氣儀表,各種磨擦的電火花、機械磨損火花、靜電火花、高溫等不可避免,尤其當儀表、電氣發生故障時。
客觀上很多工業現場滿足爆炸條件。當爆炸性物質與氧氣的混合濃度處於爆炸極限范圍內時,若存在爆炸源,將會發生爆炸。因此採取防爆就顯得很必要了。
⑺ 未及時變更掘進工作面瓦斯巡檢計劃屬於重大隱患嗎
煤礦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准:
第一條 為了准確認定、及時消除煤礦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以下簡稱煤礦重大事故隱患),根據《安全生產法》和《國務院關於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等法律、法規,制定本判定標准。
第二條 本標准適用於判定各類煤礦重大事故隱患。
第三條 煤礦重大事故隱患包括以下15個方面:
(一)超能力、超強度或者超定員組織生產;
(二)瓦斯超限作業;
(三)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未依照規定實施防突出措施;
(四)高瓦斯礦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統和監控系統,或者不能正常運行;
(五)通風系統不完善、不可靠;
(六)有嚴重水患,未採取有效措施;
(七)超層越界開采;
(八)有沖擊地壓危險,未採取有效措施;
(九)自然發火嚴重,未採取有效措施;
(十)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設備、工藝;
(十一)煤礦沒有雙迴路供電系統;
(十二)新建煤礦邊建設邊生產,煤礦改擴建期間,在改擴建的區域生產,或者在其他區域的生產超出安全設計規定的范圍和規模;
(十三)煤礦實行整體承包生產經營後,未重新取得或者及時變更安全生產許可證而從事生產,或者承包方再次轉包,以及將井下採掘工作面和井巷維修作業進行勞務承包;
(十四)煤礦改制期間,未明確安全生產責任人和安全管理機構,或者在完成改制後,未重新取得或者變更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和營業執照;
(十五)其他重大事故隱患。
第四條 「超能力、超強度或者超定員組織生產」重大事故隱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礦井全年原煤產量超過礦井核定 (設計)生產能力110%的,或者礦井月產量超過礦井核定 (設計)生產能力10%的;
(二)礦井開拓、准備、回採煤量可采期小於有關標准規定的最短時間組織生產、造成接續緊張的,或者採用「剃頭下山」開採的;
(三)採掘工作面瓦斯抽采不達標組織生產的;
(四)煤礦未制定或者未嚴格執行井下勞動定員制度的。
第五條 「瓦斯超限作業」重大事故隱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瓦斯檢查存在漏檢、假檢的;
(二)井下瓦斯超限後不採取措施繼續作業的。
第六條 「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未依照規定實施防突出措施」重大事故隱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未建立防治突出機構並配備相應專業人員的;
(二)未裝備礦井安全監控系統和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統或者系統不能正常運行的;
(三)未進行區域或者工作面突出危險性預測的;
(四)未按規定採取防治突出措施的;
(五)未進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檢驗或者防突措施效果檢驗不達標仍然組織生產建設的;
(六)未採取安全防護措施的;
(七)使用架線式電機車的。
第七條 「高瓦斯礦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統和監控系統,或者不能正常運行」重大事故隱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按照《煤礦安全規程》規定應當建立而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統的;
(二)未按規定安設、調校甲烷感測器,人為造成甲烷感測器失效的,瓦斯超限後不能斷電或者斷電范圍不符合規定的;
(三)安全監控系統出現故障沒有及時採取措施予以恢復的,或者對系統記錄的瓦斯超限數據進行修改、刪除、屏蔽的。
第八條 「通風系統不完善、不可靠」重大事故隱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礦井總風量不足的;
(二)沒有備用主要通風機或者兩台主要通風機工作能力不匹配的;
(三)違反規定串聯通風的;
(四)沒有按設計形成通風系統的,或者生產水平和采區未實現分區通風的;
(五)高瓦斯、煤與瓦斯突出礦井的任一采區,開采容易自燃煤層、低瓦斯礦井開採煤層群和分層開采採用聯合布置的采區,未設置專用回風巷的,或者突出煤層工作面沒有獨立的回風系統的;
(六)採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風地點風量不足的;
(七)采區進(回)風巷未貫穿整個采區,或者雖貫穿整個采區但一段進風、一段回風的;
(八)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湧出的岩巷的掘進工作面未裝備甲烷電、風電閉鎖裝置或者不能正常使用的;
(九)高瓦斯、煤與瓦斯突出建設礦井局部通風不能實現雙風機、雙電源且自動切換的;
(十)高瓦斯、煤與瓦斯突出建設礦井進入二期工程前,其他建設礦井進入三期工程前,沒有形成地面主要通風機供風的全風壓通風系統的。
第九條 「有嚴重水患,未採取有效措施」重大事故隱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未查明礦井水文地質條件和井田范圍內采空區、廢棄老窯積水等情況而組織生產建設的;
(二)水文地質類型復雜、極復雜的礦井沒有設立專門的防治水機構和配備專門的探放水作業隊伍、配齊專用探放水設備的;
(三)在突水威脅區域進行採掘作業未按規定進行探放水的;
(四)未按規定留設或者擅自開采各種防隔水煤柱的;
(五)有透水徵兆未撤出井下作業人員的;
(六)受地表水倒灌威脅的礦井在強降雨天氣或其來水上游發生洪水期間未實施停產撤人的;
(七)建設礦井進入三期工程前,沒有按設計建成永久排水系統的。
第十條 「超層越界開采」重大事故隱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超出采礦許可證規定開採煤層層位或者標高而進行開採的;
(二)超出采礦許可證載明的坐標控制范圍而開採的;
(三)擅自開采保安煤柱的。
第十一條 「有沖擊地壓危險,未採取有效措施」 重大事故隱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首次發生過沖擊地壓動力現象,半年內沒有完成沖擊地壓危險性鑒定的;
(二)有沖擊地壓危險的礦井未配備專業人員並編制專門設計的;
(三)未進行沖擊地壓預測預報,或者採取的防治措施沒有消除沖擊地壓危險仍組織生產建設的。
第十二條 「自然發火嚴重,未採取有效措施」重大事故隱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開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層時,未編制防止自然發火設計或者未按設計組織生產建設的;
(二)高瓦斯礦井採用放頂煤採煤法不能有效防治煤層自然發火的;
(三)有自然發火徵兆沒有採取相應的安全防範措施並繼續生產建設的。
第十三條 「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設備、工藝」重大事故隱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使用被列入國家應予淘汰的煤礦機電設備和工藝目錄的產品或者工藝的;
(二)井下電氣設備未取得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或者防爆等級與礦井瓦斯等級不符的;
(三)未按礦井瓦斯等級選用相應的煤礦許用炸葯和雷管、未使用專用發爆器的,或者裸露放炮的;
(四)採煤工作面不能保證2個暢通的安全出口的;
(五)高瓦斯礦井、煤與瓦斯突出礦井、開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層(薄煤層除外)礦井,採煤工作面採用前進式採煤方法的。
第十四條 「煤礦沒有雙迴路供電系統」重大事故隱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單迴路供電的;
(二)有兩個迴路但取自一個區域變電所同一母線端的;
(三)進入二期工程的高瓦斯、煤與瓦斯突出及水害嚴重的建設礦井,進入三期工程的其他建設礦井,沒有形成雙迴路供電的。
第十五條 「新建煤礦邊建設邊生產,煤礦改擴建期間,在改擴建的區域生產,或者在其他區域的生產超出安全設計規定的范圍和規模」重大事故隱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未經審查批准,或者批准後做出重大變更後未經再次審批擅自組織施工的;
(二)改擴建礦井在改擴建區域生產的;
(三)改擴建礦井在非改擴建區域超出設計規定范圍和規模生產的。
第十六條 「煤礦實行整體承包生產經營後,未重新取得或者及時變更安全生產許可證從事生產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轉包,以及將井下採掘工作面和井巷維修作業進行勞務承包」重大事故隱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生產經營單位將煤礦承包或者託管給沒有合法有效煤礦生產建設證照的單位或者個人的;
(二)煤礦實行承包(託管)但未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未約定雙方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合同而進行生產的;
(三)承包方(承托方)未按規定變更安全生產許可證進行生產的;
(四)承包方(承托方)再次將煤礦承包(託管)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
(五)煤礦將井下採掘工作面或者井巷維修作業作為獨立工程承包(託管)給其他企業或者個人的。
第十七條 「煤礦改制期間,未明確安全生產責任人和安全管理機構,或者在完成改制後,未重新取得或者變更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和營業執照」重大事故隱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改制期間,未明確安全生產責任人而進行生產建設的;
(二)改制期間,未健全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配備安全管理人員進行生產建設的;
(三)完成改制後,未重新取得或者變更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營業執照而進行生產建設的。
第十八條 「其他重大事故隱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沒有分別配備礦長、總工程師和分管安全、生產、機電的副礦長,以及負責採煤、掘進、機電運輸、通風、地質測量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的;
(二)未按規定足額提取和使用安全生產費用的;
(三)出現瓦斯動力現象,或者相鄰礦井開採的同一煤層發生了突出,或者煤層瓦斯壓力達到或者超過0.74MPa的非突出礦井,未立即按照突出煤層管理並在規定時限內進行突出危險性鑒定的(直接認定為突出礦井的除外);
(四)圖紙作假、隱瞞採掘工作面的。
⑻ 礦井瓦斯等級的礦井瓦斯等級:
(一)煤(岩)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礦井(以下簡稱突出礦井);
(二)專高瓦斯礦屬井;
(三)瓦斯礦井。 突出礦井:具備下列情形之一的礦井
(一)發生過煤(岩)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的;
(二)經鑒定具有煤(岩)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煤(岩)層的;
(三)依照有關規定有按照突出管理的煤層,但在規定期限內未完成突出危險性鑒定的。 高瓦斯礦井:具備下列情形之一的礦井
(一)礦井相對瓦斯湧出量大於10立方米/t;
(二)礦井絕對瓦斯湧出量大於40立方米/min;
(三)礦井任一掘進工作面絕對瓦斯湧出量大於3立方米/min;
(四)礦井任一採煤工作面絕對瓦斯湧出量大於5立方米/min。 瓦斯礦井: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礦井
(一)礦井相對瓦斯湧出量小於或等於10立方米/t;
(二)礦井絕對瓦斯湧出量小於或等於40立方米/min;
(三)礦井各掘進工作面絕對瓦斯湧出量均小於或等於3立方米/min;
(四)礦井各採煤工作面絕對瓦斯湧出量均小於或等於5立方米/min。
⑼ 為什麼每年要對礦井瓦斯等級進行鑒定
因為影響礦井瓦斯湧出量的因素很多,在生產過程中有很多因素是經常變化的。所以礦井瓦斯湧出量也是不斷變化的,礦井瓦斯等級也是可能發生變化。經過礦井瓦斯等級鑒定,按礦井實際瓦斯等級供給所需風量,選用不同的機電設備,採取不同的措施加以管理,這樣即能保證礦井安全生產,又避免不必要的人力物力浪費。因為,《煤礦安全規程》中規定,每年必須對礦井進行瓦斯等級和二氧化碳湧出量的鑒定工作。
煤礦必須嚴格按照《煤礦瓦斯等級鑒定規范》(AQ1025—2006)的標准進行礦井瓦斯和二氧化碳湧出量測定工作,為煤礦瓦斯鑒定提供准確的基礎數據。
⑽ 《煤礦安全規程》對礦井瓦斯等級怎麼規定的
《煤礦抄安全規程 答:一個礦井中只要有一個煤(岩)層發現瓦斯,該礦井即為瓦斯礦井。瓦斯礦井必須依照礦井瓦斯等級進行管理。 礦井瓦斯等級,根據礦井相對瓦斯湧出量、礦井絕對瓦斯湧出量和瓦斯湧出形式劃分為: ㈠低瓦斯礦井:礦井相對瓦斯湧出量小於或等於10m3/t且礦井絕對瓦斯湧出量小於或等於40m3/min。 ㈡高瓦斯礦井:礦井相對瓦斯湧出量大於10m3/t或礦井絕對瓦斯湧出量大於40m3/min。 ㈢煤(岩)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礦井。 每年必須對礦井進行瓦斯等級和二氧化碳湧出量的鑒定工作,報省(自治區、直轄市)負責煤炭行業管理的部門審批,並報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備案。上報時應包括開採煤層最短發火期和自燃傾向性、煤塵爆炸性的鑒定結果。 新礦井設計文件中,應有各煤層的瓦斯含量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