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防火防爆安全知識
防火防爆安全知識
燃燒、火災及防爆基本知識
一、燃燒的形成
若要有效的做好防火和滅火工作,必須首先了解燃燒的形成。一般而言,燃燒是由可燃物、助燃物和火源(常見的火源有:明火、電火花、撞擊或摩擦產生的電火花、赤熱體、雷擊和自燃起火等)這三個基本條件的相互作用而發生的。所以,採取措施、防止燃燒形成的三個條件同時存在,或者避免它們之間的相互作用,是防火滅火技術的基本原理。
二、火災的分類
根據物質燃燒特性,一般將火災劃分為以下幾類:
A類火災:指固體物火災。這種物質往往具有有機物性質,一般在燃燒時能產生灼熱的余燼。如,木材、棉、毛、麻、紙張火災等。
B類火災:指液體火災和可熔化的固體物質火災。液體火災還可以分為油品和水溶性液體火災。油品火災是指汽油、煤油、柴油、原油、重油、動植物油脂等的火災;水溶性液體火災是指甲醇、乙醇、甲醛、乙醛、丙酮、乙醚等極性有機溶劑的火災。
C類火災:指氣體火災。如,煤氣、天然氣、甲烷、乙烷、丙烷、氫氣火災等。
D類火災:指金屬火災。指鉀、鈉、鎂、鈦、鋯、鋰、鋁鎂合金火災等。
三、火災爆炸的原因
(一)物質原因
1、點燃的煙頭。在生產作業現場亂丟未熄滅的煙頭,有可能引發火災。
2、電火花。如,電氣短路能使房屋的可燃結構燃燒而造成火災。
3、機動車輛排氣口噴出的火花。在易燃易爆危險區域,機動車輛排氣口噴出的火花,往往釀成火災或爆炸事故。
(二)思想意識和管理上的原因
1、一些領導對防火安全工作不夠重視,缺乏必要的防火安全措施,執行制度不嚴格、不到位、不堅決。
2、缺乏經常性的安全教育和定期安全檢查工作機制。
3、操作者的安全生產責任心不強,或違章作業、或缺乏安全防火知識。
4、設計和工藝不符合防火、防爆的規范要求等。
四、火災爆炸的危害
(一)火災對人的危害
1、火災產生的高溫及火焰,不僅會燒傷人的皮膚或更深層的細胞組織,重者則導致人的死亡。
2、在氧氣不足的情況下,導致不完全的燃燒;由其產生的濃煙和一氧化碳,能導致人的窒息和中毒死亡。
(二)爆炸的危害
爆炸產生的沖擊波、震盪波、沖擊碎片等,常會以二次事故的特性,給受災地造成較大范圍的人、財、物的損失及危害。
五、火場中常見的有毒物質
火場中常見的有毒物質主要有以下七種:一是不完全燃燒生產的一氧化碳;二是工業用的部分氣體(如,煤氣、天然氣等);三是瀝青、油漆、塑料、化纖、毛織品及其他化學物質燃燒產物;四是油脂、乾性油、植物油等分解產物;五是氟、氯、溴、碘等鹵化物蒸氣;六是醇、醛、醚、苯、汽油、二硫化碳等液體蒸氣;七是含毒物質受熱或燃燒分解出的有毒毛體或蒸氣。如,硫化氫、氯氣等。
❷ 電氣危險檢測報告根據什麼標准執行
要求有很多,不同行業也不一樣
1、公安部第61號令《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2、GB50053—94《10kV以下變電所設計規范》
3、GB50303-2002《建築電氣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
4、GB50016-2006《建築設計防火規范》
5、GB50258-96《電氣裝置安裝工程1kV及以下配線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
6、GB50259-96《電氣裝置安裝工程電氣照明裝置施工及驗收規范》
7、GB50054-95《低壓配電設計規范》
8、GB50168-2006《電氣裝置安裝工程電纜線路施工及驗收規范》
9、GB50254-96《電氣裝置安裝工程低壓電器施工及驗收規范》
10、GB50055-93《通用用電設備配電設計規范》
11、GB50169-2006《電氣裝置安裝工程接地裝置施工及驗收規范》
12、GB50156-2002《汽車加油加氣站設計與施工規范》
13、GB50257-96《電氣裝置安裝工程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氣裝置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
14、GB50058-92《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
15、GB50028-2006《城鎮燃氣設計規范》
16、GB50160-92《石油化工企業設計規范》
17、AQ3009-2007《危險場所電氣防爆安全規范》
18、JGJ/T16-92《民用建築電氣設計規范》
19、GB50222-95《建築內部裝修設計防火規范》
20、GBJ65-83《工業與民用電力裝置的接地設計規范》
21、GB、T5171-2002《小功率電動機通用技術條件》
22、GB16895.14-2000《對裝有桑拿浴加熱器場所的電氣安全要求》
❸ 求GB3836-2010《爆炸性環境用防爆電氣設備通用要求》
GB3836.1~4-2010標准抄的正式編號、名稱應為:
GB3836.1-2010爆炸性環境第1部分:設備通用要求
GB3836.2-2010爆炸性環境第2部分:由隔爆外殼「d」保護的設備
GB3836.3-2010爆炸性環境第3部分:由增安型「e」保護的設備
GB3836.4-2010爆炸性環境第4部分:由本質安全型「i」保護的設備
❹ 危險場所電氣防爆安全規范 必須遵守嗎
《危險場所電氣防爆安全規范 》屬於強制規定,必須遵守;如果不怕麻煩,想以後整改,可以暫時不遵守,留待以後再來一次。
來自南陽中天防爆
❺ 電氣安全檢查標准——國標
1)電氣系統都有漏電、觸電的可能。因此,對操作者進行防觸電保護所採取的各種手段必須有效、可靠,並貫穿於電氣系統的各個環節。其次要嚴格遵守電氣操作規程以及檢修作業的監護制度等。
2)一旦發生觸電,必須迅速切斷電源,及時而正確地施行人工搶救。
1.設備檢查
1.1變配電所的設置,建築結構及有關設施:
1.1.1變配電所應避免設置在有火災、爆炸危險、空氣污染或有劇烈震動的場所;
1.1.2變配電所一般採用磚結構建築、水泥地面。地面應高出周圍地面150~300mm,以防積水;
1.1.3變配電所室門應向外開,並採用輕型鐵門或包有鐵皮的木門;
1.1.4與變配電所相通的電纜溝、電纜隧道等處有防止雨水、地下水滲入和防止小動物進入的措施、並用非可燃性材料作為電纜溝的蓋板;
1.1.5
戶外變電所的變壓器周圍,其固定柵欄的高度大於或等於1.7m。變壓器底部與地面之間應有大於或等於0.3m的距離。若裝有兩台變壓器時,兩者凈距需大於或等於1.5m;
1.1.6
高壓配電裝置可單獨設置,當高壓開關櫃少於4台時,可將高低壓配電裝置布置於同一室。若單列布置,兩者距離應大於或等於2m;
1.1.7變壓器室應通風良好,通風口用水泥或金屬百葉窗,且內側加裝網孔小於或等於10mm的金屬網,保證任何季節安全運行;
1.1.8變壓器室的門應上鎖,並掛「高壓危險」的警告牌及安全色標;
1.1.9戶內配電裝置最小通道寬度,單排列的操作通道為1.5m,維修通道為0.8m;雙排列的操作通道為2m,維修通道為1m;
1.1.10變配電設備遮欄高度應不低於1.7m。
1.2 電氣設備:
1.2.1變壓器
1.2.1.1變壓器外殼無滲、漏油,並和鐵芯同時可靠接地。
1.2.1.2當發現變壓器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停止運行:
1)音響不均勻或有爆炸聲等異常情況;
2)油麵低於油麵計的下限,並繼續漏油下降時;
3)防爆管或油枕噴油時;
4)正常條件下溫度過高,並不斷上升時;
5)油色過深,油內出現炭質;
6)套管有放電現象或嚴重裂紋。
1.2.2油開關和隔離開關
1.2.2.1油開關的油位應在上限與下限之間;油色正常、無滲漏;排氣管應完好無損;
1.2.2.2油開關操作靈活,准確可靠、合閘機械指示正確;
1.2.2.3故障跳閘後的油開關,應檢查套管有無斷裂、引線有無燒傷、油箱有無變形;
1.2.2.4油開關和隔離開關的操作機構應有可靠的聯鎖裝置,並保證合閘時只有先合隔離開關才能合上油開關;拉閘時先拉開油開關,才能拉開隔離開關;
1.2.2.5隔離開關的瓷瓶和連接拉桿應無裂紋、無放電痕跡、銷子無脫落。
1.2.3負荷開關和跌落保險
1.2.3.1負荷開關只能用來切斷和接通正常線路,其消弧裝置應完好。合閘時,觸頭應動作一致,各相前後相差不應超過3mm;
1.2.3.2負荷開關操作機構應靈活可靠;
1.2.3.3跌落式熔斷器斷開後,其帶電部分距地面的垂直距離在室外應大於或等於4.5m,室內應大於或等於3m;
1.2.3.4跌落式熔斷器應傾斜安裝,與垂直線保持15°~30°夾角;
1.2.3.5有爆炸、火災危險及劇烈震動的場所,不能使用跌落保險;
1.2.3.6所有開關的各部件應完整無損,操作機構安全可靠,並有額定電壓、電流值和分合位置的標志。
1.2.4互感器
1.2.4.1電壓互感器一、二次側均有熔斷器保護(二次側可用自動開關),一次側開關斷開後,其二次迴路應有防止電壓反饋的措施;
1.2.4.2
電壓互感器如內部有雜訊、放電聲、煙味或臭味等異常情況時,應停電處理,不得用隔離開關斷開故障迴路,應切斷上一級油開關;
1.2.4.3電流互感器的二次迴路導線截面為2.5mm2,無中間接頭號,連接可靠,且不得裝設開關或熔斷器。
1.2.5電力電容器
1.2.5.1電容器不得裝在高溫、多塵、潮濕及有易爆易燃和腐蝕性氣體的場所;
1.2.5.2當電容器外殼嚴重漏油、鼓肚、瓷套管嚴重放電、閃絡響聲或嚴重過熱時,應立即退出運行;
1.2.5.3電容器室應有溫度指標,室溫不得超過40℃,否則應裝機械通風。電容器外殼溫度不超過60℃;
1.2.5.4運行中的電容器組,三相電流應保持平衡,相間不平衡電流不應大於5%;
1.2.5.5電容器組應有欠壓保護,當母線電壓低到宣傳員定值的60%左右時,能從電網中自動切除;
1.2.5.6戶外落地安裝的電容器下層電容器低部距地面應大於或等於0.4m,地面應有防潮措施四周應設網孔不大於20×20mm網狀遮欄,高度大於或等於1.7m。電容器室應通風良好,進風窗應裝網孔不大於10×10mm的鋼網;
1.2.5.7電容器應有可靠的短路保持裝置和超負荷裝置;
1.2.5.8電容組應裝放電迴路。禁止帶電荷合閘。電容器停止運行後,至少放電3min方可再次合閘。
1.2.6電纜
1.2.6.1電纜對地面和建築物的最小允許距離:
1)直埋電纜的埋置深度(由地面至電纜外皮);1~35kV為0.7m;
2)電纜外皮於建築物的地下基礎為0.6m。
1.2.6.2電纜相互接近時的最小凈距:
1)10kV以下電纜之間為0.1m,10~35kV之間應不小於0.25m;
2)不同部門使用的電纜,包括通信電纜相互間為0.5m。
12.6.3電纜與地下管道間接近和交叉的最小允許距離;
1)電纜與熱力管道接近時的凈距為2m,交叉時為0.5m;
2)電纜與其它管道接近或交叉時的凈距為0.5m。
1.2.6.4電纜相互交叉時的凈距為0.5m;
1.2.6.5被挖出的電纜應用木板襯護懸吊,懸吊點之間的距離不大於1.5m。不得用鐵絲和繩子不加托板直接懸吊電纜;
1.2.6.6鎧裝電纜或鉛包,鋁包電纜的金屬外皮在兩端應可靠接地,接地電阻應不大於10歐姆;
1.2.6.7電纜穿越路面和建築物及引出地面高度在2m以下的部分,均應穿在保護管內,保護管內徑應不小於電纜外徑的1.5倍;
1.2.6.8敷設電纜的地面應裝設走向標志,以利運行和檢修。
1.2.7照明裝置及移動電具
1.2.7.1所有移動電具的絕緣電阻不應小於2MΩ,引線和插頭應完整無損。引線必須用三芯(單相電具)、四芯(三相電具)堅韌橡皮線或塑料護套軟線,截面至少0.5mm2,引線不得有接頭,不宜過長,一般不超過5m;
1.2.7.2所有移動電具宜裝漏電動作電流小於或等於30mA、動作時間不大於0.1s的漏電保安器;
1.2.7.336V以下的低電壓線路裝置應整齊清楚,所有的插座必須為專用插座;
1.2.7.4所有燈具、開關、插銷應適應環境的需要,如在特別潮濕、有腐蝕性蒸氣和氣體、有易燃易爆的場所和戶外等處,應分別採用合適的防潮、防爆、防雨的燈具和開關;
1.2.7.5220V燈頭離地高度應符合下列規定:
1)潮濕、危險場所和戶外,不低於2.5m;
2)生產車間、辦公室等一般不低於2m;
3)必須放低時,不應低於1m,但從燈頭到離地2m處的燈線要加絕緣套管,並對燈具採取防護措施。
1.2.7.6開關和插座離地高度不低於1.3m。插座也可裝低,但離地不應低於15mm;
1.2.7.7局部照明及移動式手提燈工作電壓應按其工作環境選擇適當的安全電壓。機床或鉗工台上的照明燈應用36V及以下的低電壓;鍋爐,蒸發器和其它金屬容器內的行燈電壓不允許超過12V。低壓燈的導線和電具絕緣強度不低於交流250V;
1.2.7.8插座或開關應完整無損,安裝牢固、外殼或罩蓋應完好、操作靈活、接頭可靠;
1.2.7.9露天的燈具、開關應採用防雨式,安裝必須牢固可靠;
1.2.7.10不亂拉、亂接臨時線、臨時燈。生產需要應辦理臨時線申請手續,定期檢查,過期拆除;
1.2.7.11臨時線為絕緣良好的橡皮線,懸空和沿牆敷設。架設時戶內離地高度不得低於2.5m,戶外不得低於3.5。臨時線與設備、水管、熱水管、門窗等距離應在0.3m以外,與道路交叉處不低於6m。
1.3架空線及戶內外布線
1.3.1導線截面必須滿足機械強度的要求。導線的線距與周圍設施的距離,過路時對地高度應符合有關規定;
1.3.2架空線嚴禁跨越易燃建築的屋頂;
1.3.3拉線要裝在架設導線反方向的著力點上或線路不平衡張力合力的作用點上。拉線與線路的方向應對正。角度拉線應與線路的分角線對正。防風拉線與線路垂直;
1.3.4電桿與拉線的夾角不小於45°,受環境限制時應不小於30°;
1.3.5不同線路共桿時,低壓線在高壓線下方,對10KV的直線桿兩端間距不小於1m。通信廣播線路在低壓線路下方。其間距不小於1.5m。低壓線路多層排列,直線桿層間距離不得小於0.6m,相鄰導線間距不小於0.4m,分支或轉角不小於0.3m;
1.3.6三相四線供電系統中零線截面不小於該線路相線截面的一半。且不小於最小允許截面,單相制的零線截面與相線截面相同;
1.3.7不同電壓、不同頻率的導線不允許穿入同一金屬管內。(同一設備和同一機組所有迴路電壓在66V以下、三相四線制照明回線除外);
1.3.8金屬管布線時,管內及管口須光滑無毛刺,並可靠接零或接地;
1.3.9戶內、外明線裝置的導線,穿過牆壁應用瓷管,鋼管或塑料保護。穿過樓板應用鋼管或硬塑料管保護。通向戶外的塑管應一線一管。在兩條線路交叉時,貼近敷設面的一條線路的導線上應套絕緣管。
1.4防雷和接地保護
1.4.1裝有避雷針的建築物上嚴禁架設低壓線、通信線和廣播線;
1.4.2
避雷針的安裝應滿足機械強度和耐腐蝕的要求。避雷針宜用直徑不小於25mm,壁厚不小於2.75mm的鋼管或直徑不小於20mm的圓鋼,並鍍鋅;
1.4.3避雷針連線應用截面大於或等於35mm2的鍍鋅綱紋線;
1.4.4避雷帶或避雷網宜用鍍鋅鋼材。圓鋼最小直徑為8mm,扁鋼厚度不小於4mm,截面不小於60mm2;
1.4.5
閥型避雷器應垂直安裝,其密封良好,瓷件封口及膠合處無破裂,輕搖進內部無不正常響聲,拉地引下線如為銅線,應大於或等於16mm2;如為鋁線應大於或等於25mm2;
1.4.6防雷裝置應定期進行檢查和預防性試驗,接閃器及引下線等如腐蝕30%以上應更換;
1.4.7中性點不直接接地的三相三線供電系統應採用接地保護;
1.4.8中性點接地的三相四線制供電系統,應採用接零保護,變壓器中性點工作接地,架空分支線和干線沿線每公里及終端處應重復接地;
1.4.9接零保護的低壓供電系統中電纜和架空線引入的配電櫃處應重復接地。不許在零線上裝設熔斷器和開關;
1.4.10同一低壓供電系統中,不應一部分設備外殼接零,另一部分接地保護;
1.4.11凡因絕緣破壞而可能帶有危險電壓主的電氣了設備及電氣了裝置其金屬外殼和框架應可靠接地,接地電阻R小於或等於4Ω;
1.4.12接地體應鍍鋅,其截面應符合下列規定:
①
防雷接地體最小截面:圓鋼,直徑10mm;角鋼50×50×5mm;扁鋼厚4mm,截面100mm2;鋼管厚3.5mm,直徑50mm
②一般接地體最小截面:圓鋼直徑8mm。角鋼厚4mm;扁鋼厚4mm。截面48mm2;鋼管厚3.5mm2
③一般接地裝置的接地干線最小截面:圓鋼直徑6mm;角鋼厚3mm;扁鋼截面24mm2;
1.4.13各種接地裝置的接地電阻應符合下列規定:
①大地接短路電流系統:R≤2000/I,當I>400A時,R≤0.5Ω②小接地短路電流系統:高低壓設備共用時,R≤120/I
一般不大於10Ω
僅用於高壓設備時,R≤250/I一般不大於10Ω
③低壓電力系統:並聯運行電氣設備的總容量為100kV以上時,R≤4Ω;若不超過100kVA時,重復該地電阻R≤10Ω。
2.行為安全
2.1不得單獨進行設備巡視,巡視只准在高壓設備遮欄外。也不準在變壓器高壓下面行走;
2.2電氣設備檢修必須採取停電驗電,確認無電並進行放電和接地。裝遮欄及懸掛安全標示牌;
2.3電氣設備運行或檢修應按規定穿戴絕緣鞋和絕緣手套、防護眼鏡、使用絕緣墊及絕緣工具;
2.4電氣檢修應實行監護制,一人操作,一人監護;
2.5事故停電時,未採取安全措施不許進入遮欄和觸及設備的導電部分;
2.6當發生人身觸電和火災事故時,立即切斷電源,進行搶救;
2.7電氣安全工具應配備齊全,並定期試驗,按規定合格使用,用後應妥善保管;
2.8
嚴格遵守電氣安全操作規程,倒閘操作票和檢修工作票制度,工作許可制度,工作監護制度,工作間斷、終結制度,交接班制度和消防、設備管理制度及出入制度等等
2.9低壓設備帶電工作應設專人監護,相鄰相的帶電部分應用絕緣板隔開。禁用銼刀和金屬尺等工具;
2.10外線電工遇有6級以上大風、大雨、雷電等情況,嚴禁登桿作業和倒閘操作。
3.室內應配有二氧化碳、四氯化碳、乾粉滅火器或砂箱,操作者對其應能熟悉使用。
❻ 防爆場所電氣設備的安全基本要求是什麼
基本要求如下:
1、選型:煤礦井下電氣設備選型原則 是按區域和瓦斯等級不同,選用不同的防爆型式。對安 裝在煤(岩)與瓦斯突出礦井和瓦斯礦井總回風道、主 要回風道、采區回風道、工作面和工作面進、回風道的 電氣設備,除不允許選用增安型外,其它防爆形式的電 氣設備均可選用。
對於安裝在瓦斯礦井翻車機硐室和 采區進風道的電氣設備,選用礦用防爆型設備;對於安 裝在瓦斯礦井井底車場、總進風道或主要進風巷的電 氣設備,可選用礦用一般型設備。
2、使用:防爆電氣設 備下井前要經防爆檢查員檢查,簽署合格證才能下井。 防爆電氣設備在井下使用時,操作和維護人員要進行 巡視和檢查,經常保持其防爆性能,發現問題要及時處 理。設備失去防爆性能,要追查有關人員責任。
3、實行 專業化管理:建立防爆檢查、電氣管理、小型電器和電 纜管理組。電氣管理、防爆檢查組負責防爆電氣設備到 貨驗收、設備入井和井下防爆性能巡迴檢查,各種保護 的整定管理和增、減負荷的審批工作。小型電氣和電纜 管理組從小型電器和電纜編號、入帳開始,對發放、回 收、修理、試驗和報廢進行全面管理。
4、修理:對上井 的電氣設備,全部入廠檢修。檢修工人要經過培訓,熟 悉設備防爆性能,對檢修質量負責。
5、建立各項管理制 度,實行規范化管理,包括:防爆電氣管理制度;設備 檢查、維修制度;停電檢修制度;包機制和崗位責任制 等。
6、建帳立卡、實行圖,牌板(計算機)管理,包括 繪制井下供電和各采區配電系統圖。掌握各種防爆電 氣設備的分布、使用情況,了解設備動態以及在發生事 故時,制定正確的處理措施。
(6)上海危險場所電氣防爆安全檢測技術規范擴展閱讀:
在啟動、運行和切斷過程中不致引燃周 圍可燃介質的電氣裝置和設施。防爆電氣設備類型有:
1、防爆安全型 (標志A)。在正常運行時不產生火花、 電弧或危險溫度,可提高安全程度的電氣設備。
2、隔爆型 (標志B)。其結構為全封閉式。即使在電氣 設備內部爆炸,也不會傳爆引燃外部爆炸性氣體,從而排除 了著火爆炸的危險性。隔爆電動機就是這種結構。
3、防爆充油型 (標志C)。將可能產主火花、電弧或危 險溫度可能成為引火源的帶電部件浸入油中,使外部可燃氣 體不產生著火爆炸的電氣設備。
4、防爆通風充氣型 (標志F)。在內部充入空氣或惰性 氣體,並使其保持正壓,以阻止外部可燃性氣體進入內部的 電氣設備。
5、防爆安全火花型。在電路系統中,正常情況產生的電 火花,不致引燃爆炸性氣體的電氣設備。該設備按最小引爆 電流分為Ⅰ 、Ⅱ、Ⅲ級。這種防爆電氣設備電流限制很小, 用於儀表和通訊。
6、防爆特殊型 (標志T)。這種結構不屬於上述各類 型,而是採用其他防爆措施的電氣設備。
參考資料:網路-防爆電器設備
❼ 現行的防爆電氣設備的國家標準是什麼
現行的防爆電氣設備國家標準是:
GB3836-2010《爆炸性環境》,於2011年8月1日實施,與國際電回工委員會標准IEC60079-0:2007,MOD同步答,分為若幹部分:
GB3836.1 設備 通用要求
GB3836.2 由隔爆外殼「d」保護的設備
GB3836.3 由增安型「e」保護的設備
GB3836.4 由本質安全型「i」保護的設備
GB3836.5 正壓外殼型「p」
GB3836.6 油浸型「o」
GB3836.7 充砂型「q」
GB3836.8 「n」型電氣設備
GB3836.9 澆封型「m」
GB3836.11 最大試驗安全間隙測定方法
GB3836.12 氣體或蒸氣混合物按照其最大試驗安全間隙和最小點燃電流的分級
GB3836.13 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電氣設備的檢修
GB3836.14 危險場所分類
GB3836.15 危險場所電氣安裝(煤礦除外)
GB3836.16 電氣裝置的檢查與維護(煤礦除外)
GB3836.17 正壓房間或建築物的結構和使用
❽ 施工中防爆場所電氣設備的安全基本要求是什麼
防爆場所使用的電氣設備,除了通常對電氣設備的要求外,還必須符合防爆要求。
爆炸性環境指可能發生爆炸的環境。對於電氣設備來說,爆炸性環境是指爆炸性氣體環境。即大氣條件下,氣體、蒸氣或霧狀的可燃物質與空氣構成的混合物,在該混合物中點燃後,燃燒將傳遍整個未燃混合物的環境。
電氣設備的防爆要求包括:
防爆型式:根據所採取的防爆措施,可把防爆電氣設備分為隔爆型、增安型、本質安全型、正壓型、油浸型、充砂型、澆封型、n 型、特殊型、粉塵防爆型等。
設備類別: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電氣設備分為:I類:煤礦井下用電氣設備;II類:除煤礦外的其他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電氣設備。
氣體組別:爆炸性氣體混合物的傳爆能力,其危險性越高。根據爆炸性氣體的分組,電氣設備的防爆氣體組別必須達到或高於相應的要求。
溫度組別:爆炸性氣體混合物的引燃溫度是能被點燃的溫度極限值。電氣設備按其最高表面溫度分為T1~T6組,使得對應的T1~T6組的電氣設備的最高表面溫度不能超過對應的溫度組別的允許值。
防爆認證:上述防爆要求必須通過權威認證,符合標准才可以使用。
防爆場所電氣設備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准包括:
GB 3836.1-2000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電氣設備 第1部分:通用要求
GB 3836.2-2000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電氣設備 第2部分:隔爆型「d」
GB 3836.3-2000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電氣設備 第3部分:增安型「e」
GB 3836.4-2000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電氣設備 第4部分:本質安全型「i」
GB 3836.5-2004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電氣設備 第5部分:正壓外殼型「p」
GB 3836.6-2004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電氣設備 第6部分:油浸型「o」
GB 3836.7-2004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電氣設備 第7部分:充砂型「q」
GB 3836.8-2003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電氣設備 第8部分: 「n」型電氣設備
GB 3836.9-2006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電氣設備 第9部分:澆封型「m」
GB 3836.10-1991 爆炸性環境用防爆電氣設備 氣密型電氣設備"h"
GB 3836.11-2008 爆炸性環境 第11部分:由隔爆外殼「d」保護的設備 最大試驗安全間隙測定方法
GB 3836.12-2008 爆炸性環境 第12部分:氣體或蒸氣混合物按照其最大試驗安全間隙和最小點燃電流的分級
GB 3836.13-1997 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電氣設備 第13部分: 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電氣設備的檢修
GB 3836.14-2000 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電氣設備 第14部分:危險場所分類
GB 3836.15-2000 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電氣設備 第15部分:危險場所電氣安裝(煤礦除外)
GB 3836.16-2006 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電氣設備 第16部分: 電氣裝置的檢查和維護(煤礦除外)
GB 3836.17-2007 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電氣設備 第17部分:正壓房間或建築物的結構和使用
GB 3836.20-2010 爆炸性環境 第20部分:設備保護級別(EPL)為Ga級的設備
GB7957-2003 礦燈安全通用要求
❾ 電氣設備安全使用的國家標準是什麼
現行的防爆電氣設備國家標準是:
GB3836-2010《爆炸性環境》,於2011年8月1日實施,與國際電工委員會標准內IEC60079-0:2007,MOD同步,容分為若幹部分:
GB3836.1
設備 通用要求
GB3836.2 由隔爆外殼「d」保護的設備
GB3836.3 由增安型「e」保護的設備
GB3836.4
由本質安全型「i」保護的設備
GB3836.5 正壓外殼型「p」
GB3836.6 油浸型「o」
GB3836.7
充砂型「q」
GB3836.8 「n」型電氣設備
GB3836.9 澆封型「m」
GB3836.11
最大試驗安全間隙測定方法
GB3836.12 氣體或蒸氣混合物按照其最大試驗安全間隙和最小點燃電流的分級
GB3836.13
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電氣設備的檢修
GB3836.14 危險場所分類
GB3836.15 危險場所電氣安裝(煤礦除外)
GB3836.16
電氣裝置的檢查與維護(煤礦除外)
GB3836.17 正壓房間或建築物的結構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