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類:煤礦井下電氣設備;
Ⅱ類:除煤礦、井下之外的所有其他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電氣設備。
Ⅱ類又可分為ⅡA、ⅡB、ⅡC類,標志ⅡB的設備可適用於ⅡA設備的使用條件;ⅡC可適用於ⅡA、ⅡB的使用條件。
說明:ⅡC標志是較高的防爆等級,但並不表示該設備性能最好。

防爆電機的特點
1、全系列採用F級絕緣,溫升按B級考核。
2、雜訊限值比YB系列低,接近YB系列的I級雜訊,振動限值與YB系列相當。
3、外殼防護等級提高到IP55。
4、全系列選用低雜訊深溝球軸承,機座中心高在180mm以上電機設注排油裝置。
5、電機散熱片有平行水平分布和輻射分布兩種,以平行水平分布為主。
㈡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有哪些標准
(1)商場(市場)、賓館(飯店)、體育場(館)、會堂、公共娛樂場所等公眾聚集場所。
建築面積在1000m2以上且經營可燃物品的商場、商店和市場;客房數在50間以上的賓館、旅館和飯店;公共的體育場館、會場建築面積在200m2以上的公共娛樂場所。
(2)醫院、養老院和寄宿制的學校、托兒所、幼兒園。
住院床位為50張以上的醫院;老人住宿床位在50張以上的養老院;學生住宿床位在100張以上的學校;幼兒住宿床位在50張以上的托兒所、幼兒園。
(3)客運車站、碼頭、民用機場。
候車廳、候船廳的建築面積在500m2以上的客運車站和客運碼頭民用機場。
(4)公共圖書館、展覽館、博物館、檔案館及具有火災危險性文物保護單位。
建築面積在2000m2以上的公共圖書館、展覽館
㈢ 消防安全重點一級,二級,三級列管單位,是按照什麼標准劃分
消防安全重點一級,二級,三級列管單位,是按照什發生火災的危險性以及一旦發生火災可能產生的危害後果進行劃分。
根據《消防安全管理》第十三條:下列范圍的單位是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按照本規定的要求,實行嚴格管理:
1、商場(市場)、賓館(飯店)、體育場(館)、會堂、公共娛樂場所等公眾聚集場所(以下統稱公眾聚集場所);
2、醫院、養老院和寄宿制的學校、托兒所、幼兒園;
3、國家機關;
4、廣播電台、電視台和郵政、通信樞紐;
5、客運車站、碼頭、民用機場;
6、公共圖書館、展覽館、博物館、檔案館以及具有火災危險性的文物保護單位;
7、發電廠(站)和電網經營企業;
8、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生產、充裝、儲存、供應、銷售單位;
9、服裝、製鞋等勞動密集型生產、加工企業;
10、重要的科研單位;
11、其他發生火災可能性較大以及一旦發生火災可能造成重大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單位。高層辦公樓(寫字樓)、高層公寓樓等高層公共建築,城市地下鐵道、地下觀光隧道等地下公共建築和城市重要的交通隧道,糧、棉、木材、百貨等物資集中的大型倉庫和堆場,
國家和省級等重點工程的施工現場,應當按照本規定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要求,實行嚴格管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六條解釋:「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確定,要根據發生火災的危險性以及一旦發生火災可能產生的危害後果進行劃分。
第十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將發生火災可能性較大以及發生火災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單位,確定為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安全重點單位,並由公安機關報本級人民政府備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令第107號》第三條直轄市、市(地區、州、盟)、縣(市轄區、縣級市、旗)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具體實施消防監督檢查,確定本轄區內的消防安全重點單位並由所屬公安機關報本級人民政府備案。

(3)消防重點單位排風扇防爆等級擴展閱讀:
工作方針
消防工作是預防和撲滅火災工作的總稱。我國消防工作實施「預防為主,防消結合」方針是人們多年來與火災做斗爭的實踐總結,並載入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之中。
消防工作的方針可歸納為:
「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
正確處理好「防」與「消」兩者之間的關系。
必須全面、認真、正確貫徹執行「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
基本任務
(1)控制、消除發生火災、爆炸的一切不安全條件和因素;
(2)限制、消除火災、爆炸蔓延、擴大的條件和因素;
(3)保證有足夠的安全口和通道,以便人員逃生和物資疏散;
(4)徹底查清火災、爆炸原因,做到「三不放過」。即原因不明不放過。事故責任以及群眾未受到教育不放過,防範措施不落實不放過。
㈣ 工業場所的防爆等級是怎麼劃分的
爆炸危險場所安全規定(1995-01-22)
【分類號】 L35901199505
【標題】 勞動部關於頒發《爆炸危險場所安全規定》的通知
【時效性】 有效
【頒布單位】 勞動部
【頒布日期】 19950122
【實施日期】 19950122
【失效日期】
【內容分類】 綜合類
【文號】 勞部發(1995)56號
【名稱】 勞動部關於頒發《爆炸危險場所安全規定》的通知
【題注】
【章名】 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勞動人事)廳(局);國務院有關部、局、總公司:
為了進一步加強對爆炸危險場所的安全監督檢查工作,保障職工的人身安全,現頒發《爆炸危險場所安全規定》。請認真貫徹實施,注意總結經驗,並將實施中發現的問題及時告我部。
附:一、爆炸危險場所等級劃分原則(略)
二、爆炸危險場所等級劃分表(略)
【名稱】 附:爆炸危險場所安全規定
【題注】
【章名】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爆炸危險場所的安全管理,防止傷亡事故的發生,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爆炸危險場所是指存在由於爆炸性混合物出現造成爆炸事故危險而必須對其生產、使用、儲存和裝卸採取預防措施的場所。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有爆炸危險場所的企業。
個體經濟組織依照本規定執行。
第四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對爆炸危險場所進行監督檢查。
【章名】 第二章 危險等級劃分
第五條 爆炸危險場所劃分為特別危險場所、高度危險場所和一般危險場所三個等級(劃分原則見附件一)。
第六條 特別危險場所是指物質的性質特別危險,儲存的數量特別大,工藝條件特殊,一旦發生爆炸事故將會造成巨大的經濟損失、嚴重的人員傷亡,危害極大的危險場所。
第七條 高度危險場所是指物質的危險性較大,儲存的數量較大,工藝條件較為特殊,一旦發生爆炸事故將會造成較大的經濟損失、較為嚴重的人員傷亡,具有一定危害的危險場所。
第八條 一般危險場所是指物質的危險性較小,儲存的數量較少,工藝條件一般,即使發生爆炸事故,所造成的危害較小的場所。
第九條 在劃分危險場所等級時,對周圍環境條件較差或發生過重大事故的危險場所應提高一個危險等級。
第十條 爆炸危險場所等級的劃分,由企業(依照附件二的各項內容)劃定等級後,經上級主管部門審查,報勞動行政部門備案。
【章名】 第三章 危險場所的技術安全
第十一條 有爆炸危險的生產過程,應選擇物質危險性較小、工藝較緩和、較為成熟的工藝路線。
第十二條 生產裝置應有完善的生產工藝控制手段,設置具有可靠的溫度、壓力、流量、液面等工藝參數的控制儀表,對工藝參數控制要求嚴格的應設雙系列控制儀表,並盡可能提高其自動化程度;在工藝布置時應盡量避免或縮短操作人員處於危險場所內的操作時間;對特殊生產工藝應有特殊的工藝控制手段。
第十三條 生產廠房、設備、儲罐、倉庫、裝卸設施應遠離各種引爆源和生活、辦公區;應布置在全年最小頻率風的上風向;廠房的朝向應有利於爆炸危險氣體的散發;廠房應有足夠的泄壓面積和必要的安全通道;對散發比空氣重的有爆炸危險氣體的場所地面應有不引爆措施;設備、設施的安全間距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生產廠房內的爆炸危險物料必須限量,儲罐、倉庫的儲存量嚴格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生產過程必須有可靠的供電、供氣(汽)、供水等公用工程系統。對特別危險場所應設置雙電源供電或備用電源,對重要的控制儀表應設置不間斷電源(UPS)。特別危險場所和高度危險場所應設置排除險情的裝置。
第十五條 生產設備、儲罐和管道的材質、壓力等級、製造工藝、焊接質量、檢驗要求必須執行國家有關規程;其安裝必須有良好的密閉性能。對壓力管線要有防止高低壓竄氣、竄液措施。
第十六條 爆炸危險場所必須有良好的通風設施,以防止有爆炸危險氣體的積聚。生產裝置盡可能採用露天、半露天布置,布置在室內應有足夠的通風量;通排風設施應根據氣體比重確定位置;對局部易泄漏部位應設置局部符合防爆要求的機械排風設施。
第十七條 危險場所必須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爆炸危險場所電氣安全規程(試行)》劃定危險場所區域等級圖,並按危險區域等級和爆炸性混合物的級別、組別配置相應符合國家標准規定的防爆等級的電氣設備。防爆電氣設備的配置應符合整體防爆要求;防爆電氣設備的施工、安裝、維護和檢修也必須符合規程要求。
第十八條 爆炸危險場所必須設置相應的可靠的避雷設施;有靜電積聚危險的生產裝置應採用控制流速、導除靜電接地、靜電消除器、添加防靜電等有效的消除靜電措施。
第十九條 爆炸危險場所的生產、儲存、裝卸過程必須根據生產工藝的要求設置相應的安全裝置。
第二十條 桶裝的有爆炸危險的物質應儲存在庫房內。庫房應有足夠的泄壓面積和安全通道;庫房內不得設置辦公和生活用房;庫房應有良好的通風設施;對儲存溫度要求較低的有爆炸危險物質的庫房應有降溫設施;對儲存遇濕易爆物品的庫房地面應比周圍高出一定的高度;庫房的門、窗應有遮雨設施。
第二十一條 裝卸有爆炸危險的氣體、液體時,連接管道的材質和壓力等級等應符合工藝要求,其裝卸過程必須採用控制流速等有效的消除靜電措施。
【章名】 第四章 危險場所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條 企業應實行安全生產責任制,企業法定代表人應對本單位爆炸危險場所的安全管理工作負全面責任,以實現整體防爆安全。
第二十三條 新建、改建、擴建有爆炸危險的工程建設項目時,必須實行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竣工投產的「三同時」原則。
第二十四條 爆炸危險場所的設備應保持完好,並應定期進行校驗、維護保養和檢修,其完好率和泄漏率都必須達到規定要求。
第二十五條 爆炸危險場所的管理人員和操作工人,必須經培訓考核合格後才能上崗。危險性較大的操作崗位,企業應規定操作人員的文化程度和技術等級。
防爆電氣的安裝、維修工人必須經過培訓、考核合格,持證上崗。
第二十六條 企業必須有安全操作規程。操作工人應按操作規程操作。
第二十七條 爆炸危險場所必須設置標有危險等級和注意事項的標志牌。生產工藝、檢修時的各種引爆源,必須採取完善的安全措施予以消除和隔離。
第二十八條 爆炸危險場所使用的機動車輛應採取有效的防爆措施。作業人員使用的工具、防護用品應符合防爆要求。
第二十九條 企業必須加強對防爆電氣設備、避雷、靜電導除設施的管理,選用經國家指定的防爆檢驗單位檢驗合格的防爆電氣產品,做好防爆電氣設備的備品、備件工作,不準任意降低防爆等級,對在用的防爆電氣設備必須定期進行檢驗。檢驗和檢修防爆電氣產品的單位必須經過資格認可。
第三十條 爆炸危險場所內的各種安全設施,必須經常檢查,定期校驗,保持完好的狀態,做好記錄。各種安全設施不得擅自解除或拆除。
第三十一條 爆炸危險場所內的各種機械通風設施必須處於良好運行狀態,並應定期檢測。
第三十二條 倉庫內的爆炸危險物品應分類存放,並應有明顯的貨物標志。堆垛之間應留有足夠的垛距、牆距、頂距和安全通道。
第三十三條 倉庫和儲罐區應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庫房內及露天堆垛附近不得從事試驗、分裝、焊接等作業。
第三十四條 爆炸危險物品在裝卸前應對儲運設備和容器進行安全檢查。裝卸應嚴格按操作規程操作,對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不得裝卸。
第三十五條 企業的主管部門應按本規定的要求加強對爆炸危險場所的安全管理,並組織、檢查和指導企業爆炸危險場所的安全管理工作。
【章名】 第五章 罰 則
第三十六條 對爆炸危險場所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整改,並可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決定責令停產整頓。
第三十七條 對勞動行政部門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起訴,也不執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章名】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行政部門可根據本規定製定實施細則,並報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備案。
第三十九條 國家機關、事業組織和社會團體的爆炸危險場所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四十條 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㈤ 防爆風機防爆等級
電機防爆等級由3部分構成:1、在爆炸性氣體區域(0區、1區、2區)不同電氣設備使用安全級別的劃分。2、氣體或蒸氣爆炸性混合物等級的劃分,分為ⅡA、ⅡB、ⅡC三種,這些等級的劃分主要是依照最大試驗安全間隙(MESG)或最小點燃電流(MICR)來區分的。3)引燃某種介質的溫度分組的劃分。主要分為T1-450℃<T、T2-300<T≤ 450℃、 T3-200<T≤300℃、 T4-135<T≤200℃、 T5-100<T≤135 、 T6-85<T≤100℃.。
㈥ 消防重點單位的界定標准
消防的重點單位界定標准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界定標准為了正確實施公安部61號令,科學、准確地界定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公安部《關於實施有關問題的通知》(公通字[2001]97號)進一步提出了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界定標准:
(一)商場(市場)賓館(飯店)體育場(館)會堂、公共娛樂場所等公眾
1.建築面積在1000㎡(含本數,下同)以上且經營可燃商品的商場(商店、市場);
2.客房數在50間以上的(旅館、飯店);
3.公共的體育場(館)會堂;
4.建築面積在200㎡以上的公共娛樂場所公共娛樂場所是指向公眾開放的下列室內場所,主要包括:
(1)影劇院、錄像廳、禮堂等演出、放映場所;
(2)舞廳、卡拉OK等歌舞娛樂場所;
(3)具有娛樂功能的夜總會、音樂茶座和餐飲場所;
(4)游藝、游樂場所;
(5)保齡球館、旱冰場、桑拿浴室等營業性健身、休閑場所。
(二)醫院、養老院和寄宿制的學校、托兒所、幼兒園
1.住院床位在50張以上的醫院;
2.老人住宿床位在50張以上的養老院;
3.學生住宿床位在100張以上的學校;
4.幼兒住宿床位在50張以上的托兒所、幼兒園。
(三)國家機關
1.縣級以上的黨委、人大、政府、政協;
2.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
3.中央和國務院各部委;
4.共青團中央、全國總工會、全國婦聯的辦事機關。
(四)廣播、電視和郵政、通信樞紐
1.廣播電台、電視台;
2.城鎮的郵政和通信樞紐單位。
(五)客運車站、碼頭、民用機場
1.候車廳、侯船廳的建築面積在500㎡以上的客運車站和客運碼頭;
2.民用機場。
(六)公共圖書館、展覽館、博物館、檔案館以及具有火災危險性的文物保護單位
1.建築面積在2000㎡以上的公共圖書館、展覽館;
2.博物館、檔案館;
3.具有火災危險性的縣級以上文物保護單位。
(七)發電廠(站)和電網經營企業
(八)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生產、充裝、儲存、供應、銷售單位
1.生產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工廠;
2.易燃易爆氣體和液體的灌裝站、調壓站;
3.儲存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專用倉庫(堆場、儲罐場所);
4.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專業運輸單位;
5.營業性汽車加油站、加氣站,液化石油氣供應站(換瓶站);
6.經營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化工商店(其界定標准,以及其他需要界定的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性質的單位及其標准,由省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九)勞動密集型生產、加工企業:
生產車間員工在100人以上的服裝、鞋帽、玩具等勞動密集型企業
(十)重要的科研單位界定標准由省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十一)高層公共建築、地下鐵道、地下觀光隧道,糧、棉、木材、百貨等物資倉庫和堆場,重點工程的施工現場
1.高層公共建築的辦公樓(寫字樓)公寓樓等;
2.城市地下鐵道、地下觀光隧道等地下公共建築和城市重要的交通隧道;
3.國家儲備糧庫、總儲備量在10000噸以上的其他糧庫;
4.總儲量在500噸以上的棉庫;
5.總儲量在10000m3以上的木材堆場;
6.總儲存價值在1000萬元以上的可燃物品倉庫、堆場;
7.國家和省級等重點工程的施工現場。
(十二)其他發生火災可能性較大以及一旦發生火災可能造成人身重大傷亡或者財產重大損失的單位。
界定標准由省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㈦ 消防重點單位界定標准有哪些
1、商場(市場)賓館(飯店)體育場(館)會堂、公共娛樂場所等公眾
(1)建築面積在1000㎡(含本數,下同)以上且經營可燃商品的商場(商店、市場);
(2)客房數在50間以上的(旅館、飯店);
(3)公共的體育場(館)會堂;
(4)建築面積在200㎡以上的公共娛樂場所,公共娛樂場所是指向公眾開放的下列室內場所,主要包括:影劇院、錄像廳、禮堂等演出、放映場所;舞廳、卡拉OK等歌舞娛樂場所;具有娛樂功能的夜總會、音樂茶座和餐飲場所;游藝、游樂場所;保齡球館、旱冰場、桑拿浴室等營業性健身、休閑場所。
2、醫院、養老院和寄宿制的學校、托兒所、幼兒園
(1)住院床位在50張以上的醫院;
(2)老人住宿床位在50張以上的養老院;
(3)學生住宿床位在100張以上的學校;
(4)幼兒住宿床位在50張以上的托兒所、幼兒園。
3、國家機關
(1)縣級以上的黨委、人大、政府、政協;
(2)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
(3)中央和國務院各部委;
(4)共青團中央、全國總工會、全國婦聯的辦事機關。
4、廣播、電視和郵政、通信樞紐
(1)廣播電台、電視台;
(2)城鎮的郵政和通信樞紐單位。
5、客運車站、碼頭、民用機場
(1)候車廳、侯船廳的建築面積在500㎡以上的客運車站和客運碼頭;
(2)民用機場。
6、公共圖書館、展覽館、博物館、檔案館以及具有火災危險性的文物保護單位
(1)建築面積在2000㎡以上的公共圖書館、展覽館;
(2)博物館、檔案館;
(3)具有火災危險性的縣級以上文物保護單位。
7、發電廠(站)和電網經營企業
8、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生產、充裝、儲存、供應、銷售單位
(1)生產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工廠;
(2)易燃易爆氣體和液體的灌裝站、調壓站;
(3)儲存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專用倉庫(堆場、儲罐場所);
(4)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專業運輸單位;
(5)營業性汽車加油站、加氣站,液化石油氣供應站(換瓶站);
(6)經營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化工商店。(其界定標准,以及其他需要界定的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性質的單位及其標准,由省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9、勞動密集型生產、加工企業
生產車間員工在100人以上的服裝、鞋帽、玩具等勞動密集型企業。
10、重要的科研單位界定標准由省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11、高層公共建築、地下鐵道、地下觀光隧道,糧、棉、木材、百貨等物資倉庫和堆場,重點工程的施工現場
(1)高層公共建築的辦公樓(寫字樓)公寓樓等;
(2)城市地下鐵道、地下觀光隧道等地下公共建築和城市重要的交通隧道;
(3)國家儲備糧庫、總儲備量在10000噸以上的其他糧庫;
(4)總儲量在500噸以上的棉庫;
(5)總儲量在10000m3以上的木材堆場;
(6)總儲存價值在1000萬元以上的可燃物品倉庫、堆場;
(7)國家和省級等重點工程的施工現場。
12、其他發生火災可能性較大以及一旦發生火災可能造成人身重大傷亡或者財產重大損失的單位。
㈧ 消防重點單位界定標准
一、商場(市場)、賓館(飯店)、體育場(館)、會堂、公共娛樂場所等公眾聚集場所。
二、醫院、養老院和寄宿制的學校、托兒所、幼兒園。
三、國家機關。
四、廣播電台、電視台和郵政、通信樞紐;
五、客運車站、碼頭、民用機場
六、公共圖書館、展覽館、博物館、檔案館以及具有火災危險性的文物保護單位。
七、發電廠(站)和電網經營企業。
八、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生產、充裝、儲存、供應、銷售單位。
九、服裝、製鞋等勞動密集型生產、加工企業。
十、重要的科研單位;
界定標准由省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十一、其他發生火災可能性較大以及一旦發生火災可能造成重大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單位。
十二、其他發生火災可能性較大以及一旦發生火災可能造成人身重大傷亡或者財產重大損失的單位界定標准由省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8)消防重點單位排風扇防爆等級擴展閱讀:
1、個體工商戶如符合企業登記標准且經營規模符合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界定標准,應當向當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
2、重點工程的施工現場符合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界定標準的,由施工單位負責申報備案。
3、同一棟建築物中各自獨立的產權單位或者使用單位,符合重點單位界定標準的,由各個單位分別獨立申報備案;建築物本身符合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界定標準的,該建築物產權單位也要獨立申報備案。
4、符合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界定標准,不在同一地點但有隸屬關系的單位,不論是否具備獨立法人資格,都要單獨向所在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報備案;在同一地點有隸屬關系,下屬單位如具備法人資格,應當獨立申報備案。
㈨ 防爆排風扇的防爆等級是怎樣設定的
由防爆電機的防爆等級(或防爆標志決定)。
來自南陽中天防爆
㈩ 消防知識:哪些單位屬於消防重點單位
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公安部令第61號公布)第十三條,下列范圍的單位是消防安全重點單位:
(一)商場(市場)、賓館(飯店)、體育場(館)、會堂、公共娛樂場所等公眾聚集場所(以下統稱公眾聚集場所);
(二)醫院、養老院和寄宿制的學校、托兒所、幼兒園;
(三)國家機關;
(四)廣播電台、電視台和郵政、通信樞紐;
(五)客運車站、碼頭、民用機場;
(六)公共圖書館、展覽館、博物館、檔案館以及具有火災危險性的文物保護單位;
(七)發電廠(站)和電網經營企業;
(八)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生產、充裝、儲存、供應、銷售單位;
(九)服裝、製鞋等勞動密集型生產、加工企業;
(十)重要的科研單位;
(十一)其他發生火災可能性較大以及一旦發生火災可能造成重大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單位。
高層辦公樓(寫字樓)、高層公寓樓等高層公共建築,城市地下鐵道、地下觀光隧道等地下公共建築和城市重要的交通隧道,糧、棉、木材、百貨等物資集中的大型倉庫和堆場,國家和省級等重點工程的施工現場,應當按照本規定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要求,實行嚴格管理。

消防安全管理
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第十七條舉辦集會、焰火晚會、燈會等具有火災危險的大型活動,主辦或者承辦單位應當在具備消防安全條件後,向公安消防機構申報對活動現場進行消防安全檢查,經檢查合格後方可舉辦。
第十八條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單位的特點,建立健全各項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並公布執行。
單位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內容:消防安全教育、培訓;防火巡查、檢查;安全疏散設施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設施、器材維護管理;火災隱患整改;
用火、用電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場所防火防爆;專職和義務消防隊的組織管理;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演練;燃氣和電氣設備的檢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靜電);消防安全工作考評和獎懲;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內容。
第十九條單位應當將容易發生火災、一旦發生火災可能嚴重危及人身和財產安全以及對消防安全有重大影響的部位確定為消防安全重點部位,設置明顯的防火標志,實行嚴格管理。
第二十條單位應當對動用明火實行嚴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況需要進行電、氣焊等明火作業的,動火部門和人員應當按照單位的用火管理制度辦理審批手續,落實現場監護人,在確認無火災、爆炸危險後方可動火施工。動火施工人員應當遵守消防安全規定,並落實相應的消防安全措施。
公眾聚集場所或者兩個以上單位共同使用的建築物局部施工需要使用明火時,施工單位和使用單位應當共同採取措施,將施工區和使用區進行防火分隔,清除動火區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專人監護,保證施工及使用范圍的消防安全。
公共娛樂場所在營業期間禁止動火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