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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場所應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發布時間:2021-12-12 11:15:42

『壹』 《消防法》對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消防安全管理有哪些規定

第二十一條禁止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版特殊情況權需要使用明火作業的,應當按照規定事先辦理審批手續,採取相應的消防安全措施;作業人員應當遵守消防安全規定。
進行電焊、氣焊等具有火災危險作業的人員和自動消防系統的操作人員,必須持證上崗,並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規程。
第二十二條生產、儲存、裝卸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工廠、倉庫和專用車站、碼頭的設置,應當符合消防技術標准。易燃易爆氣體和液體的充裝站、供應站、調壓站,應當設置在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位置,並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已經設置的生產、儲存、裝卸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工廠、倉庫和專用車站、碼頭,易燃易爆氣體和液體的充裝站、供應站、調壓站,不再符合前款規定的,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單位限期解決,消除安全隱患。
第二十三條生產、儲存、運輸、銷售、使用、銷毀易燃易爆危險品,必須執行消防技術標准和管理規定。
進入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必須執行消防安全規定。禁止非法攜帶易燃易爆危險品進入公共場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儲存可燃物資倉庫的管理,必須執行消防技術標准和管理規定。

『貳』 防火防爆應注意哪些事項

防火安全檢查的內容,主要有以下方面:
1、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場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實情況,以及其他重要物資的防火安全情況。如易燃易爆物品的生產、儲存設備及其包裝和運輸工具是否符合防火技術條件,設備或容器的安全閥、阻火器、爆破片、緊急切斷閥、過流閥、水封、單向閥等防火安全附件或裝置是否齊全、合格、適用,包裝的材質、容積、重量、構造、型號、標志等是否符合所裝物品的要求等。
2、用火、用電及其他火源管理。如烘烤、熬煉、氣焊、電焊、熱處理等用火管理情況,是否都有動火審批手續和相應的安全措施,電氣沒備、線路等安裝、敷設、選型是否符合場所的防火防爆要求,設備、儲藏及建築物的防靜電、防雷措施是否符合要求等。
3、建築物的平面布局、耐火等級、消防車通道和消防水源。如建築物的平面布局、防火間距以及與四周建(構)築物和設備裝置的安全距離是否符合城市規劃的消防安全要求,建築物的耐火等級是否符合生產和儲存物品的火災危險類別要求,建築物的裝飾裝修、防火分隔、防火分區是否符合消防技術規范的要求,消防水源是否充足,消防道路是否暢通等。
4、火災隱患的整改及防範措施。對歷次檢查發現的火災隱患的整改情況如何,是消防安全檢查的一個重點,在檢查時應注意三點:一是上次檢查的認定火災隱患是否准確無誤;二是沒有整改的原因是什麼;三是對不能及時整改的隱患是否採取了補救措施或其他臨時安全措施。
5、消防組織和防火規章制度的建立和執行。如單位的專職和群眾性義務消防隊是否建立健全,是否定期組織學習和訓練,專職消防隊的執勤備戰情況如何,義務消防隊員的分布是否有空白點,本單位及重要部位有無必要的防火規章制度及執行情況如何等。

『叄』 對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場所的設置有哪些規定

易燃易爆氣體和液體的充裝站、供應站、調壓站,應當設置在合理的位置,符合防火防爆要求。原有的生產、儲存和裝卸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工廠、倉庫和專用車站、碼頭,易燃易爆氣體和液體的充裝站、供應站、調壓站,不符和上述規定的,有關單位應當採取措施,限期加以解決。 (責編:福建 作者:佚名 )

『肆』 什麼是作業場所防火,防爆,防毒管理制度

作業場所防火、防爆、防毒管理制度要明確適用於生產運行過程防火、防爆、防毒的管理范圍,明確主管領導、主管部門、具體主管負責人的安全職責。其內容一般包括:(1) 防火、防爆、防毒的管理組織機構(化學事故應急救援指揮機構,安全、消防部門日常管理工作等)。(2) 作業場所防火、防爆、防毒符合安全生產的要求,包括:廠房布置、建築結構、電氣設備的選用、安裝及有關的安全設施符合《建築設計防火規范》、《建築物防雷設計規范》、《電氣裝置安裝工程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氣裝置及施工驗收規范》以及《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的要求。(3) 在工藝裝置上有可能引起火災、爆炸的部位是否有安全連鎖裝置。(4) 在有可燃氣體可能泄漏擴散的地方是否有可燃氣體濃度檢測、報警裝置。(5) 在有可能因反應物料爆聚、分解造成超溫、超壓,可能引起火災、爆炸危險的設備,應設置自動和手動緊急泄壓排放處理裝置等設備。(6) 在有毒、有害物質的生產過程採用密閉的設備和隔離操作, 對散發出有害物質的區域應加強排毒,採用回收、利用、凈化處理等措施。(7) 防火、防爆,防毒管理的要求,包括設備維護,定期檢修,設備良好率,杜絕跑、冒、滴、漏現象等。(8) 生產現場危險化學品原料、中間體及成品存放的要求,包括數量、位置、存放期限、存放條件等。(9) 建立防火、防爆、防毒的培訓要求。(10)防火、防爆、防毒的檢查要求。(11) 防火、防爆在作業場所的「十大禁令」。(12) —旦發生火災、爆炸、毒品泄漏的情況,應急救援方法及事故處理程序。(13) 救援器材的放置地點,器材種類的要求和使用方法。(14) 救援器材、設施的維護,保養方式、方法。

『伍』 建築防火防爆有哪些要求

2015版《建築防火規范》關於防火牆和防火隔牆的定義不同,那兩者的耐火極限有什麼不同?答:《建築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142 術語、符號2.1 術語2.1.11 防火隔牆建築內防止火災蔓延至相鄰區域且耐火極限不低於規定要求的不燃性牆體。2.1.12 防火牆防止火災蔓延至相鄰建築或相鄰水平防火分區且耐火極限不低於3.00h的不燃性牆體。2.1.11和2.1.12,無對應的條文說明(規范編制人員,認為表述明確,從字面就可理解)。兩者的耐火極限有什麼不同?表述很明確, 防火隔牆,建築內防止火災蔓延,耐火極限不低於規定要求的不燃性牆體;防火牆,防止火災蔓延至相鄰建築或相鄰水平防火分區,耐火極限不低於3.00h的不燃性牆體。 例如查看廠房倉庫耐火極限表,發現只有防火牆和各種房間的隔牆,並為出現「防火隔牆」字樣,但是下面的具體條文中,明顯出現某種情況下需要採用的是防火隔牆。請問是不是防火牆就包括防火隔牆呢?若不包括,那在編寫建築說明時「建築構件耐火極限表」裡面是不是需要單獨寫出防火隔牆呢?答:你指的是,表3.2.1 不同耐火等級廠房和倉庫建築構件的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h)?在構件名稱,大類:牆中,只有第一項防火牆和第四項疏散走道兩側的隔牆及第五項非承重外牆 房間隔牆。並未出現「防火隔牆」字樣。但是下面的具體條文中,明顯出現某種情況下需要採用的是防火隔牆。答:請問指的是哪條哪款?請問是不是防火牆就包括防火隔牆呢?答:防火牆不包括防火隔牆。防火牆與防火隔牆是兩個概念,術語已明確。若不包括,那在編寫建築說明時「建築構件耐火極限表」裡面是不是需要單獨寫出防火隔牆呢?答:若是指,表3.2.1 不同耐火等級廠房和倉庫建築構件的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h),它不適用3.2.9(強制性條文,因其耐火極限不應低於4.00h,比表3.2.1的3.00h,要求高,故另列:3.2.9 甲、乙類廠房和甲、乙、丙類倉庫內的防火牆,其耐火極限不應低於4.00h。)若屬於防火隔牆范疇: 建築內防止火災蔓延至相鄰區域且耐火極限不低於規定要求的不燃性牆體。你認為是「建築內」防止火災蔓延至相鄰區域「相鄰區」和「不燃性牆體」可明確為表3.2.1中的哪一級耐火等級。答得很長,無法簡潔表達!可繼續討論。

『陸』 易燃易爆場所需要落實哪些消防安全措施

易燃易爆場所消防安全「四個能力」建設要求: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消防安全管理,規范消防安全管理行為,提高易燃易爆場所檢查消除火災隱患能力、組織撲救初起火災能力、組織人員疏散逃生能力和消防宣傳教育培訓能力,特製定本要求。

第二條 本要求適用於易燃易爆場所。易燃易爆場所是指火災危險性類別屬於GB 50016中分類為甲、乙類的生產、儲存和銷售場所。

第三條 易燃易爆場所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每月至少組織一次防火檢查;其內設部門、車間負責人對本部門、車間每周至少應開展一次防火檢查。

第四條 易燃易爆場所及其內設部門、車間組織開展防火檢查應包括下列內容:
1、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和消防安全操作規程的執行和落實情況;
2、個人防護裝備的配備、使用和完好有效情況;
3、滅火設施、器材配置及完好情況,各類滅火用葯劑、材料、油料等是否齊備充足;
4、消防車通道、消防水源情況;
5、壓力容器、管道、工藝裝置、緊急事故處理設施是否完好有效,防火、防爆、防雷、防靜電措施落實情況;
6、是否與居住場所在同一建築物內,是否與居住場所保持安全距離;
7、工藝裝置和管道的色標和安全警示標志是否完好、醒目,各種設備、管道、閥門及連接處有無跑、冒、滴、漏;
8、電氣線路、設備是否符合防火防爆要求,有無違章使用情況等;
9、有無違章動火情況;
10、消防值班(控制)室、消防安全重點部位員工在崗在位及巡檢記錄情況;
11、庫房儲存物品的下墊、堆垛和養護管理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12、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演練情況;
13、其他消防安全情況。

第五條 易燃易爆場所每日應進行防火巡查,生產和使用場所可以結合工藝巡檢進行防火巡查。

第六條 防火巡查應包括下列內容:
1、動火、用電有無違章;
2、溫度、壓力、流量、液位等各種工藝指標是否正常;
3、消防設施器材、消防安全標志完好情況;
4、重點部位人員在崗在位情況;
5、設備、管道、閥門有無跑、冒、滴、漏;
6、庫房儲存物品外包裝是否完整;
7、有無其他異常情況。

第七條 員工應履行本崗位消防安全職責,遵守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規程,熟悉本崗位火災危險性,掌握火災防範措施,每日進行崗位防火檢查,及時發現火災隱患。

第八條 員工班前、班後崗位防火檢查應包括下列內容:
1、動火、用電有無違章;
2、壓力、溫度、流量、液位等各種工藝指標是否正常;
3、消防設施器材、消防安全標志是否完好;
4、設備、管道、閥門有無跑、冒、滴、漏;
5、有無其他異常情況。

第九條 因工作需要確需動用明火時,單位消防安全管理部門應指定專人到場監護,並至少進行如下檢查:
1、是否辦理動火許可證,動火操作人員是否具備動火資格,動火監護人是否在位;
2、動火地點與周圍建築、設施等防火間距是否符合要求,動火地點附近四周是否有影響消防安全的物品;
3、動火檢修的容器設備是否經過清洗,是否經檢驗合格;
4、焊具是否合格,燃氣、氧氣瓶是否符合安全要求,放置地點是否符合規定;

5、電焊電源、接地點是否符合防火要求;

6、動火期間的滅火應急措施是否落實。

第十條 進行防火檢查和防火巡查時,檢查巡查人員應根據工藝特點穿帶必要的個人防護裝備。

第十一條 發現火災隱患應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發現人應向消防工作歸口管理職能部門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報告,消防工作歸口管理職能部門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應及時研究制定整改方案,確定整改措施、時限、部門和責任人,報消防安全責任人審批。

第十二條 火災隱患整改責任人和部門應按照整改方案要求,落實整改措施,並加強整改期間的安全防範,確保消防安全。消防安全責任人為整改火災隱患提供經費和組織保障,消防安全管理人和消防工作歸口管理職能部門具體負責督促落實火災隱患整改工作。

第十三條 火災隱患整改完畢後,消防安全管理人應組織驗收,並將驗收結果報告消防安全責任人。

第十四條 易燃易爆場所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應組織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並組織演練。根據本單位的特點,配置堵漏、防毒等搶險救援裝備。

第十五條 員工發現火災應立即呼救並向企業專職消防隊或公安消防隊報警,起火部位現場及周邊員工應採取如下措施:
1、消防設施、器材附近的員工使用現場滅火器、消火栓等器材、設施滅火;
2、火災報警按鈕或電話附近的員工立即摁下按鈕或電話通知消防控制室和值班人員
3、採取控制泄漏、防爆炸、防毒、防蔓延等措施。

第十六條 火災確認後,消防控制室或單位值班人員應立即向「119」報警,並啟動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並採取如下措施:
1、控制室操作人員應立即啟動相關消防設施設備,通知相關車間(控制室)啟停有關設備;
2、通訊聯絡組通知員工趕赴火場,與消防安全責任人和當地公安消防機構保持通訊和聯絡,向火場指揮員報告火災情況,將火場指揮員的指令下達有關員工;
3、滅火行動組立即佩帶個人防護裝備器材,使用消防器材、設施撲救火災;
4、堵漏組穿著專業防護服裝實施堵漏作業;
5、疏散引導組組織人員、物資疏散;
6、安全防護組協助搶救、護送受傷人員;阻止於場所無關人員進入現場,維持火場秩序,保護火災現場,協助公安消防機構開展火災調查;
7、後勤組負責搶險物資、器材器具的供應及後勤保障。

第十七條 易燃易爆場所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和員工應熟悉本單位疏散逃生路線以及疏散程序,掌握避難逃生設施使用方法,具備火場自救逃生的基本技能。

第十八條 根據火場的實際情況,必要時火場總指揮應及時通知所有參加救援人員撤離。

第十九條 易燃易爆場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應熟知以下內容:
1、消防法律法規和消防安全職責;
2、本單位火災危險性和防火措施;
3、依法應承擔的消防安全行政和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應確定專兼職消防宣傳教育培訓人員,利用展板、專欄、廣播、電視、網路等開展消防宣傳教育。消防宣傳教育培訓人員應經過專業培訓,具備宣傳教育培訓能力。

第二十一條 員工上崗轉崗前應經消防安全培訓合格;員工至少每半年進行一次消防安全教育。

第二十二條 通過消防安全教育,單位員工應達到以下要求:
1、熟悉消防法律法規;
2、掌握消防安全職責、制度、操作規程、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3、掌握本單位、本崗位的火災危險性和防火措施;
4、掌握有關消防設施、器材的操作使用方法;
5、會報警、會撲救初起火災、會疏散逃生自救。

『柒』 易燃易爆區域照明應符合什麼要求

貯存化學危險品必須遵照國家法律、法規和其他有關的規定。
4.2 化學危險品必須貯存在經公安部門批准設置的專門的化學危險品倉庫中,經銷部門自管倉庫 貯存化學危險品及貯存數量必須經公安部門批准。未經批准不得隨意設置化學危險品貯存倉庫。
4.3 化學危險品露天堆放,應符合防火、防爆的安全要求,爆炸物品、一級易燃物品、遇濕燃燒物品、劇毒物品不得露天堆放。
4.4 貯存化學危險品的倉庫必須配備有專業知識的技術人員,其庫房及場所應設專人管理,管理人員必須配備可靠的個人安全防護用品。
4.5 化學危險品按GB 13690的規定分為八類:
a. 爆炸品;
b. 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
c. 易燃液體;
d. 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易燃物品;
e. 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
f. 毒害品;
g. 放射性物品;
h. 腐蝕品。
4.6 標志
貯存的化學危險品應有明顯的標志,標志應符合GB 190的規定。同一區域貯存兩種或兩種以上不同級別的危險品時,應按最高等級危險物品的性能標志。
4.7 貯存方式化學危險品貯存方式分為三種:
a. 隔離貯存;
b. 隔開貯存;
c. 分離貯存。
4.8 根據危險品性能分區、分類、分庫貯存。 各類危險品不得與禁忌物料混合貯存,禁忌物料配置見附錄A(參考件)。
4.9 貯存化學危險品的建築物、區域內嚴禁吸煙和使用明火。
5 貯存場所的要求
5.1 貯存化學危險品的建築物不得有地下室或其他地下建築,其耐火等級、層數、佔地面積、安全疏散和防火間距,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5.2 貯存地點及建築結構的設置,除了應符合國家的有關規定外,還應考慮對周圍環境和居民的影響。
5.3 貯存場所的電氣安裝
5.3.1 化學危險品貯存建築物、場所消防用電設備應能充分滿足消防用電的需要;並符合GBJ16第十章第一節的有關規定。
5.3.2 化學危險品貯存區域或建築物內輸配電線路、燈具、火災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標志,都應符合安全要求。
5.3.3 貯存易燃、易爆化學危險品的建築,必須安裝避雷設備。
5.4 貯存場所通風或溫度調節
5.4.1 貯存化學危險品的建築必須安裝通風設備,並注意設備的防護措施。
5.4.2 貯存化學危險品的建築通排風系統應設有導除靜電的接地裝置。
5.4.3 通風管應採用非燃燒材料製作。

『捌』 爆炸危險場所防火防爆的基本原則是什麼

你好,
基本原則:
——惰化
——抑爆
——耐爆(抗爆)
——防爆設施
——泄壓門或窗或通道
——防火門
——防火通道
——消防設施

『玖』 如何認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第六十三條第(二)項內的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

一般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地方要有警告標志,比如生產危險品的工廠、倉庫等地方,規定不能使用明火的地方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是中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的中國國家法律文件。

為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加強應急救援工作,保護人身、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制定本法。

(9)什麼場所應符合防火防爆要求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二章火災預防

第八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車通道、消防裝備等內容的消防規劃納入城鄉規劃,並負責組織實施。

城鄉消防安全布局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應當調整、完善;公共消防設施、消防裝備不足或者不適應實際需要的,應當增建、改建、配置或者進行技術改造。

第九條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施工必須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准。建設、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依法對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施工質量負責。

第十條對按照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准需要進行消防設計的建設工程,實行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制度。

第十一條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規定的特殊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將消防設計文件報送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審查,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依法對審查的結果負責。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建設工程,建設單位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或者申請批准開工報告時應當提供滿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設計圖紙及技術資料。

第十二條特殊建設工程未經消防設計審查或者審查不合格的,建設單位、施工單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未提供滿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設計圖紙及技術資料的,有關部門不得發放施工許可證或者批准開工報告。

第十三條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規定應當申請消防驗收的建設工程竣工,建設單位應當向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申請消防驗收。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建設工程,建設單位在驗收後應當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進行抽查。

依法應當進行消防驗收的建設工程,未經消防驗收或者消防驗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設工程經依法抽查不合格的,應當停止使用。

第十四條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備案和抽查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規定。

第十五條公眾聚集場所在投入使用、營業前,建設單位或者使用單位應當向場所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機構申請消防安全檢查。

消防救援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根據消防技術標准和管理規定,對該場所進行消防安全檢查。未經消防安全檢查或者經檢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營業。

第十六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制定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規程,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二)按照國家標准、行業標准配置消防設施、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志,並定期組織檢驗、維修,確保完好有效;

(三)對建築消防設施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測,確保完好有效,檢測記錄應當完整准確,存檔備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保證防火防煙分區、防火間距符合消防技術標准;

(五)組織防火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六)組織進行有針對性的消防演練;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

第十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機構應當將發生火災可能性較大以及發生火災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單位,確定為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安全重點單位,並由應急管理部門報本級人民政府備案。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除應當履行本法第十六條規定的職責外,還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組織實施本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建立消防檔案,確定消防安全重點部位,設置防火標志,實行嚴格管理;

(三)實行每日防火巡查,並建立巡查記錄;

(四)對職工進行崗前消防安全培訓,定期組織消防安全培訓和消防演練。

第十八條同一建築物由兩個以上單位管理或者使用的,應當明確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並確定責任人對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築消防設施和消防車通道進行統一管理。

住宅區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對管理區域內的共用消防設施進行維護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範服務。

第十九條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不得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築物內,並應當與居住場所保持安全距離。

生產、儲存、經營其他物品的場所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築物內的,應當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准。

第二十條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承辦人應當依法向公安機關申請安全許可,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並組織演練,明確消防安全責任分工,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員,保持消防設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齊全、完好有效,保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和消防車通道符合消防技術標准和管理規定。

第二十一條禁止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況需要使用明火作業的,應當按照規定事先辦理審批手續,採取相應的消防安全措施;作業人員應當遵守消防安全規定。

進行電焊、氣焊等具有火災危險作業的人員和自動消防系統的操作人員,必須持證上崗,並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規程。

第二十二條生產、儲存、裝卸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工廠、倉庫和專用車站、碼頭的設置,應當符合消防技術標准。易燃易爆氣體和液體的充裝站、供應站、調壓站,應當設置在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位置,並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已經設置的生產、儲存、裝卸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工廠、倉庫和專用車站、碼頭,易燃易爆氣體和液體的充裝站、供應站、調壓站,不再符合前款規定的,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單位限期解決,消除安全隱患。

第二十三條生產、儲存、運輸、銷售、使用、銷毀易燃易爆危險品,必須執行消防技術標准和管理規定。

進入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必須執行消防安全規定。禁止非法攜帶易燃易爆危險品進入公共場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儲存可燃物資倉庫的管理,必須執行消防技術標准和管理規定。

第二十四條消防產品必須符合國家標准;沒有國家標準的,必須符合行業標准。禁止生產、銷售或者使用不合格的消防產品以及國家明令淘汰的消防產品。

依法實行強制性產品認證的消防產品,由具有法定資質的認證機構按照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強制性要求認證合格後,方可生產、銷售、使用。實行強制性產品認證的消防產品目錄,由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會同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制定並公布。

新研製的尚未制定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消防產品,應當按照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會同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規定的辦法,經技術鑒定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方可生產、銷售、使用。

依照本條規定經強制性產品認證合格或者技術鑒定合格的消防產品,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應當予以公布。

第二十五條產品質量監督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消防救援機構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消防產品質量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建築構件、建築材料和室內裝修、裝飾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須符合國家標准;沒有國家標準的,必須符合行業標准。

人員密集場所室內裝修、裝飾,應當按照消防技術標準的要求,使用不燃、難燃材料。

第二十七條電器產品、燃氣用具的產品標准,應當符合消防安全的要求。

電器產品、燃氣用具的安裝、使用及其線路、管路的設計、敷設、維護保養、檢測,必須符合消防技術標准和管理規定。

第二十八條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不得埋壓、圈佔、遮擋消火栓或者佔用防火間距,不得佔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人員密集場所的門窗不得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

第二十九條負責公共消防設施維護管理的單位,應當保持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車通道等公共消防設施的完好有效。在修建道路以及停電、停水、截斷通信線路時有可能影響消防隊滅火救援的,有關單位必須事先通知當地消防救援機構。

第三十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村消防工作的領導,採取措施加強公共消防設施建設,組織建立和督促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

第三十一條在農業收獲季節、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間、重大節假日期間以及火災多發季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有針對性的消防宣傳教育,採取防火措施,進行消防安全檢查。

第三十二條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應當指導、支持和幫助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開展群眾性的消防工作。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組織制定防火安全公約,進行防火安全檢查。

第三十三條國家鼓勵、引導公眾聚集場所和生產、儲存、運輸、銷售易燃易爆危險品的企業投保火災公眾責任保險;鼓勵保險公司承保火災公眾責任保險。

第三十四條消防產品質量認證、消防設施檢測、消防安全監測等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和執業人員,應當依法獲得相應的資質、資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國家標准、行業標准和執業准則,接受委託提供消防技術服務,並對服務質量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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