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鋼結構廠房的防爆等級

發布時間:2021-12-10 20:34:41

㈠ 鋼結構廠房耐火等級是多少

鋼結構廠房的耐火等級需要以下條件判斷:

高度,生產的火災危險性分類(甲~戊),用途,行業,面積等。

舉個例子:同樣是廠房 乙級--(爆炸下限大於等於10% 的氣體)。

耐火等級,Fireproof enrance rating,是衡量建築物耐火程度的分級標度。它由組成建築物的構件的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來確定。規定建築物的耐火等級是建築設計防火規范中規定的防火技術措施中的最基本措施之一。

影響耐火等級選定的因素包括建築物的重要性、使用性質和火災危險性、建築物的高度和面積、火災荷載的大小等因素。

(1)鋼結構廠房的防爆等級擴展閱讀:

鋼結構廠房建築構件耐火性能特點:

1、一級耐火等級建築:主要建築構件全部為不燃燒性。

2、二級耐火等級建築:主要建築構件除吊頂為難燃燒性,其它為不燃燒性。

3、三級耐火等級建築:屋頂承重構件為難燃性。

4、四級耐火等級建築:防火牆為不燃燒性, 其餘為難燃性和可燃性。

㈡ 輕鋼結構廠房防火等級

這個看廠房的使用性質,查防火規范,確定其廠房生產類別,來確定廠房的防火等級,等級越高廠房的防火塗料成本就越高,所以要在廠房的類別情況下選用最低的防火等級;比如,單層丙類廠房,防火等級為二級,其防火分區面積不得超過8000平方,三級不得超過3000平方,詳見建築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2006表3.3.1

㈢ 鋼結構廠房抗震幾級呀

現行《建築抗震設計規范》對於單層鋼結構廠房是沒有明確抗震等級的,僅是對地震作用力進行了考慮,然後在不同的構件上針對不同的設防烈度給出了構造加強措施,而且對於輕鋼結構體系的廠房要求按專門規定執行。

地震區劃是根據可能的地震破壞程度和強地面運動參數的大小所做的地震區域劃分。地震安全性評價系指對具體建設工程區域或場地周圍的地震地質、地球物理、地震活動性、地形變等的研究,採用地震危險性概率分析方法。

按照工程應採用的風險概率水準,科學地給出相應的工程規劃和設計所需要的有關抗震設防要求的地震參數和基礎資料。地震安全性評價結果,即可作為該具體建設工程的抗震設防要求。

重大工程與生命線工程的地震破壞,危害性大,損失嚴重,有時會造成城市功能的癱瘓,因此,相對於一般的建築結構,要求對重大工程與生命線工程提高相應的抗震設防要求。

㈣ 丙類建築廠房的防爆等級是多少可以不用防爆設備

表4-1爆破工程分級表 作業范圍 分級計量標准單位級 別 ABCD岩石爆破①一次爆破總葯量QtQ≥200 50≤Q<20010≤Q<501≤Q<10拆除高度HmH≥70 40≤ 15≤ H<

㈤ 廠房的防火等級是怎樣規定的

一、建築物的分類與等級
建築可按不同的方式進行分類:
1、按使用性質分為三大類:工業建築、農業建築、民用建築。
2、按主要承重結構的材料分為五大類:生土—木結構、磚木結構、磚混結構、鋼筋混凝土結構、鋼結構。
3、按建築結構的承重方式分為四大類:牆承重式、骨架承重式、內骨架承重式、空間結構承重式。
4、民用建築按層數分五類:
a、低層建築:主要指1~3層的住宅建築。
b、高層建築:主要指4~6層的住宅建築。
c、中高層建築:主要指7~9層的住宅建築。
d、高層建築:主要指10至30層的住宅建築或總高度超過24米的公共建築及綜合性建築(不包括高度超過24米的單層主體建築)。
e、超高層建築:高度超過100米的建築。
建築物的等級是從重要性、防火、耐久年限等不同角度劃分的建築物級別。民用建築可按以下方式劃分等級:
1、按重要性分為五等:
a、特等:具有重大紀念性、歷史性、國際性和國家級的種類建築。
b、甲等:高級居住建築和公共建築。
c、乙等:中級居住建築和公共建築。
d、丙等:一般居住建築和公共建築。
2、按防火性能分四級:建築物的耐火等級分為四級。耐火等級標準是依據房屋主要構件的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確定的。
3、按耐久年限分四級:
a、一級耐久年限,100年以上,適用於重要的建築和高層建築。
b、二級耐久年限,50~100年,適用於一般性建築。
c、三級耐久年限,25~50年,適用於次要的建築。
d、四級耐久年限,15年以下,適用於臨時性建築。

㈥ 鋼結構安全等級如何劃分

鋼結構安全等級一般均為二級。

工程結構設計時,應根據結構破壞可能產生的後果(危及人的生命、造成經濟損失、對社會或環境產生影響等)的嚴重性,採用不同的安全等級。

註:對重要的結構,其安全等級應取為一級;對一般的結構,其安全等級宜取為二級;對次要的結構,其安全等級可取為三級。

鋼結構是由鋼制材料組成的結構,是主要的建築結構類型之一。結構主要由型鋼和鋼板等製成的梁鋼、鋼柱、鋼桁架等構件組成,並採用硅烷化、純錳磷化、水洗烘乾、鍍鋅等除銹防銹工藝。

各構件或部件之間通常採用焊縫、螺栓或鉚釘連接。因其自重較輕,且施工簡便,廣泛應用於大型廠房、場館、超高層等領域。


(6)鋼結構廠房的防爆等級擴展閱讀:

鋼結構的特點:

1、材料強度高,自身重量輕。

鋼材強度較高,彈性模量也高。與混凝土和木材相比,其密度與屈服強度的比值相對較低,因而在同樣受力條件下鋼結構的構件截面小,自重輕,便於運輸和安裝,適於跨度大,高度高,承載重的結構。

2、鋼材韌性,塑性好,材質均勻,結構可靠性高。

適於承受沖擊和動力荷載,具有良好的抗震性能。鋼材內部組織結構均勻,近於各向同性勻質體。鋼結構的實際工作性能比較符合計算理論。所以鋼結構可靠性高。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鋼結構

㈦ 輕鋼結構工業廠房的耐火等級是多少

輕鋼結構廠房的承重構件一般為鋼柱、網架,建築外表面覆以彩色鋁鋅鋼板或鍍鋁鋅鋼板等。根據>,其柱、梁的耐火時間均為0.25~0.5小時,建築物的耐火等級僅為四級(耐火等級較低)。

㈧ 關於車間防爆等級劃分,

Ⅰ類:煤礦井下電氣設備;

Ⅱ類:除煤礦、井下之外的所有其他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電氣設備。版

Ⅱ類又可分為ⅡA、ⅡB、ⅡC類,標志ⅡB的設備可適用於ⅡA設備的使用條件;Ⅱ權C可適用於ⅡA、ⅡB的使用條件。

Ⅲ類:除煤礦以外的爆炸性粉塵環境電氣設備。

ⅢA類:可燃性飛絮;ⅢB類:非導電性粉塵;ⅢC類: 導電性粉塵。

(8)鋼結構廠房的防爆等級擴展閱讀

客觀上很多工業現場滿足爆炸條件。當爆炸性物質與氧氣的混合濃度處於爆炸極限范圍內時,若存在爆炸源,將會發生爆炸。因此採取防爆就顯得很必要了。

易爆物質:很多生產場所都會產生某些可燃性物質。煤礦井下約有三分之二的場所有存在爆炸性物質;化學工業中,約有80%以上的生產車間區域存在爆炸性物質。

㈨ 單層鋼結構廠房的抗震等級該如何確定

你好,現行《建築抗震設計規范》對於單層鋼結構廠房是沒有明確抗震等級的,僅是對地震作用力進行了考慮,然後在不同的構件上針對不同的設防烈度給出了構造加強措施,而且對於輕鋼結構體系的廠房要求按專門規定執行。

㈩ 工業場所的防爆等級是怎麼劃分的

爆炸危險場所安全規定(1995-01-22)
【分類號】 L35901199505
【標題】 勞動部關於頒發《爆炸危險場所安全規定》的通知
【時效性】 有效
【頒布單位】 勞動部
【頒布日期】 19950122
【實施日期】 19950122
【失效日期】
【內容分類】 綜合類
【文號】 勞部發(1995)56號
【名稱】 勞動部關於頒發《爆炸危險場所安全規定》的通知
【題注】
【章名】 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勞動人事)廳(局);國務院有關部、局、總公司:
為了進一步加強對爆炸危險場所的安全監督檢查工作,保障職工的人身安全,現頒發《爆炸危險場所安全規定》。請認真貫徹實施,注意總結經驗,並將實施中發現的問題及時告我部。
附:一、爆炸危險場所等級劃分原則(略)
二、爆炸危險場所等級劃分表(略)
【名稱】 附:爆炸危險場所安全規定
【題注】
【章名】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爆炸危險場所的安全管理,防止傷亡事故的發生,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爆炸危險場所是指存在由於爆炸性混合物出現造成爆炸事故危險而必須對其生產、使用、儲存和裝卸採取預防措施的場所。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有爆炸危險場所的企業。
個體經濟組織依照本規定執行。
第四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對爆炸危險場所進行監督檢查。
【章名】 第二章 危險等級劃分
第五條 爆炸危險場所劃分為特別危險場所、高度危險場所和一般危險場所三個等級(劃分原則見附件一)。
第六條 特別危險場所是指物質的性質特別危險,儲存的數量特別大,工藝條件特殊,一旦發生爆炸事故將會造成巨大的經濟損失、嚴重的人員傷亡,危害極大的危險場所。
第七條 高度危險場所是指物質的危險性較大,儲存的數量較大,工藝條件較為特殊,一旦發生爆炸事故將會造成較大的經濟損失、較為嚴重的人員傷亡,具有一定危害的危險場所。
第八條 一般危險場所是指物質的危險性較小,儲存的數量較少,工藝條件一般,即使發生爆炸事故,所造成的危害較小的場所。
第九條 在劃分危險場所等級時,對周圍環境條件較差或發生過重大事故的危險場所應提高一個危險等級。
第十條 爆炸危險場所等級的劃分,由企業(依照附件二的各項內容)劃定等級後,經上級主管部門審查,報勞動行政部門備案。
【章名】 第三章 危險場所的技術安全
第十一條 有爆炸危險的生產過程,應選擇物質危險性較小、工藝較緩和、較為成熟的工藝路線。
第十二條 生產裝置應有完善的生產工藝控制手段,設置具有可靠的溫度、壓力、流量、液面等工藝參數的控制儀表,對工藝參數控制要求嚴格的應設雙系列控制儀表,並盡可能提高其自動化程度;在工藝布置時應盡量避免或縮短操作人員處於危險場所內的操作時間;對特殊生產工藝應有特殊的工藝控制手段。
第十三條 生產廠房、設備、儲罐、倉庫、裝卸設施應遠離各種引爆源和生活、辦公區;應布置在全年最小頻率風的上風向;廠房的朝向應有利於爆炸危險氣體的散發;廠房應有足夠的泄壓面積和必要的安全通道;對散發比空氣重的有爆炸危險氣體的場所地面應有不引爆措施;設備、設施的安全間距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生產廠房內的爆炸危險物料必須限量,儲罐、倉庫的儲存量嚴格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生產過程必須有可靠的供電、供氣(汽)、供水等公用工程系統。對特別危險場所應設置雙電源供電或備用電源,對重要的控制儀表應設置不間斷電源(UPS)。特別危險場所和高度危險場所應設置排除險情的裝置。
第十五條 生產設備、儲罐和管道的材質、壓力等級、製造工藝、焊接質量、檢驗要求必須執行國家有關規程;其安裝必須有良好的密閉性能。對壓力管線要有防止高低壓竄氣、竄液措施。
第十六條 爆炸危險場所必須有良好的通風設施,以防止有爆炸危險氣體的積聚。生產裝置盡可能採用露天、半露天布置,布置在室內應有足夠的通風量;通排風設施應根據氣體比重確定位置;對局部易泄漏部位應設置局部符合防爆要求的機械排風設施。
第十七條 危險場所必須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爆炸危險場所電氣安全規程(試行)》劃定危險場所區域等級圖,並按危險區域等級和爆炸性混合物的級別、組別配置相應符合國家標准規定的防爆等級的電氣設備。防爆電氣設備的配置應符合整體防爆要求;防爆電氣設備的施工、安裝、維護和檢修也必須符合規程要求。
第十八條 爆炸危險場所必須設置相應的可靠的避雷設施;有靜電積聚危險的生產裝置應採用控制流速、導除靜電接地、靜電消除器、添加防靜電等有效的消除靜電措施。
第十九條 爆炸危險場所的生產、儲存、裝卸過程必須根據生產工藝的要求設置相應的安全裝置。
第二十條 桶裝的有爆炸危險的物質應儲存在庫房內。庫房應有足夠的泄壓面積和安全通道;庫房內不得設置辦公和生活用房;庫房應有良好的通風設施;對儲存溫度要求較低的有爆炸危險物質的庫房應有降溫設施;對儲存遇濕易爆物品的庫房地面應比周圍高出一定的高度;庫房的門、窗應有遮雨設施。
第二十一條 裝卸有爆炸危險的氣體、液體時,連接管道的材質和壓力等級等應符合工藝要求,其裝卸過程必須採用控制流速等有效的消除靜電措施。
【章名】 第四章 危險場所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條 企業應實行安全生產責任制,企業法定代表人應對本單位爆炸危險場所的安全管理工作負全面責任,以實現整體防爆安全。
第二十三條 新建、改建、擴建有爆炸危險的工程建設項目時,必須實行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竣工投產的「三同時」原則。
第二十四條 爆炸危險場所的設備應保持完好,並應定期進行校驗、維護保養和檢修,其完好率和泄漏率都必須達到規定要求。
第二十五條 爆炸危險場所的管理人員和操作工人,必須經培訓考核合格後才能上崗。危險性較大的操作崗位,企業應規定操作人員的文化程度和技術等級。
防爆電氣的安裝、維修工人必須經過培訓、考核合格,持證上崗。
第二十六條 企業必須有安全操作規程。操作工人應按操作規程操作。
第二十七條 爆炸危險場所必須設置標有危險等級和注意事項的標志牌。生產工藝、檢修時的各種引爆源,必須採取完善的安全措施予以消除和隔離。
第二十八條 爆炸危險場所使用的機動車輛應採取有效的防爆措施。作業人員使用的工具、防護用品應符合防爆要求。
第二十九條 企業必須加強對防爆電氣設備、避雷、靜電導除設施的管理,選用經國家指定的防爆檢驗單位檢驗合格的防爆電氣產品,做好防爆電氣設備的備品、備件工作,不準任意降低防爆等級,對在用的防爆電氣設備必須定期進行檢驗。檢驗和檢修防爆電氣產品的單位必須經過資格認可。
第三十條 爆炸危險場所內的各種安全設施,必須經常檢查,定期校驗,保持完好的狀態,做好記錄。各種安全設施不得擅自解除或拆除。
第三十一條 爆炸危險場所內的各種機械通風設施必須處於良好運行狀態,並應定期檢測。
第三十二條 倉庫內的爆炸危險物品應分類存放,並應有明顯的貨物標志。堆垛之間應留有足夠的垛距、牆距、頂距和安全通道。
第三十三條 倉庫和儲罐區應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庫房內及露天堆垛附近不得從事試驗、分裝、焊接等作業。
第三十四條 爆炸危險物品在裝卸前應對儲運設備和容器進行安全檢查。裝卸應嚴格按操作規程操作,對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不得裝卸。
第三十五條 企業的主管部門應按本規定的要求加強對爆炸危險場所的安全管理,並組織、檢查和指導企業爆炸危險場所的安全管理工作。
【章名】 第五章 罰 則
第三十六條 對爆炸危險場所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整改,並可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決定責令停產整頓。
第三十七條 對勞動行政部門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起訴,也不執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章名】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行政部門可根據本規定製定實施細則,並報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備案。
第三十九條 國家機關、事業組織和社會團體的爆炸危險場所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四十條 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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