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關於建築電氣防爆中等級劃分的標准有哪些
防爆電氣設備的來防自爆等級的劃分是根據設備使用的類別、爆炸性氣體混合物的溫度組別、防爆電氣設備的防爆型式來劃分的。
防爆電氣設備分為兩類:I類為煤礦井下用電氣設備;II為除礦井以外的場所使用的電氣設備,依照最大試驗安全間隙(MESG)或最小點燃電流(MICR)來區分,II類電器設備又分為:IIA、IIB、IIC 三個類別。
以上四個類別主要是根據不同工況下可能引爆的最小火花能量,我國和歐洲及世界上大部分國家和地區將爆炸性氣體分此四個危險等級,具體區別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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❷ 防爆場所建築電氣設計需要注意哪些
由於某些甲、乙類工業廠房使用或生產可燃氣體,易燃、可燃液體及可燃粉塵等物質,稍有不慎,容易發生爆炸事故。爆炸產生的沖擊波強度大至幾十個大氣壓,小至幾個大氣壓,對建築物產生巨大的破壞力,據有關資料介紹,建築物的抗爆能力是很低的,37cm厚的磚牆的抗爆能力為0.007MPa,所以說建造能夠承受爆炸最高壓力的廠房是不現實的。為了防止和減少爆炸事故對建築物的破壞作用,所以要進行建築防爆設計。一般採用防和泄兩種方法,其設計的指導思想就是避免爆炸時對建築物主要構件的破壞,以小的損失保住大的價值。 (一)總平面布置對於有爆炸危險的廠房和倉庫,應採取集中分區布置。有 爆炸危險的生產界區和倉庫應盡可能布置在廠區邊緣。界區內建築物、構築物、 露天生產設備相互之間應留有足夠的防火間距。界區與界區之間也應留有防火 間距。按當地全年主導風向,有爆炸危險的廠房和倉庫布置在明火或散發火花 地點以及其他建築物的下風向。有爆炸危險的廠房和倉庫的平面主軸線宜與當 地全年主導風向垂直或夾角不小於45 度,以利於用自然風力排除可燃氣體、可 燃蒸氣和可燃粉塵。其朝向宜避免朝西,以減少陽光照射,防止室溫升高。在 山區應布置在迎風山坡一面,並應位於自然通風良好的地方。(二)平面和空間 布置有爆炸危險的廠房在生產工藝允許的條件下宜採用單層建築。有爆炸危險 的廠房不得設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室。有爆炸危險的廠房宜採用敞開或半敞開式 建築 一、建築防爆設計的基本要求1、有爆炸危險的甲、乙類生產廠房,宜采 用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築;2、有爆炸危險的廠房、庫房,宜採用單層建築(6 點);3、有爆炸危險的生產或儲存,不應設在建築物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內(5 點);4、有爆炸危險的廠房、庫房,宜採用敞開或半敞開建築;5、有爆炸危險的 甲、乙類生產廠房和庫房,其防火牆間的佔地面積不宜過大; 6、有爆炸危險的甲、乙類生產廠房和庫房,宜採用鋼筋砼框架或排架結 構;7、有爆炸危險的甲、乙類生產廠房,應設置必要的泄壓設施。 二、甲、乙類生產廠房的平面、空間設計(1)雙斗門的幾種形式(2)有爆炸 危險生產部位布置方式 單層: 多層:頂層或一側 歸納六個字:敞、側、單、頂、通、能。 第四節防爆及泄壓設施 一、防爆牆定義:防爆牆指的是耐爆炸壓力較強的牆,也稱耐爆牆、抗爆牆。 多設在有爆炸危險的廠房或倉庫中。1、防爆磚牆:只用於爆炸物質較少的廠房 和倉庫。 構造要求:柱間距不宜大於6m,大於6m 加構造柱;磚牆高度不大於6m,大 於6m 加橫梁;磚牆厚度不小於240mm; 磚標號不應低於Mu7.5,砂漿標號不應低於M5;每0.5m 垂直高度不應少於 構造筋;兩端與鋼砼柱預埋焊接或24 號鍍鋅鐵絲綁扎。 磚標號:根據抗壓、抗折強度分為:Mu7.5、Mu10、Mu15、Mu20 四級。 砂漿標號:根據立方體抗壓強度分為:M0.4、M1、M2.5、M5、M7.5、M10 六 級。 2、防爆鋼砼牆:理想的防爆牆。構造:厚度不應小於200mm,多為500mm、 800mm,甚至1m;砼強度不低於C20;鋼筋由結構計算,但不小於 砼強度等級:根據立方體抗壓強度分為C7.5、C10、C15、C20、C25、C30、 C35、C40、C45、C50、C55、C60 十二級。 3、防爆鋼板牆:以槽鋼為骨架,鋼板和骨架鉚接或焊接在一起。 按做法不同,分為以下四種:(1)單層或雙層鋼板防爆牆:鋼板厚不小於 6mm, 立柱間、橫梁間間距不應大於1.8m。(2)雙層鋼板中間填砼防爆牆:中間填砼或 砂,立柱間、橫梁間間距不大於1.2m。(3)鋼板木板防爆牆:木板厚大於50mm。 (4)型鋼防爆牆:既防爆又泄壓。 二、防爆窗安裝防爆牆上,發生爆炸時要求防爆窗堅而不碎,玻璃碎而不 掉。按玻璃不同,防爆窗分為: 1、安全玻璃防爆窗:採用2、3、4 層夾層玻璃,用於一般防爆廠房防爆牆 上。2、防彈玻璃防爆窗:採用5、6、7、8、9、10 層夾層玻璃,用於高壓容器 試壓、高壓化學反應、爆炸試驗等特殊用途的耐爆小室。三、泄壓輕質屋蓋要 求自身重量不超過120Kg/m2,一般採用石棉瓦材料。如圖10-10、10-11、10- 12(P267) (一)無保溫層的泄壓輕質屋蓋:適用於非寒冷地區. 1、無防水層石棉水泥波形瓦安全網檀條屋架 2、有防水層綠豆砂保護防水卷材輕質水泥砂漿找平層石棉水泥波形瓦安全 網檀條屋架 (二)有保溫層的泄壓屋蓋適用於寒冷地區或炎熱地區 綠豆砂保護防水卷材水泥蛭石保溫層水泥蛭石砂漿找平層石棉水泥波形瓦 安全網檀條屋架 四、泄壓輕質外牆把輕質牆板(石棉水泥波形瓦)懸掛在砼橫樑上。(圖10- 8、10-9)(P266)(一)無保溫層:適用於長江以南地區。(二)有保溫層:在外牆內 壁加一層保溫層(難燃木絲板或不燃礦棉板等),適用於有保溫隔熱要求的廠房。 五、泄壓窗 1、中旋窗:壓力差 2、固定窗:彈性鋼板夾和鏈條 3、外平開窗: 銅質彈簧軋頭 六、不發火地面 對於散發比空氣重的可燃氣體、可燃蒸汽的甲類廠房以及有粉塵纖維爆炸 危險的乙類廠房,應採用不發火地面。按材料不同分為兩類:(一)不發火金屬地 面:銅、鋁、鉛等有色金屬材料。(二)不發火非金屬地面 1、不發火有機材料地面: 瀝青、木材、塑料、橡膠等,但注意其大多數有絕緣性。構造:在鋼砼樓板 或砼塹層上鋪築不發火有機材料面層。 2、不發火無機材料地面不發火無機材料有:石灰石、大理石、白雲石。一 般採用不發火水泥石砂、細石砼、水磨石等地面 工業廠房防爆牆 先做120 的單磚牆,然後在牆中間加鋼網(或鋼結構的框架)再做120 的單 磚牆,還有一種做法是,直接用鋼結構框架做,然後再粉刷,你可參考保險櫃 結構作法,(是加鋼板),工業廠房一般是加鋼結構框架。 防爆設計審核要點: 防爆設計審核要點在有爆炸危險廠房的應用有爆炸危險的廠房,一旦發生 爆炸,不但會造成房倒人亡,設備摧毀,生產停頓,甚至引起相鄰廠房或設施 連鎖爆炸、發生火災。因此,從廠房設計起,就應考慮防爆抗爆措施。消防部 門也應加強對此類廠房的審核,嚴格把關,將隱患消滅在源頭。結合有關規范 和實際工作經驗,我們認為在設計和審核爆炸危險廠房時候應注意把握以下幾 個方面。一、合理布置1.有爆炸危險的廠房與周圍建築物、構築物應保持一定 的防火間距。如與民用建築的防火間距不應小於25m,與重要公共建築的防火 間距不應小於50m,與明火或散發火花地點的防火間距不應小於30m。2.有爆炸 危險的廠房平面布置最好採用矩形,與主導風向垂直或夾角不小於45°,以有 效利用穿堂風,將爆炸性氣體吹散,在山區,宜布置在迎風山坡一面且通風良 好的地方。3.防爆廠房宜單獨設置。如必須與非防爆廠房貼鄰時,只能一面貼 鄰,並在兩者之間用防火牆或防爆牆隔開。相鄰兩廠之間不應直接有門相通, 以避免爆炸沖擊波的影響。4.有爆炸危險的甲、乙類生產部位不得設在建築物 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以免發生事故影響上層,同時也不利於疏散和撲救。這 些部位應設在單層廠房靠外牆或多層廠房的最上一層靠外牆處;如有可能,盡量 設在敞開或半敞開式建築物內,以利通風和防爆泄壓,減少事故損失。5.有爆 炸危險的設備盡量避開廠房的梁、柱等承重結構。有爆炸危險的高大設備應布 置在廠房中間,矮小設備應靠外牆門窗布置,以免擋風。6.有爆炸危險的廠房 內不應設置辦公室、休息室。如必須貼鄰本廠房設置時,應採用一、二級耐火 等級建築,並應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3h 的防火牆隔開和設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 口。7.有爆炸危險的甲、乙類生產廠房總控制室應獨立設置;其分控制室可毗鄰 外牆設置,並應用防火牆與其他部分隔開。二、耐爆框架結構有爆炸危險的廠 房,如果用敞開或半敞開式建築,再選用耐火性能好、抗爆能力強的框架結構, 在發生爆炸時可能避免廠房遭受嚴重破壞。耐爆框架結構一般有如下三種型 式:1.現澆式鋼筋混凝土框架結構。這種耐爆框架結構的廠房整體性好,抗爆能 力強,但工程造價高,通常用於抗爆能力要求高的防爆廠房。2.裝配式鋼筋混 凝土框架結構。這種框架結構由於梁、柱與樓板等接點處的剛性較差,抗爆能 力不如現澆式框架結構。若採用裝配式鋼筋混凝土框架結構,則應在梁、柱與 樓板等接點處預留鋼筋焊接頭並用高標號混凝土現澆成剛性接頭,以提高耐爆 強度。3.鋼框架結構。這種框架結構雖然耐爆強度較高,但耐火極低,能承受 的極限溫度僅400℃,超過該溫度,便會在高溫作用下變形倒塌。如果在鋼構 件外面加裝耐火被覆層或噴刷鋼結構防火塗料,可以提高耐火極限,但這樣做 並非十分可靠,只要部分開裂或剝落同樣會失效,故應較少採用。三、泄壓設 施防爆廠房的泄壓主要靠輕質屋蓋、輕質外牆和泄壓門窗等來實現。這些泄壓 構件就建築整體而言是人為設置的薄弱部位。當發生爆炸時,它們最先遭到破 壞或開啟,向外釋放大量的氣體和熱量,使室內爆炸產生的壓力迅速下降,從 而達到主要承重結構不破壞,整座廠房不倒塌的目的。對泄壓構件和泄壓面積 及其設置的要求如下:1.泄壓輕質屋蓋。根據需要可分別由石棉水泥波形瓦和加 氣混凝土等材料製成,並有保溫層或防水層、無保溫層或無防水層之分。2.泄 壓輕質外牆分為有保溫層、無保溫層兩種型式。常採用石棉水泥瓦作為無保溫 層的泄壓輕質外牆,而有保溫層的輕質外牆則在是石棉水泥瓦外牆的內壁加裝 難燃木絲板作保溫層,用於要求採暖保溫或隔熱降溫的防爆廠房。3.泄壓窗可 以多種型式,如軸心偏上中懸泄壓窗,拋物線型塑料板泄壓窗等。窗戶上通常 安裝厚度不超過3mm 的普通玻璃。要求泄壓窗能在爆炸力遞增稍大於室外風壓 時,能自動向外開啟泄壓。4.泄壓設施的泄壓面積與廠房體積的比值(m2/m3)宜 採用0.05~0.22。爆炸介質威力較強或爆炸壓力上升速度較快的廠房,應盡量 加大比值。體積超過1000m3 的建築,如採用上述比值有困難時,可適當降低, 但不宜小於0.03。5.作為泄壓面積的輕質屋蓋和輕質牆體重量每平方米不宜超 過120kg。6.散發較空氣輕的可燃氣體、可燃蒸氣的甲類廠房宜採用全部或局 部輕質屋蓋作為泄壓設施。7.泄壓面積的設置應避開人員集中的場所和主要交 通道路,並宜靠近容易發生爆炸的部位。8.當採用活動板、窗戶、門或其他鉸 鏈裝置作為泄壓設施時,必須注意防止打開的泄壓孔由於在爆炸正壓沖擊波之 後出現負壓而關閉。9.爆炸泄壓孔不能受到其他物體的阻礙,也不允許冰、雪 妨礙泄壓孔和泄壓窗的開啟,需要經常檢查和維護。10.當起爆點能確定時,泄 壓孔應設在距起爆起點盡可能近的地方。當採用管道把爆炸產物引導到安全地 點時,管道必須盡可能短而直,且應朝向陳放物少的方向設置。因為任何管道 泄壓的有效性都隨著管道的長度的增加而按比例減小。四、隔爆設施在容易發 生爆炸事故的場所,應設置隔爆設施,如防爆牆、防爆門和防爆窗等,為了局 限爆炸事故波及的范圍,減輕爆炸事故所造成的損失。具體要求如下:1.防爆牆 必須具有抵禦爆炸沖擊波的作用,同時具有一定的耐火性能。防爆牆的構造設 計,按照材料可分為防爆磚牆、防爆鋼筋混凝土牆、防爆單層和雙層鋼板牆、 防爆雙層鋼板中間填混凝牆等。防爆牆上不得設置通風孔,不宜開門窗洞口, 必須開設時,應加裝防爆門窗。2.防爆門的骨架一般採用角鋼和槽鋼拼裝焊接, 門板選用抗爆強度高的鍋爐鋼板或裝甲鋼板,故防爆門又稱裝甲門。門的鉸鏈 裝配時,應襯有青銅套軸和墊圈,門扇四周邊襯貼橡皮帶軟墊,以防止防爆門 啟閉時因摩擦撞擊而產生火花。3.防爆窗的窗框應用角鋼板製作,窗玻璃應選 用抗爆強度高、爆炸時不易破碎的安全玻璃。如夾層內由兩層或多層窗用平板 玻璃,以聚乙烯醇縮丁醛塑料作襯片,在高溫下加壓粘合而成的安全玻璃,抗 爆強度高,一旦被爆炸波擊破能借中塑料的粘合作用,不致使玻璃碎片拋出而 引起傷害。五、爆炸減壓板在現代連續化生產的石油化工廠,由於廠房高大, 設備眾多,單靠增加泄壓面積不僅在實際上難以做到,即使能做到也難以抵禦 像甲烷氣、丙烷氣和液化石油氣在爆炸後期出現的強烈聲動不穩定燃燒壓力峰 和壓力振盪面被炸毀。我國於上世紀80 年代通過對建築物的爆炸泄壓的研究, 特別是對聲動不穩定燃燒的試驗及其機理的探討,研製成功了一種"爆炸減壓板 "。這是一種難燃燒體的板材(氧指數大於35),以一定方式附於有爆炸危險的 建築物的天花板上、牆壁面上,當發生可燃氣體爆炸時,能有效地消除爆炸期 間產生的強烈的不穩定燃燒壓力峰和壓力振盪,可使最大壓力由98kPa 減至 8kPa,從而保證建築物主要結構免遭破壞。安裝工藝簡單易行,新建的廠房可 作為牆面的裝飾,已建成的廠房也易重新鋪設。在下述建築或部位應當安裝爆 炸減壓板,可以彌補現有爆炸泄壓防護技術的不足:1.有甲烷、丙烷、天然氣、 液化石油氣及易燃液體車間、廠房、庫房、控制室等,鄰近居民人口密度大的 區域。2.使用液化石油氣的工廠,如果將附有儲量較大的貯罐及氣化裝置設在 與生產車間相鄰的單獨房間內時。3.一些設有貴重控制儀器的操縱室,或者在 建築物內設有可燃氣體、易燃液體容器及管道的油、氣泵房等。六、其他防爆 事項1.散發較空氣輕的可燃氣體、可燃蒸氣的甲類廠房的頂棚應盡量平整無死 角,且廠房上部空間要通風良好。2.散發可燃粉塵、纖維的乙類廠房內表面應 平整、光滑,並易於清掃。3.散發較空氣重的可燃蒸氣的甲類廠房以及有粉塵、 纖維爆炸危險的乙類廠房,應採用不發生火花的地面。如果採用絕緣材料作整 體面層時,應採取防靜電措施。4.散發較空氣重的可燃氣體、可燃蒸氣的甲類 廠房以及有粉塵、纖維的乙類廠房,其地面下不宜設地溝。如必須設置時,其 蓋應嚴密,並應採用非燃燒材料緊密填實,與相鄰廠房連通處應採用非燃燒材 料密封。5.使用和生產甲、乙、丙類液體的廠房的管、溝不應和相鄰廠的管、 溝相通,該廠房的下水道應有隔油設施。6.甲、乙類設備或有爆炸危險的粉塵、 可燃纖維的封閉式廠房的採暖、通風和空調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准《建築 設計防火規范》和《採暖通風和空氣調節設計規范》中的有關規定。7.防爆廠 房的電氣設備的防雷設計,應分別按照國家標准《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力裝 置設計規范》和《建築防雷設計規范》中的有關規定執行。
❸ 建築防爆的基本技術措施有哪些
建築防爆的基本技術措施分為預防性技術措施和減輕性技術措施兩種情況:
(一)專預防性技術措施
1.排除能屬引起爆炸的各類可燃物質
(1)在生產過程中盡量不用或少用具有爆炸危險的各類可燃物質;
(2)生產設備應盡可能保持密閉狀態,防止「跑、冒、滴、漏」;
(3)加強通風除塵;
(4)預防燃氣泄漏,設置可燃氣體濃度報警裝置;
(5)利用惰性介質進行保護。
2. 消除或控制能引起爆炸的各種火源
(1)防止撞擊、摩擦產生火花;
(2)防止高溫表面成為點火源;
(3)防止日光照射;
(4)防止電氣火災;
(5)消除靜電火花;
(6)防雷電火花;
(7)防止明火。
(二)減輕性技術措施
1.採取泄壓措施在建築圍護構件設計中設置一些薄弱構件,即泄壓構件(面積),當爆炸發生時,這些泄壓構件首先破壞,使高溫高壓氣體得以泄放,從而降低爆炸壓力,使主體結構不發生破壞。
2.採用抗爆性能良好的建築結構體系強化建築結構主體的強度和剛度,使其在爆炸中足以抵抗爆炸壓力而不倒塌3.採取合理的建築布置在建築設計時,根據建築生產、儲存的爆炸危險性,在總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上合理設計,盡量減小爆炸的影響范圍,減少爆炸產生的危害。
❹ 電氣防爆檢查的內容有哪些
防爆電氣檢查,
一、如果是防爆認證的檢查,是要對照樣品檢查是否符合設計圖紙,是否符合電氣防爆國家標准要求;
二、如果是在線使用防爆電氣檢查:
1)防爆電氣設備的類型是否根據其適用的危險分區。
(2)選擇和確定的防爆電氣設備是否與適用的爆炸性混合物的傳爆級別和點燃溫度組別相適應。
(3)檢查防爆電氣設備包括報警儀表及通訊設備的整體防爆性能是否符合設計要求。
(4)對移動電子器具及插座的使用應嚴格控制。
(5)對現有電氣線路進行檢查①檢查現有電氣線路的敷設是否遠離釋放源;電纜或電線的高度是否根據爆炸性氣體的比重確定;線路的孔洞是否被堵塞;線路是否避開受損的區域。②檢查線路敷設的技術要求。額定電壓應不低於500V;導線的載流量應不小於熔斷器額定電流的1.25倍;鍍鋅鋼管是否密封,螺紋嚙合是否符合要求;電纜等的銅芯截面是否≥2.5mm(一區);1區接線盒是否為隔爆型;2區接線盒是否為隔爆型或增安型;導線嚴禁採用絞接法連接。③1區內的照明等單相設備的相線及中性線應設短路保護,並採用雙線開關同時切斷電源。
(6)1區內嚴禁有中間接頭;2區內不應有中間接頭。
(7)架空線路跨越區域的水平距離應不小於桿塔高度的1.5倍。
(8)接地系統應採用等電位連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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❺ 防爆電氣安裝需要那些相關資質
防爆電氣安裝相關資質見規章: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的管理,維護承裝、承修、承試電力設施的市場秩序,規范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行為,根據《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的申請、受理、審查、頒發、管理和監督,適用本辦法。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負責指導、監督全國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
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派出機構(以下稱許可機關)負責轄區內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的受理、審查、頒發和日常監督管理。
第四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承裝、承修、承試電力設施業務,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取得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取得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的,不得從事承裝、承修、承試電力設施業務。
本辦法所稱承裝、承修、承試電力設施,是指對輸電、供電、受電電力設施的安裝、維修和試驗。
第五條 取得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的單位依法開展業務,受法律保護。
第二章 分類與分級
第六條 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分為承裝、承修、承試三個類別。
取得承裝類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的,可以從事電力設施的安裝業務。
取得承修類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的,可以從事電力設施的維修業務。
取得承試類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的,可以從事電力設施的試驗業務。
第七條 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四級和五級。
取得一級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的,可以從事所有電壓等級電力設施的安裝、維修或者試驗業務。
取得二級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的,可以從事220千伏以下電壓等級電力設施的安裝、維修或者試驗業務。
取得三級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的,可以從事110千伏以下電壓等級電力設施的安裝、維修或者試驗業務。
取得四級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的,可以從事35千伏以下電壓等級電力設施的安裝、維修或者試驗業務。
取得五級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的,可以從事10千伏以下電壓等級電力設施的安裝、維修或者試驗業務。
第三章 申請
第八條 申請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應當向申請人所在地的許可機關提出。
承裝、承修、承試電力設施的單位,在取得許可機關頒發的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後,方可向工商管理部門申請營業執照或者變更營業范圍。
第九條 申請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法人資格;
(二)具有與申請的許可證類別和等級相適應的注冊資本;
(三)具有與申請的許可證類別和等級相適應的設備、經營場所和相關資源;
(四)技術負責人、安全負責人具有與申請的許可證類別和等級相適應的技術職稱,且不能同時在其他單位任職;
(五)具有與申請的許可證類別和等級相適應的專業人員,且不能同時在其他單位任職。
申請一級至三級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的,還應當具有規定年限內與申請的許可證類別和等級相適應的業績。
申請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應當具備本辦法附件《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等級標准》規定的具體條件。
第十條 申請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許可證申請表;
(二)法人證明材料和凈資產證明材料;
(三)主要設備及機具清單、經營場所證明材料;
(四)技術負責人、安全負責人的簡歷、專業技術任職資格證書等有關證明材料;
(五)工程技術人員、經濟管理人員明細表及其專業技術任職資格證明文件;
(六)電工作業人員登記表。
申請一級至三級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的,還需要提供規定年限內從事相關業務的業績報告及相關證明材料。
第十一條 合並後新設單位,應當向許可機關重新申請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合並後新設單位的許可證等級根據實際達到的條件予以核定,但不得高於合並前各方中同類許可證的最高等級。
合並後新設單位申請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除提供第十條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合並的證明材料;
(二)合並前各單位的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
第十二條 分立後新設單位,應當向許可機關重新申請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許可機關根據資產、人員和設備等情況,認定分立後至多一個單位部分或者全部延續分立前單位從事同類業務的業績。
分立後新設單位的許可證等級根據實際達到的條件按照本辦法予以核定,但不得高於分立前單位同類許可證等級。
分立後新設單位申請一級至三級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的,除提供第十條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分立的證明材料;
(二)業績證明材料;
(三)原單位的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
第四章 受理、審查與決定
第十三條 許可機關收到申請,應當對申請材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進行審查。許可機關有權要求申請人就申請事項作出解釋或者說明。
第十四條 許可機關對申請人提出的許可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二)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5日內向申請人發出《申請材料補正通知書》,並一次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三)申請材料齊全並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請人按照許可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向申請人發出《受理通知書》。
第十五條 許可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完成對申請人審查,並按以下規定作出是否許可的決定: (一)經審查,申請人的條件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許可機關應當依法作出准予許可的書面決定,並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申請人頒發、送達許可證;
(二)經審查,申請人的條件不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許可機關應當依法作出不予許可的決定,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通知書中應當說明不予許可的理由。
第十六條 許可機關在審查過程中認為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性內容進行核實的,應當指派兩名以上的工作人員進行現場核查。
第十七條 許可機關自《受理通知書》發出之日起20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許可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10日,並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第五條 取得四級承裝類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的,可以承擔35千伏以下輸電、供電、受電電力設施的安裝。四級承裝類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的申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備法人資格和完善的組織機構;
(二)注冊資本不低於500萬元,凈資產600萬元以上;
(三)技術負責人具有4年以上從事電力設施安裝管理工作經歷,具有電力專業工程師以上專業技術任職資格;
(四)具有不少於30人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經濟管理人員,其中工程技術人員不少於15人;工程技術人員中,具有電力專業中級以上專業技術任職資格的人員不少於5人;
(五)具有不少於2人的電力專業二級以上注冊建造師或者電力專業二級資質以上項目經理;
(六)在冊持進網作業證上崗電工不少於30人,其中高壓電工不少於15人;
(七)具有《建設企事業單位專業管理人員崗位證書》的預算員不少於2人、安裝工長不少於6人、兼職質檢員不少於1人、施工合同管理員不少於1人;
(八)設置有安全管理機構,安全工程師具有電力專業工程師以上專業技術任職資格;兼職安全監督人員不少於1人;
(九)具有與可承擔工程范圍相適應的施工機械和質量檢測設備;
(十)具有健全的技術檔案管理制度。
第六條 取得五級承裝類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的,可以承擔10千伏以下輸電、供電、受電電力設施的安裝。五級承裝類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的申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備法人資格和完善的組織機構;
(二)注冊資本不低於200萬元,凈資產240萬元以上;
(三)技術負責人具有3年以上從事電力設施安裝管理工作經歷,具有電力專業工程師以上專業技術任職資格;
(四)具有不少於8人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經濟管理人員,其中工程技術人員不少於5人;工程技術人員中,具有電力專業中級以上專業技術任職資格的人員不少於2人;
(五)具有不少於1人的電力專業二級以上注冊建造師或者電力專業二級資質以上項目經理;
(六)在冊持進網作業證上崗電工不少於15人,其中高壓電工不少於5人;
(七)具有《建設企事業單位專業管理人員崗位證書》的預算員不少於2人、安裝工長不少於6人、兼職質檢員不少於1人、施工合同管理員不少於1人;
(八)配備有至少1名兼職的安全管理人員,安全工程師具有電力專業工程師以上專業技術任職資格;
(九)具有與可承擔工程范圍相適應的施工機械和質量檢測設備;
(十)具有健全的技術檔案管理制度。
❻ 建築電氣工程驗收中防爆燈具安裝有什麼要求
a、燈具的防爆來標志、外殼自防護等級和溫度組別與爆炸危險環境相適配。
b、燈具配套齊全,不用非防爆零件替代燈具配件(金屬護網、燈罩、接線盒等);
c、 燈具的安裝位置離開釋放源,且不在各種管道的泄壓口及排放口上下方安裝燈具;
d、燈具及開關安裝牢固可靠,燈具吊管及開關與接線盒螺紋嚙合扣數不少於5扣,螺紋加工光滑、完整、無銹蝕,並在螺紋上塗以電力復合酯或導電性防銹酯;
e、開關安裝位置便於操作,安裝高度1.3m。
❼ 結構設計時從哪些方面考慮進行防爆減災
普通建築要進行抗連續倒塌設計,主要是加強關鍵構件的承載力,增加結構冗餘度,結構分段等。特殊建築,要進行結構性能設計,專業設計。
❽ 防爆電氣,設備一般都是哪些類型或者企業需要用到
這個防爆電器說的粗略點什麼地方都可以用的 只要你喜歡就好了 - -
具體的防爆電器用處很廣的內 有防爆防腐三容防燈等多方面用在不同的地方
要是按分類這一打下去估計要打一個早上 大致分類就是配電箱 操作柱 接線箱 防爆燈具 風機等 具體的話你可以問問專業的防爆公司都有介紹的 哪到好的地區代理的話做做防爆還是很好的 !
❾ 建築防火防爆有哪些要求
2015版《建築防火規范》關於防火牆和防火隔牆的定義不同,那兩者的耐火極限有什麼不同?答:《建築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142 術語、符號2.1 術語2.1.11 防火隔牆建築內防止火災蔓延至相鄰區域且耐火極限不低於規定要求的不燃性牆體。2.1.12 防火牆防止火災蔓延至相鄰建築或相鄰水平防火分區且耐火極限不低於3.00h的不燃性牆體。2.1.11和2.1.12,無對應的條文說明(規范編制人員,認為表述明確,從字面就可理解)。兩者的耐火極限有什麼不同?表述很明確, 防火隔牆,建築內防止火災蔓延,耐火極限不低於規定要求的不燃性牆體;防火牆,防止火災蔓延至相鄰建築或相鄰水平防火分區,耐火極限不低於3.00h的不燃性牆體。 例如查看廠房倉庫耐火極限表,發現只有防火牆和各種房間的隔牆,並為出現「防火隔牆」字樣,但是下面的具體條文中,明顯出現某種情況下需要採用的是防火隔牆。請問是不是防火牆就包括防火隔牆呢?若不包括,那在編寫建築說明時「建築構件耐火極限表」裡面是不是需要單獨寫出防火隔牆呢?答:你指的是,表3.2.1 不同耐火等級廠房和倉庫建築構件的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h)?在構件名稱,大類:牆中,只有第一項防火牆和第四項疏散走道兩側的隔牆及第五項非承重外牆 房間隔牆。並未出現「防火隔牆」字樣。但是下面的具體條文中,明顯出現某種情況下需要採用的是防火隔牆。答:請問指的是哪條哪款?請問是不是防火牆就包括防火隔牆呢?答:防火牆不包括防火隔牆。防火牆與防火隔牆是兩個概念,術語已明確。若不包括,那在編寫建築說明時「建築構件耐火極限表」裡面是不是需要單獨寫出防火隔牆呢?答:若是指,表3.2.1 不同耐火等級廠房和倉庫建築構件的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h),它不適用3.2.9(強制性條文,因其耐火極限不應低於4.00h,比表3.2.1的3.00h,要求高,故另列:3.2.9 甲、乙類廠房和甲、乙、丙類倉庫內的防火牆,其耐火極限不應低於4.00h。)若屬於防火隔牆范疇: 建築內防止火災蔓延至相鄰區域且耐火極限不低於規定要求的不燃性牆體。你認為是「建築內」防止火災蔓延至相鄰區域「相鄰區」和「不燃性牆體」可明確為表3.2.1中的哪一級耐火等級。答得很長,無法簡潔表達!可繼續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