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航:首頁 > 防爆電器 > 煤礦防爆蓄電池電機車通用技術條件

煤礦防爆蓄電池電機車通用技術條件

發布時間:2021-11-07 20:55:00

1. 煤礦生產能力核定

附件3:
煤礦生產能力核定標准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科學核定煤礦生產能力,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政策,制定本標准。
第二條 核定煤礦生產能力,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依法取得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煤炭生產許可證
和營業執照;
(二)有健全的生產、技術、安全管理機構及必備的專業技術人員;
(三)有完善的生產、技術、安全管理制度;
(四)各生產系統及安全監控系統運轉正常。
第三條 核定煤礦生產能力以萬t/a為計量單位,年工作日採取
330d。
第四條 核定煤礦生產能力應當逐項核定各生產系統(環節)的
能力,取其中最低能力為煤礦綜合生產能力。同時核查采區回採率、煤炭資源可采儲量和服務年限。
井工礦主要核定主井提升系統、副井提升系統、排水系統、供電系統、井下運輸系統、採掘工作面、通風系統和地面生產系統的能力。礦井壓風、滅塵、通訊系統和地面運輸能力、高瓦斯礦井瓦斯抽排能力等作為參考依據,應當滿足核定生產能力的需要。
露天礦主要核定穿爆、采裝、運輸、排土等環節的能力。除塵、防排水、供電、地面生產系統的能力作為參考依據,應當滿足核定生產能力的需要。
第五條 核定煤礦生產能力檔次劃分標准為:
(一)30萬t/a以下煤礦以1萬t為檔次(即1、2萬t/a……);
(二)30萬t/a至90萬t/a煤礦以3萬t為檔次(即33、36
萬t/a……);
(三)90萬t/a至600萬t/a煤礦以5萬t為檔次(即95、100
萬t/a……);
(四)600萬t/a以上的煤礦以10萬t為檔次(即610、620萬t/a……)。
生產能力核定結果不在標准檔次的,按就近下靠的原則確定。
第六條 煤礦通風系統能力必須按實際供風量核定,井下各用風
地點所需風量要符合規程規范要求。經省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批準的礦井年度通風能力,可作為核定生產能力的依據。
第七條 核定煤礦生產能力所用參數,必須採集已公布或上報的
生產技術指標、現場實測和合法檢測機構的測試數據,經統計、分析、整理、修正,並進行現場驗證而確定。
第二章 資源儲量及服務年限核查
第八條 煤礦資源儲量核查內容及標准:
(一) 有依法認定的資源儲量文件;
(二) 有上年度核實或檢測的資源儲量數據;
(三) 采區回採率達到規定標准;
(四) 安全煤柱的留設符合有關規定;
(五) 「三個煤量」符合要求;
(六) 上行開采及特殊開採的批准文件;
(七) 厚薄煤層、難易開採煤層、不同煤種煤質煤層合理配采情
況;
(八) 按規定批準的資源儲量的增減情況(注銷、報損、地質及
水文地質損失和轉入、轉出等);
(九) 有無超層越界開採行為。
第九條 提高煤礦核定生產能力必須有資源保障,核定生產能力
後的服務年限應不低於煤礦設計規范對各類型礦井(露天)服務年限的規定。達不到上述規定的,不得提高核定生產能力。
第三章 提升系統生產能力核定
第十條 核定主、副井提升系統能力必備條件:
(一) 提升系統設備、設施配套完整,符合有關規程規范要求,
經具備資質的檢測檢驗機構測試合格;
(二) 提升系統保護裝置完善、運轉正常;
(三) 提升系統技術檔案齊全,各種運行、維護、檢查、事故記
錄完備。每日強制性檢查和維護時間應達到2~4h。
第十一條 主井提升系統核定生產能力的主要內容:
(一)主井提升能力是指從主井底到達地面的提升系統的能力;
(二)主井提升能力按年工作日330d、每日提升時間16h計算。若採用定量裝載並實現數控自動化運行、滾筒直徑2m以上的提升機,或採用帶式輸送機提升且設有井底中央煤倉時,每日提升時間可按18h計算。
第十二條 主井提升系統能力核定公式及標准:
(一)主井採用箕斗、礦車提升時,提升能力核定按下式計算:
(萬t/a)
式中:A—主井提升能力,萬t/a;
b—年工作日,330d;
t—日提升時間,16h或18h,按第十一條規定選取;
PM—每次提升煤炭量,t/次;
k—裝滿系數。立井提升取1.0;當為斜井串車或箕斗提升時,傾角20°及以下取0.95,20°~25°取0.9,25°以上取0.8;
k1—提升不均勻系數。井下有緩沖倉時取1.1,無緩沖倉時取
1.2;
K2—提升設備能力富餘系數,取1.1~1.2;
T—提升一次循環時間,s/次。
(二)主井採用帶式輸送機提升時,提升能力核定按下式計算:
1.鋼繩芯膠帶(或普通膠帶)輸送機:
A= 330 (萬t/a)
式中:A—年運輸量,萬t/a;
k—輸送機負載斷面系數,按下表取值:
物料煤動堆積角(θ) 25° 30° 35°
k 帶寬
mm) 650 355 390 420
800~1000 400 435 470
1200~1400 420 455 500
1600~1800 470 520
2000~2200 480 535

B—輸送機帶寬,m;
v—輸送機帶速,m/s;
C—輸送機傾角系數,按下表取值,當輸送機傾角在25°~28°時,按20°~25°外推計算取值:
輸送機傾角 0°~8° 8°~16° 16°~20° 20°~25°
C 1~0.97 0.97~0.88 0.88~0.81 0.81~0.72
k1—運輸不均勻系數,取1.2;
γ—鬆散煤堆容積重,t/m3,取0.85~0.9;
t—日提升時間,16h或18h,按第十一條規定選取;當乘人時,應扣除運送人員時間。
2.鋼絲繩牽引輸送機:
A= 330 (萬t/a)
式中:k』+k」—輸送機負載斷面系數,按下表取值:
物料煤動堆積角(θ) 25° 30°
k』+k」 180+125 220+130
其他字母含義及單位同鋼繩芯膠帶(或普通膠帶)輸送機。
3. 按實測的輸送機狀況計算公式:
A=3600×330 (萬t/a)
式中:w—單位輸送機長度上的負載量,kg/m。該參數實測時,應根據在用輸送機實際情況,同時觀察電流變化情況和電動機、減速器等的運行情況,找出其變化規律後,確定準確的計算參數。
其他字母含義及單位同鋼繩芯膠帶(或普通膠帶)輸送機。
第十三條 副井提升系統能力核定的主要內容:
(一) 副井提升系統能力是指從副井底到達地面的提升系統的能力;
(二)副井提升能力按年工作日330d、三班作業、班最大提升時間5h計算。
第十四條 副井提升系統能力核定公式及標准:
副井提升能力核定按下式計算:
A= 330×3 (萬t/a)
式中:A—副井提升能力,萬t/a;
R—出矸率(矸石與產量的重量比),%;
PG—每次提矸石重量,t/次;
TG—提矸一次循環時間,s/次;
M—噸煤用材料比重,% ;
PC—每次提升材料重量,t/次;
TC—每次提升材料循環時間,s/次;
D—下其他材料次數,每班按5~10次計(指下炸葯、設備、長材等);
TQ—下其他材料每次循環時間,s/次;
TR—每班人員上下井總時間,s/班。
計算人員上下井所需時間應符合以下規定:
1.工人每班下井時間,取實測最大值。
2.升降工人時間為工人下井時間的1.5倍;有綜采工作面的礦井為1.6~1.8倍(全部為綜採的取大值);升降其他人員時間為升降工人時間的20%。
第十五條 混合井提升系統能力核定的主要內容:
(一)混合井提升能力是指從承擔礦井主副提升任務的混合井底到達地面的提升系統的能力。
(二)混合井提升能力按年工作日330d、三班作業、班最大提升時間6h計算。
第十六條 混合井提升系統能力核定公式及標准:
混合井提升能力核定按下式計算:
A= 330×3 (萬t/a)
式中:A—混合井提升能力,萬t/a;
R—出矸率(矸石與產量的重量比),% ;
PG—每次提矸石重量,t/次;
TM—提煤一次循環時間,s/次;
PM—每次提煤重量,t/次;
TG—提矸一次循環時間, s/次;
M—噸煤用材料比重,%;
PC—每次提升材料重量,t/次;
TC—每次提升材料循環時間, s/次;
D—下其他材料次數,每班按5~10次計(指下炸葯、設備、長材等);
TQ—下其他材料每次循環時間,s/次;
TR—每班上下人總時間,s/班,有關規定同副井提升能力核定;
k1—提煤和提矸不均勻系數,取1.25。
第四章 井下排水系統生產能力核定
第十七條 核定井下排水系統能力必備條件:
(一)排水系統完善,設備、設施完好,運轉正常,經具備資質的監測檢驗機構測試合格;
(二)有依法批準的地質報告提供的正常涌水量和最大涌水量,以及生產期間的實際涌水量數據。有突水淹井危險的礦井應有經技術論證預測的突水量,並有防治水害的有效措施;
(三)管理維護制度健全,各種運行、維護、檢查、事故記錄完備,有每年一次的全部工作水泵和備用水泵聯合排水試驗報告。
第十八條 排水系統能力核定的主要內容和標准:
(一)礦井有多級排水系統的,應對各級排水系統能力分別核定,然後根據礦井排水系統構成和各級涌水情況,綜合分析確定礦井排水能力;
(二)從依法批準的礦井地址報告提供的涌水量和生產期間的實際涌水量數據中,取最大值作為礦井排水系統能力的計算依據;
(三)核定礦井排水系統能力時,水泵和排水管的能力應按規定在20h內排出礦井24h的正常涌水量和最大涌水量;
(四)礦井水倉容量必須滿足《煤礦安全規程》規定,主水倉容量必須符合以下計算要求:
1.正常涌水量在1000m3/h以下時:
V≥8Qs(m3)
2.正常涌水量大於1000m3/h時:
V≥2(Qs+3000)(m3)
且應符合 V≥4Qs(m3)
式中:V—主要水倉的有效容量,m3;
Qs—礦井每小時正常涌水量,m3/h。
(五)礦井排水系統能力核定按下式計算:
1.礦井正常涌水量排水能力:
Am=330 (萬t/a)
2.礦井最大涌水量排水能力:
Am=330 (萬t/a)
式中:An—排正常涌水時的能力,萬t/a;
Bn—工作水泵小時排水能力,m3/h;
Pn—上一年度平均日產噸煤所需排出的正常涌水量,m3/t;
Am—排最大涌水時的能力,萬t/a;
Bm—工作水泵加備用水泵的小時排水能力,m3/h;
Pm—上一年度平均日產噸煤所需排出的最大涌水量,m3/t。
以上兩種計算結果取其小值為礦井排水系統能力。
第五章 供電系統生產能力核定
第十九條 核定供電系統能力必備條件:
(一)供電系統合理,設備、設施及保護裝置完善,技術性能符合規定要求,運行正常;
(二)供電系統技術檔案齊全,各種運行、維護、檢查、事故記錄完備,管理維護制度健全;
(三)年產6萬t及以上的礦井應有兩迴路獨立的、不得分接任何負荷的電源線路;
(四)年產6萬t以下的礦井採用獨立的、未分接任何負荷的單迴路電源供電時,應有滿足通風、排水、提升等礦井設備可靠運轉的備用電源。
第二十條 供電系統能力核定的主要內容和標准:
(一)正常情況下,兩迴路電源線應採用分列運行的方式。當採用一迴路運行時,另一迴路必須帶電備用。能力核定計算為工作線路和工作變壓器的折算能力,備用線路、備用變壓器、備用發電機組不計入供電容量。
(二)電源線路的供電能力,需符合允許載流量的要求,並應滿足線路壓降不超過5%的規定。
(三)電源線路能力核定按下式計算:
A=330×16 (萬t/a)
式中:A—電源線路的折算能力,萬t/a;
P—線路合理、允許的供電容量,kW。按線路允許的載流量計算,但線路電壓降不得超過5%;
w—礦井噸煤綜合電耗,kWh/t,採用上年度的實際噸煤綜合電耗。
(四)主變壓器能力核定按下式計算:
A=330×16 (萬t/a)
式中:A—變壓器的折算能力,萬t/a;
S—工作變壓器容量,kVA;
ψ—為全礦井的功率因數,取0.9;
w—礦井噸煤綜合電耗,kWh/t,同電源線路能力核定計算式採用數。
(五)井筒電纜可不折算礦井生產能力,但需保證當任何一迴路發生故障或停止供電時,其餘迴路仍能擔負井下全部負荷用電,安全載流量及電壓降均符合要求。

第六章 井下運輸系統生產能力核定
第二十一條 核定井下運輸系統能力必備條件:
(一)井下運輸系統完善,保護齊全,運轉正常;
(二)傾斜井巷內按規定裝備有完善、有效的防跑車及跑車防護裝置;
(三)各種行車、調度信號設施齊全,安全標志齊全、醒目,車場、巷道內照明符合規定。
(四)井下採用無軌膠輪車運輸的,所用設備必須為防爆型。
第二十二條 井下運輸系統能力核定的主要內容和標准:
(一)井下運輸系統能力主要包括工作面順槽、上(下)山、集中巷、暗斜井、大巷的運輸能力;
(二)核定井下運輸系統能力時,若實測數據大於設備額定能力,以設備額定能力為准;若實測數據小於設備額定能力,以實測數據為准;
(三)井下運輸系統中最小的環節(或設備)能力為井下運輸系統的核定能力;
(四)井下運輸系統有多個獨立的系統時,其核定能力為各獨立系統最小環節能力之和;
(五)當採用帶式輸送機運輸時,核定能力按主井提升帶式輸送機計算公式計算,其中k1不均勻系數取1.1, 大巷為平巷運輸時,傾角系數C取1.0;
(六)當採用電機車運輸時,大巷運輸及井底車場通過能力按下式計算:
A=60×16×330 (萬t/a)
式中:N—每列車礦車數,輛/列;
G—每輛車載煤量,t/輛;
R—通過大巷運輸矸石、材料、設備、人員等占原煤運量比重,%;
K1—不均勻系數,取1.15;
T—大巷中相鄰兩列車間隔時間,min/列。按下式計算:
T= (min/列)
式中:L—大巷運輸距離,m;
V—列車平均運行速度,m/min;
t1—裝車調車時間(含中途停車時間),min;
t2—卸載調車時間,min;
n—運煤列車的列數,列。
井下軌道運輸僅承擔輔助運輸時,不核定其能力。
(七)當採用無軌膠輪車作為井下主要運輸時,其能力核定按下式計算:
A=330×60 (萬t/a)
式中:A—運輸能力,萬t/a;
t—每天工作時間,取16h;
G—膠輪車載重量,t/台;
k1—運輸不均衡系數,取1.2;
n—膠輪車平均日工作台數,台;
T—運輸一次循環時間,min/次。
T=
式中:L—加權平均運輸距離,m;
v—膠輪車平均運行速度,m/min;
t1—裝車調車時間(含中途停車時間),min;
t2—卸載調車時間,min;
用該公式計算出結果後,須按下列驗算井底車場和大巷通過能力,然後取其小者為礦井運輸能力:
A』=60×16×330 (萬t/a)
式中:A』—井底車場和大巷通過能力,萬t/a;
G—膠輪車載重量,t/次;
kx—運輸線路系數,單線時為0.5,完全形成環線時為1;
R—運輸矸石占原煤比重,%;
k1—不均勻系數,取1.2;
T』—大巷中相鄰兩車間隔時間,min,取0.5。
(八)當採用無軌膠輪車作為輔助運輸時,其能力核定按下式計算:
A= 330×3kx (萬t/a)
式中:A—輔助運輸核定能力,萬t/a;
M—噸煤用材料比重,%;
Pc—每次運材料重量,t/次;
tc—運材料車間隔時間,s;
D—每班運其他材料次數,次/班,按5~10次計(指運炸葯、設備、長材料等)
tQ—運其他材料車間隔時間;s;
tR—每班人員進出井車輛間和與其他車輛間隔時間總和,s;
R—矸石占原煤產量的比重,%;
PG—每次運矸石重量,t/次;
tG—運矸石車間隔時間,s;
kX—運輸線路系數,單線時為0.5, 完全形成環線時為1,平硐以下形成環線時為0.8。
公式基礎:
1.進出井運人車輛間和與其他車輛間隔時間按60s計算;
2.每車乘人數量,加長車不超過18人,雙排座車不超過16人;
3.運送其他人員車輛間隔時間為30s;
4.材料車相互間隔時間按30s計算。
(九)所有使用內燃無軌膠輪車運輸的礦井必須按車輛尾氣排放
量和巷道中廢氣濃度核算合理的車輛使用數,以確定礦井的最大運輸能力。
(十)暗斜井運輸能力按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十六條有關公式計算。
第七章 採掘工作面生產能力核定
第二十三條 核定採掘工作面能力必備條件:
(一)同一采區內同一煤層不得布置3個及以上回採工作面和5個及以上掘進工作面同時作業;
(二)嚴格按定編定員標准組織生產;
(三)條件允許的煤礦應採用長壁式開采;使用連續採煤機的可以採用房柱式或短壁式採煤法;開采三角煤、殘留煤柱或進行復采時,必須有按規定批準的作業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
(四)有煤或瓦斯突出的礦井、高瓦斯礦井、低瓦斯礦井高瓦斯區開採的工作面,不得採用前進式採煤方法。採煤工作面必須保持至少兩個暢通的安全出口,一個通到回風巷,另一個通到進風巷。開采三角煤、殘留煤柱不能保持兩個安全出口時,必須有按規定批準的作業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
(五)采區生產必須形成完整的通風、排水、供電、運輸等系統,嚴禁非正規下山開采;
(六)必須保證回採工作面的正常接續,均衡穩定生產,「三個煤量」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大中型礦井開拓煤量可采期應達到3~5年以上,准備煤量可采期應達到1年以上,回採煤量可采期應達到4~6個月以上。小型礦井開拓煤量可采期應達到2~3年以上,准備煤量可采期應達到8~10個月以上,回採煤量可采期應達到3~5個月以上。
第二十四條 採掘工作面生產能力核定的主要內容和標准:
(一)核查礦井各可採煤層厚度、間距、傾角、生產能力、期末可采儲量和煤層結構,以及礦井開拓方式、採煤方法,核查現生產水平、采區和採煤隊個數、准備采區及掘進隊個數等情況;
(二)核查分析現生產采區和准備采區地質構造、煤層賦存情況、煤層頂底板情況、采區巷道布置、采區設計生產能力、採煤工作面和掘進工作面數量和位置等情況;
(三)採煤工作面能力根據前3年回採工作面的實際情況,按不同煤層厚度(厚、中、薄煤層)、不同採煤工藝(綜采、綜放、高檔普采、普采、炮采、水采),按下列計算回採工作面前3年的平均生產能力:
AC=10 4L•T•P•N(萬t/a)
式中:AC—採煤工作面平均生產能力,萬t/a;
L—採煤工作面平均長度,m;
T—採煤工作面平均年推進度,m;
P—平均煤層生產能力,t/m2;
N—採煤工作面平均個數,個;
(四)掘進工作面年掘進煤量根據前3年掘進工作面的實際資料,計算掘進煤占回採煤量的比例和年掘進煤量;
C=
式中:C—掘進煤占回採煤量的比例;
GJ—前3年掘進煤量總和,萬t;
GC—前3年回採煤量總和,萬t。
掘進煤量為:
AJ=AC•C(萬t/a)
(五)根據前3年的採煤工作面平均生產能力和掘進煤量計算前3年礦井年平均採掘生產能力A:
A=AC+AJ=(1+C)AC(萬t/a)
前3年礦井年平均採掘生產能力可作為礦井採掘工作面核定生產能力。
第二十五條 特殊情況下採掘工作面生產能力的核定:
由於地質構造、煤層賦存條件發生變化,或技術改造移交時間短,或採煤工藝變化(如由分層開采變為一次采全高), 或採煤機械化程度變化(如由炮采變為機采),或市場銷售制約等因素,前3年採掘工作面生產情況不能准確反映目前實際時,可根據採煤工作面循環作業圖表、近期礦井生產和今後3年採掘接替安排等情況,分別計算採煤工作面生產能力和掘進煤量,確定採掘工作面生產能力。採用此方法,必須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一)採煤工作面能力計算公式為:
AC=10-4 l•h•r•b•n•N•c•a(萬t/a)
式中:AC—採煤工作面年生產能力,萬t/a;
l—採煤工作面平均長度,m;
h—採煤工作面煤層平均采高,m;放頂煤開采時為采放總厚度;
r—原煤視密度,t/m3;
b—採煤工作面平均日推進度,m/d;須提供證明依據;
n—年工作日數,d,取330d;
N—正規循環作業系數,%;應根據採煤設備技術性能、生產組織和職工素質等因素確定,一般取0.8;
c—採煤工作面回採率,%;按礦井設計規范選取;

2. 採掘工作面瓦斯感測器如何布置,並對報警、斷電、復電規定有何要求

①瓦斯報警點:T1為1% CH4;

②瓦斯斷電點:T1為1.5%CH4;

③斷電范圍:T1為掘進工作面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版設備;

④復權電點:T1小於1% CH4。

高瓦斯、煤與瓦斯突出礦井:

(1)監測內容:在掘進面回風流中增設1個高低濃度組合式瓦斯感測器。

(2)測點布置:按圖3-5要求布置。

(2)煤礦防爆蓄電池電機車通用技術條件擴展閱讀:

被串聯掘進工作面局部通風機前的甲烷感測器報警濃度≥0.5%CH4,斷電濃度≥0.5%CH4,復電濃度<0.5%CH4,斷電范圍為被串聯掘進巷道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若包括局部通風機在內,則斷電濃度為≥1.5%CH4。

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湧出岩巷的掘進工作面應在以下地點設置甲烷感測器,並實現瓦斯風電閉鎖:

(1)在掘進工作面混合風流處,即距工作面迎頭≤5m處。

(2)在掘進工作面回風流中,即距采區回風上山15m處。

(3)採用串聯通風的掘進工作面,被串聯工作面局部通風機前3~5m處。

3. 各位高人,請問下煤礦機械檢修資質在哪辦呀

關於印發《煤礦主要設備檢修資質管理辦法》的通知
煤設協字(20010) 12號
各省(區、市)煤炭工業管理部門(煤炭行業辦、行業協會、設備管理協會)、各集團公司(礦務局)、各專業委、各有關單位:
2004年開始執行的《煤礦主要設備檢修資質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對確保煤礦設備的檢修質量,促進煤礦安全經濟運行,起到了積極的作用。隨著資質環境的變化和資質管理水平的提高,《辦法》中的一些規定存在明顯不足。為此我們進行了修改,修改後的《辦法》經去年昆明召開的資質年審會原則通過,又經最近深圳召開的專家工作會進一步討論修改,現決定予以印發(見附件一),並將有關事項一並通知如下:
一、《辦法》從2010年8月1日起實施,原《辦法》同時失效。
二、原《全國煤礦主要設備檢修資質管理辦公室》撤銷,原公章作廢,其業務由我分會承擔。從2010年8月1日起,啟用「中國煤炭工業協會設備管理分會」公章的新資質證書。原資質證書 在有效期內的繼續有效,可在有效期到期時更換。
三、從2010年8月1日起,資質證有效期五年。已經發放的資質證的仍然按原有效期使用。
四、調整資質管理項目目錄范圍
原煤炭部和《全國煤礦主要設備檢修資質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辦公室》)先後發布過以下五個有關資質管理項目目錄范圍的文件:煤炭部煤生機函字[1993]第28號、[1995] 第63號;煤炭工業設備管理協會許辦字[2000]第004號、[2001]第001號、[2003]第01號。根據國務院關於減少行政審批、進一步放開市場的要求和當前煤礦安全生產的實際需要,現對以上文件規定的項目目錄現作了適當的調整。調整後的煤礦主要設備檢修、改造和關鍵配件生產資質管理項目的目錄范圍,共歸納為3大類23項,其中,檢修類8項,改造類2項,關鍵配件生產類(含綜機)13項(見附件二)。
五、為便於聯系資質有關業務,現將我分會秘書處辦公地點、聯絡方式公布如下:
北京和平里北街興化東里9樓306房(化工大院內,原煤炭工業部展覽中心),郵政編碼:100013。聯系電話:(010)64299022、64295576(傳真)。
附件一:
煤礦主要設備檢修資質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范煤礦(含露天,以下同)主要設備檢修市場的管理,確保煤礦設備的安全、經濟運行,按照企業自律和行約行規機制,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 條 《煤礦主要設備檢修資質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資質管理辦法)只在中國煤炭工業協會設備管理分會會員范圍內實施,並自願申請(申請表可從中國煤炭工業協會主辦的《國家煤炭工業網》下載)。
第三條 凡承擔煤礦主要設備檢修的企業,均實行資質管理辦法,條件合格後發給煤礦主要設備檢修資質證書(以下簡稱資質證)。
第四條 實行資質管理辦法的主要設備項目是防爆、防火等煤礦主要設備。主要設備項目是:各類防爆電器設備(含配套電機、電控等),採掘、支護設備,防排水設備、提升和運輸等主要設備。
第五條 為適應煤礦主要設備檢修管理工作,煤礦主要設備的改造和煤礦檢修用的關鍵零配部件也同時實行資質管理辦法。
第六條 根據煤礦設備更新換代的實際,依據本辦法第四、第五條對具體的發證項目目錄范圍,發證部門要適時調整跟進,並隨每年的年審結果一並在《國家煤炭工業網》公示。
目錄范圍內的煤礦設備、配件,必須持證檢修,持證生產;不在目錄范圍內的其他煤礦設備、配件不實行資質管理,不需要持證檢修,持證生產。
第七條 沒有取得資質證的企業,不能從事資質設備項目目錄范圍內的大修和改造。主管部門不能安排計劃,不能供應材料、配件、動力和資金。煤礦不得將設備交給無證企業檢修,違者將按照行約行規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造成事故的將依法處理。
第八條 企業申請取得設備檢修、改造和配件生產資質證應具備如下條件:
(一)、企業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執照的經營范圍必須含有煤礦機電設備檢修或配件生產項目;
(二)、企業具備能達到檢修和生產質量要求的設備、工藝工裝、計量檢驗和測試手段;建立了有效的質量管理體系;
(三)、經檢修後的設備須達到有關標准(技術標准、檢修或產品標准);
(四)、檢修防爆設備的企業,必須有集團公司(礦務局)或者省煤炭管理部門的批准;如系改造防爆設備,改造的樣機須經國家煤礦防爆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檢測中心檢驗合格,並須經過正式鑒定;如系新上配件生產點,其產品須經有關產品質量檢驗檢測部門檢驗合格,其生產線須經有關部門組織驗收。
檢修防爆設備的企業要有專職或兼職的防爆設備檢驗人員,其人員數量要和檢修品種、數量相適應,兼職的檢驗人員應與服務企業簽訂勞動合同,並出具與當地勞動主管部門簽署的勞動合同原件。
改造防爆設備,必須持有防爆產品檢驗合格證書及用戶使用意見,並須經過正式鑒定;
第九條 企業提出申請資質證應做到:
(一)、自願申請。煤礦集團公司(礦務局)內企業申請時,應徵得煤礦集團公司(礦務局)意見;
(二)、按要求如實填報申請表,附件必須齊全。
第十條 根據企業申請,將按檢查驗收標准(標淮另行發布)對申請單位的檢修質量和生產條件進行檢查驗收。檢查合格並符合本管理辦法的,資質管理部門予以發放資質證書。
第十一條 同一種設備的檢修、改造及同一種配件(包括系列產品)的生產,提倡集中進行。在一個礦區內(包括幾個地理位置臨近的礦區)一般不擬重復發證。
第十二條 凡已獲得檢修資質證書的企業,有進入全國煤礦設備檢修市場的資格,有參與企業招標應標的權力。
第十三條 凡已獲得檢修資質證的企業,有遵守本辦法各項規定的義務,按照本辦法實行管理。
第十四條 獲得資質證的企業,要將資質證的編號,在檢修品、產品設備上做出標記。
第十五條 資質證有效期為五年。到期後需要延續使用資質證的,企業必須在證書失效前2個月內按規定重新申請,根據企業要求,可免除現場檢查驗收,給予換發新證。
逾期不辦者視為放棄資質資格,其資質證自動失效,不得繼續使用。
第十六條 在有效期內,資質證實行年審。年審合格的在《國家煤炭工業網》公示。年審不合格的,或是不參加當年度年審的,不予公示,自動失效。
新取得的資質證(含新換證)半年內(從發證日起至年審日計算)可不參加當年年審,視同當年年審通過,並參加當年的年審網上公示;但從第二年起必須參加年審。
如發現其他渠道的假資質證,年審不予通過,不予公示,並將在網上通報。
質量或者服務水平下降達不到標準的,限期整頓,整頓合格後方可通過年審。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其資質證要受到禁用或者注銷:
(一)降低質量或降低標準的;
(二)經復查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
(三)將資質證轉給其他企業使用的。
第十八條 資質證實行動態管理。各級管理部門可隨機進行不通知檢查或復查。發現獲證設備的檢修、產品改造或配件質量不合格的,企業必須在三個月內進行整頓,並禁用資質證,如檢查仍不合格的,注銷其該設備的資質證。
第十九條 建立網上資質證公示制度。獲證企業經年審後的資質證只限定在官方網站《國家煤炭工業網》(《設備管理分會》欄目)公布,其他網站公布無效,並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中國煤炭工業協會設備管理分會負責具體組織。各省區、各煤炭企業由有關授權的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實施,並接受設備管理分會的領導。
第二十一條 各級資質管理部門要依法辦事,廉潔自律,為企業提供優質服務。凡是符合資質管理辦法條件又事先有預約的,要在5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不含外出檢查驗收時間)。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的解釋權歸會員代表大會。

附件二:
煤礦主要設備檢修、改造及關鍵配件生產
資質管理項目目錄范圍
(共3大類23項)

一、主要設備檢修類8項
(一)井工設備檢修5項:
1、採煤機械(滾筒式採煤機、連續採煤機、刨煤機);
2、掘進機械(含掘進機、鑿岩機、耙斗裝岩機);
3、支護設備(含液壓支架、單體液壓支柱);
4、運輸機械(含帶式輸送機、刮板輸送機、電機車、輔助運輸);
5、防爆電器設備;
(二)露天設備檢修3項:
採掘、運輸設備、工程機械;
二、主要設備改造類2項
高壓開關、低壓開關設備安全改造;
三、關鍵配件生產類(含綜機)13項
關鍵配件生產(含綜機)13項:
1、礦車連結鏈;
2、礦用圓環鏈(含綜機);
3、連接環(含綜機);
4、採煤機配件4項:滾筒、截齒、齒座、閥類;
5、液壓支架、單體液壓支柱配件5項:立柱、千斤頂、 閥類、膠管總成、中間接頭;
6、井下帶式輸送機托輥。

4. 煤礦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有哪些

為了准確認定、及時消除煤礦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以下簡稱煤礦重大事故隱患),根據《安全生產法》和《國務院關於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國務院令第446號)等法律、法規,制定本判定標准。

煤礦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准

第一條 為了准確認定、及時消除煤礦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以下簡稱煤礦重大事故隱患),根據《安全生產法》和《國務院關於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國務院令第446號)等法律、法規,制定本判定標准。

第二條 本標准適用於判定各類煤礦重大事故隱患。

第三條 煤礦重大事故隱患包括以下15個方面:

(一)超能力、超強度或者超定員組織生產;

(二)瓦斯超限作業;

(三)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未依照規定實施防突出措施;

(四)高瓦斯礦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統和監控系統,或者不能正常運行;

(五)通風系統不完善、不可靠;

(六)有嚴重水患,未採取有效措施;

(七)超層越界開采;

(八)有沖擊地壓危險,未採取有效措施;

(九)自然發火嚴重,未採取有效措施;

(十)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設備、工藝;

(十一)煤礦沒有雙迴路供電系統;

(十二)新建煤礦邊建設邊生產,煤礦改擴建期間,在改擴建的區域生產,或者在其他區域的生產超出安全設計規定的范圍和規模;

(十三)煤礦實行整體承包生產經營後,未重新取得或者及時變更安全生產許可證而從事生產,或者承包方再次轉包,以及將井下採掘工作面和井巷維修作業進行勞務承包;

(十四)煤礦改制期間,未明確安全生產責任人和安全管理機構,或者在完成改制後,未重新取得或者變更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和營業執照;

(十五)其他重大事故隱患。

第四條 「超能力、超強度或者超定員組織生產」重大事故隱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礦井全年原煤產量超過礦井核定 (設計)生產能力110%的,或者礦井月產量超過礦井核定 (設計)生產能力10%的;

(二)礦井開拓、准備、回採煤量可采期小於有關標准規定的最短時間組織生產、造成接續緊張的,或者採用「剃頭下山」開採的;

(三)採掘工作面瓦斯抽采不達標組織生產的;

(四)煤礦未制定或者未嚴格執行井下勞動定員制度的。

第五條 「瓦斯超限作業」重大事故隱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瓦斯檢查存在漏檢、假檢的;

(二)井下瓦斯超限後不採取措施繼續作業的。

第六條 「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未依照規定實施防突出措施」重大事故隱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未建立防治突出機構並配備相應專業人員的;

(二)未裝備礦井安全監控系統和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統或者系統不能正常運行的;

(三)未進行區域或者工作面突出危險性預測的;

(四)未按規定採取防治突出措施的;

(五)未進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檢驗或者防突措施效果檢驗不達標仍然組織生產建設的;

(六)未採取安全防護措施的;

(七)使用架線式電機車的。

第七條 「高瓦斯礦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統和監控系統,或者不能正常運行」重大事故隱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按照《煤礦安全規程》規定應當建立而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統的;

(二)未按規定安設、調校甲烷感測器,人為造成甲烷感測器失效的,瓦斯超限後不能斷電或者斷電范圍不符合規定的;

(三)安全監控系統出現故障沒有及時採取措施予以恢復的,或者對系統記錄的瓦斯超限數據進行修改、刪除、屏蔽的。

第八條 「通風系統不完善、不可靠」重大事故隱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礦井總風量不足的;

(二)沒有備用主要通風機或者兩台主要通風機工作能力不匹配的;

(三)違反規定串聯通風的;

(四)沒有按設計形成通風系統的,或者生產水平和采區未實現分區通風的;

(五)高瓦斯、煤與瓦斯突出礦井的任一采區,開采容易自燃煤層、低瓦斯礦井開採煤層群和分層開采採用聯合布置的采區,未設置專用回風巷的,或者突出煤層工作面沒有獨立的回風系統的;

(六)採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風地點風量不足的;

(七)采區進(回)風巷未貫穿整個采區,或者雖貫穿整個采區但一段進風、一段回風的;

(八)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湧出的岩巷的掘進工作面未裝備甲烷電、風電閉鎖裝置或者不能正常使用的;

(九)高瓦斯、煤與瓦斯突出建設礦井局部通風不能實現雙風機、雙電源且自動切換的;

(十)高瓦斯、煤與瓦斯突出建設礦井進入二期工程前,其他建設礦井進入三期工程前,沒有形成地面主要通風機供風的全風壓通風系統的。

第九條 「有嚴重水患,未採取有效措施」重大事故隱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未查明礦井水文地質條件和井田范圍內采空區、廢棄老窯積水等情況而組織生產建設的;

(二)水文地質類型復雜、極復雜的礦井沒有設立專門的防治水機構和配備專門的探放水作業隊伍、配齊專用探放水設備的;

(三)在突水威脅區域進行採掘作業未按規定進行探放水的;

(四)未按規定留設或者擅自開采各種防隔水煤柱的;

(五)有透水徵兆未撤出井下作業人員的;

(六)受地表水倒灌威脅的礦井在強降雨天氣或其來水上游發生洪水期間未實施停產撤人的;

(七)建設礦井進入三期工程前,沒有按設計建成永久排水系統的。

第十條 「超層越界開采」重大事故隱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超出采礦許可證規定開採煤層層位或者標高而進行開採的;

(二)超出采礦許可證載明的坐標控制范圍而開採的;

(三)擅自開采保安煤柱的。

第十一條 「有沖擊地壓危險,未採取有效措施」 重大事故隱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首次發生過沖擊地壓動力現象,半年內沒有完成沖擊地壓危險性鑒定的;

(二)有沖擊地壓危險的礦井未配備專業人員並編制專門設計的;

(三)未進行沖擊地壓預測預報,或者採取的防治措施沒有消除沖擊地壓危險仍組織生產建設的。

第十二條 「自然發火嚴重,未採取有效措施」重大事故隱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開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層時,未編制防止自然發火設計或者未按設計組織生產建設的;

(二)高瓦斯礦井採用放頂煤採煤法不能有效防治煤層自然發火的;

(三)有自然發火徵兆沒有採取相應的安全防範措施並繼續生產建設的。

第十三條 「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設備、工藝」重大事故隱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使用被列入國家應予淘汰的煤礦機電設備和工藝目錄的產品或者工藝的;

(二)井下電氣設備未取得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或者防爆等級與礦井瓦斯等級不符的;

(三)未按礦井瓦斯等級選用相應的煤礦許用炸葯和雷管、未使用專用發爆器的,或者裸露放炮的;

(四)採煤工作面不能保證2個暢通的安全出口的;

(五)高瓦斯礦井、煤與瓦斯突出礦井、開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層(薄煤層除外)礦井,採煤工作面採用前進式採煤方法的。

第十四條 「煤礦沒有雙迴路供電系統」重大事故隱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單迴路供電的;

(二)有兩個迴路但取自一個區域變電所同一母線端的;

(三)進入二期工程的高瓦斯、煤與瓦斯突出及水害嚴重的建設礦井,進入三期工程的其他建設礦井,沒有形成雙迴路供電的。

第十五條 「新建煤礦邊建設邊生產,煤礦改擴建期間,在改擴建的區域生產,或者在其他區域的生產超出安全設計規定的范圍和規模」重大事故隱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未經審查批准,或者批准後做出重大變更後未經再次審批擅自組織施工的;

(二)改擴建礦井在改擴建區域生產的;

(三)改擴建礦井在非改擴建區域超出設計規定范圍和規模生產的。

第十六條 「煤礦實行整體承包生產經營後,未重新取得或者及時變更安全生產許可證從事生產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轉包,以及將井下採掘工作面和井巷維修作業進行勞務承包」重大事故隱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生產經營單位將煤礦承包或者託管給沒有合法有效煤礦生產建設證照的單位或者個人的;

(二)煤礦實行承包(託管)但未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未約定雙方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合同而進行生產的;

(三)承包方(承托方)未按規定變更安全生產許可證進行生產的;

(四)承包方(承托方)再次將煤礦承包(託管)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

(五)煤礦將井下採掘工作面或者井巷維修作業作為獨立工程承包(託管)給其他企業或者個人的。

第十七條 「煤礦改制期間,未明確安全生產責任人和安全管理機構,或者在完成改制後,未重新取得或者變更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和營業執照」重大事故隱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改制期間,未明確安全生產責任人而進行生產建設的;

(二)改制期間,未健全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配備安全管理人員進行生產建設的;

(三)完成改制後,未重新取得或者變更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營業執照而進行生產建設的。

第十八條 「其他重大事故隱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沒有分別配備礦長、總工程師和分管安全、生產、機電的副礦長,以及負責採煤、掘進、機電運輸、通風、地質測量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的;

(二)未按規定足額提取和使用安全生產費用的;

(三)出現瓦斯動力現象,或者相鄰礦井開採的同一煤層發生了突出,或者煤層瓦斯壓力達到或者超過0.74MPa的非突出礦井,未立即按照突出煤層管理並在規定時限內進行突出危險性鑒定的(直接認定為突出礦井的除外);

(四)圖紙作假、隱瞞採掘工作面的。

第十九條 本標准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國家安全監管總局、 國家煤礦安監局2005年9月26日印發的《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認定辦法(試行)》(安監總煤礦字〔2005〕133號)同時廢止。

5. GB5585的具體內容是什麼啊

(電線)57 GB5023.3-85 額定電壓450/750V及以下聚氯乙烯絕緣電
纜(電線) 接用軟電纜版(電線)58 GB5023.4-86 額定電權壓450/750V及以下
聚氯乙烯絕緣電纜(電線) 安裝用電線59 GB5023.5-86 額定電壓450/7
50V及以下聚氯乙烯絕緣電纜(電線) 屏蔽電線60 GB5143-85 高起升
車輛護頂架技術要求和試驗方法61 GB5585.1-85 電工用銅、鋁及其合
金母線 第1部分:一般規定62 GB5585.2-85 電工用銅、鋁及其合金母線
第2部分:銅母線63 GB5585.3-85 電工用銅、鋁及其合銅母線 第3部分
:鋁母線64 GB5588-85 銀鎳、銀鐵電觸頭技術條件65 GB5590-85
礦用隔爆型電磁起動器66 GB5959.1-86 電熱設備的安全 第一部分
通用要求67 GB5959.2-86 電熱設備的安全 第二部分 對電弧爐的特殊
要求68 GB5959.3-88 電熱設備的安全 第三部分 對感應和導電加熱設
備以及感應熔煉設備

6. 煤礦機運操作常識

煤礦地面、井下各種電氣設備、電力和通信系統的設計、安裝、驗收、運行、檢修、試驗以及安全等工作,可參照有關部門的規程執行;遇有與本規程相抵觸的,應按本規程執行。
第441條礦井應有兩迴路電源線路。當任一迴路發生故障停止供電時,另一迴路應能擔負礦井全部負荷。年產60000t以下(不含60000t)的礦井採用單迴路供電時,必須有備用電源。備用電源的容量必須滿足通風、排水、提升等要求,並保證主要通風機等在10min內可靠啟動和運行。備用電源應有專人負責管理和維護,每10天至少進行一次啟動和運行試驗,試驗期間不得影響礦井通風等,試驗記錄要存檔備查。
礦井的兩迴路電源線路上都不得分接任何負荷。
正常情況下,礦井電源應採用分列運行方式。若一迴路運行,另一迴路必須帶電備用,以保證供電的連續性和可靠性。帶電備用電源的變壓器宜熱備用;若冷備用,必須保證備用電源能及時投入正常運行,保證主要通風機等在10min內可靠啟動和運行。
10kV及其以下的礦井架空電源線路不得共桿架設。
礦井電源線路上嚴禁裝設負荷定量器。」
第442條對井下變(配)電所〔含井下各水平中央變(配)電所和采區變(配)電所〕、主排水泵房和下山開採的采區排水泵房供電的線路,不得少於兩迴路。當任一迴路停止供電時,其餘迴路應能擔負全部負荷。向局部通風機供電的井下變(配)電所應採用分列運行方式。
「主要通風機、提升人員的立井絞車、抽放瓦斯泵等主要設備房,應各有兩迴路直接由變(配)電所饋出的供電線路;受條件限制時,其中的一迴路可引自上述同種設備房的配電裝置。向煤(岩)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礦井自救系統供風的壓風機、井下移動瓦斯抽放泵應各有兩迴路直接由變(配)電所饋出的供電線路。
「本條上述供電線路應來自各自的變壓器和母線段,線路上不應分接任何負荷。
「本條上述設備的控制迴路和輔助設備,必須有與主要設備同等可靠的備用電源。」
第443條嚴禁井下配電變壓器中性點直接接地。
嚴禁由地面中性點接地的變壓器或發電機直接向井下供電。
第444條選用的井下電氣設備,必須符合表10的要求。
普通型攜帶式電氣測量儀表,必須在瓦斯濃度1.0%以下的地點使用,並實時監測使用環境的瓦斯濃度。
第445條井下不得帶電檢修、搬遷電氣設備、電纜和電線。
檢修或搬遷前,必須切斷電源,檢查瓦斯,在其巷道風流中瓦斯濃度低於1.0%時,再用與電源電壓相適應的驗電筆檢驗;檢驗無電後,方可進行導體對地放電。控制設備內部安有放電裝置的不受此限。所有開關的閉鎖裝置必須能可靠地防止擅自送電,防止擅自開蓋操作,開關把手在切斷電源時必須閉鎖,並懸掛「有人工作,不準送電」字樣的警示牌,只有執行這項工作的人員才有權取下此牌送電。
表10井下電氣設備選用規定
使用
場所

類別 煤(岩)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礦井和與其噴出區域 瓦斯礦井
井底車場、總進風巷和主要進風巷 翻車機硐室 采區進風巷 總回風巷、主要回風巷、采區回風巷、工作面和工作面進回風巷
低瓦斯礦井 *高瓦斯礦井
1.高低壓電機和電氣設備 **礦用防爆型(礦用增安型除外) 礦用一般型 礦用一般型 礦用防爆型 礦用防爆型 礦用防爆型(礦用增安型除外)
2.照明燈具 ***礦用防爆型(礦用增安型除外) 礦用一般型 礦用防爆型 礦用防爆型 礦用防爆型 礦用防爆型(礦用增安型除外)
3.通信、自動化裝置和儀表、儀器 礦用防爆型(礦用增安型除外) 礦用一般型 礦用防爆型 礦用防爆型 礦用防爆型 礦用防爆型(礦用增安型除外)
*使用架線電機車的巷道中及沿該巷道的機電設備硐室內或以採用礦用一般型電氣設備(包括照明燈具、通信、自動化裝備和儀表、儀器);
**煤(岩)與瓦斯突出礦井的井底車場的主泵房內,可使用礦用增安型電動機;
***允許使用安全檢測鑒定,並取得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的礦燈。
第446條操作井下電氣設備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非專職人員或非電氣人員不得擅自操作電氣設備。
(二)操作高壓電氣設備主迴路時,操作人員必須戴絕緣手套,並穿電工絕緣靴或站在絕緣台上。
(三)手持式電氣設備的操作手柄和工作中必須接觸的部分必須有良好絕緣。
第447條容易碰到的、裸露的帶電體及機械外露的轉動和傳動部分必須加裝護罩或遮欄等防護設施。
第448條井下各級配電電壓和各種電氣設備的額定電壓等級,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高壓,不超過10000V。
(二)低壓,不超過1140V。
(三)照明、信號、電話和手持式電氣設備的供電額定電壓,不超過127V。
(四)遠距離控制線路的額定電壓,不超過36V。
采區電氣設備使用3300V供電時,必須制定專門的安全措施。
第449條井下低壓配電系統同時存在2種或2種以上電壓時,低壓電氣設備上應明顯地標出其電壓額定值。
第450條礦井必須備有井上、下配電系統圖,井下電氣設備布置示意圖和電力、電話、信號、電機車等線路平面敷設示意圖,並隨著情況變化定期填繪。圖中應註明:
(一)電動機、變壓器、配電設備、信號裝置、通信裝置等裝設地點。
(二)每一設備的型號、容量、電壓、電流種類及其他技術性能。
(三)饋出線的短路、過負荷保護的整定值,熔斷器熔體的額定電流值以及被保護干線和支線最遠點兩相短路電流值。
(四)線路電纜的用途、型號、電壓、截面和長度。
(五)保護接地裝置的安設地點。
第451條電氣設備不應超過額定值運行。
井下防爆電氣設備變更額定值使用和進行技術改造時,必須經國家授權的礦用產品質量監督檢驗部門檢驗合格後,方可投入運行。
第452條防爆電氣設備入井前,應檢查其「產品合格證」、「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及安全性能;檢查合格並簽發合格證後,方准入井。

7. 煤礦職業道德是什麼煤礦職業化標準是什麼

煤礦職工職業道德規范
1、熱愛本職工作 鑽研業務技能
2、遵守法律法規 堅持安全生產
3、加強團結協作 勇於搶險救災
煤礦職業化崗位行為規范
一、通用標准
(一)、基本要求
(1)每個上崗幹部和職工,都應按時參加班前會,了解情況,接受任務,熟記安全注意事項,不參加班前會者不準上崗。
(2)值班區隊幹部、跟班區隊幹部、當班班組長要認真組織好班前會。
(二)、班前會內容
(1)傳達上級的有關指示、指令和規定。
(2)通報上一班的安全生產作業情況和作業現場情況。
(3)安排本班的安全重點事項、生產作業計劃和班前准備工作具體事項。
(4)安排工作中的動態安全聯保互保工作。
(5)安排攜帶本班所需的配件和工具。
(6)排查本班上崗職工的身體和情緒狀況,身體不適、精神不振者不準下井,酒後不準下井。
(7)檢查職工持證上崗情況,無證不得上崗。
(三)、班前准備
1.更衣
(1)按標准佩戴齊全勞動保護用品。
(2)地面工種:長發挽入帽中,不得穿拖鞋或高跟鞋上崗(在微機房、通信機房工作除外)。
2.攜帶
(1)隨身攜帶好作業工具,保證行動安全方便。
(2)井下工:領取礦燈和自救器時,要檢查是否齊全完好,性能是否可靠,有問題及時更換。
(3)刀、斧等尖銳工具兩端應套防護套,以防碰傷他人。
(4)攜帶便攜儀瓦斯檢測儀的人員,要攜帶完好、准確的便攜儀瓦斯檢測儀上崗。
(5)需辦理有關工作票和入井證的,應提前辦好,並注意隨身攜帶。
(6)所有崗位人員必須攜帶安全工作資格證,無證不準上崗。
(7)高空作業人員必須認真檢查、佩戴合格的保險帶和安全帽。
(四)、入井(乘罐籠)
(1)入井人員下井時必須接受檢身,不符合入井規定的不準下井。
(2)入井人員必須遵守候罐和乘罐制度,服從把鉤人員指揮。
(3)不準在井口捷徑穿越,必須走規定的行人通道。
(4)乘罐人員必須保持站立姿勢,緊握扶手,嚴禁罐內打鬧。
(5)乘罐人員的身體和攜帶的物件嚴禁伸出罐外,嚴禁向井筒內拋扔任何物品。
(6)乘罐人員隨身攜帶小的工具、材料及易脫離組合型器具應用袋裝,以防掉落。
(五)、乘坐人行車
(1)所有乘車人員要再規定地點按規定順序上、下車。
(2)必須乘坐專用運人車輛,不準乘坐其他車輛。
(3)開車信號發出後或車未停穩時,嚴禁上、下車,嚴禁在列車行進中扒、蹬、跳車。
(4)車輛未停穩,不得傳遞工具、材料。
(5)嚴禁超員乘車。
(6)嚴禁將身體或攜帶的物件伸出車外。
(7)嚴禁在車內躺卧和瞌睡,嚴禁在車內打鬧、嬉戲或摘掉安全帽。
(8)攜帶超大物件和運送火工品人員乘車,要嚴格遵守《煤礦安全規程》有關規定,服從管理人員安排,不準強乘。
(9)車輛掉道時,立即向司機發出停車信號。
(六)、乘坐其他運人設施
(1)入井人員乘坐運輸機膠帶時,必須嚴格遵守《運輸機膠帶乘人管理規定》。
(2)乘坐架空乘人裝置人員,必須嚴格遵守本礦《架空乘人裝置運行管理規定》。
(七)、在水平大巷中行走
要嚴格執行礦井大巷行走管理制度。
(1)在橫跨大巷、交岔點、彎道時必須執行「一停、二看、三通過」。
(2)嚴禁在大巷架空線下從兩礦車間穿過。
(八)、在采區巷道行走
(1)嚴格執行巷道行走規定,堅持「行車不行人,行人不行車」制度。
(2)嚴禁在膠帶或刮板輸送機上行走、扒乘。橫跨時,必須由人行過橋通過。
(3)跨越電絞鋼絲繩時要小心謹慎,無論何時都不準沿著鋼絲繩道行走,通過彎道,要走鋼絲繩外側。
(4)通過彎道、交岔點、風門等處時,應「一停、二看、三通過」,隨時注意來往車輛。
(5)在采區巷道行走注意力集中,隨時注意巷道頂板及底板情況。
(6)在采區巷道行走,通過一道風門後,必須隨手關閉,嚴禁同時打開兩道及以上風門。
(九)、在採掘工作面行走
(1)在採掘工作面行走要時刻注意周圍的支護情況,在大傾角地段,手要抓穩、扶牢。
(2)在採掘工作面行走要走工作面的行人道,嚴禁在支護不全或頂、幫有問題的地方站立或休息。
(3)人員行走要與運行中的煤機、工作面支護、回料、打眼、裝葯等作業地點保持5米以上安全距離。
(4)不準隨意跨越膠帶、刮板輸送機等運輸設備,如需跨越,應走行人過橋或聯系停機後在通過。
(5)煤壁區必須先檢查,確認安全後方可進入。
(6)不準在工作面互相打鬧、嬉戲,嚴禁在井下睡覺,嚴禁進入空頂區域作業、休息。
(7)採掘工作面因故停風,要立即停止作業,並在班組長的指揮下及時、有序地撤離工作面。
(十)、攜帶物品行走
(1)大巷內攜帶、運送長物料應靠人行道行走,不得肩扛,嚴禁在架空線下行走。
(2)攜帶物件、器具行走,要注意力集中,避免碰傷人或觸碰電線等,尤其禁止觸碰電機車架空線及運行車輛。
(3)多人扛抬設備或物料在主運巷道行走時,要事先與運輸調度人員聯系,取得同意後,停車再抬運,扛抬行走要協調配合,相互照應,安全抬運。
(4)攜帶爆破器材行走人員必須認真執行有關規定,保持一定的間距,中途不準逗留。
(十一)、其他井下行走要求
(1)所有下井職工,都應熟悉行走路線,特別是避災路線,熟悉本礦井規定的各種信號、巷道標志等。
(2)井下人員行走應有序,不得隨意挪移、觸摸沿途設備,愛護各種設施。
(3)已設置柵欄和掛有危險警告牌的巷道,嚴禁擅自進入。
(4)通過負壓較大的風門時,應先打開卸壓窗卸壓,再打開風門,人員都通過後及時關閉風門,並同時關上卸壓窗。
(5)行進中接近放炮警戒區域時,必須聽從警戒人員的指揮。
(6)沿途如發現巷道支護有問題或設備、電纜有明火,以及有不明煙霧和透水預兆等異常情況,應及時向礦調度室和有關領導匯報,並採取力所能及的相應措施處理,同時做好自我保護。
(7)無論乘車或行走時,非特殊情況,任何人不準無端發出各種緊急信號。
(8)井下職工班中及班後乘車、行走、乘罐等,都必須嚴格執行本《通用標准》的有關要求。
(十二)、自救互救
1.井下瓦斯、煤塵爆炸事故
(1)迅速背朝爆炸沖擊波傳來的方向卧倒,臉朝下(有水溝的地方要卧倒在水溝側,用濕毛巾捂住口鼻,用衣物蓋住身體裸露部位)。
(2)爆炸瞬間,要盡力屏住呼吸。
(3)迅速佩戴好自救器並辨別方向。
(4)沿避災路線,逆著風流方向走,盡快進入新鮮風流,離開災區。
2.井下火災事故
1)、救火
(1)迅速切斷電源。
(2)用滅火器或其他有效辦法進行滅火。
(3)向調度室匯報。
2)、撤退
(1)立即戴好自救器。
(2)位於進風側時要迎著風流方向撤離;位於回風側時,順風撤退。
3.井下火災事故
(1)位於透水點上方:沿上山方向撤離。
(2)位於透水點下方:拽住管路等物體通過積水區,迅速撤離。
(3)撤離通路被水隔斷。
①要迅速尋找位置最高、離井筒或大巷最近的地點躲避。
②發出呼救信號:間斷地敲打鐵器或煤壁等。
(4)采空區透水。必須迅速佩戴自救器或用濕毛巾掩住口鼻,盡快撤離。
4.自救器操作
1)過濾式自救器佩戴與使用
(1)取下橡膠保護罩。
(2)用大拇指掀起紅色開啟扳手,撐開封條,以拇指和食指用力拉開封口帶。
(3)揭開和扔掉上部外殼。
(4)握住頭帶把葯罐從下部外殼中拉出。
(5)從口具上拉開鼻夾。
(6)把口具片塞進口內,用牙將口具片牙墊咬緊,口具片含在齒外唇內,馬上開始用口腔呼吸。
(7)拉開鼻夾,夾緊鼻子。
(8)摘下安全帽,把頭帶套在頭頂上。
(9)戴上安全帽,撤離危險區。
(10)撤離時要勻速快步行走,當感到呼吸困難時,放慢行走速度,嚴禁狂奔亂跑。
(11)行進中只能用嘴呼吸,防止碰掉鼻夾後用鼻孔吸氣引起中毒。
(12)佩戴自救器呼吸時,會有干、熱感覺,屬正常現象,不可將口具放下,必須一直佩戴到安全地點。
(13)佩戴時如果外殼被碰癟,不能取下過濾葯罐的情況下,帶著下部外殼也能呼吸,為減少牙齒的負擔,可用手托住罐體行走。
(14)嚴禁佩戴過濾式自救器進入缺氧盲巷。
2)隔離式自救器佩戴與使用
(1)扯封口帶:搬開壓片,將自救器壓在左胸前,用右手指扣住開啟環,用力把封口帶拉開扔掉。
(2)分盒:兩手緊握自救器兩端,用力在左大腿上把外殼磕開,將自救器拿到腹前,把上下外殼完全掰開。
(3)脫外殼:用一隻手握住下部外殼,另一隻手把上部外殼用力扯掉。
(4)套背帶:扔掉上部外殼後,將呼吸導管的一側貼身,把背帶套在脖子上調整好。
(5)咬口具:拔出口具塞後,將口具送入口內,用牙咬緊口具的咬口,把口具片含在齒外唇內,緊閉嘴唇。
(6)上鼻夾:把鼻夾的彈簧輕輕拉開,用鼻夾夾住鼻子,用嘴呼吸。
(7)綁腰帶:將腰帶綁在腰上,防止自救器左右擺動。
(8)綁口水降溫盒帶:將設在口水降溫盒兩邊的綁帶,順著面部繞過兩耳系於頭後。
(9)當甩掉上部外殼後,硫酸瓶被擊碎發現氣囊未鼓,立即用嘴從口具端將氣囊吹鼓,然後戴上自救器緩慢步行,待葯品放氧後,再快速行走。
(10)在行走過程中,呼吸時有乾熱感覺,屬自救器正常現象,此時不可將口具取下,必須一直佩戴到安全地點方可取下。
(11)佩戴使用中,口腔產生的唾液,可以自然流入口水盒中。
(12)行走中,如遇冒落危險地區可快步通過,當快速行走一段路後,會感到呼吸阻力大,此時可放慢腳步緩解一下。
(十三)、創傷急救
1.止血
(1)立即用清潔手指壓迫或用止血帶結扎出血點上方(近心端)。
(2)嚴禁用電線、鐵絲、細繩等替代止血帶。
(3)將出血肢體抬高或舉高。
2.骨折
(1)肢體骨折。用夾板或木板、竹片等將骨折處固定,避免部位移動。開放性骨折,必須先止血,並用干凈布片覆蓋傷口。嚴禁將外露的斷骨推回傷口內。
(2)腰椎骨折。將傷員平卧在平硬木板上,並將腰椎軀干及四肢一同進行固定。
(3)頸椎損傷。用沙袋或其他代替物放置頭部兩側,保證頸部固定不動。嚴禁將頭部後仰移動或轉動頭部。
3.顱腦損傷
將傷員置於平卧位,保持氣道暢通。耳鼻有液體流出時,避免引起顱內感染。若有嘔吐,應扶好頭部和身體,使頭部和身體同時側轉,防止嘔吐物造成窒息。
4.不明損傷
(1)立即護送到搶救地點。
(2)迅速向礦調度室匯報。

5.搬運傷員
(1)腰椎、骨盆、胸外傷:將擔架放在傷員的一側,動作一致將傷員托起,平放在擔架上或硬木板上。對呼吸、心跳驟停的傷員,先復甦,後搬運;創口出血的傷員先止血,後搬運;骨折傷員先固定,再移到擔架上,昏迷傷員要把肩部稍墊高,頭後仰並偏向一側在搬運。胸外傷員呼吸困難時要取半坐位。搬運者的雙手同時插入傷員頭部、肩背部及腰部、臂部、下肢的下方。嚴禁扭動傷者腰部。
(2)頸椎骨折傷員:由一人專門固定頭部,嚴格防止左右扭動,其他人分別分別托住肩、腰、背、臀部及兩下肢,動作一致將傷員放在擔架上,用兩件衣服(或其他代替物)捲成枕狀物,塞在傷員頭頸部兩側。
(3)行走:擔架運送時,傷員頭部在後,便於後面護送人員觀察。行走時要保持平穩。
6.觸電急救
1)脫離電源
(1)迅速切斷電源。嚴禁觸及帶電金屬體和觸電者身軀的裸露部分。
(2)用相應電壓等絕緣工具(戴絕緣手套,穿絕緣鞋並用絕緣棒)解脫觸電者,低壓觸電也可以使用乾燥的棒、木板、繩索等不導電的東西解脫。距斷落在地上的帶電高壓線的斷電周圍10米內不能盲文進入,必須在斷電後或確認無電時才能施救。
2)心肺復甦
(1)如發現觸電者意識不清,立即將觸電者仰面平放在地上。嚴禁用枕頭或其他物品墊在傷員頭下。
(2)口對口呼吸:將一隻手置於觸電者頸部將其頸部托住,另一隻手掌置於觸電者額部加壓使其頭後仰,使呼吸道暢通,同時用拇指與食指捏住觸電者鼻翼,深吸一口氣,與觸電者口對口緊合,先連續大口吹氣兩次(每次吹1—1.5秒),如觸電者牙緊閉,可採用口對鼻人工呼吸。兩次吹氣後測頸動脈仍無搏動,立即進行下一步搶救。
(3)胸前拳擊:右手握拳,拳心向上,從距胸壁上方20-30厘米高處,快速猛擊胸骨中、下1/3交界處1—2次,立即觸診頸動脈。如無頸動脈搏動,立即進行下一步搶救。
(4)胸外按壓:觸電者仰卧硬板,如無此條件也可使觸電者直接仰卧於地上,搶救者立即或跪於觸電者一側,將一手掌置於觸電者胸下骨1/3處,使掌寬與胸骨長軸平行,另一手掌疊加其上,雙臂伸直,上身前傾,依靠搶救者的體重,肘及臂有節奏地垂直按壓胸骨。按壓時用力要適中,不宜過猛,每次按壓以使胸骨下陷3-5厘米為宜,然後迅速放鬆,使胸骨恢復原位。放鬆時掌根不得離開胸壁,手指稍抬不接觸胸壁。按壓時要以均勻速度進行,每分鍾80次左右,每次按壓和放鬆的時間大致相等。按壓與口對口(鼻)人工呼吸要同時進行,單人搶救時,每按壓15次後吹氣2次,雙人搶救時,每次按壓5次後由另一人吹氣1次反復進行,兩次吹氣應在5—6秒內完成。
3)通知專業醫務人員
在現場心肺復甦搶救同時,迅速採用各種方式通知專業醫務人員到場。專業醫務人員到達之前,不得隨意放棄搶救。
7.消防急救
1)電器著火
迅速切斷電源,盡快向調度室匯報。將乾粉滅火器上下翻倒數次,一手握住噴嘴,另一手向上拉起圈環,握住提柄提起機身,將噴嘴對准火焰滅火。切斷電源前嚴禁使用泡沫滅火器或水滅火。
2)非電器著火
盡快向調度室匯報。將泡沫滅火器顛倒,拉起圈環,握住提柄,提起機身,將噴嘴對准火焰撲救。
嚴禁使用泡沫滅火器撲救電氣、鹼金屬以及醇、酮、酯類易燃液體火災。
以上資料為人力資源專家-華恆智信整理。

8. 現在電動三輪車的國標電池有哪些標准有誰知道望告之謝謝

[國家標准] GB/T31467.3-2015 電動汽車用鋰離子動力蓄電池包和系統第3部分:安全性要求與測試方法
[HG化工行業] HG/T 2692-1995 蓄電池用硫酸
[電氣自控] 鉛酸蓄電池初充電時應注意要點
[國家標准] GB/T 5008.2-2013 起動用鉛酸蓄電池 第2部分:產品品種規格和端子尺寸、標記
[國家標准] GB/T18287-2013 行動電話用鋰離子蓄電池及蓄電池組總規范
[國家標准] GB/T 5008.1-2013 起動用鉛酸蓄電池 第1部分 技術條件和試驗方法
[國家標准] GB/T 27542-2011 蓄電池托盤搬運車
[國家標准] GB 28645.2-2012 危險品檢驗安全規范 密封蓄電池
[DB地方標准] DB11Z 878-2012 電動汽車電能供給與保障技術規范 動力蓄電池系統維護
[DB地方標准] DB11Z 800-2011 電動汽車電能供給與保障技術規范 商用車動力蓄電池包
[DB地方標准] DB11Z 801-2011 電動汽車電能供給與保障技術規范 動力蓄電池包編碼
[DB地方標准] DB31/603-2012 鉛蓄電池行業 大氣污染物排放標准(發布稿)
[GJB國軍標准] GJB3251-1998 金屬氫化物 鎳蓄電池組通用規范
[DB地方標准] DB13/T 1464-2011 蓄電池智能快速充電機
[國家標准] GB/T 15142-2011 含鹼性或其他非酸性電解質的蓄電池和蓄電池組 方形排氣式鎘鎳單體蓄電
[電氣論文] 分流器為蓄電池電流取樣的電路設計
[資料大全] 淺談單電池組直流系統中蓄電池組的核對性放電測試.doc
[資料大全] 閥控式鉛酸蓄電池VRLA在線維護技術的應用研究.doc
[暖通圖紙] 某北方電站蓄電池室熱風補償
[電氣圖紙] 95D202-1_蓄電池安裝
[國家標准] GB50172-2012 電氣裝置安裝工程蓄電池施工及驗收規范
[資料大全] 《電動汽車用動力蓄電池產品規格尺寸》編制說明
[資料大全] 閥控式密封鉛酸蓄電池運行規程
[BS標准] BS EN 50342-4-2009 牽引用鉛酸蓄電池組.重型車輛用蓄電池組的尺寸
[BS標准] BS EN 60285-1995 鹼性二次電池和蓄電池.圓形密封鎳鎘可充電單室電池
[BS標准] BS EN 60335-2-29-2004 A2-2010 家用和類似用途電器安全規范.蓄電池充電器的特殊要求
[資料大全] 獨立(離網)光伏系統的蓄電池設計方法
[資料大全] 風電変漿蓄電池充電器資料
[JB機械行業] GB/T23754-2009 鉛酸蓄電池槽(有黑色水印)
[JB機械行業] GB/T23638-2009 摩托車用鉛酸蓄電池(有黑色水印)
[國家標准] GB/T15142-1994 鎘鎳鹼性蓄電池總規范
[國家標准] GB/T15100-1994 金屬氫化物鎳圓柱密封鹼性蓄電池總規范
[GJB國軍標准] GJB38.16-1986 常規動力潛艇系泊、航行試驗規程 鉛酸主蓄電池組
[HJ環境保護] HJ519-2009 廢鉛酸蓄電池處理污染控制技術規范
[HJ環境保護] HJ510-2009 清潔生產標准 廢鉛酸蓄電池回收業
[國家標准] GB11659-1989 鉛蓄電池廠衛生防護距離標准
[資料大全] 蓄電池有限公司供氣工程消防安全評估報告
[JIS標准] JIS C8501-2004 碳鋅蓄電池
[EN標准] BS EN 62133-2003含鹼性或其它非酸性電解液的副電池和蓄電池.攜帶型密封副電池和由它們
[資料大全] ??廠通信電源蓄電池充放電施工方案
[資料大全] 蓄電池容量下降過快的原因分析1
[資料大全] 新型蓄電池原理與應用
[EN標准] BS EN 62281-2004運輸途中原電池和二次鋰電池及蓄電池組的安全
[EN標准] BS EN 62281-2004 運輸途中原電池和二次鋰電池及蓄電池組的安全
[EN標准] BS EN 62133-2003 含鹼性或其它非酸性電解液的副電池和蓄電池.攜帶型密封副電池和由它
[JIS標准] JIS C8713-2006 包括鹼性或其他非酸性電解液的二次電池和蓄電池.密封攜帶型二次電池和
[JIS標准] JIS C8708-2007 密封型鎳、氫蓄電池
[JIS標准] JIS C8704-2-2-2006 固定式鉛蓄電池.第2-2部分閥門調節型.要求
[JIS標准] JIS C8704-1-2006 固定式鉛蓄電池.第1部分有通氣口型
[JIS標准] JIS C8702-3-2003 小型閥調節的鉛酸蓄電池.第3部分電器用安全性推薦標准
[JIS標准] JIS C8702-1-2003 小型閥調節的鉛酸蓄電池組.第1部分一般要求、功能特性.試驗方法
[JIS標准] JIS H 7205-2003 可再充電的鎳金屬氫化物蓄電池的負電極用氫吸收合金的放電
[IEEE標准] IEEE Std 1188-1996 IEEE 推薦用於站用閥控鉛酸(VRLA)蓄電池的
[IEEE標准] IEEE Std 1186-1996 閥控鉛酸蓄電池維護、測試和更換
[JIS標准] JIS D5302-2004摩托車用鉛蓄電池
[國家標准] GB/T 22192-2008 船舶電氣設備 設備 蓄電池
[HG化工行業] HG/T 2699-1995 車輛蓄電池用硬質橡膠技術條件
[IEEE標准] IEEE 1578-2007 固定蓄電池電解質溢出處理和管理的推薦實施規程
[IEEE標准] IEEE 1561-2007 遠程混合電力系統中酸性鉛蓄電池的性能和壽命的優化用指南
[工程圖集] 95D202-1 蓄電池安裝
[國家標准] GB/T 24914-2010 非公路旅遊觀光車用鉛酸蓄電池
[DL電力行業] DL/T 857-2004 發電廠 變電所蓄電池用整流逆變設備技術條件
[DL電力行業] DL/T 724-2000 電力系統用蓄電池直流電源裝置運行與維護技術規程
[DL電力行業] DL/T 637-1997 閥控式密封鉛酸蓄電池訂貨技術條件
[JB機械行業] JB/T56030-1999 固定型防酸式鉛酸蓄電池 產品質量分等(報批稿)
[QC汽車行業] QC/T840-2010 電動汽車用動力蓄電池產品規格尺寸
[EJ核工業] EJ/T525.4-1997 核電廠用鉛酸蓄電池 第4部分 維護、試驗和更換方法
[GJB國軍標准] GJB3535-1999 鎘鎳蓄電池隔膜紙規范
[HG化工行業] HG/T2692-2007 蓄電池用硫酸
[國家標准] GB13281-1991 鐵路客車用鉛酸蓄電池
[國家標准] GB/T12724-1991 鋅銀鹼性蓄電池總規范
[國家標准] GB/T19639.2-2007 小型閥控密封式鉛酸蓄電池產品分類
[國家標准] GB/T18332.1-2009 電動道路車輛用鉛酸蓄電池(有黑色水印)
[GJB國軍標准] GJB4477-2002 鋰離子蓄電池組通用規范
[國家標准] GB/T17938-1999 工業車輛 電動車輛牽引用鉛酸蓄電池 優先選用的電壓
[國家標准] GB/T13603-1992 船舶蓄電池裝置
[GJB國軍標准] GJB606-1988 航空用鉛酸蓄電池通用技術條件
[GJB國軍標准] GJB524.33-1988 快艇(滑行艇)系泊和航行試驗規程 蓄電池組充放電系統試驗
[JB機械行業] GB13337.2-1991 固定型防酸式鉛酸蓄電池 規格及尺寸
[JB機械行業] GB13337.1-1991 固定型防酸式鉛酸蓄電池技術條件
[TB鐵道行業] TB/T3061-2008 機車車輛用閥控密封式鉛酸蓄電池
[SJ電子行業] SJ/T10622-1995 方形開口鎘鎳可充電單體蓄電池
[JB機械行業] JB/T10679-2006 鉛酸蓄電池用極板
[國家標准] GB12725-1991 鐵鎳鹼性蓄電池總規范
[JB機械行業] JB/T8200-2010 煤礦防爆特殊型電源裝置用鉛酸蓄電池
[YD通信行業] YD/T799-2010 通信用閥控式密封鉛酸蓄電池
[YD通信行業] YD/T2064-2009 通信用鉛酸蓄電池 正向尖脈式去硫化設備技術條件
[YD通信行業] YDB050-2010 VRLA蓄電池組在線診斷技術要求和測試方法
[SC水產行業] SC152.4-1986 漁船玻璃鋼舾裝件 蓄電池箱
[JB機械行業] JB/T9654-2010 鉛酸蓄電池用固化管
[JB機械行業] JB/T10054-2010 鉛酸蓄電池用排管
[JB機械行業] JB/T10053-2010 鉛酸蓄電池用水
[JB機械行業] JB/T10052-2010 鉛酸蓄電池用電解液
[國家標准] GB7169-1987 鹼性蓄電池型號命名方法
[QB輕工行業] QB/T2947.3-2008 電動自行車用蓄電池及充電器 第3部分 鋰離子蓄電池及充電器
[SJ電子行業] SJ/T10839-1996 XY20鹼性蓄電池
[SJ電子行業] SJ/T10712-1996 固定型閥控式密封(免維護)鉛酸蓄電池
[HJ環境保護] HJ447-2008 清潔生產標准 鉛蓄電池工業
[國家標准] GB/T7404.2-2000 內燃機車用閥控密封式鉛酸蓄電池
[國家標准] GB/T7404.1-2000 內燃機車用排氣式鉛酸蓄電池
[國家標准] GB/T7403.2-1987 牽引用鉛酸蓄電池 產品品種和規格
[國家標准] GB/T7403.1-1996 牽引用鉛酸蓄電池
[國家標准] GB/T7403.1-1996 牽引用鉛酸蓄電池(1)
[國家標准] GB7404-1987 內燃機車用鉛酸蓄電池
[QJ航天行業] QJ3019-1998 太陽電池陣--蓄電池組電源系統設計規范
[HB航空標准] HB7408-1996 民用航空器輕硫酸鋰蓄電池最低性能要求
[SJ電子行業] SJ/T10288.11-1991 鎘鎳圓柱密封鹼性蓄電池GNYZ1.5鹼性蓄電池
[SJ電子行業] SJ/T10288.12-1991 鎘鎳圓柱密封鹼性蓄電池GNYZ3鹼性蓄電池
[SJ電子行業] SJ/T10288.13-1991 鎘鎳圓柱密封鹼性蓄電池GNYZ5鹼性蓄電池
[SJ電子行業] SJ/T10288.2-1991 鎘鎳圓柱密封鹼性蓄電池GNYG0.5鹼性蓄電池
[SJ電子行業] SJ/T10288.3-1991 鎘鎳圓柱密封鹼性蓄電池GNYG0.6鹼性蓄電池
[SJ電子行業] SJ/T10288.4-1991 鎘鎳圓柱密封鹼性蓄電池GNYG0.8鹼性蓄電池
[SJ電子行業] SJ/T10288.5-1991 鎘鎳圓柱密封鹼性蓄電池GNYG1.2鹼性蓄電池
[SJ電子行業] SJ/T10288.6-1991 鎘鎳圓柱密封鹼性蓄電池GNYG1.8鹼性蓄電池
[SJ電子行業] SJ/T10288.7-1991 鎘鎳圓柱密封鹼性蓄電池GNYG4鹼性蓄電池
[SJ電子行業] SJ/T10288.8-1991 鎘鎳圓柱密封鹼性蓄電池GNYG7鹼性蓄電池
[SJ電子行業] SJ/T10288.9-1991 鎘鎳圓柱密封鹼性蓄電池 GNYG10鹼性蓄電池
[SJ電子行業] SJ/T10289-1991 鎘鎳密封鹼性蓄電池充電器總規范
[SJ電子行業] SJ/T10288.10-1991 鎘鎳圓柱密封鹼性蓄電池GNYZ0.18鹼性蓄電池
[SJ電子行業] SJ/T10288.1-1991 鎘鎳圓柱密封鹼性蓄電池GNYG0.45鹼性蓄電池
[SJ電子行業] SJ/T10287-1991 鎘鎳高倍率鹼性蓄電池
[SJ電子行業] SJ/T10171.1-1991 鹼性蓄電池隔膜性能測試方法隔膜厚度的測定
[SJ電子行業] SJ/T10169-1991 鎘鎳方形密封鹼性蓄電池總規范
[SN商檢行業] SN/T1414.3-2004 進出口蓄電池安全檢驗方法 第3部分:鋰離子蓄電池
[SN商檢行業] SN/T1414.1-2004 進出口蓄電池安全檢驗方法 第1部分:通用要求
[SJ電子行業] SJ/T10001-1991 鹼性蓄電池術語
[MT煤炭行業] MT/T920-2002 煤礦防爆特殊型蓄電池式膠套輪電機車型式與參數
[MT煤炭行業] MT/T887-2000 DX25J防爆特殊型蓄電池單軌吊車
[MT煤炭行業] MT/T1051-2007 礦燈用鋰離子蓄電池
[MT煤炭行業] MT/T334-2008 煤礦鉛酸蓄電池防爆特殊型電源裝置
[MT煤炭行業] MT658-1997 煤礦用特殊型鉛酸蓄電池
[SN商檢行業] SN/T0361-1995 出口鉛酸蓄電池檢驗規程
[MT煤炭行業] MT334-1993 煤礦鉛酸蓄電池防爆特殊型電源裝置通用技術條件
[JB機械行業] JB/T8451-1996 固定型閥控密封式鉛酸蓄電池
[JB機械行業] JB/T7630.5-1998 鉛酸蓄電池微孔聚乙烯隔板
[JB機械行業] JB/T7630.3-1998 鉛酸蓄電池燒結聚氯乙烯隔板
[JB機械行業] JB/T7630.2-1998 鉛酸蓄電池微孔橡膠隔板
[JB機械行業] JB/T7630.1-1998 鉛酸蓄電池超細玻璃纖維隔板
[JB機械行業] JB/T7568-1994 煤礦蓄電池式電機車用防爆特殊型電源裝置
[SJ電子行業] SJ986-1975 15XYG45鹼性蓄電池
[JB機械行業] JB/T6482-1992 蓄電池車輛用直流電動機型譜
[JB機械行業] JB/T6481-1992 蓄電池車輛用直流斬波器
[JB機械行業] JB/T6457.1-1992 小型閥控密封式鉛酸蓄電池 產
[JB機械行業] JB/T6457.1-2004 小型閥控密封式鉛酸蓄電池 第1部分:產品分類
[JB機械行業] JB/T6457.2-1992 小型閥控密封式鉛酸蓄電池 技
[JB機械行業] JB/T6457.2-2004 小型閥控密封式鉛酸蓄電池 第2部分:技術條件
[JB機械行業] JB/T6459-1992 蓄電池平衡重式搬運車 技術條
[JB機械行業] JB/T5821-1991 鉛酸蓄電池用普通螺紋公差與配
[JB機械行業] JB/T5335-1991 蓄電池車輛用直流電動機 基本技術條件
[CB船舶行業] CBZ263-1997 潛艇蓄電池裝載艙口設計計算方法
[CB船舶行業] CB/T3821-2000 船舶通信、照明用鉛酸蓄電池
[SJ電子行業] SJ/T10621-1995 方形密封鎘鎳可充電單體蓄電池
[國家標准] GB/T19639.1-2005 小型閥控密封式鉛酸蓄電池 技術條件
[國家標准] GB/T19638.2-2005 固定型閥控密封式鉛酸蓄電池
[CB船舶行業] CB/T728-2000 船舶起動用鉛酸蓄電池
[國家標准] GB/T23636-2009 鉛酸蓄電池用極板
[JB機械行業] JB/T6766-1993 鉛酸蓄電池用橡膠、塑料零件
[國家標准] GB21966-2008 鋰原電池和蓄電池在運輸中的安全要求
[CB船舶行業] CB1106-1984 軍用鉛酸蓄電池產品型號編制方法
[CB船舶行業] CB1067-1987 鉛酸蓄電池工時定額
[CB船舶行業] CB873-1977 蓄電池裝載平車
[CB船舶行業] CB837-1996 蓄電池艙口蓋規范
[CB船舶行業] CB739-1968 手提蓄電池燈
[SJ電子行業] SJ/T10484-1994 鐵路客車用鹼性蓄電池(組)規范
[SJ電子行業] SJ/T10417-1993 6V、12V小型密封鉛蓄電池
[JB機械行業] JB/T9654-1999 鉛酸蓄電池用固化管
[JB機械行業] JB/T9653-1999 儲能用鉛酸蓄電池
[JB機械行業] JB/T6199-1992 防爆蓄電池工業車輛 防爆技術
[SJ電子行業] SJ755-1973 鹼性鐵鎳單體蓄電池
[SJ電子行業] SJ756-1973 2TN10鹼性蓄電池組
[YD通信行業] YD/T1715-2007 通信用閥控式密封鉛布蓄電池
[JB機械行業] JB/T10262-2001 電動助力車用密封鉛酸蓄電池
[JB機械行業] JB/T10095-1999 蓄電池充電浮充電用晶閘管整流器
[JB機械行業] JB/T10052-1999 鉛酸蓄電池用電解液
[JB機械行業] JB/T10053-1999 鉛酸蓄電池用水
[JB機械行業] JB/T10054-1999 鉛酸蓄電池用滌綸排管
[JB機械行業] JB/T4282-1992 摩托車鉛酸蓄電池產品品種與規格
[JB機械行業] JB/T3942-1997 煤礦蓄電池式電機車用隔爆型插
[JB機械行業] JB/T3941-1999 鉛酸蓄電池 包裝
[QB輕工行業] QB/T2502-2000 鋰離子蓄電池總規范
[GJB國軍標准] GJB1724-1993 裝甲車輛用鉛酸蓄電池規范
[國家標准] GB/T18270-2000 鎘鎳開口蓄電池用電解液
[QB輕工行業] QB/T1258-1991 鉛酸蓄電池用聚氯乙烯微孔隔板
[QB輕工行業] QB1258-1991 鉛酸蓄電池用聚氯乙烯隔板
[QB輕工行業] QB/T2947.1-2008 電動自行車用蓄電池及充電器 第1部分:密封鉛酸蓄電池及充電器
[國家標准] GB50172-1992 電氣裝置安裝工程蓄電池施工及驗收規范
[TB鐵道行業] TB/T3061-2002 鐵路機車車輛用閥控式密封鉛酸蓄電池
[國家標准] GBZ18333.2-2001 電動道路車輛用鋅空氣蓄電池
[國家標准] GBZ18333.1-2001 電動道路車輛用鋰離子蓄電池
[國家標准] GB/T22424-2008 通信用鉛酸蓄電池的回收處理要求
[國家標准] GB/T22084.1-2008 含鹼性或其他非酸性電解質的蓄電池和蓄電池組——攜帶型密封單體蓄電
[國家標准] GB/T22084.2-2008 含鹼性或其他非酸性電解質的蓄電池和蓄電池組——攜帶型密封單體蓄電
[GJB國軍標准] GJB5054-2001 深潛器用鉛酸蓄電池規范
[TB鐵道行業] TB/T1895-1987 客車蓄電池托盤
[QJ航天行業] QJ3019-1998 太陽電池陣--蓄電池組電源系統設計規范
[SJ電子行業] SJ/T9550.26-1993 固定型鉛酸蓄電池質量分等標准
[SJ電子行業] SJ/T9550.25-1993 起動用鉛酸蓄電池質量分等標准
[SJ電子行業] SJ20486-1995 鎘鎳全密封鹼性單體蓄電池總規范
[QC汽車行業] QC/T744-2006 電動汽車用金屬氫化物鎳蓄電池
[QC汽車行業] QC/T743-2006 電動汽車用鋰離子蓄電池
[QC汽車行業] QC/T742-2006 電動汽車用鉛酸蓄電池
[JT交通行業] JT/T27.35-1993 交通行業工人技術等級標准 公路運輸與公路養護 汽車蓄電池維修工
[國家標准] GB/T18332.1-2001 電動道路車輛用鉛酸蓄電池
[國家標准] GB/T18332.2-2001 電動道路車輛用金屬氫化物鎳蓄電池
[國家標准] GB22473-2008 儲能鉛酸蓄電池
[國家標准] GB/T22199-2008 電動助力車用密封鉛酸蓄電池
[JB機械行業] JB/T2599-1993 鉛酸蓄電池 產品型號編制方法
[JB機械行業] JB/T7630.4-2008 鉛酸蓄電池熔噴聚丙烯隔板
[JB機械行業] JB/T7630.5-2008 鉛酸蓄電池微孔聚乙烯隔板
[JB機械行業] JB/T7630.3-2008 鉛酸蓄電池燒結聚氯乙稀隔板
[JB機械行業] JB/T7630.2-2008 鉛酸蓄電池微孔橡膠隔板
[JB機械行業] JB/T7630.1-2008 鉛酸蓄電池超細玻璃纖維隔板
[SJ電子行業] SJ/T10228-1991 GN300-(3)鹼性蓄電池
[SJ電子行業] SJ/T31323-1994 蓄電池生產設備完好要求和檢查評定方法
[國家標准] GB/T2900.41-2008 電工術語 原電池和蓄電池
[國家標准] GB/T2900.41-2008 電工術語 原電池和蓄電池(1)
[JB機械行業] JB/T50177-1999 鉛蓄電池化成工序電耗分等
[國家標准] GB/T5008.1-2005 起動用鉛酸蓄電池 技術條件
[國家標准] GB12169-1990船舶起動用鉛酸蓄電池
[國家標准] GB12170-1990船舶通訊、照明用鉛酸蓄電池
[JB機械行業] JB/T4282-2007 摩托車用鉛酸蓄電池
[DL電力行業] DL/T5161.9-2002電氣裝置安裝工程質量檢驗及評定規程第9部分 蓄電池施工質量檢驗
[國家標准] GB/T7403.1-2008 牽引用鉛酸蓄電池 第1部分:技術條件
[國家標准] GB/T5008.3-2005 起動用鉛酸蓄電池 端子的尺寸和標記
[國家標准] GB/T5008.2-2005 起動用鉛酸蓄電池 產品品種和規格
[國家標准] GB/T7403.2-2008 牽引用鉛酸蓄電池 第2部分:產品品種和規格
[國家標准] GB/T2900.11-1988蓄電池名詞術語
[JB機械行業] JB/T8452-1996-蓄電池搬運車型號編制方法
[JB機械行業] JB/T3076-1999 鉛酸蓄電池槽
[國家標准] GB/T18332.2-2001 電動道路車輛用金屬氫化物鎳蓄電池
[國家標准] GB/T18332.1-2001電動道路車輛用鉛酸蓄電池
[國家標准] GBZ 18333.2-2001電動道路車輛用鋅空氣蓄電池
[國家標准] GBZ 18333.1-2001電動道路車輛用鋰離子蓄電池
[QC汽車行業] QC/T29013-1991 汽車用蓄電池電線接頭型式、尺寸和技術要求
[JB機械行業] JB/T7636-1994 蓄電池搬運車輛型譜
[JB機械行業] JB/T7635-1994 蓄電池搬運車整機試驗方法
[JB機械行業] JB/T5874-1991 蓄電池工業車輛電氣通用技術條件
[HG化工行業] HG/T3589-1999 鉛酸蓄電池用腐植酸
[國家標准] GB2900.11-88蓄電池名詞術語
《電動自行車通用技術條件》(GB17761-1999)
jb/t2599-2012標准

閱讀全文

與煤礦防爆蓄電池電機車通用技術條件相關的資料

熱點內容
steam令牌換設備了怎麼辦 瀏覽:246
新生測聽力儀器怎麼看結果 瀏覽:224
化學試驗排水集氣法的實驗裝置 瀏覽:156
家用水泵軸承位置漏水怎麼回事 瀏覽:131
羊水鏡設備多少錢一台 瀏覽:125
機械制圖里型鋼如何表示 瀏覽:19
測定空氣中氧氣含量實驗裝置如圖所示 瀏覽:718
超聲波換能器等級怎麼分 瀏覽:800
3萬軸承是什麼意思 瀏覽:110
鑫旺五金製品廠 瀏覽:861
蘇州四通閥製冷配件一般加多少 瀏覽:153
江北全套健身器材哪裡有 瀏覽:106
水表閥門不開怎麼辦 瀏覽:109
花冠儀表盤怎麼顯示時速 瀏覽:106
洗砂機多少錢一台18沃力機械 瀏覽:489
超聲波碎石用什麼材料 瀏覽:607
組裝實驗室製取二氧化碳的簡易裝置的方法 瀏覽:165
怎麼知道天然氣充不了閥門關閉 瀏覽:902
公司賣舊設備掛什麼科目 瀏覽:544
尚葉五金機電 瀏覽: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