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成品油管道效率層級指標
管道能效效率層級指標,簡稱E級指標。成品油管道效率層級指標是由成品油管道能效實物層級指標和成品油管道實際運行數據計算得到的效率型指標,能夠從不同的方面反映管道的效率及利用率、損失率等,其主要意義在於便於分析,找到提高能效的辦法。成品油管道效率層級指標具體的能耗指標如表4-7所示。
表4-7 成品油管道能效效率層級指標表
1.成品油管道輸油站能源利用率
輸油站能源利用率是指輸油站提供給油品的能量與該站直接用於輸油生產的能源消耗量比值的百分數。
計算公式:
油氣管道能效管理
式中:ηs為輸油站能源利用率;Qse為輸油站提供給油品的能量,kJ/h;Qse為輸油站用於輸油生產所消耗的能量,kJ/h。
油氣管道能效管理
式中:G為泵站輸出成品油量,kg/h;Pout為泵站成品油出站壓力,MPa;Pin為泵站成品油進站壓力,MPa;p為泵站成品油在進出站溫度下的密度,kg/m3;W為泵站直接用於輸油生產的耗電量,kW·h/h;R1為電能折算系數(當量熱值)。pt、p20為溫度為t(℃)及20℃時的油品密度,kg/m3;ξ為溫度系數,kg/(m3·℃)。
2.成品油管道能源利用率
成品油管道能源利用是指各泵站提供給(站間干線)的能量之和與各站直接用於生產的能源消耗量之和比值的百分數。
計算公式:
油氣管道能效管理
式中:ηas為成品油管道能源利用率;n為系統內泵站個數,座;Qsei為系統內某泵油站提供給某輸油干線的能量,kJ/h;Qsci為系統內某輸油站用於生產的耗能量,kJ/h。
3.成品油管道輸油站電能利用率
輸油站電能利用率是指站間輸油干線從輸油站獲得的壓力能與該站直接用於生產消耗電能比值的百分數。
計算公式:
油氣管道能效管理
式中:ηw為泵站電能利用率;Wse為泵站提供給站間干線的有效壓能,kJ/h;R:為電能折算系數,取3600kJ/(kW·h)。
油氣管道能效管理
4.成品油管道電能利用率
成品油管道電能利用率是指各站間輸油干線從各泵站獲得的壓力能之和與各輸油站直接用於生產消耗電能之和的比值的百分數。
計算公式:
油氣管道能效管理
式中:ηsw為成品油管道電能利用率;Wsei為輸油干線從泵站獲得的壓力能,kJ/h;Wi為某泵站輸油生產耗電量,kW·h/h。
5.成品油管道節流損失率
油氣管道能效管理
式中:η為節流損失率,%;Es為生產能耗,tce;k為標准煤折算成能量的折算系數,MJ/tce。
加油站設備管理制度
1、 防爆管理
(1) 加油站應當按照防爆安全要求劃分爆炸危險場所,建立防爆電氣設備檢查、保養、檢修制度,並在儲存區、卸油區、加油區、桶裝油料庫房明顯位置,設置「爆炸危險場所」標志牌。防爆電氣設備的安裝、接線、專業性檢修必須由經過防爆技術培訓檔案(設備安裝、試車、運行、檢修、防爆降級、報廢),統一分類編號,實行專人管理。
(2) 固定電氣設備必須安裝穩固,移動防爆燈等電氣設備必須放置牢靠,防止外力碰撞、損傷。
(3) 加油站應當每月檢查保養防爆電器設備,並符合下列要求: a. 防爆電氣設備整潔,部件齊全緊固,無松動、無損傷、無機械變形,場所清潔、無雜物和易燃物品;
b. 電纜進線裝置密封可靠,空餘接線孔封閉符合要求(密封鋼板厚度不小於2毫米);
c. 設備保護、聯鎖、檢測、報警、接地等裝置齊全完整; d. 防爆燈具的防爆結構、保護罩保持完整;
e. 接地端子接觸良好,無松動、無折斷、無腐蝕,鎧裝電纜的外繞鋼帶無斷裂。
(4) 加油站每兩年對防爆電氣設備進行一次專業檢修,檢修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a. 維護後者更換防爆燈具燈泡(管)、熔斷器和本安型設備的電源電池;
b. 清除設備灰塵、污垢和其他雜物,並對銹蝕處進行防腐處理; c. 更換或者修理易損零部件和緊固件;
d. 測試電機、電器和線路的絕緣電阻值,檢查接地線並測試電阻值;
e. 補充或者更換設備潤滑部位的潤滑脂(油);
f. 檢查設備進出線口,更換損傷變形或者老化變質的密封圈; g. 更換不合格電機軸承;
h. 檢查隔爆面,測量並調整隔爆間隙值; i. 更換不合格的電纜和配線鋼管;
j. 更換已失靈或者報廢的開關、按鈕等防爆器件。
專業維護檢查必須由防爆電氣專職維護人員進行,難度較大的檢修項目,可以請有關單位、生產企業或者有資質的維修單位檢修。 (5) 加油站檢查檢修防爆電氣設備應當注意下列事項: a. 日常檢查中嚴禁打開設備的密封盒、接線盒、進線裝置、隔離密封盒和觀察窗等;
b. 在爆炸危險場所,禁止帶電檢修電氣設備、線路、拆裝防爆燈具和更換防爆燈泡、燈管;
c. 應及時在斷電處懸掛警告牌;
d. 在爆炸危險場所使用非防爆測試儀表和非防爆工具,必須採取通風措施,使可燃氣體濃度低於爆炸下限的40%; e. 禁止用水沖洗防爆電氣設備;
f. 檢修現場的電源電纜線頭應當進行防爆處理;
g. 檢修帶有電容、電感、油氣探測頭等儲能元件的防爆設備,必
須按照規定放盡能量後方可作業;
h. 檢修過程中不得損傷防爆設備的隔爆面; i. 緊固螺栓不得任意調換或者缺少;
j. 細記錄檢修項目、內容、測試結果、零部件更換、缺陷處理等情況,並歸檔保存。 2、 防雷防靜電管理
(1) 加油站的下列設施設備應當設置防靜電接地: a. 金屬油罐及其通氣管; b. 加油站工藝設備; c. 輸油管道及閥門;
前款所列設施設備設有防雷接地的可以不另做防靜電接地。 (2) 加油站設施設備的防靜電接地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a. 防靜電接地、防感應雷接地和電氣設備接地可以共同設置,防靜電接地裝置單獨設置的,接地電阻不得大於100歐姆,防靜電接地與防雷接地共用接地裝置的,接地電阻不得大於10歐姆,防靜電接地與電氣設備保護接地共用接地裝置的,接地電阻不得大於4歐姆; b. 設施設備和車輛的防靜電接地,不得使用鏈條類導體連線; c. 防靜電接地不得使用防直接雷引下線和電氣工作零線; d. 防靜電接地的測量點位置不宜設在爆炸危險區域內; e. 設備、管道的法蘭連接螺栓少於5根的,應當設置防靜電跨接連線;
f. 檢修設備、管道可能導致防靜電接地系統斷路時,應當預先設置臨時性接地,檢修完畢後及時恢復。
『叄』 工業場所的防爆等級是怎麼劃分的
爆炸危險場所安全規定(1995-01-22)
【分類號】 L35901199505
【標題】 勞動部關於頒發《爆炸危險場所安全規定》的通知
【時效性】 有效
【頒布單位】 勞動部
【頒布日期】 19950122
【實施日期】 19950122
【失效日期】
【內容分類】 綜合類
【文號】 勞部發(1995)56號
【名稱】 勞動部關於頒發《爆炸危險場所安全規定》的通知
【題注】
【章名】 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勞動人事)廳(局);國務院有關部、局、總公司:
為了進一步加強對爆炸危險場所的安全監督檢查工作,保障職工的人身安全,現頒發《爆炸危險場所安全規定》。請認真貫徹實施,注意總結經驗,並將實施中發現的問題及時告我部。
附:一、爆炸危險場所等級劃分原則(略)
二、爆炸危險場所等級劃分表(略)
【名稱】 附:爆炸危險場所安全規定
【題注】
【章名】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爆炸危險場所的安全管理,防止傷亡事故的發生,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爆炸危險場所是指存在由於爆炸性混合物出現造成爆炸事故危險而必須對其生產、使用、儲存和裝卸採取預防措施的場所。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有爆炸危險場所的企業。
個體經濟組織依照本規定執行。
第四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對爆炸危險場所進行監督檢查。
【章名】 第二章 危險等級劃分
第五條 爆炸危險場所劃分為特別危險場所、高度危險場所和一般危險場所三個等級(劃分原則見附件一)。
第六條 特別危險場所是指物質的性質特別危險,儲存的數量特別大,工藝條件特殊,一旦發生爆炸事故將會造成巨大的經濟損失、嚴重的人員傷亡,危害極大的危險場所。
第七條 高度危險場所是指物質的危險性較大,儲存的數量較大,工藝條件較為特殊,一旦發生爆炸事故將會造成較大的經濟損失、較為嚴重的人員傷亡,具有一定危害的危險場所。
第八條 一般危險場所是指物質的危險性較小,儲存的數量較少,工藝條件一般,即使發生爆炸事故,所造成的危害較小的場所。
第九條 在劃分危險場所等級時,對周圍環境條件較差或發生過重大事故的危險場所應提高一個危險等級。
第十條 爆炸危險場所等級的劃分,由企業(依照附件二的各項內容)劃定等級後,經上級主管部門審查,報勞動行政部門備案。
【章名】 第三章 危險場所的技術安全
第十一條 有爆炸危險的生產過程,應選擇物質危險性較小、工藝較緩和、較為成熟的工藝路線。
第十二條 生產裝置應有完善的生產工藝控制手段,設置具有可靠的溫度、壓力、流量、液面等工藝參數的控制儀表,對工藝參數控制要求嚴格的應設雙系列控制儀表,並盡可能提高其自動化程度;在工藝布置時應盡量避免或縮短操作人員處於危險場所內的操作時間;對特殊生產工藝應有特殊的工藝控制手段。
第十三條 生產廠房、設備、儲罐、倉庫、裝卸設施應遠離各種引爆源和生活、辦公區;應布置在全年最小頻率風的上風向;廠房的朝向應有利於爆炸危險氣體的散發;廠房應有足夠的泄壓面積和必要的安全通道;對散發比空氣重的有爆炸危險氣體的場所地面應有不引爆措施;設備、設施的安全間距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生產廠房內的爆炸危險物料必須限量,儲罐、倉庫的儲存量嚴格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生產過程必須有可靠的供電、供氣(汽)、供水等公用工程系統。對特別危險場所應設置雙電源供電或備用電源,對重要的控制儀表應設置不間斷電源(UPS)。特別危險場所和高度危險場所應設置排除險情的裝置。
第十五條 生產設備、儲罐和管道的材質、壓力等級、製造工藝、焊接質量、檢驗要求必須執行國家有關規程;其安裝必須有良好的密閉性能。對壓力管線要有防止高低壓竄氣、竄液措施。
第十六條 爆炸危險場所必須有良好的通風設施,以防止有爆炸危險氣體的積聚。生產裝置盡可能採用露天、半露天布置,布置在室內應有足夠的通風量;通排風設施應根據氣體比重確定位置;對局部易泄漏部位應設置局部符合防爆要求的機械排風設施。
第十七條 危險場所必須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爆炸危險場所電氣安全規程(試行)》劃定危險場所區域等級圖,並按危險區域等級和爆炸性混合物的級別、組別配置相應符合國家標准規定的防爆等級的電氣設備。防爆電氣設備的配置應符合整體防爆要求;防爆電氣設備的施工、安裝、維護和檢修也必須符合規程要求。
第十八條 爆炸危險場所必須設置相應的可靠的避雷設施;有靜電積聚危險的生產裝置應採用控制流速、導除靜電接地、靜電消除器、添加防靜電等有效的消除靜電措施。
第十九條 爆炸危險場所的生產、儲存、裝卸過程必須根據生產工藝的要求設置相應的安全裝置。
第二十條 桶裝的有爆炸危險的物質應儲存在庫房內。庫房應有足夠的泄壓面積和安全通道;庫房內不得設置辦公和生活用房;庫房應有良好的通風設施;對儲存溫度要求較低的有爆炸危險物質的庫房應有降溫設施;對儲存遇濕易爆物品的庫房地面應比周圍高出一定的高度;庫房的門、窗應有遮雨設施。
第二十一條 裝卸有爆炸危險的氣體、液體時,連接管道的材質和壓力等級等應符合工藝要求,其裝卸過程必須採用控制流速等有效的消除靜電措施。
【章名】 第四章 危險場所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條 企業應實行安全生產責任制,企業法定代表人應對本單位爆炸危險場所的安全管理工作負全面責任,以實現整體防爆安全。
第二十三條 新建、改建、擴建有爆炸危險的工程建設項目時,必須實行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竣工投產的「三同時」原則。
第二十四條 爆炸危險場所的設備應保持完好,並應定期進行校驗、維護保養和檢修,其完好率和泄漏率都必須達到規定要求。
第二十五條 爆炸危險場所的管理人員和操作工人,必須經培訓考核合格後才能上崗。危險性較大的操作崗位,企業應規定操作人員的文化程度和技術等級。
防爆電氣的安裝、維修工人必須經過培訓、考核合格,持證上崗。
第二十六條 企業必須有安全操作規程。操作工人應按操作規程操作。
第二十七條 爆炸危險場所必須設置標有危險等級和注意事項的標志牌。生產工藝、檢修時的各種引爆源,必須採取完善的安全措施予以消除和隔離。
第二十八條 爆炸危險場所使用的機動車輛應採取有效的防爆措施。作業人員使用的工具、防護用品應符合防爆要求。
第二十九條 企業必須加強對防爆電氣設備、避雷、靜電導除設施的管理,選用經國家指定的防爆檢驗單位檢驗合格的防爆電氣產品,做好防爆電氣設備的備品、備件工作,不準任意降低防爆等級,對在用的防爆電氣設備必須定期進行檢驗。檢驗和檢修防爆電氣產品的單位必須經過資格認可。
第三十條 爆炸危險場所內的各種安全設施,必須經常檢查,定期校驗,保持完好的狀態,做好記錄。各種安全設施不得擅自解除或拆除。
第三十一條 爆炸危險場所內的各種機械通風設施必須處於良好運行狀態,並應定期檢測。
第三十二條 倉庫內的爆炸危險物品應分類存放,並應有明顯的貨物標志。堆垛之間應留有足夠的垛距、牆距、頂距和安全通道。
第三十三條 倉庫和儲罐區應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庫房內及露天堆垛附近不得從事試驗、分裝、焊接等作業。
第三十四條 爆炸危險物品在裝卸前應對儲運設備和容器進行安全檢查。裝卸應嚴格按操作規程操作,對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不得裝卸。
第三十五條 企業的主管部門應按本規定的要求加強對爆炸危險場所的安全管理,並組織、檢查和指導企業爆炸危險場所的安全管理工作。
【章名】 第五章 罰 則
第三十六條 對爆炸危險場所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整改,並可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決定責令停產整頓。
第三十七條 對勞動行政部門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起訴,也不執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章名】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行政部門可根據本規定製定實施細則,並報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備案。
第三十九條 國家機關、事業組織和社會團體的爆炸危險場所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四十條 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肆』 管道裡面走的是氫氣,需要用什麼防爆等級的電動調節閥
氫氣屬於IIC類的氣體,對應的設備也要選擇滿足IIC的設備。
『伍』 管道防爆有哪些等級
EEx p\EEx d\EEx de\EEx e\EEx nA\ CEI/IEC 各個代表的意義。
國內通常所講的防爆電機,防火電機,隔爆電機、增安電機是否都能用以上字母表示?如何可以用以上字母表示,該如何用行業字母術語表示? EExp:正壓型;
EEx d:隔爆型
EEx de:隔爆增安型;
EEx e:增安型;
EEx nA:無火花防爆型;
CEI:IEC:國際電工委員會
防爆電機:電機的統稱,指各種防爆標準的電機,包括各種防爆類型;
防火電機:flameproof motor,電機的統稱,沒有具體的一種標准,我們一般認為防火電機也可以叫防爆電機;
隔爆電機:EEx d 增安電機;
EEx e 隔爆電機(EEx d)和增安電機
(EEx e)是最常用的2種類型防爆電機,EEx d的應用環境區域比EEx e更高。
溫度等級 T3、T4、T5、T6意義。
電氣設備按其最高表面溫度分為T1~T6組,使得對應的T1~T6組的電氣設備的最高表面溫度 不能超過對應的溫度組別的允許值。溫度組別、設備表面溫度和可燃性氣體或蒸氣的引燃溫 度之間的關系如下所示。 電氣設備最高表面溫度 450 300 200 135 100 85 溫度組別 T1 T2 T3 T4 T5 T6 9.
Group I、IIB、IIC;其中I和IIB,IIC代表的意義。
Ⅰ類設備:用於礦井地下部分的設備和用於這些礦井地面設施部分的設備,能因沼氣和/或易燃粉塵而發生危險。
II類設備:工廠用電設備,用於能因爆炸環境而發生危險的其他場合的設備。
Ⅱ類設備進一步細分為:ⅡA類(丙烷);ⅡB類(乙烯);ⅡC類(氫氣);Ⅱ類(所有氣體),其中A表示氣體環境為丙烷,B表示氣體環境為乙烯,C類表示氣體環境為氫氣。 IIB和IIC是電氣設備和氣體的防爆級別 IIB代表最小點燃能量為60微焦 IIC代表最小點燃能量為20微焦
10. 2G、2D、2GD代表的意義。 2G表示表面氣體高防護類別,2D表示表麵粉塵高防護類別,2GD表示表面氣體和粉塵高防護類別。其中G、D表示爆炸環境的類型:G(氣體、蒸氣或薄霧)和D(粉塵)
『陸』 誰有GB/50253-2003《輸油管道工程涉及規范》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火災危險性分類
第三章 區域布置
第四章 油氣廠、站、庫內部平面布置
第五章 油氣廠、站、庫防火設計
第六章 油氣田內部集輸管道
第七章 消防設施
附錄一 名詞解釋
附錄二 防火間距起算點的規定
附錄三 生產的火災危險性分類舉例
附錄四 油氣田和管道常用儲存物品的火災危險性分類舉例
附錄五 增加管道壁厚的計算公式
第一章 總則
第1.0.1條 為了在油氣田及管道工程設計中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統計要求,防止和減少火災損失,保障生產建設和公民生命財產的安全,制訂本規范。
第1.0.2條 本規范適用於新建、 擴建和改建的油氣田和管道工程的油氣生產、儲運的設計。
不適用於地下和半地下油氣廠、站、庫工程和海洋石油工程。
第1.0.3條 油氣田及管道工程的防火設計, 必須遵守國家的有關方針政策,結合實際,正確處理生產和安全的關系。積極採用先進的防火和滅火技術,做到保障安全生產,經濟實用。
第l.0.4條 油氣田及管道工程設計除執行本規范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標准、規范的規定。
第二章 火災危險性分類
第2.0.1條 生產的火災危險性應按表2.0.1分為五類。
生產的火災危險性分類 表2.0.1
註:①本表採用現行國家標准《建築設計防火規范》規定的部分內容。
②生產的火災危險性分類舉例見附錄三。
第2.0.2條 油氣生產廠房內或防火分區內有不同性質的生產時, 其分類應按火災危險性較大的部分確定,當火災危險性較大的部分佔本層或本防火分區面積的比例小於5%,且發生事故時不足以蔓延到其他部位, 或採取防火措施能防止火災蔓延時,可按火災危險性較小的部分確定。
第2.0.3條 儲存物品的火災危險性分類應按現行國家標准《建築設計防火規范》分為五類,油氣田和管道常用儲存物品的火災危險性分類及舉例按附錄四執行。
第三章 區域布置
第3.0.1條 區域總平面布置應根據油氣廠、站、庫、 相鄰企業和設施的火災危險性,地形與風向等因素,進行綜合經濟比較,合理確定。
第3.0.2條 油氣廠、站、 庫宜布置在城鎮和居民區的全年最小頻率風向的上風側。在山區、丘陵地區,宜避開在窩風地段建廠、站、庫。
第3.0.3條 油氣廠、站、庫的等級劃分, 根據儲存原油和液化石油氣、天然氣凝液的儲罐總容量,應按表3.0.3的規定執行,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油氣站、庫分級表3.0.3
一、當油氣廠、站、庫內同時布置有原油和液化石油氣、天然氣凝液兩類以上儲罐時,應分別計算儲罐的總容量,並應按其中等級較高者確定;
二、生產規模大於或等於100×10^4m^3/d的天然氣處理廠和壓氣站,當儲罐容量小於三級廠、站的儲存總容量時,仍應走為三級廠、站;
三、生產規模小於100×10^4m^3/d,大於或等於50×10^4m^3/d的天然氣處理廠.壓氣站,儲罐容量小於四級廠、站的儲存總容量時,仍應定為四級廠、站;
四、生產規模小於50×10^4m^3/d的天然氣處理廠、壓氣站從及任何生產規模的集氣、輸氣工程的其他站仍應為五級站。
第3.0.4條 甲、乙類油氣廠、站、庫外部區域布置防火間距,應按表3.0.4的規定執行。
甲、乙類油氣廠、站、庫外部區域布置防火間距(m)表3. 0. 4
注: ①防火間距的起算點應按本規范附錄二執行,但油氣廠、站、庫與相鄰廠礦企業一欄的防火間距系指廠、站、庫內的甲、乙類儲罐外壁與區域相關設施的防火間距;丙類設備、容器、廠房與區域相關設施的防火間距可按本表減少25%。
②表中35kv及以上獨立變電所,系指 35kV 及以上變電所單台變壓器容量在10000kvA及以上的變電所,小於10000kvA的35kv變電所防火間距可按本表減少25%。
③當火炬按本表防火間距布置有困難時,其有效防火間距應經計算確定。放空管按表中火炬間距減少50%。
④35kv及以上的架空線路。防火間距除應滿足1.5倍桿塔高度要求外,且應不小於30m。
第3.0.5條 油氣井與周圍建(構)築物、設施的防火間距應按表3.0.5的規定執行,自噴油井應在廠、站、庫圍牆以外。
油氣井與周圍建(構)築物、設施的防火間距(m)表3.0.5
註:當氣井關井壓力超過25MFa時,與100人以上的居民區、村鎮、公共福利設施和相鄰廠礦企業的防火間距,應按本表現定的數值增加50%。
第3.0.6條 為鑽井和采輸服務的機修廠、管子站、供應站、運輸站 倉庫等輔助生產廠、站,應按相鄰企業確定防火間距。
第3. 0.7條 通往一、二級油氣廠、站、庫的外部道路路面寬度不應小於5.5m,三、四、五級油氣廠。站、庫外部道路路面寬度不應小於3.5m。
第3. 0. 8條 火炬及可燃氣體放空管宜位於廠、站、 庫生產區最小頻率風向的上風側;並宜布置在油氣廠、站、庫外的地勢較高處。火炬和放空管與廠、站的間距:火炬由計算確定;放空管放空量等於或小於1.2×10^4m^3/h時,不應小於10m:放空量1.2×10^4-4×10^4m^3/h時,不應小於40m。
第四章 油氣廠、站、庫內部平面布置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4.1.1條 油氣廠、站、庫內部平面布置應根據其火災危險性等級、工藝特點、功能要求等因素進行綜合經濟比較,合理確定。
第4. 1. 2條 油氣廠、站、庫的內部平面布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有油氣散發的場所,宜布置在有明火或散發火花地點的全年最小頻率風向的上風側;
二、甲、乙類液體儲罐宜布置在地勢較低處。當布置在地勢較高處時,應採取防止液體流散的措施。
第4.1.3條 油氣廠、站、庫內的鍋爐房、35kV及以上變(配)電所、有明火或散發火花的加熱爐和水套爐宜布置在油氣生產區場地邊緣部位。油氣生產閥組,不應設在加熱爐燒火間內。
第4.1.4條 汽車運輸原油、天然氣凝液、 液化石油氣和硫磺的裝車場及硫磺倉庫,應布置在油氣廠、站、庫區的邊緣部位,並宜設單獨的出入口。
第4.1.5條 廠、站、庫內原油、天然氣、 液化石油氣和天然氣凝液的管道,宜在地面以上敷設。
第4.1.6條 10kV及以下架空電力線路, 與爆炸危險場所的水平距離不應小於桿塔高度的1.5倍,並嚴禁跨越爆炸危險場所。
第4.1.7條 油氣廠、站、庫的圍牆(欄),應採用非燃燒材料。
道路與圍牆(欄)的間距不應小於1.5m;一、二級油氣廠、站、 庫內甲類和乙類設備、容器及生產建(構)築物至圍牆(欄)的間距,不應小於5m。
第4.1.8條 甲、乙、丙類液體儲罐防火堤(或防護牆內, 嚴禁綠化和耕種,防火堤或防護牆與消防車道之間不應種植樹木。
第4.1.9條 一、二、三、四級油氣廠、站、庫的甲、乙類液體廠房及油氣密閉工藝設備距主要道路不應小於10m,距次要道路不應小於5m。
第4.1.10條 在公路型單車道路面(不包括路肩)外1m寬的范圍內,不宜布置電桿及消火栓。
第二節 廠、站、庫內部道路
第4.2.1條 一、二、三、D級油氣廠、站、庫,至少應有兩個通向外部公路的出入口。
第4.2.2條 油氣廠、站、庫內消防車道布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一、二、三級油氣廠、站、庫儲罐區宜設環形消防車道。四、五級油氣廠、站、庫或受地形等條件限制的一、二、三級油氣廠、站、庫,可設有回車場的盡頭式消防車道,回車場的面積不宜小於15m×15m:
二、儲罐區消防車道與防火堤坡腳線之間的距離,不應小於3m:
三、鐵路裝卸區應設消防車道,消防車道應與油氣廠、站、庫內道路構成環形道,或設有回車場的盡頭式道路;
四、消防車道的凈空高度不應小於4.5m;一、二、三級油氣廠、站、庫的道路轉彎半徑不應小於12m,道路縱向坡度不宜大於8%;
五、消防車道與油氣廠、站、庫內鐵路平面相交時,交叉點應在鐵路機車停車限界之外;
六、儲罐中心至不同周邊的兩條消防車道的距離不應大於120m。
第三節 建(構)築物
第4.3.1條 甲、 乙類生產和儲存物品的建(構)築物耐火等級不宜低於二級;丙類生產和儲存物品的建(構)築物耐火等級不宜低於三級。當甲、乙類火災危險性的廠房採用輕型鋼結構時,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建築構件必須採用非燃燒材料;
二、除天然氣壓縮機廠房外,宜為單層建築;
三、與其他廠房的防火間距應按現行國家標准《建築設計防火規范》中的三級耐火等級的建築確定。
第4.3.2條 有爆炸危險的甲、乙類廠房宜為敞開式或半敞開式建築,當採用封閉式的廠房時,應有良好的通風設施。甲、乙類廠房泄壓面積、泄壓設施應按現行國家標准《建築設計防火規范》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4.3.3條 當在一棟建築物內布置不同火災危險性類別的房間時,其隔牆應採用非燃燒材料的實體牆。天然氣壓縮機房或油泵房宜布置在建築物的一端。
第4.3.4條 變、配電所不應與有爆炸危險的甲、乙類廠房毗鄰布置。但供上述甲、乙類生產專用的10kV及以下的變、配電間,當採用無門窗洞口防火牆隔開時,可毗鄰布置。當必須在防火牆上開窗時,應設非燃燒材料的密封固定窗。
變壓器與配電間之間應設防火牆。
第4.3.5條 生產區的安全疏散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建築物的門應向外開啟,面積大於100m^2的甲、乙類生產廠房出入口不得少於兩個;
二、甲、乙類工藝設備平台、操作平台,宜設兩個通向地面的梯子。長度小於8m的甲類工藝設備平台和長度小於15m的乙類工藝設備平台, 可設一個梯子。
相鄰的平台和框架可根據疏散要求,設走橋連通。
第4.3.6條 立式圓筒油品加熱爐和液化石油氣、 天然氣凝液球罐的鋼立柱,宜設保護後,其耐火極限不應小於2h。
第4.3.7條 火車、汽車裝卸油棧台、操作平台均應採用非燃燒材料。
第五章 油氣廠、站、庫防火設計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5.1.1條 集中控制室當設置非防爆儀表及電氣設備時, 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應在爆炸危險區范圍以外設置,室內地坪宜比室外地坪高0.6m:
二、含有甲、乙類液體、可燃氣體的儀表引線不得直接引人室內。
第5.1.2條 儀表控制間當設置非防爆儀表及電氣設備時, 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使用或生產液化石油氣和天然氣凝液的場所的儀表控制間,室內地坪宜室外地坪高0. 6m:
二、可燃氣體和含有甲、乙類液體的儀表引線不宜直接引人儀表控制間內;
三、當與甲,乙類生產廠房毗鄰時,應採取無門窗洞口防火牆隔開;當必須在防火牆上開窗時、應設非燃燒材料的密封固定窗。
第5.l.3條 液化石油氣廠房、 可燃氣體壓縮機廠房和建築面積大於或等於150m^2的甲類火災危險性廠房內,應設可燃氣體濃度檢漏報警裝置。
第5.l.4條 甲、乙類液體儲罐、容器、工藝設備和甲、 乙類地面管適當需要保溫時,應採用非燃燒材料;低溫保冷可採用泡沫塑料。但其保護層外殼應採用非燃燒材料。
第5.1.5條 當使用有凝液析出的天然氣作燃料時、 其管線上應設置氣液分離器。加熱爐爐膛內宜設「常明燈」,其氣源可從燃料氣調節閥前的管道上引向爐膛。
第5.1.6條 加熱爐或鍋爐燃料油的供油系統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燃料油泵和被加熱的油氣進、出口閥不應布置在燒火間內;當燃料油泵房與燒火間毗鄰布置時,應設防火牆;
二、當燃料油儲罐總容量不大於20m^3時,與加熱爐的防火間距不應小於8m;燃料油罐與燃料油泵的間距不限。
加熱爐的燒火口或防爆門不應直接朝向燃料油儲罐。
第5.1.7條 輸送甲、乙類液體的泵、 可燃氣體壓縮機不得與空氣壓縮機同室布置。且空氣管道不得與可燃氣體、甲、乙類液體管道固定相聯。
第5.1.8條 甲、乙類液體常壓儲罐、容器通向大氣的開口處應設阻火器。
第5.1.9條 油氣廠、站、庫內,當使用內燃機驅動泵和天然氣壓縮機時,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內燃機排氣管應有隔熱層;其出口處應設防火罩。當排氣管穿過屋頂時,其管口應高出屋頂2m;當穿過側牆時,排氣方向應避開散發油氣或有爆炸危險的場所;
二、內燃機的燃料油儲罐宜露天設置;內燃機供油管線不應架空引至內燃機油箱;在靠近燃料油儲罐出口和內燃機油箱進口處應分別設切斷閥。
第5.1.10條 含油污水應排入含油污水管道或工業下水道,其連接處應設水封井,並應採取防凍措施。
第5.1.11條 機械採油井場當採用非防爆啟動器時,距井口的水平距離不得小於5m。
第5.1.12條 甲、乙類廠房、工藝設備、裝卸油棧台、儲罐和管線等的防雷、防爆和防靜電措施,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第二節 廠、站、庫內部防火間距
第5.2.1條 一、二、三、四級油氣廠、站、庫內部的防火間距應符合表5.2.1的要求。
一、二、三、四級油氣廠、站、庫內部的防火間距
註:⑴電脫水器當未採取防電火花措施時,應按有明火的密閉工藝設備確定間距;當採取防電火花措施時?則應按甲、乙類密閉工藝設備確定間距。
⑵緩沖罐與泵、零位罐與泵、除油池與污油提升泵、塔與塔底泵、壓縮機與其直接相關的附屬設備的防火間距可不受本表限制。
⑶污油泵房與敞口容器、除油地、消防泵房、其他廠房的防火間距不應小於10m。
⑷天然氣灌裝設施的防火間距,當利用油氣生產分離器的壓力灌裝時。按汽車裝卸鶴管確定;當採用加壓灌裝時,按液化石油氣灌裝站確定。
⑸表中分數,分子系指甲類可燃氣體,分母系指甲類液體。
⑹有明火的密閉工藝設備系指在同一密閉容器內可完成加熱與分離、緩沖、沉降、脫水等一個或幾個過程的設備和工藝過程中的加熱爐。當採取有效防火措施時,可與油氣密閉工藝設備要求相同。
⑺敞口容器和除油池系指含油污水處理過程中的隔油池、除油罐,含油污水回收池和其他敞口容器。
⑻全廠性重要設施系指集中控制室、消防泵房、35kV及以上的變電所、中心化驗室、總機室和廠部辦公室。
⑼液化石油氣灌裝站系指進行液化石油氣灌瓶、加壓及其有關的附屬生產設施;灌裝站內部防火間距應按本規范表5.4.7執行; 灌裝站防火間距起算點,按灌裝的設備、容器、建(構)築物外緣算起。
⑽輔助性生產廠房系指維修間、化驗間、車間辦公室、工具間、供注水泵房、排澇泵房、深井泵房、儀表控制間等使用非防爆電氣設備的廠房。
⑾廠房之間的防火間距應符合現行的《建築設計防火規范》的規定。
第5.2.2條 油氣廠、站內的甲、乙類工藝裝置、 聯合工藝裝置的防火間距,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裝置與其外部的防火間距應按本規范表5.2.1中甲、 乙類廠房和密閉工藝設備的規定執行;
二、裝置間的防火間距應符合表5.2.2-1的規定。
裝置間的防火間距(m)表5.2.2-1
註:表中數字為裝置間相鄰面工藝設備或建(構)築物的凈距。
三、裝置內部的設備、建(構)築物間的防火間距,應符合表5.2.2-2的規定;
裝置內部的防火間距(m)表5.2.2-2
註:①表中數據為甲類裝置內部防火間距,對乙類裝置其防火間距可按本表規定減少25%。
②正壓燃燒爐的防火間距按密閉工藝設備對待。
③表中中間儲罐的總容量:液化石油氣、在壓力下儲存的天然氣凝液儲罐應小於或等於40m^3,甲、乙類液體儲罐應小於或等於100m^3。
四、當裝置內的各工藝部分不能同時停工檢修時,各工藝部分的油氣設備之間的間距不應小於7m。
第5.2.3條 五級油、氣站場平面布置防火間距應符合表5.2.3的要求五級油、氣站場防火間距(m)
註:①油罐與裝車鶴管之間的防火間距,當採用自流裝車時不受本表限制,當採用壓力裝車時不應小於15m。
②水套爐與分離器組成的合一設備、三甘醇火焰加熱再生釜、溶液脫硫的直接火焰加熱重沸器等帶有直接火焰加熱的設備,應按水套爐性質確定防火間距。
③克勞斯硫磺回收工藝的燃燒爐、再熱爐、在線燃燒器等正壓燃燒爐,其防火間距可按露大油氣密閉設備確定
④35kV及以上的變配電所應按本規范表5.2.5的規定執行。
第5.2.4條 天然氣密閉隔氧水罐和天然氣放空管排放口與明火或散發火花地點的防火間距不應小於Z5m,與非防爆廠房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於12m。
第三節 儲存設施
第5.3.1條 甲類、乙類液體儲罐組內儲罐的布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固定頂儲罐組總容量不應大於120000m^3:
二、浮頂儲罐組總容量不應大於200000m^3:
三、儲罐組內儲罐的布置不應超過兩排,且儲罐個數不應超過12個。當單罐容量大於50000m^3時,應單排布置。
第5.3.2條 甲、乙類液體常壓儲罐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於表5.3.2的要求。
甲、乙類液體常壓儲罐之間的防火間距表
註:①表中口為相鄰儲罐中較大儲罐的直徑,當計算出的防火間距大於20m 時,可按20m確定。
②單罐容量小於或等於200m^3且總容量不大於1600m^3時, 儲罐防火間距可根據生產操作要求確定。
第5.3.3條 甲、乙類液體儲罐組的四周應設防火堤, 當儲罐組的總容量大於20000m^3,且儲罐多於兩個時,防火堤內儲罐之間應設隔堤,其高度應比防火堤低0.2m。
第5.3.4條 甲、乙類液體儲罐組防火堤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防火堤應是閉合的;
二、防火堤應為土堤。土源有困難時,可用磚石、鋼筋混凝土等非燃燒材料,但內側宜培土;
三、防火堤實際高度應比計算高度高出0.2m,防火堤高度宜為1.0-2.0m;
四、防火堤及隔堤應能承受所容納液體的設計靜液柱壓力;
五、管線穿過防火堤處應用非燃燒材料填實密封;
六、應在防火堤不同周邊上設置不少於兩處的人行台階;
七、防火堤內側基腳線至儲罐的凈距,不應小於儲罐高度的一半:
八、設在防火堤下部的雨水排出口,應設置可啟閉的截流設施。
第5.3.5條 相鄰儲罐組防火堤外側基腳線之間的凈距,不應小於7m。
第5.3.6條 容量小於或等於200m^3,且單獨布置的污油罐可不設防火堤。
第5.3.7條 防火堤內的有效容量的確定,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對固定頂儲罐組,不應小於儲罐組內一個最大儲罐的有效容量;
二、對浮頂儲罐組,不應小於儲罐組內一個最大儲罐有效容量的一半;
三、當固定頂儲罐與浮頂儲罐布置在同一油罐組內時,防火堤內的有效容量應取上兩款規定的較大值。
第5.3.8條 儲罐的進油管管口應接至儲罐底部。
第5.3.9條 液化石油氣、天然氣凝液儲罐不得與甲、 乙類液體儲罐同組布置,其防火間距應按現行國家標准《建築設計防火規范》的有關液化石油氣罐的規定執行。液化石油氣罐可與壓力儲存的穩定輕烴儲罐同組布置,其防火間距不應小於其中較大罐直徑。
第5.3.10條 液化石油氣儲罐或天然氣凝液儲罐的防護牆內應設置可燃氣體濃度報警裝置。
第5.3.11條 液化石油氣或天然氣凝液儲罐應設安全閥、溫度計、壓力計、液位計、高液位報警器。
第5.3.12條 液化石油氣或天然氣凝液儲罐容積大於或等於50m^3 時?其液相出口管線上宜設遠程操縱閥和自動關閉閥,液相進口管道宜設單向閥。罐底宜預留給水管道接頭。
第5.3.13條 液化石油氣、天然氣凝液儲罐液相進、出口閥的所有密封墊應選用螺旋型金屬纏繞墊片或金屬包石棉墊片。
第5.3.14條 液體石油氣、天然氣凝液儲罐當採用冷卻噴淋水時,應與消防冷卻水系統相結合設置。
第5.3.15條 液體硫磺儲罐四周應設閉合的防護牆,牆高應為1m,應用非燃燒材料建造。牆內容積不應小於一個最大的液硫儲罐的容量;牆內側至罐的凈距不應小於2m。
第5.3.16條 液體硫磺儲罐與硫磺成型廠房之間應設有消防通道。
第5.3.17條 固體硫磺倉庫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宜為單層建築;
二、每座倉庫的總面積不應超過2000m^2,且倉庫內應設防火隔牆,防火隔牆間的面積不應超過500m^2:
三、倉庫可與硫磺成型廠房毗鄰布置,但必須設置防火牆。
第四節 裝卸設施
第5.4.1條 裝油管道應設方便操作的緊急切斷閥, 閥與火車裝卸油棧台的間距不應小灌裝站內儲罐與有關設施的間距於10m。
第5.4.2條 在火車裝卸油棧台的一側應設與站台平行的消防車道,站台與消防車道間距不應大於80m,且不應小於15m。
第5.4.3條 火車裝卸油棧台段鐵路應採用非燃燒材料的軌枕。
第5.4.4條 火車裝卸油棧台至站、庫內其他鐵路、道路的間距,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至其他鐵路線不應小於20m:
二、至主要道路不應小於l5m:
三、至次要道路不應小於10m。
第5.4.5條 零位油罐不應採用敞口容器; 受油口與油罐之間不應採用明溝(槽)連接;零位油罐排氣孔與卸油鶴管的距離不應小於10m。
第5.4.6條 汽車裝卸油鶴管與其裝卸油泵房的防火間距不應小於8m; 與液化石油氣、天然氣生產廠房及密閉工藝設備的防火間距不應小於25m :與其他甲、乙類生產廠房及密閉工藝設備的防火間距不應小於15m :與丙類廠房及密閉工藝設備的防火間距不應小於10m。
第5.4.7條 液化石油氣灌裝站內儲罐與有關設施的間距,不應小於表5.4.7的規定。
灌裝站內儲罐與有關設施的間距(m)表5.4.7
註:液化石油氣油罐與其泵房的防火間距不應小於15m, 露天及半露天設置的泵不受此限制。
第5.4.8 液化石油氣廠房與其所屬的配電間、 儀表控制間的防火間距不宜小於15m。若毗鄰布置時,應採取無門窗洞口防火牆隔開; 當必須在防火牆上開窗時,應設非燃燒材料的密封固定窗。
第5.4.9 液化石油氣罐裝站的罐裝間和瓶庫,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灌裝間和瓶庫宜為敞開式或半敞開式建築物;當為封閉式建築物時,應採取通風措施;
二、灌瓶間、倒瓶間、泵房的地溝不應與其他房間相通;其通風管道應單獨設置;
三、灌瓶間的地面應鋪設防止碰撞引起火花的面層;
四、裝有氣的氣瓶不得露天存放;
五、氣瓶庫的液化石油氣瓶總容量不宜超過10m^3;
六、殘液必須密閉回收。
第5.4.10條 液化石油氣、天然氣凝液儲罐和汽車裝卸台,宜布置在油氣廠、站、庫的邊緣部位。灌瓶咀與裝卸台距離不應小於10m。
第5.4.11條 液化石油氣灌裝站應設高度不低於2m的、用非燃燒材料建造的實體圍牆,下部應設通風口。
第五節 放空和火炬
第5.5.1條 進出廠、站的天然氣總管應設緊急切斷閥;當廠、 站內有兩套及以上的天然氣處理裝置時,每套裝置的天然氣進出口管上均應設置緊急切斷閥;在緊急切斷閥之前,均應設置越站旁路或設安全閥和放空閥。
緊急切斷閥應設在操作方便的地方。
第5.5.2條 放空管必須保持暢通,並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高壓、低壓放空管宜分別設置,並應直接與火炬或放空總管連通;
二、高壓、低壓放空管同時接入一個放空總管時,應使不同壓力的放空點能同時安全排放。
第5.5.3條 火炬設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火炬筒中心至油氣廠、站內各部位的安全距離,應經過計算確定;
二、進入火炬的可燃氣體應先經凝液分離罐處理,分出氣體中直徑大於 300μm的液滴;
三、分離器分出的凝液應回收或引人焚燒坑焚燒;
四、火炬應有可靠的點火設施。
第5.5.4條 安全閥泄放的小量可燃氣體可排入大氣。泄放管宜垂直向上,管口高出設備的最高平台,且不應小於2m,並應高出所在地面5m。
廠房內的安全閥其泄放管應引出廠房外,管口應高出廠房2m以上。
安全閥泄放系統應採取防止冰凍、防堵塞的措施。
第5.5.5條 液化石油氣、天然氣凝液儲罐上應設安全閥,容量大於 100m的儲罐宜設置兩個安全閥,每個安全閥均應承擔全部泄放能力。
第5.5.6條 安全閥人口管上可裝設與安全閥進口直徑相同的閥,但不應採取截止閥;並應採取使其經常保持處於全開狀態的措施。
第5.5.7條 甲、乙類液體排放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當排放時可能釋放出大量氣體或蒸氣時,應引入分離設備,分出的氣體引入氣體放空系統,液體引入有關儲罐或污油系統。不得直接排入大氣;
二、設備或容器內殘存的甲、乙類液體,不得排入邊溝或下水道,可集中排放有關儲罐或污油系統。
第5.5.8條 對有硫化鐵可能引起排放氣體自燃的排污口應設噴水冷卻設施。
第5.5.9條 原油管道清管器收發筒的污油排放,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清管器收發筒應設清掃系統和污油接受系統;
二、污油池的污油應引入污油系統。
第5.5.10條 天然氣管道清管器收發筒的排污,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當排放物中不含甲、乙類液體時,排污管應引出廠、站外,並避開道路;在管口正前方50m沿中心線兩側各12m內不得有建(構)築物。
二、當排放物中含有甲、乙類液體時,應引入分離設備,分出並回收凝液,並應在安全位置設置凝液焚燒坑;對分出的氣體應排放至安全地點。
第六章 油氣田內部集輸管道
第6.0.1條 油氣田內部的埋地原油集輸管道與建(構)築物的防火間距,應符合表6.1-l的規定;埋地天然氣集輸管道與建(構)築物的防火間距, 應符合表6.0.1-2的規定。
埋地原油集輸管道與建(構)築物的防火間距(m)
表6.0.1-1
註:①原油與油田氣混輸管道應按原油管線執行。
②當受線路走向或特殊條件的限制、防火間距無法滿足時,原油管道可埋設在礦區公路路肩下。當管道壓力在1.6MPa以上時,應採取保護措施。
③管道局部管段與不同人數的居民區、村鎮及
『柒』 輸油管道有哪幾種類型
輸油管道有原油管道和成品油管道兩種。輸送的油品不同,輸送工藝也不盡相同。原油一般比重比較大,黏稠並易於凝固;而成品油又分汽油、煤油、柴油和燃料油以及液化石油氣等。對於輕質成品油和凝固點、黏度比較低的原油一般採取等溫輸送方法,即將煉油廠出來的油或油田開采出的油直接輸入管道運輸,不進行加溫。而對容易凝固的高黏度油品要採用加溫稀釋等方法輸送。對於成品油的多種油品則採取順序輸送的工藝輸送。
輸油管道
『捌』 關於車間防爆等級劃分,
Ⅰ類:煤礦井下電氣設備;
Ⅱ類:除煤礦、井下之外的所有其他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電氣設備。版
Ⅱ類又可分為ⅡA、ⅡB、ⅡC類,標志ⅡB的設備可適用於ⅡA設備的使用條件;Ⅱ權C可適用於ⅡA、ⅡB的使用條件。
Ⅲ類:除煤礦以外的爆炸性粉塵環境電氣設備。
ⅢA類:可燃性飛絮;ⅢB類:非導電性粉塵;ⅢC類: 導電性粉塵。

客觀上很多工業現場滿足爆炸條件。當爆炸性物質與氧氣的混合濃度處於爆炸極限范圍內時,若存在爆炸源,將會發生爆炸。因此採取防爆就顯得很必要了。
易爆物質:很多生產場所都會產生某些可燃性物質。煤礦井下約有三分之二的場所有存在爆炸性物質;化學工業中,約有80%以上的生產車間區域存在爆炸性物質。
『玖』 防爆區域管道連接標准
1.
適用於爆炸性氣體環境1區、2區;
2.
適用於可燃性粉塵環境20區、21區、22區;
3.
適用於ⅡA、ⅡB、ⅡC級爆炸性氣體環境;
4.
適用於溫度組別為T1—T6的環境;
5.
適用於石油采煉、儲存、化工、醫葯、紡織、印染、軍工及軍事設施等爆炸性危險環境。
『拾』 輸油管道 材質
不管你是用什麼材質的管線鋼,必須要求原材料要抗酸,抗HIC或SSC,外防腐一般要做3PE,內防腐一般是FB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