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油站設備管理制度
1、 防爆管理
(1) 加油站應當按照防爆安全要求劃分爆炸危險場所,建立防爆電氣設備檢查、保養、檢修制度,並在儲存區、卸油區、加油區、桶裝油料庫房明顯位置,設置「爆炸危險場所」標志牌。防爆電氣設備的安裝、接線、專業性檢修必須由經過防爆技術培訓檔案(設備安裝、試車、運行、檢修、防爆降級、報廢),統一分類編號,實行專人管理。
(2) 固定電氣設備必須安裝穩固,移動防爆燈等電氣設備必須放置牢靠,防止外力碰撞、損傷。
(3) 加油站應當每月檢查保養防爆電器設備,並符合下列要求: a. 防爆電氣設備整潔,部件齊全緊固,無松動、無損傷、無機械變形,場所清潔、無雜物和易燃物品;
b. 電纜進線裝置密封可靠,空餘接線孔封閉符合要求(密封鋼板厚度不小於2毫米);
c. 設備保護、聯鎖、檢測、報警、接地等裝置齊全完整; d. 防爆燈具的防爆結構、保護罩保持完整;
e. 接地端子接觸良好,無松動、無折斷、無腐蝕,鎧裝電纜的外繞鋼帶無斷裂。
(4) 加油站每兩年對防爆電氣設備進行一次專業檢修,檢修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a. 維護後者更換防爆燈具燈泡(管)、熔斷器和本安型設備的電源電池;
b. 清除設備灰塵、污垢和其他雜物,並對銹蝕處進行防腐處理; c. 更換或者修理易損零部件和緊固件;
d. 測試電機、電器和線路的絕緣電阻值,檢查接地線並測試電阻值;
e. 補充或者更換設備潤滑部位的潤滑脂(油);
f. 檢查設備進出線口,更換損傷變形或者老化變質的密封圈; g. 更換不合格電機軸承;
h. 檢查隔爆面,測量並調整隔爆間隙值; i. 更換不合格的電纜和配線鋼管;
j. 更換已失靈或者報廢的開關、按鈕等防爆器件。
專業維護檢查必須由防爆電氣專職維護人員進行,難度較大的檢修項目,可以請有關單位、生產企業或者有資質的維修單位檢修。 (5) 加油站檢查檢修防爆電氣設備應當注意下列事項: a. 日常檢查中嚴禁打開設備的密封盒、接線盒、進線裝置、隔離密封盒和觀察窗等;
b. 在爆炸危險場所,禁止帶電檢修電氣設備、線路、拆裝防爆燈具和更換防爆燈泡、燈管;
c. 應及時在斷電處懸掛警告牌;
d. 在爆炸危險場所使用非防爆測試儀表和非防爆工具,必須採取通風措施,使可燃氣體濃度低於爆炸下限的40%; e. 禁止用水沖洗防爆電氣設備;
f. 檢修現場的電源電纜線頭應當進行防爆處理;
g. 檢修帶有電容、電感、油氣探測頭等儲能元件的防爆設備,必
須按照規定放盡能量後方可作業;
h. 檢修過程中不得損傷防爆設備的隔爆面; i. 緊固螺栓不得任意調換或者缺少;
j. 細記錄檢修項目、內容、測試結果、零部件更換、缺陷處理等情況,並歸檔保存。 2、 防雷防靜電管理
(1) 加油站的下列設施設備應當設置防靜電接地: a. 金屬油罐及其通氣管; b. 加油站工藝設備; c. 輸油管道及閥門;
前款所列設施設備設有防雷接地的可以不另做防靜電接地。 (2) 加油站設施設備的防靜電接地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a. 防靜電接地、防感應雷接地和電氣設備接地可以共同設置,防靜電接地裝置單獨設置的,接地電阻不得大於100歐姆,防靜電接地與防雷接地共用接地裝置的,接地電阻不得大於10歐姆,防靜電接地與電氣設備保護接地共用接地裝置的,接地電阻不得大於4歐姆; b. 設施設備和車輛的防靜電接地,不得使用鏈條類導體連線; c. 防靜電接地不得使用防直接雷引下線和電氣工作零線; d. 防靜電接地的測量點位置不宜設在爆炸危險區域內; e. 設備、管道的法蘭連接螺栓少於5根的,應當設置防靜電跨接連線;
f. 檢修設備、管道可能導致防靜電接地系統斷路時,應當預先設置臨時性接地,檢修完畢後及時恢復。
❷ 誰有化工廠電氣管理制度急需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電氣安全管理工作,防止發生觸電事故,確保職工在生產過程中的安全,特製定本規程。
第二條本規程適用於機械工業企業、事業單位的變配電系統及電氣設備、儀器的設計、製造、安裝、試驗、使用、維修與管理。
第三條變配電系統及電氣設備的帶電作業和高空作業均應按原第一機械工業部《危險作業審批制度》的規定執行。
第四條企業要在廠長、總工程師領導下,指定有關業務部門主管電氣安全工作、保證電氣安全。
第五條一切從事電氣工作的人員必須遵守本規程。凡違反本規程而造成事故者,要根據情節輕重,分別給予批評教育,行政處分,經濟制裁等,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第六條所有從事電氣設備安裝、運行、試驗、維護檢修等工作的人員必須身體健康。凡有視覺(雙目視力校正後在0.8以下、色盲)、聽覺障礙,高、低血壓病,心臟病,癔病,癲癇病,神經官能症,精神分裂症,嚴重口吃者不能從事電氣工作。
第七條各項電氣管理制度、操作規程必須齊全。變配電所(站室)、電氣設備、線路的安裝、驗收、運行、檢修資料檔案應完整准確。
第二章基本規定
第一節第一節電氣工作人員的培訓與考核
第八條對電氣工作人員應定期進行安全技術培訓、考核。各級電工必須達到機械工業部頒發的各專業電工技術等級標准和相應的安全技術水平,憑操作證操作。嚴禁無證操作或酒後操作。
第九條新從事電氣工作的工人、工程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都必須進行三級安全教育和電氣安全技術培訓,見習或學徒期滿,經考試合格發給操作證後才能操作。新上崗位和變換工種的工人不能擔任主值班或其他電氣工作的主操作人。
第十條供電系統的主管領導、工程技術人員、變配電所(站、室)的負責人、值班長、檢修、試驗班組長應按時參加當地業務主管部門的安全培訓、考核。
第二節停送電聯系
第十一條停送電聯系應指定專人進行。非指定人員要求停送電時,值班人員有權不予辦理。聯系的方法採用工作票、停送電申請單、停送電聯系單或電話聯系等。停送電聯系的時間、內容、聯系人、審批人等項目應在上述停送電憑證內寫明。嚴禁採取約時或其他不安全的方式聯系停送電。
第十二條在辦完送電手續後,嚴禁再在該電氣裝置或線路上進行任何工作。
第十三條用電話聯系停送電時,值班員應將聯系人的要求記入操作記錄本,並重述一遍,准確無誤後才能操作。雙方對話應予錄音,錄音帶至少保存一周。若發生事故時,錄音帶應保存至事故結案。
第十四條執行工作票進行檢修、預試工作時,工作負責人應按操作規程規定辦理工作許可、工作延期、工作終結手續。
第十五條遇有人身觸電危險的情況,值班員可不經上級批准先行拉開有關線路或設備的電源開關,但事後必須立即向上級報告並將詳細情況記錄在值班日誌上。
第十六條與地區供電部門的停送電聯系,按當地供電部門規定執行。
第三節第三節臨時線路的安裝使用
第十七條因工作需要架設臨時線路時,應由使用部門填寫「臨時線路安裝申請單」,經動力、安技部門批准後方可架設。
第十八條臨時線路使用期限一般為15天,特殊情況下需延長使用時應辦理延期手續,但最長不得超過1個月。
第十九條電氣工作人員校驗電氣設備使用臨時線路,時間不超過一個工作日者可辦理臨時線路手續,但在工作完畢後立即由安裝人員負責拆除。
第二十條架設臨時線路的一般安全要求:
1.臨時線路必須採用絕緣良好的導線,其截面應能滿足用電負荷和機械強度的需要。應用電桿或沿牆用合格瓷瓶固定架設,導線距地面的高度室內應不低於2.5米,室外不低於4.5米,與道路交叉跨越時不低於6米。
嚴禁在各種支架、管線或樹木上掛線。
2.全部臨時線路必須有一個能帶負荷拉閘的總開關控制,每一分路應裝保護設施。裝在戶外的開關、熔斷器等電氣設備應有防雨設施。
3.所有電氣設備的金屬外殼和支架必須有良好的接地(或接零)線。
4.臨時線路必須放在地面上的部分,應採取可靠的保護措施。臨時線路與建築物、樹木、設備、管線間的距離應不小於JBJ6-80《工廠電力設計規程》規定的數值。潮濕、污穢場所的臨時線路應採取特殊的安全保護措施。
5.嚴禁在有爆炸和火災危險的場所架設臨時線路。
第四節第四節建築、安裝工程用電
第二十一條施工單位在編制施工計劃時,應將施工現場用電的技術數據和要求詳細說明並繪出圖紙,經動力、安技部門審核同意後方可安裝。一個施工單位或場地只允許使用一個進線電源。安裝完畢應共同檢查,合格後才能送電。在施工過程中,
施工單位指派專人負責電氣安全工作。
第二十二條施工現場嚴禁架設1kV以上的高壓線路。
在鄰近有爆炸和火災危險場所施工時,電氣設備和線路的選型、安裝應按GBJ58-83《爆炸和火災危險場所電力裝置設計規范》和GBJ232-82《電氣裝置安裝工程施工與驗收規范》執行。
第二十三條電氣線路的架設應按本章第二十條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起重機的移動式電源線應有可靠的保護措施。移動式、攜帶式電動工具、設備的電源線應採用多股銅芯橡套軟電纜。並按GB3783-83《手持電動工具的管理、使用、檢查和維修安全技術規程》執行。
第二十五條電氣設備、照明裝置移裝或拆除後,不準留有可能帶電的線路。如果電線需要保留,應將電源切斷,同時把線頭用絕緣帶包紮好。全部工程結束後,應把施工現場的一切電氣設施拆除、清理干凈。
第五節第五節接地、過電壓保護與防雷裝置
第二十六條接地裝置的設計應按GBJ65-83《工業與民用電力裝置的接地設計規范》和JBJ6-80《工廠電力設計技術規程》執行。
第二十七條電氣裝置的保護性或功能性接地裝置可以採用共同的或分開的接地。
第二十八條接地裝置的設計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1.接地電阻值應符合電氣裝置保護上和功能上的要求,並長期有效。
2.能承受接地故障電流和對地泄漏電流而無危險。
3.有足夠的機械強度或有附加的保護,以防外界影響而造成損壞。
4.變配電所的接地裝置應盡量降低接觸電壓和跨步電壓。
5.嚴禁用易燃易爆氣體、液體、蒸氣的金屬管道做接地線;不得用蛇皮管、管道保溫用的金屬網或外皮做接地線。
6.每台電氣設備的接地線應與接地干線可靠連接,不得在一根接地線中串接幾個需要接地的部分。
7.在進行檢修、試驗工作需掛臨時接地線的地點,接地干線上應有接地螺栓。
8.明設的接地線表面應塗黑漆。在接地線引入建築物內的入口處和備用接地螺栓處,應標以接地符號「」。
9.保護用接地、接零線上不能裝設開關、熔斷器及其他斷開點。
第二十九條不同用途和不同電壓的電氣設備,除另有規定外,可使用一個總接地體,但接地電阻應符合其中最小值的要求。
第三十條在中性點直接接地的低壓電力網中,電氣設備的金屬外殼應採用接零保護。在中性點非直接接地的低壓電力網中,電氣設備的金屬外殼應採用接地保護。由同一台發電機,同一台變壓器或同一段母線供電的低壓電力網上的用電設備只能採用一種接地方式。
第三十一條下列電氣設備的金屬部分,除另有規定外,均應接地或接零。
1.電機、變壓器、開關設備、照明器具和其他電氣設備的底座或外殼。
2.電器設備及其相連的傳動裝置。
3.配電櫃與控制屏的框架。
4.互感器的二次繞組。
5.室內、外配電裝置的金屬構架,鋼筋混凝土構架的鋼筋,以及靠近帶電部分的金屬圍欄和金屬門。
6.電纜的金屬外皮,電力電纜的接線盒與終端盒的外殼,電氣線路的金屬保護管,敷線的鋼索及電動起重機不帶電的軌道。
7.裝有避雷線的電力線路桿塔。
8.在非瀝青地面的廠區,居民區無避雷的小接地短路電流系統架空電力線路的金屬桿塔。
9.安裝在電力線路桿塔上的開關,電容器等電力設備的金屬外殼及支架。
10.鎧裝控制電纜的外皮,非鎧裝或非金屬護套電纜的1~2根屏蔽芯線。
第三十二條接地裝置的各連接點應採用搭接焊,必須牢固無虛焊。通用電器設備的保護接地(零)線必須採用多股裸銅線,並符合截面和機械強度的需要。有色金屬接地線不能採用焊接時,可用螺栓連接,但應注意防止松動或銹蝕。利用串接的金屬構件、管道做為接地線時,應在其串接部位另焊金屬跨接線,使其成為一個完好的電氣通路。
第三十三條接地裝置的接地電阻,應符合下列規定:
1.大接地短路電流系統的電力設備,接地電阻不應超過0.5歐。
2.小接地短路電流系統的電力設備,接地電阻不應超過10歐。
3.低壓電力設備的接地電阻不應超過4歐。總容量在100kVA以下的變壓器、低壓電力網接地電阻不應超過10歐。
4.低壓線路零線每一重復接地裝置的接地電阻不應大於10歐;在電力設備接地裝置的接地電阻允許達到10歐的電力網中,所有重復接地裝置的並聯電阻等值不應大於10歐。
5.防靜電的接地裝置可與防感應雷、電氣設備的接地裝置共同設置,其接地電阻值,應符合防感應雷和電氣設備接地的規定;只作防靜電的接地裝置,每一處接地體的接地電阻值,不應大於100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