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中國的防爆等級標准
我國的防爆等級標准為"GB3836.1-2000 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電氣設備",該標准將由下列防爆型式專用標准補充或修改。
GB 3836.2 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電氣設備第2部分:隔爆型"d"
GB 3836.3 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電氣設備第3部分:增安型"e"
GB 3836.4 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電氣設備第4部分:本質安全型"i"
GB 3836.5 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電氣設備第5部分:正壓型"p"
GB 3836.6 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電氣設備第6部分:充油型"O"
GB 3836.7 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電氣設備第7部分:充砂型"q"
GB 3836.9 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電氣設備第9部分:澆封型"m"
GB 7957 礦用安全帽燈
以上標准和本標准不適用於醫用電氣設備、發爆器、發爆器試驗儀和點火電路試驗儀
至於你所提到的"EX2DB4",本人實在是沒見過類似你的標准,疑為你誤抄了此型號或符號.
常見符號為"ExdⅠ/Ⅱ BT3"
"Ex"為通用符號,表示explosive(此條為個人理解)
"d"表示次防爆型式為"隔爆型d".
"Ⅰ"或"Ⅱ"表示電氣設備分類,Ⅰ為煤礦用電氣設備,Ⅱ為除煤礦外其它爆炸性氣體環境用設備.其中,Ⅱ類隔爆型"d」和本質安全型"i」電氣設備又分為ⅡA,ⅡB和ⅡC類.
"T3"表示溫度組別.
具體分類及含義,詳見"GB3836.1-2000 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電氣設備".
2. 在有易燃易爆氣體的場所,電氣設備應滿足什麼要求
在有易燃易爆的場所內,電氣設備應該採用防爆設計,金屬部分應可靠接地。
3. 易燃易爆的廠房電器設備防爆是哪個規范
可以套用礦用電器防護設計
4. 電氣防火防爆基本措施有哪些
1、控制可燃物 可燃物是燃燒過程中的物質基礎,控制可燃物就是使燃燒三要素中不具備可燃物條件或縮小燃燒范圍。隔絕空氣就是使燃燒三要素中缺少助燃條件,也就是氧化劑。具有火災、爆炸危險性的場所,加強通風以降低可燃氣體、蒸汽和粉塵在空氣中的濃度,使其控制在爆炸下限以下;限制易燃物品的存放量,並且將能發生相互作用的物品,都要分開存放;及時清除滴漏在地面或污染在設備上的可燃物等。 2、隔絕空氣如隔絕空氣儲存某些化學品,將鈉存放於煤油中,磷存放於水中;使用易燃易爆物的生產過程應在密封的容器、設備內進行;對有異常危險的生產,可充裝惰性氣體保護。 3、消除著火源 消除著火源就是使燃燒三要素中不具備引起燃燒的火源。。 如在有火災危險的場所,嚴禁明火照明,嚴禁吸煙或穿帶釘子的鞋;接地防靜電;安裝避雷裝置防雷擊;在可能由易燃易爆物品引起著火的場所使用防爆電器設備,如防爆燈;隔離火源、控制溫度、遮擋陽光等措施。 4、阻止火勢、爆炸波的蔓延 為阻止火勢、爆炸波的蔓延,就要防止新的燃燒條件形成,也就是阻斷燃燒三要素相互作用、相互結合條件,從而防止火災擴大,減少火災損失。如在可燃氣體管路上安裝阻火器、安全水封;汽車、推...
5. 求GB3836-2010《爆炸性環境用防爆電氣設備通用要求》
GB3836.1~4-2010標准抄的正式編號、名稱應為:
GB3836.1-2010爆炸性環境第1部分:設備通用要求
GB3836.2-2010爆炸性環境第2部分:由隔爆外殼「d」保護的設備
GB3836.3-2010爆炸性環境第3部分:由增安型「e」保護的設備
GB3836.4-2010爆炸性環境第4部分:由本質安全型「i」保護的設備

6. 易燃易爆品的法律規定
腐蝕品中部分易燃易爆化學物品。 3、具體品名以列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爆炸...本標准規定了易燃物品的術語和定義、分類、判定流程和指導、類別和警示標簽、...
7. 易燃易爆場所防爆電器設備外殼接地多少平方合格
不論是普通工業電氣設備或防爆電氣設備的外殼接地,均需要根據電氣設備的功率,特別是電流大小來配置接地線的直徑。電流越大,選擇的接地電線的直徑就越大。
8. 易燃易爆區域照明應符合什麼要求
貯存化學危險品必須遵照國家法律、法規和其他有關的規定。
4.2 化學危險品必須貯存在經公安部門批准設置的專門的化學危險品倉庫中,經銷部門自管倉庫 貯存化學危險品及貯存數量必須經公安部門批准。未經批准不得隨意設置化學危險品貯存倉庫。
4.3 化學危險品露天堆放,應符合防火、防爆的安全要求,爆炸物品、一級易燃物品、遇濕燃燒物品、劇毒物品不得露天堆放。
4.4 貯存化學危險品的倉庫必須配備有專業知識的技術人員,其庫房及場所應設專人管理,管理人員必須配備可靠的個人安全防護用品。
4.5 化學危險品按GB 13690的規定分為八類:
a. 爆炸品;
b. 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
c. 易燃液體;
d. 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易燃物品;
e. 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
f. 毒害品;
g. 放射性物品;
h. 腐蝕品。
4.6 標志
貯存的化學危險品應有明顯的標志,標志應符合GB 190的規定。同一區域貯存兩種或兩種以上不同級別的危險品時,應按最高等級危險物品的性能標志。
4.7 貯存方式化學危險品貯存方式分為三種:
a. 隔離貯存;
b. 隔開貯存;
c. 分離貯存。
4.8 根據危險品性能分區、分類、分庫貯存。 各類危險品不得與禁忌物料混合貯存,禁忌物料配置見附錄A(參考件)。
4.9 貯存化學危險品的建築物、區域內嚴禁吸煙和使用明火。
5 貯存場所的要求
5.1 貯存化學危險品的建築物不得有地下室或其他地下建築,其耐火等級、層數、佔地面積、安全疏散和防火間距,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5.2 貯存地點及建築結構的設置,除了應符合國家的有關規定外,還應考慮對周圍環境和居民的影響。
5.3 貯存場所的電氣安裝
5.3.1 化學危險品貯存建築物、場所消防用電設備應能充分滿足消防用電的需要;並符合GBJ16第十章第一節的有關規定。
5.3.2 化學危險品貯存區域或建築物內輸配電線路、燈具、火災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標志,都應符合安全要求。
5.3.3 貯存易燃、易爆化學危險品的建築,必須安裝避雷設備。
5.4 貯存場所通風或溫度調節
5.4.1 貯存化學危險品的建築必須安裝通風設備,並注意設備的防護措施。
5.4.2 貯存化學危險品的建築通排風系統應設有導除靜電的接地裝置。
5.4.3 通風管應採用非燃燒材料製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