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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井井下防爆電氣設備能否用於地面

發布時間:2021-03-03 03:26:32

Ⅰ 煤礦井下使用非防爆電氣設備的注意事項

根據《煤礦安全規程》第444條規定:普通攜帶式電氣測量儀表,必須在瓦斯濃度低版於1%以下的地點使用權,並實時監測使用環境的瓦斯濃度。
在煤與瓦斯突出礦井和瓦斯突出區域,應選用礦用防爆型測量儀表;低瓦斯礦井可選用礦用一般型儀表;高瓦斯礦井、翻車機硐室、采區進風巷、總回風巷、主要回風巷、采區回風巷、工作面和工作面進回風巷均需選用礦用防爆型儀表

Ⅱ 煤礦井下的工作環境對電氣系統有什麼特殊要求

內容有點多。其實你完全可以網路的。

煤礦井下電氣設備防爆一 電氣防爆的作用
防止電氣設備在正常分合閘情況下產生的電火花引爆井下爆炸性混合物。
所謂防爆電氣設備,即是把在井下爆炸性環境中使用的電氣設備採取一定的安全措施(如隔爆外殼、本安電路),使其在運行中產生的電火花不引爆周圍環境的爆炸性混合物。
防爆電氣設備的設計、製造、檢驗必需符合國家標准「GB3836電氣防爆標准」的要求。
二 防爆設備的類型
共有十種類型。
其中主要採用隔爆型、本安型、增安型和特殊防爆型幾種。
1、隔爆型——「d」
是礦井使用最為廣泛的防爆電氣設備。如井下使用的各種防爆開關、防爆電動機等。
其防爆原理:外殼同時具有「隔爆性.耐爆性」兩個性能,以防止電火花引出殼外點燃爆炸性混合物(見圖)。
防爆電氣原理圖:
隔爆性電氣設備的關鍵在於外殼。
2、增安型——「e」。
防爆原理是:在設備的結構.製造等方面,採取一定的措施(如:井下使用的礦用變壓器、蓄電池機車、礦燈等、等)提高安全程度,以達到電氣防爆的要求。
主要措施有:
增大電氣間隙和爬電距離;
提高絕緣材料的等級;
加強導線的連接;
限制設備的溫度等。
3、本質安全型——「i」
其防爆原理是:通過限制電路電火花的能量,使其在正常工作和規定的故障狀態下產生的電火光不能點燃爆炸性混合物(見圖)。
由於本安型電氣設備的最大輸出功率僅為25W,因此只能用於井下通訊信號、監控系統及儀器儀表。
本安型的關鍵在於電路。
4 、特殊防爆型——「t」
即在增安型的基礎上增加特殊的措施,如電機車.礦燈等。
三 對防爆設備的要求
1、特殊要求
(1)電氣間隙和爬電距離
目的:為避免井下電氣設備由於絕緣降低而產生短路電弧.火花放電等現象。
見圖:
如:380伏的電氣間隙為8毫米;
127伏的電氣間隙為6毫米;
6000伏的電氣間隙為60毫米;
(2)防護等級「IP」
指設備防外物和防水的能力,用「IP」加數字表示,數字共有防水9級,防外物7級。
如:「IP53」——表示防水3級;防外物5級(即防塵)。
(3)類別
Ⅰ類——煤礦井下電氣設備,用於有甲烷混合物的爆炸性環境;
Ⅱ類——工廠的防爆電器,用於除甲烷以外的其他爆炸性混合物環境
2、通用要求
按照「GB3836」防爆標准:
(1) 防爆電器使用環境為-20度~40度;
(2) 設備外殼符合防爆要求;
(3)緊固件是防爆電器的主要零件,包括螺栓螺母和彈簧墊;
(4)應設開蓋斷電連鎖裝置;
(5)導線穿管必須用絕緣材料;
(6)導線接線盒和接線端子必須符合要求;
(7)電纜引如裝置必須有合格的密封裝置;
(8)外殼內外必須有保護接地端子;
(9)所有防爆設備都應有銘牌標志:
總標志——Ex
如:隔爆型電器的標志——ExdI
隔爆兼本安型電器的標志——ExibI
銘牌上還應標有:防爆型式、類型、絕緣等級、溫度、防爆合格證編號、煤安標志及出廠日期等等。
達不到以上要求的防爆電器不能用於井下。
四 防爆電器設備的使用維護
1 《煤礦安全規程》452條:防爆電氣設備入井前,應檢查其「產品合格證」、「防爆合格證」、「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及安全性能;檢查合格並簽發合格證後,方准下井。
2,礦井應成立防爆檢查組,對井下防爆電器進行定期檢查,杜絕電器失爆。
電器失爆的現象如下:
(1)隔爆外殼有裂紋、小洞、嚴重變形、嚴重銹蝕、開焊;
(2)隔爆外殼螺絲不全、松動、缺少、滑扣;
(3)隔爆接合面間隙超限、接合面劃傷和斑點超限;
(4)電纜進線口膠圈不合格、無金屬堵板;
(5)電氣間隙和爬電距離過小達不到要求;
(6)兩隔爆腔連通,造成壓力重疊;
(7)開蓋閉鎖損壞變形失靈等。
3 運行中要有專人管理防爆電器設備,應做到:
(1)愛護防爆電器,使之不受炮崩、水淋、埋壓;
(2)經常性地對隔爆外殼的內外塗防銹漆防銹;
(3)井下潮濕,應每隔3~7天對隔爆接合面塗防銹油防銹;
為使隔爆接合面不銹,可進行磷化、鍍鉻等防銹處理;
(4)凡出現失爆的電器,必須立即更換,嚴禁繼續在井下使用。

Ⅲ 礦井井下電氣設備有幾種類型

通常分為4種類型,分別如下:
1,礦用一般型電氣設備:這種電氣設備的特專點是:導電部分都由封屬閉的外殼加以隔離,外殼的機械強度較高,能防止水滴人或濺人,有專用的接線匣,絕緣部分有防潮特性。這種電氣設備可在瓦斯礦井中的井底車場、總進風道和主要進風道中使用。
2,隔爆型電氣設備:這種電氣設備除了有礦用一般型電氣設備的特點以外,其外殼還具有隔爆性能。既能承受其內部爆炸性氣體混合物引爆產生的爆炸壓力,又能防止爆炸產物穿出隔爆間隙點燃外殼周圍的爆炸性混合物。因此,它適用於有沼氣、煤塵爆炸危險的場所。
3,增安型電氣設備:這種電氣設備是在正常運行條件下不會產生電弧、火花或可能點燃爆炸性混合物的高溫的設備結構上,再採取措施提高安全程度,以避免在正常或認可的過載條件下出現這些現象的電氣設備。
4,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這種電氣設備全部電路均為本質安全電路。所謂本質安全電路,是指在規定的試驗條件下,正常工作或規定的故障狀態下產生的電火花和熱效應均不能點燃的爆炸性混合物的電路。

Ⅳ 礦用防爆型電氣設備有哪些類型

礦用電氣設備分為兩大類,即礦用一般型電氣設備和礦用防爆型電氣沒備。
礦用一般型電氣設備是一種煤礦井下用的非防爆型電氣設備,它只能用於井下無瓦斯煤塵爆炸危險的場所。對其基本要求是:外殼堅固、封閉,能防止從外部直接觸及帶電部分;防滴,防濺、防潮性能好;有電纜引入裝置,並能防止電纜扭轉、拔脫和損傷;開關手柄和門蓋之間有連鎖裝置等。
礦用一般型電氣設備外殼的明顯處,均有清晰的永久性凸紋標志"KY"。
根據不同的防爆要求,礦用防爆型電氣設備主要分為礦用隔爆型、礦用增安型、礦用本質安全型、礦用正壓型、礦用充砂型、礦用澆封型及礦用氣密型等。
1.礦用隔爆型電氣設備
所謂隔爆,就是將電氣設備的帶電部件放在特製的外殼內,該外殼具有將殼內電氣部件產生的火花和電弧與殼外爆炸性混合物隔離開的作用,並能承受進入殼內的爆炸性混合物被殼內電氣設備的火花、電弧引爆時所產生的爆炸壓力,而外殼不被破壞,同時能防止殼內爆炸生成物向殼外爆炸性混合物傳爆。這種特殊的外殼叫隔爆外殼。具有隔爆外殼的電氣設備,稱為隔爆型電氣設備。
2.礦用增安型電氣設備
增安型電氣設備的防爆原理是:對於那些在正常運行條件下不會產生電弧、火花和危險溫度的礦用電氣設備,為了提高其安全程度,在設備的結構、製造工藝以及技術條件等方面採取一系列措施,從而避免了設備在運行和過載條件下產生火花、電弧和危險溫度,實現丫電氣防爆。增安型電氣設備是在電氣設備原有的技術條件上,採取了一定的措施,提高其安全程度,但並不是說這種電氣設備就比其他防爆形式的電氣設備的防爆性能好。增安型電氣設備的安全性能達到什麼程度,不但取決於設備的自身結構形式,也取決於設備的使用環境相維護的情況。能製成增安型電氣設備的,僅是那些在正常運行中不產生電弧、火花和過熱現象的電氣設備,如變壓器、電動機、照明燈具等。
3.礦用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的防爆原理是:通過限制電氣設備電路的各種參數,或採取保護措施來限制電路的火花放電能量和熱能,使其在正常工作和規定的故障狀態下產生的電火花和熱效應均不能點燃周圍環境的爆炸性混合物,從而實現了電氣防爆。這種電氣設備的電路本身就具有防爆性能,也就是從「本質」上就是安全的,故稱為本質安全型(以下簡稱本安型)。採用本安電路的電氣設備稱為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4.正壓型電氣設備
正壓型電氣設備的防爆原理是:將電氣設備置入外殼內,殼內無可燃性氣體釋放源;將殼內充入保護性氣體,並使殼內保護性氣體的壓力高於周圍爆炸性環境的壓力,以阻止外部爆炸性混合物進入殼內,實現電氣設備的防爆。
正壓型電氣設備的標志為「p」,標志全稱是「Expl」。
5.礦用充砂型電氣設備
充砂型電氣設備的防爆原理是:在電氣設備的外殼內充填石英砂粒,將設備的導電部件或帶電部分埋在石英砂防爆填料層之下,使之在規定的條件下,在殼內產生的電弧、傳播的火焰、外殼壁或石英砂材料表面的過熱溫度都不能點燃周圍爆炸性混合物。充砂型電氣設備用於在使用時活動零件不直接與填料接觸的、額定電壓不超過6kV的電氣設備。

Ⅳ 為什麼煤礦井下要求使用防爆型電氣設備

主要因為在煤礦井下容易出現瓦斯爆炸的危險,其使用環境場地狹窄,搬內運困難,並有岩容石、煤塊冒落、撞擊的危險,其外殼不僅要具有耐爆性,還應具有足夠機械強度,才能保證設備外殼在發生內部爆炸或受到外物撞擊時,外殼不發生嚴重變形或損壞。為此,常在煤礦井下採掘工作面工作的隔爆型電氣設備的隔爆外殼必須採用鋼板或鑄鐵構成,但其他零部件或裝配後沖擊不到的或容積不超過2L的電氣設備,可用HT25-47灰鑄鐵製成。

Ⅵ 煤礦礦井下電器設備的防爆等級EXdⅠ能不能煤礦井下使用

ExdI就是使用在井下的。I類為礦用防爆、II類為廠用防爆。ⅡC標志是較高的防爆等內級,但並不表示該容設備性能最好。

最高表面溫度:電氣設備在規定范圍內的最不利運行條件下工作時,可能引起周圍爆炸性環境點燃的電氣設備任何部件所達到的最高溫度。最高表面溫度應低於可燃溫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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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燃源:在生產過程中大量使用電氣儀表,各種磨擦的電火花、機械磨損火花、靜電火花、高溫等不可避免,尤其當儀表、電氣發生故障時。

客觀上很多工業現場滿足爆炸條件。當爆炸性物質與氧氣的混合濃度處於爆炸極限范圍內時,若存在爆炸源,將會發生爆炸。因此採取防爆就顯得很必要了。

Ⅶ 用於煤礦井下的電氣設備一定是防爆嗎

並非全是,本質安全型是設備本身就不會發生爆炸,而防爆型則是由於設備一定或可能引起爆炸而對其進行了防爆設計。

Ⅷ 求《煤礦地面機電設備管理》相關規定 要求:詳細 「地面機電設備管理」 謝謝 !

(二)井下電氣管理隊的職責

1、參加審查新采區供電設計和投運前的交接驗收。

2、參加審批井下供電系統變更及停送電申請,根據系統變化及時調整供電系統圖。向礦每季上報全礦高壓供電系統圖及全礦井下低壓供電系統圖、井下電氣設備布置示意圖,每月上報一份月度電纜綜合報表、井下電氣管理綜合報表。

3、負責全礦各種電氣設備、保護系統、季節性試驗和日常試驗,以及井下保護接地系統的搖測工作,對於出現的問題應及時提出處理意見。按《煤礦安全規程》和《煤礦井下三大保護細則》的要求負責督察井下電氣三大保護安全運行情況。並收全和保存以下記錄,備查一年;

漏電保護:每天一次試驗,每月一次遠點試驗,每年一次升井檢修記錄;

接地保護:每季一次主接地極(網)電阻測量,每年一次逐個接地極電阻測量記錄;

過流短路保護:每6個月逐台高、低壓斷開關整定保護檢查,核實記錄。

4、嚴把電氣設備、電纜及小型電器的入井關,凡「三證」不全的不準下井,符合要求的需經防爆性能檢查合格貼證後方可入井。

5、對無計劃停電造成瓦斯積聚事故,應立即派人參加追查,核實原因;每月統計上報無計劃停、掉電次數和追查情況。

(三)電管員的職責

1、電管員必須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合格後方可持證上崗。

2、電管人員要經常深入現場,及時准確地掌握井下供電系統的變更,提供准確的供電系統圖。檢查了解情況並參加本礦組織的質量標准化和安全檢查,匯總、分析檢查中存在的井下電氣管理問題,對檢查中發現的隱患負責追查和督促整改。

3、對所轄井下供電的合理性負全面的責任,對不合理的供電系統要有修正意見,下達業務聯系書。對不接受業務聯系或延期行動的單位有權進行處罰或停止該系統的供電,直到合理為止。

4、監督檢查使用單位電氣設備的制度執行情況,保證「三大保護」的正確使用和靈敏可靠。

5、負責全礦各種電氣設備、保護系統、季節性試驗和日常試驗以及井下保護接地系統的搖測工作,對於出現的問題應及時提出處理意見。玩具

6、認真、規范填寫各種檢查記錄資料,確保記錄資料的完善、及時、准確。

(四)防爆檢查員的職責

1、電管員必須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合格後方可持證上崗。

2、對全礦所轄的防爆電氣設備、小型電器的防爆性能及完好情況每月進行巡迴檢查(高沼頭不少於兩次,低沼頭不少於一次),發現問題及時聯系,並跟蹤落實責任單位整改情況。

3、對井下使用中的防爆電氣設備、防爆小型電器每月進行一次簽證,每季度進行一次換證,並填寫防爆貼證記錄。對失去防爆性能的設備要督促現場整改,對拒不整改的有權停止使用。

三、井下電氣設備管理

(一)電氣防爆管理

1、電氣防爆管理要把好三關:

(1) 入井關:電氣設備入井前必須由電氣防爆檢查員進行防爆性能檢查,檢查合格後貼證入井。

(2)日檢關:使用中的電氣設備必須明確維修人,並每天外觀檢查一次,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3)月檢關:防爆檢查員每月要對本人負責檢查的區域中電氣設備的防爆情況進行一次檢查,每季對防爆貼證更換一次。

2、現場維修電工在檢修電氣設備時,應注意愛護所貼的合格證,任何人不準隨意撕掉、塗改。

3、經修復和新購進的防爆電氣設備、小型防爆電器,必須經防爆檢查員檢查驗收合格,並貼證後才能入井使用。

4、在井下安裝、使用的防爆電氣設備(包括小型電器),凡出現下列問題之一的,均列為失爆。

(1)防爆外殼有裂紋、開焊或厚度低於原設計80%以下的;對其殼體進行切割焊補的;多孔腔串通的;電弧打通的;帶電缺擋板的;缺防爆縫合螺絲的。

(2)防爆結合面有嚴重銹蝕,用棉紗清除後仍存在明顯銹跡的,或者有油漆和雜物的。

(3)結合面間隙超過規定值的。

(4)40、25、15毫米結合面上,出現直徑達1毫米,深度達2毫米的砂眼;每平方厘米超過5個的;在10毫米結合面上,每平方厘米超過2個的。

(5)產生機械傷痕,其寬度達到0.5毫米,其無傷結合面的有長度達不到規定長度2/3的。

(6)密封圈內徑大於電纜外徑1毫米;其外徑小於進線裝置(聯通節)內徑2毫米的;密封圈厚度小於電纜外徑0.7倍或最小寬度達不到10毫米的;密封厚度小於電纜外徑0.3倍(70平方毫米電纜除外)或最小厚度達不到4毫米的。

(7)密封圈老化變質失去彈性或切開套放在電纜上的;密封圈破裂,但除去破裂處其寬、厚度與電纜外徑比較達不到規定要求的;大小密封套用的。

(8)閑置進線嘴缺少合格的密封圈和金屬擋板的;金屬擋板厚度小於2毫米,擋板直徑與進線裝置內徑差大於2毫米的;密封圈、擋板、抗圈順序放反的。

(9)進線嘴內沿與密封圈外端接觸不實;密封圈裡端與器壁接觸不實;其進線嘴壓實後電纜、密封圈輕易拉動的。

(10)壓盤式進線嘴缺少固定螺絲的;或壓緊螺母線嘴的有效絲扣沒有上進四扣的

(11)控制設備缺少停電閉鎖的,或閉鎖裝置損壞不起作用的。

(12)礦燈頭破裂和缺少隔離橡膠墊圈的;缺少閉鎖螺絲或閉鎖螺絲不起作用的;燈線毀壞露銅絲的;進出線無護套或缺少密封的。

(二)三大保護管理

1、電氣管理員應對三大保護定期檢查、校驗、試驗、接地電阻測試等,發現問題及時通知處理。

2、井下短路、過流保護裝置,由電管員負責提供整定值,並將保護整定值聯系單或整定卡片,送交維修單位,由專職電工整定,不得出現越級跳閘。

3、井下供電要有合格,可靠的過流、接地、漏電保護裝置,當供電系統變更後要及時計算、調整過流整定值、檢漏補償值。電管員要核實整定情況,及時修改供電系統圖中的相關內容。

4、開關內不得掛明保險,缺少保險管,保險絲不得掛銅絲、鐵絲。

5、運行中及新安裝的漏電保護裝置,由維修工、電氣管理員在瓦斯檢查員的配合下,每月第一周或首次供電前做一次遠點試驗,由電管員記錄備查。

6、電管隊電氣試驗員應對各局部接地極電阻進行測試,並記錄存檔。發現不符合要求的要及時聯系責任單位整改。

7、主要和輔助接地極及連接線要按規定安裝,從任意一個局部接地裝置處測得的總接地網的接地電阻,不得超過2歐姆。

8、煤電鑽和照明信號必須使用綜合保護裝置;井下中央變電所的高壓饋電線上必須裝設有選擇性的單相接地保護裝置;移動變電站的高壓饋電線上必須裝有選擇性動作於跳閘的單相接地保護裝置。

(三)井下供電管理

1、井下供電系統供電合理,安全可靠。新採掘工作面的供電要編制《供電設計》,並由機電科電管隊、礦機電副礦工程師審批,系統安裝完畢由礦調度所組織驗收,合格後方可投運。

2、井下在用的電氣設備(包括電纜、小型電器)必須有編號,並與上報的供電系統圖、電氣設備布置圖相符。

3、井下電氣設備的安裝、拆除和供電線路更改,必須嚴格執行申請許可制,即施工單位填寫《井下電氣施工申請報告》一式三份;內容應有:申請施工單位;施工現場負責人;現場安全責任人;停、送電時間,施工項目,安全措施;涉及和影響供電范圍等。該申請需經電管隊審核和礦總值班批准許可後方可實施。

4、井下供電應做到三無、四有、二齊、三全、一堅持:

三無:無「雞爪子」、無「羊尾巴」、無明接頭。

四有:由合格的過流和漏電保護,由螺絲和彈簧墊,由密封圈和擋板,有接地裝置;

二齊:電纜懸掛整齊,設備硐室清潔整齊;

三全:保護裝置全,絕緣用具全,圖紙資料全;

一堅持:堅持使用煤電鑽,照明和信號綜合保護。

5、井下防爆開關、變壓器要擺放整齊,台台上架。

6、井下局部通風供應應做到「雙電源、雙局扇、三專、三閉鎖」,主備用局扇自動切換。

雙電源:主局扇專用電源;備用局扇專用電源或動力設備、備用局扇電源;

雙局扇:專用局扇,備用局扇(要與專用局扇同等能力)

三專:專用局扇必須由專用高、低壓開關,專用變壓器,專用供電線路供電。

三閉鎖:瓦斯與動力電閉鎖:當瓦斯超限後,局部通風區域的動力設備電源應立即切斷;風電閉鎖:專用局扇不工作,局部通風區域的動力設備電源送不上電;局扇閉鎖:備用局扇電源應接在控制動力設備電源閉鎖開關的電源側,當專用局扇掉電損壞停運時該局扇可自動開啟,防止瓦斯積聚超限,當雙電源同時掉電在恢復送電時,專用、備用局扇均在待用狀態。

7、變電工、采區電工必須經培訓考核合格,取得資格證書,持證上崗。取得資格證書的電工由礦發給停電牌,停電牌由礦統一管理,統一編號並建檔。

8、井下不得帶電檢修、搬遷電氣設備、電纜、小型電器檢修或搬遷前,必須切斷電源。

(四) 變電所的管理

1、變電所內按規定配齊測電筆、絕緣手套、絕緣靴、接地棒、停電牌等。

2、采區變電所應設專人值班,值班人員應按規定填寫綜合記錄簿,內容要真實,記錄保存一年。無人看管的變電所必須加鎖管理。

3、地面變電所嚴格執行停送電制度,按要求填寫《工作票》《操作票》,做到一人操作,一人監護。

4、非專職人員或值班人員不得擅自操作井下電氣設備,操作高壓設備時,必須帶絕緣手套,並必須穿絕緣靴站在絕緣台上。

5、井下采區變電所、移動變電站未按規定設置防火門、安全柵欄、配有齊全的防火器材。

6、采區變電所的設計和施工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礦井機電質量標准化》的有關規定。變電所設備安裝前有調度所組織有關人員對變電所的礦建工程進行驗收。合格後才能進行安裝工作。

7、35kv線路每周巡視不低於一次,發現隱患及時處理和匯報機電科領導。並認真填寫巡視記錄。

四、電纜管理

(一)電纜組的職責

1、全礦所有電纜(4平方及以上各種動力電纜)要做到「一集中,四統一」管理。即:由電管隊電纜管理組集中管理,統一領發;統一建賬;統一編號;統一修補保管。

2、掌握井下電纜使用動態狀況,及時變更各項記錄、帳板,做到帳、卡、物、板「四對口」。

3、根據礦生產需要,每月編制電纜申請計劃,機電科審核後,經機電副礦長、礦長審批後,交材料科報集團公司供應處采購。

4、對升井電纜及時進行檢查、並對損壞的電纜進行修復工作,要保證電纜的維修質量,對修復後的電纜進行絕緣測定、浸水耐壓試驗,切片阻燃試驗等,並做好試驗記錄備查,試驗不合格的電纜不得發放使用。

5、做好地面庫存電纜的管理存放工作,新舊、好壞電纜要分清,分別盤放。並掛牌註明電纜的名稱、規格、長度。

(二)電纜的管理

1、各種電纜進庫前必須經過電纜組的嚴格驗收,並「三證」齊全、合格後,才能投入使用。

2、生產單位需用電纜時必須遵照下列規定:

(1)新安裝的採掘工作面機電設備安裝所用電纜,需憑審批後的供電設計,提前10天到電管組辦理。

(2)正常生產中設備增減所用電纜,憑電管組審批後的井下供電搭火申請單領取。

(3)需更換使用中的電纜,由使用單位申請,礦機電副總或機電副礦長審批後,到電管組辦理手續。

3、電纜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準發放下井使用:

(1)絕緣不合格;(2)線芯絕緣龜裂老化;(3)電纜護套龜裂老化或破損;(4)芯線與絕緣層出現嚴重粘連,導線芯線斷裂。

4、「四小線」即:控制、信號、照明、通訊、監測用電纜連接必須採用接線盒,不準明接頭和羊尾巴。

5、電纜組在電纜兩頭兩米處壓號,使用單位一次做電纜頭截用不得超過0.4米,多次做頭後如需做掉號頭,應事先向電纜組申請更換電纜。

6、井下電纜不得在總回風巷、專用回風巷及溜煤眼中敷設。電纜不得懸掛在風水管路上,不得受淋水、落地、埋壓、浸水、盤圈、相互纏繞、鐵絲吊掛。通訊信號監測電纜原則上不可與動力電纜懸掛於井巷的同側,如受條件限制,應敷設在動力電纜上方0.1米以上的地方。相鄰電纜吊鉤間距不得大於3米。高、低壓電纜之間的距離應不小於0.1米,同種電壓等級的電纜間距應不小於0.05米。

7、掘進岩石巷道應按要求在距迎頭30米後的巷道打電纜吊掛眼,吊掛間距不得大於2米,高度不得低於1.2米。煤頭掘進應有電纜吊掛點,在距迎頭30米內的巷道應打上拉絲,為電纜提供臨時吊掛點。迎頭移動設備的負荷線如須頻繁移動無法吊起時,電纜外面必須用防護套管保護好,迎頭噴漿時應保護好電纜、開關、小型電器。

8、井下動力電纜不得小於6mm2。,煤電鑽不用時應將煤電鑽電纜盤好掛好,以防炮崩、擠傷電纜。煤電鑽電纜的使用期限,採煤單位為10個月,掘進單位為12個月。煤電鑽電纜損壞的單位領用煤電鑽電纜時要交舊領新。為保證煤電鑽的使用安全,煤電鑽手把電纜必須按要求定期進行交割,每次切割長度不得超過0.15米,將截去的手把線送電管隊保存、登記。

9、因生產需要停掘、停采,或調換作業地點的,原使用單位必須到機電科辦理電纜交接,變更使用台帳。

10、各單位應將電纜全部承包到人,指定責任人和並掛牌留名。

11、井下電纜脫網後必須按規定時間升井,並交到電纜管理組。

五、小型電器管理

(一)小型電器管理組的職責

1、全礦防爆小型電器(通風區的瓦斯監控、調度所的通訊、運輸區的控制信號等專用小型電器除外),要做到「一集中,四統一」管理。即:由電管隊電纜管理組集中管理,統一領發;統一建賬;統一編號;統一保管。

2、掌握井下防爆小型電器使動態狀況,及時變更各項記錄、帳板,做到帳、卡、物、板「四對口」。

3、根據礦生產需要,每月編制防爆小型電器申請計劃,機電科審核後,經機電副礦長、礦長審批後,交材料科報集團公司供應處采購。

4、負責對井下使用中的小型電器監督使用和回收工作,發現井下現場閑置不用的小型電器,及時聯系使用單位回收升井入庫。

5、對升井回收的小型電器及時進行檢查、並對損壞的進行修復工作,要保證修理質量,對修復後的小型電器要進行防爆檢查貼證,檢查不合格的不得發放井下使用。

6、做好地面庫存小型電器的管理工作,新進和修復合格的要上架擺放。並掛牌註明其的名稱、規格。

(二)小型電器管理制度

1、各種小型電器進庫前必須經過小型電器組的嚴格驗收,並「三證」齊全。合格後才能入井使用。

2、生產單位需用小型電器時必須遵照下列規定:

(1)新安裝的採掘工作面機電設備安裝所用小型電器,需憑審批後的供電設計,提前10天到電管組辦理。

(2)正常生產中設備增減所用小型電器,憑電管組審批後的井下供電搭火申請單。到小型電器組領取。

(3)需更換使用中的小型電器,由電管員審批同意,到小型電器組領取。

3、小型電器要吊掛牢固,不得落地,三台(含三台)以上小型電器上板管理

4、井下使用的小型電器必須有統一編號,電氣設備拆除回收的同時所屬的各種小型電器也必須同時拆除回收。

六、獎罰規定

1、電管員沒有按規定對防爆電器進行檢查的(每旬查看記錄),少一次罰責任人50元。對記錄真實齊全的獎勵50元。

2、井下電氣設備無防爆合格證的或撕掉、塗改的 ,罰責任人50元。

3、修復和新購進的防爆電氣設備、小型防爆電器,沒有經防爆檢查員檢查驗收貼證下井使用的,罰責任人100元。

4、井下使用中的防爆電氣設備(包括小型電器),檢查發現失爆的,罰責任單位1000元,責任人進「三違」學習班。對經上級主管部門及礦組織的大檢查中未發現失爆且管理好的單位,給予該單位嘉獎500元。

5、井下短路、過流保護裝置無整定卡片,罰責任人200元。實現場際整定值與卡片不符的,罰責任人200元。

6、當供電系統變更後,沒有及時計算調整過流整定值、檢漏補償值、修改供電系統圖中的相關內容,罰責任人100元。

7、開關內掛明保險,缺少保險管,保險掛銅絲、鐵絲的。罰責任人100元。

8、沒有按規定對漏電保護裝置做試驗的(以記錄為准) ,罰責任人100元。

9、局部接地極安裝不合格的,按下列情況進行處理:

(1)無接地極或接地極和連接導線的材質、截面以及連接形式不符合相關要求的,並罰款50元。

(2)接地極埋設失效、露出水溝的、鋼管垂直於地面偏差大於15°的,罰款50元。

(3)接地極與開關、電機連線不緊松動的,罰款50元。

(4)接地極缺少標牌或標牌填寫不規范的。罰款50元。

(5)局部接地極打入地下不足0.75米、露出地面超過0.2米或接地極松動的,罰款50元。

(6)主輔局部接地極兩點之間小於5米的,罰款50元。

10、井下局部通風機供電不合格的檢查中,按下列情況進行處理

(1)沒有實現「雙電源、雙局扇、三專三閉鎖」的,罰責任單位1000元。主、備局扇不能自動切換的,罰責任單位500元,責任人200元。

(2)主、備局扇容量不相匹配的,罰責任單位500元。瓦斯電不閉鎖、風電不閉鎖的,罰責任人200元。

(3)風電閉鎖裝置、瓦斯電閉鎖裝置、斷電裝置不起作用、斷電范圍不符合要求,罰責任單位500元,責任人進「三違」學習班。

(4)局部通風系統發生無計劃停電情況,礦調度所應安排機電科電管隊立即查明原因,如因停電造成瓦斯積聚超限,由礦總值班按事故處理「四不放過」的原則組織追查。並按照礦《生產調度指令》對責任單位及責任人給予罰款。

11、發生電氣著火、燒電機、燒開關、電纜打跑等電氣事故,由調度所負責組織追查,並按礦《生產調度指令》追究處理責任單位及責任人。

12、井下電工沒有持證上崗或沒有攜帶便攜儀進行檢修的,罰責任人100元

13、礦燈頭破裂和缺少隔離橡膠墊圈的;缺少閉鎖螺絲或閉鎖螺絲不起作用的;燈線毀壞露銅絲的;進出線無護套或缺少密封的。罰責任人100元。

14、變電所內沒有配齊測電筆、絕緣手套、絕緣靴、接地棒、停電牌等,罰責任單位200元。

15、采區變電所無人值班的,罰責任單位200元。值班人員沒有按規定填寫綜合記錄的,罰責任人100元。

16、地面變電所未按要求填寫「兩票」的,罰責任人100元,未嚴格執行停送電操作規定,罰責任人200元。

17、采區變電所未按規定配有齊全的防火器材的,罰責任單位200元。

18、35kv線路每周巡視不低於一次,發現隱患及時處理和匯報機電科領導,並認真填寫巡視記錄。少一次罰責任人100元。

19、「四小線」有明接頭和羊尾巴的,發現一處,罰責任人100元。

20、橡套電纜一頭無號或蓄意破壞電纜頭壓號的,每處罰責任人100元。

21、井下電纜吊掛不合格的,按下列情況處理:

(1)電纜吊掛在風水管路上,每處罰責任單位100元。

(2)電纜受物體擠壓、纏繞、盤圈、受淋水,每處罰責任單位100元。

(3)電纜落地、浸水、鐵絲吊掛,每處罰責任單位50元。

(4)吊鉤間距長,缺吊鉤,電纜吊掛不齊,電纜與電纜、信號線間距不符合要求的,每處罰責任單位20元。

(5)電纜外護套爛,或有感應電的。每處罰責任單位200元

(6)電纜、負荷線、信號線、操作線、載波線、監測線落地或吊掛不整齊的,每處罰責任單位20元。

(7)電纜接線時外護套被刀削的。每處罰責任人50元。

(8)電纜、開關和小型電器被噴上漿渣的,罰責任單位200元。

(9)電纜有機械擠傷或放炮崩傷造成報廢的,除追究責任單位責任之外,並按電纜原值的100%處以罰款。

(10)距迎頭30米處,電纜無吊掛眼的,罰責任單位50元。

22、煤電鑽手把電纜沒有按要求管理的,按下列情況處理:

(1)按規定每減少使用一個月按電纜進價的15%罰責任人。

(2)所交舊線長度不得少於原長度的80%,如有短缺按原價賠償

(3)煤電鑽手把電纜每次切割長度超過0.15米,罰責任人50元。

(4)煤電鑽手把電纜如能延長時間使用,按電纜進價10%進行獎勵。

23、井下脫網電纜,不按規定時間升井的,每推遲一天罰責任單位100元。造成電纜丟失、被剝的,按電纜的原值100%處罰。

24、電氣設備沒有上架、小型電器落地,三台(含三台)以上小型電器沒有上板的,罰責任人100元

25、井下使用的小型電器沒有按規定回收的,丟失一台(件)由責任單位按原值賠償。

26、對井下電氣管理好的單位給予表揚和適當的嘉獎。嘉獎的資金從罰款中支出。

六、其它

1、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如與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有抵觸之處,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2、 本《規定》解釋權屬***礦井下電氣管理領導小組。

Ⅸ 礦用防爆電機能否用在地面爆炸危險場所

不行,依據國家標准不同,檢驗、試驗方法不同;如果通過兩種試驗,可以同時用在煤礦井下和地面危險場所使用。
來自南陽中天防爆

Ⅹ 煤礦用井下防爆電氣設備是否都接接地板

井下防爆電氣設備必須配備接地標識,且標識明顯;所以井下電氣設備必須接地,防止靜電產生電火花,引發瓦斯等爆炸氣體爆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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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礦井井下防爆電氣設備能否用於地面相關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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