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电力《安规》省公司界定的严重违章新增二十条中行为性违章的内容有哪些
常见典型违章事例
一、作业性违章
一)防触电类
(1)非电工从事电气作业或不具备带电作业资格人员进行带电作业;
(2)电气倒闸操作,不填写操作票或不执行监护制度;
(3)倒闸操作不核对设备名称、编号、位置、状态;
(4)防误闭锁装置解锁钥匙未按规定保管使用;
(5)使用不合格的绝缘工具和电气安全用具;
(6)装设接地线前不验电(不包括GIS等无法进行验电的设备);
(7)设备检修不办理工作票或不执行工作监护制度,工作人员擅自扩大工作范围;
(8)工作负责人在工作期间未指定能胜任的人员临时代替就离开工作现场;
(9)跨越安全围栏或超越安全警戒线;
(10)使用电动工具金属外壳不接地,不戴绝缘手套;
(11)设备检修,约时停送电;
(12)设备检修完毕,未办理工作票终结手续就恢复设备运行;
(13)在带电设备附近进行起吊作业时,安全距离不够或无监护;
(14)在电缆沟、隧道、夹层或金属容器内工作,不按规定使用安全电压行灯照明或无人监护。
(二)防高处坠落类
(1)高处作业不使用安全带或安全带未挂在牢固的构件上
2)焊工不使用防火安全带;
(3)使用未经验收合格的脚手架;
(4)沿绳索、脚手杆攀爬脚手架、竖井架等;
(5)在高处平台、孔洞边缘工作或休息时倚靠栏杆或在栏杆、脚手架上坐立;
(6)擅自拆除孔洞盖板、栏杆、隔离层或拆除上属设施不设明显标志并及时恢复;
(7)搭乘载货吊笼;
(8)站在石棉瓦、油毡、苇箔等轻型、简易结构的屋面上施工;
(9)借助栏杆、脚手架、瓷件等非起吊设施作为起吊重物的承力点起吊物件;
(10)使用未按定期试验合格的登高工具;
(11)梯子架设在不稳固的支持物上进行工作;
(12)绳梯未挂在可靠的支持物上,使用前未认真检查;
(13)在雷雨、暴雨、浓雾、六级及以上大风时进行高处作业;
(14)登杆前未认真检查爬梯、脚钉是否齐全完好;
(15)高处作业不戴安全帽;
(16)穿硬底鞋或带铁掌的鞋进行登高作业;
(17)冬季高处作业无防滑、防冻措施。
(三)防物体打击与机械伤害类
(1)进入现场不戴安全帽、戴不合格安全帽或安全帽佩戴不规范;
(2)高处作业人员不用绳索传递工具、材料,随手上下抛掷东西,或高处作业的工器具无防坠落措施;
(3)高处作业时,施工材料、工器具等放在临空面或孔洞附近;
(4)吊物捆扎、吊装方法不当;在吊物上堆放、悬挂零星物件;起吊未经验收合格的预制构件;
(5)在组装铁构件与构架时,将手指伸入螺孔进行找正;
(6)层面板、联系梁串吊时,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7)使用不合格的吊装用具(机具、器具、索具);
(8)不执行起吊措施,设备超载运行或偏拉斜吊或吃力不均;
(9)在起吊物的下方、正在施工的高层建筑物、构筑物下方通过或停留;
(10)擅自穿越安全警戒区;
(11)在抓土(煤)机工作时,进入抓斗工作范围;
(12)不走通行道,跨越皮带或在皮带上站立;不走安全通道,从翻车机工作区域通行;
(13)跨越输煤机、卷扬机等运转设备的钢绳;
(14)运输机械未停稳或挪动时,人员上、下传递物件;
(15)运行中将转动设备的防护罩打开,或将手伸入遮栏内;戴手套或用抹布对转动部分进行清扫或进行其它工作;
(16)在机械的转动、传动部分保护罩上坐、立、行走,或用手触摸运转中机械的转动、传动、滑动部分及旋转中的工件;
(17)启动运输机械,没有进行联系,也没有启动警告铃;
(18)用吊头、抓头或其它载货设备输送人员;
(19)转动设备停运检修,未履行工作票手续和未采取防止误启动的措施;工作结束后未会同值班人员一起检查、确认工作人员撤离现场便启动设备;
(20)脚手架上堆物超过其承载能力;
(21)起重工作没有统一明确的指挥信号;
(22)非操作工操作起重设备(指专人操作的起重设备);
(23)没有使用或不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如使用砂轮、车床不戴护目眼镜,使用钻床、打大锤时戴手套等;
(24)未正确着装,在现场穿高跟鞋、凉鞋、裤头、背心、裙子等,女职工未将辫子或齐肩发盘在工作帽内。
(四)防火防爆类
(1)未接受爆破培训的人员从事爆破工作;
(2)在易爆、易燃区携带火种、吸烟、动用明火及穿带铁钉的鞋;
(3)动火作业不办理动火工作票,氢油管道动火时不按规定接地线;
(4)在氢、油区使用铁制工具又无防止产生火花的措施;
(5)对有压力、带电、充油的容器及管道施焊
(6)焊接切割工作前,未清理周围易燃物,工作结束后,未检查清理遗留物;
(7)在易燃物品及重要设备上方进行焊接,下方无监护人,未采取防火等安全措施;
(8)在密闭容器内同时进行电焊、气焊工作,入口处无人监护;
(9)锅炉水压试验时,无关人员在周围逗留,人员站在焊接堵头对面或法兰侧面。锅炉启动升压过程中,在承压部件上继续作业;
(10)进入炉膛、汽包、油罐及其它储存化学药品、惰性气体的容器前,没有进行充分的通风;
(11)现场滤油无人看管,或无防漏防火的可靠措施;
(12)未采取措施即对盛过油、酒精等易燃液体的容器施焊;
(13)未严格按规定要求存放炸药、雷管,无专人保管,领退料手续不严格,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在普通仓库内;
(14)消防器材挪作他用,不定期检查试验。
二、装置性违章
(一)防触电类
(1)高压开关室的门不能从内部打开;
(2)现场电气开关设备护盖不全、导电部分裸露;
(3)电气安全工具、绝缘工具未按规定进行定期试验;
(4)地线、零线的连接使用缠绕法,未采用焊接、压接或螺栓连接方法;
(5)变电站构架爬梯、刀闸操作把手抱箍、低位旋转探照灯外壳没有直接接地;110kV及以上钢筋混凝土构架上的电气设备金属外壳没有采用专门敷设的接地线;
(6)电气防误闭锁装置不齐全或不具备“五防”功能;
(7)电力设备拆除后,仍留有带电部分未处理
(二)防高处坠落类
(1)脚手架使用前未进行验收,或使用的脚手架不合格;
(2)设备、管道、孔洞无牢固盖板或围栏;
(3)高处危险作业区下方未装设牢靠的安全网;
(4)梯子端部无防滑装置,人字梯无限制开度的拉绳;
(5)夜间高处作业或炉膛内作业照明不足;
(6)临时爬梯材质不符合要求,挂靠不牢;
(7)高建筑物临空面没有栏杆;
(8)深沟、深坑四周无安全警戒线,夜间无警告指示红灯;
(9)厂房和其它生产场所吊装口四周无固定栏杆;
(10)登高工器具不合格或未定期试验。
(三)防物体打击与机械伤害类
(1)立体交叉作业无严密牢固的防护隔离设施;
(2)高空作业、起重作业、深沟深坑、拆除工程等工作现场四周无安全警戒线或警戒装置;
(3)脚手架未按规定搭设;
(4)起重机械制动、限位、信号、显示、保护装置失灵或有缺陷;
(5)起吊索具、承力部件未经试验,或存在缺陷;
(6)高处作业临空面未设防护栏杆和挡脚板;
(7)设备、管道、孔洞无盖板或围栏。
(四)防火防爆类
(1)易燃易爆区、防火重点部位的消防器材配备不全,不符合消防规程规定要求,且无警示标志;
(2)易燃易爆物品仓库之间的距离不满足防火规程的要求,无避雷设施;
(3)制氢站、储氢瓶房、燃油泵房、液化气站等易燃易爆区内未装设防爆型电源开关及设备;
(4)氧气瓶、乙炔瓶、氢气瓶及其它惰性气体、腐蚀性气体瓶等,安全防护装置不全,未定期检验,未按规定进行标识;
(5)进入易燃、易爆区的车辆排气口无防护罩;
(6)油罐、油管道接地不良,接头渗漏油;燃油系统管道法兰未采用牢固的金属导体跨接;
(7)油区现场无畅通的消防通道;
(8)消防水压力不足,未按规定设置消防水管及配置消防水龙带;
(9)调度、办公楼及其他场所消防设施不符合有关消防规定;
(10)使用中的氧气瓶、乙炔瓶安全距离少于8米。
三、指挥性违章
(1)允许、批准未经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的人员,从事生产工作;
(2)没有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或重大项目没有组织安全技术措施的学习就组织从事生产工作;
(3)未办理完工作许可手续,做完相应安全措施,就允许工作人员从事相应生产工作;
(4)工作票上的安全措施与现场实际不符,或安全措施不完善,不能保证从事工作人员、设备的安全;
(5)强令职工违章、冒险作业;
(6)违反规程、规定,越权指挥运行操作和事故处理
(7)允许批准购置未经国家指定机构鉴定和检测合格的安全工器具;
(8)设备故障或异常运行后,领导者不组织进行分析,就毫无根据的下达处理意见;
(9)领导者职责范围不清,该指挥的不指挥,不该指挥的插手指挥,或越权指挥;
(10)对设备、设计存在的隐患不能及时指挥实施对应措施。
四、管理性违章
(1)已运行的设备没有运行、检修规程;
(2)没有按规定对现场规程、制度进行复查、修订、公布、印发;
(3)没有按《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制定反事故技术措施计划;
(4)制定规程、制度不符合实际,不具体,操作性不强,起不到指导生产管理的作用;
(5)对各类装置性违章不及时组织消除
(6)设备变更或系统改变后,相应的规程、制度、资料没有及时进行修改;
(6)不按照规定,自行变更设计;
(7)工程结束后,未按规定提供正确的竣工图纸;
(8)对上级颁发的反事故措施,不能按要求结合实际组织实施;
(9)不能按规定组织开展季节性安全检查;
(10)不能按规定组织开展安全性评价自查评工作,查出的问题不制定整改措施计划,不组织消除;
(11)不能综合应用安全性评价、危险点分析等方法,对企业和工作现场的安全状况进行科学分析,找出薄弱环节和事故隐患,及时采取防范措施;
(12)不能认真落实公司《安全工作规定》中的例行工作;
(13)没按规定及时公布或调整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的人员名单;
(14)不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完善设备检修、运行规程和管理制度,不能有效地组织落实各项制度;
(15)不按规定制定反事故措施、安全技术措施,不制定现场工作的安全措施;
(16)制定的规程、制度、措施不符合现场实际,使用中导致事故的发生,或在事故处理时延误或扩大了事故;
(17)上级下发的文件、规定及信息不能及时传达和布置,不能按时间和标准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
(18)不能对工作进行总结,找出薄弱环节,制定措施,改进工作;
(19)国家、行业、公司新颁发的规定和反事故措施没有落实到工程设计中去;
(20)工程调试、试验项目遗漏;交接验收项目不全;
(21)进入易造成人员窒息的环境或区域内工作未采取防范措施。
习惯性违章事例
(1)
非电工从事电气作业或不具备带电作业资格人员进行带电作业;
(2)
电气倒闸操作,不填写操作票或不执行监护制度;电气倒闸操作不核对设备名称、编号、位置、状态;
(3)
使用不合格的绝缘工具和电气工具;
(4)
装设接地线前不验电(不包括GIS等无法进行验电的设备),装设的接地线不符合《安规》要求;
(5)
设备检修,不按规定办理工作票或不执行工作监护制度,工作人员擅自扩大工作范围
(6)
工作负责人在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未全部实施前允许工作人员作业或不向工作班成员交代工作内容和安全措施
(7)
电气设备检修,约时停送电;
(8)
设备检修完毕,未办理工作票终结手续就恢复设备运行;未采取可靠措施就进行试车工作;
(9)
在带电设备附近进行起吊作业,安全距离不够,无监护;
(10)
在地下维护室、沟道和金属容器内工作,使用非安全电压照明,无人监护;
11)
不按规定使用相应的安全工器具进行操作;
(12)
使用金属外壳电动工具不接地、不装漏电保护器及不戴绝缘手套
(13)
高空作业不按规定扎安全带,进入生产(施工)现场未佩戴安全帽;
(14)
高空作业搭设的脚手架不符合安全规定;
(15)
使用的安全帽、安全带、绝缘工器具、起重工器具不合格或不进行定期试验
(16)
盲目决定设备带病、超出力运行或让职工冒险作业而没有相应的技术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
(17)
制定的规程、措施、制度等不健全或与实际不符,使用中导致事故发生或延误事故处理;
(18)
擅自拆除孔洞盖板、栏杆、隔离层或拆除上述设施不加设明显标志并及时恢复;
(19)
凭借栏杆、脚手架、瓷件、管道等起吊物件;
(20)
运行中将转动设备的防护罩打开,或将手伸入遮拦内,戴手套或用抹布对转动部分进行清扫或进行其它工作;不按规定运行中更换碳刷;
(21)
在机械的转动、传动部分保护罩上坐、立、行走,或用手触摸运转中机械的转动、传动、滑动部分及旋转中的工件;
(22)
不走安全通道,从翻车机工作区域通行;
(23)
搭乘载货吊笼或用吊头、抓头或其它载货设备输送人员;
(24)
非操作工操作起重设备(指需专人操作的起重设备);
(25)
没有使用或不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如使用砂轮、车床不戴护目眼镜,使用钻床、打大锤时戴手套等;
(26)
不具备爆破资质的人员从事爆破工作;
(27)
在易爆、易燃区携带火种、吸烟、穿带铁钉的鞋等;
(28)
动火作业不办理动火工作票,氢油管道动火时不按规定接地线;
(29)
在氢、油区使用铁制工具又无防止产生火花的措施;
(30)
未履行有关手续即对有压力、带电、充油的容器及管道施焊;
(31)
在金属容器内同时进行电焊、气焊、气割或进行其它工作,入口处无人监护或监护人员数量及所处位置不符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的规定;
(32)
锅炉水压试验时,无关人员在周围逗留,人员站在焊接堵头对面或法兰侧面。锅炉启动升压过程中,在承压部件上继续作业;
33)
水上工作不佩带救生设备,没有其它救生措施;
(34)
现场滤油无人看管、无防漏防火的可靠措施;
(35)
使用资质不合格的施工队伍;
36)
安排未经培训并考试合格的人员上岗;
(37)
特殊岗位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未按规定正确着装;
(38)
未经批准,解除运行设备连锁、报警、保护装置;
(39)
进入易造成人员窒息的环境或区域内工作未采取防范措施。
Ⅱ 常见的装置性违章都有哪些
常见的装置性违章
1 配电盘、电源箱、非防雨型临时开关箱等配电设施无可靠的防雨设施
2 电焊机、卷扬机等小型施工机械无可靠防雨设施
3 在电缆沟、隧道、夹层、钢烟道内工作不使用安全电压行灯照明或行灯电压超过36伏
4 在金属容器内、管道内、潮湿的地方使用的行灯电压大于12V
5 使用220伏及以上电源作为照明电源,无可靠安全措施
6 在金属容器内施焊时,容器外未设专人监护
7 焊把或电焊机二次线绝缘不良,有破损
8 电焊机外壳无接地保护
9 施工区域电火焊线、电源线不集中布置,走向混乱,过通道无保护措施
10 现场低压配电开关,护盖不全,导电部分裸露
11 电气安装工器具、绝缘工具未按规定定期试验
12 一个开关控制两台及以上电动设备
13 流动电源盘无漏电保安器或漏电保安器失灵
14 现场使用不规范的流动电源盘、刀闸、电源板
15 流动电源盘的电源线未经固定配电箱的漏电保安器
16 机具库出库的电动工具、机械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
17 脚手架搭设后未经使用部门验收合格并挂牌后就使用
18 脚手板未按标准敷设或有探头板未绑扎牢
19 脚手板有虫蚀,断裂现象或强度不够,质量不能满足高空作业要求
20 高处危险作业的平台、走道、斜道等处未装设防护栏杆或未设防护立网
21 高处危险作业下方未搭设牢靠的安全网等防护隔离措施
22 防护隔离层、安全网搭设不牢固、不可靠
23 施工现场、高处作业区域的空洞无牢固的标识盖板或围栏
24 高处作业的水平梁上未设置水平安全绳
25 垂直攀登作业未设置和正确使用垂直攀登自锁器
26 深沟、深坑四周无安全警戒线或围栏、夜间无警告红灯
27 夜间高处作业或炉膛内作业照明不足
28 高处交叉作业、拆除工程等危险作业,四周无安全警戒线
29 高处作业临边未设防护栏和档脚板
30 脚手架上堆物超过其承载能力
31 安全设施损坏或有缺陷未及时组织维修,或更换工作完毕后不回收,或不及时回收
32 在有粉尘或有害气体的室内或容器内工作,未设防尘或通风装置
33 锅炉房、汽机房各层氧、乙炔集中布置点无防火罩
34 氧、乙炔管道、阀门、皮管漏气
35 易燃、易爆区域使用普通电器(应使用防爆电器)
36 易燃、易爆区、重点防火区、消防器材配备不齐不符合消防规程的要求,无警示标志
37 消防器材不定期检验
38 现场消防通道不畅通
39 安全防护用品未按要求检验更换
40 焊接作业使用的挡风帆布为不防火
41 起重机械制动、信号装置、显示装置、保护装置失灵或带病作业
42 使用不合格的吊装工器具、或未按规程要求定期检验
43 吊挂的重物在空中停留较长时间,未将葫芦手拉链条栓在起重链上,并在重物上加保险绳
44 小型施工机械停用一周后,未回收或退库
45 机械转动、带电部分无保护罩
46 施工电梯、吊笼带病运行或超载
47 龙门吊轨道两侧堆放物品距钢轨小于1.5米
48 建筑材料不按规定卸车、存放或占道
49 拆除的木料、脚手架、钢模板、架杆等不及时运走的,堆放杂乱
50 现场材料、构件、设备堆放杂乱,未分类摆放
51 办公室、工具房、车间等地方的室内、门前或周围杂乱
Ⅲ 操作现场违章表现范围有哪些
1、忽视安全,忽视警告,操作错误。如未经许可开动、关停、移动机器时未给信号。
2、人为造成安全装置实效。包括拆除安全装置,让安全装置失效,人为调整让安全装置失去作用。
3、用手代替工具操作。包括用手代替手动工具,用手清除切屑;不用夹具固定,而用手直接拿工件进行机械加工。
4、物体存放不当。包括工具、材料、垫腿、石膏板不合格品不按类别、不按规定的位置、场所存放。
5、冒险进入危险场所。包括未经安全管理人员允许就进入警示危险信号及标志牌指示的危险区域。
6、攀、坐不安全位置。如攀、坐在平台护栏、机动车上、吊车吊钩等高处及可移动部位等。
7、在起吊物、危险悬挂物下作业、停留、休息,上下立体交叉作业时无安全设施和安全措施。
8、在机器运转时,进行加油、修理、检查、调整、清扫等工作。
9、工作中,作业人员有干扰和分散注意力的行为。如酒后作业,带病作业,疲劳作业,带情绪作业等。
(3)电动工具违章案例扩展阅读:
违规操作原因:
1、安全意识差。有不少员工认为安全工作是安全员的事,与自己无关,漠视安全。这种人安全意识淡薄,自我保护意识差,而且不愿参与各种安全活动。
2、安全责任心不强,工作不负责任。有些员工接受过安全教育和培训,对自己的工作对象,设备,性能,状况及操作规程都比较熟悉,但在实际工作中,却缺乏对企业财产,对他人生命负责的态度,往往明知故犯,违章操作。
3、 缺乏安全教育意识。多年来,企业一直把抓好员工的安全教育作为基础工作来抓,人厂"三级"安全教育,特种作业人员培训,HSE培训等。总的来说活动开展了,但实际收效并不理想。
参考资料来源:
网络-违章操作
Ⅳ 使用电动工具未戴绝缘手套属于几类违章
在一般场所,为保证使用者的安全,应选用Ⅱ类工具。Ⅱ类工具本身良好的双重绝缘性, 可有效防止触电事故的发生。在潮湿场所或金属构架上作业,应选用Ⅱ类或Ⅲ类工具。
Ⅳ 电力违章事例
常见典型违章事例
一、作业性违章
一)防触电类
(1)非电工从事电气作业或不具备带电作业资格人员进行带电作业;
(2)电气倒闸操作,不填写操作票或不执行监护制度;
(3)倒闸操作不核对设备名称、编号、位置、状态;
(4)防误闭锁装置解锁钥匙未按规定保管使用;
(5)使用不合格的绝缘工具和电气安全用具;
(6)装设接地线前不验电(不包括GIS等无法进行验电的设备);
(7)设备检修不办理工作票或不执行工作监护制度,工作人员擅自扩大工作范围;
(8)工作负责人在工作期间未指定能胜任的人员临时代替就离开工作现场;
(9)跨越安全围栏或超越安全警戒线;
(10)使用电动工具金属外壳不接地,不戴绝缘手套;
(11)设备检修,约时停送电;
(12)设备检修完毕,未办理工作票终结手续就恢复设备运行;
(13)在带电设备附近进行起吊作业时,安全距离不够或无监护;
(14)在电缆沟、隧道、夹层或金属容器内工作,不按规定使用安全电压行灯照明或无人监护。
(二)防高处坠落类
(1)高处作业不使用安全带或安全带未挂在牢固的构件上
2)焊工不使用防火安全带;
(3)使用未经验收合格的脚手架;
(4)沿绳索、脚手杆攀爬脚手架、竖井架等;
(5)在高处平台、孔洞边缘工作或休息时倚靠栏杆或在栏杆、脚手架上坐立;
(6)擅自拆除孔洞盖板、栏杆、隔离层或拆除上属设施不设明显标志并及时恢复;
(7)搭乘载货吊笼;
(8)站在石棉瓦、油毡、苇箔等轻型、简易结构的屋面上施工;
(9)借助栏杆、脚手架、瓷件等非起吊设施作为起吊重物的承力点起吊物件;
(10)使用未按定期试验合格的登高工具;
(11)梯子架设在不稳固的支持物上进行工作;
(12)绳梯未挂在可靠的支持物上,使用前未认真检查;
(13)在雷雨、暴雨、浓雾、六级及以上大风时进行高处作业;
(14)登杆前未认真检查爬梯、脚钉是否齐全完好;
(15)高处作业不戴安全帽;
(16)穿硬底鞋或带铁掌的鞋进行登高作业;
(17)冬季高处作业无防滑、防冻措施。
(三)防物体打击与机械伤害类
(1)进入现场不戴安全帽、戴不合格安全帽或安全帽佩戴不规范;
(2)高处作业人员不用绳索传递工具、材料,随手上下抛掷东西,或高处作业的工器具无防坠落措施;
(3)高处作业时,施工材料、工器具等放在临空面或孔洞附近;
(4)吊物捆扎、吊装方法不当;在吊物上堆放、悬挂零星物件;起吊未经验收合格的预制构件;
(5)在组装铁构件与构架时,将手指伸入螺孔进行找正;
(6)层面板、联系梁串吊时,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7)使用不合格的吊装用具(机具、器具、索具);
(8)不执行起吊措施,设备超载运行或偏拉斜吊或吃力不均;
(9)在起吊物的下方、正在施工的高层建筑物、构筑物下方通过或停留;
(10)擅自穿越安全警戒区;
(11)在抓土(煤)机工作时,进入抓斗工作范围;
(12)不走通行道,跨越皮带或在皮带上站立;不走安全通道,从翻车机工作区域通行;
(13)跨越输煤机、卷扬机等运转设备的钢绳;
(14)运输机械未停稳或挪动时,人员上、下传递物件;
(15)运行中将转动设备的防护罩打开,或将手伸入遮栏内;戴手套或用抹布对转动部分进行清扫或进行其它工作;
(16)在机械的转动、传动部分保护罩上坐、立、行走,或用手触摸运转中机械的转动、传动、滑动部分及旋转中的工件;
(17)启动运输机械,没有进行联系,也没有启动警告铃;
(18)用吊头、抓头或其它载货设备输送人员;
(19)转动设备停运检修,未履行工作票手续和未采取防止误启动的措施;工作结束后未会同值班人员一起检查、确认工作人员撤离现场便启动设备;
(20)脚手架上堆物超过其承载能力;
(21)起重工作没有统一明确的指挥信号;
(22)非操作工操作起重设备(指专人操作的起重设备);
(23)没有使用或不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如使用砂轮、车床不戴护目眼镜,使用钻床、打大锤时戴手套等;
(24)未正确着装,在现场穿高跟鞋、凉鞋、裤头、背心、裙子等,女职工未将辫子或齐肩发盘在工作帽内。
(四)防火防爆类
(1)未接受爆破培训的人员从事爆破工作;
(2)在易爆、易燃区携带火种、吸烟、动用明火及穿带铁钉的鞋;
(3)动火作业不办理动火工作票,氢油管道动火时不按规定接地线;
(4)在氢、油区使用铁制工具又无防止产生火花的措施;
(5)对有压力、带电、充油的容器及管道施焊
(6)焊接切割工作前,未清理周围易燃物,工作结束后,未检查清理遗留物;
(7)在易燃物品及重要设备上方进行焊接,下方无监护人,未采取防火等安全措施;
(8)在密闭容器内同时进行电焊、气焊工作,入口处无人监护;
(9)锅炉水压试验时,无关人员在周围逗留,人员站在焊接堵头对面或法兰侧面。锅炉启动升压过程中,在承压部件上继续作业;
(10)进入炉膛、汽包、油罐及其它储存化学药品、惰性气体的容器前,没有进行充分的通风;
(11)现场滤油无人看管,或无防漏防火的可靠措施;
(12)未采取措施即对盛过油、酒精等易燃液体的容器施焊;
(13)未严格按规定要求存放炸药、雷管,无专人保管,领退料手续不严格,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在普通仓库内;
(14)消防器材挪作他用,不定期检查试验。
二、装置性违章
(一)防触电类
(1)高压开关室的门不能从内部打开;
(2)现场电气开关设备护盖不全、导电部分裸露;
(3)电气安全工具、绝缘工具未按规定进行定期试验;
(4)地线、零线的连接使用缠绕法,未采用焊接、压接或螺栓连接方法;
(5)变电站构架爬梯、刀闸操作把手抱箍、低位旋转探照灯外壳没有直接接地;110kV及以上钢筋混凝土构架上的电气设备金属外壳没有采用专门敷设的接地线;
(6)电气防误闭锁装置不齐全或不具备“五防”功能;
(7)电力设备拆除后,仍留有带电部分未处理
(二)防高处坠落类
(1)脚手架使用前未进行验收,或使用的脚手架不合格;
(2)设备、管道、孔洞无牢固盖板或围栏;
(3)高处危险作业区下方未装设牢靠的安全网;
(4)梯子端部无防滑装置,人字梯无限制开度的拉绳;
(5)夜间高处作业或炉膛内作业照明不足;
(6)临时爬梯材质不符合要求,挂靠不牢;
(7)高建筑物临空面没有栏杆;
(8)深沟、深坑四周无安全警戒线,夜间无警告指示红灯;
(9)厂房和其它生产场所吊装口四周无固定栏杆;
(10)登高工器具不合格或未定期试验。
(三)防物体打击与机械伤害类
(1)立体交叉作业无严密牢固的防护隔离设施;
(2)高空作业、起重作业、深沟深坑、拆除工程等工作现场四周无安全警戒线或警戒装置;
(3)脚手架未按规定搭设;
(4)起重机械制动、限位、信号、显示、保护装置失灵或有缺陷;
(5)起吊索具、承力部件未经试验,或存在缺陷;
(6)高处作业临空面未设防护栏杆和挡脚板;
(7)设备、管道、孔洞无盖板或围栏。
(四)防火防爆类
(1)易燃易爆区、防火重点部位的消防器材配备不全,不符合消防规程规定要求,且无警示标志;
(2)易燃易爆物品仓库之间的距离不满足防火规程的要求,无避雷设施;
(3)制氢站、储氢瓶房、燃油泵房、液化气站等易燃易爆区内未装设防爆型电源开关及设备;
(4)氧气瓶、乙炔瓶、氢气瓶及其它惰性气体、腐蚀性气体瓶等,安全防护装置不全,未定期检验,未按规定进行标识;
(5)进入易燃、易爆区的车辆排气口无防护罩;
(6)油罐、油管道接地不良,接头渗漏油;燃油系统管道法兰未采用牢固的金属导体跨接;
(7)油区现场无畅通的消防通道;
(8)消防水压力不足,未按规定设置消防水管及配置消防水龙带;
(9)调度、办公楼及其他场所消防设施不符合有关消防规定;
(10)使用中的氧气瓶、乙炔瓶安全距离少于8米。
三、指挥性违章
(1)允许、批准未经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的人员,从事生产工作;
(2)没有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或重大项目没有组织安全技术措施的学习就组织从事生产工作;
(3)未办理完工作许可手续,做完相应安全措施,就允许工作人员从事相应生产工作;
(4)工作票上的安全措施与现场实际不符,或安全措施不完善,不能保证从事工作人员、设备的安全;
(5)强令职工违章、冒险作业;
(6)违反规程、规定,越权指挥运行操作和事故处理
(7)允许批准购置未经国家指定机构鉴定和检测合格的安全工器具;
(8)设备故障或异常运行后,领导者不组织进行分析,就毫无根据的下达处理意见;
(9)领导者职责范围不清,该指挥的不指挥,不该指挥的插手指挥,或越权指挥;
(10)对设备、设计存在的隐患不能及时指挥实施对应措施。
四、管理性违章
(1)已运行的设备没有运行、检修规程;
(2)没有按规定对现场规程、制度进行复查、修订、公布、印发;
(3)没有按《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制定反事故技术措施计划;
(4)制定规程、制度不符合实际,不具体,操作性不强,起不到指导生产管理的作用;
(5)对各类装置性违章不及时组织消除
(6)设备变更或系统改变后,相应的规程、制度、资料没有及时进行修改;
(6)不按照规定,自行变更设计;
(7)工程结束后,未按规定提供正确的竣工图纸;
(8)对上级颁发的反事故措施,不能按要求结合实际组织实施;
(9)不能按规定组织开展季节性安全检查;
(10)不能按规定组织开展安全性评价自查评工作,查出的问题不制定整改措施计划,不组织消除;
(11)不能综合应用安全性评价、危险点分析等方法,对企业和工作现场的安全状况进行科学分析,找出薄弱环节和事故隐患,及时采取防范措施;
(12)不能认真落实公司《安全工作规定》中的例行工作;
(13)没按规定及时公布或调整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的人员名单;
(14)不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完善设备检修、运行规程和管理制度,不能有效地组织落实各项制度;
(15)不按规定制定反事故措施、安全技术措施,不制定现场工作的安全措施;
(16)制定的规程、制度、措施不符合现场实际,使用中导致事故的发生,或在事故处理时延误或扩大了事故;
(17)上级下发的文件、规定及信息不能及时传达和布置,不能按时间和标准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
(18)不能对工作进行总结,找出薄弱环节,制定措施,改进工作;
(19)国家、行业、公司新颁发的规定和反事故措施没有落实到工程设计中去;
(20)工程调试、试验项目遗漏;交接验收项目不全;
(21)进入易造成人员窒息的环境或区域内工作未采取防范措施。
习惯性违章事例
(1)
非电工从事电气作业或不具备带电作业资格人员进行带电作业;
(2)
电气倒闸操作,不填写操作票或不执行监护制度;电气倒闸操作不核对设备名称、编号、位置、状态;
(3)
使用不合格的绝缘工具和电气工具;
(4)
装设接地线前不验电(不包括GIS等无法进行验电的设备),装设的接地线不符合《安规》要求;
(5)
设备检修,不按规定办理工作票或不执行工作监护制度,工作人员擅自扩大工作范围
(6)
工作负责人在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未全部实施前允许工作人员作业或不向工作班成员交代工作内容和安全措施
(7)
电气设备检修,约时停送电;
(8)
设备检修完毕,未办理工作票终结手续就恢复设备运行;未采取可靠措施就进行试车工作;
(9)
在带电设备附近进行起吊作业,安全距离不够,无监护;
(10)
在地下维护室、沟道和金属容器内工作,使用非安全电压照明,无人监护;
11)
不按规定使用相应的安全工器具进行操作;
(12)
使用金属外壳电动工具不接地、不装漏电保护器及不戴绝缘手套
(13)
高空作业不按规定扎安全带,进入生产(施工)现场未佩戴安全帽;
(14)
高空作业搭设的脚手架不符合安全规定;
(15)
使用的安全帽、安全带、绝缘工器具、起重工器具不合格或不进行定期试验
(16)
盲目决定设备带病、超出力运行或让职工冒险作业而没有相应的技术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
(17)
制定的规程、措施、制度等不健全或与实际不符,使用中导致事故发生或延误事故处理;
(18)
擅自拆除孔洞盖板、栏杆、隔离层或拆除上述设施不加设明显标志并及时恢复;
(19)
凭借栏杆、脚手架、瓷件、管道等起吊物件;
(20)
运行中将转动设备的防护罩打开,或将手伸入遮拦内,戴手套或用抹布对转动部分进行清扫或进行其它工作;不按规定运行中更换碳刷;
(21)
在机械的转动、传动部分保护罩上坐、立、行走,或用手触摸运转中机械的转动、传动、滑动部分及旋转中的工件;
(22)
不走安全通道,从翻车机工作区域通行;
(23)
搭乘载货吊笼或用吊头、抓头或其它载货设备输送人员;
(24)
非操作工操作起重设备(指需专人操作的起重设备);
(25)
没有使用或不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如使用砂轮、车床不戴护目眼镜,使用钻床、打大锤时戴手套等;
(26)
不具备爆破资质的人员从事爆破工作;
(27)
在易爆、易燃区携带火种、吸烟、穿带铁钉的鞋等;
(28)
动火作业不办理动火工作票,氢油管道动火时不按规定接地线;
(29)
在氢、油区使用铁制工具又无防止产生火花的措施;
(30)
未履行有关手续即对有压力、带电、充油的容器及管道施焊;
(31)
在金属容器内同时进行电焊、气焊、气割或进行其它工作,入口处无人监护或监护人员数量及所处位置不符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的规定;
(32)
锅炉水压试验时,无关人员在周围逗留,人员站在焊接堵头对面或法兰侧面。锅炉启动升压过程中,在承压部件上继续作业;
33)
水上工作不佩带救生设备,没有其它救生措施;
(34)
现场滤油无人看管、无防漏防火的可靠措施;
(35)
使用资质不合格的施工队伍;
36)
安排未经培训并考试合格的人员上岗;
(37)
特殊岗位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未按规定正确着装;
(38)
未经批准,解除运行设备连锁、报警、保护装置;
(39)
进入易造成人员窒息的环境或区域内工作未采取防范措施。
Ⅵ 拆除工程中存在哪些违章行为
常见典型违章事例 一、作业性违章 一)防触电类 (1)非电工从事电气作业或不具备带电作业资格人员进行带电作业; (2)电气倒闸操作,不填写操作票或不执行监护制度; (3)倒闸操作不核对设备名称、编号、位置、状态; (4)防误闭锁装置解锁钥匙未按规定保管使用; (5)使用不合格的绝缘工具和电气安全用具; (6)装设接地线前不验电(不包括GIS等无法进行验电的设备); (7)设备检修不办理工作票或不执行工作监护制度,工作人员擅自扩大工作范围; (8)工作负责人在工作期间未指定能胜任的人员临时代替就离开工作现场; (9)跨越安全围栏或超越安全警戒线; (10)使用电动工具金属外壳不接地,不戴绝缘手套; (11)设备检修,约时停送电; (12)设备检修完毕,未办理工作票终结手续就恢复设备运行; (13)在带电设备附近进行起吊作业时,安全距离不够或无监护; (14)在电缆沟、隧道、夹层或金属容器内工作,不按规定使用安全电压行灯照明或无人监护。 (二)防高处坠落类 (1)高处作业不使用安全带或安全带未挂在牢固的构件上 2)焊工不使用防火安全带; (3)使用未经验收合格的脚手架; (4)沿绳索、脚手杆攀爬脚手架、竖井架等; (5)在高处平台、孔洞边缘工作或休息时倚靠栏杆或在栏杆、脚手架上坐立; (6)擅自拆除孔洞盖板、栏杆、隔离层或拆除上属设施不设明显标志并及时恢复; (7)搭乘载货吊笼; (8)站在石棉瓦、油毡、苇箔等轻型、简易结构的屋面上施工; (9)借助栏杆、脚手架、瓷件等非起吊设施作为起吊重物的承力点起吊物件; (10)使用未按定期试验合格的登高工具; (11)梯子架设在不稳固的支持物上进行工作; (12)绳梯未挂在可靠的支持物上,使用前未认真检查; (13)在雷雨、暴雨、浓雾、六级及以上大风时进行高处作业; (14)登杆前未认真检查爬梯、脚钉是否齐全完好; (15)高处作业不戴安全帽; (16)穿硬底鞋或带铁掌的鞋进行登高作业; (17)冬季高处作业无防滑、防冻措施。 (三)防物体打击与机械伤害类 (1)进入现场不戴安全帽、戴不合格安全帽或安全帽佩戴不规范; (2)高处作业人员不用绳索传递工具、材料,随手上下抛掷东西,或高处作业的工器具无防坠落措施; (3)高处作业时,施工材料、工器具等放在临空面或孔洞附近; (4)吊物捆扎、吊装方法不当;在吊物上堆放、悬挂零星物件;起吊未经验收合格的预制构件; (5)在组装铁构件与构架时,将手指伸入螺孔进行找正; (6)层面板、联系梁串吊时,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7)使用不合格的吊装用具(机具、器具、索具); (8)不执行起吊措施,设备超载运行或偏拉斜吊或吃力不均; (9)在起吊物的下方、正在施工的高层建筑物、构筑物下方通过或停留; (10)擅自穿越安全警戒区; (11)在抓土(煤)机工作时,进入抓斗工作范围; (12)不走通行道,跨越皮带或在皮带上站立;不走安全通道,从翻车机工作区域通行; (13)跨越输煤机、卷扬机等运转设备的钢绳; (14)运输机械未停稳或挪动时,人员上、下传递物件; (15)运行中将转动设备的防护罩打开,或将手伸入遮栏内;戴手套或用抹布对转动部分进行清扫或进行其它工作; (16)在机械的转动、传动部分保护罩上坐、立、行走,或用手触摸运转中机械的转动、传动、滑动部分及旋转中的工件; (17)启动运输机械,没有进行联系,也没有启动警告铃; (18)用吊头、抓头或其它载货设备输送人员; (19)转动设备停运检修,未履行工作票手续和未采取防止误启动的措施;工作结束后未会同值班人员一起检查、确认工作人员撤离现场便启动设备; (20)脚手架上堆物超过其承载能力; (21)起重工作没有统一明确的指挥信号; (22)非操作工操作起重设备(指专人操作的起重设备); (23)没有使用或不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如使用砂轮、车床不戴护目眼镜,使用钻床、打大锤时戴手套等; (24)未正确着装,在现场穿高跟鞋、凉鞋、裤头、背心、裙子等,女职工未将辫子或齐肩发盘在工作帽内。 (四)防火防爆类 (1)未接受爆破培训的人员从事爆破工作; (2)在易爆、易燃区携带火种、吸烟、动用明火及穿带铁钉的鞋; (3)动火作业不办理动火工作票,氢油管道动火时不按规定接地线; (4)在氢、油区使用铁制工具又无防止产生火花的措施; (5)对有压力、带电、充油的容器及管道施焊 (6)焊接切割工作前,未清理周围易燃物,工作结束后,未检查清理遗留物; (7)在易燃物品及重要设备上方进行焊接,下方无监护人,未采取防火等安全措施; (8)在密闭容器内同时进行电焊、气焊工作,入口处无人监护; (9)锅炉水压试验时,无关人员在周围逗留,人员站在焊接堵头对面或法兰侧面。锅炉启动升压过程中,在承压部件上继续作业; (10)进入炉膛、汽包、油罐及其它储存化学药品、惰性气体的容器前,没有进行充分的通风; (11)现场滤油无人看管,或无防漏防火的可靠措施; (12)未采取措施即对盛过油、酒精等易燃液体的容器施焊; (13)未严格按规定要求存放炸药、雷管,无专人保管,领退料手续不严格,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在普通仓库内; (14)消防器材挪作他用,不定期检查试验。 二、装置性违章 (一)防触电类 (1)高压开关室的门不能从内部打开; (2)现场电气开关设备护盖不全、导电部分裸露; (3)电气安全工具、绝缘工具未按规定进行定期试验; (4)地线、零线的连接使用缠绕法,未采用焊接、压接或螺栓连接方法; (5)变电站构架爬梯、刀闸操作把手抱箍、低位旋转探照灯外壳没有直接接地;110kV及以上钢筋混凝土构架上的电气设备金属外壳没有采用专门敷设的接地线; (6)电气防误闭锁装置不齐全或不具备“五防”功能; (7)电力设备拆除后,仍留有带电部分未处理 (二)防高处坠落类 (1)脚手架使用前未进行验收,或使用的脚手架不合格; (2)设备、管道、孔洞无牢固盖板或围栏; (3)高处危险作业区下方未装设牢靠的安全中国; (4)梯子端部无防滑装置,人字梯无限制开度的拉绳; (5)夜间高处作业或炉膛内作业照明不足; (6)临时爬梯材质不符合要求,挂靠不牢; (7)高建筑物临空面没有栏杆; (8)深沟、深坑四周无安全警戒线,夜间无警告指示红灯; (9)厂房和其它生产场所吊装口四周无固定栏杆; (10)登高工器具不合格或未定期试验。 (三)防物体打击与机械伤害类 (1)立体交叉作业无严密牢固的防护隔离设施; (2)高空作业、起重作业、深沟深坑、拆除工程等工作现场四周无安全警戒线或警戒装置; (3)脚手架未按规定搭设; (4)起重机械制动、限位、信号、显示、保护装置失灵或有缺陷; (5)起吊索具、承力部件未经试验,或存在缺陷; (6)高处作业临空面未设防护栏杆和挡脚板; (7)设备、管道、孔洞无盖板或围栏。 (四)防火防爆类 (1)易燃易爆区、防火重点部位的消防器材配备不全,不符合消防规程规定要求,且无警示标志; (2)易燃易爆物品仓库之间的距离不满足防火规程的要求,无避雷设施; (3)制氢站、储氢瓶房、燃油泵房、液化气站等易燃易爆区内未装设防爆型电源开关及设备; (4)氧气瓶、乙炔瓶、氢气瓶及其它惰性气体、腐蚀性气体瓶等,安全防护装置不全,未定期检验,未按规定进行标识; (5)进入易燃、易爆区的车辆排气口无防护罩; (6)油罐、油管道接地不良,接头渗漏油;燃油系统管道法兰未采用牢固的金属导体跨接; (7)油区现场无畅通的消防通道; (8)消防水压力不足,未按规定设置消防水管及配置消防水龙带; (9)调度、办公楼及其他场所消防设施不符合有关消防规定; (10)使用中的氧气瓶、乙炔瓶安全距离少于8米。 三、指挥性违章 (1)允许、批准未经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的人员,从事生产工作; (2)没有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或重大项目没有组织安全技术措施的学习就组织从事生产工作; (3)未办理完工作许可手续,做完相应安全措施,就允许工作人员从事相应生产工作; (4)工作票上的安全措施与现场实际不符,或安全措施不完善,不能保证从事工作人员、设备的安全; (5)强令职工违章、冒险作业; (6)违反规程、规定,越权指挥运行操作和事故处理 (7)允许批准购置未经国家指定机构鉴定和检测合格的安全工器具; (8)设备故障或异常运行后,领导者不组织进行分析,就毫无根据的下达处理意见; (9)领导者职责范围不清,该指挥的不指挥,不该指挥的插手指挥,或越权指挥; (10)对设备、设计存在的隐患不能及时指挥实施对应措施。 四、管理性违章 (1)已运行的设备没有运行、检修规程; (2)没有按规定对现场规程、制度进行复查、修订、公布、印发; (3)没有按《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制定反事故技术措施计划; (4)制定规程、制度不符合实际,不具体,操作性不强,起不到指导生产管理的作用; (5)对各类装置性违章不及时组织消除 (6)设备变更或系统改变后,相应的规程、制度、资料没有及时进行修改; (6)不按照规定,自行变更设计; (7)工程结束后,未按规定提供正确的竣工图纸; (8)对上级颁发的反事故措施,不能按要求结合实际组织实施; (9)不能按规定组织开展季节性安全检查; (10)不能按规定组织开展安全性评价自查评工作,查出的问题不制定整改措施计划,不组织消除; (11)不能综合应用安全性评价、危险点分析等方法,对企业和工作现场的安全状况进行科学分析,找出薄弱环节和事故隐患,及时采取防范措施; (12)不能认真落实公司《安全工作规定》中的例行工作; (13)没按规定及时公布或调整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的人员名单; (14)不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完善设备检修、运行规程和管理制度,不能有效地组织落实各项制度; (15)不按规定制定反事故措施、安全技术措施,不制定现场工作的安全措施; (16)制定的规程、制度、措施不符合现场实际,使用中导致事故的发生,或在事故处理时延误或扩大了事故; (17)上级下发的文件、规定及信息不能及时传达和布置,不能按时间和标准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 (18)不能对工作进行总结,找出薄弱环节,制定措施,改进工作; (19)国家、行业、公司新颁发的规定和反事故措施没有落实到工程设计中去; (20)工程调试、试验项目遗漏;交接验收项目不全; (21)进入易造成人员窒息的环境或区域内工作未采取防范措施。 习惯性违章事例 (1) 非电工从事电气作业或不具备带电作业资格人员进行带电作业; (2) 电气倒闸操作,不填写操作票或不执行监护制度;电气倒闸操作不核对设备名称、编号、位置、状态; (3) 使用不合格的绝缘工具和电气工具; (4) 装设接地线前不验电(不包括GIS等无法进行验电的设备),装设的接地线不符合《安规》要求; (5) 设备检修,不按规定办理工作票或不执行工作监护制度,工作人员擅自扩大工作范围 (6) 工作负责人在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未全部实施前允许工作人员作业或不向工作班成员交代工作内容和安全措施 (7) 电气设备检修,约时停送电; (8) 设备检修完毕,未办理工作票终结手续就恢复设备运行;未采取可靠措施就进行试车工作; (9) 在带电设备附近进行起吊作业,安全距离不够,无监护; (10) 在地下维护室、沟道和金属容器内工作,使用非安全电压照明,无人监护; 11) 不按规定使用相应的安全工器具进行操作; (12) 使用金属外壳电动工具不接地、不装漏电保护器及不戴绝缘手套 (13) 高空作业不按规定扎安全带,进入生产(施工)现场未佩戴安全帽; (14) 高空作业搭设的脚手架不符合安全规定; (15) 使用的安全帽、安全带、绝缘工器具、起重工器具不合格或不进行定期试验 (16) 盲目决定设备带病、超出力运行或让职工冒险作业而没有相应的技术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 (17) 制定的规程、措施、制度等不健全或与实际不符,使用中导致事故发生或延误事故处理; (18) 擅自拆除孔洞盖板、栏杆、隔离层或拆除上述设施不加设明显标志并及时恢复; (19) 凭借栏杆、脚手架、瓷件、管道等起吊物件; (20) 运行中将转动设备的防护罩打开,或将手伸入遮拦内,戴手套或用抹布对转动部分进行清扫或进行其它工作;不按规定运行中更换碳刷; (21) 在机械的转动、传动部分保护罩上坐、立、行走,或用手触摸运转中机械的转动、传动、滑动部分及旋转中的工件; (22) 不走安全通道,从翻车机工作区域通行; (23) 搭乘载货吊笼或用吊头、抓头或其它载货设备输送人员; (24) 非操作工操作起重设备(指需专人操作的起重设备); (25) 没有使用或不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如使用砂轮、车床不戴护目眼镜,使用钻床、打大锤时戴手套等; (26) 不具备爆破资质的人员从事爆破工作; (27) 在易爆、易燃区携带火种、吸烟、穿带铁钉的鞋等; (28) 动火作业不办理动火工作票,氢油管道动火时不按规定接地线; (29) 在氢、油区使用铁制工具又无防止产生火花的措施; (30) 未履行有关手续即对有压力、带电、充油的容器及管道施焊; (31) 在金属容器内同时进行电焊、气焊、气割或进行其它工作,入口处无人监护或监护人员数量及所处位置不符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的规定; (32) 锅炉水压试验时,无关人员在周围逗留,人员站在焊接堵头对面或法兰侧面。锅炉启动升压过程中,在承压部件上继续作业; 33) 水上工作不佩带救生设备,没有其它救生措施; (34) 现场滤油无人看管、无防漏防火的可靠措施; (35) 使用资质不合格的施工队伍; 36) 安排未经培训并考试合格的人员上岗; (37) 特殊岗位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未按规定正确着装; (38) 未经批准,解除运行设备连锁、报警、保护装置; (39) 进入易造成人员窒息的环境或区域内工作未采取防范措施
Ⅶ 常见的违章作业有哪些
违章作业是指不按照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所规定的操作顺序和方法所进行的作业。
中文名 违章作业 外文名 Illegal operation 心理表现 侥幸过关、松弛麻痹、走捷径等 [1] 违章作业特点 顽固性、多发性等 违章作业原因 人的主观意愿和客观环境 预防措施 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教育培训等
目录
1 违章作业的类型
2 违章作业的特点
3 违章作业成因
4 预防违章作业措施
违章作业的类型编辑
在我国,煤矿企业生产环境处于阴暗、潮湿等特殊地理环境中,煤矿产业集中度低、整体装备较落后、地质条件差、煤矿作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增加了监管难度和事故隐患,致使违章作业行为和安全事故多发,常见的违章行为有以下几个方面:(1)受矿井地质结构的影响,矿井支护质量不好,造成漏顶、掉顶、冒顶等事故,或导致采煤工作面出现煤壁片帮跨落而处理不及时造成危害。(2)违章攀爬皮带运输机、刮板运输机,利用皮带运输机、刮板运输机运送其它物料。(3)违章放炮造成事故。(4)违章进入机械作业区、停送电没有按规定执行、没有佩戴安全装置就进行登高作业、对设备安装和运行进行违章操作等。(5)违反安全生产规程,违章超速行车,违章抬道、违章停车或推车、违反行人不行车制度等。(6)违章停开局部扇风机、开启风门、迎送风量没有按规定控制、违反规定没有使用专用设备进行瓦斯检查、没有定期进行洒水降尘等。 [2]
违章作业的特点编辑
违章作业即是指违反安全规程进行的生产或施工活动,它具有以下特点:(1)违章是职工的习惯动作,具有顽固性、多发性,一些职工不重视技术业务和安全知识的学习,盲目地凭着经验和习惯作业。(2)违章作业行为是一些职工潜在的陋习,对一些文化和技术素质较低的违章者,很容易缺乏警惕。(3)无论是工程技术人员、区队干部或是普通职工,老职工的违章行为常常传习到新职工身上,并难以纠正。(4)部分煤矿企业重视生产效益,而忽视了对安全隐患的整改,导致了管理性违章作业。(5)部分企业管理人员忽视了轻微的违章作业现象,助长了违章作业的放任和扩大。 [2]
违章作业成因编辑
(1)员工的违章作业行为由于并非每次都会造成事故,促使员工存在侥幸心理。
(2)职工对新的先进机电设备存在好奇心理,在生产工作过程中对设备还没有完全熟悉和掌握就实行作业,导致了意外事故的发生。
(3)职工不重视开展安全工作,忽视安全规程、制度和措施等方面的理论知识,作业时凭着自己的经验,极易引发违章行为。
(4)对于安全秩序不好、管理混乱的企业,某些生产作业人员存在着从众心理,对企业安全生产造成影响。
(5)一些生产作业人员过分自信,认为自己经验丰富,处处摆架子,逞强表现自我,而不重视安全学习和培训,在生产现场遇到恶劣条件或出现异常情况时,作业人员强行进行冒险操作,造成安全生产事故。
(6)煤矿企业生产一线职工文化理论、业务技能和政治素质偏低,导致蛮干等违章作业行为发生。
(7)职工忽视了违章作业的危害,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没有处理好安全与时间、效益之间的关系,为完成生产任务,仓促进行野蛮的违章作业。
(8)矿井地质条件和煤层赋存条件恶劣,生产条件又复杂多变,而在我国大部分煤矿企业中,相关安全生产工艺装备和设施仍然与国外先进水平有较大差距,继而在客观上引起安全生产事故多发。
(9)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责任制、生产作业规程、施工措施等管理制度无法贯砌落实执行,煤矿企业管理者没有处理好安全与生产效益、持续发展之间的关系,导致存在安全管理隐患。 [2]
预防违章作业措施编辑
(1)建立完善的、可操作的安全管理制度,并严格要求员工及干部遵守。同时建立安全生产激励机制,区别对待各岗位的生产责任和风险程度,使奖励机制朝着高风险、责任重大的生产岗位倾斜,岗位职责明确,实现权利、责任与利益的统一,激发职工的生产积极性。
(2)经常性、有针对性对员工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提高识别和纠正违章行为的
能力,强化职工遵章守纪意识和业务水平,使员工真正树立起“安全第一”的观念。
(3)各级班组长要起到模范带头作用,在生产作业过程中严守操作规程,规范作业工序,带领班员养成严谨细致的工作作风,加强班组管理和监督力度,使员工的作业行为规范化、标准化,养成良好工作习惯。
(4)煤矿企业要在各级管理人员中树立遵守规程光荣、违章作业可耻的安全理念,经常性的通过安全检查、安全宣传教育、安全知识培训等活动,提高员工的安全责任意识和忧患意识,使全体员工认识到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增强遵章守纪的自觉性,营造安全文化氛围,创造出适合企业发展需求的安全文化内涵。
(5)煤矿企业要努力创造安全、和谐的生产物质环境,加大安全设备的投入,使所有设备达到本质安全状态,对所有设备进行科学化、规范化的管理,防止事故发生。
(6)企业的管理者要重视职工的心理健康,深入基层与基层员工进行交流,及时发现职工的思想波动情况,通过企业集体的关爱接触职工的心理包袱,激发职工的安全责任意识。按照安全生产规定实现正常化、标准化的规范生产作业, 禁止突击生产、充分保证职工的合理休息时间。
Ⅷ 电气违章操作有哪些行为
1、电气作业不按规定佩戴绝缘手套、护目镜、穿绝缘鞋、使用绝缘隔板、不站在绝缘垫上。
2、电气作业不按规定挂警示牌、设警戒线、不设置隔断设施。 3、不严格按顺序逐项进行电气操作。
3、不严格按顺序逐项进行电气操作。
4、电气作业前不对工机具进行检测,不停电、不验电、不挂接地线。
5、电气操作不使用安全工器具;用电笔代替螺丝刀作业。
6、接临时线时,直接用线头代替插头插接。
7、临时用电时,电线、电缆未架空或架空高度不够或不使用绝缘物体架设。
8、在装置区、罐区或其它爆炸危险场所临时用电作业,使用的电气设备防爆型等级没有达到所在场所要求或防爆设备不完好,临时用电线路有接头。
9、使用手持电动工具不按要求连接漏电保护器或者使用失效的漏电保护器。
10、手持电动工具、潜水泵、振捣器等水下潮湿环境作业工具,作业前没有经电工对其绝缘进行测试。
11、使用潜水泵没有安装漏电保护器;潜水泵抽水时下面有人作业;潜水泵电源线有接头;提拉绳用铁线代替。
12、多台临时用电设备用同一开关控制。
13、电气配电箱门敞开使用或距地面高度不足1.3-1.5米。
14、露天放置的临时电源没有防雨措施。
15、移动电源电缆在地上敷设时,没有防砸、防压的保护措施。
16、电缆保护管不打翻口。
17、临时用电设备的自动开关和熔丝(片)与用电设备和线路不符,或用其它金属代替熔丝。
18、坐在电源箱、电焊机、电机等用电设备上休息。
19、作业过程中,带手饰、手表,在二次回路上工作。
20、非电气人员私自接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