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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金机电公司部门职责

发布时间:2022-12-29 06:18:03

A. 工程技术员工作的基本岗位职责

工程技术员负责园区高低压配电系统、给排水系统、电梯系统、弱电系统、建筑本体的巡检、维护保养、维修处理等。以下是我整理的工程技术员工作的基本岗位职责。

篇一

1、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施工技术规范、制度、工法、工艺标准,收集和推广国家新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技术文件等;

2、协助制定公司生产技术管理制度,编制或修订技术操作规程、作业指导书,严格执行并进行监督、检查及纠正非规范操作;贯彻执行公司一体化管理体系方针和目标、促进体系的有效运行;

3、负责工程项目建设的技术管理工作,参与工程施工合同的审核及谈判,保证项目按照技术规范,合同专用条款,科学有序开展工作;

4、负责实施公司员工的工程技术培训教育工作,组织技术人员进行技术攻关,积极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负责工法的编写和申报工作;

5、负责初审(编制)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重要施工技术方案,提出审查意见,参与公司评审委员会的施工组织设计评审会议,并在施工过程中起到监督、检查作用;参与工程图纸会审,对项目部技术人员进行技术交底,督促技术流程的执行;对设计图纸中出现的设计缺陷及时与设计方进行沟通改进;

6、协助市场开发部(参与)编制技术标书,协助项目进行设备技术计算及配置、安全技术方案、测量复核及计量仪器的校正核准工作;

7、负责指导和参与拟定相关技术变更文件,以及重要、重大设计变更技术方案和质量事故技术处理方案的审查工作;发现重大技术难题,及时会同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8、负责组织片区自主经营分公司检查合作项目各技术措施落实到位情况,组织有关技术教育培训和技术交流活动,做好生产技术现场服务指导工作;

9、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篇二

职责:

1.协助项目经理做好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包括安全监督、质量及进度、人员管理等

2.负责工程量测量,做工程预决算,做工程资料,绘制单线图

3.负责业主单位的工作方面的沟通与协调。

任职要求:

1.工程类或建筑、机电安装类专业,大专以上学历

2.有1年以上类似工作经验

3.有较好的沟通协调能力,会计算机操作

4.能看懂施工图纸,会做预决算

5.会CAD软件操作,能适应驻项目部工作

6.能吃苦耐劳,有建造师证书者优先。

篇三

1、负责铝合金门窗幕墙工程施工图的细化和结构计算复核;

2、编制材料加工图,包括型材加工图,铁件加工图,玻璃加工图,铝板加工图,石材加工图等;

3、编制采购清单,包括型材、钢材、玻璃、铝板、五金件、辅材等规格、数量;

4、负责处理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各种设计变更;

5、负责向工程部进行图纸交底,向加工厂进行加工图交底.

6、负责投标信息的收集,投标文件的制作及标书中涉及到的相应工作;

B.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五金机电商会的商会章程

总 则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五金机电商会(简称:全国工商联五金机电商会),英文名称All-China Federation Of Instry&Commerce,Hardware &Electromechanical Chamber(缩写为CHEC),是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领导下非营利性的五金机电行业及相关行业的会员组织。
本会依据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以下简称全国工商联)章程,结合行业特点,制定本章程。
本会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坚持企业家办会、服务立会、诚信兴会,引导和教育会员爱国、敬业、诚信、守法、贡献,加强行业自律,提高会员素质,为促进五金机电行业的繁荣和健康发展作出贡献。
本会由全国工商联批准成立,接受全国工商联的领导和监督管理。
本会的地址:北京市。
第一章 职能与任务
第一条 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引导会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企业行为,促进行业自律。
第二条 为会员提供经济、技术、信息、生产、管理、融资、法律法规等方面咨询服务。
第三条 组织会员参观考察、举办或参加各类展销会、交易会等活动,增进会员与相关行业间的交流与合作。
第四条 遵照国家外事政策和全国工商联外事管理规定,遵守外事纪律,增进与国外同行业工商社团的交往,促进会员的国际经贸交流与合作;加强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商会、同业公会等组织和机构的联系,组织会员开展交流、互访、考察等活动。
第五条 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合理诉求,帮助会员排忧解难。
第六条 支持和引导会员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并为会员提供相关服务。
第七条 组织会员积极参加工商联开展的活动。
第八条 承办全国工商联和政府部门委托和交办事项。
第二章会 员
第九条 凡承认本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的本行业企业、团体和个人,均可以申请加入本会。
(一)生产和经营本行业产品为主的企业入会申请经批准后,为本会企业会员。
(二)本行业的工商社团和其他有关社会组织入会申请经批准后,为本会团体会员。
(三)本行业工商企业的投资者、经营者、高级技术和管理人员,个体工商户等,入会申请经批准后,为本会个人会员;
经济、理论、法律工作者及其他与本行业有关的人士,香港同胞、澳门同胞、台湾同胞和海外侨胞中从事本行业的工商界人士,可以申请或被邀请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十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会长会议或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由会长会议或会长办公会议授权单位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实行会员入会自愿和退会自由的原则。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会员如违反本会章程或触犯刑律,经会长会议或会长办公会议表决通过,视情节轻重停止或取消其会籍。
第十三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本会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向本会反映意见、要求和建议;
(三)参加本会的活动;
(四)享受本会提供的服务;
(五)请求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关心支持本会工作;
(五)办理本会委托的事项。
第三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十六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选举产生理事会;
(四)决定其他有关重要事项。
第十七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或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应到会会员(或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重要决议须经应到会会员(或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三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十九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在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人数一般不超过会员总数的二分之一。其主要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理事、常务理事的吸收或除名;
(六)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其他有关重要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或会长委托副会长召集,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理事出席方为有效,其决议须经应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重要决议须经应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三年,理事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的形式召开。
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采取民主程序选举产生;条件允许时,可采取无记名差额选举方式,选举结果须报全国工商联批准。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权。常务理事会人数一般不超过理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它的职权是:
(一)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二)讨论研究本会主要工作事项;
(三)对理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四)决定聘请本会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顾问等。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或会长委托副会长召集,须有二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重要决议须经应到会常务理事半数或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常务理事会每届任期三年,常务理事会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会长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主持本会日常工作。会长会议须有组成人员的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应到会人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重要决议须经应到会人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长会议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会长一名,主持会务工作;副会长若干名,协助会长工作。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会长会议和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会长会议和会长办公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负责本会的财务。
第二十八条 会长、副会长任期为三年。会长原则上不连任。换届时,新提名副会长应占副会长总数的三分之一以上。
会长、副会长职务届中调整,须经会长会议通过,报全国工商联批准后,由常务理事会议确认。
第二十九条 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由副会长中推选产生,经常务理事会议或会长会议讨论通过。执行会长或常务副会长协助会长主持会务。
会长、执行会长或常务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议。会长办公会议根据日常工作需要召开。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为专职,由会长提名,会长会议通过,报全国工商联批准后聘任。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对会长会议和会长办公会议负责。副秘书长,秘书处各工作部门负责人,商会下设机构负责人由会长办公会议决定。秘书长主要职责是:
(一)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会长会议、会长办公会议决议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下设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秘书处各工作部门、下设机构专职工作人员,报会长办公会议批准后聘用;
(四)处理会长交办的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本会依照国家有关法规,根据本行业的实际情况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财会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财会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财会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全国工商联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全国工商联指定的审计机构的审计,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会员公布。在每个财政年度结束后,接受全国工商联指定的审计机构进行财务审计并提出审计报告。
第三十七条本会换届或更换主要负责人之前需接受离任审计,并提交由全国工商联指定的审计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
第三十八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依照国家有关法规确定。
第五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经报全国工商联审查同意后提请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如遇特殊情况,由理事会通过先予执行,经报全国工商联审查同意后,再提请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追认。
第四十一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全国工商联核准后生效。
第六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会长会议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全国工商联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本会终止前,须由全国工商联指派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未经全国工商联许可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本会经全国工商联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全国工商联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09年11月29日第四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全国工商联核准之日起生效。

C. 五金机电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商场、市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商场、市场消防安全工作,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商场、市场包括:
(一)建筑面积大于500平方米经营有可燃商品的商场、市场;
(二)室外占地面积或者室内外占地总面积大于2000平方米的经营有可燃商品的商场、市场;
(三)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专业商场、市场。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商场、市场必须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的规定以及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本规定。
第四条 商场、市场对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实行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
依照本规定负有消防监督管理职责的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商场、市场消防安全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第五条 对商场、市场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六条 商场、市场应当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保障本单位符合消防安全规定: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和场内经营者消防安全责任,制定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保障消防安全经费;
(二)建立健全消防组织,落实消防安全统一管理制度,根据消防法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
(三)按照消防安全要求确定平面布置,合理设立经营柜台和摊位;
(四)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及时制止违反规定用火用电或者占用、堵塞疏散通道、防火间距、消防车道等违法行为,消除火灾隐患;
(五)消防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商场、市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依法保障本单位开展消防安全工作。
商场、市场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 商场、市场应当确定专职或者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列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商场、市场应当确定消防安全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专业商场、市场,地下室、半地下室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商场、市场,以及其他建筑面积或者占地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的商场、市场应当确定专职消防管理人员。
第八条 商场、市场应当建立义务消防队。义务消防队应当积极开展群众性消防宣传、灭火救助演练,参与扑救本单位火灾。
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00平方米且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商场、市场应当建立配有消防车辆及配套设施的专职消防队。商场、市场集中的区域可以共同组建专职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应当参与防火检查、巡查,定期开展灭火演练,承担本单位的火灾扑救工作。
第九条 商场、市场及摊位、柜台所有权、经营权转让时应当在合同中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责任。转让合同未明确消防安全责任时,转让所有权的,由受让人负责消防安全;转让经营权的,转让人对建筑物消防安全条件负责,受让人对经营活动的消防安全负责。
第十条 同一建筑物内多个相连的独立经营者形成的商品经营区没有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市场名义登记的,其公共消防安全管理由物业管理机构负责,建筑物消防安全条件由产权单位共同负责。没有物业管理机构的,公共消防安全由产权单位共同负责。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对消防安全责任有特别约定的依照合同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场内经营者负责其经营活动的消防安全,应当遵守消防法规和商场、市场消防安全制度,依法落实各项消防安全措施,并接受商场、市场统一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章 消防安全设施管理

第十二条 商场、市场应当确定消防安全设施的管理责任人,明确管理职责,定期检查维护,保障消防安全设施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本规定要求。
第十三条 商场、市场应当确保建筑防火间距不被占用,严禁利用防火间距违章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置经营摊位、货物堆场。
第十四条 商场、市场应当合理组织车流、物流,确保消防车道畅通。严禁利用消防车道、消防车操作场地设置停车场、堆放物品;严禁设置影响消防车操作的障碍物。
第十五条 商场、市场应当及时维护敞开式连廊两端设置的挡烟设施、封闭式连廊与建筑物连接处的门洞设置的防火分隔措施,对经营性连廊严格按照商场、市场建筑营业厅消防安全要求进行管理,严防连廊成为火灾蔓延的途经。严禁擅自在建筑物之间设置连廊,严禁擅自封闭敞开式连廊、装修连廊,严禁在非经营性连廊设置柜台、摊位或者堆放物品。
第十六条 建筑之间的顶棚应当采用防碎不燃烧材料,最小净高不小于5.5米,顶棚上部应当设有开口或者顶棚与建筑相邻处敞开,开口有效通风面积不小于顶棚投影面积的10%。严禁擅自设置、改建、封闭顶棚,严禁在顶棚下设置经营场所。(商场、市场应当保障建筑物之间的顶棚符合国家标准《商店建筑设计规范》中有屋盖的通廊的要求。)
第十七条 建筑外墙广告背面的窗户、洞口应当采取防火封堵措施,并不得降低室内自然排烟的要求,不得影响灭火救援。
第十八条 商场、市场住宿场所不得与营业厅、仓库设置在同一防火分区内。
附设的贵重金属加工、电器维修、服装熨烫等场所应当采用不燃烧体隔墙与营业厅隔开。
市场摊位分隔体、自选商场货架应当采用不燃烧体或者难燃烧体。
第十九条 商场、市场辅助餐饮场所的厨房应当按照国家标准的要求与其他部位隔开。厨房的排油烟罩及排油烟管道应当及时清洗,燃气灶具附近应当配备灭火毯,使用的可燃气体、液体管道不得穿过营业厅、仓库。营业厅内的食品加工区不得采用明火加热,并应当用不燃烧体隔断与营业厅进行分隔。
第二十条 商场、市场应当保持营业厅内主要疏散通道直通安全出口,最小净宽不小于2米,次要疏散通道最小净宽不小于1.4米;双向疏散走道的行走距离不大于45米,单向疏散走道的行走距离不大于20米。
自选商场应当保障收银区的一个侧面有宽度不小于1.4米的无障碍疏散通道。当收银区宽度超过20米时,应当设有多个无障碍疏散通道,通道之间的间隔不大于20米。
第二十一条 营业厅安全出口前方1.4米范围内不得设置障碍物。营业期间严禁锁闭、遮挡安全出口。
自选商场经营时需常闭的安全出口门可以采用火灾时顾客能徒手推开的电磁门或者推闩式外开门,并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标志和使用提示。
第二十二条 建筑的楼梯间、前室严禁使用可燃材料装修,严禁设置铁栅栏等影响安全疏散的障碍物,严禁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条 商场、市场应当保持用于自然排烟的窗户、洞口常开。不能保持常开的,应当明确火灾时开启责任人或者设置自动开启装置,确保火灾时能立即开启。严禁擅自封堵、遮挡排烟窗户、洞口。
第二十四条 电气线路和用电设备应当由具备法定资格的电工负责安装、检查和维修,发现不安全因素,应当及时处理,保障营业照明用电、动力、消防用电相互独立设置,电气线路敷设符合国家规定。
配电箱、电表箱应当用不燃材料制作,下方不得设置、堆放可燃物。霓虹灯的变压器、日光灯镇流器以及白炽灯等电器发热部位应当设置在不燃结构上,并应当采取隔热、散热保护措施。
商场、市场应当每年至少对电气线路、用电设备全面检测一次,可以委托由具备法定资格的中介服务组织检测。电气检测应当做好记录。
第二十五条 商场、市场应当按照消防产品质量要求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及时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检查、维护、保养,发现损坏、故障的,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更换,确保消防设施完整好用。严禁擅自停用消防设施、屏蔽消防报警信号。
室内消火栓正前方应当留有宽度不小于1米的操作场地;防火卷帘两侧0.1米范围内不得设置障碍物;探测器、喷头附近不得设置影响其性能的障碍物。
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由具备法定资格的消防中介服务组织或具有法定资格的消防专业技术人员全面检测一次。检测报告应当存入消防档案。
第二十六条 商场、市场配置的灭火器材应当设置在明显便于取用的固定地点,灭火器材类型应当与经营物品的火灾类别相适应。严禁擅自移动、损毁灭火器材。
第二十七条 建筑消防设施应当按照规定设置相应的消防安全标志。营业厅内消防安全设施应当实行标识化管理。消防车道、消防车操作场地、疏散通道、防火卷帘下方、室内消火栓操作场地、安全出口前方应当根据其消防安全功能进行划线标识,标明宽度、面积、方向等。
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商场、市场应当在每层设置紧急疏散图。紧急疏散图应当设置于人员集中的出入口附近,并表明疏散路线、安全出口、消火栓、灭火器材、报警按钮。
第二十八条 营业厅柜台、摊位、室内广告、悬挂物、模特、物品等不得影响安全疏散,不得遮挡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不得影响建筑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二十九条 局部装修施工时,应当将施工区与营业区隔离,并采取防火措施,保证消防安全。局部装修不得擅自停用营业区消防设施。营业期间,不得施工。
第三十条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应当在专业商场、市场销售,实行样品式经营,样品储存量不得超过日平均经营量。地下室、半地下室严禁经营易燃易爆物品。
其他商场、市场经营摩丝、空气清新剂、杀虫剂、一次性打火机等具有易燃易爆性质的日化小商品时,应当专柜、专位经营,严格控制商品储量,最多储量不得超过日平均经营量。
商场、市场应当具体明确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和日化小商品的最多储量。
第三十一条 室外市场应当确保与甲、乙类厂房、仓库、室外变配电站、可燃材料堆场的安全距离不小于50米,并合理设置消火栓,消防用水量应当满足火灾扑救的需要。市场构筑物应当采用不燃烧体或者难燃烧体。

第四章 日常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十二条 商场、市场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时,应当经过商场、市场消防安全主管负责人批准,并明确现场监护人,清除作业区附近的可燃物,配备灭火器材,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营业厅营业期间严禁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
第三十三条 营业厅和仓库内严禁吸烟,严禁使用明火,并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禁烟、禁火标志。
第三十四条 严禁擅自拉设临时线路,严禁违反规定在营业厅、仓库内使用大功率电气设备和高温照明灯具,严禁超负荷用电。营业厅、仓库内严禁非值班人员留宿。
第三十五条 包装物料、废弃物应当明确专人管理,堆放在指定地点,并及时进行清理。严禁占用疏散通道、楼梯间、前室临时堆放。
第三十六条 商场、市场应当严格落实值班和交班制度。值班人员应当严守岗位,做好值班记录,不得脱岗、漏班。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当持证上岗,实行24小时值班,并做好值班记录。消防控制室在接到报警后,应当立即通知报警点附近有关人员进行现场处置。
第三十七条 商场、市场应当按照规定进行防火巡查。巡查内容包括:
(一)有无违反规定吸烟、使用明火行为;
(二)营业厅、仓库内有无擅自拉设临时线路,有无使用电炉、电饭煲、电加热器等大功率电气设备和高温灯具;
(三)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楼梯间、前室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被遮挡、损坏,排烟外窗是否封闭、遮挡;
(四)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是否按照消防安全标识要求设置、摆放物品;
(五)消防控制室人员是否持证上岗、是否在位;
(六)其他需要巡查的内容。
商场、市场在营业期间应当至少每两小时巡查一次。营业结束后,必须及时进行巡查,消除遗留火种,清离留宿人员,切断营业、照明等无关电源,落下防火卷帘。
巡查人员发现违法违章行为,应当当场予以制止、纠正。不能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
第三十八条 商场、市场应当制定夜间值班人员夜间消防安全检查制度。夜间值班人员应当至少每四小时检查一次。夜查内容包括:
(一)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
(二)应急照明、安全疏散指示标志的完好情况;
(三)营业厅、仓库内有无人员留宿;
(四)电、气焊等明火作业、局部装修所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是否到位;
(五)有无引发火灾的异常现象。
夜查人员发现违法违章行为,应当及时进行处置。发现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进行处置。
第三十九条 商场、市场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一)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隐患整改过程中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安全疏散通道、楼梯间、前室、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完好情况;
(三)消防车通道、防火间距、消火栓及消防水源情况;
(四)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局部装修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是否落实,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六)员工和经营者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七)仓库、厨房、食品加工区、贵重金属加工、电器维修、服装熨烫等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八)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专业商场、市场防火及配套仓库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
(九)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自动消防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十)防火巡查及夜查情况;
(十一)室内外广告的设置情况;
(十二)消防安全标志、标识情况,柜台、摊位、物品是否按照消防安全标识设置、堆放;
(十三)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四十条 商场、市场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明确整改责任,确定整改措施和期限,落实整改资金,及时予以消除。火灾隐患消除之前,应当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确保消防安全的,应当停业或者将危险部位局部停业。对自身确无能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应当提出解决方案,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第四十一条 商场、市场应当充分利用广播、电子屏、电视屏、宣传栏等设施宣传消防常识,宣传报警、逃生自救、扑救初期火灾常识,告知本单位消防安全疏散设施情况,提醒顾客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第四十二条 商场、市场应当加强对员工、场内经营者消防知识和技能培训,使其掌握岗位火灾预防和报警、引导疏散、逃生自救以及正确选用、使用消火栓、灭火器扑救初期火灾的技能等。
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保安人员、专职消防队人员上岗前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商场、市场应当定期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灭火预案应当包括使用邻近建筑物消防水源的内容。
第四十三条 商场、市场员工、场内经营者发现火灾,应当立即向当地消防指挥中心报警,并积极扑救初期火灾,引导顾客疏散,打开建筑排烟窗。
第四十四条 商场、市场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消防安全档案,全面反映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情况。消防档案应当包括柜台、摊位布置图和商场、市场建筑电气线路图。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人民防空办公室等商场、市场上级主管部门应当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对商场、市场经营活动日常管理之中,与经营活动进行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及时解决消防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对确实难以整改的重大火灾隐患,应当及时提交当地人民政府研究解决。
第四十六条 商务部门应当将商场、市场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按照消防安全要求合理规划商场、市场位置、规模,依法检查、督促商场、市场遵守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协调、督促整改重大火灾隐患。
第四十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商场、市场建筑物、构筑物、户外广告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拆除占用消防车道、防火间距,或者影响灭火救援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广告牌;按照规划及时建设市政供水设施,确保消防用水。
第四十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市场管理中应当加强对场内经营者擅自改变经营位置经营、无证经营行为的检查监督,对占用、堵塞疏散通道、防火间距、消防车道的违法行为及时进行处理;对其他明显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进行劝阻,对不听劝阻的,及时告知公安消防机构进行处理;对公安消防机构告知已经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或者停产停业整改的商场、市场,协助督促整改或者停业。
第四十九条 公安机关依法对商场、市场遵守消防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公安消防机构具体实施消防监督。

第六章 罚 则

第五十条 违反本规定在商场、市场营业厅、仓库内吸烟、使用明火或者在营业期间进行明火作业的,由公安消防机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锁闭、遮挡安全出口,遮挡消防设施、标志,占用防火间距、楼梯间、前室或者占用、堵塞疏散通道、消防车道,经公安消防机构责令立即改正后,再次发现锁闭、占用、堵塞的,由公安消防机构处警告或者500以下罚款。
单位有前款行为,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责任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五十二条 商场、市场违反规定设置户外广告或者在建筑物之间设置顶棚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公安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 商场、市场消防值班人员脱岗的,由公安消防机构处200元以下罚款。
商场、市场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未经培训上岗的,由公安消防机构对单位处2000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责任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在商场、市场营业厅、仓库内留宿的,对留宿人员、夜查巡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 商场、市场没有按照本规定划线标识或者设置消防设施标志的,由公安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并对单位处2000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 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应当进行处罚的,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未按本规定履行职责,造成社会危害,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所指商场、市场包括营业场所以及与之配套的仓储、办公、餐饮等辅助部分。
第五十九条 本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 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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