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东方红拖拉机150型号 图片还能够找到么
东方红-LG1304/LG1404/LG1504型轮式拖拉机主要结构特点
1)上柴D6114名牌柴油机,可选装东方红发动机,进口前驱动桥。
2)变速箱有18个前进档,6个倒退档,选装逆行器时24个前进档、24个倒退档,速度范围宽,最高速度可达40km/h,后轮距无级可调,可满足各种作业需求。
3)气助力脚踏板操纵单作用主离合器和电液控制的动力输出离合器。
4)新款全封闭驾驶室,造型美观,视野开阔,有采暖和通风装置,装配空调、CD机;豪华可调座椅,驾乘舒适。
5)差速锁操纵选用电液控制,前驱动操纵可选用电液控制。
6)液压转向、机械制动,操作轻便灵活,减轻驾驶员工作强度。
7)液压提升系统装配分油结构;装配3组液压输出和进口快换接头;也可选装强压入土结构。
8)传动系有独立的润滑系统和散热装置,使用更可靠。
2. 新的东方红拖拉机32马力单缸多少钱
1、新的东方红拖拉机32马力单缸在160万元左右。
东方红拖拉机下属品牌
1、东方红1型是四方机车车辆工厂1959年试制,1964年批量生产的干线客运内燃机车,机车按双机联挂设计,也可以单机使用。前73台的机车标称功率是1060kW,最大速度140km/h,车长16550mm,轴式B-B。后36台的机车标称功率增加到1220kW,最大速度降为120km/h,其他不变。
2、东方红2型1966年由四方机车车辆工厂按客运内燃机车设计制造的,机车功率为1470 kW,只试制了一台。1972年资阳内燃机车厂和四方机车车辆工厂共同设计,1973年资阳内燃机车厂试制投产的东方红2型,已改为调车用的内燃机车。
3、东方红3型是四方机车车辆工厂1976年开始制造的干线客运内燃机车,机车标称功率是730×2kW,最大速度120km/h,车长17970mm,轴式B-B。机车的动力装置是两套相同而独立的机组,可以使用其中任何一套或两套同时工作。
4、东方红4型从1969年到1977年共制造了5台,没有进行大批量生产。机车功率为3308kW。
5、东方红5型是调车和小运转内燃机车,由资阳内燃机车工厂于1976年~1988年制造。机车标称功率是590kW,最大速度,调车时为40km/h,小运转时为80km/h,车长13700mm,轴式B-B。
6、东方红6型是资阳内燃机车工厂1981年专为上海黄浦港生产的内燃机车。机车功率是1740kW,轴式B-B。只生产1台。
7、东方红7型是东方红5型的改型,供工矿企业专用。资阳内燃机车工厂1988年生产4台。机车功率是790kW,轴式B-B。
8、东方红21型是高原米轨通用型内燃机车,由四方机车车辆工厂于1976年设计,1977年试制投产,1982年又进行改进。机车标称功率是640kW,最大速度50km/h,车长12000mm,轴式B-B。
3. 我想知道温州市公安局可有个叫朱丽娅的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1999)冠行初字第161号
原告:姚化平,男1962年出生,汉族,农民,住冠县清水镇姚行村。
委托代理人:葛润民,聊城市东昌府区中心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邢天华,聊城市东昌府区中心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冠县清水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岳其祥,镇长。
委托代理人:宋淑凤,冠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殷汝奎,冠县清水镇人民政府司法所所长。
原告姚化平诉被告冠县清水镇人民政府农业行政强制案,原告姚化平向本院提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姚化平、代理人葛润民、邢天华,被告代理人宋淑凤、殷汝奎到庭参加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原告姚化平诉讼称:1998年阴历后五月初一,被告冠县清水镇人民政府派管区总支部书记冯首义为首的小分队,受杜学功和姚行村委会其他成员指点下,在原告家没有成年人的、被告未出示任何证件和手续、未表明身份,强行把原告买了一个月的拖拉机开走,扣押了原告的拖拉机,工具箱内的一万元现金和全部工具,至今未予。
被告辩称:被告对扣押原告姚化平拖拉机的事实不予否认,但原告提出扣押拖拉机间接损失不予赔偿,国家赔偿法规定只对直接损失给予赔偿。扣押原告拖拉机时,冯首义、李维汉、杜泽华、杜同兴现场清点,拖拉机工具箱内有板手一个、钳子一个,没有现金。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给予支持。
庭审中,被告向法庭提交了证据:(1)、(2)、(3)、(4)证明原告拖拉机工具箱内没有现金;(5)号证明原告的拖拉机在杜学功家;(6)号证明扣押原告拖拉机经过。原告对被告提出的证据提出异议:原告的代理人向被告要过拖拉机。同时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1)(2)(3)号证明被告扣押原告拖拉机。
经庭审质证辩论,查明1998年阴历后五月初一,原告姚化平因拒交农业夏征款,被告冠县清水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将原告的拖拉机扣押至杜学功家,后被告多次通知原告把农业夏征款交上,把拖拉机开走。庭审中,被告冠县清水镇人民政府代理人表示可以让原告把拖拉机开走,其扣押原告姚化平拖拉机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依据。被告冠县清水镇人民政府提供的证据能证明以上事实。
本院认为,1998年阴历后五月初一,被告冠县清水镇人民政府以原告姚化平拒交农业夏征款为由,强行将原告姚化平拖拉机扣押至杜学功学,其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所诉其工具箱内有现金一万元。查无实据,不予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3、4目这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被告冠县清水镇人民政府扣押原告姚化平拖拉机行政强制行为。
限被告示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的拖拉机。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徐海军
审 判 员:许以强
代审判员:张其峰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张绍泽
4. 我是一名知情者,我想举报违法乱纪行为,特咨询夏律师,我能否举报,如果举报,我该按啥程序办
申请人:姚化平,男,聊城市冠县清水镇姚行村人
被申请人:冠县公安局
申请事项:请求检察院督促冠县公安局立案侦察岳其祥抢劫一案,或书面通知、回复申请人不立案。
事实理由:
申请人于2010年二月26日以挂号信的形式将关于岳其祥抢劫的控告信发往冠县公安局,邮件编号:XA 1650 6719 9 37但是至今未回复,也未通知我不予立案。控告内容如下:
控告人:姚化平,男,聊城市冠县清水镇姚行村人
被控告人:1、岳其祥,现任冠县民政局局长
2、冯首义,冠县清水镇人
3、冯首义为首的小分队其它成员
控告事项:1、请求冠县公安局追究岳其祥、冯首义为首的犯罪团伙抢劫控告人拖拉机、现金及其他物品的刑事责任。
2、责令被控告人赔偿控告人因拖拉机等物被抢劫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事实理由:1998年阴历后五月初一(公元1998年6月24日)晚十点半左右,被控告人岳其祥、冯首义为首的小分队,聚众多人非法侵入控告人家,在控告人家没有成年人、未出示任何证件和手续、未表明身份,并对控告人家中唯一未成年人(控告人次子姚金亭)实施人身强制和暴力威胁的情况下,强行把原告买了一个月的新拖拉机劫走,非法占有了原告的拖拉机、工具箱内的一万元现金和全部工具,至今未予,给我带来莫大的损失。
被控告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之规定的抢劫罪,而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入户抢劫”,根据本条规定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第三款“(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故本案还在追诉期间,望公安机关秉公执法,追究被控告人入户抢劫的刑事责任。
本案犯罪事实有《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1999)冠行初字第161号》和《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0)聊行终字第57号》为证。
此判决书并未明示为行政违法!一审判决中的表述为“本院认为,1998年阴历后五月初一,被告冠县清水镇人民政府以原告姚化平拒交农业夏征款为由,强行将原告姚化平拖拉机扣押至杜学功学,其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后又在判决结果中表述为“撤销被告冠县清水镇人民政府扣押原告姚化平拖拉机行政强制行为。”二审判决书中的表述为“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冠县清水镇人民政府于1998年阴历5月1日,以上诉人姚化平拒交农业夏征款为由,强行将上诉人姚化平的拖拉机扣押至杜学功家之事实可以认定。该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依据,属违法行为,本院不予支持,被上诉人所扣押之拖拉机应予返还。”最终判决结果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行政强制行为应理解为行政机关或其首长凭借其行政职权所为的违法行为,故这两个判决书还是比较公平的,最起码认定了岳其祥抢劫的事实--“属违法行为”,而不是行政违法!只不过行政厅无法审理其刑事责任!但是当时人民法院应主动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岳其祥等人的犯罪事实!法院没移交至少可以对抗诉讼时效,因为姚化平向法院起诉就是要追究岳其祥的责任,即《刑法》第88条所规定的提出了控告,未经公安机关侦查的也应视为刑事自诉,故此案的诉讼时效已中断!再次请求公安机关追究岳其祥等人的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第三款“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 之规定,冠县公安局至今未给我回复,也未通知我不予立案!还望检察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关于检察监督的规定,督促公安机关继续立案侦查或给予我一个说法!
此致
冠县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1999)冠行初字第161号
原告:姚化平,男1962年出生,汉族,农民,住冠县清水镇姚行村。
委托代理人:葛润民,聊城市东昌府区中心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邢天华,聊城市东昌府区中心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冠县清水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岳其祥,镇长。
委托代理人:宋淑凤,冠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殷汝奎,冠县清水镇人民政府司法所所长。
原告姚化平诉被告冠县清水镇人民政府农业行政强制案,原告姚化平向本院提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姚化平、代理人葛润民、邢天华,被告代理人宋淑凤、殷汝奎到庭参加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原告姚化平诉讼称:1998年阴历后五月初一,被告冠县清水镇人民政府派管区总支部书记冯首义为首的小分队,受杜学功和姚行村委会其他成员指点下,在原告家没有成年人的、被告未出示任何证件和手续、未表明身份,强行把原告买了一个月的拖拉机开走,扣押了原告的拖拉机,工具箱内的一万元现金和全部工具,至今未予。
被告辩称:被告对扣押原告姚化平拖拉机的事实不予否认,但原告提出扣押拖拉机间接损失不予赔偿,国家赔偿法规定只对直接损失给予赔偿。扣押原告拖拉机时,冯首义、李维汉、杜泽华、杜同兴现场清点,拖拉机工具箱内有板手一个、钳子一个,没有现金。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给予支持。
庭审中,被告向法庭提交了证据:(1)、(2)、(3)、(4)证明原告拖拉机工具箱内没有现金;(5)号证明原告的拖拉机在杜学功家;(6)号证明扣押原告拖拉机经过。原告对被告提出的证据提出异议:原告的代理人向被告要过拖拉机。同时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1)(2)(3)号证明被告扣押原告拖拉机。
经庭审质证辩论,查明1998年阴历后五月初一,原告姚化平因拒交农业夏征款,被告冠县清水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将原告的拖拉机扣押至杜学功家,后被告多次通知原告把农业夏征款交上,把拖拉机开走。庭审中,被告冠县清水镇人民政府代理人表示可以让原告把拖拉机开走,其扣押原告姚化平拖拉机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依据。被告冠县清水镇人民政府提供的证据能证明以上事实。
本院认为,1998年阴历后五月初一,被告冠县清水镇人民政府以原告姚化平拒交农业夏征款为由,强行将原告姚化平拖拉机扣押至杜学功学,其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所诉其工具箱内有现金一万元。查无实据,不予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3、4目这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被告冠县清水镇人民政府扣押原告姚化平拖拉机行政强制行为。
限被告示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的拖拉机。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徐海军
审 判 员:许以强
代审判员:张其峰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张绍泽
5. 手扶拖拉机变速箱加齿轮油的口在哪儿,我怎么没找到
在变速箱上盖的前方,靠近柴油机,有一个橡胶做的圆形堵,从柴油机的空气滤清器和消音器中间向后看,就能看见。
6. 买二手拖拉机说是新的,确是翻新的,怎么办
你好;
属于民事欺诈,可要求买卖合同无效是,侵害了你的知情权,可以诉讼
7. 新款洛阳四驱504拖拉机怎么样省心容易坏吗
新款洛阳四驱504拖拉机不错,它是_个中小型拖拉机,可能是国三发动机,应该性能先进,有良好的功能,厂家有多年的科学经验,实用不耐坏,请放心用吧,希望支持国货吧
8. 在农村,原来备受人们喜爱的一种交通工具手扶拖拉机,如今为何很少见了
手扶拖拉机,在上世纪六、七十年代的湖南农村,可是一个宝物,既能耕地,亦能拉东西,在诸多农业生产生活中作用不容忽视,是农民耕田和农村生产运输的好帮手。拖拉机包括手扶拖拉机,在我们老家拖拉机还有另一种的说法,叫“铁牛”。那时候,谁能当上拖拉机手即拖拉机驾驶员,会让人们羡慕不已。
七十年代初,我们生产队买来了一台手扶拖拉机,手扶拖拉机在村里刚露面时,村民们由于是第一次见到,很有新鲜感,里三层外三层地围着,想看过究竟。手扶拖拉机驾驶员,是个香喷喷的行当,谁都想干,可是普通村民们是没有这个份。这个位置早就定给了生产队长的大儿子。手扶拖拉机还没有买来,生产队长的大儿子就参加了县农机局举办的拖拉机驾驶员培训班,培训班结束后,他就将手扶拖拉机开了回来。
9. 东方红LX804拖拉机的缺点优点质量
缺点:驾驶室小没有工具箱电风扇不够人性化。优点:车有劲,牵引力大,维修保养简单便宜,整车耐用,而且保值。质量没得说。
10. 中联重科1304拖拉机电路保险合位置
有两个,一个是车身保险丝盒,位于仪表板右侧工具箱下,打开工具箱下盖即可检查和更换保险丝,另一个是底盘保险丝盒,位于车架电瓶侧前端或车架左右纵梁内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