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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调控工具箱43条

发布时间:2022-03-07 15:34:35

Ⅰ 房地产金融政策调控的措施有哪些

政策聚焦扩大“有效供给”,积极出台相关保障政策。5月份住建部明确要求一线、二线城市要在年底前编制完成2018年至2022年住房发展规划,增加有效供给,提高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供应比例,大幅增加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用地供应,在新增住房用地供应中的比例达到50%以上;融资层面,住房租赁市场融资渠道建设上半年进展明显,一是住房租赁资产证券化的基本条件和重点支持领域已得到政策的明确,二是险资也已允许进入长租公寓市场。
大城市先后出台住房发展规划、土地供给中长期计划,落实“有效供给”。上海、北京、深圳等城市在未来住房供给规划中扩大政策性支持住房、租赁住房的比重,住房供应基本体现为普通商品住房、政策性支持住房、租赁住房4:4:2的三分结构。同时,开拓渠道保证“有效供给”。一是供地端的保证(规定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用地占比;集体建设用地建租赁住房);二是开发端的转化(北京提出将限价房中可售住房销售限价与评估价比值不高于85%的,收购转化为共有产权住房);三是存量端的激活(包括集体性闲置资产的盘活、土地出让主体的扩充、各类闲置物业盘活等)。
总体来看,与2017年相比,2018年上半年除在需求端进行重点调控外,也注重在“供给侧”解决供需结构不匹配问题。短期需求侧调控(抑制非理性需求)和中长期供给侧改革(保证有效供给)共同发力。
我们认为,短期来看,本轮调控周期将拉长,因城施策也将更精准。在整体调控不放松的前提下,差别化调控保障合理购房需求将是主要的趋势,同时针对调控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进行微调;中长期来看,以政府为主提供基本政策性支持住房、以市场为主满足多层次需求的住房供应体系建设将同步加快。同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资产证券化、不动产登记联网、个税等方面的新一轮制度改革及创新都将快速推进、互相衔接,推动房地产长效机制的建立。

Ⅱ 国家对房地产的宏观调控政策有哪些

双向调控:对于“双向调控”的具体思路,各方人士给出了多种解读,但大致不外乎三个方面的内容:

其一,楼市调控政策将呈现出“差别化”的特征,热点城市的投资投机需求将继续被抑制,非热点城市的调控则会相对放松;

其二,继续强调保障房工作,强化共有产权房在保障房领域的市场地位,通过“双轨制”解决城镇化后顾之忧;

其三,在长效调控机制尚未出台之前,以限购为主的行政化手段与经济手段、市场手段仍会并存,但前者将会日益弱化,后两种手段会逐渐突出。

(2)房地产调控工具箱43条扩展阅读:

宏观调控是对整个市场经济的调控,调控的领域自然是整个市场经济。着重关注以下方面。

1、有关国家整体经济布局及国计民生的重大领域。

凡是涉及国家整体经济布局,就是宏观经济调控法要监管、调整的问题。另外,有关国计民生的重大产业,或者涉及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也是宏观经济调控法所要干预的领域。

2、容易产生“市场失灵”的经济领域

将宏观经济调控界定在容易产生“市场失灵”的经济领域,体现宏观经济调控的重要作用。

3、私人的力量不愿意进入的领域

对私人的力量不愿意进入的或者单个私人的力量难以办好的方面,政府需要直接进入或者以适当的方式促成私人进入。

Ⅲ 统计:2021年以来 全国房地产市场累计调控超320次

今年以来,楼市调控政策密集出台。根据中原地产研究中心统计数据,2021年以来,全国房地产市场累计调控超过320次,其中中央各部门的调控政策达46次,2020年同期只有30次左右。

中原地产首席分析师张大伟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近期中央各部门再次密集发布政策,特别是住建部和央行持续加码房地产调控,调控方式、力度及细致度均显著升级。

从内容上看,调控“工具箱”不断丰富,重点整治房地产开发、房屋买卖、住房租赁、物业服务等领域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关注度高的突出问题,包括房地产开发质量、二手房虚假广告、信贷挪用等过去多年存在的问题。

随着各部委发声,多地相继发布楼市调控新政。例如,7月23日,上海市发布《关于加强住房赠与管理的通知》,杭州市发布《关于开展房地产地名使用专项检查的通知》,绍兴市发布《关于加强二手住房市场监管的通知》;7月26日,无锡市发布《关于建立二手住房成交参考价格发布机制的通知》……

张大伟表示,从市场趋势看,住建部等八部门于7月23日发布的《关于持续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集中关注当下房地产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从政策执行角度看,将对未来房地产市场的规范发展有明显影响。

58安居客房产研究院分院院长张波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7月份楼市调控是多维度的。八部门联合对房地产市场进行中长期市场秩序整治,预示着楼市调控长期从严。各地调控则不断收紧,例如,上海严堵赠与漏洞,西安出台二手房指导价等。同时,强化住房保障领域的政策不断出台,7月份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强调突出住房的民生属性,明确其基础制度和支持政策。

“2021年上半年已经有广州、合肥、宁波、东莞、南通、成都、西安、深圳、上海、北京、杭州、无锡、南昌等13个城市被住建部约谈督导,这些城市基本都处于全国房价涨幅前列,预计下半年房地产调控从严趋势不变。”张大伟说。

张波认为,未来楼市调控有三个主导方向,一是稳定房地产市场,其中稳房价和稳地价是两个重点,将通过集中供地、集中上市、严控新房价格等多种方式来落实;二是强化居住保障市场,将从租赁的支持性政策以及共有产权房等多个维度来推进;三是严控房地产金融,针对房企的“三道红线”和针对房贷的“两道红线”将共筑楼市调控信贷防火墙。

“目前来看,如何平衡好地价和房价依然还有完善的空间。从今年来看,部分热点城市的土地溢价率依然有所提升,会对未来房价的调控形成不小影响。同时,大中城市新市民的居住保障,尤其是租赁房源的保障力度还需不断提升,在保障新市民居住空间的同时,更能让其安心稳定居住。”张波表示。

Ⅳ 楼市问责力度不减 房价上涨过快城市或被监管

8月9日,央行发布《2021年第二季度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提出,牢牢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坚持不将房地产作为短期刺激经济的手段,坚持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保持房地产金融政策的连续性、一致性、稳定性,实施好房地产金融审慎管理制度,加大住房租赁金融支持力度。

业内人士表示,近日来中央层面多次强调“房住不炒”,落实城市主体责任,要求对调控不力的城市予以问责。高层密集发声并加强市场秩序管理整顿,意在督促市场巩固调控效果的长期性和稳定性,保护合理住房需求。

中央层面频提房地产

2021年以来,房地产调控态度愈发明确。7月30日,中央政治局会议指出,要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加快发展租赁住房,落实用地、税收等支持政策。

中央政治局会议前一日,7月29日,住建部副部长倪虹约谈银川、徐州、金华、泉州、惠州5个城市相关负责人,要求各地应增强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确保完成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的目标。果断采取措施,实施供需双向调节,规范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加上2021年上半年的13个城市,今年已有18城被约谈督导。

广东省住房政策研究中心首席研究员李宇嘉表示,住建部对于房价上涨过快城市的约谈是一城一策长效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从2019年开始就逐渐成为调控的主要模式,要求地方政府负起主体责任来,将房价上涨的幅度能够控制下来,保持房地产市场的平稳运行。约谈也进一步说明,热点三四线城市也将逐渐纳入到监管体系当中。

除对房价居高不下的城市持续约谈外,7月23日,住建部等8部门还下发《关于持续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指出,将在3年时间持续开展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重点整治房地产开发、房屋买卖、住房租赁、物业服务等领域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关注度高的突出问题。

7月22日,中央层面召开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和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也指出,要高度重视房地产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要牢牢抓住房地产金融这个关键,严格房地产企业“三线四档”融资管理和金融机构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把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作为“十四五”住房建设的重点等任务。

诸葛找房数据研究中心分析师陈霄表示,《通知》调动了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租赁企业、物业服务企业、金融机构以及媒体等各大社会主体,全方位、全主体进行市场监管,贯彻“房住不炒”,落实“三稳”目标。此外,提出建立制度化常态化整治机制,强化监督评价考核,预计更加灵活地践行因城施策,精准调控成为接下来楼市调控的关键词。

地方房地产调控全覆盖

随着中央涉房调控信号的不断重申,地方调控再度全面升级。近日,浙江省召开房地产工作座谈会指出,充分认清当前房地产市场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履行主体责任,提升工作标准和质量,采取有力有效措施,扎实推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会议指出,综合运用土地、金融、税收等调节手段,合力发挥政府调控和市场调节作用;促进供需平衡和职住平衡,落实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增强调控风险预见性,打通各部门数据共享堵点,实现数据动态管理、实时监测,防范项目风险、信贷风险等,提高精准分析能力和风险防控能力。

在此之前,杭州刚发布新一轮调控政策,进一步加强住房限购、完善新建商品住房销售管理、规范市场秩序。例如收紧落户未满5年户籍家庭的购房政策,在此前限购1套的基础上,增加了购房之日前2年起已在杭州限购范围内连续缴纳城镇社保满24个月。对于非户籍人口,升级至购房日前4年,在杭州限购范围内连续缴纳城镇社保或个人所得税满48个月。新建商品住房方面,购房意向登记家庭数与公开销售房源数的比例大于或等于10:1的,无房家庭、普通家庭分别按社保缴纳月数从多到少排序,高层次人才家庭先按B、C、D、E人才类别从高到低排序、同一类别人才再按社保缴纳月数从多到少排序,以一定比例入围公证摇号。

金华方面,明确实行住宅限售、实行公证摇号销售,以及要求加强二手住宅价格监管、加强金融监管、严格更名管理、落实主体责任等十个方面调控。

刚被约谈的惠州也加速新一轮调控落地。8月9日,惠州住建局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从限购、限价、限售、优化土拍规则、商品住房预售制度以及严查购房资金来源等方面对新房市场进行管控。这也是惠州首次同时启用限购与限价,并延续3年限售,调控力度空前。

政策一直未松的北京也再度“打补丁”“堵漏洞”。8月5日,北京市住建委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商品住房限购政策的公告》指出,夫妻离异的,原家庭在离异前拥有住房套数不符合本市商品住房限购政策规定的,自离异之日起3年内,任何一方均不得在本市购买商品住房。

成都市再出楼市新政,发布了《关于加强赠与管理和优化购房资格复核顺位相关事宜的通知》,主要是为了“防止通过迁移户籍、社保获取靠前顺位,以及通过赠与方式获取购房资格”。

此外,二手房参考价政策也成为多城市重要调控手段。8月2日凌晨,东莞发布“莞八条”新政指出,东莞将在前期发布成交活跃二手楼盘网签交易价格的基础上,加快建立二手住房成交指导价发布机制,引导商业银行合理发放二手住房贷款,加大对虚高挂牌价乱象的整治力度。7月26日,无锡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和监测中心在调查分析基础上,形成本市二手住房成交参考价格。

7月9日,上海发布二手房新政,在已实施房源挂牌核验的基础上,需增加价格信息的核验,没有通过价格核验的房源不得对外发布。7月8日,西安发布《关于建立二手住房成交参考价格发布机制的通知》,明确指出二手房交易各环节的有关机构要将二手住房成交参考价格作为参考依据。

二手房指导价管控效果显著。据易居研究院统计数据显示,全国最早落实二手住房成交参考价制度的深圳,上半年二手房价累计已下跌10936元/平方米,价格缩水幅度达15%。与此同时,实行二手房指导价政策的城市,成交量均呈明显下降态势。

除价格实际的参考意义外,二手房参考价实际上限制了买方对杠杆的使用。中达证券分析师诸葛莲昕表示,虽然在实操过程中二手住房参考价格机制并未要求实际成交价格以参考价格为准,买卖双方仍可自行协商成交价格;然而,商业银行发放二手住房贷款时以二手房参考价为准,若成交价格高于参考价格,则买方购买二手房的首付比例实际有所提升。她表示,买方资金压力增大,也成为驱动深圳二手住宅成交量大幅下滑的重要因素。

房地产市场将平稳健康运行

8月7日,深圳官方通报备受关注的“深房理”案件最新情况,经过多轮滚动排查和监管核查,截至目前共发现21.55亿元经营用途贷款违规流入房地产领域。从房贷红线、到二手房价格管控、再到房地产秩序全面规范整治以及保障性租赁住房等保障体系的完善,我国房地产行业进入新一轮调控周期,逐步形成监管闭环,房地产市场趋势稳定已是必然。

“中央收紧房地产调控,这次有所不同。”野村国际(香港)中国区首席经济学家陆挺表示,2020年开始,中央先后推出了控制房地产开发商债务增长的“三条红线”,以及遏制银行房地产贷款的“两道红线”。今年更是加大了对违规流入住房市场的商业贷款和消费贷的打击力度,并进一步收紧对房企影子银行融资端(如信托贷款和委托贷款)的调控。“种种迹象表明,中国房地产不会再走以前的老路,不会解除对楼市的种种限制。”他说。

中原地产首席分析师张大伟表示,深圳此次相比4月份的自查,查处金额多了42倍,背后其实体现的是调控力度真不一样了。

张大伟表示,通过梳理2021年房地产调控,有一个非常明显的特征是在过去几年房地产调控“一城一策”下,中央部门再次开启密集发布政策,特别是住建部和央行持续加码房地产调控政策,调控方式、力度及细致度均出现了显著升级,调控“工具箱”不断丰富,中央房地产调控方案密集出台,加强房地产金融审慎管理、建立多主体供给的住房制度、热点城市集中供地机制、建立“人、房、地、钱”的联动机制。

“对房地产市场仍抱有只涨不跌的幻想是绝对不行的。”有业内人士坦言,中央层面正一步步从长期调控着手,行业需正面现实,未来房地产调控仍将趋严。

克而瑞研究中心研究员杨科伟预计,下一步住建部问责机制将不断强化,更多房地产过热、房价上涨过快的三四线城市将被纳入监管体系;被约谈城市调控加码也是大概率事件。“基于调控政策趋于精细化、高频化的判断,前期已经出台过调控新政城市,诸如南京、武汉等,如果实施后效果未达目标,或出现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加大调控和监管力度也不无可能。”

贝壳研究院首席市场分析师许小乐表示,随着房地产调控持续推进、房地产秩序全面规范整治,以及保障性租赁住房等保障体系的完善,我国的住房市场将全面实现“房住不炒”,社会居民实现“住有所居”,加快推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

Ⅳ 东莞出台房地产调控新政“莞八条”

东莞8月2日发文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稳控住宅用地价格,实行以“限房价、控地价、提品质”为主导的新型土地出让方式,强化房地联动机制;将“法拍房”纳入限购范围,暂停向个体工商户销售商品住房,对弄虚作假骗取社保证明的购房人禁止5年内在东莞市购买商品住房;严格审核购房人首付资金来源,从严查处消费及经营用途贷款违规流入房地产领域的行为;将个人住房转让增值税免征年限由2年调整为5年,加快建立二手住房成交指导价发布机制,引导商业银行合理发放二手住房贷款,对热点楼盘实行公证摇号选房、积分排序选房、延长限售年限等。
全文如下:
去年以来,我市及时出台“莞九条”“莞六条”等调控政策,收紧限购、限售、限贷等措施,加强房地产金融监管,增加住宅用地供应,强化商品住房价格管控,持续整治房地产市场秩序,坚决遏制投机炒房,较好地遏制了房价过快上涨的势头。我市被列入房地产市场监测重点城市名单后,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强调东莞坚持制造业立市,全力打造民生幸福美好城市,必须保持头脑清醒,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牢牢把握“房住不炒”定位,不将房地产作为短期刺激经济的手段,切实扛起城市主体责任,更加自觉接受上级部门监督指导,坚决确保实现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调控目标。在深入评估前期调控政策成效与不足的基础上,继续充实和丰富“一城一策”调控工具箱,不断探索房地产长效机制的“东莞路径”。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今天,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等八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再次表明了东莞坚持房地产市场调控不动摇、不放松的态度。
本次调控新政紧紧围绕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认真贯彻国务院副总理在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和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的讲话精神,按照住建部以及省政府相关部署要求,针对当前我市房地产市场和土地市场的新情况新问题,在土地竞拍、住房限购、金融监管、税收调节、二手房价、销售管理、治理乱象、住房保障等八个方面提出一揽子措施,加大调控“组合拳”力度。主要措施包括:
(一)稳控住宅用地价格。实行以“限房价、控地价、提品质”为主导的新型土地出让方式,强化房地联动机制。严格购地主体资格审查,非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参加住宅用地竞买。建立有效的企业购地资金审查制度,对购地资金来源进行穿透式核查,确保竞买企业购地资金依法合规。
(二)强化住房限购措施。将“法拍房”纳入限购范围,暂停向个体工商户销售商品住房,对弄虚作假骗取社保证明的购房人禁止5年内在我市购买商品住房。同时对新入户购房的认定条件作出适当调整,使相关政策的衔接更合理。
(三)加强金融规范管理。严格银行业金融机构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加强房地产金融监测分析。严格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严格审核购房人首付资金来源,从严查处消费及经营用途贷款违规流入房地产领域的行为。
(四)加大税收调节力度。借鉴部分房地产市场监测重点城市做法,将个人住房转让增值税免征年限由2年调整为5年,加大交易转让成本,抑制“短炒”投机行为。
(五)发布二手房指导价。在前期发布成交活跃二手楼盘网签交易价格的基础上,加快建立二手住房成交指导价发布机制,引导商业银行合理发放二手住房贷款,防控个人住房信贷风险,并加大对虚高挂牌价乱象的整治力度。
(六)加强认购销售管理。首次将商品住房认购环节纳入监管,建立购房意向登记系统,对热点楼盘实行公证摇号选房、积分排序选房、延长限售年限等,促进公平公正销售,遏制收“茶水费”等乱象,支持刚需自住购房需求。
(七)持续规范市场秩序。加大房地产市场惩违治乱力度,严厉打击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管好中介等市场机构,加快完善信用管理制度。强化部门联动加大执法力度,发挥行业组织协同治理作用。
(八)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加快完善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认真落实国家、省相关部署要求,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坚持小户型、低租金,注重实现职住平衡,着力做好新市民和青年人的住房保障。
“莞八条”立足于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的调控目标,进一步查缺补漏,压缩投机炒房空间,综合运用土地、金融、税收、市场监管、信息公开等手段,引导好市场各方预期,同时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建设,特别是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尽最大努力帮助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缓解住房困难。下来东莞将继续完善一城一策、因城施策、城市主体责任的调控长效机制,加快建立多层次全覆盖可持续的住房供应体系,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有序发展。

Ⅵ 房地产调控手段有哪些

  1. 个人信息统计

  2. 一级市场供应

  3. 实用型住宅开发/惠民住宅的供应加大并透明

  4. 多套贷款的控制

  5. 政府本身减少费时费钱的环节

  6. 打击屯地等

Ⅶ 中国出台的所有房地产调控政策

2009.12.9 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自2010年1月1日起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征免时限由两年恢复到五年,其他住房消费政策继续实施。

2009.12.14 国务院颁布“国四条”,明确提出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抑制投资投机性住房。

四项调控措施

一要增加普通商品住房的有效供给。适当增加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和公共租赁房用地供应,提高土地供应和使用效率。在保证质量前提下,加快普通商品住房建设。

二要继续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型住房消费,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加大差别化信贷政策执行力度,切实防范各类住房按揭贷款风险。

三要加强市场监管。继续整顿房地产市场秩序,加强房地产市场监测,完善土地招拍挂和商品房预售等制度。加强房地产信贷风险管理。

四要继续大规模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力争到2012年末,基本解决1540万户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

中国国务院常务会议称,将继续综合运用土地、金融、税收等手段,加强和改善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增加普通商品住房的有效供给,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

2009.12.17 中国五部委联合发文称,收紧土地受让政策,开发商须首付一半且一年内缴全款。

中国财政部等五部委发布通知,明确土地受让人拿地首次缴纳比例不得低于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50%,开发商拿地后分期缴纳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2009.12.23 中国财政部调整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不足五年按全额徵收营业税。

财政部称,个人将购买超过五年(含五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五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徵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五年(含五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2010.1.10 国务院出台“国十一条”,严格二套房贷款管理,首付不得低于40%,加大房地产贷款窗口指导。

中国国务院称,对二套房不再区分改善型和非改善型,一概执行40%首付;明确要求央行及银监会要加大对金融机构房地产贷款业务的监督管理和窗口指导;加强监控跨境投融资活动,防境外“热钱”冲击中国市场。

2010.1.21 国土资源部发布《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报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申报与实施工作的通知》提出,申报住宅用地的,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占住宅用地的比例不得低于70%。

2010.3.10 国土资源部再次出台了19条土地调控新政,即《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该通知明确规定开发商竞买保证金最少两成、1月内付清地价50%、囤地开发商将被“冻结”等19条内容。
国十九条内容

第一条:保障房和自住性中小套用地不低于70%。

第二条:协调推进住房用地供应计划实施。

第三条:确保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

第四条:严格规范商品房用地出让行为。

第五条:完善土地招拍挂制度

第六条:实施住房用地开发利用申报制度。

第七条:加强土地开发利用动态监测。

第八条:不能把保障房用地改成商品房用地。

第九条:严格依法处置闲置房地产用地。

第十条:加强房地产用地开发利用诚信管理。

第十一条到第十五条是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

第十六条到第十九条是开展房地产用地突出问题专项检查。

2010.3.12 国土资源部称,将于今年3月至7月在全国开展对房地产用地突出问题的专项检查,本次调查重点针对擅自改变房地产用地用途、违规供应土地建设别墅以及囤地炒地等问题。

2010.3.22 国土资源部会议提出,在今年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计划没有编制公布前,各地不得出让住房用地;将在房价上涨过快的城市开展土地出让招拍挂制度完善试点;各地要明确并适当增加土地供应总量;房价上涨过快、过高的城市,要严控向大套型住房建设供地。

2010.3.23 国资委要求78户不以房地产为主业的中央企业,要加快进行调整重组,在完成企业自有土地开发和已实施项目等阶段性工作后要退出房地产业务,并在15个工作日内制订有序退出的方案。

2010.4.2 财政部下发通知称,对两个或两个以上个人共同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其中一人或多人已有购房记录的,该套房产的共同购买人均不适用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的契税优惠政策。

2010.4.7 国家发改委发布2010年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重点提出,要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增加普通商品住房的有效供给,支持普通自住和改善性住房消费,大力整顿房地产市场秩序。

2010.4.11 中国银监会主席刘明康表示,银监会要求所有银行在6月底之前提交贷款情况的评估报告,并称房地产风险敞口大,要严控炒房行为。银监会表示,银行不应对投机投资购房贷款,如无法判断,则应大幅提高贷款的首付款比例和利率水平,北京部分银行已将二套房首付比例提升至60%。

2010.4.14 国务院常务会议指出,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仍在持续,将保持货币信贷适度增长,坚决抑制住房价格过快上涨,并将加快研究制定合理引导个人住房消费的税收政策。
4月16日
二套房首付不得低于50% 90平以上首套房首付不少于30%‎
对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家庭,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对贷款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大幅度提高首付款比例和利率水平。
4月16日
今年住房用地供地计划公布 保障房用地同比翻番
国土资源部15日公布的2010年住房用地供地计划表明,在全国住房用地计划中,保障性住房用地为24000 多公顷,与去年相比增加一倍多。其中,经济适用房用地占保障性住房用地总量的71%,与去年实际供地相比增加79%;廉租房用地占保障性住房用地总量的 29%,与去年实际供地相比增加472%。
4月19日
国务院加码遏制高房价:高房价地区三套房可停贷
商品住房价格过高、价格上涨过快、供应紧张的地区,商业银行可根据风险状况,暂停发放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对不能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
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暂停发放购买住房贷款。地方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临时性措施,在一定时期内限定购房套数。
4月20日
住建部明令禁止开发商以排号、发放VIP卡等方式收定金
今后未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定款等性质的费用。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将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及每套房屋价格,并严格按照预售方案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4月20日
购房实名制实施 认购后不得擅自更改购房者姓名
商品住房严格实行购房实名制,认购后不得擅自更改购房者姓名。住房城乡建设部要求,各地要严格商品住房预售许可管理,合理确定商品住房项目预售许可的最低规模和工程形象进度要求,预售许可的最低规模不得小于栋,不得分层、分单元办理预售许可。
4月20日
商品房取得预售许可后10日内须公开房源价格
今后未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定款等性质的费用。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将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及每套房屋价格,并严格按照预售方案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2010.5.19.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收入确认、房地产开发费用的扣除问题等进行了明确。

2010.6.14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发出通知,对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第二套住房的认定标准进行了规范。通知规定: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居民家庭住房的套数,应依据拟购房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成员名下实际拥有的成套住房数量进行认定。也就是说,购房单位是家庭而不是个人。一个家庭只要购买了一套房,再买房就叫二套房了。在通知中,还正式提出可认定为二套房的三种情形。这三种情形是:一、借款人首次申请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如在拟购房所在地的登记系统中已有一套住房的。二、借款人已利用贷款购买过一套住房,又申请贷款购买住房的。三、贷款人通过查询征信记录、面测、面谈等形式的调查,确信借款人家庭已有一套住房的

Ⅷ 国家对房地产宏观调控具体的最新政策

1、双向调控
对于“双向调控”的具体思路,各方人士给出了多种解读,但大致不外乎三个方面的内容:其一,楼市调控政策将呈现出“差别化”的特征,热点城市的投资投机需求将继续被抑制,非热点城市的调控则会相对放松;其二,继续强调保障房工作,强化共有产权房在保障房领域的市场地位,通过“双轨制”解决城镇化后顾之忧;其三,在长效调控机制尚未出台之前,以限购为主的行政化手段与经济手段、市场手段仍会并存,但前者将会日益弱化,后两种手段会逐渐突出。
综观楼市调控政策,“双向调控”确实起到了提纲挈领的作用。在这个基本思路的指导下,中国楼市逐渐进入“新常态”。
2、新型城镇化
《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可能会给房地产业带来3个新变化:其一,房地产市场将会出现分化,从过去的总体上涨到未来有的地方上涨,有的地方平衡,有的地方可能出现一段时间内的低迷甚至是负增长;其二,新房市场的增速将会下降,二手房市场的需求将会增加;其三,商务办公、产业地产、旅游休闲、度假、养生、养老等非传统房地产,将面临新的发展机遇。有鉴于此,她大胆预测,新规划将会带来60%的新增住房需求。
3、房企再融资解冻
房企再融资瓶颈被突破,将直接优化企业的资产负债结构,降低整体融资成本,提升房企盈利能力。不过,多位房地产业内人士直言,整体而言,优先股、再融资等政策的试行主要集中在优质企业,大部分中小地产尚难很快实现。长远来看,房企再融资仍将是结构性开闸,这意味着行业分化将进一步加大。
4、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推进,等于给不动产上了户口,有利于对不动产目前的存量和潜在供应有清晰把握。但是,不动产登记制度并不直接瞄准房地产市场调控,更不能简单地理解为房屋登记。新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只是在信息系统方面的整合,不涉及房地产市场整体供求,即使登记会引起少数抛房现象,也不会撼动当前市场基本面。
5、其它相关政策
对奢侈性住宅转让后的增值收益,一律征收20%个人所得税。
转让家庭人均建筑面积80平方米以上的住宅,房主找不到原始购房发票的,依照最新房产政策,税务机关委托拥有国家一级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建立机构名库随机抽取),参照有市场成交记录的同地段同类房屋,或查阅当地住房信息系统,对其房产的原购买价进行评估,作为计税依据。从低收取评估费,但评估费用由卖房人承担,作为 丢失原始购房发票的惩罚。
当地政府每年公布分类住宅的市场指导价(即房产现值),成交价明显低于市场指导价的,以市场指导价作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类似北京、深圳、成都等城市现在执行的二手房过户指导价)。个人出租住宅,其租金收入须按20%缴纳个人所得税;按照最新房产政策,个人或企事业单位的经营性房产(商铺、写字楼、酒店等),按租金收入的12%缴交房产税,税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取消现行对转让个人住宅征收5.5%营业税的规定。房产所有人(业主)必须持有以上所有完税证明,房屋权属管理部门方可为其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各城镇的房产税收入和个人转让住宅增值收益的个人所得税收入,由地方政府支配,专项用于保障房建设;盈余部分拟用于其他社会保障类支出的,须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中央政府主管部门备案。

Ⅸ 历次房地产调控政策有那些

我国历史上历次房地产调控政策一共有五次 历次房地产调控政策回顾: (1)1993年至1996年:我国首次对房地产进行调控 1993年,我国首次出现房地产热,房地产开发公司急剧增加,房地产投资迅速增长,以炒地皮、炒钢材、炒项目为主的房地产市场异常活跃,出现了严重的房地产泡沫。此时经济出现了严重过热和通货膨胀。 1993年,国务出台了“国十六条”,在1994年又出台了年系列出台《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住宅担保贷款管理试行办法》。 随着各项政策的落实,房地产投资速度明显放缓,房价迅速回落。此时经济也又热转冷,通胀下降,经过3年的努力,经济成功的软着陆,房价得到有效控制。 这次调控使地产业受到重创,“国16条”出来后,大量开发商捐款逃离,海南等地房地产市场远元气大伤,地产业陷入了几年的低谷期。 (2)1998年至2002年:促进住宅业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核心是房改 1997年爆发了亚洲金融危机,我国出现了“通货紧缩”,房地产市场随之进入低潮。为了拉动内需,1998年7月,国务院颁布“23号”文件(《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进行住房制度改革、取消福利分房,明确提出“促进住宅业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23号文件强调在“逐步实施住房分配货币化”的同时,建立以“经济适用性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供应体系”。1999年开始全面停止福利分房制度,推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制度。 随着新的住房制度的落实,巨大的市场需求激活了低迷的房地产市场,房地产业开始进入发展新时期。这一时期存在房地产市场供给结构不合理、市场秩序混乱等问题,为房地产再次出现泡沫埋下了隐患。 (3)2003年至2004年:确认房地产业为国民经济支柱产业 2003年8月,国务院出台《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简称18号文件),首次明确指出“房地产业关联度高,带动力强,已经成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并且提出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是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有利措施,对符合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开发项目要加强信贷支持力度。 18号文件确立的“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是对1998年23号文件确立的“新的经济增长点”的升级。并且将23号文件中确立的“经济适用房是住房供应体系的主体”改变为“经济适用房是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通过对经济适用房的重新定性,意味着政府不再为70%以上的中低收入人群提供保障性住房,大多数家庭不得不购买或者租赁商品房。1998年出台的23号文件和2003年出台的18号文件对住房供应体系的定性明显不同,说明了政府的态度由害怕住房投资和住房价格上升过快转变为希望地产业的高增长带动整个经济的高增长。2003年出台的18号文件没有提出实质性的控制房价和投资过热的措施。 (4)2005年至2007年:调控以稳定房价为主要诉求 2005年,房价快速上涨,房价问题再次成为全社会的焦点。为了抑制投资过热、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房地产价格,中央政府打出了地产调控组合拳。2005年,国务院颁布“国八条”,建立政府负责制,将房价调控上升到政治高度。4月,为了进一步细化和延伸“国八条”,国务院又颁布了“新国八条”,随着又出台了房地产调控操作层面的细化方案。2006年颁布“国六条”和对其进行细化的“九部委十五条”;2007年,土地、信贷、税收等为房地产降温的措施密集出台,从土地管理、房地产秩序、抑制投机(尤其是抑制外商投资房地产)、调整住房结构等多方面出击。 虽然投资开始平稳增长,住房结构得到一定的改善,但是房价越调控越上涨。到2007年下半年,虽然房价增长速度有所放缓,但是房价依然不断上扬。 2006年出台的“国六条”将中等收入和高等收入人群一起推向市场,这意味着至2003年以来,保障房惠及的人群范围进一步缩小,供需关系更加紧张,势必推动房价上涨。 (5)2008年至2010年:房地产调控先扬后抑 2008年的金融危机使得国内的货币政策出现了戏剧性的变化,上半年货币政策由“适度从紧”改为“从紧”,下半年随着金融危机影响的扩大,货币政策开始由“从紧”转变为“适度宽松”。2008年,在前期调控政策和金融危机的影响之下,房地产投资迅速减少,国际投资纷纷撤出,房地产市场进入观望状态,成交量日渐,房价也有所下降。然而在房价调控效果刚刚显现时,政策再次出现松动,最终导致前功尽弃。 2009年,在经济刺激计划和宽松货币政策背景下,房地产调控出现松动——银行推行优惠利率、降低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比率等。2009年年初,房地产行业“试探性抄底”,到年中“放量大涨”,再到年底预期政策出现改变而“恐慌性抢购”。2009年,许多行业深受金融危机打击,但地产业在政策的刺激下逐渐复苏,并且引来爆发式增长的一年。为了遏制房价过快增长,2009年12月以来,中央连续释放房地产调控信号,取消了2008年年底出台的二手房营业税减免优惠政策,将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征免期限由2年恢复到5年,以遏制炒房现象。同年年底,中央出台了“国四条”结束地产刺激政策、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结束宽松的土地政策等。从09年末开始,调控政策开始逐渐加强。 2010年4月,国务院出台了“国十条”,被称为“史上最严厉的调控政策”。但由于各部门落实问题和地产市场的复杂性,“国十条”的威力并无完全释放。加上前几次调控政府摇摆不定,购房者对政策调控信心不足,导致市场经过4个多月的僵持观望之后又出现大幅度上涨。 看着历次房地产调控政策,再看看现在的房地产行业,感觉国家发展的真快,相信房地产会越来越好。

Ⅹ 今年,我国采取的房地产调控政策有哪些具体一些。谢谢

2010年4月17日 国务院为了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发布《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简称“新国十条”,具体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二)建立考核问责机制。 (三)实行更为严格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四)发挥税收政策对住房消费和房地产收益的调节作用。 (五)增加居住用地有效供应。 (六)调整住房供应结构。 (七)确保完成2010年建设保障性住房300万套、各类棚户区改造住房280万套的工作任务。 (八)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购地和融资的监管。 (九)加大交易秩序监管力度。 (十)完善房地产市场信息披露制度。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通知精神,加快制定、调整和完善相关的政策措施,各司其职、分工协作,加强对各地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的解读工作。新闻媒体要加强正面引导,大力宣传国家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和保障性住房建设成果,引导居民住房理性消费,形成有利于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舆论氛围。

2011年 国八条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
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办发〔201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以下简称国发10号文件)印发后,房地产市场出现了积极的变化,房价过快上涨的势头得到初步遏制。为巩固和扩大调控成果,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逐步解决城镇居民住房问题,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落实地方政府责任
地方政府要切实承担起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责任,严格执行国发10号文件及其相关配套政策,切实将房价控制在合理水平。2011年各城市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目标、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和居民住房支付能力,合理确定本地区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并于一季度向社会公布。各地要继续增加土地有效供应,进一步加大普通住房建设力度;继续完善严格的差别化住房信贷和税收政策,进一步有效遏制投机投资性购房;加快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逐步完善房地产统计基础数据;继续做好住房保障工作,全面落实好年内开工建设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住房的目标任务。
二、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力度
2011年,全国建设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住房1000万套。各地要通过新建、改建、购买、长期租赁等方式,多渠道筹集保障性住房房源,逐步扩大住房保障制度覆盖面。中央将加大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支持力度。地方人民政府要切实落实土地供应、资金投入和税费优惠等政策,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积极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确保完成计划任务。加强保障性住房管理,健全准入退出机制,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把建制镇纳入住房保障工作范围。
要努力增加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各地要在加大政府投入的同时,完善体制机制,运用土地供应、投资补助、财政贴息或注入资本金、税费优惠等政策措施,合理确定租金水平,吸引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鼓励金融机构发放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中长期贷款。要研究制定优惠政策,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中配建一定比例的公共租赁住房,并持有、经营,或由政府回购。
三、调整完善相关税收政策,加强税收征管
调整个人转让住房营业税政策,对个人购买住房不足5年转手交易的,统一按其销售收入全额征税。税务部门要进一步采取措施,确保政策执行到位。加强对土地增值税征管情况的监督和检查,重点对定价明显超过周边房价水平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和稽查。加大应用房地产价格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试点和推广力度,坚决堵塞“阴阳合同”产生的税收漏洞。严格执行个人转让房地产所得税征收政策。
四、强化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可根据当地人民政府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和政策要求,在国家统一信贷政策的基础上,提高第二套住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和利率。银行业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商业银行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要严肃处理。
五、严格住房用地供应管理
各地要增加土地有效供应,认真落实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的要求。在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中,要单列保障性住房用地,做到应保尽保。今年的商品住房用地供应计划总量原则上不得低于前2年年均实际供应量。进一步完善土地出让方式,大力推广“限房价、竞地价”方式供应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用地。房价高的城市要增加限价商品住房用地计划供应量。
加强对企业土地市场准入资格和资金来源的审查。参加土地竞买的单位或个人,必须说明资金来源并提供相应证明。对擅自改变保障性住房用地性质的,要坚决纠正和严肃查处。对已供房地产用地,超过两年没有取得施工许可证进行开工建设的,必须及时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处以闲置一年以上罚款。要依法查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对房地产开发建设投资达不到25%以上的(不含土地价款),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土地及合同约定的土地开发项目。
六、合理引导住房需求
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和房价过高、上涨过快的城市,在一定时期内,要从严制定和执行住房限购措施。原则上对已拥有1套住房的当地户籍居民家庭、能够提供当地一定年限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当地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一定年限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要暂停在本行政区域内向其售房。
已采取住房限购措施的城市,凡与本通知要求不符的,要立即调整完善相关实施细则,并加强对购房人资格的审核工作,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尚未采取住房限购措施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和房价过高、上涨过快的城市,要在2月中旬之前,出台住房限购实施细则。其他城市也要根据本地房地产市场出现的新情况,适时出台住房限购措施。
七、落实住房保障和稳定房价工作的约谈问责机制
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城市人民政府住房保障和稳定房价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对于新建住房价格出现过快上涨势头、土地出让中连续出现楼面地价超过同类地块历史最高价,以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进度缓慢、租售管理和后期使用监管不力的,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监察部要会同有关部门,约谈省级及有关城市人民政府负责人。对未如期确定并公布本地区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新建住房价格上涨幅度超过年度控制目标、没有完成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标任务的,相关省(区、市)人民政府要向国务院作出报告。监察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要视情况,根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负责人进行问责。对于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税收政策不到位,房地产相关税收征管不力,以及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滞后等问题,也要纳入约谈和问责范围。
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参照上述规定,建立健全对辖区内城市落实住房保障和稳定房价工作的约谈问责机制。
八、坚持和强化舆论引导
新闻媒体要对各地稳定房价和住房保障工作好的做法和经验加大宣传力度,深入解读政策措施,引导居民从国情出发理性消费,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和加快推进住房保障体系建设提供有力的舆论支持,防止虚假信息或不负责任的猜测、评论误导消费预期。对制造、散布虚假消息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国务院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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