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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金制品厂安全生产管理

发布时间:2021-12-20 23:07:12

㈠ 我想要一份小厂安全管理制度,我们是做五金的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生产工作的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公司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劳动保护的法令、法规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贯彻执行总经理(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各级领导要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生产要服从安全的需要,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第三条 对在安全生产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团体和个人要给予奖励,对违反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责任者,要给予严肃处理,触及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论处。

㈡ 五金厂各岗位安全生产职责详细内容谢谢!急用

车间各班组长安全产职责

1、贯彻执行企业和车间对安全生产的指令和要求,全面负责本班组的安全生产。
2、组织员工学习并贯彻执行企业、车间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教育员工遵章守纪,制止违章行为。
3、组织并参加班组安全活动日及其它安全活动,坚持班前讲安全,班中检查安全,班后总结安全。
4、负责对新工人(包括实习、代培人员)进行岗位安全教育。
5、负责班组安全检查,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组织力量消除,并报告上级。发生事故立即报告,组织抢救,保护好现场,做好详细记录,参加事故调查、分析、落实防范措施。
6、负责生产设备、安全装备、消防设施、防护器材和急救器具的检查维护工作,使其经常保持完好和正常运行。督促教育职工合理使用劳动保护用品、用具,正确使用灭火器材。
7、组织班组安全生产竞赛,表彰先进,总结经验。
8、负责班组建设,提高班组管理水平。保持生产作业现场整齐、清洁,实现文明生产。

㈢ 有没有五金厂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范文参考一下

为加强设备安全管理,减少设备故事和安全事故的发生,更好地完成生产任务,特制定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和检修、维修制度:
1、建立设备安全管理机构,由厂生产科具体负责设备安全管理工作,随时发现和解决设备管理问题。
2、加强员工的“三好”“四会”教育和培训,(三好是:保养好、使用好、维修好、四会是:会操作、会保养、会维修、会管理)提高员工素质和设备的可靠性、安全性。
3、认真执行操作规程,杜绝声音操作。
4、落实设备保养维修计划,保证设备完好率,实现不带病盍和不带病操作管理。
5、加强设备检查,及时发现设备故障和隐患,避免重大设备事故发生。
6、保证设备维修经费的及时撮和专款专用。
7、对违章操作人员视情节经重给予批评教育和经济处罚,保证设备安全管理制度的严肃性。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方针,采取先进的防火、防爆和救灾技术。
1、企业必须设立有主要领导和职能部门领导参加的防火安全委员会;车间相应设立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和义务消防组织。
2、消防组织应根据企业的特点、生产检修情况和季节变化,拟定消防工作计划,实行消防工作目标管理。进行经常的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并结合事故预案进行演练。
3、对所有易燃、易爆物品和可能产生火灾、爆炸危险的生产、储运、销售、使用过程及其相关的设备,进行严格管理。
4、企业应根据生产规模、火灾危险性及邻近相关单位可能提供的消防协作条件等因素,按国家及地方人民政府颁发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标准的有关要求确定其生产、储存、运输物品相适应的消防设施、消防器材。企业必须制定禁止吸烟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5、企业内部设置的固定式消防设施要设专人管理、并制定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定期进行试运转。
6、消防器材要设置在明显、取用方便又较安全的地方,要经常检查,做到“三定”(定点、定型号和用量、定专人维护管理),不准挪作它用。
7、发生火灾时,现场人员应立即灭火并向消防队和厂总调度室报警,说明着火部门、着火物质、火情大小,同时派人到路口接应消防车,指引行车路线和消防水源,义务消防队员要积极配合消防队进行灭火,并维护好现场秩序。
八、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根据预防为主、全面规划、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的原则清除尘毒危害。
对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过程采用密闭的设备和隔离操作以无毒或低毒代替毒害大的物料、革新工艺实行机械化、自动化、连续化。
新职工入厂后,应进行健康检查,要妥善安排好职业禁忌症和过敏症患者的工作。
对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员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有粉尘和毒物的作业场所要及时清理保持整洁。
生产车间内加强通风。
对有毒、有害物质的包装必须符合安全要求,防止泄露和扩散。
职工下班后要洗澡并及时换洗工作服。
加强职业卫生的管理工作,生产车间、锅炉岗位的操作人员,在高温季节应注意防暑降温工作,但是相关部门要及时落实防暑降温的药品、物资、降温设备的供应管理工作,确保作业人员的身体健康。
安全、设备工作人员,要抓好各种设备的防护装置的检查、管理工作,使生产工艺、设备的噪声、有害有毒物质和粉尘浓度达到国家标准,确保员工的操作环境质量达到国家职业卫生的要求。
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健全生产车间员工职业病防治档案,不断完善职业病防治能力和自我保护意识,不断提高公司厂区职业病防治管理工作水平。
九、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和管理制度
(一)安全防护装置范围
1、配置在生产设备、设施、厂房上的起保障人员安全的所有附属装置(防护罩、冲淋装置、洗眼器、防尘装置、安全护栏、平台、钢梯、护笼等)和设备安全的所有附属装置(安全阀、限位器、联锁装置、报警装置、防雷装置等)总称为安全防护装置。必须加强管理并定期检验和校验,保证完好。
2、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为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和职业危害的个人穿(佩)戴的用品(如防尘、毒、噪音、高温、强光、静电、电击、坠落等),称为安全防护用品,均属加强管理的范围。
(二)装置的维护管理
1、各种安全装置要有专人负责管理,按规定经常检查和维护保养。
2、各种安全装置要建立档案编入设备检修计划,定期检修。
3、各种安全装置的主管部门要按有关规程,对主管的安全装置定期进行专业检查校验,并将检查、校验情况载入档案。
4、安全装置不准随意拆除、挪用或弃置不用,因检修临时拆除的,检修完毕后必须立即复原。
(三)防护器具选用与保管
1、必须根据作业性质和现场条件(如空气中氧含量、毒物种类、浓度等)、劳动强度,正确选择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防护用品和器具。不得以货币形式或者其它物品替代劳保用品。
2、各种防护器具都应定点存放在安全、方便的地方,并有专人负责保管,定期校验和维护,每次校验后应记录并铅封,主管人应定期检查。
3、必须建立防坊用品和器具的领用登记卡制度,并根据有关规定制订发放标准。
(四)管理分工
1、凡机械、设备上的安全装置(如压力容器上的安全阀、压力表,各种机械上的负荷、行程限位器等装置)均由设备部门负责管理。
2、凡属电气方面的安全保护装置(如各种继电保护装置和避雷装置等)均由电气部门负责管理。
3、凡属工艺过程中的温度、压力、液面超限报警装置和安全联锁装置,均由仪表部门负责管理。
4、凡生产区域中的火灾报警装置、自动灭火装置和其它固定、半固定灭火装置,均由防火部门负责管理。
凡在作业过程中佩戴和使用的保护人体安全的用品和器具,均由安全技术部门负责管理。

重大危险源安全检测、监控管理制度
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临时地生产、加工、搬运、使用或储存危险物质,且危险物质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根据我公司危险品储存数量已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实际情况,特制定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如下:
1、在储存区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2、将可能发生事故的应急措施告知相邻单位和人员。
3、对防雷针、静电接地报警等装置要进行经常性的检测、检验,并做好记录。
4、安全员要对全公司的安全状况进行定期检查,并建立安全管理档案。
5、对检查发同的安全事故隐患必须立即整改,采取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防止事故的发生
6、根据重大危险源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要求进行定期演练,并根据演练情况对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进行随时调整。

㈣ 求五金厂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工厂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安全管理
1.计划依据
(1)根据《劳动保护法》和主管部门有关劳动保护制度及标准,制定本厂安
全生产制度。
(2)根据影响安全生产的重大隐患制订有关防范措施。
(3)做好预防火灾、爆炸、工伤等的发生,职业病要采取的安全技术措施。
(4)完善生产所采取的安全技术措施,以及采纳职工提出的有利于安全生产的合理化建
议。
2.计划编制
(1)各车间或各职能部门提出年度安全技术措施、方案,并报生产技术科。
(2)生产技术科编制工厂年度安全技术措施方案,并报厂长办公室审批。
(3)主管安全生产厂长定期召开有关部门及车间负责人参加的专项会议,研究确定年度安
全技术措施方案执行措施。
(4)经审核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方案,由生产设备科负责贯彻执行。
3.资金来源
(1)生产设备的改造或大修(不增加固定资产),由大修修理费开支;
(2)不增加固定资产的安全技术措施,由生产维修费开支;
(3)每年从当年留用的设备折旧资金中,提取10%用于安全技术措施不足。
4.物资供应
(1)安全技术措施项目所需设备、材料,由经营供应科采购;
(2)小型设备易损设备备用配件,由生产技术科负责采购。
5.检查和报告
(1)主管厂长定期(每季度)组织有关部门负责人对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执行情况进行检
查,并由主管厂长作出总结。
(2)生产设备科要定期检查,并向主管厂长汇报安全技术措施执行情况,重大项目,向厂
长办公会议汇报。
6.设备安装验收
(1)新设备安装试车后,经试运行三个月正常后,在主管厂长领导下,由生产设备科和车
间或部门按要求组织验收,必要时邀请同行业技术人员和有关部门参加验收;
(2)使用车间对设备安全运行情况安全技术和指标需改进的情况;安全技术科用书面形式报
告主管厂长,
(3)生产安全技术措施项目经验收合格使用正常后,纳入正常管理。
7.安全检查
(1)任务与要求
7.1.1发现和查明各种不安全隐患,督促整改。
7.1.2监督各项安全规章制度的实施。
7.1.3制止违章调度,严禁违章操作。
7.1.4厂区防盗、防火和重点部位重点防范工作。
7.2安全检查时间。
7.2.1全厂性的安全综合大检查(包括节假日前的检查)。
7.2.2季节性检查。
7.2.3日常安全和保卫工作检查。
7.3安全检查人员
7.3.1主管生产技术的厂长。
7.3.2厂办公室负责人;
7.3.3生产科负责人;
7.3.4经营供应科负责人;
7.3.5车间负责人、各机(组)长;
7.4检查的内容
7.4.1安全检查必须有明确的目的、要求、及具体计划,在安全检查过程中,要边检查,边
整改,检查工作结束,及时总结奖评,将检查材料汇总后,报厂办公室进行考核。
7.4.2综合检查(每月一次)主要是查思想、查纪律、查制度、查隐患;
7.4.3专业检查(半年一次)主要是电气装置、机械设备、厂房建筑、防爆、防尘、防火和
厂区防盗工作等。
7.4.4季节检查,主要是有针对性的检查,防火、防雨、防洪、防雷电、防暑降温、防风、
防冻保温和厂区防盗工作等。
7.4.5日常检查主要是分岗位,车间管理人员和工人检查自检查。
7.4.6生产一线职工上岗应认真履行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交接班进行检查和班中自查。
7.4.7各级检查人员对查出的隐患都要逐项分析研究,并提出整改措施。
7.4.8对安全生产隐患,要做到"三定"(定项目、定时间、定人员),"四不准"(凡个
人能整改的不推给班组,凡班组能整改的不推给车间,凡车间能整改的不推给厂部,
凡厂部能整改的不推给上级主管部门)限期整改。
7.4.9各级检查组织人员对检查出的安全隐患,要把整改情况报告生产技术科,对重大隐患
及整改情况,及时向主管厂长汇报。
8事故管理
8.1事故分类
8.1.1工艺事故:指生产过程中,由于违反工艺规程、操作规程或操作

㈤ 谁有五金厂的安全生产制度,急用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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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管理

3.1公司全体员工都应认真贯彻国家“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执行国家及上级关于安全生产的政策、指令、法规、标准、制度及规定。

3.1.2公司全体员工,都应依照《公司各级人员安全责任制》的规定,在本工作岗位上,履行安全生产责任。

3.1.3各级领导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时候,必须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在实施新建、改建、扩建、挖潜、革新、改造和引进项目时,认真执行劳动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方针。会签时必须有安全生产小组的审查签字。

3.1.4全体员工都应自觉遵守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在生产过程中严格遵守本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

3.1.5建立健全三级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3.1.5.1总经理对全公司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成立以总经理为负责人的安全生产小组,负责全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并由生产经理主导,安全主任管理。

3.1.5.2公司安全生产小组,在安全主任的领导下,负责全公司安全生产的日常业务、技术工作。

3.1.5.3公司内所属部门的安全生产,由人事行政主管对本公司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成立并主持本公司的安全生产小组,各部门设一名专职或兼职安全员,协助领导管理日常的安全生产工作。

3.1.5.4每个从事生产、试验、检测等作业的部门,都应设一名兼职的安全员,协助领导管理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

3.1.6按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实施对全体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

3.1.6.l对新接收的员工(包括调入员工、雇佣的临时工),必须进行劳动卫生和安全生产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发生事故,减少职业危害。经考试合格后,方准其进入工作岗位。

3.1.6.2对操作生产设备的员工,进行岗位安全技术培训,在考核合格后发给操作合格证,方准其独立操作。

3.1.6.3对从事特种作业的职工,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后方可独立上岗操作。具体按QJl423《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中的规定执行。

3.1.6.4对调换工作岗位或连续离岗六个月以上重新返岗位的员工,必须重新进行岗位安全教育。

3.1.6.5对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的投产,要进行新操作规程的安全教育。对有害人身安全和健康的工作,必须配备相应合格的劳动保护用品和安全防护装置。

3.1.6.6对参加危险作业工程的员工,要进行有关工程的安全教育。

3.1.6.7对派往公司外执行生产、试验、检测、安装、运输等任务的员工,要进行有关作业环境和条件的安全教育。

3.1.6.8对所有在岗员工,每年进行一至二次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知识的教育,并利用每年的“安全月”活动,生产调度会,以及报纸、广播、展览、劳动保护教育等各种形式,进行经常性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3.1.6.9有计划地对职工进行灭火、急救、抢险等培训。

3.1.7对于接触火工品,易燃易爆品、化学毒品的安全管理与要求,按QJl421.11规定执行。

3.1.8建立并严格执行定期的和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制度。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严禁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

3.1.8.1公司所属各部门应结合生产,认真组织本部门的月查,班组的周查和作业岗位的日查。

3.1.8.2公司安全生产小组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全面的安全检查。

3.1.8.3公司安全生产小组要与其他部门配合,认真做好生产前安全检查。每年要组织全公司性的专业技术安全检查。

3.1.8.4公司各部门做好各节、假日前的安全检查工作。

3.1.8.5各级专、兼职安全员进行经常性安全监督检查。

3.1.9认真排除隐患并进行安全技术改造,改善劳动条件,预防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

3.1.9.1对从事有害作业的职工,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安排疗养并发放保健费。具体标准按《员工保健费和疗养假管理规定》执行。

3.1.9.2为预防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公司领导和相关部门必须依据国家规定,将每年技术改造经费的10—20%用于安全技术改造。

3.1.10依照国家有关法律和规定,保证员工必要休息。配备适当的休息场所和饮水设施等。

3.1.10.1坚持每周工作不超过四十八小时的工时制度,严格控制加班加点。

3.1.10.2女职工因生理特点所需的劳动保护,以及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要求按《女工劳动保护管理规定》执行。

3.1.11对高温作业、防暑降温和暑期工业卫生的具体要求,按我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

3.1.12公司安全生产小组和各级专、兼职安全员及全体职工负有安全生产的监督职责,对用人部门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产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并上报。

3.1.13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保用品。

3.1.14按规定严肃认真处理职工伤亡事故。

3.1.14.1为了及时吸取教训,防止伤亡事故发生,执行事故报告制度,如实反映情况。已经发生的伤亡事故,要保护现场,抢救伤员,协助安全生产小组调查分析事故原因。不准瞒报或虚报各类工伤事故,应及时上报安全生产小组。严格做到“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预防事故重复发生的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3.1.14.2以经安全生产小组及工伤鉴定委员会确认为工伤者,可享受免费治疗及有关规定的补贴。

3.1.14.3安全生产小组应建立完整的职工伤亡事故档案,并妥善保存备查。

3.1.14.4公司在生产期间,要备有急救机动车辆以及时有效地救护受伤员工。

3.2对生产区和作业场所的安全要求

3.2.1生产区作业场所和其他设施,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劳动保护规定,各种设施必须建立维修保养、检查和报废制度,安全防护、防尘、防毒等装置必须保持有效、完好。

3.2.2生产区道路应符合下列安全要求:

3.2.2.1车行道、人行道保持平坦、畅通,并有足够的夜间照明。禁止在路面上堆放物品、存放车辆。未经公司安全生产小组批准,不得中断交通或在路面上从事妨碍交通的活动。

3.2.2.2生产区通行机动车辆的道路宽度不得小于6米。厂房内的通道宽度,通行机动车辆的主通道不得小于3.5米。

3.2.2.3架空管线的跨路高度在生产区通行机动车辆的道路上架空管线的跨路高度不得低于3.5米。

3.2.2.4生产区道路两侧的建筑物和绿化物等。不得防碍交通视线。

3.2.2.5道路两侧应设置必要的交通安全标志。

3.2.2.6在道路上施工必须设安全围栏、安全标志和夜间红色警示灯,施工结束后要立即清理现场,按原标准修复道路。

3.2.3作业场所安全要求:

3.2.3.1所有建筑物及架空管线的支架、立柱等构筑物,必须坚固安全。建筑物的地面、墙面、房顶、门窗应保持完好,下水道畅通。使用单位发现建筑物损坏或有危险征兆,应立即报告;安全生产小组应定期检查,及时修理。未经公司安全生产小组同意,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的结构及性能。

3.2.3.2所有沟、井、池及空中走台上有失足堕落危险的孔、洞等必须设置牢固可靠的盖板或护栏。

3.2.3.3凡有可能遭雷击的建筑物、易燃易爆场所、电气设备等,都应按有关标准安设防雷装置,并指定专人管理,定期检测、维护,保证其性能可靠。

3.2.3.4各种输送管线的安装、架设、应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各种用途的管道,应按国家统一规定刷涂不同的标志色,以示区别。树木及其枝叶与架空电线之间,应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3.2.3.5在公司区和作业场所的危险部位,应按GB2894《安全标志》GB2893《安全色》等规定,设置相应的安全标志、安全色和安全警句。

3.2.3.6易燃易爆、高压电、剧毒、强腐蚀等危险场所,必须建立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分级严格管理并指定专人负责。

3.2.4防火防爆场所要符合下列要求:

3.2.4.1严禁焚烧垃圾、废纸及工业废料等。

3.2.4.2生产作业场所和各类库区内,严禁擅自动用明火。

3.2.4.3易燃易爆场所周围10米内,散发大量易燃气体、粉尘的场所周围30米内,严禁擅自动用明火。机动车辆严禁随意驶入易燃易爆场所。

3.2.4.4生产区和一切工作场所,都必须设置品种、数量足够,性能可靠的灭火器材或消火栓,并且摆放整齐有序。

3.2.4.5要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办理动火证后方可进行。

3.2.5危险作业场所选址,应尽可能远离人员密集区和交通要道。短期从事大型设备的安装、拆除或大修;建筑物的施工、拆除或在修,以及进行燃烧、爆破等危险实验,应在周围设置围栏、警告标志,并派值班人员警戒,以防无关人员进入。

3.2.6在生产区施工动土,必须事先经安全生产小组批准,采取必要的措施,以保障地下设施、建筑物和施工人员的安全。

3.2.7作业场所的各种设备、工作台布置、安装应保证安全,便于操作、维修和通行。在可能产生飞溅物伤人场所,必须设置铁丝防护栏或护板。

3.2.8作业场所必须保持整洁、清洁,及时消除垃圾、油污和积水。各种物品的放置应整齐、稳固,保证操作和通行安全。未经安全生产小组同意,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的结构及性能。

3.2.9工作场所应有良好的采光和照明。

3.2.10.室内工作地点的温度低于5℃时应有取暖设备,经常开启的门窗,冬季应有防寒装置。

3.2.11在易使脚部潮湿受寒的工作地点,应为工作者设置木质踏板。

3.2.12对有粉尘、毒物、强腐蚀物、强磁场、放(辐)射线等有害作业场所,以及产生强噪声的作业场所,应加强防护和治理,把有害因素降到国家规定允许的范围内。

3.2.12.1这类作业应在单独的工作间内进行。

3.2.12.2作业设备应严加密闭,必要时安装使用通讯、吸尘、净化、屏蔽、吸收等防护装置,并尽可能采用远距离、自动化操作。

3.2.12.3废料、废水和有害物的废包装物,应按照国家《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等规定妥善处理,废料处理按公司有关规定进行,不得危害员工和附近居民。

3.2.13每个工作场所都应设安全负责人,并标志于醒目部位。

3.3对生产设备及工艺装备的安全要求

3.3.1生产操作者在使用设备、工具前,必须认真仔细检查是否符合安全要求,不准违章作业。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拆卸、移动改装安全设施、消防设施等。

3.3.2各部门主管和各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负责所管辖生产设备的安全技术管理,保证其使用安全性。对新设备及其安装应认真验收,防止因设备本身缺陷或安装不当危及员工。

3.3.3生产设备的使用部门,应认真管理好所用设备,保证其使用安全性。

3.3.4生产设备的公共设备(如砂轮机)供同一作业场所人员共用的设备(如通风机械),应由部门主管或使用小组制定专门制度,指定专人管理。制止违章使用,避免事故的发生,发现故障要及时向负责人报告。

3.3.5本公司自己设计、制造、使用的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其设计方案和图纸,必须经主管技术部门审查批准。使用前认真试验和验收,以确保其安全性能,否则不准投入使用。

3.3.6未经安全生产小组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变设备及其附件的结构、性能和工作范围。

3.3.7独立操作特种作业的生产设备,必须按QJl423.88《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定》要求,经上级有关主管部门专业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后,持特种作业操作证,经公司安全生产小组考核发上岗证上岗。否则严禁独立操作。持证的特种作业人员还应定期接受复审,否则不得继续独立操作。

3.3.8按GB5083—85《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规定以操作人员的操作位置所在水平面为基准,凡高度在2米以内的所有设备传动带、传动链、转轴、带轮、齿轮、飞轮、链轮等危险零部件,都必须安装防护装置,并严禁随意拆移,完成设备检修后立即按原标准装好。

3.3.9压力机械的施压部份,应装设安全装置。

3.3.10各种机动车辆和装卸机械,应定期检查、修理,保证其各部份完好。其制动、传动、鸣笛、灯光、雨刷、后视镜等安全装置齐全有效。

3.3.11起重机械各部份,应符合GB6067—85《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并明显标明其额定最大起重吨位。其卷扬限制器、行程限制器、缓冲器、自动连锁和警铃、信号等安全装置,必须保持齐全有效。连接吊物的吊具、钢丝绳等应符合有关规定,并经常检查。

3.3.12电器设备必须由持证电工按《电器工程安装标准》安装和管理。严禁非电工安装、改装或修理电气设备。用电单位的变配电设备(配电柜等)只允许持证电工管理和操作。

3.3.12.1安装使用临时电线,必须事先向公司安全生产小组提出书面申请,获准后方可安装使用,用后及时拆除。

3.3.12.2一切电气设备及线路必须绝缘良好。需要裸露带电体应安装在人和物都接触不到之处。否则必须设可靠的安全遮栏和明显的警告标志。

3.3.12.3电气设备必须设可熔性保险器或自动开关,必要时应装漏电保护器。

3.3.12.4一切电气设备和手持电动工具的金属外壳,都必须采取可靠的保护性接零措施。

3.3.12.5行灯和生产设备本身的灯具,都必须使用安全电压。在潮湿处所和金属器内使用行灯,电压不得超过12伏。

3.3.12.6严禁用可燃液体、水或其它潮湿物清洗、擦拭电器设备。

3.3.12.7在易燃易爆场所、产生大量可燃性粉尘的场所,电气设备必须采用防爆型。潮湿或产生大量蒸汽的场所,电器设备必须采用封闭防潮型。

3.3.13各种气瓶的运输、储存、使用,都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的《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执行。瓶阀、减压阀、压力表、瓶帽、易熔塞、防震胶圈等安全附件应保持齐全有效。所有气瓶都必须防止日晒,远离火源,距明火10米以上,避免冲击震动。能引起燃烧,爆炸或产生毒物的不同种类气瓶,严禁同车运输、同库存放。氧气瓶严禁接触一切油脂,乙炔气瓶严禁卧放使用,二者同时同处使用应相距5米以上。

3.3.14压力容器及其压力表、温度计、安全阀、水位计等各项安全附件的设计、制造、购买、安装、管理、使用、检验、修理、改造等,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和《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执行。电工组长必须对压力容器的安全技术管理负责,严禁无证操作和违章操作。

3.3.15锅炉应安装在单独建造的锅炉房内,不得与人员密集的房间、道路贴邻。锅炉及其压力表、安全阀、水位计等各项安全附件的购买、安装、使用、运行、管理、保养、检修、试压等,都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和《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执行。严禁无证操作和违章操作。任何领导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允许或强迫炉工违章作业。

3.3.16各部门的工具管理人员,应保证发放的各种工、刀、夹、模、量、吊等器具的安全性能。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必须随时修理或更换,并有权对使用情况进行安全监督。

3.4.作业行为的安全要求

3.4.1进入工作现场开始工作前,必须按规定穿戴好个人劳动防护用品,严禁违章着装。禁止裸露身体上岗,注意文明生产。禁止穿背心、短裤;禁止穿裙子、高跟鞋;操作外露旋转机械严禁戴手套、围巾、领带、或其它颈挂物;严禁穿敞袖上衣,女员工和长发男员工必须戴好工作帽,严禁长发外露。

3.4.2作业中,特别是设备运转时,严禁嬉笑打闹、读书阅报、下棋玩牌、闲聊睡觉,严禁酒后上岗操作。

3.4.3严禁一切人员擅自动用他人操作的机器设备、车辆、阀门、开关。

3.4.4开始工作前应检查设备、工具和作业环境,发现设备故障或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先排除或报告,不得冒险作业。

3.4.5禁止超速度、超负荷使用设备。

3.4.6除正确操作外,人体必须与正在运转的设备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不得在设备上登、靠、坐、卧。严禁从设备的运转部位上跨越或在其下方钻过。

3.4.7不得在运转设备上放置任何物品。启动设备之前,必须把工件和刀、夹、模具夹牢固,以防备启动后脱落伤人。设备上可调整移动的部件(如车床尾座、砂轮机的拖板、摇臂钻床的摇臂、动力头等)必须在设备启动之前固定,以防在设备运转时移动。在设备上装卸、调整、测量工件或装卸、调整工、刀、夹、模具,以及调整设备等,都必须先停机,并待设备完全停稳后方可进行。设备运转时如遇突然停电,或发现设备异常必须立即停机,并关闭电源,待确认恢复正常后再重新启动。

3.4.8检查修理、清洗设备必须事先做到:

3.4.8.1所有机动设备都必须先停机,关闭机上电源开关,还必须关闭机外电源开关,并悬挂“禁止启动”的警告牌。

3.4.8.2检修或清理水、电、气、汽等动力设备和输送管线,应先停止有关运行、关闭(有的则须打开)有关阀门、开关,并悬挂警告标志,必要时设专人监护或采取其它可靠措施。

3.4.8.3检修容器必须先泄掉其内部的压力,否则严禁任何修理或紧固工作。

3.4.9每台压力机械都必须指定专人操作,他人不得擅自动用。压力机械正在运转和未完全停止时,手未离开手动开关或脚未离开脚动开关之前,手及人体其他部位都不得进入施压空间。

3.4.10禁止超负荷、超速使用起重机,禁止斜吊;禁止任何人登上吊物或在吊物下行走、停留。

3.4.11禁止在手、身体或衣服、鞋袜潮湿的情况下,从事有触电危险的操作,不要用左手操作电器开关,使用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电动工具,应佩带绝缘防护用品。

3.4.12搬运、装卸等作业,非一人的能力所能承担的,应根据安全需要配备足够的人数共同承担,非人力所能承担的,必须使用相应的设备或机械。

3.4.13二人或二人以上的多数人共同操作,必须事先确定一人指挥,明确分工,互相协调一致,共同操作过程中,如果有人离开因而不能保证安全时,应停止工作。

3.4.14从事2米以上高处作业,必须佩带使用安全带和安全帽,必要时架建安全网,并严禁抛掷物品,严防物体坠落。严禁上、下方同时垂直作业。如遇大雨、大雾或六级以上大风天气,应停止室外高处作业。光照不足时,不得进行任何高处作业。

3.4.15进入容器或地下等狭小空间作业,电工带电作业,高压电气的值班,巡检作业,以及登高处作业等,属危险作业,必须二人以上共同操作,并有专人监护(包括为登梯工作的人扶稳梯子)作业前,应首先认真检查现场情况,充分准备各种可靠的安全措施和处理意外险情的应急措施。狭小、密闭空间的多人作业结束后,应清点人数。

3.4.16化学危险品的保管、运输和使用人员,应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相互接触会产生燃烧、爆炸或毒性的化学危险品,严禁同间存放、同车运输或同一地点使用。

3.4.17每天工作结束后,应认真检查和清理工作现场,按有关规定慎重处理危险物品,关闭水、电、气、汽开关,锁好门窗。

3.4.18严禁违章驾车、违章乘车和超高、超宽、超长等违章运载。车上物品必须装载稳固,严防运输过程中物品移位、倾覆、散落、飞溅、滴漏。

3.4.19车辆驶速限制:在生产区道路上不得超过15公里/小时,道路交叉和拐弯处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工房内及其出入口不得超过3公里/小时。

3.4.20自行车、三轮车、摩托车等,应停放在车棚内或公司指定的其它地点,不得进入工作现场或在道路上乱停乱放。工房内、办公室严禁停放各类车辆。机动车、非机动车都必须遵守各项交通法规。

3.4.21机动车驾驶员必须遵守交通法规,定期进行交通安全学习。严禁无证驾驶机动车和酒后开车。

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强化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企业人事行政主管是本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应贯彻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企业的各级领导人员和职能部门,必须在各自工作范围内,对实现安全生产负责。

第三条 安全生产人人有责,企业的每个职工都必须在自己岗位上认真履行各自的安全职责,实现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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抛砖引玉,你可以结合你公司的实际情况作适当的修改公司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生产工作的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公司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劳动保护的法令、法规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第二条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执行总经理(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各级领导要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生产要服从安全的需要,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第三条对在安全生产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团体和个人要给予奖励,对违反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责任者,要给予严肃处理,触及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论处。二、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是公司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机构,由公司领导和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全面负责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研究制订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和劳动保护计划,实施安全生产检查和监督,调查处理事故等工作。安委会的日常事务由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室(以下简称安委)负责处理。第五条公司下属生产单位必须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对本单位的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制订安全生产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贯彻执行安委会的各项安全指令,确保生产安全。安全生产小组组长由各单位的领导提任,并按规定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各机楼(房)、生产班组要选配一名不脱产的安全员。第六条安全生产主要责任人的划分:单位行政第一把手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分管生产的领导和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员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主要责任人。第七条各级工程师和技术人员在审核、批准技术计划、方案、图纸及其他各种技术文件时,必须保证安全技术和劳动卫生技术运用的准确性。第八条各职能部门必须在本职业务范围内做好安全生产的各项工作。第九条公司安全生产专职管理干部职责:1.协助领导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令、制度,综合管理日常安全生产工作。2.汇总和审查安全生产措施计划,并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3.制定、修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对这些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4.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经常深入现场指导生产中的劳动保护工作。遇有特别紧急的不安全情况时,有权指令停止生产,并立即报告领导研究处理。5.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协助有关部门搞好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专业培训。6.参加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大修工程的设计文件和工程验收及试运转工作。7.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负责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协助有关部门提出防止事故的措施,并督促其按时实现。8.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的劳动防护用品、保健食品发放标准,并监督执行。9.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防止职业危害的措施,并监督执行。10.对上级的指示和基层的情况上传下达,做好信息反馈工作。第十条各生产单位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员要协助本单位领导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处理本单位安全生产日常事务和安全生产检查监督工作。第十一条各机楼(房),生产班组安全员要经常检查、督促本机楼(房)、班组人员遵守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做好设备、工具等安全检查、保养工作。及时向上级报告本机楼(房)、班组的安全生产情况。做好原始资料的登记和保管工作。第十二条职工在生产、工作中要认真学习和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爱护生产设备和安全防护装置、设施及劳动保护用品。发现不安全情况,及时报告领导,迅速予以排除。三、教育与培训第十三条对新职工、临时工、民工、实习人员,必须先进行安全生产的三级教育(即生产单位、机楼(房)或班组、生产岗位)才能准其进入操作岗位。对改变工种的工人,必需重新进行安全教育才能上岗。第十四条对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电气、起重、焊接、车辆驾驶、杆线作业、易燃易爆等特殊工种人员,必须进行专业安全技术培训,经有关部门严格考核并取得合格操作证(执照)后,才能准其独立操作。对特殊工种的在岗人员,必须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四、设备、工程建设、劳动场所第十五条各种设备和仪器不得超负荷和带病运行,并要做到正确使用,经常维护,定期检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陈旧设备,应有计划地更新和改造。第十六条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电气设备应有可熔保险和漏电保护,绝缘必须良好,并有可靠的接地或接零保护措施;产生大量蒸气、腐蚀性气体或粉尘的工作场所,应使用密闭型电气设备;有易燃易爆危险的工作场所,应配备防爆型电气设备;潮湿场所和移动式的电气设备,应采用安全电压。电气设备必须符合相应防护等级的安全技术要求。第十七条引进国外设备时,对国内不能配套的安全附件,必需同时引进,引进的安全附件应符合我国的安全要求。第十八条凡新建、改建、扩建、迁建生产场地以及技术改造工程,都必需安排劳动保护设施的建设,并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简称三同时)。第十九条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在组织工程设计和竣工验收时,应提出劳动保护设施的设计方案,完成情况和质量评价报告,经同级劳资、卫生、保卫等部门和工会组织审查验收,并签名盖章后,方可施工、投产。未经以上部门同意而强行施工、投产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二十条劳动场所布局要合理,保持清洁、整齐。有毒有害的作业,必须有防护设施。第二十一条生产用房、建筑物必须坚固、安全;通道平坦、畅顺,要有足够的光线;为生产所设的坑、壕、池、走台、升降口等有危险的处所,必需有安全设施和明显的安全标志。第二十二条有高温、低温、潮湿、雷电、静电等危险的劳动场所,必须采取相应的有效防护措施。第二十三条雇请外单位人员在公司的场地进行施工作业时,主管单位应加强管理,必要时实行工作票制度。对违反作业规定并造成公司财产损失者,须索赔并严加处理。第二十四条、被雇请的施工人员需进入机楼、机房施工作业时,须到保卫部《出入许可证》;需明火作业者还须填写《公司临时动火作业申请表》,相关手续。五、电信线路第二十五条电信线路的设计、施工和维护,应符合邮电部安全技术规定。凡从事电信线路施工和维护等工作人员,均要严格执行《电信线路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第二十六条电信线路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安全施工程序组织施工。对架空线路、天线、地下及平底电缆、地下管道等电信施工工程及施工环境都必须相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施工工具和仪表要合格、灵敏、安全、可靠。高空作业工具和防护用品,必须由专业生产厂家和管理部门提供,并经常检查,定期鉴定。第二十七条电信线路维护要严防触电、高空坠落和倒杆事故,线路维护前一定要先检查线杆根基牢固状况,对电路验电确认安全后,方准操作。操作中要严密注意电力线对通信线和操作安全的影响,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不准聘用或留用退休职工担任线路架设工作。六、易燃、易爆物品第二十八条易燃、易爆物品的运输、贮存、使用、废品处理等,必须设有防火、防爆设施,严格执行安全操作守则和定员定量定品种的安全规定。第二十九条易燃、易爆物品的使用地和贮存点,要严禁烟火,要严格消除可能发生火种的一切隐患。检查设备需要动用明火时,必须采取妥善的防护措施,并经有关领导批准,在专人监护下进行。八、个人防护用品和职业危害的预防与治疗第三十七条根据工作性质和劳动条例,为职工配备或发放个人防护用品,各单位必须教育职工正确使用防护用品,不懂得防护用品用途和性能的,不准上岗操作。第三十八条努力做好防尘、防毒、防辐射、防暑降温工作和防噪音工程,进行经常性的卫生监测,对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有毒有害作业点,应进行技术改造或采取卫生防护措施,不断改善劳动条件,按规定发放保健食品补贴,提高有毒有害作业人员的健康水平。第三十九条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人员,要实行每年一次定期职业体检制度。对确诊为职业病的患者,应立即上报公司人事部,由人事部或公司安委会视情况调整工作岗位,并及时作出治疗或疗养的决定。第四十条禁止中小学生和年龄不满18岁的青少年从事有毒有害生产劳动。禁止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哺乳期从事影响胎儿、婴儿健康的有毒有害作业。九、检查和整改第四十一条坚持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公司安委会组织全公司的检查,每年不少于二次;各生产单位每季检查不少于一次;各机楼(房)和生产班组应实行班前班后检查制度;特殊工种和设备的操作者应进行每天检查。第四十一条发现不安全隐患,必须及时整改,如本单位不能进行整改的要立即报告安委统一安排整改。第四十三条凡安全生产整改所需费用,应经安委审批后,在劳保技措经费项目列支。十、奖励与处罚第四十四条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应每年总结一次,在总结的基础上,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室组织评选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第四十五条安全生产先进集体的基本条件:1.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令法规,落实总经理负责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2.安全生产机构健全,人员措施落实,能有效地开展工作;3.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教育活动,不断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提高职工的自我保护能力;4.加强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整改事故隐患和尘毒危害,积极改善劳动条件;5.连续三年以上无责任性职工死亡和重伤事故,交通事故也逐年减少,安全生产工作成绩显著。第四十六条安全生产先进个人条件:1.遵守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各项操作规程,遵守劳动纪律保障生产安全;2.积极学习安全生产知识,不断提高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3.坚决反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纠正和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第四十七条对安全生产有特殊贡献的,给予特别奖励。第四十八条发生重大事故或死亡事故(含交通事故),对事故单位(室)给予扣发工资总额的处罚,并追究单位领导人的责任。第四十九条凡发生事故,要按有关规定报告。如有瞒报、虚报、漏报或故意延迟不报的,除责成补报外,对事故单位(室)给予扣发工资总额的处罚,并追究责任者的责任,对触及刑律的,追究其法律责任。第五十条对事故责任者视情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行政处分,触及刑律者依法论处。第五十一条对单位扣发工资总额的处罚。最高不超过3%;对职工个人的处罚,最高不超过一年的生产性奖金总额(不含应赔偿款项),可并处行政处分。第五十二条由于各种意外(含人为的)因素造成人员伤亡或厂房设备损毁或正常生产、生活受到破坏的情况均为本企业事故,可划分为工伤事故、设备(建筑)损毁事故、交通事故三种(车辆、驾驶员、交通事故等制度由行政部参照本规定另行制订,并组织实施)。第五十三条工伤事故,是指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的事故。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从事本岗位工作或执行领导临时指定或同意的工作任务而造成的负伤或死亡。2.在紧急情况下(如抢险救灾救人等),从事对企业或社会有益工作造成的疾病、负伤或死亡。3.在工作岗位上或经领导批准在其他场所工作时而造成的负伤或死亡。4.职业性疾病,以及由此而造成死亡。5.乘坐本单位的机动车辆去开会、听报告、参加行政指派的各种劳动和乘坐本单位指定上下班接送的车辆上下班,所乘坐的车发生非本人所应负责的意外事故,造成职工负伤或死亡。6.职工虽不在生产或工作岗位上,但由于企业设备、设施或劳动的条件不良而引起的负伤或死亡。第五十四条职工因发生事故所受的伤害分为:1.轻伤:指负伤后需要歇工1个工作日以上,低于国标105日,但未达到重伤程度的失能伤害。2.重伤:指符合劳动部门《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中所列情形之一的伤害;损失工作日总和超过国际105日的失能伤害。3.死亡。第五十五条发生无人员伤亡的生产事故(不含交通事故),按经济损失程度分级:1.一般事故:经济损失不足1万元的事故;2.大事故:经济损失满1万元,不满10万元的事故;3.重大事故:经济损失满10万元,不满100万元的事故;4.特大事故:经济损失满100万元的事故。第五十六条发生事故的单位必须按照事故处理程序进行事故处理:1.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如因抢救伤员和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详细记录或拍照和绘制事故现场图。2.立即向单位主管部门(领导)报告,事故单位即向公司安委报告。3.开展事故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公司安委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指示有关单位进行调查,轻伤或一般事故在15天内,重伤以上事故或大事故以上在30天内向有关部门报送《事故调查报告书》。事故调查处理应接受工会组织的监督。4.制定整改防范措施。5.以事故有责任的人作出适当的处理。6.以事故通报和事故分析会等形式教育职工。第五十七条无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1.机动车辆驾驶员发生事故后,驾驶员和有关人员必须协助交管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分析,参加事故处理。事故单位应及时向安委报告,一般在24小时内报告,大事故或死亡事故应即时报告。事后,需补写“事故经过”的书面报告。肇事者应在两天内写出书面报告交给单位领导。肇事单位应在七天内将肇事者报告随本单位报告一并送交安委。2.加强员因公驾车肇事,应根据公安部门裁定的经济损失数额之10%对事故责任者进行处罚,处罚款项原则上由肇事个人到财务部缴纳。处罚的最高款额以不超过上年度公司人平生产性奖金总额(基数1.0计)为限。3.凡未经交管部门裁决而私下协商解决赔偿的事故。如公司的经济损失超过保险公司规定免赔额的,其超出部分由肇事者自负。4.擅自挪用车辆私事而肇事的,按第2款规定加倍处罚;可视情给予扣发一年以内的奖金或并处行政处分。5.凡因私事经主管领导同意借用公车而肇事的,参照第2款处理。6.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超时限两天属瞒报),每次加扣当事人三个月以内的奖金。7.开“带病车”,或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或未经行政部批准驾驶公司车辆的人驾驶,每次扣两个月的奖金。第五十八条事故原因查清后,如果各有关方面对于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劳资部门有权提出结论性意见,交由单位及主管部门处理。第五十九条在调查处理事故中,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者,应追究其行政责任,触及刑律的,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条各级单位领导或有关干部、职工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应尽的职责,有如下行为之一造成事故的,按玩忽职守论处:1.不执行有关规章制度、条例、规程的或自行其事的。2.对可能造成重大伤亡的险情和隐患,不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的。3.不接受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不听合理意见,主观武断,不顾他人安危,强令他人违章作业的。4.对安全生产工作漫不经心,马虎草率,麻痹大意的。5.对安全生产不检查、不督促、不指导,放任自流的。6.延误装、修安全防护设备或不装、修安全防护设备的。7.违反操作规程冒险作业或擅离岗位或对作业漫不经心的。8.擅动有“危险禁动”标志的设备、机器、开关、电闸、信号等。9.不服指挥和劝告,进行违章作业的。10.施工组织或单项作业组织有严重错误的。第六十一条各单位可根据本规定制订具体实施措施。第六十二条本规定由公司安委负责解释。第六十三条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公司以前制定的有关制度、规定等如与本规定有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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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GC-10-03A)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不断改善劳动条件,创造良好施工生产环境,减少各类事故,提高企业的社会信誉和经济效益。根据国家 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把安全作为施工生产的永恒主题,做到“三个不变”即:“安全第一”的位置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不能变;主管领导抓安全不能变;党政工团齐抓共管不能变。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铁十四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工程项目部和直属单位统称公司所属各单位。各单位可制定实施细则或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二章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
第四条 公司年度安全控制目标。公司安全生产的控制目标为“三消灭、两严防、一控制”。即消灭员工因工死亡事故,消灭因工程施工造成的铁路行车险性以上事故和影响公路或航运交通安全的事故,消灭车辆、机械设备(包括锅炉压力容器)或火灾等造成一次经济损失10万元(含)以上的事故。严防员工非因工死亡事故,严防分承包企业员工死亡事故。大力控制员工因工伤亡事故。具体指标是:
公司年员工因工死亡率为0,年重伤率控制在0.6‰以下,年非因工死亡率控制在0.1‰以下,年负伤率控制在5‰以下。
第五条 公司所属各单位年度安全控制目标,在年度安全生产包保责任状中予以明确。公司与所属各单位在年初签订安全包保责任状,明确责任目标和具体的奖罚条款及额度,公司年终进行考核,对实现安全生产的单位党政主管行文通报表彰,并兑现安全生产奖金;对未完成安全目标的单位党政主管行文通报批评,并实行经济处罚。
第六条 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与单位绩效考核、评选优质工程、评选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挂钩,对达不到安全责任状规定的目标者行使一票否决权。
第三章 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七条 不断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各类人员应负的岗位责任。
第八条 公司的董事长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其主要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地方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法规和制度。
二、组织安全生产,实现安全生产目标。
第九条 公司总经理和直接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具体领导责任。其主要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地方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法规和制度。负责安全管理机构的设置与人员的配备,并保证其正常实施安全管理工作。
二、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施工生产时,把安全工作作为重要内容,列入议事日程。
三、组织编制劳动保护措施规划,组织制定和贯彻本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四、组织定期或专项的安全生产检查,研究解决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
五、组织调查、处理重大伤亡事故,制定改进措施,并督促执行。
六、对员工开展安全教育、进行技术培训,依靠科技进步,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十条 总工程师安全职责。各级总工程师是本级施工技术管理的总负责人,同时对本级的施工安全技术负责。其主要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地方、行业及业主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技术规范和制度。负责组织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安全控制方案、操作细则,做好技术交底,组织实施。
二、在编制、审定施工技术组织设计方案、技术文件和处理技术问题时,必须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程和劳动保护规定。组织有关人员研究推广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
三、负责安全教育与安全技术培训,指导施工现场作业人员规范作业。组织经常性的安全检查活动,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四、参与事故抢险,分析事故原因,从技术上提出指导实施纠正和预防事故的措施。
第十一条 项目经理是本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项目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其主要职责:
一、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地方安全生产法规及业主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建立健全项目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二、依据工程合同,合理组织生产。确定本项目安全管理目标,合理配置人力、物资、设备、资金等生产要素,组织开展安全标准工地建设,文明施工,正确处理安全与进度,安全与效益的关系。严格施工过程控制,确保作业人员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
补充回答: 三、经常检查施工现场的安全,及时解决施工生产中存在的问题,消除事故隐患。并定期(每季度一次)组织安全质量大检查。
四、经常向职工进行安全生产常识、安全技术规程和劳动纪律的教育。搞好新工人的岗前安全教育和特殊工种人员的技术培训, 并严格外部劳务安全管理。
五、制定和落实安全技术措施和劳动保护措施,搞好安全防护,不断改善劳动条件。
六、组织事故抢险,分析事故原因,制定和落实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
第十二条 施工队长(领工员)对本队(工区)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其主要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规,按照项目施工计划安排和安全控制要求,合理组织施工,严格施工过程安全控制,正确处理安全与工期、安全与效益的关系,不违章指挥、盲目蛮干,文明施工,确保施工生产安全。
二、组织工人学习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生产规定,教育工人严格遵守劳动纪律,按章作业。关心职工生活,合理安排劳动力,对有禁忌职业病的人员,不准安排其从事禁忌工种的工作。
三、严格落实制定施工技术安全措施或施工安全控制方案,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做好监督检查。
四、落实“三工”制度。组织检查施工生产使用的机器设备、工具、安全防护设施、安全警示标识和安全卫生装置,创造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施工作业环境。
五、积极组织开展安全标准工地建设等安全生产活动,搞好总结与评比,鼓励先进,学习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经验。
六、组织事故抢险,分析事故原因,制定并落实预防措施和纠正措施。
第十三条 工人安全职责。自觉遵守劳动纪律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违章作业,并制止他人违章作业,拒绝从事无安全保障与未经培训的特殊工种的作业;努力学好技术与安全知识,不断提高作业能力和安全防护能力;积极参加安全生产活动,主动提出改进安全工作的意见;爱护和正确使用机器设备、工具及个人防护用品。在生产中做到“三不伤害”,即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
第十四条 安全监督员(安全长/安全员)职责。公司、项目部、分公司和直属单位,必须配备安全监督员负责本级的安全管理工作,对施工作业安全、交通运输安全、防毒防尘防爆以及消防等安全工作进行监督监察。其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批示,二、制订本级安全控制目标、安全管理办法和安全生产计划。
补充回答: 三、协助主管领导组织开展安全标准工地建设活动,做到文明施工。
四、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掌握施工生产场所、机械设备、交通运输的安全状况,及时分析本级安全生产形势,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六、组织事故调查,按照“三不放过”的原则提出事故的分析和处理意见。负责各类事故的综合统计上报工作。
五、有权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等行为。发现重大隐患或特别危急情况时,应停止其作业或操作,下达安检通知书限期整改,并立即报告领导,必要时可直接向上级机关汇报。
第十五条 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公司所属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合理配置管理人员等相关资源,确保其正常发挥管理职能。其主要职责:
一、负责监督管理劳动安全、人身安全、锅炉和压力容器安全以及运输安全工作,对贯彻执行国家、地方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政策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制订安全生产规划,及时分析安全生产形势,提出预防事故的措施和建议,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按规定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并督促实施。
三、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掌握施工生产场所、机械设备的安全状况,必要时发出《劳动安全监察通知书》。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四、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竞赛、评比活动,实施安全生产奖罚事宜。参与企业资质年检和评先选优工作,提供企业安全生产情况。
五、会同有关部门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组织对安全监督员的培训、考核和办证工作。对防护用品的质量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负责伤亡事故的调查、统计、报告和结案处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当好事故定性定责的“主裁判”。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并监督实施。
第十六条 企业其他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相应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章 外部劳务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 对外部劳务必须实行安全合同管理。
一、对分承包方进行评价时,对其安全管理水平同时进行评价,选用合格分承包方。在与其签订的施工合同中必须有明确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与安全奖罚的条款。
二、项目部对招用的零散劳务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必须明确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劳动纪律、违约责任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条款,对其纳入全员安全管理。
第十八条 工程项目部应根据《建筑法》关于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
补充回答: 五、监督检查分承包方积极推行施工现场安全标准化管理,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活动,执行“三工”安全制度,与企业同步开展“安全月”、“五比”劳动竞赛和安全标准工地建设等活动。
六、监督检查分承包方安全生产的内业资料管理,审定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制定行之有效的安全技术措施,在施工生产中认真抓好落实。
第五章 现场安全管理
第十九条 现场安全管理是做好安全工作的基础与重点。各级抓安全的力度应放在现场,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搞好安全标准工地建设,组织文明施工,积极争创各级安全文明工地。
第二十条 施工现场应当配备与其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经过培训持证上岗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安全生产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应根据环保的要求,做好防污降尘工作,施工便道通行危险地段应当悬挂警示标志,夜间设有红灯示警。施工现场应根据实际情况按规定设置各类安全警示标志。
第二十二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好用好易燃易爆物品,设置必要的消防设施,防止爆炸、火灾等事故的发生。加强对防尘防毒的治理与管理,对作业人员定期进行体检,防止职业病的发生。按照国家和相关行业的各类施工安全操作技术规程,做好铁路复线的“四电”、隧道、桥梁、房建、起重等施工作业的安全控制。特别是既有线“四电”施工作业,要针对不同的特殊条件与环境,制定具体的施工方案,并认真按照批准的方案组织施工,不准盲干、冒进。严防铁路行车事故、人身安全事故、挖断既有线光、电缆及损坏既有站场设备的事故发生。
第二十三条 项目部应为施工人员提供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生产环境、生活设施、作业条件、机械设备和安全防护用具等。根据施

㈧ 我公司是一家金属制品企业 关于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有哪些不可少 具体内容怎么写

第二篇:建体系:让安全生产不反弹
一、体系建立

1. 目标承接
讨论:这起事故谁该担责?
2. 全面版承诺
讨论:该不该权处理他?
3. 建立标准
案例:某企业安全评价评价标准
4. 完善标准
5. 建立机制
案例:日清、周结、月回顾模式
6. 反复推敲
讨论:某企业检查制度修订
7. 安全日清

————财智菁英管理学院,精益安全管控模式首创者、践行者、领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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