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防爆灯具安装要求规范有哪些
防爆灯在安装前要从铭牌与产品说明书中核对:防爆型式、类别、级别、组别;外壳的防护等级;安装方式及安装用的紧固件要求等。
防爆灯的安装要确保固定牢靠,紧固螺栓不得任意更换,弹簧垫圈应齐全。防尘、防水用的密封圈安装时要原样放置好。
电缆进线处,电缆与密封垫圈要紧密配合,电缆的断面应为圆形,且护套表面不应有凹凸等缺陷。多余的进线口,须按防爆类型进行封堵,并将压紧螺母拧紧,使进线口密封。
防爆灯具等级
经常看见的有ip65 ,ip55等等防爆等级,但是光有说,新手经常不知其具体的含义如何,所以下面来为其解析。IPxx 防尘防水等级适用于所有对防尘防水有要求的设备。描述如下:
防尘等级(第一个X表示)
0:没有保护
1:防止大的固体侵入
2:防止中等大小的固体侵入
3:防止小固体进入侵入
4:防止物体大于1mm的固体进入
5:防止有害的粉尘堆积
6:完全防止粉尘进入
防水等级(第二个X表示)
0:没有保护
1:水滴滴入到外壳无影响
2:当外壳倾斜到15度时,水滴滴入到外壳无影响
3:水或雨水从60度角落到外壳上无影响
4:液体由任何方向泼到外壳没有伤害影响
5:用水冲洗无任何伤害
6:可用于船舱内的环境
7:可于短时间内耐浸水(1m)
8:于一定压力下长时间浸水
② 防爆灯用在那些地方
防爆灯是指用于可燃性气体和粉尘存在的危险场所,能防止灯内部可能产生的电弧、火花和高温引燃周围环境里的可燃性气体和粉尘的灯具。
③ 防爆灯用于什么场合
必须安装!防爆灯防应急灯具属建筑防火构配件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消防应急照明灯和消防应急标志灯,也称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其主要作用是在火灾时正常照明系统不能再提供照明的情况下,为人员安全疏散、特殊岗位坚持工作以及灭火救援行动提供保障,设置的最基本要求是建筑内的人无论处于任何公共部位都可以通过借助一定的照度容易地识别安全出口的位置及规定的疏散路线。大量的火灾案例表明,公共建筑由于安全疏散设施设置不合理或疏散不畅,人员在火灾中不能正确的发现或识别安全出口所处位置,是造成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消防应急灯具在火灾中能否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应当引起我们高度重视。笔者结合多年工作实际,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以下简称《建规》)的相关规定,就消防应急灯具在建筑中的应用谈谈自己的观点。 一、消防应急灯具的设置范围。 《建规》第11.3.1条规定:除住宅外的民用建筑、厂房和丙类仓库的下列部位,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灯具: 1、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防爆灯)追问: 防爆灯还包括应急灯吗?电梯机房除了应急灯之外,照明灯有没有什么要求? 回答: 包括应急灯,急灯的种类:
手提应急灯 消防应急灯 节能应急灯 水下应急灯 可充电应急灯 太阳能应急灯 多功能应急灯.
直流风扇DC-001应急灯 HX-628B充电式应急灯 HX-618C型应急灯 HX-628D型充电式应急灯.
照明应急两用灯。
[编辑本段]消防应急灯的使用:
消防应急照明系统
摘要:消防应急照明系统主要包括事故应急照明、应急出口标志及指示灯,是在发生火灾时正常照明电源切断后,引导被困人员疏散或展开灭火救援行动而设置的。但在日常的检查中发现,单位在消防应急灯具的选型、安装和使用过程中存在着许多问题。应此,合理选择应急照明系统供电控制方式、接线方式,做好日常维护工作,直接影响到消防应急照明系统作用的发挥。
主题词:应急照明 供电控制方式 安装维护
消防应急灯特点:
1.灯体先用优质金属喷塑灯箱,分层分色设计,外形新颖美观.
应急灯2.智能故障自动检测功能,工作稳定可靠.
3.应急转换速度快(≤0.2秒).
4.高亮LED光源应用,耗电量低,超长使用寿命.
5.灯头采用椭圆形金属喷塑,立体感强.
6.灯头可360度转动,灯光聚焦较好.
一、合理选择应急照明系统供电控制方式
国内目前使用的应急照明系统以自带电源独立控制型为主,正常电源接自普通照明供电回路中,平时对应急灯蓄电池充电,当正常电源切断时,备用电源(蓄电池)自动供电。这种形式的应急灯每个灯具内部都有变压、稳压、充电、逆变、蓄电池等大量的电子元器件,应急灯在使用、检修、故障时电池均需充放电。
另一种是集中电源集中控制型,应急灯具内无独立电源,正常照明电源故障时,由集中供电系统供电。在这种形式的应急照明系统中,所有灯具内部复杂的电子电路被省掉了,应急照明灯具与普通的灯具无异,集中供电系统设置在专用的房间内。
与自带电源独立控制型应急灯具相比,集中电源集中控制型应急灯具有便于集中管理、用户自查、消防监督检查、延长灯具寿命、提高应急疏散效能等优点,系统可靠性好、使用寿命长、维护与管理方便、系统价格低。但是集中电源集中控制型应急灯具由于每个应急灯具内没有备用电源(蓄电池),若供电线路发生故障,则会直接影响到应急照明系统的正常运行,所以对其供电线路敷设有特殊的防火要求。而自带电源独立控制型应急灯具因为在每个应急灯具内都带有备用电源(蓄电池),所以对供电线路没有特殊的要求,供电线路故障并不会影响到备用电源发生作用。应急灯发生故障时一般也只影响该灯具本身,对整个系统影响不大。
在选择应急照明灯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合理选择应急照明系统。一般来说,新建工程或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工程,应尽量在建设过程中统一布线,选用集中电源集中控制型应急照明;对于小型场所、后期整改或二次装潢改造的工程应选用自带电源独立控制型应急照明。
二、应急灯接线时应注意的问题
(一)应急灯常用的几种接线方式
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由于接线方式错误导致应急照明灯具不能正常使用的情况很普遍。常见的应急照明接线方式有六种:
(二)注意事项
1.对各种接线方式的特点要准确掌握,以免盲目接线,起不了应有作用;
2.应急照明如果做为平时照明的一部分,应采用三线式可控接法。
3.对于多层公共建筑,如果没有设置消控中心,各个部位的应急照明灯具可以采用加就地开关控制(单灯单控或多灯控制)或配电箱内集中控制的三线式接法。
4.有消防控制中心的工程,为了满足当火灾发生时,消控中心能开通火灾层和相关层消防应急照明的要求,应采用图(五)、(六)的接线方式。
三、应急灯的安装和维护
1、在工程设计中,为了方便平时维护与管理,消防应急照明最好按层以专用馈电回路供电。
2、为保证消防应急照明供电电源的可靠,有条件的应由变电所的低压应急母线段供电,即当用柴油发电机组做应急电源时,只要发电机投入使用,它就有电继续保证供电。
3、在火灾状态下,靠近地面的烟少、氧气多,人疏散的本能反应是弯腰或匍匐前进,因而局部高照度照明比高位
安装带来的均匀照度更为有效。所以应提倡低位安装,即在靠近地面或在地面高度上提供疏散应急照明。
4、应急灯均以放电状态出厂,使用前必须进行20 小时的充电,才可进行放电。
5、使用中的应急灯具应定期进行性能检查,每半个月或一个月通过连续开关试验,以检查电路转换及电池的应急功能,并进行放电,以延长电池使用寿命。
6、做好配电线路的防火保护,暗敷时敷设在非燃烧体结构内,保护层厚度不小于30mm;明敷时穿金属管,并在钢管外面刷防火涂料或采用其它防火措施;线路采用防火电缆或耐火电缆、电线。
[编辑本段]应急灯和普通灯有什么区别?
应急灯一般都是设计为长方体造型,带远距离探照功能和近距离大范围照亮功能。品质好的LED应急灯,一般都是白光的,而且绝对没有频闪,所以对眼睛还是好的。并且携带方便,可在家中随意移动,也可携带到野外去野营之用。
而普通台灯或充电台灯平常见得比较多,也就不多说,一般都没远距离探照功能,而且携带没应急方便。
追问: 我想问的是防爆灯就是应急灯吗?电梯机房的照明灯应该用防爆灯吗? 回答: 防爆灯是应急灯,电梯机房的照明灯该用防爆灯
④ 防爆灯安要在那些地方必须安装
易燃易爆场所是必须安装的,您所以的仓库当然也是可以安装,主要是对您们的仓库物品有一个保障的作用。希望能采纳!
⑤ 高层民用建筑中对应急照明和灯具的设置有什么规定
1)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置应急照明:
1)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间及其前室、合用前室和避难层(间)。
2)配电室、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烟排烟机房、供消防用电的蓄电池室、自备发电机房、电话总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坚持工作的其他房间。
3)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和商业营业厅等人员密集的场所。
4)公共建筑内的疏散走道和居住建筑内走道长度超过20m的内走道。
(2)疏散用的应急照明,其地面最低照度不应低于0.51x。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烟排烟机房、配电室和自备发电机房、电话总 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坚持工作的其他房间的应急照明,仍应保证正常照明的 照度。
(3)除二类居住建筑外,高层建筑的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处应设灯光疏散 指示标志。
(4)疏散应急照明灯宜设在墙面上或顶棚上。安全出口标志宜设在出口的 顶部;疏散走道的指示标志宜设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l.00m以下的墙 面上。走道疏散标志灯的间距不应大于20n。
(5)应急照明灯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玻璃或其他不燃烧材料制作的 保护罩。
(6)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可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且连续供电时 间不应少于20min;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30min。
(7)开关、插座和照明器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保护措施。 卤钨灯和超过l00W的白炽灯泡的吸顶灯、槽灯、嵌入式灯的引入线应采取
保护措施。_
(8)白炽灯、齿钨灯、荧光高压汞灯、镇流器等不应直接设置在可燃装修 材料或可燃构件上。
(9)可燃物品库房不应设置卤钨灯等高温照明灯具。
⑥ 防爆灯的适用范围
1.适用于爆炸性气体环境1区、2区危险场所;2.适用于IIA、IIB、IIC级爆炸性气体环境;3.适用于可燃性粉尘环境20区、21区、22区;4.适用于温度组别为T1—T6的环境。
⑦ 公司在什么场合下需要安装防爆灯
有易燃易爆的气体、并且需要照明的场合。如液化气站、油漆仓库等场所。
⑧ 危险区要装防爆灯是哪里规定的具体到那一条
危险区要装防爆灯是《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规定的。
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爆炸危险场所的安全管理,防止伤亡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爆炸危险场所是指存在由于爆炸性混合物出现造成爆炸事故危险而必须对其生产、使用、储存和装卸采取预防措施的场所。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有爆炸危险场所的企业。
个体经济组织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爆炸危险场所进行监督检查。
危险等级划分
第五条 爆炸危险场所划分为特别危险场所、高度危险场所和一般危险场所三个等级(划分原则见附件一)。
第六条 特别危险场所是指物质的性质特别危险,储存的数量特别大,工艺条件特殊,一旦发生爆炸事故将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严重的人员伤亡,危害极大的危险场所。
第七条 高度危险场所是指物质的危险性较大,储存的数量较大,工艺条件较为特殊,一旦发生爆炸事故将会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较为严重的人员伤亡,具有一定危害的危险场所。
第八条 一般危险场所是指物质的危险性较小,储存的数量较少,工艺条件一般,即使发生爆炸事故,所造成的危害较小的场所。
第九条 在划分危险场所等级时,对周围环境条件较差或发生过重大事故的危险场所应提高一个危险等级。
第十条 爆炸危险场所等级的划分,由企业(依照附件二的各项内容)划定等级后,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报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危险场所的技术安全
第十一条 有爆炸危险的生产过程,应选择物质危险性较小、工艺较缓和、较为成熟的工艺路线。
第十二条 生产装置应有完善的生产工艺控制手段,设置具有可靠的温度、压力、流量、液面等工艺参数的控制仪表,对工艺参数控制要求严格的应设双系列控 制仪表,并尽可能提高其自动化程度;在工艺布置时应尽量避免或缩短操作人员处于 危险场所内的操作时间;对特殊生产工艺应有特殊的工艺控制手段。
第十三条 生产厂房、设备、储罐、仓库、装卸设施应远离各种引爆源和生活、办公区;应布置在全年最小频率风的上风向;厂房的朝向应有利于爆炸危险气体的散发;厂房应有足够的泄压面积和必要的安全通道;以散发比空气重的有爆炸危险气体的场所地面应有不引爆措施;设备、设施的安全间距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生产 厂房内的爆炸危险物料必须限量,储罐、仓库的储存量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生产过程必须有可靠的供电、供气(汽)、供水等公用工程系统。对特别危险场所应设置双电源供电或备用电源,对重要的控制仪表应设置不间断电源(UPS)。特别危险场所和高度危险场所应设置排除险情的装置。
第十五条 生产设备、储罐和管道的材质、压力等级、制造工艺、焊接质量、检验要求必须执行国家有关规程;其安装必须有良好的密闭性能。对压力管线要有防止高低压窜气、窜液措施。
第十六条 爆炸危险场所必须有良好的通风设施,以防止有爆炸危险气体的积聚。生产装置尽可能采用露天、半露天布置,布置在室内应有足够的通风量;通排风设施应根据气体比重确定位置;对局部易泄漏部位应设置局部符合防爆要求的机械排风设施。
第十七条 危险场所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危险所电气安全规程(试行)》划定危险场所区域等级图,并按危险区域等级和爆炸性混合物的级别、组别配置相应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防爆等级的电气设备。防爆电气设备的配置应符合整体防爆要求;防爆电气设备的施工、安装、维护和检修也必须符合规程要求。
第十八条 爆炸危险场所必须设置相应的可靠的避雷设施;有静电积聚危险的生产装置应采用控制流速、导除静电接地、静电消除器、添加防静电等有效的消除静电措施。
第十九条 爆炸危险场所的生产、储存、装卸过程必须根据生产工艺的要求设置相应的安全装置。
第二十条 桶装的有爆炸危险的物质应储存在库房内。库房应有足够的泄压面积和安全通道;库房内不得设置办公和生活用房;库房应有良好的通风设施;对储存温度要求较低的有爆炸危险物质的库房应有降温设施;对储存遇湿易爆物品的库房地面应比周围高出一定的高度;库房的门、窗应有遮雨设施。
第二十一条 装卸有爆炸危险的气体、液体时,连接管道的材质和压力等级等应符合工艺要求,其装卸过程必须采用控制流速等有效的消除静电措施。
危险场所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企业法定代表人应对本单位爆炸危险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负全面责任,以实现整体防爆安全。
第二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有爆炸危险的工程建设项目时,必须实行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投产的“三同时”原则。
第二十四条 爆炸危险场所的设备应保持完好,并应定期进行校验、维护保养和检修,其完好率和泄漏率都必须达到规定要求。
第二十五条 爆炸危险场所的管理人员和操作工人,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才能上岗。危险性较大的操作岗位,企业应规定操作人员的文化程度和技术等级。
防爆电气的安装、维修工人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第二十六条 企业必须有安全操作规程。操作工人应按操作规程操作。
第二十七条 爆炸危险场所必须设置标有危险等级和注意事项的标志牌。生产工艺、检修时的各种引爆源,必须采取完善的安全措施予以消除和隔离。
第二十八条 爆炸危险场所使用的机动车辆应采取有效的防爆措施。作业人员使用的工具、防护用品应符合防爆要求。
第二十九条 企业必须加强对防爆电气设备、避雷、静电导除设施的管理,选用经国家指定的防爆检验单位检验合格的防爆电气产品,做好防爆电气设备的备品、备件工作,不准任意降低防爆等级,对在用的防爆电气设备必须定期进行检验。检验和检修防爆电气产品的单位必须经过资格认可。
第三十条 爆炸危险场所内的各种安全设施,必须经常检查,定期校验,保持完好的状态,做好记录。各种安全设施不得擅自解除或拆除。
第三十一条 爆炸危险场所内的各种机械通风设施必须处于良好运行状态,并应定期检测。
第三十二条 仓库内的爆炸危险物品应分类存放,并应有明显的货物标志。堆垛之间应留有足够的垛距、墙距、顶距和安全通道。
第三十三条 仓库和储罐区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库房内及露天堆垛附近不得从事试验、分装、焊接等作业。
第三十四条 爆炸危险物品在装卸前应对储运设备和容器进行安全检查。装卸应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不得装卸。
第三十五条 企业的主管部门应按本规定的要求加强对爆炸危险场所的安全管理,并组织、检查和指导企业爆炸危险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
罚 则
第三十六条 对爆炸危险场所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整改,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
第三十七条 对劳动行政部门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也不执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九条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爆炸危险场所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⑨ 防爆灯的注意事项
防爆灯注意事项
1、运输时将灯具装在所配备的纸箱内,并加装泡沫减震。
2、安装及维护灯具时,必须先断开电源。
3、使用时,灯具表面有一定的温升,属正常现象;透明件中心温度较高,不得触摸。
4、更换灯泡时,应使用同类型、功率的灯泡;如果改变灯泡类型或功率,应相应更换配套镇流器。
参考资料:http://www.ahloxin.com/index.php/fangbaode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