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什么是防爆膜
我觉得是防止爆炸的膜
2. 布袋除尘防爆膜什么情况会爆
处理煤粉的除尘设备属于防爆除尘设备,按照规范风机和控制电路需要采取防爆处回理。
工作答条件
1. 压力范围:-10kPa~+20kPa
2. 温度范围:-20℃~395℃
安装部位
易于出现内爆的锅炉本体及除尘器前烟道上
安装要求
1. 防爆阀的安装可以任意角度安装
2. 两台防爆阀之间的安装位置最小间隔200mm
按安装形式分类
防爆阀一般有两种形式,水平式防爆阀和垂直式防爆阀。这两种防爆阀都是采用防爆膜加盖的结构形式,垂直式防爆阀是安装在筒体上,而水平式防爆阀是安装在顶部。
3. 贴防爆膜时有什么特殊要求没可以自己买了防爆膜来贴吗
具体看你想给哪里运用,一般的玻璃膜都具备防爆的功能。也就是我们平常听到的玻璃膜都具备的隔热、隔紫外线、防眩光、防爆等一系列功能。如果是汽车或者是家用的话,一般的玻璃贴膜均可以达到我们安全防爆的要求。因为,一般的2mil膜每平方厘米的抗拉强度已经达到2000公斤,基本达到我们的要求。
如果是特殊要求,如银行等为了防弹防爆的考虑的话,你可以选择贴防爆膜一般的厚度都在4mil以上。正因为防爆膜的厚度大所以它的施工方法相对而言是有区别的。想采用一般贴膜的方法贴防爆膜估计是有多少浪费多少,建议你还是不要去省小钱舍大钱。得不尝失。首先、这就是哥技术活,我知道的汽车贴膜技师都是联系了两三年的才能上手,所以一般的估计没戏。其次、防爆膜的贴法又和别的一般膜的有区别,而且因为太厚所以施工难度更大。再次、不管是哪种贴膜都需要专业的工具。最后、在告诉你防爆因为很厚所以工具和一般的也有差别,而且施工技术上也有差别,难度更大。
如果楼主真想自己尝试的话可以建议到汽车贴膜店学习下,看专业施工用什么工具。我朋友前段时间买车贴膜去了个大师贴膜店,他说里面看到都很专业。所以建议你可以去看看~呵呵 学习学习自己再来。 不过还是建议你找专业贴防爆膜的去施工,那样保险。不然为了省下每平方米20元的施工费结果损失了一个平方米200元的膜。这样你就赔大了!
不知楼主在哪里买的防爆膜,现在市场上玻璃膜品牌太多太杂,价格由一百左右直到四五百的都有。价格不同质量也是千差万别的。所以不要买了一般的膜最后贴上去之后没几天就起泡或着由上面掉了下来。呵呵~ 给你支个招简单鉴别膜方案:1、将膜放在桌面上进行摩擦 如果出现划痕或褪色那肯定垃圾东西。2、撕开闻闻胶层的是否有味 有味的垃圾不用说 3、找仪器测试 看给你的参数是否能够达到上面所标的
希望以上提到的内容能帮助的你!
4. PVDF超滤膜如何长期保存
PVDF超滤膜组件在长期保存前应清洗干净,并用以下任何一种溶液溶液作为保护液:
1.80~100%甘油(最佳)
2.PH在2-3范围的磷酸
3.浓度在1000ppm的苯甲酸或苯甲酸钠
3.浓度在1000~5000ppm亚硫酸氢钠或偏亚硫酸氢钠用亚硫酸氢钠或偏亚硫酸氢钠保存膜组件,需要每隔6个月用净水冲洗后再用新配制的药液浸泡。浸泡后的膜组件可保留在系统中,关闭所有阀门或从系统中取出密封与塑料袋。以上所述新的膜组件的保存条件同样适用于存储使用过的膜组件。存储后的膜组件在投入使用前应排净保护液。并按照上述方法进行清洗。
注意:中空纤维超滤膜组件在任何时候都必须保证其在充满保护液或水的状态下保存,不可让其脱水。膜组件一旦脱水变干,膜的通量将会不可逆的衰减,无法恢复。
5. 液化氮的储存条件有哪些要求
是否就是液氮,零下193度下的储存要求:
1、保温(防止蒸发):根据要求不同有真空绝热保温、聚氨酯发泡保温等,
2、安全装置:安全阀、防爆膜等,
3、液位显示:液位计等,
4、蒸发装置:蒸发器等,
5、排出管路和设备.
低温液体一定要防止冻伤和膨胀产生安全事故.
6. PE保护膜 存储环境要求
PE,115度以下,PET150度以下,PVC65度以下,PP120度以下,以上材料是在纯料生产情况下,有加增塑剂会使得使用温度更低
7. 识别防爆膜的优劣有什么诀窍
识别防爆膜的优劣:
1、视觉。第一件事情当然是用眼睛来观察,通过视觉感受,朋友们首先可以对膜的透视性和清晰度有个初步的认识和了解,优质防爆膜的清晰度可高达90%以上,而且无论颜色深浅,透视性能均良好,在夜间、雨天行车也能保持良好的视线。而劣质膜采用的是普通染色工艺,靠颜色隔热,所以颜色深,从车里向外看感觉非常模糊。
2、触觉。一般劣质膜为了降低成本,采用的材料都很软同时很薄,缺乏足够的韧性,而且易起皱;与此相对,优质膜摸上去感觉起来厚实、平滑;因此朋友们在购买时,用手去摸摸实物,感觉一下膜的质地。
3、嗅觉。以嗅觉来判断防爆膜的优劣也是直接而行之有效的方法。劣质膜的胶层残留溶剂中苯含量高,有异味,会严重危害车主的健康,因此对于有异味的膜,朋友们最好敬而远之。
4、用酒精、汽油擦。因为劣质膜是胶染色膜,所以去除膜的保护层后擦拭胶层,即可见褪色现象。此外还可以揭开车膜背面的透明层,用硬物划一下,劣质膜的掉色较严重,有划痕。
5、测试隔热效果,使用大功率的白炽灯等模拟太阳光源,测试膜的阻挡热量的能力,劣质膜隔热率低,很容易起皱、弯曲、变形,坐在车里会有很闷的感觉,同时,它隔紫外线效果很差,起不到保护车内物品及乘车人员的作用。
8. 高分跪求化工单位防火、防爆、防尘、防毒管理制度
防火、防爆、防尘、防毒管理制度
防火、防爆管理规定:
一、储罐区、生产区为禁火区,禁火区内生产车间、部门、外来施工单位,严格执行本制度。
二、需动火作业时,必须到安全部门申请,批准后,方可动火。
三、动火作业的安全要求及措施
1、动火前必须经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其动火证的有效期为一天(24小时),出现异常须立即停止并重新办证。
2、动火证应填动火有效期,申请办证单位、动火部位、工作内容、安全防火措施,动火分析,开始动火时间以及各项责任人和审批人的签名。
3、动火作业时应采取下列安全措施
(1)凡可能与易燃、可燃物连通的设备、管道等部位的动火,均应加堵盲板与系统彻底隔离、切断,必要时应拆掉一段连接管道。
(2)有易燃可燃物的设备、管线、容器等,必须经清除沉积物、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
(3)动火部位应备有适用的消防器材或灭火措施。5级以上大风,停止室外动火作业。
防尘、防毒管理规定:
一、防护与治理
1、要认真做好防尘、防毒工作,采取综合措施,消除尘毒危害,不断改善劳动条件,保障职工的安全健康,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2、对散发出的有害物质,应加强通排风,并采取回收利用、净化处理等措施。未经处理不得随意排放。
3、有粉尘或毒物的作业场所要及时清理,保持整洁。
二、组织与抢救
1、生产、使用、储存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应成立化学毒物急性中毒抢救领导小组,由安全副总担任组长。
2、在腐蚀性的物料或有能使皮肤吸收毒物的车间(岗位),除配备足够适用的防护用具和急救药品外,还应设有洗眼、喷淋或清水池等冲洗设施。
3、急性中毒抢救应急措施应严格按照《化工企业急性中毒抢救应急措施规定》中的具体要求执行。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职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
二、职业卫生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方针,企业内部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相互协作,做好职业卫生工作。
三、企业职业卫生工作实行一把手负总责,企业对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四、员工在工作中,要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五、企业每年组织一次全体员工到县级以上医院进行身体检查,以确保员工的身体健康。
9.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对个人卫生与健康的要求有哪些
第二十七条 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
(六)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七)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有小包装或者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
(八)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售货工具;
(九)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十)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八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三)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四)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六)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七)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八)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九)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十)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十一)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第二十九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和流通的许可;农民个人销售其自产的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有关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本法制定。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励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改进生产条件;鼓励食品摊贩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决定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决定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三十二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职工食品安全知识的培训,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做好对所生产经营食品的检验工作,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十三条 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符合良好生产规范要求,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对通过良好生产规范、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认证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认证机构应当依法实施跟踪调查;对不再符合认证要求的企业,应当依法撤销认证,及时向有关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认证机构实施跟踪调查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第三十五条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农药、肥料、生长调节剂、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食用农产品的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生产记录制度。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管理和指导,建立健全农业投入品的安全使用制度。
第三十六条 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料,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三十七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查验出厂食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并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检验合格证号、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
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三十八条 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对所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或者销售。
第三十九条 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
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
第四十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第四十一条 食品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四十二条 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二)成分或者配料表;
(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四)保质期;
(五)产品标准代号;
(六)贮存条件;
(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八)生产许可证编号;
(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第四十三条 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条件、程序,按照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申请利用新的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生产或者从事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生产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评估材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对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评估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依法决定准予许可并予以公布;对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决定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四十五条 食品添加剂应当在技术上确有必要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方可列入允许使用的范围。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技术必要性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及时对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的标准进行修订。
第四十六条 食品生产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关于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的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在食品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第四十七条 食品添加剂应当有标签、说明书和包装。标签、说明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的事项,以及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用量、使用方法,并在标签上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
第四十八条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者对标签、说明书上所载明的内容负责。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容易辨识。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所载明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
第四十九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销售预包装食品。
第五十条 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的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公布。
第五十一条 国家对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实行严格监管。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职,承担责任。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不得对人体产生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其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必须真实,应当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产品的功能和成分必须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
第五十二条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应当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明确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入场食品经营者的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发现食品经营者有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本市场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三条 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
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食品生产者认为应当召回的,应当立即召回。
食品生产者应当对召回的食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县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报告。
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第五十四条 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承担食品检验职责的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不得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
第五十五条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鼓励食品规模化生产和连锁经营、配送。
10. 如何贴汽车防爆膜
汽车贴膜就是贴在汽车玻璃上用来控制阳光、保证安全的。
除阳光控制外,其基本安全性能包括清晰、防眩光、隔紫外线、隔热、防划伤、粘住玻璃碎片、足够的保质期及保护隐私、保证安全驾驶的性能等。
增加美观。根据个人喜好,通过贴膜能个性化美观爱车,防眩光,保持眼睛舒适,降低因为眩光因素造成的意外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