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急求!!一篇500字作文,含有10个成语的!!
我的理想
张海迪阿姨说过:”每个人的生命都是一只小船,理想是小船的风帆.”我的理想是一名老师。做一名没有伟大之称的老师。 妈妈从小就对我说道:“老师是一个神圣的职位。”于是,使我的心是播下了种子。小时侯的我十分向往做一名老师。“教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作为一名老师,是那么高大,却没有伟大,让人油然而生出敬慕之意。看着老师在讲台上播下知识的种子,我也不禁向未来憧憬:假如我是一名老师,那该多好啊。老师头上的白发是最美的;老师手里握着笔批改作业是最美的;老师捧着课本在教室里津津有味地讲课是最美的。老师没有怨言,没有豪言,没有壮言,一生与粉笔为伍的人,他们言传身教,把良好的作风,优秀的品行教给我们,使我们终生受益。
我的理想不但要当老师,而且要当一名优秀可爱的小学老师。小学老师的重要,不在于他们教导大道理,而且由于他们在洁白如纸的孩子们的心灵上,写下的是永不磨灭的痕迹,这痕迹往往影响孩子们的一生。我会拿起那根没有年轮的教鞭,耕拓岁月。我站在讲台上,心里是那么自豪。下面是一双双渴望知识的眼神包围着我。我感觉一颗颗幼小的心灵在亲近我。
可是,如果现在不努力学习,理想就会泡沫般消逝,我现在一定要追求理想,追求希望,追求希望,追求明天。理想和志向、成功是循环小数,密不可分,与希望相连。每当我遇到困难和挫折时,我总以这个理想来勉励自己,永远不要轻易放弃,毕竟这是理想的希冀。
如果说“理想是小船的风帆”,那么我现在就扬起理想小船的风帆,向一个叫“老师”的港口努力地驶去,驶去……
教师是个神圣的职业。俗话说得好:老师是蜡烛,照亮了我们的人生道路却燃烧了自己;老师似春蚕,为我们无私奉献;老师像一艘大船,把我们送往成功的彼岸。哪一个成功人士,哪一个受众人仰慕的科学家不是老师辛苦培养出来的。
教师是个辛苦的职业。班上总是有许多同学的成绩上不去,老师不管有多忙多辛苦还是坚持每天给那些“贫困户”“补充营养。”班上有谁不舒服了,老师总是关心的问寒问暖,搀扶着他们回家。每天晚上睡得最晚的是老师,早上起得最早的是老师,老师又为我们批改作业,有为我们备课,那些不公平的白头发还偏偏要先爬上老师的发梢。
教师是神圣的职业。他们的袖口上有永远也都不掉的粉笔灰,嘴里有永远也吐不完的优美词句,手里有永远也画不完的圆和角,眼睛里有永远也琢磨不透的意思。
我敬佩老师,也衷心得感谢老师对我的厚爱,对我的鼓励,对我的帮助,对我的培育之恩。所以,我也想作一位老师,作一位贫困山区的老师,给予那里的孩子知识,让他们同城市的孩子一样享受知识海洋的孕育,成为祖国的栋梁,祖国的骄傲。
『贰』 大型电机减速机怎样管理
煤矿管理制度
电气试验制度
1、对6KV大型电机每年进行一次直流泄漏试验及直流耐压试验,其试验电压为2倍额定电压,电压逐步升高,读取相应的泄漏电流值。井下电气在每年4 月份进行试验,井上电机在每年三月份进行试验。
2、对矿用6KV变压器测定绝缘电阻,做空载试验,绝缘油做耐压试验, 以上试验只在中修以后试验,运行中每年进行一次。
3、6KV断路器
地面、室内断路每两年测定绝缘电阻一次,每年做一次绝缘油耐压试验,每年测量一次断路器触头分合闸的同时性,试验在每年三月份进行。
4、6KV电力电缆
每年测定一次绝缘电阻,做一次直流耐压试验,并测泄漏电流,每年检查一次相位,绝缘电阻用2500V兆欧表摇测, 其绝缘电阻值不得低于下列数值:粘性浸渍电缆100兆欧/KM,干绝缘电缆200兆欧/KM。
直流耐压试验用5倍额定电压由低到高逐步升高,读取相应直流泄漏值。 根据电缆绝缘电阻泄漏电流值判定电缆绝缘性能。
井下电缆在每年春节检修时进行试验,井上电力电缆在每年3月份进行试验。
5、6KV避雷器
避雷器在每年雷雨季节前试验一次,测定绝缘电阻,其数值根据不同型号一般不小于2500兆欧,运行中不小于2000兆欧,线路避雷器每年测一次绝缘电阻。避雷器在每年3月份进行试验。
工频放电电压测量,运行中的避雷器在雷雨季之前进行测量。线路避雷器每两年一次,其放电电压值不应超过以下范围:新装和大修后16-19KV,运行中15-21KV。
6、6KV架空线路
每年一次蹬杆检查,检查导线连接情况,以及每个绝缘子的运行情况,测量线路绝缘电阻,试验在三月份进行。
7、接地电阻
地面电气设备接地及防雷保护用的接地电阻,每年雷雨季之前测量一次,井下接地装置每半年详细检查一遍,接地电阻每年测一次,地面在三月份进行,井下变电所每年测量一次。
8、井下高压开关、保护装置及仪表,每年整定一次,负荷变动随时整定。
9、井上下高压绝缘台、高压手套、电笔每年4月份进行试验。
10、电气试验工作不应少于2人,试验负责人在试验前应详细向全体参加试验人员贯彻试验安全措施、被试验设备部位和试验程序。
11、低压电器检修后,应对设备摇测绝缘电阻,测量三相电流平衡、触点三相接触同期性。
12、凡需要进行电气试验的各种设备,均由所在班提出申请,由电工班试验组进行试验。
13、电气试验期间,试验人员不许随便换人,以保证试验结果的准确性。试验人员要认真填写试验记录。
14、设备在试验期间若发现重大隐患,试验人员应及时向机电科主管人员汇报,设备隐患排除后,应重新试验至合格为止。
15、全部需试验设备试验完毕后,试验单由主管人员签发后存档。
机电设备安装工岗位责任制
1、负责全矿工作面机电设备的安装、回收工作、以及水泵、管路和井上、下大型设备的安装和拆除工作。
2、熟悉本工作范围内各种机电设备的技术特征、性能、构造和安装、拆运方法,保证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安装拆运任务。
3、所有进行安装的电气设备和线路,都必需事先按质量标准进行检查,合格后,方能进行安装。
4、安装大型机电设备时,应严格执行单项工程操作程序、施工措施和质量标准,不得违章作业。
5、机电设备安装后,一律试运转,需要测定技术数据的,一定要进行测定,并认真做好记录。
6、电气设备进行验收试运转时,应严格执行各有关的安全操作规程。
主提升机司机岗位责任制
1、熟悉绞车的技术特征、构造和性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停送电制度和其它安全规定,保证绞车安全运转。
2、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工作岗位,不迟到,不早退,不擅离职守,不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情。
3、绞车司机应集中精力开车。注意观察电流表、电压表、温度表、油压表等指示是否正常,注意减速机、电动机、油泵等响声是否正常,各部轴承油质油量、温度是否正常、深度指示是否准确,发现异常立即停车处理。
4、绞车的过卷、送绳、紧急脚踏开关每班应试验一次并记录。绞车其它安全保护装置每班应检查一次,并检查钢丝绳的磨损、断丝情况。
5、凡遇绞车控制、制动系统和安全保护装置有一失灵或信号不通,电源电压过低或发生与操作规程相抵触的情况时不得开车。只有排除故障后方可运转。
6、司机不得擅自调节制动阀,更不允许随意调整提升机的运行速度。
7、交接班人员上下井期间,必须由正司机操作,付司机在旁监护。
8、绞车发生故障或事故时,司机应立即汇报机电科和调度室,并协助维护工排除故障,恢复正常运转。
9、搞好车房电气设备及各部环境卫生,认真填写绞车运转日志,保存好各种技术数据和资料。
10、爱护和保管好各种工具、材料、配件。
11、认真执行要害部门保卫制度,非工作人员禁止入内。
地面配电工岗位责任制
1、熟悉本变电所内所有电气设备的技术特征和性能,明了各台开关所带负荷大小及电网情况。严格执行变电所电气设备运行技术安全操作规程,保证全矿安全供电。
2、经常检查高低压电气设备的运行情况,检查变压器、开关运行情况,注意各部油位是否正常,检查各种仪表指示是否准确,发现问题即时汇报机电科。
3、认真执行电力调度工作中的有关规定和制度,及时传达和执行局电力调度室的指示。
4、加强电力调度,搞好用电管理和调荷让峰工作,努力节约用电。
5、严格执行停送电操作规程,严禁违章作业。
6、发生停电、跳闸、漏电事故时,配电工应沉着、果断、积极主动处理,迅速恢复正常供电,如无法处理应即时汇报机电科。
7、停运的电气设备应按投运设备检查,备用主变每三天测一次绝缘电阻,发现问题及时汇报或处理,确保备用设备随时可以投运。
8、高压设备操作票由矿领导或机电科值班人员签发,否则配电工无权操作。
9、严守工作岗位,遵守劳动纪律,不得擅离职守。
10、按规定认真填写配电日志和事故记录,保存好各种技术资料。
11、认真执行要害场所保卫制度。
12、认真搞好设备和室内卫生,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保存好各种安全用具。
电力调度员岗位责任制
1、熟悉全矿高低压供电系统及各单位用电情况,合理搞好电力调配工作。
2、认真搞好电力调度,严格控制和调整大型用电设备的运转时间。切实抓好调荷让峰工作,努力节约用电。保证完成局分配给我矿的用电指标。
3、经常深入各用电单位,了解电力消耗情况、检查各用电单位是否有浪费用电现象,并根据各单位实际情况,下达用电指标,杜绝浪费用电现象。
4、加强对所用户的用电管理,经常检查其线路及用电情况,发现线路不合格或有偷电现象,应按规定停止送电。严格执行用电合同,抄时抄表收费。
5、按规定按时填写各种用电月报表。要求数字准确无差错,并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各有关单位。
6、对全矿的用电面貌、节电、收费、填写报表负主要责任。
井下配电工岗位责任制
1、负责井下配电峒室内机电设备的正常运转及线路维修工作,对设备完好负主要责任。
2、熟悉高低爆开关性能、结构、检修及操作程序,按时检查设备,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做好记录。
3、按时观察仪表,搞好巡回检查,做好记录。
4、发生供电事故时,应头脑冷静,及时和配电房联系,恢复设备运转,然后向有关领导汇报,并做好记录。
5、严格执行停送电制度、电气安全操作规程和其它规章制度,严禁违章作业。
6、每天要对主辅接地极检查一次,漏表试跳一次,并填好记录。
7、搞好峒室内的环境卫生。
井下维修电工岗位责任制
1、负责本责任区段内所有机电设备、线路、管路等的检查维护管理和使用工作,对设备完好负主要责任。
2、熟悉各种设备的技术特征、性能和检修方法。按规定时间认真检查机电设备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做好记录。
3、定期测定电气设备的绝缘电阻和接地电阻,定期检查电气设备的防爆性能、和开关接点的接触情况,对安全供电、运转负全部责任。
4、电气设备发生故障和发生事故时,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迅速排除故障,恢复设备正常运转,满足生产需要。发生重大机电事故时应立即报告机电科和矿调度室,以便及时处理。
5、严格执行仃送电制度、电气安全操作规程和其它制度、规定,严禁违章作业。
6、发生突然仃电时,应立即查原因,恢复送电。往掘进头送电时,应事先与瓦斯检查员取得联系,得到允许后方准送电。
7、每天要对保护接地进行外部检查一次,漏电继电器试跳一次,并认真填写检查记录和试跳记录。
小型防爆电器组岗位责任制
1、小件组负责对全矿小件进行全面管理、监督及使用中的安全检查。
2、对小件的修理要进行监督检查。严格按照规程规定修理,对不合格的产品有权不验收、不入库。入井使用时严把质量关。
3、负责小件的编号、使用和建帐、建卡、牌板、图板的管理工作,做到数量清、状态明、帐卡物牌板五对照,并每月与使用单位共同查清使用数量,严格执行各项管理制度。
4、负责对小件的合理使用、防爆性能、完好标准、完好状态、维护保养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督促整改。对违犯制度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提出处理意见,进行处理,并认真做好记录。
5、负责小件的计划供应、统计报表,确保准确清楚,并每半年及年底写出书面总结,报机电科长、矿长。
6、要经常深入现场,征求使用单位意见,努力学习业务技术,提高技术素质,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不断提高小件管理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电气管理组岗位责任制
1、认真做好井下高压开关、变电所和变电点低压开关、采区馈电开关的过流、短路保护整定工作,整定值要有计算依据,有据可查。采区的馈电开关的过流、短路的整定值由本组计算,采区整定,计算、整定人、整定日期要填入记录表格。电管组应加强对采掘区队过流保护整定的检查监督。
2、及时绘制井下各区队实际供电图和新安装工作面供电系统图,做到帐、卡、物、板相对照。
3、各区队负荷增加时,帮助区队兼职设备员计算过流短路整定值和电缆、开关的选型工作,并审批用电申请书。
4、每年对井下高压开关、低压馈电开关、过流短路保护装置及高压开关欠压脱扣器校验一次,每月对井下变电所低压馈电开关保护整定值校对一次,负荷变化时进行整定,并详细记录。
5、每月对运行中的检漏器进行一次远方短路试验,每季对井下主接地极、各变电所接地极及各采掘区队局部接地极进行一次测试,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将测试结果填入记录表格。
6、积极协助各区队处理解决不了的漏电事故。
7、定期向机电科长汇报工作,随时可向机电矿长、机电科长、机电工程师提供电气“三大保护”方面的合理化建议。
8、经常深入井下调查研究,坚持原则,认真执行规程和各项规章制度,发现由于“三大保护”不合格、供电不合理、危害人身安全、影响安全生产的情况时要及时制止,或向有关单位报告。
9、努力钻研科学技术,积极参加技术学习。要详细做好各种测试记录和各项统计工作,图纸资料要完整清洁、规范化,室内环境整齐美观。
10、负责检查监督井下“三大保护”范围内的检修、试验和记录工作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保护装置灵敏可靠。
外线电工岗位责任制
1、应熟悉所管辖范围内的各种供电线路及所带电气设备的状况,了解各种电气设备的技术特征和构造,掌握其检查和排除故障的方法。
2、搞好供电线路及电气设备的巡回检查,认真检查各种供电线路和电气设备,保证安全供电。
3、根据供电系统的变化情况,及时安装和拆除各种供电线路和电器设备。
4、严格把好质量关。检修供电线路和各种电气设备时,应认真执行其完好标准或质量标准。检修后应按照规定做耐压试验或试运转,并认真填好检修记录。
5、检修电气设备时,应严格执行停送电制度和电气安全操作规程。架设架空线路、安装大型电气设备,登杆检查或做耐压试验时,应认真执行安全制度和施工安全措施;设备试运转时,认真执行其操作规程。
6、高压供电设备、高压铠装电缆、避雷器、高压输电线路、高压开关设备、变压器、配电室母线等,应按规定定期检查、检修、清灰和做耐压试验,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7、爱护和正确使用好各种仪表、仪器。保管好、使用好各种安全用具和各种材料、配件。
8、输电线路或电气设备发生故障或事故时,应查明原因,进行检修恢复设备正常运行。
电动机修理人员岗位责任制
1、必须严格执行本岗位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填写好各种维修记录,严禁在班上做与本工作无关的事。
2、熟悉电机的原理、性能和修理工艺,了解设备的技术特征和构造,掌握故障的处理方法,数据的计算。
3、熟悉和掌握本岗位测量仪器、工具、设备、安全用具的使用方法。
4、修理时,要做好材料、工具、配件的准备工作,严格按照质量完好标准进行修理。
5、认真做好电机的各项试验工作,严格按操作规程执行。
6、加强学习,提高自身的技术素质。
7、做好电机修理工作,对电机的修理质量负责。
电缆修补工岗位责任制
1、回收来的电缆应按照护套的材质及截面积的大小分别存放,然后测定其绝缘电阻,并祥细检查电缆护套有无破损,有破损的应进行热补,绝缘电阻低于10Ω应热风干燥。
2、应严格按照热补电缆的工艺对电缆进行热补,热补时所用胎具应符合电缆的外径,保证热补质量。
3、在接电缆时,应严格按照接电缆的工艺进行,连接后的电缆,同样予以热补。
4、热补后的电缆应进行2小时的浸水和作交流2KV耐压试验,试验合格后的电缆,应整齐放入库内,不合格的应重新处理。
5、进行电缆耐压试验时,应认真执行电器试验规程。
6、未经浸水试验和耐压试验的电缆,不管其绝缘电阻有多高,都不得作为准用电缆入库。
7、新到电缆或长度改变后的电缆,应及时打号登记。
8、对全矿电缆管理使用、修理负全部责任。必须做到数量清、状态明,消灭丢失。
矿灯工岗位责任制
1、熟悉矿灯的技术特征、结构和检修方法,管理和检修好矿灯,为生产第一线服务。
2、按规定时间准时收发矿灯,做到收发无差错,收发过程中应做到轻拿轻放,严禁乱碰乱撞。
3、把好矿灯质量关。矿灯亮度不够、电池漏液、灯线接触不良、灯头密封不严、灯锁不管用、灯头玻璃破碎者,不准发放。发出的灯应能连续使用11小时,亮度符合要求。
4、严格执行矿灯分班管理制和矿灯、灯牌、使用人员三对号制度。对无故丢失、损坏者,应报矿有关单位,按规定予以罚款。
5、配液及充电时,应严格执行有关操作规程和安全制度,不得违章作业。要精心管理,确保充电容量,延长矿灯寿命,对矿灯及灯架的安全运转负主要责任。
6、搞好环境和设备卫生,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
7、坚持八小时工作制,不准在工作场所嘻戏打闹、洗衣服、睡觉或干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情。
设备运行、维修、保养制度
1、主要设备应实行包机制,并制定运行、维修、保养、巡回检查制度, 设备使用要实行定人、定机、凭证操作,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和设备操作规程,单人使用的设备由操作者负责。对多班制生产的设备,操作工人必须执行设备交接班制度,设备均应有运行记录。
2、各种主要设备司机必须经过培训,达到本设备操作的技术等级“应知”“应会”要求,经考试合格,获得岗位证后才可操作。
3、设备司机要做到三知、四会。要合理使用设备,严禁超负荷、超规范使用。
4、运行中的设备,必须保持完好状态,安全保护装置齐全,动作可靠,防爆设备不失爆,并应定期检查、试验,做好记录,不合格的不准运行。
5、要严格执行日常维护和定期维护制度,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报有关单位,确保设备经常保持整齐、清洁、润滑、安全经济运行,严禁设备带病运转。
6、对主机设备的关键部件,要进行日常点检和定期点检,并做记录,按期完成矿下达的各项检修计划。
7、加强润滑管理,建立并严格执行“五定”制度(即定人、定质、定量、定点、定期),做好换油记录。
8、搞好设备卫生和环境卫生,确保其正常运转,严格执行有关安全规程,不得违章作业,因责任心不强所造成的事故,应追查责任,严肃处理。
设备定期检修制
1、要按设备使用情况参考《煤矿主要机电设备维护检修试行规程》、《煤矿机电设备检修质量标准》和《煤炭工业企业设备管理规程》所规定的内容进行定期检查和检修。
2、大修由机电科和矿上共同安排,中小修由使有单位编制检修计划,机电科审批,安排检修。
3、检修时要严格认真按质量要求进行。
4、中修由科里下达任务书,检修人员要把详细情况在任务书中登记,负责人要签字。小修由班里安排,但要在检修记录里记录检修情况。
5、检修过的设备要严格验收,试运转,否则不得正式投运。
6、保证设备完好,否则要追查包机人的责任。
7、主要设备日检修时间不得少于2小时。每月月末最后一天停产检修一个原班,矿年停产检修不得少于12天。
机电领导干部上岗制度
1、机电矿长或机电付总工程师,每月至少召开一次例会,由分管井上下供电固定设备采掘机械的有关人员参加,研究解决机电设备安全运行和标准化问题,会议所定事项要有记录。
2、机电矿长和机电工程师对全矿提升系统每月至少巡回检查一次,机电科长每月至少检查二次。对《规程》规定的主提升绞车九项保护和上级规定的各项后备保护要亲自逐项检查,主管提升的技术员每天认真签字并审查提升钢丝绳的检查维护记录。
3、机电科各级干部要按照焦作矿务局机电干部上岗周期表七规定上岗,认真填写“干部上岗检查记录”,其主要内容应包括上岗时发现的问题,指定有关人员处理问题的意见和时间,要求有关人员处理后也要有详细记录并签名,下次上岗复查上次上岗问题的处理情况。
4、提升系统和其它固定设备在检修和新安装后,投入运行前,必须由机电矿长和机电总工程师负责组织有关人员检查验收、试运转,并在验收文件上签名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5、各级干部上岗都必须认真细致,不能走过场,发现重大问题和隐患及时向局机电处汇报,以上规定要认真执行,并将执行中的问题及时报生产处。
附:
九里山矿机电科干部上岗查岗细则表
顺序 检查项目 检查主要内容 机电科长
技术员 机电矿长
一 主提升系统 主提升绞车 各保护装置(欠压、过流、过速、
限速、闸瓦 磨损、满仓、松绳、过卷、深指失效和制动系统。 每月二次 每月一次提升容器及钢丝绳 容器的连接、挡车器、闸门、提升钢丝绳的断丝和磨损情况 每月二次 每月一次付井口设备 摇台、推车机、阻车器、及闭锁装置、天轮、井架各部情况 每月一次井简设备 罐架、罐道(间距螺丝接头、卡子螺丝)管路电缆、梯子间的情况 每季度一次 每半年一次主井底装载设备 漏斗、闸门、回转体、拉杆、接煤斗、清仓箕斗、水泵、小绞车 每月一次 每二月一次
二 通风 主要扇风机 倒车情况、轴承、联轴节。轴承温度、各种仪表及电气部分各种风门、小绞车及钢丝绳、各种保护装置。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 每月一次 每季度一次
三 供电 井上、下供电系 统 各保护装置、电器绝缘情况、防爆及“三无”“四有”“两齐”“三全”“三坚持”。小件使用情况。电缆悬挂情况 每月二次 每月一次四 排水 水泵、电动机、电控设备、管道和闸门。三阀、各项规定制度执
行情况。水仓及吸水小井清理 每月一次 每季度一次
五 压风 压风机 润滑系统、电动机、高、低压缸。中间(后)冷却器、冷却水、安全阀、超温、断水、断油、保护及电控设备、 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 每月一次 每季度一次
六 供热 锅炉 通风、供电、燃烧各系统的情况、输入设备和水质化验情况。以及水位计、压力表、安全阀和各部闸门情况。各项制度执行情况。 每月一次 每季度一次
七 查岗规定 值班干部必须对各车间全面查岗行政干部不定期查岗。 每月一次 每季度一次
九里山矿机电设备管理制度
为认真搞好我矿机电设备管理,改变机电设备管理方面的落后局面,特制订九里山矿设备管理制度,希各单位认真组织学习,贯彻执行。
一、设备资产管理制度: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对设备管理方面的方针、政策和规程,搞好设备的综合管理,保证生产需要;
2、本矿所有机电设备一律由机电科设备组统一分类打号,建帐、建卡,予以管理。设备管理应做到帐、卡、物、牌板四对照;
3、矿属各机电班,应指定一名兼职设备管理员,负责本单位设备的领取、使用、维修、回收、建帐建卡等管理工作。在领取设备时,予先办理好建帐手续。上井设备要及时委托销帐。对设备损坏和丢失的要追查责任人,并采取一定的防范措施;
4、每台设备应有领用、发放、回收制度。设备组对全矿机电设备有权调整使用。使用单位无权外借、互借、转让、转售设备。更不准随意改装,拆套设备。如工作需要在井下转让时,应予先与设备组联系查清数量,办理好手续,方可进行。违者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5、固定资产和租赁的机电设备,不准借出和出售,易耗机电设备经矿、科领导签字批准,并办理财务手续,方可出售;
6、各使用单位需要设备和其他部件时,必须提前做出月计划报设备组,设备组积级组织货源,保证生产需要。使用单位新增设备时,必须持电管组批发的设备用电申请单;
7、使用中的设备,不准随意倒装。机电设备改变安装地点,应先同设备组联系好,否则设备组有权停发该单位的机电设备。
8、新地区机电设备的安装,应由机电科画出机电设备安装示意图,设备组按图准备设备。安装队办理领用手续,设备安装结束后,由使用单位,安装单位和设备组到现场清点手续,办理设备移交手续。
9、各单位不准存放闲置设备。井下闲置设备必须在5天内回收上交, 停产工作面设备回收时间不超过10天。回收上交的设备,设备组应抽专人检查,零部件要保持齐全,无损,否则按价值赔损。
10、各单位要加强设备的管理工作,主要设备要实行包机制,分片包干,健全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做到帐物牌一致,防爆设备不准失爆,完好率必须保持在90%以上。
11、大修理返矿和新进的设备,在投入使用前,必须经维修工和防爆员检查,发放合格证后,方准投入使用,在检查中发现的一般问题由维护工处理,确系大修质量和制造厂家的问题,由设备组与有关单位联系解决。
12、设备库房的设备要分类摆设,库房要清洁,设备要完好。检修过的设备凭合格证方可入库。库内设备不准拆套,确因生产急需,应有领导批准。不经设备管理人员许可,任何人不准在库房拉运,拆用设备和配件,否则按丢失论处。
13、设备管理人员要努力提高业务水平,全心全意为生产服务,保证设备的合理使用。若因设备人员失职造成损失者,应追查责任。
二、设备选型、购置制度:
1、设备选型:购置前应先作出设备规划工作,对于重要的生产设备,应由机电矿长、机电总工组织计划科、财务科、供应科、使用单位和机电科,根据生产发展,设备更新,改造等方面的要求,提出方案;根据调查研究所掌握的情况,进行可行性分析和技术经济论证,综合平衡后,作出设备的规划决策。同时还要结合生产发展和生产经营总体规划,补充制订出设备购置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规划。
2、如单位要求增置主要生产设备时,应由使用单位会同设备组提出设备的技术性能、可靠性和维修性的要求,在机电总工或机电矿长的主持下,由计划、财务、供应、租赁站和使用单位参加技术经济论证,做出租赁、购置的决策。
3、设备的选型应注意通用化,标准化,同时应遵循“先进、适用、经济”的原则,选购的设备应是经过鉴定,有生产许可证,非淘汰型产品。
4、购置计划应由设备组会同租赁站及供应部门共同编制,经机电总工或机电矿长审批后执行。
5、设备组应参与新建、扩建、开拓延深、技术改造的设备规划、选型、购置等工作,提出设备的可靠性、维修性要求,并参与设备的检验和安装调试工作。
6、设备组在领取设备时,应预先办理设备租赁或调拨手续,租赁或购置的设备应台台完好,并有即:产品合格证、防爆合格证、质量验收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装箱单及有关资料。
三、设备开箱验收制度:
1、检查外观包装情况;
2、按照装箱单清点零件、部件、工具、附件、备品、说明书和其他技术文件齐全。
3、检查设备各部件、各零部件、附件有无锈蚀和破损。
4、核对设备基础和电气线路图与设备的地脚螺栓孔、电源接线口的位置及有关参数是否相符。
5、对不需要安装的备品、附件、工具等妥善装箱保管,注意集中移交,防止丢失。
6、保护好搬运及吊装装置,凡属未清洗过的滑动面严禁移动,以防损伤设备
『叁』 采掘工作面瓦斯传感器如何布置,并对报警、断电、复电规定有何要求
①瓦斯报警点:T1为1% CH4;
②瓦斯断电点:T1为1.5%CH4;
③断电范围:T1为掘进工作面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版设备;
④复权电点:T1小于1% CH4。
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
(1)监测内容:在掘进面回风流中增设1个高低浓度组合式瓦斯传感器。
(2)测点布置:按图3-5要求布置。
(3)矿务局防爆开关维修扩展阅读:
被串联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前的甲烷传感器报警浓度≥0.5%CH4,断电浓度≥0.5%CH4,复电浓度<0.5%CH4,断电范围为被串联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若包括局部通风机在内,则断电浓度为≥1.5%CH4。
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岩巷的掘进工作面应在以下地点设置甲烷传感器,并实现瓦斯风电闭锁:
(1)在掘进工作面混合风流处,即距工作面迎头≤5m处。
(2)在掘进工作面回风流中,即距采区回风上山15m处。
(3)采用串联通风的掘进工作面,被串联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前3~5m处。
『肆』 煤矿机电质量标准化
机电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分表
矿 总得分:
序号 检查项目 考核评分办法 标准
分数 实得
分数 扣分原因
总计 100
一 设备与指标 30
1 机电设备必须有产品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防爆设备有防爆合格证 现场检查,发现一台不合格不得分 5
2 全矿机电设备完好率90% 现场检查,每降低1%扣0.5分 5
3 大型在用固定设备台台完好 现场检查发现一台不完好扣1.5分 3
4 防爆电气设备及小型电器防爆率100% 现场检查,发现一台(件)失爆不得分 5
5 小型电器合格率95% 现场检查,每降低1%扣0.5分 2
6 电缆吊挂合格率95% 现场检查,每降低1%扣0.5分 2
7 矿灯完好率95%,井下在用矿灯无红灯、灭灯 现场检查,低于95%不得分,抽查不少于50盏,井下发现一盏红灯扣0.5分;灭灯扣1分 2
8 设备待修率5% 现场检查,每增加1%扣1分 2
9 机电事故率1% 查报表和记录,按月累计,超过2%不得分,与记录不相符不得分 2
10 无非标及淘汰设备 发现一台扣0.5分 1
11 有公司(局)下达的设备大修计划,并能完成90%及以上 查帐目,无大修计划或计划完成率达不到90%,上半年达不到25%不得分 1
二 机电安全 30
安全保护装置齐全、可靠,合格率100%
1 主提升系统 5
立井(斜井)提升系统,应装置:(1)欠压保护;(2)过电流保护;(3)过卷保护;(4)闸间隙保护;(5)过速保护;(6)限速保护;(7)松绳保护;(8)信号与控制回路闭锁;(9)单绳罐笼提升有防坠装置;(10)通信信号完善,符合要求;(11)深度指示器失效保护;(12)满仓保护装置;(13)减速功能保护;(14)防止过卷、过速、限速、减速功能保护设置为相互独立的双线型式;(15)副井及负力提升的系统配齐电气制动;(16)斜井提升制动减速度达不到要求时装设二级制动装置;(17)提人绞车高 现场检查一处不合格扣1分。 3
检查人: 专业组长: 检查时间:
机电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分表(续表一)
矿 总得分:
序号 检查项目 考核评分办法 标准
分数 实得
分数 扣分原因
低压双回路;(18)立井井口设施联锁;(19)立井提升系统防撞梁和托罐装置;(20)立井提升系统的过卷高度和过放距离符合规定;(21)主井箕斗实行定重装载;(22)上下井口安装工业电视监视器
主提升胶带输送机
钢丝绳牵引胶带装设:①欠压保护②;过电流保护;③脱槽保护;④过速保护;⑤输送带局部过载保护;⑥钢丝绳张紧车到达终点和张紧重锤落地保护;⑦应有在输送机全长任何地点可由搭乘人员或其他人员操作的紧急停车装置;⑧下人地点声光信号和自动停车装置;⑨卸煤口防止人员坠入设施(7-9指兼乘人输送机)
钢丝绳芯胶带装设:①欠压保护;②过电流保护;③堆煤保护;④防滑保护;⑤防跑偏装置;⑥温度保护;⑦烟雾保护;⑧自动洒水装置;⑨输送带张紧力下降保护;⑩防撕裂保护;⑾上运时装设防逆转装置和制动装置,下运行装设制动装置;⑿断带保护装置。 一处不合格不得分 2
2 矿井通风系统有:
(1).可靠的双电源;(2).反风设施;(3)防爆门;(4).电机有过流保护和无压释放装置;(5).轴承有超温指示和警报信号;(6).有专用电话 现场检查或查资料,少一项或一处不合格不得分 1
3 压风系统有超温保护,断水断油保护或信号,电机过流保护,安全阀、释压阀动作可靠 现场检查或查资料,少一项或一处不合格不得分。 1
4 主排水系统有:密闭门;配水闸门齐全、灵活;可靠的引水装置;短路保护;电机保护齐全;安全通道畅通;欠压保护 现场检查或查资料,少一项或一处不合格不得分 1
5 供热系统(2t/h及以上蒸发量的工业锅炉系统)蒸汽锅炉装设双色水位计或两个独立的水位表,并有高低水位报警装置,安全阀、排污阀动作可靠。热水锅炉应装设温度计、安全阀、超温保护、自动补水装置,动作可靠,系统中有减压阀,超压报警和联锁保护。 现场检查或查资料,少一项或一处不合格不得分 1
检查人: 专业组长: 检查时间:
机电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分表(续表二)
矿 总得分:
序号 检查项目 考核评分办法 标准
分数 实得
分数 扣分原因
6 地面供电系统
有:(1)主要设备专用双回路;(2)直供电机或带有电容器的开关有欠压保护;(3)过电流保护;(4)开关柜“五防”功能;(5)反送电的开关柜加锁并有明显标志;(6)变电所应有可靠的跳闸电源;(7)高压配出板上装设选择性的接地保护;(8)单相接地电容电流符合要求;(9)主运行方式符合规定;(10)电气工作票、操作票符合要求;(11)有专用电话 现场检查,少一项或一处不合格:(1)项不得分:(2)~~(11)项扣1分 3
7 井下供电系统 12
(1) 有合格的供电系统设计及保护整定校验 现场检查和查资料,一处不合格扣0.5分 2
(2) 高压隔爆开关应安装:(1)欠压释放保护;(2)短路保护;(3)过负荷保护;(4)选择性接地保护装置;(5)真空高压防爆开关还应装过电压保护。
矿用一般型高压开关应安装:(1)欠压保护;(2)短路保护 现场检查或查资料,发现一处不装或不合格(1)~~(2)扣0.5分;(3)~~(5)扣0.2分 1.5
(3) 低压电动机装设短路、过负荷、单相断线、漏电闭锁保护及远程控制装置。 现场检查或查资料,发现一处不装或不合格不得分 1
(4) 40KW及以上电动机应使用真空电磁力起动器控制,并使用电动机综合保护 现场检查或查资料,发现一处不装或不合格不得分。 1
(5) 127V供电系统(包括信号照明、煤电钻等)使用综合保护 现场检查或查资料,发现一处不装或不合格扣0.5分 1
(6) 局部通风机和掘进工作面中的电气设备,必须装有风电闭锁装置 现场检查或查资料,发现一处不装或不合格不得分。 1
(7) 煤巷掘进工作面必须装设风电闭锁装置、瓦斯电闭锁装置 现场检查或查资料,发现一处不装或不合格不得分。 1.5
(8) 四小线和动力电缆使用阻燃电缆 一条电缆不合格扣0.5分,本安系统电缆接头一处不合格扣0.5分,非本安系统电缆接头不合格按失爆论处 1
(9) 低压供电系统,必须装设检漏保护或有选择性漏电保护装置。 现场检查或查资料,发现一处不合格扣0.5分 1
(10) 接地保护符合《煤矿井下保护接地装置的安装检查、测定工作细则》的要求 现场检查,发现一处不合格不得分 1
检查人: 专业组长: 检查时间:
机电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分表(续表三)
矿 总得分:
序号 检查项目 考核评分办法 标准
分数 实得
分数 扣分原因
8 采掘运设备 6
(1) 采煤机上有急停刮板输送机的闭锁装置、综采工作面有通讯和照明。倾斜15度及以上工作面必须有防滑装置。刨煤机工作面至少每隔30m装设能随时停止刨头和刮板输送机的装置或向刨煤机司机发送信号的装置,有刨头位置指示器,工作面倾角12度以上时, 刮板输送机必须装防滑、锚固装置。扒装机应有卡轨器、制动闸、保护栏杆、照明灯。掘进机蜂鸣器、照明、急停开关完整齐全。 现场检查或查资料缺一项或一处不合格扣0.5分 3
(2) 刮板输送机,胶带输送机
刮板输送机液力偶合器,使用水(或耐燃液)介质,使用合格的易熔塞和防爆片
胶带输送机使用阻燃胶带,有防滑、堆煤、防跑偏、温度、烟雾保护,有自动洒水装置,输送机机头有防护拦、机尾有护罩、行人需要跨越处设过桥、输送机机头机尾固定牢靠 现场检查或查资料,发现一处不合格扣0.5分 2
(3) 液压系统
零部件齐全,管路、阀组不串、漏液,泵站压力符合要求 现场检查,一处不合格扣0.1分 1
三 机电管理,文明生产 40
1 有机电主管部门和电气、电缆、小型电器、防爆检查、设备、配件、油脂、胶带专业化管理小组 5
(1) 有机电主管部门并发挥主管业务领导作用 没有主管部门或不起作用不得分 1
(2) 有适合综合管理的业务流程图 没有不得分 1
(3) (1)电气管理;(2)电缆管理;(3)小型电器管理;(4)防爆检查;(5)设备管理;(6)配件管理;(7)油脂管理(包括管理乳化液) 发现一项没人管理或管理不善扣1分 3
2 开展设备的综合管理 8
(1) 参与主要设备的全面规划 查资料,无规划或贯彻执行不好不得分 1
(2) 合理选型 查设备,发现一台不符合要求不得分 1
(3) 及时安装 查设备,发现一台不符合要求扣0.5分 1
检查人: 专业组长: 检查时间:
机电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分表(续表四)
矿 总得分:
序号 检查项目 考核评分办法 标准
分数 实得
分数 扣分原因
(4) 正确使用 查设备,发现一台不符合要求不得分 1
(5) 精心维护 没有日检修计划或日检修少于2—4小时不得分 1
(6) 科学检修 无停产检修计划或矿年停产检修不足12天不得分 1
(7) 高耗能、低效率大型固定设备应适时更新改造 发现一台未及时更新改造扣0.2分 1
(8) 按规定报废 发现一台报废手续不全不得分 1
3 机电基础工作 27
职工按计划培训、持证上岗 ①有机电职工2年轮训规划 查资料,没有不得分 1
②有机电年度技术培训计划,并按计划培训考核 查正式下达的培训计划和培训总结材料,无培训计划或执行不好不得分 1
③各类司机和维修电工必须经过技术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一个人未培训、不持证上岗或现场口试、笔试不合格扣1分 2
④对各类司机和维修电工应每年考核一次,在证件上登记成绩并盖章 证件逾期、无考核成绩、未盖章者不得分 2
(2) 健全规章制度
(1)电气试验制度;(2)操作规程(装订成册);(3)岗位责任制(装订成册);(4)设备运行、维修、保养制度;(5)设备定期检修制度;(6)机电干部上岗、查岗制度;(7)设备管理制度;(8)安全活动制度;(9)事故分析追查制度;(10)设备包机制度;(11)防爆设备入井安装、验收制度;(12)电缆管理制度;(13)小型电器管理制度;(14)油脂管理制度;(15)配件管理制度;⒃阻燃胶带管理制度;⒄杂散电流管理制度 现场检查,查阅资料,缺一种制度(规程)或一种制度(规程)执行不好扣1分;
一种内容不完善或应装订成册未装订成册的扣0.5分 4
(3) 设备技术档案及管理 3
①设备技术档案及系统图
健全技术档案,实行专人管理,主变压器、主通风机、主提升机、主压风机、主排水泵、锅炉等大型设备,做到一台 查阅技术档案资料,档案无专人管理不得分,发现一台无档或内容不全,1987年以后进 2
检查人: 专业组长: 检查时间:
机电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分表(续表五)
矿 总得分:
序号 检查项目 考核评分办法 标准
分数 实得
分数 扣分原因
一档内容齐全
设备档案包括:设备使用说明书,调试安装记录验收单;试验记录,设备历次事故记录,设备历次性能测试和关键部件探伤记录;分析报告处理及改进意见,设备大修及技术改造记录,设备履历薄和技术特征卡片,安装图纸,配件图册
各类图纸完整齐全,按《煤矿安全规程》要求,矿井必须有矿井主提升、通风、排水、压风、供热、供水、通讯、井上下供电系统和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 矿的设备扣1分,以前进矿的设备扣0.5分
发现缺1种图纸或图不符合扣0.5分
②健全设备、电缆、小型电器的帐、卡、图牌板管理 现场检查,缺一种扣0.5分,与现场不对发现一台(条、处、件)扣0.5分 1
(4) 开展微机管理工作 现场检查,机电科配备微机,并开展危机辅助管理工作,否则不得分
(5) 技术基础 8
①主提升机技术测试 1
②主排水泵技术测试 每年测定一次,测定结果正确并改进工作得1分,否则不得分 1
③主通风机技术测试 新安装和大修后进行一次测定。以后每5年进行一次测定,测定结果正确并改进工作得1分,否则不得分 1
④压风机技术测试 每年测定一次,测定结果正确并改进工作得1分,否则不得分 1
⑤锅炉检验 按锅炉监察规程,每年少检验一台不得分 1
⑥主要设备的关键零部件(主绞车的主轴、制动杆件、天轮轴、连接装置;主通风机的主轴、风叶)探伤周期按规 查阅资料,缺一件主要设备的零部件探伤记录或不按期进行探伤扣 1.5
检查人: 专业组长: 检查时间:
机电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分表(续表六)
矿 总得分:
序号 检查项目 考核评分办法 标准
分数 实得
分数 扣分原因
程规定,如无规定为2年 0.5分
⑦定期远方漏电试验、接地电阻测试、井下开关保护插件试验 一处不合格扣0.5分 1.5
(6) 文明生产 4
①矿上必须有机电设备库、棚,按设备性能妥善存放,摆放整齐,标志清楚 现场检查,无机电设备库、棚不得分,摆放不整齐、标志不清楚扣0.5分;发现一台保管不善扣0.2分 1
②井下移动电气设备全上架,五小件(电铃、按钮、打点器、三通、四通)上板有标志牌、防爆电器设备和五小件贴入井合格证) 现场检查,发现一个无合格证、标志牌或一台设备未上架、一件五小未上板扣0.2分 1
③机房硐室、机道和电缆沟内外清洁卫生,窗明几净,无杂物,无积水,无油垢,电缆排列整齐,无锈蚀。防火器材,电工操作绝缘用品齐全合格 现场检查,发现一处卫生不好或一处电缆排列不整齐,有锈蚀扣0.2分;防火器材,绝缘用品欠缺或不合格,一处扣0.5分 1
④无违章指挥、无违章作业、无违反劳动纪律 现场检查,发现一人次不得分 1
检查人: 专业组长: 检查时间:
『伍』 公司管理制度包括哪些范围
公司管理制度包括基本管理制度和专项管理制度。比如一个煤矿企业应有以下制度。
第一章 安全生产基本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安全办公会议制度
安全目标管理制度
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
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
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与报告制度
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安全技术审批制度
矿用设备、器材使用管理制度
矿井主要灾害预防制度
煤矿的应急救援制度
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制度
安全奖惩制度
入井检身与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
安全操作规程管理制度
法定代表人和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
安全生产现场管理制度
爆炸材料安全管理制度
1火工产品领、退制度
2爆破材料库管理制度
3井下运输爆炸材料管理制度
职业卫生健康管理制度
第二章 专项管理制度
第一节、企业安全技术发展规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编制制度
第二节 生产管理制度
年度生产计划编制审查制度
生产能力核定制度
安全生产调度值班制度
班前会议制度
交接班制度
井巷维修制度
第三节、水害防治管理制度
水害防治责任制度
矿长防治水岗位责任制
矿技术负责人防治水岗位责任制
分管副矿长防治水岗位责任制
防治水办公室主任岗位责任制
探防水人员岗位责任制.
相关科室人员防治水岗位责任制.
矿井水害防治制度
水害预测预报制度
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第四节 “一通三防”管理制度
矿井通风管理制度
局部通风管理制度
通风设施管理制度
矿井测风制度
巷道贯通管理制度
瓦斯等级鉴定制度
瓦斯及二氧化碳和其它有害气体检查制度
安全监控管理制度
瓦斯抽放管理制度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制度
综合防尘及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制度
防灭火制度
安全仪器仪表计量检验制度
第五节 机电设备运输管理制度
设备检查维修制度
设备运行维护和保养制度
1、机车运行、维护、保养
2、柴油机车运行、维护和保养
3、L系列空气压缩机的运行、维护和保养
4、活塞式空压机的维修保养.
5、提升绞车运行、维修和维护
6、刮板运输机维护和修理
7、 LD-A型电动单梁桥式起重机使用维护
8、KZS系列矿用防爆轴流式通风机的操作维护
9、YBZ系列隔爆型电动机维修保养
10、防爆开关的维护
MLGF系列煤矿用螺杆式移动空压缩机的运行、维护、保养
2BE系列水环真空泵(瓦斯抽放泵)运行、维护、保养
电器设备安装验收制度
矿井电器试验制度
防爆电器设备安全保护功能试验制度
矿井杂散电流管理制度
电缆维护制度
1定期预防性试验制度
2电缆的保护与裸铠装电缆防腐制度
3井下供应电缆审批制度
电缆的日常维护和定期巡视检查制度
停送电管理制度
要害场所管理制度
矿井照明、电话、信号安全管理制度
斜井提升管理制度
机车(矿车)运行管理制度
轨道检查维护制度
第六节 重大安全隐患登记建档、挂牌督办、整改消号制度
第七节 停产整顿和复产验收制度
第八节 煤矿建设项目立项报批制度
第九节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
第十节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发放管理制度
第十一节 采掘工程质量班组验收制度
第十二节 敲帮问顶制度
第三章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第一节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第二节 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
1总经理的职责
2矿、厂长职责
3职业病防治办公室职责
4技术部门的职责
5专(兼)职职业卫生人员职责
第三节 职业危害的管理与监测制度
第四节 职业卫生安全管理制度
第五节 煤矿综合防尘管理制度
第六节 健康监护制度
第四章 其他管理制度
“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
调度汇报制度
盲巷管理制度
瓦斯日报审批制度
瓦斯排放制度
顶板管理制度
矿图管理制度
事故分析、处理制度
自救器使用管理制度
允采允掘制度
局部通风机安装搬迁审批制度
矿灯管理制度
探放水制度
监测系统巡回检查制度
监测仪定期检修制度
监测仪定期调试制度
瓦斯检查员交接班制度
爆破工交接班制度
机电干部上岗制度
设备管理制度
安全活动制度
设备包机制度
供电安全处理制度
油脂管理制度
配件管理制度
阻燃胶带管理制度
瓦斯管理制度
矿井瓦斯检查制度
瓦斯超限管理制度
防止无计划停电停风管理制度
井下使用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管理制度
煤矿瓦斯风电闭锁装置管理制度
安全监测装备使用管理制度
比如一个煤矿企业应该有以下管理制度:
『陆』 济南齐光卫校对比山东煤炭技术学校哪个好
摘要 济南护理职业学院
『柒』 各位高人,请问下煤矿机械检修资质在哪办呀
关于印发《煤矿主要设备检修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
煤设协字(20010) 12号
各省(区、市)煤炭工业管理部门(煤炭行业办、行业协会、设备管理协会)、各集团公司(矿务局)、各专业委、各有关单位:
2004年开始执行的《煤矿主要设备检修资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确保煤矿设备的检修质量,促进煤矿安全经济运行,起到了积极的作用。随着资质环境的变化和资质管理水平的提高,《办法》中的一些规定存在明显不足。为此我们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办法》经去年昆明召开的资质年审会原则通过,又经最近深圳召开的专家工作会进一步讨论修改,现决定予以印发(见附件一),并将有关事项一并通知如下:
一、《办法》从2010年8月1日起实施,原《办法》同时失效。
二、原《全国煤矿主要设备检修资质管理办公室》撤销,原公章作废,其业务由我分会承担。从2010年8月1日起,启用“中国煤炭工业协会设备管理分会”公章的新资质证书。原资质证书 在有效期内的继续有效,可在有效期到期时更换。
三、从2010年8月1日起,资质证有效期五年。已经发放的资质证的仍然按原有效期使用。
四、调整资质管理项目目录范围
原煤炭部和《全国煤矿主要设备检修资质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先后发布过以下五个有关资质管理项目目录范围的文件:煤炭部煤生机函字[1993]第28号、[1995] 第63号;煤炭工业设备管理协会许办字[2000]第004号、[2001]第001号、[2003]第01号。根据国务院关于减少行政审批、进一步放开市场的要求和当前煤矿安全生产的实际需要,现对以上文件规定的项目目录现作了适当的调整。调整后的煤矿主要设备检修、改造和关键配件生产资质管理项目的目录范围,共归纳为3大类23项,其中,检修类8项,改造类2项,关键配件生产类(含综机)13项(见附件二)。
五、为便于联系资质有关业务,现将我分会秘书处办公地点、联络方式公布如下:
北京和平里北街兴化东里9楼306房(化工大院内,原煤炭工业部展览中心),邮政编码:100013。联系电话:(010)64299022、64295576(传真)。
附件一:
煤矿主要设备检修资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煤矿(含露天,以下同)主要设备检修市场的管理,确保煤矿设备的安全、经济运行,按照企业自律和行约行规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 条 《煤矿主要设备检修资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资质管理办法)只在中国煤炭工业协会设备管理分会会员范围内实施,并自愿申请(申请表可从中国煤炭工业协会主办的《国家煤炭工业网》下载)。
第三条 凡承担煤矿主要设备检修的企业,均实行资质管理办法,条件合格后发给煤矿主要设备检修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
第四条 实行资质管理办法的主要设备项目是防爆、防火等煤矿主要设备。主要设备项目是:各类防爆电器设备(含配套电机、电控等),采掘、支护设备,防排水设备、提升和运输等主要设备。
第五条 为适应煤矿主要设备检修管理工作,煤矿主要设备的改造和煤矿检修用的关键零配部件也同时实行资质管理办法。
第六条 根据煤矿设备更新换代的实际,依据本办法第四、第五条对具体的发证项目目录范围,发证部门要适时调整跟进,并随每年的年审结果一并在《国家煤炭工业网》公示。
目录范围内的煤矿设备、配件,必须持证检修,持证生产;不在目录范围内的其他煤矿设备、配件不实行资质管理,不需要持证检修,持证生产。
第七条 没有取得资质证的企业,不能从事资质设备项目目录范围内的大修和改造。主管部门不能安排计划,不能供应材料、配件、动力和资金。煤矿不得将设备交给无证企业检修,违者将按照行约行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造成事故的将依法处理。
第八条 企业申请取得设备检修、改造和配件生产资质证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企业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执照的经营范围必须含有煤矿机电设备检修或配件生产项目;
(二)、企业具备能达到检修和生产质量要求的设备、工艺工装、计量检验和测试手段;建立了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
(三)、经检修后的设备须达到有关标准(技术标准、检修或产品标准);
(四)、检修防爆设备的企业,必须有集团公司(矿务局)或者省煤炭管理部门的批准;如系改造防爆设备,改造的样机须经国家煤矿防爆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检测中心检验合格,并须经过正式鉴定;如系新上配件生产点,其产品须经有关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部门检验合格,其生产线须经有关部门组织验收。
检修防爆设备的企业要有专职或兼职的防爆设备检验人员,其人员数量要和检修品种、数量相适应,兼职的检验人员应与服务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出具与当地劳动主管部门签署的劳动合同原件。
改造防爆设备,必须持有防爆产品检验合格证书及用户使用意见,并须经过正式鉴定;
第九条 企业提出申请资质证应做到:
(一)、自愿申请。煤矿集团公司(矿务局)内企业申请时,应征得煤矿集团公司(矿务局)意见;
(二)、按要求如实填报申请表,附件必须齐全。
第十条 根据企业申请,将按检查验收标准(标淮另行发布)对申请单位的检修质量和生产条件进行检查验收。检查合格并符合本管理办法的,资质管理部门予以发放资质证书。
第十一条 同一种设备的检修、改造及同一种配件(包括系列产品)的生产,提倡集中进行。在一个矿区内(包括几个地理位置临近的矿区)一般不拟重复发证。
第十二条 凡已获得检修资质证书的企业,有进入全国煤矿设备检修市场的资格,有参与企业招标应标的权力。
第十三条 凡已获得检修资质证的企业,有遵守本办法各项规定的义务,按照本办法实行管理。
第十四条 获得资质证的企业,要将资质证的编号,在检修品、产品设备上做出标记。
第十五条 资质证有效期为五年。到期后需要延续使用资质证的,企业必须在证书失效前2个月内按规定重新申请,根据企业要求,可免除现场检查验收,给予换发新证。
逾期不办者视为放弃资质资格,其资质证自动失效,不得继续使用。
第十六条 在有效期内,资质证实行年审。年审合格的在《国家煤炭工业网》公示。年审不合格的,或是不参加当年度年审的,不予公示,自动失效。
新取得的资质证(含新换证)半年内(从发证日起至年审日计算)可不参加当年年审,视同当年年审通过,并参加当年的年审网上公示;但从第二年起必须参加年审。
如发现其他渠道的假资质证,年审不予通过,不予公示,并将在网上通报。
质量或者服务水平下降达不到标准的,限期整顿,整顿合格后方可通过年审。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其资质证要受到禁用或者注销:
(一)降低质量或降低标准的;
(二)经复查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三)将资质证转给其他企业使用的。
第十八条 资质证实行动态管理。各级管理部门可随机进行不通知检查或复查。发现获证设备的检修、产品改造或配件质量不合格的,企业必须在三个月内进行整顿,并禁用资质证,如检查仍不合格的,注销其该设备的资质证。
第十九条 建立网上资质证公示制度。获证企业经年审后的资质证只限定在官方网站《国家煤炭工业网》(《设备管理分会》栏目)公布,其他网站公布无效,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中国煤炭工业协会设备管理分会负责具体组织。各省区、各煤炭企业由有关授权的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并接受设备管理分会的领导。
第二十一条 各级资质管理部门要依法办事,廉洁自律,为企业提供优质服务。凡是符合资质管理办法条件又事先有预约的,要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不含外出检查验收时间)。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会员代表大会。
附件二:
煤矿主要设备检修、改造及关键配件生产
资质管理项目目录范围
(共3大类23项)
一、主要设备检修类8项
(一)井工设备检修5项:
1、采煤机械(滚筒式采煤机、连续采煤机、刨煤机);
2、掘进机械(含掘进机、凿岩机、耙斗装岩机);
3、支护设备(含液压支架、单体液压支柱);
4、运输机械(含带式输送机、刮板输送机、电机车、辅助运输);
5、防爆电器设备;
(二)露天设备检修3项:
采掘、运输设备、工程机械;
二、主要设备改造类2项
高压开关、低压开关设备安全改造;
三、关键配件生产类(含综机)13项
关键配件生产(含综机)13项:
1、矿车连结链;
2、矿用圆环链(含综机);
3、连接环(含综机);
4、采煤机配件4项:滚筒、截齿、齿座、阀类;
5、液压支架、单体液压支柱配件5项:立柱、千斤顶、 阀类、胶管总成、中间接头;
6、井下带式输送机托辊。
『捌』 最新选煤厂安全规程是
选煤厂安全规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选煤厂(包括筛选厂)在生产、操作和管理上涉及安全生产应遵守的各项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筛选厂、选煤厂,也适用水煤浆厂。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本(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煤矿安全规程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也适用于本标准。
3.1 事故隐患 accident potential
可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及管理上的缺陷。
3.2 违章指挥 command against rules
强迫职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或操作规程进行作业的行为。
3.3 违章操作 operation against rules
职工不遵守规章制度,冒险进行操作的行为。
3.4 职业病 occupational diseases
职工因受职业性有害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由国家以法规形式规定并经国家指定的医疗机构确诊的疾病。
3.5 防护措施 protection measures
为避免职工在作业时身体的某部位误入危险区域或接触有害物质而采取的隔离、屏蔽、安全距离、个人防护等措施或手段。
3.6 危害因素 hagard
可能造成人员伤害、职业病、财产损失、作业环境破坏的因素。
3.7 动筛跳汰机 ROMJIG
支撑被处理物料床层的跳汰筛板在水中可作上下运动的跳汰机。
3.8 数控风阀 numerical control air valve
又称电控气动风阀。用电子数控装置和电磁阀控制跳汰机进气和排气的风阀,其频率和特性曲线可以任意调整。
3.9 浮选柱 columned pneumatic flofation machine
无搅拌叶轮、空气由柱形机体底部经充气器进入与煤浆混合,形成矿化泡沫的浮选设备。
3.10 絮凝剂 flocculant
加入具有分散固体的液体中,使细颗粒聚集形成絮团的药剂。它适用于各种污水净化处理。
3.11 深锥浓缩机 deep cone thickener
机体高度大于直径,上部为圆筒,下部为锥角较小的倒圆锥形澄清、浓缩设备。
3.12 洗水闭路循环 closed water circuit
煤泥水经过充分浓缩、澄清后,煤泥在厂内回收,澄清水全部循环使用的煤泥水流程。
3.13 尾矿场 slurry pond
又称尾煤场。是处理尾煤水的构筑物。
3.14 加压过滤机 pressure filter
将过滤机装入特制的密闭压力容器内,充入压缩空气在过滤介质两侧产生压差而进行过滤的设备。
3.15 水煤浆 coal water mixture CWM
由一定粒度组成的煤、水、少量添加剂混合制备而成的一种流体燃料。一般加水30%~35%、添加剂1%左右。
3.16 捞坑 dredging sump
又称斗子捞坑。构成洗水循环系统之一的水池,沉淀在其中的煤泥或末煤用脱水斗式提升机连续地排出,水池的周边或旁侧有溢流堰,可流出澄清水。
3.17 覆土造田 land reclamation
在矸石层或塌陷区上覆盖土壤造田的过程。选煤厂排放的矸石充填塌陷坑或排到沟、洼处,再覆盖好土,达到种植的目的。
3.18 数控无线调车系统 numerical control system dispatching car
由机车司机、调车员和调度室调度员三者采用对讲机指挥调车作业。代替长期沿用的灯、旗信号调车作业。
3.19 警冲标 warning board
警惕移动车辆碰撞停放在站线上车辆的标志。
3.20 调车绞车 dispatching winch
选煤厂用于受煤坑和装车仓下调度车辆。
3.21 欠电压释放保护装置 low voltage protection
低电压保护装置,当供电电压低至规定的极限值时,能自动切断电源的继电保护装置。
3.22 粉尘 st
粒度细到足以在空气中悬浮的固体物料颗粒。
4 总则
4.1 为规范选煤厂的安全生产,保障职工安全和健康,防止和减少事故,根据《煤炭法》、《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环境保护法》,制定本规程。
4.2 从事选煤生产和选煤厂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规程。
4.3 选煤厂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具备法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实现安全生产。
4.4 选煤厂必须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以及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和安全生产办公会议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
选煤厂厂长是本厂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对本厂安全工作负技术责任。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对本职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责。车间主任、班组长对所管辖范围内的安全工作直接负责。
矿务局(集团公司)局长(经理)、矿长必须监督选煤厂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投入,并对选煤厂的安全生产承担相关责任。
4.5 选煤厂必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安全生产人员和装备。
4.6 选煤厂必须实行安全目标管理,层层分解指标。安全生产内容必须纳入经济承包责任中,并定期检查考核。
4.7 选煤厂必须经常组织安全检查,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组织职能机构制定安全措施,限期整改。
4.8 选煤厂在编制生产建设长远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建设计划的同时,必须编制安全技术发展规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安全技术措施所需费用必须列入企业财务、供应计划,不得挪作他用。
4.9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设计必须符合本规程的规定。不符合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要求的设计,不得批准;不符合设计要求的工程,不得验收投产。
4.10 选煤厂必须编制年度防洪、防火、防雷、防爆、防冻等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并组织实施。
4.11 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4.12 选煤厂发生事故后,矿长(矿井型选煤厂)和选煤厂厂长必须立即采取措施组织抢救,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如实上报。
5 工业厂区和作业场所
5.1 工业厂区
5.1.1 厂区车行道、人行道和救护线路应当平坦畅通,夜间应当有足够的照明。在道路和轨道交叉处,必须有明显和统一的交通标志、信号装置或者落杆。
5.1.2 生产所需的坑、井、壕、池必须设置固定盖板或围栏。在危险处必须设警示牌。夜间必须设置警告红灯。
5.1.3 建筑物必须坚固安全。厂房结构应当无倾斜、裂纹、风化、下塌现象。
5.2 作业场所
5.2.1 升降口、大小孔洞、楼梯、平台、走桥必须加设栏杆(高度105cm)。进出口处,栏杆应当拆卸方便,使用后可以及时恢复。严禁从高处向下乱扔物品。
厂房内井、孔、沟的盖板必须与地面齐平。确因安装检修需要在楼板打孔时,必须经有关技术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施工。施工结束后,应当恢复原状。
5.2.2 电缆及管道不得设在经常有人通行的地板上。厂房内悬挂的溜槽、管道及电缆的高度不得低于2m。
5.2.3 厂房内的主要通道宽度不得小于1.5m,次要通道不得小于0.7m。凡跨越机器的部位,应当设置过桥或走台。行走路面应当防滑。
5.2.4 作业场所的光线应当充足,采光部位不得遮蔽。通道、走廊和作业场所的照明必须符合操作要求。
5.2.5 冰冻期间,室外管道应当包扎。自卸车应当添加防冻剂。冰冻作业场所应当铺垫防滑材料。高层建筑的冰溜应当清除或在人行过道处设置遮掩防护。
5.2.6 各种设备的传动部分必须安设可靠的防护装置。网状防护装置的网孔不得大于50mm×50mm。各种传动输送带选型必须符合技术要求,安装松紧适度。
5.2.7 设备在运转中发生故障,必须停机处理。检修设备或进入机内清理杂物时,必须严格执行停电挂牌制度,并设专人监护。
5.2.8 清扫作业场所时,不得用水冲洗电气设备、电缆、照明、信号线路以及设备传动部件。不得用水淋浇轴瓦降温。
5.2.9 严禁任何人跨越运行的设备、输送带、钢丝绳和链条。行人横过铁路应当走安全道或安全桥。确因工作需要穿越铁路时,必须做到“一停、二看、三通过”。严禁爬车、钻车或从两车之间通过。
5.2.10 操作人员必须按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长发应当盘入帽内。禁止穿裙子、穿短裤、戴围巾、穿高跟鞋、穿拖鞋和赤脚在现场作业。
在设备检修、吊装或进入设备底部和机内清理杂物以及在其他低矮狭窄工作场所作业时,必须戴安全帽。
5.3 防火、防水、防爆和防雷
5.3.1 厂区、生产厂房及仓库必须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和设施。干燥、浮选、干选、原煤准备车间及各类煤仓、油脂库、氧气库、汽车库、机车库、配电室、集控室等重点防火区,必须配备相应数量的消防栓、水龙带、灭火器、砂箱及其他消防器材、设备和设施。消防器材和设备必须有专人管理,并定期检查和更换。
各单位应当根据需要设立群众义务消防队或者义务消防员。
5.3.2 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必须符合安全和防爆、防火要求。禁止在作业场所储存易燃、易爆物品。少量润滑油及日常用的油脂、油枪必须存放在专用的隔离房间。
5.3.3 重点防火区,禁止明火及吸烟。确因维修或其他工作需要进行电、气焊接时,必须经防火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后,方可施工。
5.3.4 煤仓和原煤准备、干选、干燥车间等煤尘比较集中的地点,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 定期清理地面和设备,防止煤尘堆积。
b) 电气设备必须防爆或采取防爆措施。
c) 不得明火作业(特殊情况,必须办理有关手续)和吸烟。
d) 空气中煤尘含量不得超过10mg/m3。
5.3.5 瓦斯量大的煤仓(原煤仓、精煤仓和缓冲仓)及与其相通的房间和走廊,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 建立三班巡回检查制度,制定检查图表。
b) 煤仓设置高出房顶的瓦斯排放口。
c) 使用符合防爆要求的机电设备和照明。
d) 煤仓内瓦斯浓度达到1.5%时,附近20m范围内的电气设备立即停止运转。
e) 房间和走廊内瓦斯浓度达到0.5%时,立即切断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源(含照明电源)。
5.3.6 严禁任何人将易燃、易爆物带入车间或混入煤料。一旦发现煤中混有雷管和炸药,必须立即谨慎取出,并送交有关部门处理。
5.3.7 地下泵房、地下走廊和地下建筑必须设置集水池,装设相应的排水泵。排水泵的排水能力必须超过雨季最大涌水量的20%。
5.3.8 地下煤仓及其他建筑物周围应当开挖排水沟渠,并保持通畅。
5.3.9 选煤厂的高层建筑及其他需要防止雷击的建筑和设施,必须安设避雷装置。避雷装置必须定期检查和测定。
5.3.10 浮选药剂库的罐体、闸阀、地下管路,应当经常检查。
6 卸煤和贮煤
6.1 卸煤
6.1.1 受煤坑上必须盖有坚固的箅子,其眼孔不得大于300mm×300mm。卸煤时,箅子不准拿掉。在受煤坑的工作地点,必须设置声、光信号。
6.1.2 煤车卸煤时,不准由不熟悉操作方法的人开闭车门;开闭车门前,必须通知煤车上及煤车下的有关人员。
6.1.3 卸煤工下煤车必须从车厢的脚蹬上下车,不准从车上跳下。禁止卸煤人员和卸煤机在同一车内同时作业。
6.1.4 发现车内有大块矸石、铁器、坑木时,卸煤工应当配合卸煤司机共同处理,不准将其卸入仓内。在处理大块矸石等物件以及把工具抛向轨道两旁时,作业前必须向车下人员发出警告,待车下无人后方可作业。
6.1.5 卸煤机工作时,人不准站在受煤坑上。卸煤机司机作业时,不得将头或身体探出操纵室外。操纵室门必须安装闭锁保护装置。
6.1.6 卸煤机绞龙检修时,必须将其绑牢或放倒在地。需要放下绞龙时,必须预先与站调度室联系,经同意后方可操作。
6.1.7 使用翻车机卸煤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a) 煤车车型符合翻车机的要求。
b) 翻车机在运行中,不准无关人员靠近作业区;放空车时,给绞车司机发出信号。
c) 清扫车底时,先切断电源,并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d) 不准调车人员乘车辆进入翻车机房。
6.1.8 使用绞车牵引卸煤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a) 绞车牵引煤车启动时,首先拉风,并按规定车数牵引。
b) 卸煤机运转时,卸车工及其他人员离开危险区。
c) 卸完车后,及时清道。
6.2 贮煤
6.2.1 煤仓的检查孔必须加盖板,入料口必须设置坚固的箅格防护,箅格网眼不应大于200mm×200mm。非特殊情况,不准拿掉箅格防护。
6.2.2 原煤粒度细、易起拱的煤仓,应当配备风力或机械破拱和清仓设施。
6.2.3 人工清仓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 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经安全部门批准,组织清仓人员学习并经本人签字。
b) 煤仓内瓦斯浓度不得超过1.5%。
c) 进仓清理人员身体状况良好。患有高血压、聋哑病、心肝病、癫痫病、深度近视等疾病和其他不适宜清仓的人员,不得进仓清理或从事仓上监护工作。
d) 进仓清理人员穿戴安全帽,使用安全带。安全带的绳子固定在仓外可靠的固定物上,并由监护人员拿住安全带的绳子。
e) 进仓清理设专人监护,监护人一般不得少于2人;仓内有良好的照明和可靠的安全措施。
f) 监护人员站立的位置能看见工作人员的动作,听清仓内人员的喊话。每30min进仓清理人员与仓外监护人员通讯联系一次。
g) 如仓壁有60°~70°的陡坡积煤,进仓前先将陡坡积煤清除。
h) 清理煤仓时,仓上输送机及仓下给煤机停止作业并断电。清仓过程中需要卸煤时,仓内清仓人员撤离作业地点或站在安全地点,待仓内散煤卸净、仓下给煤机停止作业后,方可继续清仓。禁止爆破清仓或破拱。
i) 清仓人员轮流分班工作;清仓完毕,清仓负责人清点人员和工具,一切无误后,关闭仓口。
6.2.4 落煤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a) 落煤前,仔细观察落煤点是否有人员或车辆,确认无人及车辆后方可落煤。
b) 落煤时,禁止人员或车辆在落煤点附近逗留和行走。
c) 不落煤时,关闭落煤点的仓口或溜槽口。
6.2.5 在贮煤场进行贮煤、推运时,不得形成高差较大的煤壁。落煤时,不得在落煤点推运。确因工作需要在落煤点推运时,应当停止落煤或将落煤点改在其他地点。
6.2.6 贮煤场的贮煤量较多时,煤堆上必须有一条推土机能进出煤场的安全通道,路面坡度低于25°,宽度在5m以上。
6.3 给煤
6.3.1 煤仓堵塞时,工作人员应当使用专用的工具捅煤。捅煤时,应当站在平台上进行;不准站在栏杆、电机或设备上操作。不准在仓口捅煤。不准用身体顶着工具或放在胸前用手推着工具。
6.3.2 给煤机在运行中被物料卡住堵塞时,不得用手直接清除。
6.3.3 给煤机各转动部位的销子、螺钉必须牢固。使用叶轮给煤机时,发现钢丝绳缠绕在主轴上或大块矸石、铁器、木材卡住轮子,必须紧急停车处理。
7 筛分、破碎和磨碎
7.1 筛分
7.1.1 筛分机(包括脱水筛)应当空载启动。不准筛分机超负荷运行。筛分机的传动装置必须安装防护罩。
7.1.2 筛分机运行时,工作人员不得跳到筛板上打楔子、紧筛板螺钉和擦激振器。清理筛孔及处理事故,必须停车。
7.2 破碎
7.2.1 破碎机必须在密闭状态下工作。破碎机的旋转部件必须设防护罩。不准运转中打开破碎机箱盖。不准操作人员站在破碎机上。
7.2.2 破碎机保险销不得用其他金属销代替。液联易熔塞,不得随意更换或不用。
7.2.3 大块煤破碎前,必须使用除铁器和进行手选,严防金属和木材等不能破碎的物件进入破碎机内。
7.2.4 清理破碎机中的杂物或者进行检修,必须停电并至少有2人在场,1人清理、1人监护。
7.3 磨碎
7.3.1 磨碎机的滚筒两侧必须设置安全防护栏。磨碎机运转时,操作人员不得在传动装置和滚筒下面进行作业,不得从入料端向机体内加钢球。
7.3.2 球磨机入料必须除杂。
7.3.3 清理磨碎机时,必须严格执行停电挂牌制度,并设专人监护。
8 煤炭分选
8.1 手选
8.1.1 手选输送带的两侧必须加设防护板。手选作业点应当至少有2人工作,互相监护。手选工不得蹲在或者坐在带式输送机两侧的护板上作业。
8.1.2 带式输送机的带速不得超过0.3m/s,倾角不得大于12°。输送带宽度超过0.8m时,应当在两侧分别设手选台。
带式输送机必须安装紧急停车按钮。
8.1.3 严禁在手选输送带上行走、跨越或坐卧。操作人员不得在原煤分级筛筛口下1.2m范围内和下料溜槽口处站立或工作。
8.1.4 下矸石仓作业,必须制订安全措施并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8.1.5 工作人员发现雷管、炸药、金属、木料、特大块矸石等物品,应当及时谨慎选出,必要时可以停机处理。选出的雷管、炸药,不得私自保管、转移或销毁。
8.2 跳汰选煤
8.2.1 在跳汰机运转中,工作人员不得用手在风阀排气口试探风量或者直接用手润滑滑体。
8.2.2 采用气动风阀的跳汰机,其高压风压不得高于0.6MPa,风阀系统不得在油雾器缺油情况下运行。
8.2.3 检修风箱内部需要使用电焊时,必须将其内部油污清理干净并保持通风良好。
8.2.4 检修和处理跳汰机机体下部梯形溜槽和法兰处漏水时,必须搭设脚手架。操作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
8.2.5 风动排料系统的风压超过1.5MPa时,安全阀应当能自动放风。
8.2.6 清理跳汰机体时,必须先将床层筛板清理干净。进入机体清理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并设专人监护。
8.2.7 隔膜跳汰机在运转中,不得任意调整冲程。调整冲程时,应当在设备启动按钮上挂停电牌,并至少有2人在场,1人监护、1人调整冲程。操作人员不得用手拉传动三角胶带。
8.2.8 进入动筛跳汰机作业,必须执行停电挂牌制度。
8.3 重介选煤
8.3.1 重介质分选机与给料、产品脱介、介质系统必须实行闭锁运行。
8.3.2 禁止超过规定的铁器或大块矸石进入斜轮分选机。禁止用木棒压着排矸轮传动带强制运行。
8.3.3 使用旋流器分选,应当严格控制入料粒度。禁止金属物件和杂物进入旋流器。
8.3.4 检查、清理磁选机、分选槽或提升轮时,必须执行停电挂牌制度,设专人监护,并制定有效的安全措施。
8.3.5 严禁磁粉进入电机内部。磁介质粉堆放地点与电动机之间应当保持一定距离;若距离难以保证,应当选用防护等级为IP44以上的电机。
8.3.6 介质桶上面必须设置箅子,箅子的孔径不得大于10mm。操作人员清理箅子上的杂物时,必须系好安全带。
8.4 浮游选煤
8.4.1 清理浮选机、浮选柱、搅拌桶及矿浆准备器时,应当将煤泥放空,并在操作柜上挂停电牌。操作人员进入机内工作,必须系安全带,并设专人监护。
8.4.2 浮选机的加药点必须布置在安全位置,并采取防滑、防火措施。不得使用有害工人健康的浮选药剂。
8.4.3 启动浮选机、浮选柱、搅拌桶前,工作人员必须逐台巡视,查看机体内是否有其他检修人员,转动部位是否有障碍物,待确认无误后方可启动。
8.5 干法选煤
8.5.1 干选设备必须在密闭状态下进行作业。分选过程中,禁止打开箱盖。扬尘点必须密闭并配有除尘设施。作业场所粉尘浓度应当符合规定要求。
8.5.2 清理干选机床面(筛孔堵塞)、旋风集尘器和通风管路时,必须执行停电挂牌制度。清理人员必须戴安全帽。
8.5.3 严禁工作人员携带各种火种进厂和在厂内吸烟。在厂内进行电焊作业,必须停止生产。
8.6 摇床选煤
8.6.1 激振箱上电动机电源线应当配有耐磨、安全可靠的绝缘套管。
8.6.2 设备发生故障,应当立即停车处理。禁止操作人员站在床面或激振箱上处理故障。
9 脱水与干燥
9.1 离心脱水机
9.1.1 离心脱水机不得超负荷运行。入料中不得混有软、硬杂物及大颗粒物料。
9.1.2 离心脱水机的油泵电机、振动电机和回转电机之间必须实现闭锁。
9.1.3 设备运行中,工作人员不得爬到离心机上作业。
9.1.4 沉降式离心机的固定螺栓必须紧固,严防隔振弹簧断裂变形。
9.1.5 沉降式离心机必须装设安全保护装置及传感器。
9.1.6 沉降式离心机的主断阀、入料阀、冲洗阀的开度指标应当准确。
9.2 过滤机
9.2.1 过滤机及缓冲漏斗的操作和巡视平台周围必须设置保护栏杆。缝补或更换滤布时,必须搭设安全架。
9.2.2 在加压过滤机的压力容器壁上,禁止撞击、焊接和开孔。
9.2.3 加压过滤机加压仓和反吹风包,必须根据有关压力容器的规定制定年度检验计划,并报当地安全监察机构及检验单位,经检验单位检验合格并取得使用许可证后,方可使用。
9.2.4 加压过滤机加压仓和反吹风包入口门,必须设置机械、电气闭锁装置。需停机进入加压过滤机加压仓和反吹风包内检修,必须保证其内外空气压力相等。
9.3 压滤机
9.3.1 箱式压滤机(简称压滤机)正常工作时,操作人员不得将脚、手、头伸入压滤机滤板间或从拉开的滤板缝间观察下面的带式输送机或中部槽。禁止将工具放在拉钩架上及滤板的把手上。清除滤饼时,操作人员不得用手扒滤布与煤泥。
9.3.2 禁止操作人员戴手套操纵压滤机开关。机架、机顶、大梁上有人时,不准按动开关。更换滤布、清理滤板中心入料孔中煤泥,必须将传动拉钩拉平。
9.3.3 压滤机液压部分必须安装电接点压力表。
9.3.4 禁止杂物进入带式压滤机,一旦发现,必须立即停机处理。严禁操作人员在带式压滤机网带上行走。
9.3.5 与带式压滤机配套的絮凝剂添加系统应当采取防滑措施。入料停止时,应当将网带及设备周围冲洗干净。
9.4 火力干燥
9.4.1 干燥车间启动前,必须进行全面系统的试验检查。干燥机停止运转前,必须将滚筒中存煤全部排出。
9.4.2 操作人员应当经常检查干燥机给料箱内的返煤情况。排灰时,室内必须有良好的通风,排灰室和除尘器中的一氧化碳含量不得超过0.00015g/m3。清炉排灰时,应当先将炉灰用水熄灭后再排出,禁止带火运出。当多管集尘器中煤粉燃烧时,必须立即停止引风机,打开检查孔将火熄灭。防爆阀每班要检查一次,发现失灵立即更换。
9.4.3 干燥机各点的温度、压力不准超过表1的规定。
表1 火力干燥机各点温度与压力的最大允许值
项目
干燥
机型号 炉膛 干燥机入口 干燥机出口 引风机
温度/
℃ 压力/
mmH2O 温度/
℃ 压力/
mmH2O 温度/
℃ 压力/
mmH2O 温度/
℃ 压力/
mmH2O
管式
液筒式
洒落式
沸腾式 850
1200
800
1200 -5
-2
-5
385~450 800
800
500
495 -100
-15
-15
-25~25 150
200
150
73 -190
-50
-100
-255~-150 120
120
120
73 -300
-150
-200
130~170
注:1 mmH2O=9.80665Pa
9.4.4 干燥机的控制系统必须配备同时能发出声光信号的警报仪表。各种仪表应当定期校验,保证完好。
9.4.5 干燥车间必须设置有效的除尘系统。产生煤尘的设备和转载点必须密闭。设备运行时,车间内粉尘浓度不得超过10 mmH2O g/m3。
9.4.6 与干燥机直接连接的除尘器或排料除尘器,必须采用耐火材料结构。
9.4.7 干式除尘器必须设置爆炸泄压孔。多管除尘器防爆泄压孔覆盖的镀锌板厚度不得超过0.5mm。
9.4.8 干燥车间的建筑必须设有直接通到室外的爆炸泄压孔。泄压孔应当能够迅速展开、击穿或破碎。
9.4.9 干燥机正常运转后方可供热炉风进行作业。
9.4.10 干燥车间需使用电、气焊时,必须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经车间主任、主管厂长批准后,并在安监人员现场监督下方可进行。
9.4.11 干燥机司炉工进行操作时,必须戴防护眼镜,并配备其他耐高温防护用品。禁止司炉工穿戴化纤类服装进行作业。
9.4.12 需进入干燥机内从事检查或检修,必须先停炉降温,并将机内存煤排净和除尘通风后,方可进行。
『玖』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的内容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以下简称《矿山安全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矿山安全法》及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矿山,是指在依法批准的矿区范围内从事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的场所及其附属设施。
矿产资源开采活动,是指在依法批准的矿区范围内从事矿产资源勘探和矿山建设、生产、闭坑及有关活动。
第三条 国家采取政策和措施,支持发展矿山安全教育,鼓励矿山安全开采技术、安全管理方法、安全设备与仪器的研究和推广,促进矿山安全科学技术进步。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政府有关部门或者企业事业单位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一)在矿山安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忠于职守,作出显著成绩的;
(二)防止矿山事故或者抢险救护有功的;
(三)在推广矿山安全技术、改进矿山安全设施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
(四)在矿山安全生产方面提出合理化建议,效果显著的;
(五)在改善矿山劳动条件或者预防矿山事故方面有发明创造和科研成果,效
果显著的。 第五条 矿山设计使用的地质勘探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技术资料:
(一)较大的断层、破碎带、滑坡、泥石流的性质和规模;
(二)含水层(包括溶洞)和隔水层的岩性、层厚、产状,含水层之间、地面水和地下水之间的水力联系,地下水的潜水位、水质、水量和流向,地面水流系统和有关水利工程的疏水能力以及当地历年降水量和最高洪水位;
(三)矿山设计范围内原有小窑、老窑的分布范围、开采深度和积水情况;
(四)沼气、二氧化碳赋存情况,矿物自然发火和矿尘爆炸的可能性;
(五)对人体有害的矿物组份、含量和变化规律,勘探区至少一年的天然放射性本底数据;
(六)地温异常和热水矿区的岩石热导率、地温梯度、热水来源、水温、水压和水量,以及圈定的热害区范围;
(七)工业、生活用水的水源和水质;
(八)钻孔封孔资料;
(九)矿山设计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六条 编制矿山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总体设计,应当对矿山开采的安全条件进行论证。
矿山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编制安全专篇。安全专篇的编写要求,由国务院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七条 根据《矿山安全法》第八条的规定,矿山建设单位在向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报送审批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文件时,应当同时报送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没有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不得批准。
经批准的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需要修改时,应当征求原参加审查的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八条 矿山建设工程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保证施工质量;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验收。
建设单位应当在验收前60日向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施工、竣工情况的综合报告。
第九条 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施工、竣工情况的综合报告之日起30日内,对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进行检查;不符合矿山安全规程、行业技术规范的,不得验收,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十条 矿山应当有保障安全生产、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安全设施,并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每个矿井至少有两个独立的能行人的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矿井的每个生产水平(中段)和各个采区(盘区)至少有两个能行人的安全出口,并与直达地面的出口相通。
(二)每个矿井有独立的采用机械通风的通风系统,保证井下作业场所有足够的风量;但是,小型非沼气矿井在保证井下作业场所所需风量的前提下,可以采用自然通风。
(三)井巷断面能满足行人、运输、通风和安全设施、设备的安装、维修及施工需要。
(四)井巷支护和采场顶板管理能保证作业场所的安全。
(五)相邻矿井之间、矿井与露天矿之间、矿井与老窑之间留有足够的安全隔离矿柱。矿山井巷布置留有足够的保障井上和井下安全的矿柱或者岩柱。
(六)露天矿山的阶段高度、平台宽度和边坡角能满足安全作业和边坡稳定的需要。船采沙矿的采池边界与地面建筑物、设备之间有足够的安全距离。
(七)有地面和井下的防水、排水系统,有防止地表水泄入井下和露天采场的措施。
(八)溜矿井有防止和处理堵塞的安全措施。
(九)有自然发火可能性的矿井,主要运输巷道布置在岩层或者不易自然发火的矿层内,并采用预防性灌浆或者其他有效的预防自然发火的措施。
(十)矿山地面消防设施符合国家有关消防的规定。矿井有防灭火设施和器材。
(十一)地面及井下供配电系统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十二)矿山提升运输设备、装置及设施符合下列要求:
1.钢丝绳、连接装置、提升容器以及保险链有足够的安全系数;
2.提升容器与井壁、罐道梁之间及两个提升容器之间有足够的间隙;
3.提升绞车和提升容器有可靠的安全保护装置;
4.电机车、架线、轨道的选型能满足安全要求;
5.运送人员的机械设备有可靠的安全保护装置;
6.提升运输设备有灵敏可靠的信号装置。
(十三)每个矿井有防尘供水系统。地面和井下所有产生粉尘的作业地点有综合防尘措施。
(十四)有瓦斯、矿尘爆炸可能性的矿井,采用防爆电器设备,并采取防尘和隔爆措施。
(十五)开采放射性矿物的矿井,符合下列要求:
1.矿井进风量和风质能满足降氡的需要,避免串联通风和污风循环;
2.主要进风道开在矿脉之外,穿矿脉或者岩体裂隙发育的进风巷道有防止氡析出的措施;
3.采用后退式回采;
4.能防止井下污水散流,并采取封闭的排放污水系统。
(十六)矿山储存爆破材料的场所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十七)排土场、矸石山有防止发生泥石流和其他危害的安全措施,尾矿库有防止溃坝等事故的安全设施。
(十八)有防止山体滑坡和因采矿活动引起地表塌陷造成危害的预防措施。
(十九)每个矿井配置足够数量的通风检测仪表和有毒有害气体与井下环境检测仪器。开采有瓦斯突出的矿井,装备监测系统或者检测仪器。
(二十)有与外界相通的、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设施和通讯设施。
(二十一)有更衣室、浴室等设施。 第十一条 采掘作业应当编制作业规程,规定保证作业人员安全的技术措施和组织措施,并在情况变化时及时予以修改和补充。
第十二条 矿山开采应当有下列图纸资料:
(一)地质图(包括水文地质图和工程地质图);
(二)矿山总布置图和矿井井上、井下对照图;
(三)矿井、巷道、采场布置图;
(四)矿山生产和安全保障的主要系统图。
第十三条 矿山企业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批准的范围开采,禁止越层、越界开采。
第十四条 矿山使用的下列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不得使用:
(一)采掘、支护、装载、运输、提升、通风、排水、瓦斯抽放、压缩空气和起重设备;
(二)电动机、变压器、配电柜、电器开关、电控装置;
(三)爆破器材、通讯器材、矿灯、电缆、钢丝绳、支护材料、防火材料;
(四)各种安全卫生检测仪器仪表;
(五)自救器、安全帽、防尘防毒口罩或者面罩、防护服、防护鞋等防护用品和救护设备;
(六)经有关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有特殊安全要求的设备和器材。
第十五条 矿山企业应当对机电设备及其防护装置、安全检测仪器定期检查、维修,并建立技术档案,保证使用安全。非负责设备运行的人员,不得操作设备。非值班电气人员,不得进行电气作业。操作电气设备的人员,应当有可靠的绝缘保护。检修电气设备时,不得带电作业。
第十六条 矿山作业场所空气中的有毒有害物质的浓度,不得超过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矿山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方法,按照下列要求定期检测:
(一)粉尘作业点,每月至少检测两次;
(二)三硝基甲苯作业点,每月至少检测一次;
(三)放射性物质作业点,每月至少检测三次;
(四)其他有毒有害物质作业点,井下每月至少检测一次,地面每季度至少检测一次;
(五)采用个体采样方法检测呼吸性粉尘的,每季度至少检测一次。
第十七条 井下采掘作业,必须按照作业规程的规定管理顶帮。采掘作业通过地质破碎带或者其他顶帮破碎地点时,应当加强支护。
露天采剥作业,应当按照设计规定,控制采剥工作面的阶段高度、宽度、边坡角和最终边坡角。采剥作业和排土作业,不得对深部或者邻近井巷造成危害。
第十八条 煤矿和其他有瓦斯爆炸可能性的矿井,应当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制度,任何人不得携带烟草和点火用具下井。
第十九条 在下列条件下从事矿山开采,应当编制专门设计文件,并报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
(一)有瓦斯突出的;
(二)有冲击地压的;
(三)在需要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铁路下面开采的;
(四)在水体下面开采的;
(五)在地温异常或者有热水涌出的地区开采的。
第二十条 有自然发火可能性的矿井,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及时清出采场浮矿和其他可燃物质,回采结束后及时封闭采空区;
(二)采取防火灌浆或者其他有效的预防自然发火的措施;
(三)定期检查井巷和采区封闭情况,测定可能自然发火地点的温度和风量;定期检测火区内的温度、气压和空气成份。
第二十一条 井下采掘作业遇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探水前进:
(一)接近承压含水层或者含水的断层、流砂层、砾石层、溶洞、陷落柱时;
(二)接近与地表水体相通的地质破碎带或者接近连通承压层的未封钻孔时;
(三)接近积水的老窑、旧巷或者灌过泥浆的采空区时;
(四)发现有出水征兆时;
(五)掘开隔离矿柱或者岩柱放水时。
第二十二条 井下风量、风质、风速和作业环境的气候,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的规定。
采掘工作面进风风流中,按照体积计算,氧气不得低于20%,二氧化碳不得超过0.5%。
井下作业地点的空气温度不得超过28℃;超过时,应当采取降温或者其他防护措施。
第二十三条 开采放射性矿物的矿井,必须采取下列措施,减少氡气析出量:
(一)及时封闭采空区和已经报废或者暂时不用的井巷;
(二)用留矿法作业的采场采用下行通风;
(三)严格管理井下污水。
第二十四条 矿山的爆破作业和爆破材料的制造、储存、运输、试验及销毁,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矿山企业对地面、井下产生粉尘的作业,应当采取综合防尘措施,控制粉尘危害。
井下风动凿岩,禁止干打眼。
第二十六条 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对地面陷落区、排土场、矸石山、尾矿库的检查和维护制度;对可能发生的危害,应当采取预防措施。
第二十七条 矿山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关闭矿山,对关闭矿山后可能引起的危害采取预防措施。关闭矿山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掘范围及采空区处理情况;
(二)对矿井采取的封闭措施;
(三)对其他不安全因素的处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下列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行政领导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
(三)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二十九条 矿长(含矿务局局长、矿山公司经理,下同)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责任:
(一)认真贯彻执行《矿山安全法》和本条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矿山安全生产的规定;
(二)制定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三)根据需要配备合格的安全工作人员,对每个作业场所进行跟班检查;
(四)采取有效措施,改善职工劳动条件,保证安全生产所需要的材料、设备、仪器和劳动防护用品的及时供应;
(五)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六)制定矿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计划;
(七)及时采取措施,处理矿山存在的事故隐患;
(八)及时、如实向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报告矿山事故。
第三十条 矿山企业应当根据需要,设置安全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工作人员。专职安全工作人员应当经过培训,具备必要的安全专业知识和矿山安全工作经验,能胜任现场安全检查工作。
第三十一条 矿长应当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报告下列事项,接受民主监督:
(一)企业安全生产重大决策;
(二)企业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及其执行情况;
(三)职工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及其执行情况;
(四)职工提出的改善劳动条件的建议和要求的处理情况;
(五)重大事故处理情况;
(六)有关安全生产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十二条 矿山企业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权获得作业场所安全与职业危害方面的信息;
(二)有权向有关部门和工会组织反映矿山安全状况和存在的问题;
(三)对任何危害职工安全健康的决定和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三十三条 矿山企业职工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有关矿山安全的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
(二)维护矿山企业的生产设备、设施;
(三)接受安全教育和培训;
(四)及时报告危险情况,参加抢险救护。
第三十四条 矿山企业工会有权督促企业行政方面加强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开展安全宣传活动,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技术素质。
第三十五条 矿山企业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一)新进矿山的井下作业职工,接受安全教育、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72小时,考试合格后,必须在有安全工作经验的职工带领下工作满4个月,然后经再次考核合格,方可独立工作;
(二)新进露天矿的职工,接受安全教育、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40小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三)对调换工种和采用新工艺作业的人员,必须重新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四)所有生产作业人员,每年接受在职安全教育、培训的时间不少于20小时。
职工安全教育、培训期间,矿山企业应当支付工资。
职工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和考核结果,应当记录存档。
第三十六条 矿山企业对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矿山安全法》及本条例赋予矿山职工的权利与义务;
(二)矿山安全规程及矿山企业有关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
(三)与职工本职工作有关的安全知识;
(四)各种事故征兆的识别、发生紧急危险情况时的应急措施和撤退路线;
(五)自救装备的使用和有关急救方面的知识;
(六)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七条 瓦斯检查工、爆破工、通风工、信号工、拥罐工、电工、金属焊接(切割)工、矿井泵工、瓦斯抽放工、主扇风机操作工、主提升机操作工、绞车操作工、输送机操作工、尾矿工、安全检查工和矿内机动车司机等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专门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对矿长安全资格的考核,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矿山安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矿山安全规程;
(二)矿山安全知识;
(三)安全生产管理能力;
(四)矿山事故处理能力;
(五)安全生产业绩。
第三十九条 矿山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劳动防护用品应当是经过鉴定和检验合格的产品。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标准由国务院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十条 矿山企业应当每年编制矿山灾害预防和应急计划;在每季度末,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计划及时进行修改,制定相应的措施。
矿山企业应当使每个职工熟悉矿山灾害预防和应急计划,并且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矿山救灾演习。
矿山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不同作业场所的要求,设置矿山安全标志。
第四十一条 矿山企业应当建立由专职的或者兼职的人员组成的矿山救护和医疗急救组织。不具备单独建立专业救护和医疗急救组织的小型矿山企业,除应当建立兼职的救护和医疗急救组织外,还应当与邻近的有专业的救护和医疗急救组织的矿山企业签订救护和急救协议,或者与邻近的矿山企业联合建立专业救护和医疗急救组织。
矿山救护和医疗急救组织应当有固定场所、训练器械和训练场地。
矿山救护和医疗急救组织的规模和装备标准,由国务院管理矿山企业的有关主管部门规定。
第四十二条 矿山企业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安全条件进行生产,并安排一部分资金,用于下列改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的项目:
(一)预防矿山事故的安全技术措施;
(二)预防职业危害的劳动卫生技术措施;
(三)职工的安全培训;
(四)改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的其他技术措施。
前款所需资金,由矿山企业按矿山维简费的20%的比例具实列支;没有矿山维简费的矿山企业,按固定资产折旧费的20%的比例具实列支。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矿山安全监督工作的实际需要,配备矿山安全监督人员。
矿山安全监督人员必须熟悉矿山安全技术知识,具有矿山安全工作经验,能胜任矿山安全检查工作。
矿山安全监督证件和专用标志由国务院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
第四十四条 矿山安全监督人员在执行职务时,有权进入现场检查,参加有关会议,无偿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矿山安全监督人员进入现场检查,发现有危及职工安全健康的情况时,有权要求矿山企业立即改正或者限期解决;情况紧急时,有权要求矿山企业立即停止作业,从危险区内撤出作业人员。
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检测机构对矿山作业场所和危险性较大的在用设备、仪器、器材进行抽检。
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违反《矿山安全法》和本条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有关矿山安全的规定的情况,应当依法提出处理意见。
第四十五条 矿山安全监督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矿山安全监督证件,秉公执法,并遵守有关规定。 第四十六条 矿山发生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矿长或者有关主管人员;矿长或者有关主管人员接到事故报告后,必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尽力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四十七条 矿山发生重伤、死亡事故后,矿山企业应当在24小时内如实向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八条 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接到死亡事故或者一次重伤3人以上的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并报各自的上一级主管部门。
第四十九条 发生伤亡事故,矿山企业和有关单位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因抢救事故,需要移动现场部分物品时,必须作出标志,绘制事故现场图,并详细记录;在消除现场危险,采取防范措施后,方可恢复生产。
第五十条 矿山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事故调查处理。
第五十一条 矿山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90日内结束;遇有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长,但是不得超过180日。矿山事故处理结案后,应当公布处理结果。 第五十二条 依照《矿山安全法》第四十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未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分配职工上岗作业的,处4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提取或者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拒绝矿山安全监督人员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隐瞒事故隐患,不如实反映情况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矿山事故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 依照《矿山安全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幅度为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 当事人收到罚款通知书后,应当在15日内到指定的金融机构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自逾期之日起每日加收3‰的滞纳金。
第五十六条 矿山企业主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矿山事故的,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不执行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令或者不采纳有关部门提出的整顿意见,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五十七条 国务院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根据《矿山安全法》和本条例修订或者制定的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报国务院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八条 石油天然气开采的安全规定,由国务院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石油工业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第五十九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