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规范 必须遵守吗
《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规范 》属于强制规定,必须遵守;如果不怕麻烦,想以后整改,可以暂时不遵守,留待以后再来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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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 防爆电气安装应符合什么规范要求
GB3836.15-2000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15部分:危险场所电气安装(煤矿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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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 现行的防爆电气设备的国家标准是什么
现行的防爆电气设备国家标准是:
GB3836-2010《爆炸性环境》,于2011年8月1日实施,与国际电回工委员会标准IEC60079-0:2007,MOD同步答,分为若干部分:
GB3836.1 设备 通用要求
GB3836.2 由隔爆外壳“d”保护的设备
GB3836.3 由增安型“e”保护的设备
GB3836.4 由本质安全型“i”保护的设备
GB3836.5 正压外壳型“p”
GB3836.6 油浸型“o”
GB3836.7 充砂型“q”
GB3836.8 “n”型电气设备
GB3836.9 浇封型“m”
GB3836.11 最大试验安全间隙测定方法
GB3836.12 气体或蒸气混合物按照其最大试验安全间隙和最小点燃电流的分级
GB3836.13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的检修
GB3836.14 危险场所分类
GB3836.15 危险场所电气安装(煤矿除外)
GB3836.16 电气装置的检查与维护(煤矿除外)
GB3836.17 正压房间或建筑物的结构和使用
㈣ 防爆场所电气设计规范
1.GB 3836.15《爆炸性环境第15部分:装置的设计、选型和安装》该标准初次制定于1998年开始,是全国防爆电气设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等效采用IEC 60079- l4:1996《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设备第14部分:危险场所电气安装(煤矿除外)》,2000年发布第一版国家标准GB 3836.15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第I5部分:危险场所电气安装(煤矿除外)》。2013年,全国防爆电气设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启动了对国家标准的修订工作,这次修订为修改采用了IEC 60079-14: 2007 《爆炸性环境第14部分:电气装置的设计、选型和安装))。这次修订后的安装、选型标准不仅包括对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的要求,而且还包括对可燃性粉尘环境用设备的要求,取代了GB 3836.15-2000和 GB 12476.2-2010。
2. GB50058《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该标准在爆炸危险环境电气装置设计方面对爆炸危险场所电气设备的选型、安装做了规定。
3. GB50257《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该标准在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安装和验收方面做了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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㈤ 危险区要装防爆灯是哪里规定的具体到那一条
危险区要装防爆灯是《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规定的。
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爆炸危险场所的安全管理,防止伤亡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爆炸危险场所是指存在由于爆炸性混合物出现造成爆炸事故危险而必须对其生产、使用、储存和装卸采取预防措施的场所。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有爆炸危险场所的企业。
个体经济组织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爆炸危险场所进行监督检查。
危险等级划分
第五条 爆炸危险场所划分为特别危险场所、高度危险场所和一般危险场所三个等级(划分原则见附件一)。
第六条 特别危险场所是指物质的性质特别危险,储存的数量特别大,工艺条件特殊,一旦发生爆炸事故将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严重的人员伤亡,危害极大的危险场所。
第七条 高度危险场所是指物质的危险性较大,储存的数量较大,工艺条件较为特殊,一旦发生爆炸事故将会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较为严重的人员伤亡,具有一定危害的危险场所。
第八条 一般危险场所是指物质的危险性较小,储存的数量较少,工艺条件一般,即使发生爆炸事故,所造成的危害较小的场所。
第九条 在划分危险场所等级时,对周围环境条件较差或发生过重大事故的危险场所应提高一个危险等级。
第十条 爆炸危险场所等级的划分,由企业(依照附件二的各项内容)划定等级后,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报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危险场所的技术安全
第十一条 有爆炸危险的生产过程,应选择物质危险性较小、工艺较缓和、较为成熟的工艺路线。
第十二条 生产装置应有完善的生产工艺控制手段,设置具有可靠的温度、压力、流量、液面等工艺参数的控制仪表,对工艺参数控制要求严格的应设双系列控 制仪表,并尽可能提高其自动化程度;在工艺布置时应尽量避免或缩短操作人员处于 危险场所内的操作时间;对特殊生产工艺应有特殊的工艺控制手段。
第十三条 生产厂房、设备、储罐、仓库、装卸设施应远离各种引爆源和生活、办公区;应布置在全年最小频率风的上风向;厂房的朝向应有利于爆炸危险气体的散发;厂房应有足够的泄压面积和必要的安全通道;以散发比空气重的有爆炸危险气体的场所地面应有不引爆措施;设备、设施的安全间距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生产 厂房内的爆炸危险物料必须限量,储罐、仓库的储存量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生产过程必须有可靠的供电、供气(汽)、供水等公用工程系统。对特别危险场所应设置双电源供电或备用电源,对重要的控制仪表应设置不间断电源(UPS)。特别危险场所和高度危险场所应设置排除险情的装置。
第十五条 生产设备、储罐和管道的材质、压力等级、制造工艺、焊接质量、检验要求必须执行国家有关规程;其安装必须有良好的密闭性能。对压力管线要有防止高低压窜气、窜液措施。
第十六条 爆炸危险场所必须有良好的通风设施,以防止有爆炸危险气体的积聚。生产装置尽可能采用露天、半露天布置,布置在室内应有足够的通风量;通排风设施应根据气体比重确定位置;对局部易泄漏部位应设置局部符合防爆要求的机械排风设施。
第十七条 危险场所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危险所电气安全规程(试行)》划定危险场所区域等级图,并按危险区域等级和爆炸性混合物的级别、组别配置相应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防爆等级的电气设备。防爆电气设备的配置应符合整体防爆要求;防爆电气设备的施工、安装、维护和检修也必须符合规程要求。
第十八条 爆炸危险场所必须设置相应的可靠的避雷设施;有静电积聚危险的生产装置应采用控制流速、导除静电接地、静电消除器、添加防静电等有效的消除静电措施。
第十九条 爆炸危险场所的生产、储存、装卸过程必须根据生产工艺的要求设置相应的安全装置。
第二十条 桶装的有爆炸危险的物质应储存在库房内。库房应有足够的泄压面积和安全通道;库房内不得设置办公和生活用房;库房应有良好的通风设施;对储存温度要求较低的有爆炸危险物质的库房应有降温设施;对储存遇湿易爆物品的库房地面应比周围高出一定的高度;库房的门、窗应有遮雨设施。
第二十一条 装卸有爆炸危险的气体、液体时,连接管道的材质和压力等级等应符合工艺要求,其装卸过程必须采用控制流速等有效的消除静电措施。
危险场所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企业法定代表人应对本单位爆炸危险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负全面责任,以实现整体防爆安全。
第二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有爆炸危险的工程建设项目时,必须实行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投产的“三同时”原则。
第二十四条 爆炸危险场所的设备应保持完好,并应定期进行校验、维护保养和检修,其完好率和泄漏率都必须达到规定要求。
第二十五条 爆炸危险场所的管理人员和操作工人,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才能上岗。危险性较大的操作岗位,企业应规定操作人员的文化程度和技术等级。
防爆电气的安装、维修工人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第二十六条 企业必须有安全操作规程。操作工人应按操作规程操作。
第二十七条 爆炸危险场所必须设置标有危险等级和注意事项的标志牌。生产工艺、检修时的各种引爆源,必须采取完善的安全措施予以消除和隔离。
第二十八条 爆炸危险场所使用的机动车辆应采取有效的防爆措施。作业人员使用的工具、防护用品应符合防爆要求。
第二十九条 企业必须加强对防爆电气设备、避雷、静电导除设施的管理,选用经国家指定的防爆检验单位检验合格的防爆电气产品,做好防爆电气设备的备品、备件工作,不准任意降低防爆等级,对在用的防爆电气设备必须定期进行检验。检验和检修防爆电气产品的单位必须经过资格认可。
第三十条 爆炸危险场所内的各种安全设施,必须经常检查,定期校验,保持完好的状态,做好记录。各种安全设施不得擅自解除或拆除。
第三十一条 爆炸危险场所内的各种机械通风设施必须处于良好运行状态,并应定期检测。
第三十二条 仓库内的爆炸危险物品应分类存放,并应有明显的货物标志。堆垛之间应留有足够的垛距、墙距、顶距和安全通道。
第三十三条 仓库和储罐区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库房内及露天堆垛附近不得从事试验、分装、焊接等作业。
第三十四条 爆炸危险物品在装卸前应对储运设备和容器进行安全检查。装卸应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不得装卸。
第三十五条 企业的主管部门应按本规定的要求加强对爆炸危险场所的安全管理,并组织、检查和指导企业爆炸危险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
罚 则
第三十六条 对爆炸危险场所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整改,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
第三十七条 对劳动行政部门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也不执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九条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爆炸危险场所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㈥ 所电气设备的安全基本要求是什么
电气防爆安全要求
1.危险环境
不同危险环境应当选用不同类型的防爆电气设备,并采用不同的防爆措施。因此,首先必须正确划分所在环境危险区域的大小和级别。 门)气体、蒸气爆炸危险环境
根据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出现的频繁程度和持续时间将此类危险环境分为0,区、1区和2区。危险区域的大小受通风条件、释放源特征和危险物品性能参数的影响。
①0区(0级危险区域)指正常运行时连续出现或长时间出现或短时间频繁出现爆炸性气体、蒸气或薄雾的区域。除有危险物质的封闭空间(如密闭容器内部空间、固定顶液体贮罐内部空间等)以外,很少存在0区。
②1区(1级危险区域)指正常运行时预计周期性出现或偶然出现爆炸性气体、蒸气或薄雾的区域。 ③2区(2级危险区域)指正常运行时不出现,即使出现也只是短时间偶然出现爆炸性气体、蒸气或薄雾的区域。
爆炸危险区域的级别主要受释放源特征和通风条件的影响。连续释放比周期性释放的级别高;周期性释放比偶然短时间释放的级别高。良好的通风(包括局部通风)可降低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和等级。 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和等级还与危险蒸气密度等因素有关。 (2)粉尘、纤维爆炸危险环境
根据爆炸性混合出现的频繁程度和持续时间将此类危险环境分为10区和11区。
①10区(10级危险区域)指正常运行时连续或长时间或短时间频繁出现爆炸性粉尘、纤维的区域。 ②11区(11级危险区域)指正常运行时不出现,仅在不正常运行时短时间偶然出现爆炸性粉尘、纤维的区域。
2.防爆安全要求
电气的爆炸是与火灾有联系的,发生火灾的同时发生爆炸。因此,防爆安全除按防火安全要求外,还要注意以下几点:
(1)防爆电气设备的选用
应当根据安装地点的危险等级、危险物质的组别和级别、电气设备的种类和使用条件选用爆炸危险环境的电气设备。所选用电气设备的组别和级别不应低于该环境中危险物质的组别和级别。当存在两种以上危险物质时,应按危险程度较高的危险物质选用。
在爆炸危险环境,应尽量少用或不用携带式电气设备,应尽量少安装插销座。 (2)防爆电气线路的安装
在爆炸危险环境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线路的安装位置、敷设方式、导线材质、连接方法等均应与区域危险等级相适应。 (3)防爆安全技术
①消除或减少爆炸性混合物
消除或减少爆炸性混合物包括采取封闭式作业,防止爆炸性混合物泄漏;清理现场积尘、防止爆炸性混合物积累;设计正压室,防止爆炸性混合物侵入有引燃源的区域;采取开式作业或通风措施,稀释爆炸性混合物;在危险空间充填惰性气体或不活泼气体,防止形成爆炸性混合物。 ②隔离
危险性大的设备应分室安装,并在隔墙上采取封堵措施。电动机隔墙传动、照明灯隔玻璃窗照明等都属于隔离措施。 ③消除引燃源 主要包括以下措施:
按爆炸危险环境的特征和危险物的级别、组别选用电气设备和设计电气线路。
保持电气设备和电气线路安全运行。安全运行包括电流、电压、温升和温度不超过允许范围,包括绝缘良好、连接和接触良好、整体完好无损、清洁、标志清晰等。 ④接地措施
在爆炸危险环境中的接地应注意: 应将所有不带电金属物体做等电位联结;
如低压由接地系统配电,应采用TN—S系统,不得采用TN—C系统;
如低压由不接地系统配电,应采用IT系统,并装有一相接地时或严重漏电时能自动切断电源的保护装置或能发出声、光双重信号的报警装置。
低压电气设备安全工作基本要求
一、低压电气设备巡视检查
为了保证对用电场所的正常供电,对配电屏上的仪表和电器应经常进行检查和维护,并做好记录,以便随时分析运行及用电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和消除隐患。 对运行中的低压配电屏,通常应检查以下内容:
(1)配电屏及屏上的电气元件的名称、标志、编号等是否清楚、正确,盘上所有的操作把手、按钮和按键等的位置与现场实际情况是否相符,固定是否牢靠,操作是否灵活。 (2)配电屏上表示“合”、“分”等信号灯和其他信号指示是否正确。
(3)隔离开关、断路器、熔断器和互感器等的触点是否牢靠,有无过热、变色现象。 (4)二次回路导线的绝缘是否破损、老化。
(5)配电屏上标有操作模拟板时,模拟板与现场电气设备的运行状态是否对应。 (6)仪表或表盘玻璃是否松动,仪表指示是否正确。
(7)配电室内的照明灯具是否完好,照度是否明亮均匀,观察仪表时有无眩光。 (8)巡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处理,并记录。
二、低压带电工作安全要求
低压带电工作应设专人监护,使用有绝缘柄的工具,工作时站在干燥的绝缘物上,戴绝缘手套和安全帽,穿长袖衣,严禁使用锉刀、金属尺和带有金属物的毛刷、毛掸等工具。
在高低压同杆架设的低压带电线路上工作时,应先检查与高压线的距离,采取防止误碰高压带电设备的措施。
在低压带电导线未采取绝缘措施前,工作人员不得穿越。在带电的低压配电装置上工作时,要保证人体和大地之间、人体与周围接地金属之间、人体与其它导体之间有良好的绝缘或相应的安全距离。应采取防止相间短路和单相接地的隔离措施。上杆前先分清相、中性线,选好工作位置。断开导线时,应先断开
相线,后断开中性零线。搭接导线时,顺序应相反。因低压相间距离很小,检修中要注意防止人体同时接触两根线头。
电气误操作的防范对策
为了防止电气误操作事故的发生,我们曾采取过各种防范对策,也取得了一些成效,在此笔者根据自己过去从事运行工作的经验,谈几点体会。
1 制定倒闸操作的现场管理制度
每个变电站在设备的主结线,设备的容量,设备的健康状态,二次回路的复杂程度,人员的素质情况等方面都有自己的特点。各变电站应根据这些特点制定相应的现场倒闸操作管理制度。这种制度应细化,如哪些项目在检修后必须检查,哪些项目在一般操作送电时可只做外观检查,交流回路和直流回路的切换,公共部分的处理,主变送电的有关规定,旁路开关代线路开关运行的操作要求,在倒闸操作过程中因故操作一部分的处理办法,二次回路定值调整等等,均应有各自的明确规定。否则操作者难以掌握。
2 复杂的操作组织讨论
对于每一次复杂的操作,值班负责人应组织全体值班人员进行讨论。查阅图纸、技术说明书、有关规程、规定等。组织大家互相提问,听取每一个值班员的不同意见,不搞一言堂,可以对一些问题进行争论,最后找到正确答案。对不清楚的问题决不能含糊,哪怕是一个很小的疑点,也必须搞清楚,只有扫除了一切障碍,对操作的对象和操作的目的才会有彻底的了解,操作起来也才会得心应手。
3 严肃认真审核操作票
有的运行人员在审核操作票时,由于方法不对,或者是没有责任心,操作票中的错误没有审出来,在执行倒闸操作时导致事故。操作票审核的不正确方法主要表现为:
(1)"阅读式"。审票人在审核操作票时,象看小儿书一样,不当一回事,从第一项看到最后-项,不查问题,不进入审票把关的角色;
(2)"学习、欣赏式"。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操作票是站长或值长写的,写好草稿后交正值审核,正值审票不是核对操作票填写是否正确,而是象欣赏文艺作品-"样对操作票进行"学习"、"欣赏",根本就没有找问题;
㈦ 施工中防爆场所电气设备的安全基本要求是什么
防爆场所使用的电气设备,除了通常对电气设备的要求外,还必须符合防爆要求。
爆炸性环境指可能发生爆炸的环境。对于电气设备来说,爆炸性环境是指爆炸性气体环境。即大气条件下,气体、蒸气或雾状的可燃物质与空气构成的混合物,在该混合物中点燃后,燃烧将传遍整个未燃混合物的环境。
电气设备的防爆要求包括:
防爆型式:根据所采取的防爆措施,可把防爆电气设备分为隔爆型、增安型、本质安全型、正压型、油浸型、充砂型、浇封型、n 型、特殊型、粉尘防爆型等。
设备类别: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分为:I类:煤矿井下用电气设备;II类:除煤矿外的其他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气体组别: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传爆能力,其危险性越高。根据爆炸性气体的分组,电气设备的防爆气体组别必须达到或高于相应的要求。
温度组别: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引燃温度是能被点燃的温度极限值。电气设备按其最高表面温度分为T1~T6组,使得对应的T1~T6组的电气设备的最高表面温度不能超过对应的温度组别的允许值。
防爆认证:上述防爆要求必须通过权威认证,符合标准才可以使用。
防爆场所电气设备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包括:
GB 3836.1-2000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1部分:通用要求
GB 3836.2-2000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2部分:隔爆型“d”
GB 3836.3-2000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3部分:增安型“e”
GB 3836.4-2000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4部分:本质安全型“i”
GB 3836.5-2004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5部分:正压外壳型“p”
GB 3836.6-2004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6部分:油浸型“o”
GB 3836.7-2004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7部分:充砂型“q”
GB 3836.8-2003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8部分: “n”型电气设备
GB 3836.9-2006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9部分:浇封型“m”
GB 3836.10-1991 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 气密型电气设备"h"
GB 3836.11-2008 爆炸性环境 第11部分:由隔爆外壳“d”保护的设备 最大试验安全间隙测定方法
GB 3836.12-2008 爆炸性环境 第12部分:气体或蒸气混合物按照其最大试验安全间隙和最小点燃电流的分级
GB 3836.13-1997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13部分: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的检修
GB 3836.14-2000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14部分:危险场所分类
GB 3836.15-2000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15部分:危险场所电气安装(煤矿除外)
GB 3836.16-2006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16部分: 电气装置的检查和维护(煤矿除外)
GB 3836.17-2007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17部分:正压房间或建筑物的结构和使用
GB 3836.20-2010 爆炸性环境 第20部分:设备保护级别(EPL)为Ga级的设备
GB7957-2003 矿灯安全通用要求
㈧ 石油化工类场所采用防爆电气设备国家有硬性规定吗
危险场所必须用防爆电气,这是为了安全,如果不用防爆电气,验收时消防,安检通不过!安全生产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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