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做好井下电气失爆管理工作有哪些先进经验
1. 在设备选型时,应根据需要选择符合工作场所环境要求的防爆电气设备。
2. 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淘汰设备。
3. 防爆电气设备的采购必须选用国家规定的有生产资质的生产厂家的设备,并具有“产品合格证”、“防爆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4. 把好防爆电气设备的入井关。防爆电气设备入井前,必须经防爆检查员检验防爆性能;检查合格并签发合格证后,方可入井。
5. 把好防爆电气设备的现场使用、维修关。
1) 防爆电气设备的使用、安装和维修,必须由经过培训、考核合格的机电专业人员担任。
2) 安装、维修后的防爆电气设备经验收达到完好标准,方可投入使用。
3) 防爆电气设备禁止超过其额定值运行。
6. 把好防爆电气设备的巡回检查关
1) 所有防爆电气设备实行包机管理、设备挂牌,责任到人,分台管理。
2) 各基层队要加强防爆电气设备的检查管理工作,每班应安排专人对对所辖防爆电气设备进行认真细致的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对检查出的问题,要立即进行处理。
3) 机电管理部门要做好全矿的防爆电气设备的监督检查工作,做好防爆电气设备的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工作。对检查出的问题,应责令责任单位立即进行处理,并按相关制度进行处罚。
7. 加强矿灯管理,杜绝矿灯失爆。
⑵ 防爆电气设备安装修理资格证书怎么办理
可以到CQST国家防爆电气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办理,办理条件(我在这里工作专过):
1、办属理《防爆电气维修资质证书》需要有:公司的营业执照;
2、公司的注册资金不少于一百万;
3、必须有至少10人通过《防爆电气》知识培训并且考核合格取得《防爆电气培训资质证书》(个人);
4、在以上基础上才会办理《防爆电气维修资质证书》
⑶ 为自己公司有防爆要求的车间设计、安装、维修电气设备,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相关资质认证吗
防爆电气的选型、安装、维修是非常专业知识。没有经过系统培训一般不容易全面了内解,而防爆电气的安容装,施工单位要有《防爆电气安装证》;防爆电器的维修要有《防爆电气产品维修证》;要起得两证,需要有权威资质机构:CQST国家防爆电气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培训,考核、考试合格后,员工发《培训合格证》然后给公司发《防爆电气安装证》或《防爆电气产品维修证》。不明白请私信。
⑷ 防火的规章制度是什么
1 目的与范围
1.1 加强和规范安全防火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确保企业财产安全和员工生命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规定了企业防火安全的职责、工作程序和工作要点等内容。
1.3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单位和员工。
2 总则
2.1 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2.2 企业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区和消防安全责任制,各车间主任、各部部长是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其主要职责为:
2.2.1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2.2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2.2.3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2.2.4组织管理义务消防队;
2.2.5在员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2.3 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企业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当事人在订立的合同中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由产权单位或者委托管理的单位统一管理。
3 职责
3.1 保卫部是防火安全的主管部门,负责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员及重点岗位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负责组织建设项目消防预验收,负责重点防火部位和消防器材的安全检查和管理,参与火灾事故的应急处理、火灾事故的调查及原因、责任认定和处理等。
3.2 安技部是防火安全的主要配合部门,参入重点防火部位和消防器材的安全检查和管理,组织编制应急预案,参与火灾事故的调查及原因、责任认定和处理等。
3.3 各职能部门、各车间负责本单位日常安全防火管理和检查,参与火灾事故的应急处理、火灾事故的调查。
4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4.1 保卫部每年对消防安全责任人、义务消防员及重点岗位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培训。教育培训的主要内容为:国家消防安全的法律法规、企业的规章制度、重点消防部位的防火要点、消防器材的使用技术、应急预案的程序要求等内容。
4.2 各职能部门、各车间每季对本单位员工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教育培训的主要内容为:国家消防安全的法律法规、企业的规章制度、本岗位防火安全知识和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扑救初起火灾的基本常识。
4.3 从事化学易燃易爆物品的操作、搬运和保管工作,以及电工、焊工等用火用电工人,必须经过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才能上岗。
5 防火巡查和检查
5.1 每年1、4、7、10月的第一周,由保卫部组织,安技环保部、设备动力部、行政管理部等单位参加,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其重点内容为:
5.1.1建设项目是否严格贯彻《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其他有关规定,在选择地址和建筑物耐火等级、设置防火间距、防火分隔、疏散通道、消防设施等方面,是否按照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贯彻规定。建筑设计图纸要送消防监督部门审核。
5.1.2重点消防部位是否采取良好的防范措施和控制手段,消防设施和器材的管理和维护情况,人员的教育培训情况等。
5.1.3各车间、班组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5.1.4各车间现场安全疏散通道、消防设施或器材的维护管理、火灾隐患的整改等内容。
5.2 各车间、各职能部门每周对本车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其主要内容为:现场安全疏散通道、消防设施或器材的维护管理情况,各种火灾隐患是否整改和消除,各种易燃易爆物品和用火、用电管理措施是否符合标准规范的要求,操作人员的作业方法是否符合安全操作规程的要求等。
5.3 各班组每天应对本班组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其主要内容为:各种火灾隐患是否消除,各种易燃易爆物品和用火、用电管理措施是否到位,人员是否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等内容。作业岗位应指定专人在每天下班时检查电源、火源和其他防火情况,对发现的火灾隐患,要及时排除,以防止事故发生。
5.4 对于巡查和检查出现的隐患和问题,应下达整改通知单,相关单位积极组织整改。整改实施完成后,应由下达整改通知单的单位进行验证。
6 消防器材和设备配备、检查与使用
6.1 各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和设备,重点防火部位设有明显的防火标志。
6.2 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应建立消防器材台帐,并按时对其进行检查和维修,确保在有效期内正常使用。各类灭火器每月点检一次,发现有泻压、外壳变形、刹把松动等及时更换,消防栓、消防增压水泵经常试压、启动,确保完好、有效。
6.3 各种消防器材要按要求放置,便于取用,禁止挪作它用。
6.4 消火栓要定期检查保养,不得圈占或随意启用。
6.5 消防水池要经常保持规定的蓄水量,冬季要采取防冻措施。
7 作业现场消防管理
7.1 易燃易爆物品的储、运、用必须符合防火防爆要求。使用各种加热炉和焊接、切割、烘烤、以及其它明火作业,要选择安全地点,保持防火间距,健全操作制度。
7.2 消防重点部位的管理
7.2.1企业建立消防重点部位档案,实行两级管理,保卫部对公司消防重点部位实行重点监控,各车间、职能部门对本单位的消防重点部位也要实行重点监控。
7.2.2消防重点部位应建立应急预案,定期演习。
7.2.3凡在消防重点部位明火作业,必须事先经保卫部批准,办理“动火证”,落实防火措施。
7.3 采用和研究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时,必须研究其火灾危险性,并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7.4 禁止乱搭乱建易燃建筑,不得侵占防火间距,必须随时保持各种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消防车通道的畅通。
7.5 义务消防队应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和装备,明确分工,搞好消防知识的学习和操练,保证和提高其战斗力。
7.6 使用过的油棉纱、油手套等沾油物品以及可燃包装,应当存放在安全地点,定期处理。
7.7 各职能部门、各车间对进入厂区的外来施工单位应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和责任,经保卫部批准后方可进场施工。
8 仓库消防管理
8.1 甲、乙类物品库房内不准设办公室、休息室。其他库房必须设办公室时,可以贴邻库房一角设置无孔洞的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其门窗直通库外。
8.2 储存甲、乙、丙类物品的库房,储存类别不得擅自改变,如确需改变的,应当报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同意。
8.3 应依据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将仓库储存物品按其火灾危险程度分为甲、乙、丙、丁、戊五类分别存放。露天存放物品应当分类、分堆、分组和分垛,并留出必要的防火间距。
8.4 甲、乙类桶装液体,不宜露天存放,必须露天存放时,在炎热季节必须采取降温措施。
8.5 库存物品应当分类、分垛储存,每垛占地面积不宜大于100m2,垛与垛间距不小于1m,垛与墙间距不小于0.5m,垛与梁、柱的间距不小于0.3m,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小于2m。
8.6 甲、乙类物品和一般物品以及容易相互发生化学反应或者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须分间、分库储存,并在醒目处标明储存物品的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
8.7 易自燃或者遇水分解的物品,必须在温度较低、通风良好和空气干燥的场所储存,并安装专用仪器定时检测,严格控制湿度与温度。
8.8 物品入库前应当由专业人员负责检查,确定无火种等隐患后,方准入库。
8.9 进入库区的所有机动车辆,必须安装防火罩。
8.10 汽车、拖拉机不准进入甲、乙、丙类物品库房。
8.11 进入甲、乙类物品仓库的电瓶车、铲车必须是防爆型的;进入丙类物品库房的电瓶车、铲车,必须装有防止火花溅出的安全装置。
8.12 各种机动车辆装卸物品后,不准在库区、库房、货物内停放和修理。
8.13 库区内不得搭建临时建筑和构筑物,因装卸作业确需搭建时,必须经单位防火负责人批准,装卸作业结束后立即拆除。
8.14 装卸甲、乙类物品时,操作人员不得穿易产生静电的工作服、帽和使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严防震动、撞击、重压、摩擦和倒置。对易产生静电的装卸设备要采取消除静电的措施。
8.15 仓库火源管理的具体要求:
8.15.1仓库应当设置醒目的防火标志,进入甲、乙类物品库区的人员,必须登记,并交出携带的火种。
8.15.2库房内严禁使用明火,库房外动明火作业时,必须办理动火证,经保卫部批准,并采取严格的安全措施;动火证应当注明动火地点、时间、动火人、现场监护人、批准人和防火措施等内容。库房内不准使用火炉取暖,在库区使用时,应当经防火负责人批准。
8.15.3库区以及周围50米内,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9 爆炸事故的预防措施
9.1 控制与消除火源
9.1.1加热易燃物质时,应尽量避免采用明火而采用蒸汽或其他载热体。如果必须采用明火,设备应严格密闭,燃烧室应与设备分开或妥善隔离。
9.1.2在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内,尽量避免焊接作业,进行焊接作业的地点要和易燃易爆的生产设备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如需对生产、盛装易燃物料的设备和管道进行动火作业时,应严格执行隔绝、置换、清洗、动火分析等有关规定,确保动火作业的安全。
9.1.3轴承要及时注油,保持良好的润滑,并经常清除附着的可燃污垢。
9.1.4安装在易燃易爆场所的易产生撞击火花的部件,如鼓风机上的叶轮等,应采用铝铜合金、铍铜锡或铍镍合金;撞击工具用铍铜或镀铜的钢制成;不能使用特种金属制造的设备应采用惰性气体保护等。
9.1.5搬运盛有可燃气体或易燃液体的容器、气瓶时要轻拿轻放,严禁抛掷,防止相互撞击。不准穿带钉子的鞋进入易燃易爆场所。特别危险的场所内,地面应采用不发生火花的软质材料铺设。
9.1.6根据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的区域等级和爆炸物质的性质,对易燃易爆场所内的电气动力设备、仪器仪表、照明装置和配线等,分别采用防爆、封闭、隔离等措施。防爆电气设备的选型等要遵照有关标准执行。
9.2 危险物品的处理
9.2.1对于物质本身具有自燃能力的油脂、遇空气能自燃的物质以及遇水能燃烧爆炸的物质,应采取隔绝空气、防水、防潮或采取通风、散热、降温等措施,以防止物质自燃和爆炸。
9.2.2相互接触会引起爆炸的两类物质不能混合存放,遇酸、碱有可能发生分解爆炸的物质应防止与酸碱接触,对机械作用较为敏感的物质要轻拿轻放。
9.2.3根据物质的沸点、饱和蒸汽压,确定适宜的容器耐压强度、贮存温度及保温降温措施。
9.3 系统密闭与惰化
9.3.1 系统密闭
9.3.1.1为了防止易燃气体、液体和可燃粉尘自装置中外泄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应该使设备密闭。
9.3.1.2在负压下操作的装置,为了避免空气吸入,应密装化作业。
9.3.1.3为了保证良好的密闭性能,系统内应尽量减少法兰连接,尽量缩短管道长度,危险物料的输送管道应采用无缝钢管。
9.3.1.4在负压操作的系统中,当打开阀门或进行其他操作时,要防止外界空气进入系统而形成爆炸性混合物。
9.3.1.5在打开阀门之前,采用惰性气体保护的方法,可以避免形成爆炸性混合物。
9.3.2 惰化:通入惰性气体时,必须注意要使装置里的气体充分混合均匀。在生产过程中要对惰性气体的流量、压力或氧浓度进行检测。
9.4 通风
9.4.1通风时,如空气中含有易燃易爆气体,则不应循环使用。
9.4.2在有可燃气体的场所内,排风设备和送风设备应有独立分开的通风室。
9.4.3排放可燃气体和粉尘时,应避免排风系统和除尘系统产生火花。
9.4.4通风管道不应穿过防火墙等防火分隔物,以免发生火灾时,火势顺管道通过防火分隔物而蔓延。
10 考核
10.1因忽视消防安全,造成事故的,根据事故性质和危害程度,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法的,追究刑事责任。
10.2 在责任区内发生火灾事故,追究消防安全责任人的责任,除按规定罚款外,还要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10.3 违反防火管理规定,依据消防安全考核办法执行。
⑸ 特种设备管理制度是怎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是为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预防特种设备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制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13年6月29日发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内容解读
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放在第一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阚珂解读特种设备安全法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阚珂表示,最近,我国接连发生多起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这部旨在预防特种设备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法律的及时出台,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以人为本、立法为民的生动诠释。
一、以人为本立法为民
阚珂:特种设备听似陌生,但一提电梯、游乐设施,大家就熟悉了。特种设备包括锅炉、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八大类,通常在高压、高温、高空、高速条件下运行,若管理不善,易导致爆炸、坠落等生产和公共事故,严重危害人身和财产安全。
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特种设备数量迅猛增长。2012年底,全国特种设备总数达822万台。以电梯为例,全国电梯数量由2002年35万台激增至2012年245万台。2013年,我国电梯的生产、安装和保有量均居全球第一。
数量猛增的同时,特种设备安全形势更加复杂。仍以电梯为例,近年来我国电梯事故率和死亡人数逐年下降。但由于保有量激增,一些在用电梯老化严重,维护保养不及时不规范,电梯非正常停运、“困人”甚至“吞人”情况时有发生。
以人为本、立法为民,是我国立法工作始终坚持的一项根本原则。立法就是要解决实践中普遍存在的突出问题。本法是第一部对各类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做统一、全面规范的法律。它的出台标志着我国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向科学化、法制化方向迈进了一大步。
二、安全责任企业为先
阚珂:本法确立了“企业承担安全主体责任、政府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和社会发挥监督作用”三位一体的特种设备安全工作新模式,进一步突出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是安全责任主体。
生产环节,法律对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等活动规定了行政许可制度;经营环节,法律禁止销售、出租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和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使用环节。
法律要求所有特种设备必须向监管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方可使用,使用单位要落实安全责任,对设备安全运行情况定期开展安全检查,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一旦发现设备出现故障,应当立即停止运行,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
这些条文都是从特种设备安全事故血的教训中总结出来的。以前事故发生后,有的责任不明确,由政府对事故损害“买单”。本法就是要通过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督促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及其负责人树立安全意识,切实承担保障特种设备安全的责任。
三、细化条款强化执行
阚珂: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要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切实增强法律的可执行性。这部法律从一审时的65条增至2013年的101条,补充细化了不少针对性强的条款。
近来连续发生的多起电梯安全事故表明,维护保养是重要环节。据了解,5月深圳罗湖某大厦电梯事故是由于维护保养人员违规使用液体润滑油对制动器进行润滑,导致电梯制动能力降低。
针对类似问题,法律明确要求电梯维护保养必须由有资质的单位承担,承担维护保养的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取得作业人员资格;维护保养过程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并落实现场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
又如,针对住宅小区电梯安全管理问题,法律作了专门规定,如果业主委托物业服务单位管理小区的电梯,物业服务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管理义务。一旦发生事故,物业服务单位如果没有尽到安全管理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政府监管依法尽责
阚珂:政府部门对特种设备的监管,不应是“保姆式”越俎代庖包揽企业责任,而应是“警察式”的监管,依法督促产、销、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落实法律规定的各项义务和要求,一旦发现违法行为,坚决予以查处。
法律规定,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对学校、幼儿园以及车站码头、商场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特种设备实施重点安全监督检查。
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要保障公众的知情权。法律规定,特种设备监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特种设备安全状况。同时,要求监管部门对依法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建立完整的监督管理档案和信息查询系统,便于公众查询。
五、提高公众安全意识增强自我保护能力
阚珂:每个人的生命只有一次,每条生命的陨落都会给家庭带来巨大损失和痛苦。
使用电梯时、在游乐园玩耍时,要注意安全提示并听从工作人员的管理指挥;儿童乘坐扶梯,要有成年人陪同看护;饭馆、家庭使用液化石油气钢瓶,要来源于正规渠道……徒法不足以自行。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坚持以人为本,把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放在第一位。然而法律的有效实施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需要每个人自觉增强安全意识。
(5)防爆电气考核制度扩展阅读
操作安全
(1)检修前的准备工作,设备停车步骤及注意事项
①锅炉检修前的准备首先,锅炉按正常停炉程序停炉,缓慢冷却。打开各门孔,此时防止被蒸汽、热水或烟气烫伤。然后,把被检验锅炉上的蒸汽、给水、排污等管道与其他运行中锅炉的相应管道用盲板隔断,将被检验锅炉的烟道与总烟道或其他运行锅炉相通的烟道隔断。隔断位置要明确指示出来。
②压力容器检修前的准备 用盲板彻底切断容器与外部设备的连接管道,特别是切断与可燃或有毒介质设备的通路。容器内部的介质要全部排净,对于可燃、有毒或窒息性介质,还应进行清洗、置换、消毒等技术处理,并经取样分析合格。切断所有与容器有关的电源。
③检修中的安全注意事项:
(a)注意通风和监护进入设备前,打开锅筒、容器上的人孔和集箱上的手孔,充分通风;进入设备内检修时,应保持通风,且设备外必须有人监护。
(b)注意用电安全 狭窄、潮湿的设备内检修时,照明应使用电压不超过12V或24V的低压防爆灯,严禁采用明火照明。
(c)不得带压拆装连接部件检验时,如需要卸下或上紧承压部件的紧固件,必须将压力全部泄放以后才能进行,以防发生意外。
(2)安全防护用品的使用及人身安全监护
应按照每种防护用品的使用要求,规范使用。在使用时,必须在整个接触时间内认真充分佩戴。劳动者应充分利用个人防护用品做的自我保护,以减少检修过程中带来的危害。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特种设备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⑹ 五金机电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商场、市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商场、市场消防安全工作,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商场、市场包括:
(一)建筑面积大于500平方米经营有可燃商品的商场、市场;
(二)室外占地面积或者室内外占地总面积大于2000平方米的经营有可燃商品的商场、市场;
(三)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专业商场、市场。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商场、市场必须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的规定以及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本规定。
第四条 商场、市场对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实行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
依照本规定负有消防监督管理职责的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商场、市场消防安全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第五条 对商场、市场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六条 商场、市场应当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保障本单位符合消防安全规定: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和场内经营者消防安全责任,制定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保障消防安全经费;
(二)建立健全消防组织,落实消防安全统一管理制度,根据消防法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
(三)按照消防安全要求确定平面布置,合理设立经营柜台和摊位;
(四)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及时制止违反规定用火用电或者占用、堵塞疏散通道、防火间距、消防车道等违法行为,消除火灾隐患;
(五)消防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商场、市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依法保障本单位开展消防安全工作。
商场、市场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 商场、市场应当确定专职或者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列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商场、市场应当确定消防安全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专业商场、市场,地下室、半地下室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商场、市场,以及其他建筑面积或者占地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的商场、市场应当确定专职消防管理人员。
第八条 商场、市场应当建立义务消防队。义务消防队应当积极开展群众性消防宣传、灭火救助演练,参与扑救本单位火灾。
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00平方米且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商场、市场应当建立配有消防车辆及配套设施的专职消防队。商场、市场集中的区域可以共同组建专职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应当参与防火检查、巡查,定期开展灭火演练,承担本单位的火灾扑救工作。
第九条 商场、市场及摊位、柜台所有权、经营权转让时应当在合同中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责任。转让合同未明确消防安全责任时,转让所有权的,由受让人负责消防安全;转让经营权的,转让人对建筑物消防安全条件负责,受让人对经营活动的消防安全负责。
第十条 同一建筑物内多个相连的独立经营者形成的商品经营区没有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市场名义登记的,其公共消防安全管理由物业管理机构负责,建筑物消防安全条件由产权单位共同负责。没有物业管理机构的,公共消防安全由产权单位共同负责。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对消防安全责任有特别约定的依照合同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场内经营者负责其经营活动的消防安全,应当遵守消防法规和商场、市场消防安全制度,依法落实各项消防安全措施,并接受商场、市场统一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章 消防安全设施管理
第十二条 商场、市场应当确定消防安全设施的管理责任人,明确管理职责,定期检查维护,保障消防安全设施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本规定要求。
第十三条 商场、市场应当确保建筑防火间距不被占用,严禁利用防火间距违章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置经营摊位、货物堆场。
第十四条 商场、市场应当合理组织车流、物流,确保消防车道畅通。严禁利用消防车道、消防车操作场地设置停车场、堆放物品;严禁设置影响消防车操作的障碍物。
第十五条 商场、市场应当及时维护敞开式连廊两端设置的挡烟设施、封闭式连廊与建筑物连接处的门洞设置的防火分隔措施,对经营性连廊严格按照商场、市场建筑营业厅消防安全要求进行管理,严防连廊成为火灾蔓延的途经。严禁擅自在建筑物之间设置连廊,严禁擅自封闭敞开式连廊、装修连廊,严禁在非经营性连廊设置柜台、摊位或者堆放物品。
第十六条 建筑之间的顶棚应当采用防碎不燃烧材料,最小净高不小于5.5米,顶棚上部应当设有开口或者顶棚与建筑相邻处敞开,开口有效通风面积不小于顶棚投影面积的10%。严禁擅自设置、改建、封闭顶棚,严禁在顶棚下设置经营场所。(商场、市场应当保障建筑物之间的顶棚符合国家标准《商店建筑设计规范》中有屋盖的通廊的要求。)
第十七条 建筑外墙广告背面的窗户、洞口应当采取防火封堵措施,并不得降低室内自然排烟的要求,不得影响灭火救援。
第十八条 商场、市场住宿场所不得与营业厅、仓库设置在同一防火分区内。
附设的贵重金属加工、电器维修、服装熨烫等场所应当采用不燃烧体隔墙与营业厅隔开。
市场摊位分隔体、自选商场货架应当采用不燃烧体或者难燃烧体。
第十九条 商场、市场辅助餐饮场所的厨房应当按照国家标准的要求与其他部位隔开。厨房的排油烟罩及排油烟管道应当及时清洗,燃气灶具附近应当配备灭火毯,使用的可燃气体、液体管道不得穿过营业厅、仓库。营业厅内的食品加工区不得采用明火加热,并应当用不燃烧体隔断与营业厅进行分隔。
第二十条 商场、市场应当保持营业厅内主要疏散通道直通安全出口,最小净宽不小于2米,次要疏散通道最小净宽不小于1.4米;双向疏散走道的行走距离不大于45米,单向疏散走道的行走距离不大于20米。
自选商场应当保障收银区的一个侧面有宽度不小于1.4米的无障碍疏散通道。当收银区宽度超过20米时,应当设有多个无障碍疏散通道,通道之间的间隔不大于20米。
第二十一条 营业厅安全出口前方1.4米范围内不得设置障碍物。营业期间严禁锁闭、遮挡安全出口。
自选商场经营时需常闭的安全出口门可以采用火灾时顾客能徒手推开的电磁门或者推闩式外开门,并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标志和使用提示。
第二十二条 建筑的楼梯间、前室严禁使用可燃材料装修,严禁设置铁栅栏等影响安全疏散的障碍物,严禁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条 商场、市场应当保持用于自然排烟的窗户、洞口常开。不能保持常开的,应当明确火灾时开启责任人或者设置自动开启装置,确保火灾时能立即开启。严禁擅自封堵、遮挡排烟窗户、洞口。
第二十四条 电气线路和用电设备应当由具备法定资格的电工负责安装、检查和维修,发现不安全因素,应当及时处理,保障营业照明用电、动力、消防用电相互独立设置,电气线路敷设符合国家规定。
配电箱、电表箱应当用不燃材料制作,下方不得设置、堆放可燃物。霓虹灯的变压器、日光灯镇流器以及白炽灯等电器发热部位应当设置在不燃结构上,并应当采取隔热、散热保护措施。
商场、市场应当每年至少对电气线路、用电设备全面检测一次,可以委托由具备法定资格的中介服务组织检测。电气检测应当做好记录。
第二十五条 商场、市场应当按照消防产品质量要求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及时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检查、维护、保养,发现损坏、故障的,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更换,确保消防设施完整好用。严禁擅自停用消防设施、屏蔽消防报警信号。
室内消火栓正前方应当留有宽度不小于1米的操作场地;防火卷帘两侧0.1米范围内不得设置障碍物;探测器、喷头附近不得设置影响其性能的障碍物。
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由具备法定资格的消防中介服务组织或具有法定资格的消防专业技术人员全面检测一次。检测报告应当存入消防档案。
第二十六条 商场、市场配置的灭火器材应当设置在明显便于取用的固定地点,灭火器材类型应当与经营物品的火灾类别相适应。严禁擅自移动、损毁灭火器材。
第二十七条 建筑消防设施应当按照规定设置相应的消防安全标志。营业厅内消防安全设施应当实行标识化管理。消防车道、消防车操作场地、疏散通道、防火卷帘下方、室内消火栓操作场地、安全出口前方应当根据其消防安全功能进行划线标识,标明宽度、面积、方向等。
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商场、市场应当在每层设置紧急疏散图。紧急疏散图应当设置于人员集中的出入口附近,并表明疏散路线、安全出口、消火栓、灭火器材、报警按钮。
第二十八条 营业厅柜台、摊位、室内广告、悬挂物、模特、物品等不得影响安全疏散,不得遮挡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不得影响建筑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二十九条 局部装修施工时,应当将施工区与营业区隔离,并采取防火措施,保证消防安全。局部装修不得擅自停用营业区消防设施。营业期间,不得施工。
第三十条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应当在专业商场、市场销售,实行样品式经营,样品储存量不得超过日平均经营量。地下室、半地下室严禁经营易燃易爆物品。
其他商场、市场经营摩丝、空气清新剂、杀虫剂、一次性打火机等具有易燃易爆性质的日化小商品时,应当专柜、专位经营,严格控制商品储量,最多储量不得超过日平均经营量。
商场、市场应当具体明确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和日化小商品的最多储量。
第三十一条 室外市场应当确保与甲、乙类厂房、仓库、室外变配电站、可燃材料堆场的安全距离不小于50米,并合理设置消火栓,消防用水量应当满足火灾扑救的需要。市场构筑物应当采用不燃烧体或者难燃烧体。
第四章 日常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十二条 商场、市场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时,应当经过商场、市场消防安全主管负责人批准,并明确现场监护人,清除作业区附近的可燃物,配备灭火器材,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营业厅营业期间严禁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
第三十三条 营业厅和仓库内严禁吸烟,严禁使用明火,并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禁烟、禁火标志。
第三十四条 严禁擅自拉设临时线路,严禁违反规定在营业厅、仓库内使用大功率电气设备和高温照明灯具,严禁超负荷用电。营业厅、仓库内严禁非值班人员留宿。
第三十五条 包装物料、废弃物应当明确专人管理,堆放在指定地点,并及时进行清理。严禁占用疏散通道、楼梯间、前室临时堆放。
第三十六条 商场、市场应当严格落实值班和交班制度。值班人员应当严守岗位,做好值班记录,不得脱岗、漏班。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当持证上岗,实行24小时值班,并做好值班记录。消防控制室在接到报警后,应当立即通知报警点附近有关人员进行现场处置。
第三十七条 商场、市场应当按照规定进行防火巡查。巡查内容包括:
(一)有无违反规定吸烟、使用明火行为;
(二)营业厅、仓库内有无擅自拉设临时线路,有无使用电炉、电饭煲、电加热器等大功率电气设备和高温灯具;
(三)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楼梯间、前室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被遮挡、损坏,排烟外窗是否封闭、遮挡;
(四)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是否按照消防安全标识要求设置、摆放物品;
(五)消防控制室人员是否持证上岗、是否在位;
(六)其他需要巡查的内容。
商场、市场在营业期间应当至少每两小时巡查一次。营业结束后,必须及时进行巡查,消除遗留火种,清离留宿人员,切断营业、照明等无关电源,落下防火卷帘。
巡查人员发现违法违章行为,应当当场予以制止、纠正。不能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
第三十八条 商场、市场应当制定夜间值班人员夜间消防安全检查制度。夜间值班人员应当至少每四小时检查一次。夜查内容包括:
(一)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
(二)应急照明、安全疏散指示标志的完好情况;
(三)营业厅、仓库内有无人员留宿;
(四)电、气焊等明火作业、局部装修所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是否到位;
(五)有无引发火灾的异常现象。
夜查人员发现违法违章行为,应当及时进行处置。发现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进行处置。
第三十九条 商场、市场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一)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隐患整改过程中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安全疏散通道、楼梯间、前室、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完好情况;
(三)消防车通道、防火间距、消火栓及消防水源情况;
(四)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局部装修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是否落实,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六)员工和经营者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七)仓库、厨房、食品加工区、贵重金属加工、电器维修、服装熨烫等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八)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专业商场、市场防火及配套仓库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
(九)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自动消防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十)防火巡查及夜查情况;
(十一)室内外广告的设置情况;
(十二)消防安全标志、标识情况,柜台、摊位、物品是否按照消防安全标识设置、堆放;
(十三)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四十条 商场、市场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明确整改责任,确定整改措施和期限,落实整改资金,及时予以消除。火灾隐患消除之前,应当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确保消防安全的,应当停业或者将危险部位局部停业。对自身确无能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应当提出解决方案,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第四十一条 商场、市场应当充分利用广播、电子屏、电视屏、宣传栏等设施宣传消防常识,宣传报警、逃生自救、扑救初期火灾常识,告知本单位消防安全疏散设施情况,提醒顾客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第四十二条 商场、市场应当加强对员工、场内经营者消防知识和技能培训,使其掌握岗位火灾预防和报警、引导疏散、逃生自救以及正确选用、使用消火栓、灭火器扑救初期火灾的技能等。
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保安人员、专职消防队人员上岗前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商场、市场应当定期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灭火预案应当包括使用邻近建筑物消防水源的内容。
第四十三条 商场、市场员工、场内经营者发现火灾,应当立即向当地消防指挥中心报警,并积极扑救初期火灾,引导顾客疏散,打开建筑排烟窗。
第四十四条 商场、市场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消防安全档案,全面反映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情况。消防档案应当包括柜台、摊位布置图和商场、市场建筑电气线路图。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人民防空办公室等商场、市场上级主管部门应当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对商场、市场经营活动日常管理之中,与经营活动进行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及时解决消防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对确实难以整改的重大火灾隐患,应当及时提交当地人民政府研究解决。
第四十六条 商务部门应当将商场、市场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按照消防安全要求合理规划商场、市场位置、规模,依法检查、督促商场、市场遵守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协调、督促整改重大火灾隐患。
第四十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商场、市场建筑物、构筑物、户外广告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拆除占用消防车道、防火间距,或者影响灭火救援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广告牌;按照规划及时建设市政供水设施,确保消防用水。
第四十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市场管理中应当加强对场内经营者擅自改变经营位置经营、无证经营行为的检查监督,对占用、堵塞疏散通道、防火间距、消防车道的违法行为及时进行处理;对其他明显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进行劝阻,对不听劝阻的,及时告知公安消防机构进行处理;对公安消防机构告知已经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或者停产停业整改的商场、市场,协助督促整改或者停业。
第四十九条 公安机关依法对商场、市场遵守消防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公安消防机构具体实施消防监督。
第六章 罚 则
第五十条 违反本规定在商场、市场营业厅、仓库内吸烟、使用明火或者在营业期间进行明火作业的,由公安消防机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锁闭、遮挡安全出口,遮挡消防设施、标志,占用防火间距、楼梯间、前室或者占用、堵塞疏散通道、消防车道,经公安消防机构责令立即改正后,再次发现锁闭、占用、堵塞的,由公安消防机构处警告或者500以下罚款。
单位有前款行为,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责任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五十二条 商场、市场违反规定设置户外广告或者在建筑物之间设置顶棚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公安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 商场、市场消防值班人员脱岗的,由公安消防机构处200元以下罚款。
商场、市场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未经培训上岗的,由公安消防机构对单位处2000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责任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在商场、市场营业厅、仓库内留宿的,对留宿人员、夜查巡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 商场、市场没有按照本规定划线标识或者设置消防设施标志的,由公安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并对单位处2000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 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应当进行处罚的,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未按本规定履行职责,造成社会危害,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所指商场、市场包括营业场所以及与之配套的仓储、办公、餐饮等辅助部分。
第五十九条 本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 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实行。
⑺ 求电气行业销售管理制度
电气安全管理制度2008-08-20 15:02
1、 目的:建立用电安全规定
2、 范围:适用于公司用电管理
3、 责任者:工程部、用电单位
4、 程序:
4.1 电气运行安全
4.1.1 电气作业人员必须经医生检查身体,并证实确无妨碍电气工作的疾病,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合格,持有上级部门颁发的电工作业操作证,才能担任电气作业和电气作业监护人工作。
4.1.2 电气作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电力生产安全工作规定》。
4.1.3 一切电气作业人员都必须熟悉触电急救方法。
4.1.4 在易爆场所的电气设备和线路的运行,必须按《爆炸性环境防爆电气设备选用标准》执行。
4.1.5 电气作业人员作业时,必须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
4.1.6 当电气工作人员正在工作,尤其是在危险区域进行工作时,监护人员应随时提醒,注意安全,禁止大声怪叫,以免引起错觉而引发事故。
4.1.7 做好经常性的电气安全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消除
4.1.8 现场要备有安全用具,防护器具和消防器材等,并定期检查。
4.1.9 电气设备必须有可靠的接地(接零)装置,防雷和防静电设施必须完好,每年应定期检测。
4.1.10 接地装置的规定:
4.1.10.1 接地电流大的接地装置(500A以上)为5欧姆;接地电流小的接地装置(500A以下)为10欧姆。
4.1.10.2 变电室露天部分的单位独立避雷针为10欧姆。
4.1.10.3 装有避雷线线路上的金属及水泥电杆为10欧姆。
4.1.10.4 装在架空线路引至变电所进线上管型避雷器为10欧姆。
4.1.10.5 保护配电线路变压器用的避雷器为4欧姆。
4.1.10.6 易爆场所、库房及车间避雷针为4欧姆。
4.1.10.7 保护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不得大于4欧姆。
4.1.11 静电接地:
4.1.11.1 静电接地的接地电阻,每处不宜超过10欧姆。
4.1.12 防雷接地:
4.1.12.1 为保护建筑物不受雷击,应针对雷电的危害,分别对直击雷、感应雷和架空线引进高电压等采取防雷措施。
4.1.12.2 避雷装置一般可采用避雷针、避雷器或架空避雷线。
4.1.12.3 为防止感应雷,应把屋内一切导体、金属管道等可靠接地,减小电阻使感应电荷迅速流入地中。
4.1.12.4 避雷针应由三部分组成: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
4.1.12.5 避雷针接地极的多少,应视接地电阻是否满足要求,每极接地极之间的距离应保持3米,接地极应为带状接地。
4.1.12.6 为避免跨步电压对人体的危害,接地极应埋在人员很少通过的地方,且距被保护物应大于3米。
4.1.12.7 电气设备的接地装置禁止与防雷接地合用。
4.1.12.8 避雷针的保护范围,应根据建筑物的大小和高度来决定安装避雷针的高度和数目。
4.1.12.9 独立避雷针,避雷线的接地电阻不宜超过10欧姆。
4.1.13 当气候条件恶劣时,应停止户外电气作业,不得已而紧急抢修的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在雷雨天气需巡视室外高压设备时,巡视人员应穿绝缘靴,并不得靠近避雷装置。
4.1.14 变电所必须制订现场运行规程,值班人员的职责应在其中明确规定。
4.1.15 高压设备无论带电与否,值班人员不得单人移开或超过遮栏进行工作,若必须移开遮栏时,必须有监护人员在场,并符合设备不停电的距离。
4.1.16 运行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操作票、工作票制度、工作许可证制度,工作监护制度、工作间断转移和终结制度。
4.1.17 在高压设备和大容量低压总盘上倒闸操作及带电设备附近工作时,必须由两人执行,并由技术熟练的人员担任监护。
4.1.18 凡电气设备和线路无电应作有电看,严禁以手随便触摸。
4.1.19 未经试验合格的一切电气安全用具禁止使用。
4.1.20 在坠落高度2米以上工作时,须办好登高作业证并有相应的安全措施。
4.1.21 在带电设备附近动火,火焰距带电部位10KV及以下为1.5米、10KV以上为3米。
⑻ 日常工作中如何防止电气伤害
在安全生产中.电气安全是一项重要的工作。触电伤害作为现场工作人员的四大伤害之一,其在种工伤分类中占据第四位,是指电流通过人体而产生的化学效应、机械效应、热效应及生理效应而导致的伤害。尤其在潮湿地区或进入夏季,气候炎热潮湿.触电伤害容易发生。为防止触电伤害事故,必须加强用电安垒管理。施工现场的电气系统本身是一个相对独立、完整的体系,加强电气安全管理,就应从“人一机一环境”综合考虑,并注意电气的系统性、完整性。
1 电气伤害事故预防措施
1.1 完善制度,健垒用电手续
为确保生产和基建任务顺利进行,防止电气伤害事故,落实电气安全管理制度,必须认真执行电气安全技术规程,严格执行电业系统规定的“两票三制”,并定期检查执行情况,纠正存在的问题。由于生产基建、设备检修、新设备试车等多项工作.设备停送电频繁。如这些环节协调失误.就可能发生事故。为避免因停送电不协调导致事故的发生,应该拟定“设备检修停送电联系规定”。凡供电由电气作业人员直接控制的传动机械设备停电时,必须由工程项目负责人填写“联系单”,持单并由设备操作工签字同意,再由值班电工签字方能进行停电操作,停电后,经验电、装设按地线、悬挂标志牌,将联系单交工程项目负责人保存,即可开始设备检修等工作。工程项目完毕,再经有关人员签字,经检查确认安全,方可送电。
1.2 加强教育、提高工作人员素质
在电气现场工作中,为了减少电气伤害事故,确保电气安全,必须确保电气作业人员的安垒。
首先,电气作业人员必须经医生检查身体.并证实确无妨碍电气工作的疾病,经过专业培训,具备必要的用电安全知识并且考核合格,持有上级部门颁发的电工作业操作证,才能担任电气作业和电气作业监护人工作,其次,电气作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电力生产安全工作规定》,按章操作。在易爆场所的电气设备和线路的运行,必须按照《爆炸性环境防爆电气设备选用标准》执行;同时,电气作业人员作业时,必须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必须熟悉触电急救方法。当电气工作人员在工作,尤其是在危险区域进行工作时,监护人员应随时提醒.注意安全,禁止大声怪叫,以免引起错觉而引起事故。当气候条件恶劣时,应停止户外电气作业,不得已而紧急抢修的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在雷雨天气需巡视室外高压设备时,巡视人员应穿绝缘靴,并不得靠近壁雷装置。
1.3 确保设备安垒 要防止发生电气伤害事故,电气设备本身的安全是前提条件。如果电气设备本身不安全,也就谈不上电气安全。因此,任何一家企业,要想杜绝电气伤害事故发生,首先要做到使用的电气设备的安全可靠。要想做到电气设备安全可靠,必须做到以下要求:
电气设备必须经过安全认证,具有国家指定机构的安全认证标志;
要有备用电源,尤其是停电能造成重大危险后果的场所,必须按规定配备自动切换的双路供电电源或备用发电机组、保安电源;
做好防触电工作,防止人体直接、间接和跨步电压触电(电击、电伤),可采取以下措施:接零、接地保护系统,漏电保护,绝缘保护,电气隔离,安全电压,屏护和安垒距离,连锁保护;
做好电气设备的防火防爆工作:消除电气引燃源。为防止电气设备、线路因过载、短路等故障,产生引燃温度、引起电气火灾,除按常规设置过载、过电流、短路等电气保护装置外,可装设能发出声、光报警信号或自动切断电源的漏电保护器。根据燃、爆介质的类、级、组和火灾爆炸危险场所的类、级、范围,配置相应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防爆等级电气设备(包括线路导线、接地装置),防爆电气设备的配置、维护应符合整体防爆要求。还应采取必要的隔离、连锁保护装置、防静电等措旋;要有安全距离,一般电气设备与爆炸危险场所间的安垒距离,采用消防规范规定的防火间距,注意通风,电气设备通风系统的进气不应含有爆炸危险物质或其他有害物质,废气不应排人爆炸危险环境,通风系统必须用非燃材料制成,电气建筑物、电气灭火、消防电源、消防报警和控制等对策,一般由消防行政部门按消防规范要求提出;
要有防静电措施。为预防静电妨碍生产,影响产品质量、引起静电电击和火灾爆炸,从消除、减弱静电的产生和积累着手,采取的主要对策有:工艺控制,即从工艺流程、材料选择、设备结构和操作管理等方面采取措施,减少、避免静电荷的产生和积累,要防泄漏,生产设备和管道应采用静电导体,存在静电引起爆炸和静电影响生产的场所,其生产装置(设备和装置外壳、管道、支架、构件、部件等)都必须接地,采用静电消除器进行中和,减少静电非导体的静电,采取屏蔽措施,有可靠接地的屏蔽装置。
1.4 科学处理事故、减小危害
对已造成触电事故的人员进行正确实施科学救护,是降低事故伤害程度的关键。一旦发生电气伤害事故,必须沉着应对,采取正确的方法进行施救。
1.4.1及时、正确地脱离电源
对于低压触电事故.可采用以下方法使触电者脱离电源:如果触电地点附近有电源开关或电源插销,可立即拉开开关或拔出插销,断开电源,如果触电地点附近没有电源开关或电源插销,可用有绝缘柄的电工钳或有干燥木柄的斧头切断电线.断开电源,或用干木板等绝缘物插到触电者身下,以隔断电流-当电线搭落在触电者身上或被压在身下时,可用干燥的衣服、手套、绳索、木板,木棒等绝缘物作为工具,拉开触电者或拉开电线,使触电者脱离电源,如果触电者的衣服是干燥的,又没有紧缠在身上,可以用一只手抓住他的衣服,拉离电源。但因触电者的身体是带电的,其鞋的绝缘也可能遭到破坏。救护人不得接触触电者的皮肤,也不能抓他的鞋。
对于高压触电事故,可采用下列方法使触电者脱离电源:立即通知有关部门断电,带上绝缘手套,穿上绝缘靴,用相应电压等级的绝缘工具按顺序拉开开关.抛掷金属线使线路短路接地.迫使保护装置动作,断开电源。注意抛掷金属线之前,先将金属线的一端可靠接地,然后抛掷另一端,注意抛掷的一端不可触及触电者和其他人。
1.4.2根据具体情况,迅速对症救护
如果触电者伤势不重、神志清醒。应使触电者安静休息,不要走动。严密观察并请医生前来诊治或送往医院。如果触电者伤势较重,已失去知觉,但还有心脏跳动和呼吸,应使触电者舒适、安静地平卧.周围不困人,使空气流通,解开他的衣服以利呼吸,速请医生诊治或送往医院。如果触电者伤势严重,呼吸停止或心脏跳动停止,或二者都已停止,应立即施行人工呼吸和胸外心脏挤压,并速请医生诊治或送往医院。
⑼ 企业安全标准化考评,要制定哪些制度
1.通过识别和评估,将适用于本企业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规定转化为内企业安全容生产规章制度或安全操作规程的具体内容,并严格落实;
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内容应符合标准要求;
3.明确责任部门、职责、工作要求;
4.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具有可操作性;
5.除制定《通用规范》要求的规章制度以外,还应制定包括以下内容的规章制度:工艺管理、开停车管理、设备管理、建(构)筑物管理、电气管理、公用工程管理、易制毒管理、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定期巡线制度、领导干部带班、厂区交通安全、文件、档案管理制度等。
6.企业主要负责人应组织审定并签发安全生产规章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