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二级消防工程师消防安全技术和综合能力大纲是
消防安全技术综合能力
考试目的
考查消防专业技术人员在消防安全技术工作中,根据现行消防法律法规,运用相关消防技术和标准规范,检查、发现、解决消防安全技术问题能力。
考试内容及要求
(一)消防法规及相关知识运用
1.消防专业理论应用
运用燃烧、火灾及相关爆炸机理,辨识火灾和爆炸的类别及其特点,分析各种燃烧物质的燃烧产物及其有毒有害性,提出预防火灾、爆炸和扑救火灾的技术方法。
2.易燃易爆危险品管理
运用燃烧和爆炸机理及相关标准规范,分析易燃易爆危险品火灾、爆炸的危险性,提出易燃易爆危险品安全管理的措施、方法与要求。
3.消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运用
根据《消防法》《行政处罚法》《刑法》等法律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等行政规章的有关规定,分析、判断建设工程活动和消防产品使用以及其他消防安全管理中违法行为及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4.消防职业道德行为
根据《消防法》《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和《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辨识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活动的合法性,确认注册消防工程师履行义务的情况以及规范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行为和职业道德修养的基本原则和方法,分析界定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行为的法律责任。
(二)建筑消防安全检查
1.建筑总平面布局与平面布置
运用消防技术和标准规范,辨识建筑分类及其耐火等级,开展建筑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检查,排查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分析原因,提出隐患整改的措施、方法和要求。
2.建筑防火防烟分区
运用消防技术和标准规范,开展建筑防火分区与防烟分区划分及防火分隔设施设置的消防安全检查,排查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分析原因,提出隐患整改的措施、方法和要求。
3.建筑安全疏散设施
运用消防技术和标准规范,开展建筑安全疏散设施的消防安全检查,排查安全疏散设施方面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分析原因,提出隐患整改的措施、方法和要求。
4.易燃易爆场所防爆
运用消防技术和标准规范,辨识易燃易爆场所危险等级,开展防爆检查,排查火灾、爆炸等消防安全隐患,分析原因,提出隐患整改的措施、方法和要求。
5.建筑装修和建筑外墙保温
运用消防技术和标准规范,辨识建筑内部装修和外墙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开展建筑内部装修和外墙保温材料的消防安全检查,排查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分析原因,提出隐患整改的措施、方法和要求。
(三)消防设施检测与维护管理
1.通用要求
运用消防相关技术和标准规范,开展建筑消防设施的监测和检查,开展单体建筑面积4万平方米及以下建筑的消防设施的检测与维护保养。
2.消防给水设施
运用相关消防技术和标准规范,开展消防给水设施的检查、检测与维护保养,发现消防给水设施的常见故障,分析原因,解决相关技术问题。
3.室内外消火栓系统
运用相关消防技术和标准规范,开展消火栓系统的检查、检测与维护保养,发现系统的常见故障,分析原因,解决相关技术问题。
4.自动水灭火系统
运用相关消防技术和标准规范,开展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细水雾灭火系统的检查、检测与维护保养,发现系统的常见故障,分析原因,解决相关技术问题。
5.气体灭火系统
运用相关消防技术和标准规范,开展二氧化碳、IG541、七氟丙烷等气体灭火系统的检查、检测与维护保养,发现系统的常见故障,分析原因,解决相关技术问题。
6.泡沫灭火系统
运用相关消防技术和标准规范,开展各种泡沫灭火系统检查、检测与维护保养,发现系统的常见故障,分析原因,解决相关技术问题。
7.干粉灭火系统
运用相关消防技术和标准规范,开展干粉灭火系统检查、检测与维护保养,发现系统的常见故障,分析原因,解决相关技术问题。
8.建筑灭火器配置与维护管理
运用相关消防技术和标准规范,对建筑灭火器进行安装配置、检查和维修,发现建筑灭火器安装配置、检查以及灭火器维修过程中常见的问题,分析原因,解决相关技术问题。
9.建筑防烟排烟系统
运用相关消防技术和标准规范,开展建筑防排烟系统检查、检测与维护保养,发现系统的常见故障,分析原因,解决相关技术问题。
10.消防用电设备的供配电与电气防火防爆运用相关消防技术和标准规范,开展消防供配电系统和电气防火防爆的检查,提出电气防火技术措施,发现常见的电气消防安全隐患。
11.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运用相关消防技术和标准规范,开展建筑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的检查、检测与维护保养,发现常见故障,分析原因,解决相关技术问题。
1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运用相关消防技术和标准规范,开展火灾探测报警系统、消防联动控制系统、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检查、检测与维护保养,发现系统的常见故障,分析原因,解决相关技术问题。
13.城市消防安全远程监控系统运用相关消防技术和标准规范,开展城市消防安全
远程监控系统监测活动,发现常见故障,分析原因,解决相关技术问题。
(四)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
根据有关规定和相关消防技术标准规范,运用消防安全评估技术与方法,确定单位消防安全评估的内容、方法和步骤,开展对除100米(含)以上公共建筑、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大型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外的火灾高危单位进行消防安全评估活动,辨识和分析其火灾风险,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方法和要求。
(五)消防安全管理
1.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
根据消防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运用相关消防技术和标准要求,对除250米(含)以上高层公共建筑、大型危险化学品单位外的社会单位进行消防安全管理。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操作规程和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防火检查、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维护保养,整改火灾隐患。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和演练。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检查单位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解决单位消防安全管理问题。
2.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
根据消防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运用相关消防技术和标准规范,提出施工现场消防管理内容与要求,排查施工现场消防安全隐患,指导和监督相关作业人员依法依规施工作业,解决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问题。
『贰』 特种作业范围
特种作业范围复:
1、电工作业
2、焊接与制热切割作业
3、高处作业
4、制冷与空调作业
5、煤矿安全作业
6、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作业
7、石油天然气安全作业
8、冶金(有色)生产安全作业
9、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
10、烟花爆竹安全作业
11、工地升降货梯升降作业
12、安全监管总局认定的其他作业
(2)防爆电气作业培训大纲扩展阅读:
根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二)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四)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五)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除符合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的条件外,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叁』 八大特殊作业是指什么
根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八大特殊作业如下:
1、电工作业:指对电气设备进行运行、维护、安装、检修、改造、施工、调试等作业(不含电力系统进网作业)。
(1)高压电工作业:指对1千伏(kV)及以上的高压电气设备进行运行、维护、安装、检修、改造、施工、调试、试验及绝缘工、器具进行试验的作业。
(2)低压电工作业:指对1千伏(kV)以下的低压电器设备进行安装、调试、运行操作、维护、检修、改造施工和试验的作业。
(3)防爆电气作业:指对各种防爆电气设备进行安装、检修、维护的作业。
2、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指运用焊接或者热切割方法对材料进行加工的作业(不含《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有关作业)。
(1)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指使用局部加热的方法将连接处的金属或其他材料加热至熔化状态而完成焊接与切割的作业。适用于气焊与气割、焊条电弧焊与碳弧气刨、埋弧焊、气体保护焊、等离子弧焊、电渣焊、电子束焊、激光焊、氧熔剂切割、激光切割、等离子切割等作业。
(2)压力焊作业:指利用焊接时施加一定压力而完成的焊接作业。适用于电阻焊、气压焊、爆炸焊、摩擦焊、冷压焊、超声波焊、锻焊等作业。
(3)钎焊作业:指使用比母材熔点低的材料作钎料,将焊件和钎料加热到高于钎料熔点,但低于母材熔点的温度,利用液态钎料润湿母材,填充接头间隙并与母材相互扩散而实现连接焊件的作业。适用于火焰钎焊作业、电阻钎焊作业、感应钎焊作业、浸渍钎焊作业、炉中钎焊作业,不包括烙铁钎焊作业。
3、高处作业:指专门或经常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及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1)登高架设作业:指在高处从事脚手架、跨越架架设或拆除的作业。
(2)高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指在高处从事安装、维护、拆除的作业。适用于利用专用设备进行建筑物内外装饰、清洁、装修,电力、电信等线路架设,高处管道架设,高处安装、维修,各种设备设施与户外广告设施的安装、检修、维护以及在高处从事建筑物、设备设施拆除作业。
4、制冷与空调作业:指对大中型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安装与修理的作业。
(1)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作业:指对各类生产经营企业和事业等单位的大中型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的作业。
适用于化工类(石化、化工、天然气液化、工艺性空调)生产企业,机械类(冷加工、冷处理、工艺性空调)生产企业,食品类(酿造、饮料、速冻或冷冻调理食品、工艺性空调)生产企业,农副产品加工类(屠宰及肉食品加工、水产加工、果蔬加工)。
(2)制冷与空调设备安装修理作业:指对(1)所指制冷与空调设备整机、部件及相关系统进行安装、调试与维修的作业。
5、煤矿安全作业:
(1)煤矿井下电气作业:指从事煤矿井下机电设备的安装、调试、巡检、维修和故障处理,保证本班机电设备安全运行的作业。适用于与煤共生、伴生的坑探、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井下电钳等作业。
(2)煤矿井下爆破作业:指在煤矿井下进行爆破的作业。
(3)煤矿安全监测监控作业:指从事煤矿井下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安装、调试、巡检、维修,保证其安全运行的作业。适用于与煤共生、伴生的坑探、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安全监测监控作业。
(4)煤矿瓦斯检查作业:指从事煤矿井下瓦斯巡检工作,负责管辖范围内通风设施的完好及通风、瓦斯情况检查,按规定填写各种记录,及时处理或汇报发现的问题的作业。适用于与煤共生、伴生的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煤矿井下瓦斯检查作业。
(5)煤矿安全检查作业:指从事煤矿安全监督检查,巡检生产作业场所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状况,检查并督促处理相应事故隐患的作业。
(6)煤矿提升机操作作业:指操作煤矿的提升设备运送人员、矿石、矸石和物料,并负责巡检和运行记录的作业。适用于操作煤矿提升机,包括立井、暗立井提升机,斜井、暗斜井提升机以及露天矿山斜坡卷扬提升的提升机作业。
(7)煤矿采煤机(掘进机)操作作业:指在采煤工作面、掘进工作面操作采煤机、掘进机,从事落煤、装煤、掘进工作,负责采煤机、掘进机巡检和运行记录,保证采煤机、掘进机安全运行的作业。适用于煤矿开采、掘进过程中的采煤机、掘进机作业。
(8)煤矿瓦斯抽采作业:指从事煤矿井下瓦斯抽采钻孔施工、封孔、瓦斯流量测定及瓦斯抽采设备操作等,保证瓦斯抽采工作安全进行的作业。适用于煤矿、与煤共生和伴生的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煤矿地面和井下瓦斯抽采作业。
(9)煤矿防突作业:指从事煤与瓦斯突出的预测预报、相关参数的收集与分析、防治突出措施的实施与检查、防突效果检验等,保证防突工作安全进行的作业。适用于煤矿、与煤共生和伴生的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煤矿井下煤与瓦斯防突作业。
(10)煤矿探放水作业:指从事煤矿探放水的预测预报、相关参数的收集与分析、探放水措施的实施与检查、效果检验等,保证探放水工作安全进行的作业。适用于煤矿、与煤共生和伴生的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煤矿井下探放水作业。
6、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作业:
(1)金属非金属矿井通风作业:指安装井下局部通风机,操作地面主要扇风机、井下局部通风机和辅助通风机,操作、维护矿井通风构筑物,进行井下防尘,使矿井通风系统正常运行,保证局部通风,以预防中毒窒息和除尘等的作业。
(2)尾矿作业:指从事尾矿库放矿、筑坝、巡坝、抽洪和排渗设施的作业。适用于金属非金属矿山的尾矿作业。
(3)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检查作业:指从事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监督检查,巡检生产作业场所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状况,检查并督促处理相应事故隐患的作业。
(4)金属非金属矿山提升机操作作业:指操作金属非金属矿山的提升设备运送人员、矿石、矸石和物料,及负责巡检和运行记录的作业。适用于金属非金属矿山的提升机,包括竖井、盲竖井提升机,斜井、盲斜井提升机以及露天矿山斜坡卷扬提升的提升机作业。
(5)金属非金属矿山支柱作业:指在井下检查井巷和采场顶、帮的稳定性,撬浮石,进行支护的作业。
(6)金属非金属矿山井下电气作业:指从事金属非金属矿山井下机电设备的安装、调试、巡检、维修和故障处理,保证机电设备安全运行的作业。
(7)金属非金属矿山排水作业:指从事金属非金属矿山排水设备日常使用、维护、巡检的作业。
(8)金属非金属矿山爆破作业:指在露天和井下进行爆破的作业。
7、石油天然气安全作业:
司钻作业:指石油、天然气开采过程中操作钻机起升钻具的作业。适用于陆上石油、天然气司钻(含钻井司钻、作业司钻及勘探司钻)作业。
8、冶金(有色)生产安全作业:
煤气作业:指冶金、有色企业内从事煤气生产、储存、输送、使用、维护检修的作业。
此外,还有安全监管总局认定的其他作业。
(3)防爆电气作业培训大纲扩展阅读:
特殊作业的工作要求:
1、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经安全技术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未经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作业。
2、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实行教考分离制度,国家安全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制定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推荐使用教材。培训机构按照国家局制定的培训大纲和推荐使用教材组织开展培训。各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或其委托的有资质的单位根据国家局制定的考核标准组织开展考核。
3、特种作业操作证,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统一制作,各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签发。特种作业操作证在全国通用。特种作业操作证不得伪造、涂改、转借或转让。
4、特种作业操作证每2年由原考核发证部门复审一次,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的,经用人单位进行知识更新后,复审时间可延长至每4年一次。跨地区从业或跨地区流动施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可向从业或施工所在地的考核发证单位申请复审。
『肆』 有限空间作业证在哪里办理
干货推荐
重要通知:应急管理部发布关于征求《特种作业目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拟取消“防爆电气作业”等 5 种;新增有限空间作业等 14 种特种作业。
关于征求《特种作业目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为更加有效发挥特种作业人员在防范遏制生产安全事故中的作用,应急管理部安全基础司组织有关单位对现有特种作业目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特种作业目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年9月6日。
联系人:殷婷茹、高海东,010-64464799(带传真),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应急管理部安全基础司
2020年8月25日
关于《特种作业目录》修订情况的说明
一、修订的必要性
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我国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于 1954 年建立,距今已有 66 年,对推动特种作业人员提高安全素质、防范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发挥了重要作用。《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范围由国务院安全监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现行特种作业目录于 2010 年印发,共 10 个作业类别、54 个操作项目(含煤矿),实施近 10 年来,逐渐出现了一些不适应不符合的问题:一是随着工艺技术进步,一些作业不再存在重大安全风险;二是个别行业领域特种作业范围过宽,实施准入的人员数量过多,不符合“放管服”要求;三是实践中有些容易引发人员伤亡的作业项目没有纳入特种作业管理。按照深化“放管服”改革的要求,通过修订《特种作业目录》,进一步准确界定特种作业人员范围,对于强化风险较高的作业管控、防范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十分必要。
2019年1月,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征求特种作业目录调整意见与建议的函》,全面征求有关部门、基层、企业和行业协会意见。对比较集中的修改意见,组织有关行业企业较多的地区和专业技术单位进行了专项课题研究,形成了 8 份专题研究报告。先后深入北京、陕西、山东、湖南、浙江、江苏等地开展了实地调研。初稿形成后,多次组织专家进行讨论, 经认真修改、慎重研究,形成了目前的征求意见稿。
二、征求意见及修订的主要考虑
经对各有关方面提出的 296 条修订意见进行认真研究,共采纳181条,未采纳 115 条。主要考虑因素包括:一是以防控事故风险为导向,聚焦事故暴露出的问题补充调整特种作业目录。二是适应“放管服”要求,对各方面普遍要求修改、实践证明成熟、具有广泛共识的进行必要和适当的修改,对可留可不留的原则上不保留,对未形成广泛共识的原则上不新增。三是保持总体稳定、适当修改、慎重筛减,对实际执行中有歧义的重新界定,提升目录的科学性、稳定性、权威性。按照以上原则,对《特种作业目录》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目录包括 12 个作业类别,66 个操作项目,一是根据现实安全风险,将“防爆电气作业”等 5 个操作项目不再作为特种作业管理;二是认真汲取近年来事故教训,将有限空间安全作业等 14 个操作项目纳入特种作业管理,其中: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增加 4 个,煤矿安全作业增加 2 个,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作业增加 1 个,应急救援作业增加 6 个、有限空间安全作业增加 1 个;三是根据基层反映的问题,对 9 个特种作业操作项目表述进行了调整, 便于更加准确界定有关工作岗位,取证范围总体减少;四是优化了部分操作项目定义表述。另外,征求意见中部分地区提出新增电动车电工、露天煤矿作业等操作项目的建议,经充分论证,认为有关作业安全风险总体不高,现阶段纳入特种作业管理范畴不成熟,也不符合“放管服”改革要求,未采纳。
三、修改的主要内容
(一)删除部分
1.电工作业类别。删除“防爆电气作业”1 个操作项目,将相关要求融入“高压电工作业”“低压电工作业”操作项目。理由:现行的《低压电工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已包含有防爆电气作业相关内容,且无论是在高压(≥1千伏)作业环境,还是低压(<1千伏)作业环境,都有防爆的要求,“防爆电气作业”独立设置造成重复取证。可在高压及低压电工作业中充实防爆电气作业要求。
2.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类别。删除“钎焊作业”1 个操作项目。
理由:“钎焊作业”主要用于制造精密仪表、电气零部件、异种金属构件及负载薄板结构,随着技术进步,“钎焊作业”危险性明显降低,风险可控。
3.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作业类别。删除“金属非金属矿山 安全检查作业”、“金属非金属矿山井下电气作业”、“金属非金属矿山爆破作业”3 个操作项目。
理由:一是目前实际从事安全监督检查人员普遍是已取证的安全管理人员,可以达到安全要求。二是金属非金属矿山井下电气作业工作内容与电工作业重复,无过多特殊要求,没有必要单列。三是爆破作业按相关条例规定已由公安部门核发爆破作业人员操作证,没有必要重复取证。
(二)增加部分
1.增加有限空间安全作业类别。设“有限空间监护作业”1 个操作项目。
理由:一是有限空间作业事故频发,伤亡多,2010 至 2019年,全国工贸行业共发生有限空间作业较大事故 192 起,死亡609 人,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呈逐年上升趋势,这些事故严重暴露出有限空间作业安全风险辨识不到位、作业不规范,施救不当导致人员伤亡扩大等问题突出。二是 2010 年北京市开展了有限空间现场监护人员(或管理人员)作为特种作业人员试点工作,对遏制有限空间事故起到了较大作用。三是有限空间作业风险主要来自于特殊环境,作业本身不具备特殊的安全风险,为避免范围过大,将特种作业范围限定为监护作业,主要发挥强制性开展作业前、作业中风险辨识和管控的作用。
2.增加应急救援作业类别。设“矿山救援作业”“危险化学
品救援作业”“建筑物坍塌救援作业”“水域救援作业”“高空救援作业”“直升机救援作业”6 个操作项目。
理由:一是有关作业危险性大,实施准入管理既是提高救援专业化水平、保护救援人员自身安全的需要,也是防止盲目施救造成事故扩大的需要。二是实施准入管理可以为政府有效动员、甄别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救援提供抓手和依据,从而更加高效调配救灾资源,确保救援现场规范有序。
3.在煤矿安全作业类别中,增加“煤矿防冲作业”“煤矿无轨胶轮车操作作业”2个操作项目。
理由:一是随着煤矿开采强度和深度不断增加,冲击地压灾害日益严重,目前已经成为威胁煤矿安全生产的重大灾害之一。煤矿防冲作业(防冲危险性预测、防冲措施的实施、相关参数的观测与记录等)是防治冲击地压关键基础环节,符合特种作业独立性、危险性和特殊性等要求。二是 2017 年至今,全国共发生井下无轨胶轮车运输事故 9 起,死亡 33 人。煤矿井下无轨胶轮车驾驶与一般车辆驾驶相比专业性更强,且井下运输条件复杂(光线阴暗,路面不平,坡道、弯道、交叉路口多, 道路狭窄,人车混行),需熟练掌握驾驶前安全检查及日常维护保养等工作,对操作人员安全知识、操作技能和工作责任心要求高。
4.在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作业类别中,增加“金属非金属
矿山无轨胶轮车操作作业”1 个操作项目。理由:同“煤矿无轨胶轮车操作作业”。
5.在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类别中,增加“新型煤化工工艺作业”“电石生产工艺作业”“偶氮化工艺作业”“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仓储作业”4 个操作项目。
理由:一是依据原总局《关于公布第二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目录和调整首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中部分典型工艺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3〕3 号),将“新型煤化工工艺作业” 等 3 个操作项目纳入目录管理,加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作业”操作项目及原目录 15 个危险化工工艺作业,基本涵盖当前危险化工工艺特点;二是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仓储作业专业性强、安全风险大,对作业人员要求高,需具备健康安全防护、化学品禁忌、应急处置等知识和技能,认真汲取天津港瑞海公司危险化学品仓库“8.12”特大火灾爆炸事故等教训,有必要将危险化学品仓储作业纳入目录,进一步强化安全管理。
(三)对操作项目进行调整,人员范围总体减少部分
1.在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类别中,“熔化焊接与热切割”操 作项目的适用范围中删去了“激光焊”。
理由:激光焊属机器人程序控制操作,危险性仅是针对焊接环境周围群体,没有必要作为特种作业进行管理。
2.在高处作业类别中,将原“高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拆分为“悬空作业”和“攀登作业”2 个操作项目。
理由:存在高处作业的行业越来越多,作业环境复杂度也在不断增大,通过作业方式区分,并明确适用范围,可覆盖原“高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中 6 个类别,且便于界定工作岗位,避免重复取证,符合“放管服”要求。
3.在制冷与空调作业类别,将原“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作业”“制冷与空调设备安装修理作业”2 个操作项目修改为 “制冷设备运行、安装、修理操作作业”和“空调设备运行、安装、修理操作作业”2 个操作项目。
理由:一是制冷、空调是两个范畴。制冷、空调工况不同, 制冷剂差别较大,两种作业人员需掌握技能差异较大,应作区分;二是无论制冷设备还是空调设备,运行、安装、修理操作技能在实际生产中是无法独立的,作业人员均需掌握,应作合并。操作项目重新划分后定位更精准,便于界定工作岗位,进一步提升制冷与空调作业类别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4.在煤矿安全作业类别中,将原“煤矿采煤机(掘进机) 操作作业”拆分为“煤矿采煤机操作作业”“煤矿掘进机操作作业”2 个操作项目。
理由:煤矿采煤机和掘进机操作作业属于两个不同的操作作业,作业环境和作业内容均不相同,将其分列为煤矿采煤机操作作业和煤矿掘进机操作作业 2 个操作项目。
5.在石油天然气安全作业类别中,将原“司钻作业”拆分 为“钻井司钻作业”和“作业司钻作业”2 个操作项目,适用范围扩大至海洋石油、天然气司钻作业。
理由:钻井和井下作业使用设备不同,工艺不同,作业过程的安全风险与管控措施不同,实际工作中属两个不同工作岗位,拆分处理更加准确。海洋石油钻井、作业安全风险因特殊环境比陆地更突出,应纳入特种作业管理。
6.在冶金(有色)生产安全作业类别中,修改完善了“煤 气作业”操作项目定义和适用范围。
理由:一是冶金有色企业产生的冶金煤气主要安全风险是中毒、火灾和爆炸,容易引发群死群伤。现行目录中“煤气作业”定义过于笼统,针对性不强,取证范围不尽合理,修改后更加精准,有利于突出实际存在高风险的作业岗位。二是建材、陶瓷企业有关作业同样具有较高危险性,将适用范围扩大至建材、陶瓷企业。
7.在烟花爆竹安全作业类别中,修改完善“烟花爆竹储存 作业”操作项目定义并明确适用范围。
理由:一是 C 级及以下成品一般不存在整体爆炸危险,但现行定义较笼统,取证人员范围太宽泛。二是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中的引火线、黑火药、烟火药、有药半成品的搬运、储存保管作业危险性大且易酿事故,应在定义中加以明确。三是进一步明确企业范围,重点适用于烟花爆竹生产、批发企业,不包括零售企业,因零售企业人员较少,一般都是企业负责人或安全管理人员兼任,已按规定参加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
(四)规范了 5 个作业类别和 9 个操作项目的文字表述分别是电工作业、高处作业、制冷与空调作业、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烟花爆竹安全作业 5 个作业类别;煤矿安全作业类别中的“煤矿安全监测监控作业”“煤矿防突作业”“煤矿探放水作业”3个操作项目;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作业类别中的“尾矿作业”“金属非金属矿山提升机操作作业”“金属非金属矿山支护作业”“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主排水作业”4 个操作项目;烟花爆竹安全作业类别中的“烟火药制造作业”“黑火药制造作业”2 个操作项目。
『伍』 国家安监总局39号令对作业人员培训有什么要求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水平,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有关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
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第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二)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四)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五)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除符合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的条件外,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六条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实行统一监管、分级实施、教考分离的原则。
第七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煤矿安监局)指导、监督全国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以下统称考核发证机关)可以委托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实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第八条对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举报。
第二章培训
第九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
已经取得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及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从事与其所学专业相应的特种作业,持学历证明经考核发证机关同意,可以免予相关专业的培训。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可以在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参加培训。
第十条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机构(以下统称培训机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取得安全生产培训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
培训机构开展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应当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教学安排,并报有关考核发证机关审查、备案。
第十一条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制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大纲和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大纲进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
第三章考核发证
第十二条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包括考试和审核两部分。考试由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审核由考核发证机关负责。
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分别制定特种作业人员、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标准,并建立相应的考试题库。
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统一制定的考核标准进行考核。
第十三条参加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填写考试申请表,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用人单位持学历证明或者培训机构出具的培训证明向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的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提出申请。
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收到申请后,应当在60日内组织考试。
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包括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两部分。考试不及格的,允许补考1次。经补考仍不及格的,重新参加相应的安全技术培训。
第十四条考核发证机关委托承担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场所、设施、设备等条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并公布收费标准等信息。
第十五条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承担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单位,应当在考试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公布考试成绩。
第十六条符合本规定第四条规定并经考试合格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向其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的考核发证机关申请办理特种作业操作证,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体检证明、考试合格证明等材料。
第十七条收到申请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特种作业人员所提交申请材料的审查,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能够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视为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已被受理。
第十八条对已经受理的申请,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符合条件的,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6年,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特种作业操作证由安全监管总局统一式样、标准及编号。
第二十条特种作业操作证遗失的,应当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原考核发证机关审查同意后,予以补发。
特种作业操作证所记载的信息发生变化或者损毁的,应当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原考核发证机关审查确认后,予以更换或者更新。
第四章 复审
第二十一条特种作业操作证每3年复审1次。
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经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同意,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时间可以延长至每6年1次。
第二十二条特种作业操作证需要复审的,应当在期满前60日内,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用人单位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
(二)从事特种作业的情况;
(三)安全培训考试合格记录。
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换证的,应当按照前款的规定申请延期复审。
第二十三条特种作业操作证申请复审或者延期复审前,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参加必要的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
安全培训时间不少于8个学时,主要培训法律、法规、标准、事故案例和有关新工艺、新技术、新装备等知识。
第二十四条申请复审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工作。复审合格的,由考核发证机关签章、登记,予以确认;不合格的,说明理由。
申请延期复审的,经复审合格后,由考核发证机关重新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二十五条特种作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审或者延期复审不予通过:
(一)健康体检不合格的;
(二)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2次以上违章行为,并经查证确实的;
(三)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的;
(四)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监督检查的;
(五)未按规定参加安全培训,或者考试不合格的;
(六)具有本规定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情形的。
第二十六条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或者延期复审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情形的,按照本规定经重新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再办理复审或者延期复审手续。
再复审、延期复审仍不合格,或者未按期复审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失效。
第二十七条申请人对复审或者延期复审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廉洁自律,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复审工作,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检查,发现其具有本规定第三十条规定情形的,及时撤销特种作业操作证;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特种作业人员实施行政处罚。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建立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信息系统,方便用人单位和社会公众查询;对于注销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撤销特种作业操作证:
(一)超过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未延期复审的;
(二)特种作业人员的身体条件已不适合继续从事特种作业的;
(三)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
(四)特种作业操作证记载虚假信息的;
(五)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特种作业人员违反前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注销特种作业操作证:
(一)特种作业人员死亡的;
(二)特种作业人员提出注销申请的;
(三)特种作业操作证被依法撤销的。
第三十二条离开特种作业岗位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试,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三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应当每年分别向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报告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情况。
第三十四条培训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不得向任何机构或者个人转借、出租安全生产培训资质证书。
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复审档案,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检查工作。
第三十六条特种作业人员在劳动合同期满后变动工作单位的,原工作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其特种作业操作证。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特种作业人员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六章罚则
第三十八条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和复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煤矿企业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依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培训机构违反有关规定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按照有关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试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统一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物价、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证书工本费由考核发证机关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四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报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备案。
第四十六条本规定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1999年7月12日原国家经贸委发布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令第13号)同时废止。
附件
特种作业目录
1电工作业
指对电气设备进行运行、维护、安装、检修、改造、施工、调试等作业(不含电力系统进网作业)。
1.1高压电工作业
指对1千伏(kV)及以上的高压电气设备进行运行、维护、安装、检修、改造、施工、调试、试验及绝缘工、器具进行试验的作业。
1.2低压电工作业
指对1千伏(kV)以下的低压电器设备进行安装、调试、运行操作、维护、检修、改造施工和试验的作业。
1.3防爆电气作业
指对各种防爆电气设备进行安装、检修、维护的作业。
适用于除煤矿井下以外的防爆电气作业。
2焊接与热切割作业
指运用焊接或者热切割方法对材料进行加工的作业(不含《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有关作业)。
2.1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
指使用局部加热的方法将连接处的金属或其他材料加热至熔化状态而完成焊接与切割的作业。
适用于气焊与气割、焊条电弧焊与碳弧气刨、埋弧焊、气体保护焊、等离子弧焊、电渣焊、电子束焊、激光焊、氧熔剂切割、激光切割、等离子切割等作业。
2.2压力焊作业
指利用焊接时施加一定压力而完成的焊接作业。
适用于电阻焊、气压焊、爆炸焊、摩擦焊、冷压焊、超声波焊、锻焊等作业。
2.3钎焊作业
指使用比母材熔点低的材料作钎料,将焊件和钎料加热到高于钎料熔点,但低于母材熔点的温度,利用液态钎料润湿母材,填充接头间隙并与母材相互扩散而实现连接焊件的作业。
适用于火焰钎焊作业、电阻钎焊作业、感应钎焊作业、浸渍钎焊作业、炉中钎焊作业,不包括烙铁钎焊作业。
3高处作业
指专门或经常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及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3.1登高架设作业
指在高处从事脚手架、跨越架架设或拆除的作业。
3.2高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
指在高处从事安装、维护、拆除的作业。
适用于利用专用设备进行建筑物内外装饰、清洁、装修,电力、电信等线路架设,高处管道架设,小型空调高处安装、维修,各种设备设施与户外广告设施的安装、检修、维护以及在高处从事建筑物、设备设施拆除作业。
4制冷与空调作业
指对大中型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安装与修理的作业。
4.1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作业
指对各类生产经营企业和事业等单位的大中型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的作业。
适用于化工类(石化、化工、天然气液化、工艺性空调)生产企业,机械类(冷加工、冷处理、工艺性空调)生产企业,食品类(酿造、饮料、速冻或冷冻调理食品、工艺性空调)生产企业,农副产品加工类(屠宰及肉食品加工、水产加工、果蔬加工)生产企业,仓储类(冷库、速冻加工、制冰)生产经营企业,运输类(冷藏运输)经营企业,服务类(电信机房、体育场馆、建筑的集中空调)经营企业和事业等单位的大中型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作业。
4.2制冷与空调设备安装修理作业
指对4.1所指制冷与空调设备整机、部件及相关系统进行安装、调试与维修的作业。
5煤矿安全作业
5.1煤矿井下电气作业
指从事煤矿井下机电设备的安装、调试、巡检、维修和故障处理,保证本班机电设备安全运行的作业。
适用于与煤共生、伴生的坑探、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井下电钳等作业。
5.2煤矿井下爆破作业
指在煤矿井下进行爆破的作业。
5.3煤矿安全监测监控作业
指从事煤矿井下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安装、调试、巡检、维修,保证其安全运行的作业。
适用于与煤共生、伴生的坑探、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安全监测监控作业。
5.4煤矿瓦斯检查作业
指从事煤矿井下瓦斯巡检工作,负责管辖范围内通风设施的完好及通风、瓦斯情况检查,按规定填写各种记录,及时处理或汇报发现的问题的作业。
适用于与煤共生、伴生的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煤矿井下瓦斯检查作业。
5.5煤矿安全检查作业
指从事煤矿安全监督检查,巡检生产作业场所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状况,检查并督促处理相应事故隐患的作业。
5.6煤矿提升机操作作业
指操作煤矿的提升设备运送人员、矿石、矸石和物料,并负责巡检和运行记录的作业。
适用于操作煤矿提升机,包括立井、暗立井提升机,斜井、暗斜井提升机以及露天矿山斜坡卷扬提升的提升机作业。
5.7煤矿采煤机(掘进机)操作作业
指在采煤工作面、掘进工作面操作采煤机、掘进机,从事落煤、装煤、掘进工作,负责采煤机、掘进机巡检和运行记录,保证采煤机、掘进机安全运行的作业。
适用于煤矿开采、掘进过程中的采煤机、掘进机作业。
5.8煤矿瓦斯抽采作业
指从事煤矿井下瓦斯抽采钻孔施工、封孔、瓦斯流量测定及瓦斯抽采设备操作等,保证瓦斯抽采工作安全进行的作业。
适用于煤矿、与煤共生和伴生的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煤矿地面和井下瓦斯抽采作业。
5.9煤矿防突作业
指从事煤与瓦斯突出的预测预报、相关参数的收集与分析、防治突出措施的实施与检查、防突效果检验等,保证防突工作安全进行的作业。
适用于煤矿、与煤共生和伴生的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煤矿井下煤与瓦斯防突作业。
5.10煤矿探放水作业
指从事煤矿探放水的预测预报、相关参数的收集与分析、探放水措施的实施与检查、效果检验等,保证探放水工作安全进行的作业。
适用于煤矿、与煤共生和伴生的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煤矿井下探放水作业。
6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作业
6.1金属非金属矿井通风作业
指安装井下局部通风机,操作地面主要扇风机、井下局部通风机和辅助通风机,操作、维护矿井通风构筑物,进行井下防尘,使矿井通风系统正常运行,保证局部通风,以预防中毒窒息和除尘等的作业。
6.2尾矿作业
指从事尾矿库放矿、筑坝、巡坝、抽洪和排渗设施的作业。
适用于金属非金属矿山的尾矿作业。
6.3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检查作业
指从事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监督检查,巡检生产作业场所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状况,检查并督促处理相应事故隐患的作业。
6.4金属非金属矿山提升机操作作业
指操作金属非金属矿山的提升设备运送人员、矿石、矸石和物料,及负责巡检和运行记录的作业。
适用于金属非金属矿山的提升机,包括竖井、盲竖井提升机,斜井、盲斜井提升机以及露天矿山斜坡卷扬提升的提升机作业。
6.5金属非金属矿山支柱作业
指在井下检查井巷和采场顶、帮的稳定性,撬浮石,进行支护的作业。
6.6金属非金属矿山井下电气作业
指从事金属非金属矿山井下机电设备的安装、调试、巡检、维修和故障处理,保证机电设备安全运行的作业。
6.7金属非金属矿山排水作业
指从事金属非金属矿山排水设备日常使用、维护、巡检的作业。
6.8金属非金属矿山爆破作业
指在露天和井下进行爆破的作业。
7石油天然气安全作业
7.1司钻作业
指石油、天然气开采过程中操作钻机起升钻具的作业。
适用于陆上石油、天然气司钻(含钻井司钻、作业司钻及勘探司钻)作业。
8冶金(有色)生产安全作业
8.1煤气作业
指冶金、有色企业内从事煤气生产、储存、输送、使用、维护检修的作业。
9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
指从事危险化工工艺过程操作及化工自动化控制仪表安装、维修、维护的作业。
9.1光气及光气化工艺作业
指光气合成以及厂内光气储存、输送和使用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一氧化碳与氯气反应得到光气,光气合成双光气、三光气,采用光气作单体合成聚碳酸酯,甲苯二异氰酸酯(TDI)制备,4,4'-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制备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2氯碱电解工艺作业
指氯化钠和氯化钾电解、液氯储存和充装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氯化钠(食盐)水溶液电解生产氯气、氢氧化钠、氢气,氯化钾水溶液电解生产氯气、氢氧化钾、氢气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3氯化工艺作业
指液氯储存、气化和氯化反应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取代氯化,加成氯化,氧氯化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4硝化工艺作业
指硝化反应、精馏分离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直接硝化法,间接硝化法,亚硝化法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5合成氨工艺作业
指压缩、氨合成反应、液氨储存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节能氨五工艺法(AMV),德士古水煤浆加压气化法、凯洛格法,甲醇与合成氨联合生产的联醇法,纯碱与合成氨联合生产的联碱法,采用变换催化剂、氧化锌脱硫剂和甲烷催化剂的“三催化”气体净化法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6裂解(裂化)工艺作业
指石油系的烃类原料裂解(裂化)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热裂解制烯烃工艺,重油催化裂化制汽油、柴油、丙烯、丁烯,乙苯裂解制苯乙烯,二氟一氯甲烷(HCFC-22)热裂解制得四氟乙烯(TFE),二氟一氯乙烷(HCFC-142b)热裂解制得偏氟乙烯(VDF),四氟乙烯和八氟环丁烷热裂解制得六氟乙烯(HFP)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7氟化工艺作业
指氟化反应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直接氟化,金属氟化物或氟化氢气体氟化,置换氟化以及其他氟化物的制备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8加氢工艺作业
指加氢反应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不饱和炔烃、烯烃的三键和双键加氢,芳烃加氢,含氧化合物加氢,含氮化合物加氢以及油品加氢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9重氮化工艺作业
指重氮化反应、重氮盐后处理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顺法、反加法、亚硝酰硫酸法、硫酸铜触媒法以及盐析法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10氧化工艺作业
指氧化反应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乙烯氧化制环氧乙烷,甲醇氧化制备甲醛,对二甲苯氧化制备对苯二甲酸,异丙苯经氧化-酸解联产苯酚和丙酮,环己烷氧化制环己酮,天然气氧化制乙炔,丁烯、丁烷、C4馏分或苯的氧化制顺丁烯二酸酐,邻二甲苯或萘的氧化制备邻苯二甲酸酐,均四甲苯的氧化制备均苯四甲酸二酐,苊的氧化制1,8-萘二甲酸酐,3-甲基吡啶氧化制3-吡啶甲酸(烟酸),4-甲基吡啶氧化制4-吡啶甲酸(异烟酸),2-乙基已醇(异辛醇)氧化制备2-乙基己酸(异辛酸),对氯甲苯氧化制备对氯苯甲醛和对氯苯甲酸,甲苯氧化制备苯甲醛、苯甲酸,对硝基甲苯氧化制备对硝基苯甲酸,环十二醇/酮混合物的开环氧化制备十二碳二酸,环己酮/醇混合物的氧化制己二酸,乙二醛硝酸氧化法合成乙醛酸,以及丁醛氧化制丁酸以及氨氧化制硝酸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11过氧化工艺作业
指过氧化反应、过氧化物储存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双氧水的生产,乙酸在硫酸存在下与双氧水作用制备过氧乙酸水溶液,酸酐与双氧水作用直接制备过氧二酸,苯甲酰氯与双氧水的碱性溶液作用制备过氧化苯甲酰,以及异丙苯经空气氧化生产过氧化氢异丙苯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12胺基化工艺作业
指胺基化反应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邻硝基氯苯与氨水反应制备邻硝基苯胺,对硝基氯苯与氨水反应制备对硝基苯胺,间甲酚与氯化铵的混合物在催化剂和氨水作用下生成间甲苯胺,甲醇在催化剂和氨气作用下制备甲胺,1-硝基蒽醌与过量的氨水在氯苯中制备1-氨基蒽醌,2,6-蒽醌二磺酸氨解制备2,6-二氨基蒽醌,苯乙烯与胺反应制备N-取代苯乙胺,环氧乙烷或亚乙基亚胺与胺或氨发生开环加成反应制备氨基乙醇或二胺,甲苯经氨氧化制备苯甲腈,以及丙烯氨氧化制备丙烯腈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13磺化工艺作业
指磺化反应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三氧化硫磺化法,共沸去水磺化法,氯磺酸磺化法,烘焙磺化法,以及亚硫酸盐磺化法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14聚合工艺作业
指聚合反应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聚烯烃、聚氯乙烯、合成纤维、橡胶、乳液、涂料粘合剂生产以及氟化物聚合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15烷基化工艺作业
指烷基化反应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C-烷基化反应,N-烷基化反应,O-烷基化反应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16化工自动化控制仪表作业
指化工自动化控制仪表系统安装、维修、维护的作业。
10烟花爆竹安全作业
指从事烟花爆竹生产、储存中的药物混合、造粒、筛选、装药、筑药、压药、搬运等危险工序的作业。
10.1烟火药制造作业
指从事烟火药的粉碎、配药、混合、造粒、筛选、干燥、包装等作业。
10.2黑火药制造作业
指从事黑火药的潮药、浆硝、包片、碎片、油压、抛光和包浆等作业。
10.3引火线制造作业
指从事引火线的制引、浆引、漆引、切引等作业。
10.4烟花爆竹产品涉药作业
指从事烟花爆竹产品加工中的压药、装药、筑药、褙药剂、已装药的钻孔等作业。
10.5烟花爆竹储存作业
指从事烟花爆竹仓库保管、守护、搬运等作业。
11安全监管总局认定的其他作业
『陆』 安监局证书的报考条件是什么
安监局颁发的证书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电工证,焊工证,制冷证,登高架设证等。
安监局职责“三定”规定明确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承担的职责,是依法行政,加强全国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和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重要依据。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认真组织学习,按照监管、监察职责,找准在安全生产工作格局中的定位,进一步转变职能、转变观念、转变工作方式、转变工作作风,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努力开创安全生产工作新局面。要以落实“三定”规定为契机,大力推动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建设,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安全监管体制,提高监督执法的权威性,在安全监管工作中全面履行政府职能。煤矿安全作为安全监管、监察工作中的重中之重,要按照“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原则,切实落实地方各级煤矿安全监管责任,健全煤矿安全监察工作机制,加大监察执法力度,努力改善煤矿安全状况,促进全国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
安监局全称即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监局是政府的职能部门,列入直属机构序列。主管安全生产和相关的政策法规工作。安监局具有行政权和执法权。负责伤亡事故统计分析,组织协调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安全事故的批复结案。
『柒』 怎么才能知道办理的高压电工证是不是全国通用的
电工操作证在供电企业,电工按工作场地可分为内勤电工和外勤电工, 高压电工无此证不得进行任何电工作业。
你有电工证实际操作经验技术熟练的话小编给你永查威加(数3859后十面2898)。可以直接办
电工证有很多种,特种作业电工证由安监局负责管理,俗称为上岗证。建筑电工证由建设部门负责管理,应用于建设领域。电工进网证由电监部门负责管理,应用于进网作业、电工等级证由劳动部门负责管理,证明技能水平。
(一般是由安监局统一指定的培训学校培训考,正规证件,网上是可查的)加上电工证,是电工特种行业操作证的简称,可以从事电力生产、电气制造、电气维修、建筑安装行业等工、农、商业等行业人员上岗所需的证件之一。
发证机构是全国各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简称安监局)。
为贯彻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电工进网许可行为,加强进网作业管理,确保供用电安全,现将开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需带上单位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并且加盖公章;老版证书每2年复审一次,职业资格证书是全国通用的,是不需要进行年审的。
电工进网证由电监部门负责管理,应用于进网作业、电工等级证由劳动部门负责管理,证明技能水平。
防爆电气作业:指对各种防爆电气设备进行安装、检修、维护的作业。适用于除煤矿井下以外的防爆电气作业。此证为电工专业水平的证明,“两试两证”只需一次培训,
『捌』 电工证上写着非特种作业操作及人员范围是什么意思这个证有用吗
一、两者的报名条件不同:
1、电工证的报名条件:
(1)年满18周岁且符合相关工种规定的年龄要求。
(2)经医院体检合格且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3)初中及以上学历。
(4)符合相应特种作业需要的其他条件。
(5)取得电工操作资格证(上岗证)。
2、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报名条件:
(1)年满十八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2)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危化品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3)身体健康,无高血压、心脏病、癫痫病、眩晕症等妨碍本作业的其他疾病及生理缺陷。
(4)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5)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两者的相关规定不同:
1、电工证的相关规定:由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发,少数地区会有高压和低压的分别,大部分地区不分。主要证明你具有此工种安全操作的知识和能力,每3年一审。
此证全国通用,网上查询一般是发证地省市安监局网站查询。同时也可以到市一级安监局行政服务窗口用读卡器读取操作证相关资料验证真伪。
2、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相关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在参加培训前必须到当地县级以上医院进行体检,体检合格者方可参加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
培训报名时需填写《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申报表》,交一寸近照三张(白底或蓝底,不能穿红衣服拍照)、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各一张,并由各所在单位审核盖章。
(8)防爆电气作业培训大纲扩展阅读:
电工证的分类:
1、电工特种作业操作证:作业种类:电工(俗称操作证、上岗证),分类: 高压运行维护作业、高压安装修造作业、低压电工作业、安装、维修、发电、配电。
自2010年后,老版特种作业操作证(IC卡)样本改用二代身份证似的IC卡类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样本 ,复审为三年一审,特种作业操作证6年换一次证。
2、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拥有此证后,就代表你已经成为一名真正的电工了,负责的范围在“用电设备以前”,如:发电站-->变电站(输电站)-->厂内(社区)变电站-->变压器-->开关柜。分类: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分为低压、高压、特种三个类别。
3、职业资格证书:从事职业:电工及属于电工的工种(俗称等级证),分类:我国职业资格证书分为五个等级: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三级/高级职业资格证书(英文) 、技师(二级)二级职业资格证书(技师) 和高级技师(一级)新版一级职业资格证书 。
职业资格证书是表明劳动者具有从事某一职业所必备的学识和技能的证明,也作为用人单位审验从业资格的证书,其中电工及其所属电工的职业工种(如继电保护工、维修电工、配电线路工、电气试验工等)均可以作为电工的资格凭证。
4、建筑施工特种操作资格证(建设厅操作证)。
『玖』 什么是特种作业有那些种类人员设备操作证的办理
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生命健康及周围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称为特种作业人员。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经安全技术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未经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实行教考分离制度,国家安全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制定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推荐使用教材。培训机构按照国家局制定的培训大纲和推荐使用教材组织开展培训。各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或其委托的有资质的单位根据国家局制定的考核标准组织开展考核。
特别注意,”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与“特种作业操作证“是两种不同的证件,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证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两者没有共同点,不通用
证书全国有效。
作业目录:
电工作业
焊接与热切割作业
高处作业
制冷与空调作业
煤矿安全作业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作业
石油天然气安全作业
冶金(有色)生产安全作业
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
烟花爆竹安全作业
工地升降货梯升降作业
安全监管总局认定的其他作业
其中电工作业定义和分类:
电工作业指对电气设备进行运行、维护、安装、检修、改造、施工、调试等作业(不含电力系统进网作业、电力系统电压有10KV、24KV.35KV、110KV、220KV等不同电压等级)
高压电工作业指对1千伏(kV)及以上的高压电气设备进行运行、维护、安装、检修、改造、施工、调试、试验及绝缘工、器具进行试验的作业。
低压电工作业指对1千伏(kV)以下的低压电气设备进行安装、调试、运行操作、维护、检修、改造施工和试验的作业。
电气试验作业对电力系统中的电气设备专门进行交接试验及预防性试验等的作业。
继电保护作业指对电力系统中的继电保护及自动装置进行运行、维护、调试及检验的作业。
电力电缆作业指对电力电缆进行安装、检修、试验、运行、维护等作业。
防爆电气作业指对各种防爆电气设备进行安装、检修、维护的作业。
适用于除煤矿井下以外的防爆电气作业。
『拾』 2021二级消防工程师《消防安全》考试大纲
【导语】在“十四五”规划中,消防事业全面发展,已经在官方文件中做了具体的规定,要求各地区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提升消防技术服务工作,而消防工程师则更要以身作则,不断进行个人技能提升,《消防安全技术综合能力》是二级消防工程师考试科目之一,目前,2021年二级消防工程师考试备考已经开始了,下面给大家带来的是2021二级消防工程师《消防安全》考试大纲,一起来看看吧。
一、考试目的
考查消防专业技术人员在消防安全技术工作中,根据现行消防法律法规,运用相关消防技术和标准规范,检查、发现、解决消防安全技术问题的能力。
二、考试内容及要求
(一)消防法规及相关知识运用
1.消防专业理论应用
运用燃烧、火灾及相关爆炸机理,辨识火灾和爆炸的类别及其特点,分析各种燃烧物质的燃烧产物及其有毒有害性,提出预防火灾、爆炸和扑救火灾的技术方法。
2.易燃易爆危险品管理
运用燃烧和爆炸机理及相关标准规范,分析易燃易爆危险品火灾、爆炸的危险性,提出易燃易爆危险品安全管理的措施、方法与要求。
3.消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运用
根据《消防法》《行政处罚法》《刑法》等法律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等行政规章的有关规定,分析、判断建设工程活动和消防产品使用以及其他消防安全管理中违法行为及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4.消防职业道德行为
根据《消防法》《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和《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辨识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活动的合法性,确认注册消防工程师履行义务的情况以及规范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行为和职业道德修养的基本原则和方法,分析界定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行为的法律责任。
(二)建筑消防安全检查
1.建筑总平面布局与平面布置
运用消防技术和标准规范,辨识建筑分类及其耐火等级,开展建筑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检查,排查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分析原因,提出隐患整改的措施、方法和要求。
2.建筑防火防烟分区
运用消防技术和标准规范,开展建筑防火分区与防烟分区划分及防火分隔设施设置的消防安全检查,排查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分析原因,提出隐患整改的措施、方法和要求。
3.建筑安全疏散设施
运用消防技术和标准规范,开展建筑安全疏散设施的消防安全检查,排查安全疏散设施方面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分析原因,提出隐患整改的措施、方法和要求。
4.易燃易爆场所防爆
运用消防技术和标准规范,辨识易燃易爆场所危险等级,开展防爆检查,排查火灾、爆炸等消防安全隐患,分析原因,提出隐患整改的措施、方法和要求。
5.建筑装修和建筑外墙保温
运用消防技术和标准规范,辨识建筑内部装修和外墙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开展建筑内部装修和外墙保温材料的消防安全检查,排查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分析原因,提出隐患整改的措施、方法和要求。
(三)消防设施检测与维护管理
1.通用要求
运用消防相关技术和标准规范,开展建筑消防设施的监测和检查,开展单体建筑面积4万㎡及以下建筑的消防设施的检测与维护保养。
2.消防给水设施
运用相关消防技术和标准规范,开展消防给水设施的检查、检测与维护保养,发现消防给水设施的常见故障,分析原因,解决相关技术问题。
3.室内外消火栓系统
运用相关消防技术和标准规范,开展消火栓系统的检查、检测与维护保养,发现系统的常见故障,分析原因,解决相关技术问题。
4.自动水灭火系统
运用相关消防技术和标准规范,开展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细水雾灭火系统的检查、检测与维护保养,发现系统的常见故障,分析原因,解决相关技术问题。
5.气体灭火系统
运用相关消防技术和标准规范,开展二氧化碳、IG54K七氟丙烷等气体灭火系统的检查、检测与维护保养,发现系统的常见故障,分析原因,解决相关技术问题。
6.泡沫灭火系统
运用相关消防技术和标准规范,开展各种泡沫灭火系统检查、检测与维护保养,发现系统的常见故障,分析原因,解决相关技术问题。
7.干粉灭火系统
运用相关消防技术和标准规范,开展干粉灭火系统检查、检测与维护保养,发现系统的常见故障,分析原因,解决相关技术问题。
8.建筑灭火器配置与维护管理
运用相关消防技术和标准规范,对建筑灭火器进行安装配置、检查和维修,发现建筑灭火器安装配置、检查以及灭火器维修过程中常见的问题,分析原因,解决相关技术问题。
9.建筑防烟排烟系统
运用相关消防技术和标准规范,开展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检查、检测与维护保养,发现系统的常见故障,分析原因,解决相关技术问题。
10.消防用电设备的供配电与电气防火防爆
运用相关消防技术和标准规范,开展消防供配电系统和电气防火防爆的检查,提出电气防火技术措施,发现常见的电气消防安全隐患。
11.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运用相关消防技术和标准规范,开展建筑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的检查、检测与维护保养,发现常见故障,分析原因,解决相关技术问题。
1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运用相关消防技术和标准规范,开展火灾探测报警系统、消防联动控制系统、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检查、检测与维护保养,发现系统的常见故障,分析原因,解决相关技术问题。
13.城市消防安全远程监控系统
运用相关消防技术和标准规范,开展城市消防安全远程监控系统监测活动,发现常见故障,分析原因,解决相关技术问题。
(四)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
根据有关规定和相关消防技术标准规范,运用消防安全评估技术与方法,确定单位消防安全评估的内容、方法和步骤,开展对除100m(含)以上公共建筑、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大型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外的火灾高危单位进行消防安全评估活动,辨识和分析其火灾风险,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方法和要求。
(五)消防安全管理
1.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
根据消防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运用相关消防技术和标准要求,对除250m(含)以上高层公共建筑、大型危险化学品单位外的社会单位进行消防安全管理。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操作规程和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防火检查、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维护保养,整改火灾隐患。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和演练。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检查单位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解决单位消防安全管理问题。
2.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
根据消防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运用相关消防技术和标准规范,提出施工现场消防管理内容与要求,排查施工现场消防安全隐患,指导和监督相关作业人员依法依规施工作业,解决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问题。
以上就是2021二级消防工程师《消防安全》考试大纲,希望2021年考生能够重点关注,毕竟考纲才是我们复习的依据,也希望大家合理考虑自学考二级消防工程师的利与弊,制定详细的复习计划,认真进行复习备考,祝大家考试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