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企业除了对全封闭煤仓进行通风改造外,怎样做才能彻底消除仓内的安全隐患呢
全封闭煤仓的安全隐患:
煤场实施全封闭措施后,仓内变为密闭空间,堆取料机在取煤、堆煤的作业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煤尘污染,存在粉尘爆炸的风险。并且,煤炭在储存过程中也会挥发有毒有害气体,当温度高时容易发生自燃现象,这些都对作业人员的职业健康安全带来严重的后果。
企业该如何应对安全隐患?
除了合理地设计煤仓的通风系统外,企业还应该在仓内设置喷淋或喷雾设备。这种设备利用自动控制系统,射程覆盖堆煤和作业范围,以少量多次的喷淋或喷雾方式来降低仓内的粉尘浓度,在减少安全隐患的同时也能节约用水。此外,喷淋或喷雾设备还应该与仓内的防爆自燃预警系统相结合,一旦粉尘、有毒有害气体的浓度超出预警值就会自动报警,同时启动喷淋或喷雾设备,以此保证煤仓及作业人员的安全。
『贰』 电气的防爆等级区分 防爆区域区分
防爆等级的定义 :
防爆电气设备的防爆等级的划分是根据设备使用的类别、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温度组别、防爆电气设备的防爆型式来划分的。
防爆电气设备分为两类:I类为煤矿井下用电气设备;II为除矿井以外的场所使用的电气设备,依照最大试验安全间隙(MESG)或最小点燃电流(MICR)来区分,II类电器设备又分为:IIA、IIB、IIC 三个类别。
防爆区域区分:
气体爆炸危险场所的区域等级 爆炸性气体、可燃蒸汽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场所,按其危险程度的大小分三个区域等级。
0级区域(简称0区):在正常情况下,爆炸性气体混合物连续地、短时间频繁地出现或长时间存在的场所。
1级区域(简称1区):在正常情况下,爆炸性气体混合物有可能出现的场所。 2级区域(简称2区):在正常情况下,爆炸性气体混合物不能出现,仅在不正常情况下偶尔短时间出现的场所。
注:正常情况是指设备的正常起动、停止、正常运行和维修。 不正常情况是指有可能发生设备故障或误操作。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区域等级
爆炸性粉尘和可燃纤维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场所,按其危险程度的大小分二个区域等级。
10级区域:在正常情况下,爆炸性粉尘或可燃纤维与空气的混合物,可能连续地、短时间频繁地出现或长时间存在的场所。(相当于国际标准的20区)
11级区域:在正常情况下,爆炸性粉尘或可燃纤维与空气的混合物不能出现,仅在不正常情况下偶尔短时间出现的场所。(相当于国际标准的21、22区)
『叁』 关于车间防爆等级划分,
Ⅰ类:煤矿井下电气设备;
Ⅱ类:除煤矿、井下之外的所有其他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版
Ⅱ类又可分为ⅡA、ⅡB、ⅡC类,标志ⅡB的设备可适用于ⅡA设备的使用条件;Ⅱ权C可适用于ⅡA、ⅡB的使用条件。
Ⅲ类:除煤矿以外的爆炸性粉尘环境电气设备。
ⅢA类:可燃性飞絮;ⅢB类:非导电性粉尘;ⅢC类: 导电性粉尘。
客观上很多工业现场满足爆炸条件。当爆炸性物质与氧气的混合浓度处于爆炸极限范围内时,若存在爆炸源,将会发生爆炸。因此采取防爆就显得很必要了。
易爆物质:很多生产场所都会产生某些可燃性物质。煤矿井下约有三分之二的场所有存在爆炸性物质;化学工业中,约有80%以上的生产车间区域存在爆炸性物质。
『肆』 什么是防爆爆炸性危险区域与爆炸性气体环境危险
3.2.1 爆炸性气体环境应根据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出现的频繁程度和持续时间分为0区、区、2区,分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0区应为连续出现或长期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
2 1区应为在正常运行时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
3 2区应为在正常运行时不太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或即使出现也仅是短时存在的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
3.2.2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划为非爆炸危险区域:
1 没有释放源且不可能有可燃物质侵入的区域;
2 可燃物质可能出现的最高浓度不超过爆炸下限值的10%;
3 在生产过程中使用明火的设备附近,或炽热部件的表面温度超过区域内可燃物质引燃温度的设备附近;
4 在生产装置区外,露天或开敞设置的输送可燃物质的架空管道地带,但其阀门处按具体情况确定。
3.2.3 释放源应按可燃物质的释放频繁程度和持续时间长短分为连续级释放源、一级释放源、二级释放源,释放源分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连续级释放源应为连续释放或预计长期释放的释放源。下列情况可划为连续级释放源:
1)没有用惰性气体覆盖的固定顶盖贮罐中的可燃液体的表面;
2)油、水分离器等直接与空间接触的可燃液体的表面;
3)经常或长期向空间释放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的蒸气的排气孔和其他孔口。
2 一级释放源应为在正常运行时,预计可能周期性或偶尔释放的释放源。下列情况可划为一级释放源:
1)在正常运行时,会释放可燃物质的泵、压缩机和阀门等的密封处;
2)贮有可燃液体的容器上的排水口处,在正常运行中,当水排掉时,该处可能会向空间释放可燃物质;
3)正常运行时,会向空间释放可燃物质的取样点;
4)正常运行时,会向空间释放可燃物质的泄压阀、排气口和其他孔口。
3 二级释放源应为在正常运行时,预计不可能释放,当出现释放时,仅是偶尔和短期释放的释放源。下列情况可划为二级释放源:
1)正常运行时,不能出现释放可燃物质的泵、压缩机和阀门的密封处;
2)正常运行时,不能释放可燃物质的法兰、连接件和管道接头;
3)正常运行时,不能向空间释放可燃物质的安全阀、排气孔和其他孔口处;
4)正常运行时,不能向空间释放可燃物质的取样点。
3.2.4 当爆炸危险区域内通风的空气流量能使可燃物质很快稀释到爆炸下限值的25%以下时,可定为通风良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下列场所可定为通风良好场所:
1)露天场所;
2)敞开式建筑物,在建筑物的壁、屋顶开口,其尺寸和位置保证建筑物内部通风效果等效于露天场所;
3)非敞开建筑物,建有永久性的开口,使其具有自然通风的条件;
4)对于封闭区域,每平方米地板面积每分钟至少提供0.3m3的空气或至少1h换气6次。
2 当采用机械通风时,下列情况可不计机械通风故障的影响:
1)封闭式或半封闭式的建筑物设置备用的独立通风系统;
2)当通风设备发生故障时,设置自动报警或停止工艺流程等确保能阻止可燃物质释放的预防措施,或使设备断电的预防措施。
3.2.5 爆炸危险区域的划分应按释放源级别和通风条件确定,存在连续级释放源的区域可划为0区,存在一级释放源的区域可划为1区,存在二级释放源的区域可划为2区,并应根据通风条件按下列规定调整区域划分:
1 当通风良好时,可降低爆炸危险区域等级;当通风不良时,应提高爆炸危险区域等级。
2 局部机械通风在降低爆炸性气体混合物浓度方面比自然通风和一般机械通风更为有效时,可采用局部机械通风降低爆炸危险区域等级。
3 在障碍物、凹坑和死角处,应局部提高爆炸危险区域等级。
4 利用堤或墙等障碍物,限制比空气重的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扩散,可缩小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
3.2.6 使用于特殊环境中的设备和系统可不按照爆炸危险性环境考虑,但应符合下列相应的条件之一:
1 采取措施确保不形成爆炸危险性环境。
2 确保设备在出现爆炸性危险环境时断电,此时应防止热元件引起点燃。
3 采取措施确保人和环境不受试验燃烧或爆炸带来的危害。
4 应由具备下述条件的人员书面写出所采取的措施:
1)熟悉所采取措施的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以及危险环境用电气设备和系统的使用要求;
2)熟悉进行评估所需的资料。
条文说明
3.2 爆炸性气体环境危险区域划分
3.2.1 本条规定了气体或蒸气爆炸性混合物的危险区域的划分。危险区域是根据爆炸性混合物出现的频繁程度和持续时间,划分为0区、1区、2区,等效采用了国际电工委员会的规定。
除了封闭的空间,如密闭的容器、储油罐等内部气体空间,很少存在0区。
虽然高于爆炸上限的混合物不会形成爆炸性环境,但是没有可能进入空气而使其达到爆炸极限的环境,仍应划分为0区。如固定顶盖的可燃性物质贮罐,当液面以上空间未充惰性气体时应划分为0区。
在生产中0区是极个别的,大多数情况属于2区。在设计时应采取合理措施尽量减少1区。
正常运行是指正常的开车、运转、停车,可燃物质产品的装卸,密闭容器盖的开闭,安全阀、排放阀以及所有工厂设备都在其设计参数范围内工作的状态。
以往的区域划分中,对于爆炸性混合物出现的频率没有较为明确的定义和解释,实际工作中较难掌握。参考《石油设施电气设备安装一级0区、1区和2区划分的推荐方法》API
RP505-2002中关于区域划分和爆炸性混合物出现频率的关系,给出了可以根据爆炸性混合物出现频率来确定区域等级的一种方法(见表1)。
作为可能的释放源的通孔:
场所之间的通孔应视为可能的释放源。释放源的等级与邻近场所的区域类型,孔开启的频率和持续时间,密封或连接的有效性,涉及的场所之间的压差有关。
通孔按下列特性分为A、B、C和D型。
(1)A型:通孔不符合B、C或D型规定的特性。如穿越或使用的通孔(如穿越墙、天花板和地板的导管、管道),经常打开的通孔,房屋、建筑物内的固定通风口和类似B、C及D型的经常或长时间打开的通孔。
(2)B型:正常情况下关闭(如自动封闭),不经常打开,而且关闭紧密的通孔。
(3)C型:正常情况下通孔封闭(如自动关闭),不经常打开并配有密封装置(如密封垫),符合B型要求,并沿着整个周边还安装有密封装置(如密封点)或有两个串联的B型通孔,而且具有单独自动封闭装置。
(4)D型:经常封闭、符合C型要求的通孔,只能用专用工具或在紧急情况下才能打开。
D型通孔是有效密封的使用通道(如导管、管道)或是靠近危险场所的C型通孔和B型通孔的串联组合。
3.2.4 原规范中对于通风良好的定义在实际工作中比较难确定,本次修订增加了对于通风良好场所的定义。
对于户外场所,一般情况下,评定通风应假设最小风速为0.5m/s,且实际上连续地存在。风速经常会超过2m/s。但在特殊情况下,可能低于0.5m/s(如在最接近地面的位置)。
3.2.6 本条中特殊环境中的设备和系统通常是指在研究、开发、小规模试验性装置和其他新项目工作中,相关设备仅在限制期内使用,并由经过专门培训的人监督,则相应的设备和系统按照非爆炸危险环境考虑。
上一节:3.1 一般规定
下一节:3.3 爆炸性气体环境危险区域范围
『伍』 化学品仓库防爆防晒通风问题
首先,预备好消防器材:
化验室应备有消火砂、石棉布、灭火器等器材。如果在加热试样或实验过程中起火,应首先熄灭附近的所有火源,切断电源,移走可燃物质。小容器内物质着火可用石棉布或湿抹布覆盖灭火。较大的火灾应根据着火物质性质选用灭火器扑救。一般情况易燃液体类火灾选用二氧化碳、干粉、泡沫类灭火器,电气火灾选用二氧化碳、1211类灭火器。应注意易燃液体和固体有机物着火时,不能用水浇,因为除甲醇、乙醇等少量溶于水的有机物外,大多数有机物比重小于水,能浮在水面上继续燃烧扩大燃烧面积。锂、钠、钾、镁等易燃金属起火,以及其他特殊化学品起火,应使用特殊的灭火器材和灭火方法。平时应按时检查各种灭火器材的性能,防止因试剂过久而失效。灭火器、水源等;
其次,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储存要求:
易燃试剂如乙醇、乙醚、苯等与易爆试剂高氯酸、过氧化物、硝基化合物应分贮在阴凉通风,避光处;贮存易挥发的可燃物质如汽油、丙酮等应紧闭塞子;自燃性物质必须单独存放严格管理,如黄磷应贮存于水中,金属钠应存放于石油中等。
电冰箱内不得存放低闪点类易燃液体,存放其他可燃液体时也应完全封闭,防止液体挥发遇冰箱启闭火花引发爆炸事故。
其中还有一些防火防爆的基本措施
(1) 开展防火教育,提高群众对防火意义的认识。建立健全群众性义务消防组织和防火安全制度,开展经常性的防火安全检查,消除火险隐患,并根据生产氧气性质,配备适用和足够的消防器材。
(2) 认真执行建筑防火设计规范。厂房和库房必须符合防火等级要求。厂房和库房之间应有安全距离,并设置消防用水和消防通道。
(3) 合理布置生产工艺。根据产品原材料火灾危险性质,安排、选用符合安全要求的设备和工艺流程。性质不同又能相互作用的物品应分开存放。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厂房,要采用局部通风或全面通风,降低易燃气体、蒸气、粉尘的浓度。
(4) 易燃易爆物质的生产,应在密闭设备中进行。对于特别危险的作业,可充装惰性气体或其它介质保护,隔绝空气。对于与空气接触会燃烧的应采取特殊措施存放,例如,将金属钠存于煤油中,磷存于水中,二硫化碳用水封闭存放等。
(5) 从技术上采取安全措施,消除火源。例如,为消除静电,可向汽油内加入抗静电剂。油库设施包括油罐、管道、卸油台、加油柱应进行可靠的接地,接地电阻不大于30欧;乙炔管道接地电阻不大于20欧。往容器注入易燃液体时,注液管道要光滑、接地,管口要插到容器底部。为防止雷击,在易燃易爆生产场所和库房安装避雷设施。此外,设备管理符合防火防爆要求,厂房和库房地面采用不发火地面等。
『陆』 工业场所的防爆等级是怎么划分的
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1995-01-22)
【分类号】 L35901199505
【标题】 劳动部关于颁发《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的通知
【时效性】 有效
【颁布单位】 劳动部
【颁布日期】 19950122
【实施日期】 19950122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 综合类
【文号】 劳部发(1995)56号
【名称】 劳动部关于颁发《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的通知
【题注】
【章名】 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局、总公司: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爆炸危险场所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保障职工的人身安全,现颁发《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请认真贯彻实施,注意总结经验,并将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告我部。
附:一、爆炸危险场所等级划分原则(略)
二、爆炸危险场所等级划分表(略)
【名称】 附: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
【题注】
【章名】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爆炸危险场所的安全管理,防止伤亡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爆炸危险场所是指存在由于爆炸性混合物出现造成爆炸事故危险而必须对其生产、使用、储存和装卸采取预防措施的场所。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有爆炸危险场所的企业。
个体经济组织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爆炸危险场所进行监督检查。
【章名】 第二章 危险等级划分
第五条 爆炸危险场所划分为特别危险场所、高度危险场所和一般危险场所三个等级(划分原则见附件一)。
第六条 特别危险场所是指物质的性质特别危险,储存的数量特别大,工艺条件特殊,一旦发生爆炸事故将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严重的人员伤亡,危害极大的危险场所。
第七条 高度危险场所是指物质的危险性较大,储存的数量较大,工艺条件较为特殊,一旦发生爆炸事故将会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较为严重的人员伤亡,具有一定危害的危险场所。
第八条 一般危险场所是指物质的危险性较小,储存的数量较少,工艺条件一般,即使发生爆炸事故,所造成的危害较小的场所。
第九条 在划分危险场所等级时,对周围环境条件较差或发生过重大事故的危险场所应提高一个危险等级。
第十条 爆炸危险场所等级的划分,由企业(依照附件二的各项内容)划定等级后,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报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章名】 第三章 危险场所的技术安全
第十一条 有爆炸危险的生产过程,应选择物质危险性较小、工艺较缓和、较为成熟的工艺路线。
第十二条 生产装置应有完善的生产工艺控制手段,设置具有可靠的温度、压力、流量、液面等工艺参数的控制仪表,对工艺参数控制要求严格的应设双系列控制仪表,并尽可能提高其自动化程度;在工艺布置时应尽量避免或缩短操作人员处于危险场所内的操作时间;对特殊生产工艺应有特殊的工艺控制手段。
第十三条 生产厂房、设备、储罐、仓库、装卸设施应远离各种引爆源和生活、办公区;应布置在全年最小频率风的上风向;厂房的朝向应有利于爆炸危险气体的散发;厂房应有足够的泄压面积和必要的安全通道;对散发比空气重的有爆炸危险气体的场所地面应有不引爆措施;设备、设施的安全间距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生产厂房内的爆炸危险物料必须限量,储罐、仓库的储存量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生产过程必须有可靠的供电、供气(汽)、供水等公用工程系统。对特别危险场所应设置双电源供电或备用电源,对重要的控制仪表应设置不间断电源(UPS)。特别危险场所和高度危险场所应设置排除险情的装置。
第十五条 生产设备、储罐和管道的材质、压力等级、制造工艺、焊接质量、检验要求必须执行国家有关规程;其安装必须有良好的密闭性能。对压力管线要有防止高低压窜气、窜液措施。
第十六条 爆炸危险场所必须有良好的通风设施,以防止有爆炸危险气体的积聚。生产装置尽可能采用露天、半露天布置,布置在室内应有足够的通风量;通排风设施应根据气体比重确定位置;对局部易泄漏部位应设置局部符合防爆要求的机械排风设施。
第十七条 危险场所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试行)》划定危险场所区域等级图,并按危险区域等级和爆炸性混合物的级别、组别配置相应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防爆等级的电气设备。防爆电气设备的配置应符合整体防爆要求;防爆电气设备的施工、安装、维护和检修也必须符合规程要求。
第十八条 爆炸危险场所必须设置相应的可靠的避雷设施;有静电积聚危险的生产装置应采用控制流速、导除静电接地、静电消除器、添加防静电等有效的消除静电措施。
第十九条 爆炸危险场所的生产、储存、装卸过程必须根据生产工艺的要求设置相应的安全装置。
第二十条 桶装的有爆炸危险的物质应储存在库房内。库房应有足够的泄压面积和安全通道;库房内不得设置办公和生活用房;库房应有良好的通风设施;对储存温度要求较低的有爆炸危险物质的库房应有降温设施;对储存遇湿易爆物品的库房地面应比周围高出一定的高度;库房的门、窗应有遮雨设施。
第二十一条 装卸有爆炸危险的气体、液体时,连接管道的材质和压力等级等应符合工艺要求,其装卸过程必须采用控制流速等有效的消除静电措施。
【章名】 第四章 危险场所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企业法定代表人应对本单位爆炸危险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负全面责任,以实现整体防爆安全。
第二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有爆炸危险的工程建设项目时,必须实行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投产的“三同时”原则。
第二十四条 爆炸危险场所的设备应保持完好,并应定期进行校验、维护保养和检修,其完好率和泄漏率都必须达到规定要求。
第二十五条 爆炸危险场所的管理人员和操作工人,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才能上岗。危险性较大的操作岗位,企业应规定操作人员的文化程度和技术等级。
防爆电气的安装、维修工人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第二十六条 企业必须有安全操作规程。操作工人应按操作规程操作。
第二十七条 爆炸危险场所必须设置标有危险等级和注意事项的标志牌。生产工艺、检修时的各种引爆源,必须采取完善的安全措施予以消除和隔离。
第二十八条 爆炸危险场所使用的机动车辆应采取有效的防爆措施。作业人员使用的工具、防护用品应符合防爆要求。
第二十九条 企业必须加强对防爆电气设备、避雷、静电导除设施的管理,选用经国家指定的防爆检验单位检验合格的防爆电气产品,做好防爆电气设备的备品、备件工作,不准任意降低防爆等级,对在用的防爆电气设备必须定期进行检验。检验和检修防爆电气产品的单位必须经过资格认可。
第三十条 爆炸危险场所内的各种安全设施,必须经常检查,定期校验,保持完好的状态,做好记录。各种安全设施不得擅自解除或拆除。
第三十一条 爆炸危险场所内的各种机械通风设施必须处于良好运行状态,并应定期检测。
第三十二条 仓库内的爆炸危险物品应分类存放,并应有明显的货物标志。堆垛之间应留有足够的垛距、墙距、顶距和安全通道。
第三十三条 仓库和储罐区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库房内及露天堆垛附近不得从事试验、分装、焊接等作业。
第三十四条 爆炸危险物品在装卸前应对储运设备和容器进行安全检查。装卸应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不得装卸。
第三十五条 企业的主管部门应按本规定的要求加强对爆炸危险场所的安全管理,并组织、检查和指导企业爆炸危险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
【章名】 第五章 罚 则
第三十六条 对爆炸危险场所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整改,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
第三十七条 对劳动行政部门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也不执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章名】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九条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爆炸危险场所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柒』 汽修调漆房通风是否需要防爆电机防爆等级是多少
需要防爆的,IIB级,调漆间,喷漆房专用防爆空调,排风机组,南阳一通防爆最专业1-8-6-3-7-7-3-7-2-7-3
『捌』 本人现在急求电气设计中区域防爆等级的划分和具体的定义..请专业人士帮忙..
看一下防爆标准不就行了吗?GB3836就是国标的防爆标准,欧标的是IEC60079和EN60079
『玖』 防爆措施有哪些
防爆措施有以下几点:
1、开展防爆教育,提高群众对防火意义的认识。建立健全群众性义务消防组织和防爆安全制度,开展经常性的防爆安全检查,消除火险隐患,并根据生产氧气性质,配备适用和足够的消防器材;
2、认真执行建筑防爆设计规范。厂房和库房必须符合防爆等级要求。厂房和库房之间应有安全距离,并设置消防用水和消防通道;
3、合理布置生产工艺。根据产品原材料火灾危险性质,安排、选用符合安全要求的设备和工艺流程。性质不同又能相互作用的物品应分开存放。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厂房,要采用局部通风或全面通风,降低易燃气体、蒸气、粉尘的浓度;
4、易燃易爆物质的生产,应在密闭设备中进行。对于特别危险的作业,可充装惰性气体或其它介质保护,隔绝空气。对于与空气接触会燃烧的应采取特殊措施存放;
5、从技术上采取安全措施,消除火源。
应对重大危险源要做到以下几点:
1、安全警示标语、标牌;
2、安全教育,培训;
3、灭火器、沙子等灭火设备;
4、安全应急预案;
5、消防演练;
6、重大危险源监控。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九条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