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酒厂仓库外部条件和求
摘要 白酒库房基本要求:
㈡ 消防法对白酒储存要求
摘要 一、乙醇 (酒精)的储存
㈢ 白酒仓库有哪些要求
白酒库房基本要求:
酒库必须有防火、防爆、防尘设施。库房应阴凉干燥。室内酒精浓度须符合TJ36【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平房酒库
库高7米,面积以每坛1.5㎡计,桶以5t计。其防火、灭火措施如下:
酒库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1级,其主要构件必须达到相应的耐火极限。不得采用木柱或者钢柱;钢筋混凝土柱的截面积不小于40×60cm²,砖柱的截面积不得小于37×36cm²。梁也不应采用木或钢为材料,而应使用非预应力钢筋混凝土梁,其保护层厚度不得小于5cm。楼板的耐火极限须达到1级建筑耐火等级以上,采用现浇筑的整体两板,其厚度为12cm以上,保护层厚度为2cm。采用防火墙分隔防火分区。
㈣ 油漆库房通风用空调机的防爆等级是多少
南阳中天防爆
ExdibmbllBT4 Gb防爆空调的防爆标志,不是单一的防爆形式是复合型
㈤ 消防法对白酒储存要求
摘要 很高兴回答您的问题。
㈥ 白酒库房防火设计标准
白酒的存放仓库要求十分严格,首先白酒是一种易燃的物品,尤其是白酒还有挥发的特征,因此这就更加加深了危险性,而且白酒还容易受热膨胀,尤其在受热的情况下,一旦膨胀,炸裂瓶装,直接接触货源造成火灾,另外,白酒还有流动性,使得着火之时容易扩张。 存放白酒的仓库的要求: 首先,自然是要有准确的负责人,而且要详尽安排; 其次,自然是加大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督和管理,每月至少组织一次消防安全专项检查,特别在夏季高温高热季节,对生产一线的每日检查次数应上升到至少两次。 另外,还应针对夏季气温高,乙醇蒸气蒸发快,浓度高以及冬季用电用火量增大的特点和各酒库存酒类型、地理位置等特点,完善各类防火预案。
㈦ 存放白酒的仓库有什么要求
存放白酒的仓库,来相对湿度自在70%左右为宜,湿度太高瓶盖易霉烂;温度0度至20度之间,严禁烟火。容器封口要严,防止漏酒和降低酒精度。还要注意避光。
贮存过程中要“多看少动”。还有很重要的一点,就是要选择适合长期存放的白酒,比如高度酒、成套或特殊意义的“概念酒”更适合收藏。
(7)白酒库房防爆等级扩展阅读:
每天一杯白酒,对身体的影响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可以增强血管弹性,减少血管破裂的可能性。
二、增强心脏功能,使心脏慢而有力。
三、减少激素的产生,过多的肾上腺素会引起动脉血管疾病。
四、减少人体腹部脂肪的积聚,保持人体的形体美。
五、抵抗疾病。白酒中的化合物具有抗病毒、抗炎症、抗氧化等活性功效。
六、增强肌肉力量,强健腿足、筋骨,并能使关节灵活,促进人体血液循环和新陈代谢。
七、增强消化腺的分泌功能,促进胃肠有规律的蠕动。
㈧ 工业场所的防爆等级是怎么划分的
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1995-01-22)
【分类号】 L35901199505
【标题】 劳动部关于颁发《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的通知
【时效性】 有效
【颁布单位】 劳动部
【颁布日期】 19950122
【实施日期】 19950122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 综合类
【文号】 劳部发(1995)56号
【名称】 劳动部关于颁发《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的通知
【题注】
【章名】 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局、总公司: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爆炸危险场所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保障职工的人身安全,现颁发《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请认真贯彻实施,注意总结经验,并将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告我部。
附:一、爆炸危险场所等级划分原则(略)
二、爆炸危险场所等级划分表(略)
【名称】 附: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
【题注】
【章名】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爆炸危险场所的安全管理,防止伤亡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爆炸危险场所是指存在由于爆炸性混合物出现造成爆炸事故危险而必须对其生产、使用、储存和装卸采取预防措施的场所。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有爆炸危险场所的企业。
个体经济组织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爆炸危险场所进行监督检查。
【章名】 第二章 危险等级划分
第五条 爆炸危险场所划分为特别危险场所、高度危险场所和一般危险场所三个等级(划分原则见附件一)。
第六条 特别危险场所是指物质的性质特别危险,储存的数量特别大,工艺条件特殊,一旦发生爆炸事故将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严重的人员伤亡,危害极大的危险场所。
第七条 高度危险场所是指物质的危险性较大,储存的数量较大,工艺条件较为特殊,一旦发生爆炸事故将会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较为严重的人员伤亡,具有一定危害的危险场所。
第八条 一般危险场所是指物质的危险性较小,储存的数量较少,工艺条件一般,即使发生爆炸事故,所造成的危害较小的场所。
第九条 在划分危险场所等级时,对周围环境条件较差或发生过重大事故的危险场所应提高一个危险等级。
第十条 爆炸危险场所等级的划分,由企业(依照附件二的各项内容)划定等级后,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报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章名】 第三章 危险场所的技术安全
第十一条 有爆炸危险的生产过程,应选择物质危险性较小、工艺较缓和、较为成熟的工艺路线。
第十二条 生产装置应有完善的生产工艺控制手段,设置具有可靠的温度、压力、流量、液面等工艺参数的控制仪表,对工艺参数控制要求严格的应设双系列控制仪表,并尽可能提高其自动化程度;在工艺布置时应尽量避免或缩短操作人员处于危险场所内的操作时间;对特殊生产工艺应有特殊的工艺控制手段。
第十三条 生产厂房、设备、储罐、仓库、装卸设施应远离各种引爆源和生活、办公区;应布置在全年最小频率风的上风向;厂房的朝向应有利于爆炸危险气体的散发;厂房应有足够的泄压面积和必要的安全通道;对散发比空气重的有爆炸危险气体的场所地面应有不引爆措施;设备、设施的安全间距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生产厂房内的爆炸危险物料必须限量,储罐、仓库的储存量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生产过程必须有可靠的供电、供气(汽)、供水等公用工程系统。对特别危险场所应设置双电源供电或备用电源,对重要的控制仪表应设置不间断电源(UPS)。特别危险场所和高度危险场所应设置排除险情的装置。
第十五条 生产设备、储罐和管道的材质、压力等级、制造工艺、焊接质量、检验要求必须执行国家有关规程;其安装必须有良好的密闭性能。对压力管线要有防止高低压窜气、窜液措施。
第十六条 爆炸危险场所必须有良好的通风设施,以防止有爆炸危险气体的积聚。生产装置尽可能采用露天、半露天布置,布置在室内应有足够的通风量;通排风设施应根据气体比重确定位置;对局部易泄漏部位应设置局部符合防爆要求的机械排风设施。
第十七条 危险场所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试行)》划定危险场所区域等级图,并按危险区域等级和爆炸性混合物的级别、组别配置相应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防爆等级的电气设备。防爆电气设备的配置应符合整体防爆要求;防爆电气设备的施工、安装、维护和检修也必须符合规程要求。
第十八条 爆炸危险场所必须设置相应的可靠的避雷设施;有静电积聚危险的生产装置应采用控制流速、导除静电接地、静电消除器、添加防静电等有效的消除静电措施。
第十九条 爆炸危险场所的生产、储存、装卸过程必须根据生产工艺的要求设置相应的安全装置。
第二十条 桶装的有爆炸危险的物质应储存在库房内。库房应有足够的泄压面积和安全通道;库房内不得设置办公和生活用房;库房应有良好的通风设施;对储存温度要求较低的有爆炸危险物质的库房应有降温设施;对储存遇湿易爆物品的库房地面应比周围高出一定的高度;库房的门、窗应有遮雨设施。
第二十一条 装卸有爆炸危险的气体、液体时,连接管道的材质和压力等级等应符合工艺要求,其装卸过程必须采用控制流速等有效的消除静电措施。
【章名】 第四章 危险场所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企业法定代表人应对本单位爆炸危险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负全面责任,以实现整体防爆安全。
第二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有爆炸危险的工程建设项目时,必须实行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投产的“三同时”原则。
第二十四条 爆炸危险场所的设备应保持完好,并应定期进行校验、维护保养和检修,其完好率和泄漏率都必须达到规定要求。
第二十五条 爆炸危险场所的管理人员和操作工人,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才能上岗。危险性较大的操作岗位,企业应规定操作人员的文化程度和技术等级。
防爆电气的安装、维修工人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第二十六条 企业必须有安全操作规程。操作工人应按操作规程操作。
第二十七条 爆炸危险场所必须设置标有危险等级和注意事项的标志牌。生产工艺、检修时的各种引爆源,必须采取完善的安全措施予以消除和隔离。
第二十八条 爆炸危险场所使用的机动车辆应采取有效的防爆措施。作业人员使用的工具、防护用品应符合防爆要求。
第二十九条 企业必须加强对防爆电气设备、避雷、静电导除设施的管理,选用经国家指定的防爆检验单位检验合格的防爆电气产品,做好防爆电气设备的备品、备件工作,不准任意降低防爆等级,对在用的防爆电气设备必须定期进行检验。检验和检修防爆电气产品的单位必须经过资格认可。
第三十条 爆炸危险场所内的各种安全设施,必须经常检查,定期校验,保持完好的状态,做好记录。各种安全设施不得擅自解除或拆除。
第三十一条 爆炸危险场所内的各种机械通风设施必须处于良好运行状态,并应定期检测。
第三十二条 仓库内的爆炸危险物品应分类存放,并应有明显的货物标志。堆垛之间应留有足够的垛距、墙距、顶距和安全通道。
第三十三条 仓库和储罐区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库房内及露天堆垛附近不得从事试验、分装、焊接等作业。
第三十四条 爆炸危险物品在装卸前应对储运设备和容器进行安全检查。装卸应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不得装卸。
第三十五条 企业的主管部门应按本规定的要求加强对爆炸危险场所的安全管理,并组织、检查和指导企业爆炸危险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
【章名】 第五章 罚 则
第三十六条 对爆炸危险场所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整改,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
第三十七条 对劳动行政部门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也不执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章名】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九条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爆炸危险场所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㈨ 存储61度以上的白酒库房的火灾危险性应划为什么类 存储52度的白酒库房的火灾危险性应划为什么类
关于61度的划分是考试书籍基于旧规范编写的,新版建筑防火规范GB50016-2014在2015年5月1日实施,条文说明3.1.3条中的表格3,明确写出酒精度38度及以上的白酒为甲类。
㈩ 白酒的存放仓库在防火设计上属于哪一类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相关规定,火灾危险性分类为丙级(表3.1.3)。耐火等级,根据仓专库层数、面积,属结合表3.3.2及条文说明3.3.2.2条、表10进行综合确定,一般可定为2级。
搜看《白酒厂设计防火规范》,里面有详细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