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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化气站站要求的防爆等级

发布时间:2022-05-05 23:21:26

㈠ 液化气站周边安全距离

设置瓶装液化气供应站点,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建筑耐火要求不低于二级,不得用可燃材料装修;电器照明按防爆要求设置,并配有足够的消防器材; (二)瓶库为相对独立的非住宅建筑,与居民住宅的距离不少于十米,与重要公共建筑的距离不少于二十米;

㈡ 液化气二级站是多少瓶

液化气二级站15Kg实瓶数量不得超过于168瓶。

二级站存放15Kg实瓶数量不得超过于168瓶,三级站存放15Kg实瓶数量不得超过28瓶。

合法正规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应具备的条件:

1、悬挂规范的公司供应站招牌、相关有效证照上墙(经营许可证、从业人员资格证)。

2、供应站周边无明火。

3、实瓶与空瓶分区布置,码放不得超过两层。

4、实钢瓶充装重量符合标准(13KG),配置复核计量公平秤。

5、实钢瓶须有供气企业专用的封口膜。

6、实钢瓶中严禁有螺丝钢瓶、过期未检测钢瓶。

7、供应站内必须采用防爆型电器设备、电气线路。

8、灭火器配置不得少于2个(8kg型),且必须在有效期内。

9、配置正常有效的可燃气体浓度报警器,且与排风扇相联动。

10、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禁火、禁烟),禁止在瓶库内吸烟、动用明火。

㈢ 液化石油气供应站有何防火要求

液化石油气供应站有何防火:
1.供应站
(1)站内气瓶库与站外建筑物或道路之间的防火问距,不应小于表611的规定。
(2)有便于运瓶汽车出入的道路。
(3)站内气瓶库与其他建筑物的总平面布置,要求为:瓶库与生活用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与修理间不能毗连;管理室(或营业室)可与空瓶库毗连,但应采用防火墙隔开。
(4)气瓶库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门窗应向外,且宜采用木质门窗;采用金属门窗时,应有防止产生火花的措施。地面应采用不发火花的材料。
(5)站的四周应设不燃烧体实体围墙。

2.气化站和混气站
(1)站内储罐与站内外建(构)筑物或道路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612的规定。
(2)有便于汽车出入的道路。距城市上、下水通道和电源较近。
(3)站区周围应设不燃烧体实体围墙。其高度应不小于2m.
(4)储罐设置在建筑物内,与气化间、混气间、调压间毗连时,应用防火墙隔开。储罐露天布置时,地上或地下储罐与气化间、滋气间、调压间的距离应不小于10m.
(5)储罐设置在建筑物内时,储罐之间以及储罐与墙之间的净距,均不应小于相邻较大储罐的半径。储罐应设消防喷淋设施。
(6)气化站与混气站的槽车装卸台(柱),附设在气化间、混气间的山墙一侧时,山墙必须是防火墙,其距离门窗的水平距离不小于6m.
(7)储罐间、气化间、混气间、调压间、燃气热水炉间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8)工厂企业内气化站、混气站的储罐设在独立的建筑物内,且总容积不大于10m3时,储罐室外墙与相邻厂房外墙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613的规定。
(9)混气站的混合气低压湿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半径。湿式罐与干式压力罐之间的防火距离,亦应不小于较大罐的半径。
(10)湿式储罐与建筑物、堆场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以上内容均根据学员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整理而成,供参考,如有问题请及时沟通、指正。

㈣ 液化气充装站和换罐站工作中平时要注意什么,急用,谢谢

(1)贮气瓶应该放在容易搬动而又通风干燥、不容易受腐蚀的地方。以便换气或发生意外事故时,比较方便搬走。要防止潮湿或飞油的盐分、油类腐蚀钢瓶,保持钢瓶的清洁。

(2)贮气瓶严防爆晒、严禁靠近明火或温度较高的地方。因为气瓶内的压力是随温度增加而上升的,一旦造成瓶内的压力反常上升,就会发生危险。

(3)气瓶要直立使用、严禁倒立或卧倒使用,因为气瓶上面装的调压器是对液化石油气的气体起作用的,如果气瓶倒立或卧倒放,就会流出液体,液体变为气体呈250~300倍扩散与空气混合后,就会造成大面积的燃烧,甚至发生爆炸,所以是非常危险的。

(4)不管是满瓶或空瓶都严禁摔、踢、滚和撞击。因为轻则损坏油漆,重则气瓶变形报废,甚至会使气瓶破损,发生火灾、爆炸事故。

(5)不准用开水浇和火烤钢瓶去强行气化。

(6)使用时气瓶与灶具要平排放置,瓶与灶的最外侧之间距离不得小于80公分。不允许灶台下放置钢瓶,以防漏气时造成事故。

请参照以文件 GB2894—88安全标志
GB7723—87固定式电子衡
GB14193—93液化气体气瓶充装规定
GB15383—94气瓶阀出气口连接型式和尺寸
GB50058—92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50160—92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J16—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J140—90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J232—87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电气装置篇)
GBJ235—82工业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金属管道篇)
SHJ501—85石油化工剧毒、易燃、可燃介质管道施工及验收规范
HGJ34—90化工设备管道外防腐设计规定
TJ36—79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JJG1003—84非自动称的准确等级
劳动部劳锅字(1993)442号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
劳动部劳锅字(1990)3号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程' ]
劳动部劳锅字(1990)8号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3充装站职责
3.1负责站内液化气体气瓶的安全充装、贮运及管理。
3.2保证所充气瓶内气体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并出具产品合格说明。
3.3负责气瓶充装前、后的检查及附件修理与更换
3.4液化气体瓶充装站还应熟悉用户使用气体情况。
3.5定期向当地锅炉压力容器劳动部门报告充装站安全技术管理状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等。

4充装站基本条件
4.1建站前,必须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中的规定,通过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审查批准。
4.2必须经省、市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核验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气瓶充装工作。
4.3应具有适合所充装液化气体种类的充灌设备、管道等成套设施及厂房建筑。
4.4应按下列内容配备和建立有关确保充装质量和安全的管理制度:
a)与所充装的气体、气瓶相关的国家标准、法规、规程等专业技术资料。
b)安全操作规程、岗位操作法和岗位责任制。
c)设备和仪器、电器、气瓶等安全技术管理台帐|
d)气瓶充装前确认瓶内介质种类并进行余压测试、剩余介质的纯度分析、重量检查和充装后重量复称制度。
e)充装记录管理制度。/ T( r9 c) f' \7 w2 l, h
f)设备、安全附件、仪表、计量器具的定期检查或检验制度。2 o4 v4 ^2 l* |1 H: K
4.5充装站根据所充装气体的特性,必须设置相应的可进行置换、解毒、排放或回收处理瓶内可燃、有毒和其他液化气体残液的设施。排放的残气、液体必须符合TJ36中有关规定的要求
4.6应根据GBJ140中的具体要求,配置适用于所充气体的灭火器具及其他消防器材。, W. t' E0 f e8 V
4.7应建立与所充装的液化气体种类、规模相适应的事故抢险和消防灭火常设组织机构,并具有事故应急处理措施和抢险器具、设施。
4.8站内应配备气体分析检测仪器和专门进行气瓶附件修理或更换的操作间。
4.9充装站应根据气体特性,按照GB2894中的具体规定,在站室内外醒目处设置安全标志。$ y/ f' D7 t5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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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充装站人员条件% T( P* V( i x$ c% q
5.1站内必须配备一名有从事充装站工作三年以上经验的,并具有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含工程师)的技术负责人。
5.2应配备具有高中以上学历,经行业主管部门专业技术培训合格的专职或兼职安全员。! ^6 e* m( S+ m1 v; k! z
5.3必须配备经过当地劳动部门专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后的持证气瓶检查员,负责气瓶充装前的检查工作。7 \+ e2 N' G& K- P7 E
5.4气瓶充装人员必须由经过当地劳动部门专业技术培训并取得认证资格的持证人员担任,且每班充装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H* ^6 s7 ^$ B# ]3 P
5.5站内应配备适量的经当地劳动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专业技术培训合格的气体分析和气瓶附件检修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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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充装站厂房和设备条件
6.1厂房建筑的耐火等级、厂区内防火间距、安全通道及消防用水量等安全防火条件必须符合GBJ16中的具体规定。
6.2充装间、气瓶储存地点和液化气体贮罐厂房温度一般不宜超过30℃,并应设置通风、遮阳、蔽雨雪、防雷电、导除静电和防超温的设施。7 d% |* e' c1 m* \
6.3充装容积为40L以上(含40L)的气瓶充装站,应有专供气瓶装卸的站台。若在站台上存放气瓶,应做到:0 n" `2 q4 u" E) M" ?. f
a)空瓶与实瓶必须分开放置,并设立明显标记。
b)站台上必须留有宽度不小于2m的通道。8 j. @7 V6 H) ^& j
6.4气体加压、分离、储存、计量等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和管理必须符合《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程》和《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的规定,同时上述容器必须设有准确、安全、醒目的液面显示装置并有可靠的防超装、超压设施。6 S1 [9 o2 v: ^. k4 r; H! d5 [
6.5液化气体输送管道的安装和试验及管道附件、阀门的选型必须符合GBJ235的规定,并根据介质的类别按HGJ34中有关要求在管道上喷涂相应的颜色标志。, b0 N* X- ?4 S9 d+ |* I" F
6.6充装接头的型式与尺寸应符合GB15383—94附录A的规定。+ @8 C1 i6 d# t
6.7站内应配备与其充装接头数量相等的计量衡器。复检与充装的计量衡器应分开使用。配备的计量衡器应达到下列要求:
a)计量衡器的最大称量值不得大于所充气瓶实重(包括瓶自重与装液重量)的3倍,且不小于1.5倍。
b)非自动称衡器的精度应符合JJG1003中规定的中准确度等级要求;固定式电子衡器的精度应符合GB7723规定的3级称等级要求。日充装量大于10瓶的液氯、液氨气体充装站应配备具有在超装时自动自断功能的计量称。' p" J L% a& S% J8 t" H
6.8管线、设备上配置的各种压力指示计,其精度不应低于1.5级。# r0 ~4 q. V5 ]3 D) r
6.9充装间应设置在气瓶超装时可同时切断气源的联锁装置。( H( s6 y+ G# L3 F& g
6.10充装毒性和可燃性气体的充装站,应设置相应的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6.11站内所有计量、监测、报警和设备管道上设置的压力表、安全阀等仪器、仪表、安全附件除配置齐全、完好外,还应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程》和GB14193中有关规定进行定期检查和校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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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特殊安全技术要求& N# ^( Z& j( _
7.1充装毒性液化气体的充装站
7.1.1充装剧毒液化气体的充装站,必须配置在充装同时可防止气体逸出的负压操作系统。
7.1.2厂房内除设置一般机械通风外,还应备有事故排风装置。对排出含有大量有毒气体的空气必须进行净化处理,使其符合TJ36中有关规定的要求。5 |3 Q J$ q% M
7.1.3盛贮剧毒液化气体的容器应设置在室内,并设有可在容器四周形成水幕制止突发性事故而造成毒性气浪的给水装置。8 O8 t V. c! [8 [( a. b
7.1.4充装人员必须根据液化气体毒性特性配备相应的防毒面具,同时还应设专人对上述防毒面具和滤毒罐定期进行检查与更换。6 h) t- }8 l$ ~
7.1.5应在专门指定场所备有急救药品并设专人定期检查以防失效,同时还应具有可靠的通信联络手段和抢救、运送中毒人员的条件。; h/ M8 \9 [. g; H$ w; a
7.2充装可燃性气体的充装站
7.2.1厂区内火灾爆炸危险区的划分,变、配电所和控制室的设计,电气设备和装置的选型及机械排风条件安全技术要求必须符合GB50058中的具体规定。
7.2.2充装厂房内必须按GBJ16中具体规定设置有足够泄压面积的安全排气装置。充装重度小于空气的气体,泄压排气装置应安放在其室内顶部;充装重度大于或等于空气的气体,厂房内在靠近地面的位置应设有机械排风设备。
7.2.3站内电气装置的安装、验收必须符合GBJ232中的有关规定。! \; w1 j6 }4 l+ z
7.2.4站内应备有适应不同型号机动车辆用的阻火器。
7.2.5操作人员着装应采用防静电衣服、底部无铁钉鞋具,并应避免使用可能产生火花的检修工具。)
7.3充装腐蚀性气体的充装站
7.3.1站内的设备、管道、阀门及连接件与密封件应根据所充装气体的腐蚀性,选用相应的耐蚀材料制作。
7.3.2设备及管道系统上安装的压力指示计应采用耐蚀膜片式。如采用普通式压力表,检验周期不应超过6个月。
7.3.3对于充装与水反应易形成强腐蚀性介质的液化气体气瓶充装站,应经常保持干燥环境,同时还应备有对设备、管道、阀门、气瓶进行干燥的设施。& {9 L [6 z2 X+ C
7.3.4站内操作人员进行操作时,应配戴可靠的预防酸碱性灼伤的劳保用具。
7.4对于充装同时具备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类型的液化气体气瓶充装站,必须同时具备上述所对应类型的液化气体充装有关安全技术条件规定。
7.5为防止气瓶超装,各类液化气体充装站必须采用逐瓶称重、充装同时进行的方法充装;禁止在无称重情况下直接从贮槽或罐车往气瓶内进行充装

㈤ 国家对城镇液化气站的建设有哪些规定

1.为了规定城市中从事燃气经营活动单位必须具备的条件,根据《城市燃气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特制定本标准。

2.燃气气源及质量:

2一1城市燃气包括以煤和重油、石脑油为原料制取的人工煤气、液化石油气、天然气和矿井瓦斯等。

2一2气源厂生产的燃气质量应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要求:GB13621一92《人工煤气》、GB9052.1《油气田液化石油气》和GB11174《液化石油气》、SY7514《天然气》、GB/T13611一92《城市燃气分类》等。

2一3城市燃气应具有可察觉的臭味,应符合GB50028一93《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的规定要求。

2一4从事液化石油气经营活动的企业,要有稳定气源(指有储备设施或与有储备设施单位签订的代营合同),保障持续稳定地供应液化石油气。

2一5从事液化石油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凡液化石油气含有残液组份的,必须设有残液回收装置,回收残液。

2一6对于人工煤气的低发热值、杂质允许含量(包括焦油、硫化氢、氨、萘、一氧化碳等)每日每班要进行检测;对于天然气、液化石油气要定期进行成分分析检验。

2一7对于上述要求进行的各种检验或检测,燃气企业必须设有检测或检验装置,保证燃气质量。

3.燃气压力从事燃气供应的企业,凡由管道输送的燃气,应根据其气源,对用户室内燃气的最高压力与用气设备燃烧器额定压力,符合GB50028一93的规定要求。

4.燃气生产工艺4一1以煤和重油为原料的人工煤气制气工艺、净化处理工艺、管网输配系统、储配站、调压站等,必须符合GB50028一93《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的要求。

4一2天然气及矿井瓦斯等燃气的贮存设施、集输站场、处理厂、集输管线、管网输配系统等,必须符合GB50028一93《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和石油化工部、煤炭部门的有关规定要求。

4一3从事液化石油气经营活动的燃气企业,必须具备包括由运输、接卸、储存、灌装等完整生产工艺的液化石油气贮配站,方能在城市内设立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经营液化石油气,液化石油气贮配站必须符合GB50028一93《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的规定要求。

任何没有上述完整生产工艺液化石油气贮配站的单位和个人、或利用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进行临时灌装的,不得从事液化石油气经营活动。

4一4人工煤气、液化石油气、天然气及矿井瓦斯的生产、储存及输配等所有的设备,必须满足生产工艺的要求;储罐及所有的压力容器(包括液化气钢瓶)必须符合劳动部门关于压力容器的规定要求。

4一5液化石油气铁路槽车和汽车槽车应符合(82)劳锅字22号、(82)化调字第316号《液化气体铁路槽车安全管理规定》和(81)劳锅字1号《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安全管理规定》的规定

5.安全生产

5一1燃气企业的人工煤气厂、液化石油气贮配站场、天然气及矿井瓦斯集输站场的建设、生产和经营,必须严格执行GBJ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28一93《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建设部、劳动部、公安部第10号令《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规定要求。

5一2燃气企业的人工煤气厂、液化石油气贮配站场、天然气及矿井瓦斯集输站场的防火及消防设施和器材的配备,应符合GBJ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要求,防爆等级应符合GB50058《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规定要求。

5一3按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规定,燃气企业要对储罐、液化气火车槽车及汽车槽车、钢瓶等压力容器,定期进行检验。

有条件的企业,应配备检验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钢瓶、储罐及压力容器的设施和专职检验人员。

5一4必须具有设备、设施运行及人身安全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及相关的安全制度,并认真组织实施。

5一5生产岗位运行人员,必须按规定全部经过考核持证上岗。

5一6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组织,企业要由负责生产的主管领导分管安全生产工作,设立安全管理机构;生产车间要由车间主任主管安全生产工作,并设专职安全员。

6.人员及其他

6一1燃气企业生产工人、管理与工程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定员的标准要按建设部《城市建设各行业编制定员标准》((85)城劳字第5号)的规定配备。

6一2燃气企业的专业性和安全性很强,必须配备专业工程技术人员。

小型企业配备专业技术员,中型企业要有专业工程师,大型企业配备专业高级工程师。

6一3企业全部人员必须定期进行厂规厂法、安全生产、生产管理基本知识的基础教育。

6一4企业要建立包括基建、生产运行、技术设备、物资、安全生产等完整的统计资料和档案,并设专人管理。

6一5企业要有营业章程和服务规范。

㈥ 开办瓶装液化气配送站点需要办理什么证件

一、开办瓶装液化气配送站点所需证件如下

1、液化气经营许可证;

2、营业执照。

二、从事液化气经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依法设立的液化气储配站或瓶装供应站(点);

2、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3、有安全管理机构或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4、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与之相适应的装备和人员;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6)液化气站站要求的防爆等级扩展阅读:

1、液化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

液化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

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经营者应当在期满前三个月,向发证机关申请,经发证机关确认,经营期内没有发生安全事故且没有其他违法行为的,液化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延长三年。

2、液化气配送站改建管理

申请改建、扩建液化气储配站或瓶装供应站(点)的液化气经营者,在改建、扩建期间应当中止经营活动,由发证机关收回液化气经营许可证。

改建、扩建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具备经营条件的,由发证机关发还经营许可证。

㈦ 液化石油气储罐防火布置要求有哪些

1.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储罐区与外围的防火间距要求

(1)总容积大于50m3,单罐大于20m3的全压式和半冷冻式液化石油气储罐或罐区,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和基地外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当小于表4-7的规定。

(2)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的全冷冻式储罐与基地外建、构筑物、堆场的防火间距不应当小于表4-8的规定。

(3)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混气站的储罐与周围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应当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的规定。

2.储罐区内储罐间的防火间距要求

(1)液化石油气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当小于相邻较大罐的直径。

(2)数个储罐的总容积大于3000m3时,应当分组布置,组内储罐宜采用单排布置。组与组相邻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当小于20m。

(3)液化石油气储罐与所属泵房的距离不应当小于15m。当泵房面向储罐一侧的外墙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减至6m。液化石油气泵露天设置在储罐区内时,泵与储罐之间的距离不限。

表4-7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的全压式和半冷冻式储罐(区)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和基地外建筑的防火间距(单位:m)

注:总存瓶容积应按实瓶个数与单瓶几何容积的乘积计算。

(3)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布置的其他要求。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的分级及总存瓶容积不大于1m3的瓶装供应站瓶库的设置,应当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的规定。

㈧ 液化气充装防爆属于哪个区的防爆要求

首先液化气属于易燃易爆气体,不是可燃性粉尘,适用气体防爆的防爆电气设备;液化气的充装去区域应该属于气体防爆中的1区,你可以查看一下液化气充装站设计建设的危险区域划分,里面有详细的危险区域划分。
来自南阳中天防爆

㈨ 液化气房电气线路材料,防爆管,电线绝缘等级等使用要求

你最重要的材料没有考虑,照明灯具要选防爆型的,照明开关也要选防爆型的,等等。

㈩ 液化气站B3d电机能达到防爆等级要求吗

既然是用在液化气站,这属于II类爆炸性气体环境场所,所用电机要达到防爆IIB.IIC级别才能用,内你说的B3d电机是否容符合防爆等级要求,要看产品本身结构性能,最好找专业的防爆电气技术服务公司,咨询一下,要做产品检查,不符合的话,如果要做成防爆电机,可以帮助进行改造设计,做好后,并且要到防爆电气检测检验中心去做检测,符合防爆标准,取得防爆合格证之后,才可以生产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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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液化气站站要求的防爆等级相关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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