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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爆电气特种作业培训大纲

发布时间:2022-05-05 12:39:15

❶ 什么是特种作业有那些种类人员设备操作证的办理

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生命健康及周围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称为特种作业人员。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经安全技术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未经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实行教考分离制度,国家安全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制定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推荐使用教材。培训机构按照国家局制定的培训大纲和推荐使用教材组织开展培训。各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或其委托的有资质的单位根据国家局制定的考核标准组织开展考核。
特别注意,”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与“特种作业操作证“是两种不同的证件,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证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两者没有共同点,不通用
证书全国有效。
作业目录:
电工作业
焊接与热切割作业
高处作业
制冷与空调作业
煤矿安全作业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作业
石油天然气安全作业
冶金(有色)生产安全作业
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
烟花爆竹安全作业
工地升降货梯升降作业
安全监管总局认定的其他作业
其中电工作业定义和分类:
电工作业指对电气设备进行运行、维护、安装、检修、改造、施工、调试等作业(不含电力系统进网作业、电力系统电压有10KV、24KV.35KV、110KV、220KV等不同电压等级)
高压电工作业指对1千伏(kV)及以上的高压电气设备进行运行、维护、安装、检修、改造、施工、调试、试验及绝缘工、器具进行试验的作业。
低压电工作业指对1千伏(kV)以下的低压电气设备进行安装、调试、运行操作、维护、检修、改造施工和试验的作业。
电气试验作业对电力系统中的电气设备专门进行交接试验及预防性试验等的作业。
继电保护作业指对电力系统中的继电保护及自动装置进行运行、维护、调试及检验的作业。
电力电缆作业指对电力电缆进行安装、检修、试验、运行、维护等作业。
防爆电气作业指对各种防爆电气设备进行安装、检修、维护的作业。
适用于除煤矿井下以外的防爆电气作业。

❷ 特种作业操作证(电工)考些什么内容

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特种作业操作证(电工)主要考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由于电工分为低压电工、高压电工和防爆电工三类,培训和考试的相关内容也不尽相同,可以咨询当地安监局。

❸ 安全生产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护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和健康,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条例。

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伤害的生产安全事故,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依靠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其他从业人员对安全生产负岗位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作业规程以及安全技术措施等相关规定。

第五条 安全生产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分别对本行政区域、本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是安全生产工作综合监督管理的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组织领导和综合监督管理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各自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生产实行分级监督管理,其职责划分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照本条例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援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以及举报生产安全事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重大安全隐患的有功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人员建立必要的激励保障机制。

第二章 安全生产职责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是:

(一)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组织、督促、支持各有关部门、单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保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有效实施;

(二)将安全生产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指标体系,实施安全生产综合目标管理、考核;

(三)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安全意识;

(四)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加大财政对公共设施安全、隐患治理的投入,制定和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指挥体系;

(五)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组织制定、完善安全生产标准、规范,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二)指导、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具体实施安全生产综合目标管理和考核工作;

(三)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四)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条例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实施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标准、规范;

(二)督促、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三)实施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与生产、施工同时计划、布置和落实;

(四)组织、指导排查事故隐患并督促整治;

(五)协助生产安全事故调查,配合做好事故善后工作,落实事故处理的有关决定;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备必要的人员具体从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并根据本条例分级管理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镇、街道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检查:

(一)宣传、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执行和督促落实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作出的安全生产决定;

(三)对行政区域内的公共设施安全隐患组织排查,提出整治意见,并协助落实;

(四)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纠正;紧急情况下,可以责令生产经营单位暂停作业;

(五)按本条例规定接受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委托按简易程序实施行政处罚;

(六)对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重大隐患及时向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

(七)协助上级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置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安全事故。

第十二条 工会依法维护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合法权益,对安全生产工作实行民主监督和民主管理:

(一)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措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二)对安全生产提出合理化建议;

(三)对侵犯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益的行为提出解决建议或者要求纠正;

(四)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三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协助做好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和事故善后处理工作,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应当及时向当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章 安全生产保障

第一节 基本安全保障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职责:

(一)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二)建立健全和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三)依法建立适应安全生产工作需要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配合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每季度至少组织督促、检查一次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完善应急救援条件,开展应急救援演练,并按规定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备案;

(七)及时、如实按规定报告生产安全事故,落实生产安全事故处理的有关工作;

(八)实行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定期公布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认真听取和积极采纳工会、职工关于安全生产的合理化建议和要求。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积极采用先进的工艺装备,利用有效的管理技术和手段,加强生产经营活动过程的监测监控,及时制止不安全行为和消除安全隐患,确保生产经营活动安全。

第十六条 建立矿山、危险化学品、建设施工、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等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的制度。安全生产费用由生产经营单位按规定提取,专户储存,专项用于安全生产。安全生产实际发生的费用列入生产经营成本。具体管理办法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省财政、税务等部门制定。

对矿山、交通运输、建设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行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实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用于事故发生后抢险救援、调查处理等所需费用的补充。风险抵押金收缴及管理办法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第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其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查手续。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不得办理行政许可,不得开工建设;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十八条 居民区、学校及其他公众聚集场所的安全距离范围内不得新建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场所及设施。

在下列区域内不得新建居民区、学校及其他公众聚集的场所:

(一)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区域安全距离内;

(二)重大危险源可能危及的区域;

(三)矿区塌陷可能危及的区域;

(四)尾矿库(含固体废弃物堆场)可能危及的区域;

(五)燃油和燃气长输管道安全距离内;

(六)电力设施保护区域内;

(七)其他危险区域内。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建设单位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和程序擅自要求施工单位变更施工设计、缩短工期或者直接指挥施工人员,影响安全生产。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停止施工,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 矿山、建设施工单位,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道路和水上客货运输经营单位等危险性较大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单独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与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相适应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照3‰的标准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少于2人;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者职业安全经理人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属单位的,其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分别独立设置和配备。

第二十一条 危险性较大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依照国家和省的规定进行培训考核,取得统一的安全合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前款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照国家和省的规定进行培训考核,取得统一的安全生产培训证书。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建立规范的从业人员培训教育档案,未经教育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由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机构进行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培训,并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持证上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资格证书的颁发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应当具备国家和省规定的条件,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特种作业培训机构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规定条件进行资质认定,未经认定的培训机构不得开展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特种作业培训机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不得将资质范围内的培训项目委托给其他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培训单位,不得接受其他未经认定的培训单位挂靠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培训,不得超越培训资质范围开展特种作业培训,不得违规代办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件。

特种作业培训机构应当严格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大纲的要求开展培训工作,保证培训内容、时间和质量,并建立规范的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档案。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承包租赁活动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将生产经营的项目及有关业务转交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或个人,不得将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场所、设备、设施出租给他人使用,生产经营单位也不得租赁使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场所、设备、设施。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或交叉作业,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其业主单位或总承包单位应当派出或指定其中某一生产经营单位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指导和协调。

发包方、出租方不得与承包方、承租方签订减轻或者免除因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的合同或者协议。

第二十四条 建设施工单位必须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矿山企业必须为井下作业人员依法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鼓励建设施工单位、矿山企业参加雇主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鼓励道路和水上运输、高处悬挂作业、其他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民用爆炸物品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参加雇主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和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鼓励有公众聚集的经营场所的生产经营单位参加火灾保险和公众责任保险。

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障从业人员依法享有的安全生产权利,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在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从业人员应当履行安全生产义务,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具备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遵守安全生产规定。

第二节 公共场所和生产作业场所安全与个人防护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安全设施的建设、完善与隐患整治,组织有关部门定期排查公共设施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整改措施,督促有关部门、单位限期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重大隐患和重大危险源档案,对发现的重特大事故隐患,应当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时整治,消除隐患,防止事故发生。

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单位的事故隐患整治负责,对短期内难以完成整治或者确有现实危险的事故隐患,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发生,确保安全。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施、设备及其四周,设置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二十九条 生产企业和商场、宾馆、餐饮、娱乐、学校、医院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应当符合紧急疏散的要求,其指示标志应当醒目,商住楼经营部分与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应当分开设置。禁止将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占用和设置隔离栏。

餐饮场所应当采用安全可靠的管道输送燃料,避免分散使用压力罐装燃料作为烹饪热源,集中放置的压力罐装燃料应当保持安全距离,设置符合安全要求的隔离防护设施。

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场所内可能引起人身伤害的坑、洞、井、沟、池应当设置盖板或者围栏;原材料、成品、器材、设备、废料应当合理堆放,不得妨碍操作、通行和装卸;废料应当及时清除;对可能导致毗邻建筑物、构筑物、特殊设施损害的生产施工作业,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在城市规划区的建设工程,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

第三十一条 生产、施工、经营场所的人行道和车行道应当合理布局、畅通无阻,并设置限速标志。道路和轨道交叉处应当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信号装置或者落杆。各种便桥应当牢固安全,并具备防滑措施,危险处应当设扶手、栏杆。场内运输机动车辆不得超速、超载行驶或者人货混载。

第三十二条 高低温作业、粉尘及有毒有害气体作业、放射性作业等可能造成职业危害的场所应当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治技术、工艺、原材料,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规定的个人防护用品。

有易燃、易爆气体和粉尘的作业场所,应当使用防爆型电气设备或者采取有效的防爆技术措施。

第三十三条 建筑、桥梁、船舶安装、拆除施工以及外墙清洗等高空作业,应当按规定采取由专业人员搭建脚手架,铺设安全网等防护措施。

因大风、大雨、大雪、大雾等恶劣气象条件危及生产、施工、经营场所安全的,应当停止作业;因特殊情况确需作业的,应当采取保证安全的专门措施。

第三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免费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用具,并教育、督促从业人员正确佩戴、使用。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现金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劳动防护用品、用具。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应当遵守下列安全生产防护规定:

(一)进入生产经营现场按规定正确佩戴防护帽,穿防护服装;

(二)从事有可能被转动机械绞辗伤害的作业,不得穿裙装、戴手套、戴围巾、留长发,佩饰物不得悬露;

(三)从事对眼睛有伤害的作业应当戴护目镜或者防护面罩;

(四)进入施工现场或者有可能发生物体打击的场所应当佩戴安全帽,从事高空作业应当系安全带和保险绳;

(五)从事电气作业应当穿戴绝缘防护用品,从事高压带电作业应当穿戴屏蔽服;

(六)进入有易燃、易爆物品的作业场所,应当穿着防静电服装,严禁使用任何火源;

(七)水上作业应当使用救生衣或者救生器具;煤矿等井下作业应当携带自救器和矿灯,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

(八)其他有关安全生产防护规定。

检查、参观、实习等其他人员进入生产作业现场应当遵守前款规定。任何个人不得违反规定擅自进入有安全防护、警示标志的生产施工场所。生产经营单位有权拒绝无关人员进入生产施工场所。

第三十五条 从事起重、爆破、登高架设、基坑开挖、边坡砌筑、钻探等危险作业应当事先制定安全措施,并由生产经营单位安排专人现场监护,确保遵守操作安全规程和落实安全措施。

危险作业目录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并发布。

第三节 设备设施安全保障

第三十六条 安全设备、系统和装置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性设备应当配置相应的安全附件或者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后方能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安全系统的设备和装置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按规定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做好记录,并由有关责任人员签字。

第三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场内机动车辆、船舶和其他机械应当按规定检测检验合格,生产经营单位对其安全性和安全作业秩序负责。

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机械设备使用、检查、维修、保养制度,不得超温、超压、超负荷和带故障运行机械设备。

各种动力机械的转动、传动部位,压力机械的施压部位,切削机械的切削部位和其他机械对人体有伤害危险的部位,应当设置可靠的安全防护装置。

第三十九条 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应当按照技术标准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可能造成人身触电事故的电气设备和设施,应当按国家规定采用安全电压或者装设漏电防护装置。

第四节 防火防爆和尘毒防治

第四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规定对爆炸性物质进行检测和检查。爆炸性物质在空气中或者介质中的混合浓度、储存量、储存和使用方式,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标准和规定。

第四十一条 可燃构件、易燃物品与明火或者火花散发地点的距离,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工厂、车间、仓库、建筑物、构筑物相互之间的距离,应当符合防火防爆的安全规定。已经建成的建筑设施之间不符合防火、防爆安全距离要求的,由后建单位负责迁建。

第四十二条 高层建筑物、构筑物,安放重要设备、仪器、装置的建筑物,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场所和其他露天堆放高大设备的场所,应当安装避雷装置。

第四十三条 有爆破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爆破规定与作业规程,建立健全爆破器材的保管、领取、使用、回收、销毁和雷管编码管理制度。

第四十四条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备、设施,并按照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进行监控、维护、保养,保证其符合安全运行要求。

第四十五条 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储存、经营和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区域应当具备可靠的消防措施,并按国家标准设置醒目的、能区分类别的安全色标和警示标志。在上述区域动火,应当采取安全措施和履行相关手续后,方能在专人监护下进行。以燃气作燃料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防护站或者配备防护人员。

第四十六条 易燃易爆物品的包装、运输、储存应当有符合规定的醒目标志,包装应当严密封实,轻装轻卸。化学性质互相抵触或者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禁止混装。性质互相抵触的爆破器材应当按规定分开储存,严禁混存混放。

生产、使用、储存和运输易燃易爆等物品的设备、容器、管道应当保持完好并采取防静电等措施,防止泄漏、燃烧、爆炸。

第四十七条 生产、经营和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产品,应当设置和配备防护装置和救护用具,采取有效安全措施防止毒害物质泄漏。生产、使用、储存、运输剧毒物品,应当采取严格的安全和防毒救护措施。

第四十八条 放散粉尘和有毒有害物质的作业场所,应当采取机械化、自动化、密闭式或者湿式作业,并结合工艺采取通风除尘,降低毒害和净化处理措施。有毒作业中可用无毒或者低毒原料的,应当以无毒、低毒原料代替有毒、高毒原料。有放射性、高频电磁波等对人体可能造成危害的劳动场所,应当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

不得将尘毒危害和其他有害作业转移给没有防护设施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四十九条对尘毒防治设施应当定期维护、检修,保证其完好有效。尘毒防治设施不得随意拆除或者弃置,应当对其运行情况和尘毒浓度进行定期检测,并向职工公布检测结果。

第五十条 学校必须加强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工作。学校内不得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具有危险危害性质的生产经营活动。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组织学生参加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劳动或者其他危险性劳动。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行业或者专业监督管理,并将行业或者专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重大事项和有关工作及时向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县级以上劳动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将工伤认定处理结果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五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必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制,明确负责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的工作职责,明确一名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工作,报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❹ 特殊作业是什么

根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八大特殊作业如下:

1、电工作业:指对电气设备进行运行、维护、安装、检修、改造、施工、调试等作业(不含电力系统进网作业)。

(1)高压电工作业:指对1千伏(kV)及以上的高压电气设备进行运行、维护、安装、检修、改造、施工、调试、试验及绝缘工、器具进行试验的作业。

(2)低压电工作业:指对1千伏(kV)以下的低压电器设备进行安装、调试、运行操作、维护、检修、改造施工和试验的作业。

(3)防爆电气作业:指对各种防爆电气设备进行安装、检修、维护的作业。

2、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指运用焊接或者热切割方法对材料进行加工的作业(不含《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有关作业)。

(1)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指使用局部加热的方法将连接处的金属或其他材料加热至熔化状态而完成焊接与切割的作业。适用于气焊与气割、焊条电弧焊与碳弧气刨、埋弧焊、气体保护焊、等离子弧焊、电渣焊、电子束焊、激光焊、氧熔剂切割、激光切割、等离子切割等作业。

(2)压力焊作业:指利用焊接时施加一定压力而完成的焊接作业。适用于电阻焊、气压焊、爆炸焊、摩擦焊、冷压焊、超声波焊、锻焊等作业。

(3)钎焊作业:指使用比母材熔点低的材料作钎料,将焊件和钎料加热到高于钎料熔点,但低于母材熔点的温度,利用液态钎料润湿母材,填充接头间隙并与母材相互扩散而实现连接焊件的作业。适用于火焰钎焊作业、电阻钎焊作业、感应钎焊作业、浸渍钎焊作业、炉中钎焊作业,不包括烙铁钎焊作业。

3、高处作业:指专门或经常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及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1)登高架设作业:指在高处从事脚手架、跨越架架设或拆除的作业。

(2)高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指在高处从事安装、维护、拆除的作业。适用于利用专用设备进行建筑物内外装饰、清洁、装修,电力、电信等线路架设,高处管道架设,高处安装、维修,各种设备设施与户外广告设施的安装、检修、维护以及在高处从事建筑物、设备设施拆除作业。

4、制冷与空调作业:指对大中型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安装与修理的作业。

(1)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作业:指对各类生产经营企业和事业等单位的大中型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的作业。

适用于化工类(石化、化工、天然气液化、工艺性空调)生产企业,机械类(冷加工、冷处理、工艺性空调)生产企业,食品类(酿造、饮料、速冻或冷冻调理食品、工艺性空调)生产企业,农副产品加工类(屠宰及肉食品加工、水产加工、果蔬加工)。

(2)制冷与空调设备安装修理作业:指对(1)所指制冷与空调设备整机、部件及相关系统进行安装、调试与维修的作业。

5、煤矿安全作业:

(1)煤矿井下电气作业:指从事煤矿井下机电设备的安装、调试、巡检、维修和故障处理,保证本班机电设备安全运行的作业。适用于与煤共生、伴生的坑探、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井下电钳等作业。

(2)煤矿井下爆破作业:指在煤矿井下进行爆破的作业。

(3)煤矿安全监测监控作业:指从事煤矿井下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安装、调试、巡检、维修,保证其安全运行的作业。适用于与煤共生、伴生的坑探、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安全监测监控作业。

(4)煤矿瓦斯检查作业:指从事煤矿井下瓦斯巡检工作,负责管辖范围内通风设施的完好及通风、瓦斯情况检查,按规定填写各种记录,及时处理或汇报发现的问题的作业。适用于与煤共生、伴生的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煤矿井下瓦斯检查作业。

(5)煤矿安全检查作业:指从事煤矿安全监督检查,巡检生产作业场所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状况,检查并督促处理相应事故隐患的作业。

(6)煤矿提升机操作作业:指操作煤矿的提升设备运送人员、矿石、矸石和物料,并负责巡检和运行记录的作业。适用于操作煤矿提升机,包括立井、暗立井提升机,斜井、暗斜井提升机以及露天矿山斜坡卷扬提升的提升机作业。

(7)煤矿采煤机(掘进机)操作作业:指在采煤工作面、掘进工作面操作采煤机、掘进机,从事落煤、装煤、掘进工作,负责采煤机、掘进机巡检和运行记录,保证采煤机、掘进机安全运行的作业。适用于煤矿开采、掘进过程中的采煤机、掘进机作业。

(8)煤矿瓦斯抽采作业:指从事煤矿井下瓦斯抽采钻孔施工、封孔、瓦斯流量测定及瓦斯抽采设备操作等,保证瓦斯抽采工作安全进行的作业。适用于煤矿、与煤共生和伴生的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煤矿地面和井下瓦斯抽采作业。

(9)煤矿防突作业:指从事煤与瓦斯突出的预测预报、相关参数的收集与分析、防治突出措施的实施与检查、防突效果检验等,保证防突工作安全进行的作业。适用于煤矿、与煤共生和伴生的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煤矿井下煤与瓦斯防突作业。

(10)煤矿探放水作业:指从事煤矿探放水的预测预报、相关参数的收集与分析、探放水措施的实施与检查、效果检验等,保证探放水工作安全进行的作业。适用于煤矿、与煤共生和伴生的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煤矿井下探放水作业。

6、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作业:

(1)金属非金属矿井通风作业:指安装井下局部通风机,操作地面主要扇风机、井下局部通风机和辅助通风机,操作、维护矿井通风构筑物,进行井下防尘,使矿井通风系统正常运行,保证局部通风,以预防中毒窒息和除尘等的作业。

(2)尾矿作业:指从事尾矿库放矿、筑坝、巡坝、抽洪和排渗设施的作业。适用于金属非金属矿山的尾矿作业。

(3)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检查作业:指从事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监督检查,巡检生产作业场所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状况,检查并督促处理相应事故隐患的作业。

(4)金属非金属矿山提升机操作作业:指操作金属非金属矿山的提升设备运送人员、矿石、矸石和物料,及负责巡检和运行记录的作业。适用于金属非金属矿山的提升机,包括竖井、盲竖井提升机,斜井、盲斜井提升机以及露天矿山斜坡卷扬提升的提升机作业。

(5)金属非金属矿山支柱作业:指在井下检查井巷和采场顶、帮的稳定性,撬浮石,进行支护的作业。

(6)金属非金属矿山井下电气作业:指从事金属非金属矿山井下机电设备的安装、调试、巡检、维修和故障处理,保证机电设备安全运行的作业。

(7)金属非金属矿山排水作业:指从事金属非金属矿山排水设备日常使用、维护、巡检的作业。

(8)金属非金属矿山爆破作业:指在露天和井下进行爆破的作业。

7、石油天然气安全作业:

司钻作业:指石油、天然气开采过程中操作钻机起升钻具的作业。适用于陆上石油、天然气司钻(含钻井司钻、作业司钻及勘探司钻)作业。

8、冶金(有色)生产安全作业:

煤气作业:指冶金、有色企业内从事煤气生产、储存、输送、使用、维护检修的作业。

此外,还有安全监管总局认定的其他作业。

(4)防爆电气特种作业培训大纲扩展阅读:

特殊作业的工作要求:

1、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经安全技术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未经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作业。

2、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实行教考分离制度,国家安全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制定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推荐使用教材。培训机构按照国家局制定的培训大纲和推荐使用教材组织开展培训。各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或其委托的有资质的单位根据国家局制定的考核标准组织开展考核。

3、特种作业操作证,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统一制作,各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签发。特种作业操作证在全国通用。特种作业操作证不得伪造、涂改、转借或转让。

4、特种作业操作证每2年由原考核发证部门复审一次,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的,经用人单位进行知识更新后,复审时间可延长至每4年一次。跨地区从业或跨地区流动施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可向从业或施工所在地的考核发证单位申请复审。

❺ 特种作业范围

特种作业范围复:

1、电工作业

2、焊接与制热切割作业

3、高处作业

4、制冷与空调作业

5、煤矿安全作业

6、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作业

7、石油天然气安全作业

8、冶金(有色)生产安全作业

9、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

10、烟花爆竹安全作业

11、工地升降货梯升降作业

12、安全监管总局认定的其他作业

(5)防爆电气特种作业培训大纲扩展阅读:

根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二)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四)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五)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除符合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的条件外,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❻ 如何报考防爆电气作业证,防爆电气作业报名要求,报名

这个是属于安监局管理的,首先你自己可以报名,也可以通过培训机构报名。自己专报名的话首先你去国属家政务网注册,然后学习模拟考试,当考过以后就可以预约考试了,考试分为理论和实操,理论你可以下载考培助手软件进行学习,里面的题库很丰富。实操自己需要多动手练习。报名条件需要准备的东西啥的你都可以在上面能查到。

❼ 防爆电气证是什么,能代替低压电工操作证吗,没有低压电工操作证能办理这个防爆电气证吗

不能代替,但可以从事低压电工证的部分工作。

具有防爆电气内作业证人员可以对各种防爆电气设备进行安装、容检修、维护的作业。适用于除煤矿井下以外的防爆电气作业。可以从事持有低压电工证的工作,但不能从事高压和电网工作。防爆电气作业证和低压电工证的关系有点类似高压容器焊工证和普通焊工证的关系。

(7)防爆电气特种作业培训大纲扩展阅读: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第五条至第九条规定:

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必须进行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训练。

第六条负责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地、市级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审查认可。

第七条取得培训资格的单位,每5年由原审查、批准机构进行1次复审。经复审合格的,方可继续从事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

第八条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标准和基本培训教材,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制定和组织编写。

第九条培训单位应将培训计划、教员资格等资料报送考核、发证单位备案。

❽ 电工证上写着非特种作业操作及人员范围是什么意思这个证有用吗

一、两者的报名条件不同:
1、电工证的报名条件:
(1)年满18周岁且符合相关工种规定的年龄要求。
(2)经医院体检合格且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3)初中及以上学历。
(4)符合相应特种作业需要的其他条件。
(5)取得电工操作资格证(上岗证)。
2、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报名条件:
(1)年满十八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2)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危化品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3)身体健康,无高血压、心脏病、癫痫病、眩晕症等妨碍本作业的其他疾病及生理缺陷。
(4)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5)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两者的相关规定不同:
1、电工证的相关规定:由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发,少数地区会有高压和低压的分别,大部分地区不分。主要证明你具有此工种安全操作的知识和能力,每3年一审。
此证全国通用,网上查询一般是发证地省市安监局网站查询。同时也可以到市一级安监局行政服务窗口用读卡器读取操作证相关资料验证真伪。
2、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相关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在参加培训前必须到当地县级以上医院进行体检,体检合格者方可参加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
培训报名时需填写《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申报表》,交一寸近照三张(白底或蓝底,不能穿红衣服拍照)、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各一张,并由各所在单位审核盖章。

(8)防爆电气特种作业培训大纲扩展阅读:
电工证的分类:
1、电工特种作业操作证:作业种类:电工(俗称操作证、上岗证),分类: 高压运行维护作业、高压安装修造作业、低压电工作业、安装、维修、发电、配电。
自2010年后,老版特种作业操作证(IC卡)样本改用二代身份证似的IC卡类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样本 ,复审为三年一审,特种作业操作证6年换一次证。
2、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拥有此证后,就代表你已经成为一名真正的电工了,负责的范围在“用电设备以前”,如:发电站-->变电站(输电站)-->厂内(社区)变电站-->变压器-->开关柜。分类: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分为低压、高压、特种三个类别。
3、职业资格证书:从事职业:电工及属于电工的工种(俗称等级证),分类:我国职业资格证书分为五个等级: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三级/高级职业资格证书(英文) 、技师(二级)二级职业资格证书(技师) 和高级技师(一级)新版一级职业资格证书 。
职业资格证书是表明劳动者具有从事某一职业所必备的学识和技能的证明,也作为用人单位审验从业资格的证书,其中电工及其所属电工的职业工种(如继电保护工、维修电工、配电线路工、电气试验工等)均可以作为电工的资格凭证。
4、建筑施工特种操作资格证(建设厅操作证)。

❾ 防爆电气作业怎么考

防爆电气作业指对各种防爆电气设备进行安装,检修的作业及对防爆电气设备防爆状况进行检查,维护,保证其安全运行的作业,适用于除煤矿井下以外的防爆电气作业。
持有防爆电气证能从事持有低压电工证的工作,但不能从事高压和电网工作。
防爆电气作业证和低压电工证的关系有点类似高压容器焊工证和普通焊工证的关系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颁布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 30 号令)以及《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 44 号令)的相关精神,凡涉及电气、电力设施安装、运行、检修、保养、调试和检测等岗位电气防爆技术人员,必须参加防爆电气职业技能的培训、考核和鉴定,取得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监制的《特种作业(电工:防爆电气)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基于此,特开展特种作业人员电工(防爆电气)安全技术培训,相关招生信息如下。一、招生对象1. 年满 18 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2. 具有 2 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具有电子、电气、仪表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的,应具有半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3. 取得电工作业《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二、培训教材及内容培训教材采用由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出版的《防爆电气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课程内容包括电气防爆基础知识;电气设备防爆技术;防爆标识与电气设备选型;防爆电气设备的安装;防爆电气设备的检查、维护和修理;防爆电气设备应用管理要求和质量现状;安全技术训练。三、考核及发证培训结束后,统一参加上海市特种作业人员电工(防爆电气)安全技术(应知、应会)。考核合格者,将颁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监制的《特种作业(电工:防爆电气)操作证》。四、培训及考核费用培训费 1600 元

❿ 国家规定了多少个作业类别为特种作业

国家规定了10个作业类别为特种作业,分别为以下10种:

1、电工作业

2、锅炉司炉

3、压力容器操作

4、起重机械作业

5、爆破作业

6、金属焊接(气割)作业

7、煤矿井下瓦斯检验

8、机动车辆驾驶

9、机动船舶驾驶、轮机操作

10、建筑登高架设作业

要从事上述特种作业,必须具有特种作业资格。劳动者必须接受安全技术培训,并通过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之后,才能获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然后才能从事特种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安全卫生规程规定:从事特种作业的职工,所在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对其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经过有关机关考试合格并取得操作合格证或者驾驶执照后,才准予独立操作。

(10)防爆电气特种作业培训大纲扩展阅读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经安全技术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未经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实行教考分离制度,国家安全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制定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推荐使用教材。培训机构按照国家局制定的培训大纲和推荐使用教材组织开展培训。各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或其委托的有资质的单位根据国家局制定的考核标准组织开展考核。

特种作业操作证,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统一制作,各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签发。特种作业操作证在全国通用。特种作业操作证不得伪造、涂改、转借或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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